总结自己的优点和缺点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认识自己,并为自身发展和成长提供指导。总结可以借鉴他人的经验和观点,但要注重自己的创新和独立思考。以下是一些相关案例分析
高校财务管理制度篇一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管理机制,保障学校教育科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预算由校级公共收支预算和二级单位收支预算构成,相关职能部处(以下统称部门)是编制校级公共预算的主体,学院和独立核算的非法人实体(以下统称二级单位)等编制本单位预算,全资及控股的法人单位独立编制预算,报学校备案。
第三条各二级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预算管理规章制度,确保经费安排客观合理,编报程序合法合规,预算执行严肃有效。
第四条预算编制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全面完整的原则,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
第五条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
第六条校党委常委会是学校预算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审定年度财务预算。
第七条校财经领导小组负责审议学校年度预算草案,对预算编制工作进行指导。
二、汇总编制预算草案;
三、落实和分解学校预算任务;
四、对预算执行进行监督和分析,编报财务决算草案;
五、指导二级单位预算编报和执行。
高校财务管理制度篇二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管理机制,保障学校教育科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预算由校级公共收支预算和二级单位收支预算构成,相关职能部处(以下统称部门)是编制校级公共预算的主体,学院和独立核算的非法人实体(以下统称二级单位)等编制本单位预算,全资及控股的法人单位独立编制预算,报学校备案。
第三条各二级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预算管理规章制度,确保经费安排客观合理,编报程序合法合规,预算执行严肃有效。
第四条预算编制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全面完整的原则,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
第五条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
第六条校党委常委会是学校预算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审定年度财务预算。
第七条校财经领导小组负责审议学校年度预算草案,对预算编制工作进行指导。
第八条财务处是学校预算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制订学校预算管理规章制度;
二、汇总编制预算草案;
三、落实和分解学校预算任务;
四、对预算执行进行监督和分析,编报财务决算草案;
五、指导二级单位预算编报和执行。
第九条各部门负责编报归口管理业务预算和本单位经费预算,并对归口管理业务的预算执行进行监督。具体分工如下:
四、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和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学生奖助学金预算编报工作;
五、人事处负责人员经费预算编报工作;
六、国际合作处负责国际合作与交流经费编报工作;
七、后勤管理办公室负责物业费和采暖经费预算编报工作。
第十条各二级单位根据自身发展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编报本单位收支预算,定期编报单位财务决算,接受学校指导和监督。
第十一条独立核算的法人单位根据自身经营发展目标编制财务预算,按规定向学校报送财务决算。
第三章收支范围
第十二条学校预算包括收入预算、支出预算、结转结余预算和学校基金预算四部分。
第十三条收入预算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能够合法取得非偿还性资金的收入计划,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十四条财政补助收入是学校从中央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四部分:
一、教育经费拨款是指学校从上级财政部门取得的教育教学类经费拨款,分为基本支出拨款和项目支出拨款。基本支出拨款包括生均定额拨款、专项及一次性补助拨款;项目支出拨款包括建设世界一流大学、改善基本办学条件、教育教学改革、捐赠配比、基本科研业务费和管理绩效等拨款。
二、科研经费拨款是指学校从上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科学研究经费拨款,包括科技三项费、大型科研设施维护费、国家重点实验室相关经费等。
三、基本建设经费拨款是指学校从上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基本建设项目拨款,包括军工条件建设和一般建设项目经费拨款。
四、其他经费拨款是指学校从其他部门取得的拨款,包括住房改革拨款、留学生奖学金拨款、政府特贴拨款、地方财政拨款等。
第十五条事业收入是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附属活动取得的收入。分为三个部分:
一、教育事业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学生个人或者单位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考试费、培训费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
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是指学校从事教学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房屋资源调节收入、测试化验加工收入、停车位收入、期刊收入、网络服务收入、考试报名费、阅卷收入、教室及场馆使用收入等。
三、科研事业收入是指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承接国家科学研究、科技攻关任务取得的收入,以及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取得的收入。
第十六条经营收入是指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第十七条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是指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第十八条其他收入是指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一、投资收益是学校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
二、利息收入是学校存款利息收入;
三、捐赠收入是学校获得各类捐赠形成的收入。
第十九条支出预算是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计划,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及其他支出预算。
第二十条事业支出预算包括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
一、基本支出是指学校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教学科研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经费支出和公用经费支出。
(一)人员经费支出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
1.工资福利支出
(1)基本工资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
(2)绩效工资包括基础绩效和奖励绩效;
(3)奖金是按规定发放的各种专项工作奖励;
(5)其他工资福利支出包括长期聘用人员工资津贴、外聘教师津贴、加班费、病假两个月以上期间的人员工资等。
2.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
(1)离休费包括离休人员的离休费、护理费和其他补贴;
(2)退休费包括退休人员的退休费和其他补贴;
(3)抚恤金是按规定开支的抚恤金,包括伤残人员抚恤金、离退休人员抚恤金等;
(4)医疗费是指按规定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学校职工医疗费支出、学校公共医疗卫生补助支出以及学生医疗补助支出。
(6)住房公积金是指按照国家规定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7)购房补贴是按房改政策规定的标准,向职工发放的用于购买住房的补贴;
(8)其他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包括婴幼儿补贴、职工探亲旅费等。
(二)公用经费支出是指学校维持基本运行发生的支出,包括公共运行费、专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以及其他费用等方面的支出。
1.公共运行费是指保证学校机构和公共设施正常运转发生的支出,包括水电费、采暖费、物业费、班车运行费、网络服务费、零星维修费、安全保密费、合理的公务接待费等。
2.专项业务费是指各单位为完成专项业务而发生的支出,包括招生费、实验室维持费、体育维持费、学生活动费、社会实践费、学生就业经费、国际合作经费等。
3.设备购置费指各单位需要购入或自制的各类设备费用,包括教学仪器设备费、图书资料、通用设备、体育设备费等。
4.其他费用指前三款之外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教育教学服务支出、其它服务支出等。
(1)教育教学服务支出是指发生在自费留学生教育、工程硕士培养、mba、mpa、emba培养、网络及成人教育、短训班等方面的教学业务支出。
(2)其他服务支出是指学校从事教学科研活动之外发生的支出,包括测试化验加工、承接社会考试、交通安全管理、网络信息服务、知识文献管理等。
二、项目支出是指学校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发生的支出,项目包括以下三类:
(一)高等教育类项目包括建设世界一流大学、改善基本办学条件、教育教学改革、捐赠配比专项、基本科研业务费等。
(三)基本建设类项目包括大学建设项目和军工条件保障项目等。
第二十一条经营支出预算是指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计划。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第二十二条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预算是指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资金对附属单位的补助经费支出计划。
第二十三条上缴上级支出是指学校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计划。
第二十四条其他支出预算是指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计划。
第二十五条结转和结余是指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第二十六条学校基金包括事业基金、非流动资产基金和专用基金。
学校基金预算是学校财务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基金增加预算和基金减少预算。
第二十七条基金增加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非财政补助收入结余扣除提取职工福利基金之后剩余部分;
二、按规定从科研项目收入中提取的管理费或间接费;
三、对外转让或到期收回长期债券投资本息;
四、取得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非流动资产;
五、固定资产盘盈;
六、其他按照有关规定提取或事业发展需要增加的专用基金;
第二十八条基金的减少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以货币资金取得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券投资;
二、还贷,弥补以前年度非财政补助赤字;
三、计提固定资产折旧,进行无形资产摊销;
四、处置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
五、固定资产盘亏;
六、其他按照有关规定使用的专用基金。
第二十九条学校年末从非财政补助结余提取40%的职工福利基金。
第四章预算编制
第三十条学校应及时下达关于编制下一年预算的通知,具体事项由财务处布置,各职能部门、各二级单位按照学校要求编报预算。
第三十一条各部门、各二级单位应当按照财务处制定的收支科目、预算支出标准和要求,根据其履行职能、事业发展需要以及占用资产情况,编制本部门、本单位预算。
第三十二条收入预算编制应当在积极稳妥原则下,合理测算,将所有收入全部列入预算,不得隐瞒、少列。
第三十三条预算支出编制应当在保证人员经费和基本运行合理需要的前提下,优先安排学校重点工作支出。
一、基本支出预算编制:根据各单位人员状况、占用资产状况以及业务特点进行编制,编制方法以定额为主,适当考虑基数和变动因素。
二、项目支出预算编制:各项目归口部门应当建立其归口管理的项目信息库,学校应当集中建立统一的中期财政规划项目信息库,入库项目是预算安排的主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校级公共预算按照基本支出预算额的百分之二安排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突发事件处理等增加的支出及其他难以预见的开支。
第三十五条预算编制与审批流程
一、下达通知。每年10月中旬财务处根据国家预算管理要求和学校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制定下一年度预算编制原则和要求,下达下年度的预算编制通知。
二、编制上报。各单位按照财务处下达的预算通知,结合自身特点,编制本单位预算及归口业务预算的具体方案,经分管校领导审阅,于10月31日前报财务处。
三、审查平衡。财务处对各单位的预算方案进行审查、汇总,根据上级财政下达的预算控制数提出综合平衡建议。在审查、平衡过程中,财务处应与各预算单位进行充分沟通。11月20日前下达各单位下年经费预算控制数,各单位根据预算控制数调整本单位预算,12月5日前报财务处。
四、审议批准。财务处在预算执行单位修正调整的基础上,汇总编制学校预算草案,校财经领导小组对预算草案进行审核,1月15日前形成学校预算方案,3月1日前报校党委常委会批准。
学校预算应在当年3月底之前审批完毕。
五、分解执行。学校预算经批准后,由财务处分解下达各预算单位执行。
第五章预算执行
第三十六条经批复或下达的年度预算具有权威性和严肃性,各单位必须严格遵照执行,未按规定程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
第三十七条项目资金必须合理申报用款计划,并严格按预算安排的内容、额度和进度执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更改项目内容、调整项目预算,各单位应确保项目按时完成,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八条校内预算尚未批准时,人员经费、职工福利费、日常维持费等按照上年同期的预算额度预先安排支出,新增项目未经批准,不得列支。
校内预算批准后,财务处应当及时将各类经费指标以书面形式下达至各单位。校内公共运行费和项目经费预算下达后一次性拨款,专项业务费按学期拨款。
第三十九条财务处负责全校总体预算执行,定期通报预算执行情况;各部门负责分管项目预算执行进度,采取措施推进预算执行进度;各项目单位负责人是预算执行的直接责任人,应当积极推进预算执行进度。财政资金预算执行进度纳入单位绩效考核。
第四十条各部门、各单位结余资金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财政资金结余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二、非财政补助基本支出结余由学校收回,项目任务未完成形成的年度资金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三、科研项目结余资金按照科研经费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预算调整
第四十一条下列情况之一可以对当年预算进行调整:
一、国家、学校或各单位政策调整影响当年收支预算增加或减少;
二、遇突发事件、法律诉讼等不可抗力导致预算收支增加或减少;
三、新增项目、项目变更或终止等引起的支出增加或减少;
四、其他因素产生的预算收支增加或减少。
第四十二条学校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编报程序对预算进行调整,并编制预算调整方案。财务处编制部门预算调整方案和学校总体预算调整方案,二级单位编制本单位预算调整方案。
第四十三条支出预算追加的审批流程及权限:
一、单笔事项金额100万元以内(含100万元)报财务处审核,主管财务校长审批;
三、单笔事项金额200万元及以上,由财务处与相关部门审核,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第四十四条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于三季度末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报财务处。财务处应当在10月份编制学校预算调整方案,报主管校长审核,并报常委会审批。
第七章财务决算
第四十五条年末学校应当按规定进行财务清理,各部门、各单位进行资产盘点,清理各项债权债务,在此基础上进行年终财务决算。
第四十六条学校独立核算的非法人单位按规定进行年终财务决算,并于1月15日前将决算报告报财务处;对外投资的法人单位应当按规定进行年终财务决算,并委托中介机构对决算报告进行审计,于3月31日前将决算报告报财务处。
第四十七条年终财务决算是对预算执行结果的'全面反映,要求全面完整、内容真实、数字准确、报送及时。
第四十八条年终财务决算按规定由审计部门直接审计,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第四十九条财务处应于1月31日前完成年度决算草案编制,提交财经领导小组审议,并形成财务决算报告,按规定时间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第五十条财务处应在向党委常委会汇报当年预算的同时,报告上年度财务决算情况。
第八章预算监督
第五十一条财务处负责对学校公共预算经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协助项目主管部门检查监督项目经费执行情况。
第五十二条项目归口部门负责对分管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协调解决项目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第五十三条各部门、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预算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负责,自觉接受管理部门的检查与监督,并对预算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年度收支预算执行情况与本单位下年度经费预算挂钩。
第五十四条对预算编报弄虚作假,虚报支出、瞒报收入或者擅自变更预算内容,一经查实,责令纠正,情节严重者给予第一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违反法律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校级年度总预算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开,各学院、归口部门预算应当在学校适当范围内进行公开。
第五十六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对预算实施民主监督,学校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当年预算安排情况应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西北工业大学事业财务预算管理办法》(校财字〔2000〕第333号)同时停止执行。
高校财务管理制度篇三
1. 为规范公司日常财务行为,发挥财务在公司经营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便于公司各部门及员工对公司财务部工作进行有效地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制定本制度制定本制度。
2. 公司财务实行“计划”为特征的总经理负责制:属已经总经理审批的计划内的支付,由相关各部负责人的书面授权,财务负责人监核即可办理;属计划外的,必须有公司总经理的书面授权。经总经理审批,20xx年各部总体预算费用率标准如下图:
3. 公司会计核算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
4. 公司各部门和员工办理财会事务,必须遵守本规定。
二、 部门职能
1. 严格执行《会计法》和相关的财务会计制度,接受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的检查、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及时、准确、完整。
2. 考核工作。反映、分析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及时准确的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检查监督财务纪律。
3. 筹集资金和有效使用资金,监督资金正常运行,维护资金安全,积极为经营管理服务,促进公司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
4. 加强财务核算的管理,以提高会计资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5. 监督公司财产的购建、保管和使用,配合人力行政部定期进行财产清查。
6. 按期编制各类会计报表和财务说明书,做好分析、考核工作。
7. 对有关机构及财政、税务、银行部门了解,检查财务工作,主动提供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情况。
8. 完成公司交给的其它工作。
三、 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1. 财会人员要认真执行《会计法》,坚决按财务制度办事,并严守公司秘密。
2. 会计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二十五日止。
3. 加强原始凭证管理,做到制度化、规范化。原始凭证是公司发生的每项经营活动不可缺少的书面证明,是会计记录的主要依据。
4. 公司应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记帐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复核人员、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收款和付款记帐凭证还应当由出纳人员签名或盖章。
5. 健全会计核算,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帐簿。会计核算应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爲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前後相一致。
6. 财务工作人员应当会同总经理人力行政部专人定期进行财务清查,保证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相符。
7. 财务工作人员应根据账簿记录编制会计报表上报总经理。会计报表每月由会计编制并上报一次。会计报表须会计签名或盖章。
8. 财务工作人员对本公司实行会计监督。财务工作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9. 财务工作人员发现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及时向总经理报告,并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财务工作人员对上述事项无权自行作出处理。
10. 财务工作应当建立内部稽核制度,并做好内部审计,根据我们公司的实际情况,以财务部自查为主。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和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11. 会计人员因工作变动或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交接人员及监交人员应分别在交接清单上签字後,移交人员方可调离或离职。
四、 岗位设置
公司财务由财务总监、会计和出纳等工作人员组成(待定)。或见财务部薪酬体系
(一) 财务总监职责
负责管理公司的日常财务工作。 负责对本部门内部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选调聘用、晋升辞退等提出方案和意见。 负责对本部门财务人员的管理、教育、培训和考核。 严格执行国家财税政策、法规和公司各项制度,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建立规范的财务模式,建立健全公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制度同时负责对公司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监督各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参与公司各项资本经营活动的预测、计划、核算、分析决策和管理,做好对本部门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 组织指导编制财务收支计划、财务预决算,并监督贯彻执行,对成本费用进行控制、分析及考核。 负责监管财务历史资料、文件、凭证、报表的整理、收集和立卷归档工作,并按规定手续报请销毁。参与价格及工资、奖金、福利政策的制定。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 会计职责
1. 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记账、复账做到手续完备,数字准确,账目清楚,原始单据的审核、现金的监督。
2. 负责核对往来账务及清理。
3. 对公司各种经营考核的基础数据取得正确性进行监督和负责。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公司有关部门提高经济效益。
4. 负责对内(公司高层)、对外(税务局、工商等其它需要报送报表的行政机关)报表的编制和报送,并负责对数据进行解释,及财务分析的编制。
5. 负责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清理等账务的处理,实行固定资产分类管理,保证固定资产增加、减少、报废、封存、手续齐全,并进行账务处理。
6. 协调公司财务与外部相关部门的关系,包括税务局、银行及其它相关行政单位、往来企业。
7. 负责各种与财务有关的证件的办理及年审。
8. 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利用财务会计数据进行经济活动分析。考核资金使用效果,提出合理化建议。
9. 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它会计数据。
10. 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三) 出纳职责
认真执行现金管理制度。 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超过部分必须及时送存银行,不得坐支现金 不认白条抵压现金。做到日清月结,做到账实相符。 建立健全现金出纳各种账目,严格审核现金收付凭证,负责本公司与银行之间各种款项的原始票据的传递工作。严格支票管理制度,编制支票使用手续,使用支票须经总经理签字后,方可生效。积极配合银行做好对账、报账工作。配合会计做好各种账务处理。根据审批过的付款申请单,及时保证付款的办理。并将相关付款凭证及时转到会计处,以便及时入账。在收款后,根据公司的要求,填写资金日报表后将收款原始单据转到公司会计处,以便及时入账,银行电汇的把电汇、手续费单转到会计,收取现金的,将现金收据的记账联转交会计入账冲减应收账款。负责公司发票的开据和及时发送。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五、 现金管理制度
1. 所有现金收支由公司出纳负责。
2. 公司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1) 员工工资、津贴、奖金。
2) 个人劳务报酬。
3) 出差人员必须携带的差旅费。
4) 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5) 总经理批准的其它开支。
6) 现金结算起点定为100元,结算规定的调整,由总经理确定。
3. 公司固定资产、办公用品、劳保、福利及其它工作用品应采取转账结算方式,尽量减少现金的使用。
4. 日常零星开支所需库存现金应按照常规现金支付量备用,超额部分应存入银行。 5. 财务人员支付现金,可以从公司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从银行存款中提取,不得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因特殊情况确需坐支的,应事先报经总经理批准。
6. 财务人员从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填写《现金支票使用申请表》,并写明用途和金额,由总经理批准后提取。
7. 任何现金支出必须按相关程序报批(详见支出审批制度)。因出差或其他原因必须预支现金的,须填写借款单,经总经理签字批准,方可支出现金。借款人要在出差回来或借款后三天内向出纳还款或报销(详见差旅费报销规定)。
8. 公司职工因工作需要借用现金,需填写《借款单》,经主管经理签字确认、会计审核;交总经理批准签字后方可借用。超过还款期限而未归还的借款,在其当月工资中扣还。
9. 符合本规定第一条的,凭发票、差旅费单及公司认可的有效报销或领款凭证,经手人签字,会计审核,总经理批准后由出纳支付现金。
10. 发票及报销单经总经理批准后,由会计审核,经手人签字,金额数量无误,填制记账凭证。 11. 差旅费及各种补助单(包括领用单),由总经理授权的部门领导签字,会计审核时间、天数无误后填制凭证,交出纳员付款,办理会计核算手续。
12. 无论何种汇款,财务人员都必须有审核过的《汇款通知单》,分别由经手人、相关部门负责人、总经理签字。会计审核有关凭证。
13. 出纳人员应当建立健全建立和健全《现金日记帐》簿,逐笔记载现金收付。账目应当日清日结,每日结算,账款相符。
14. 办事处收取客户现金处理办法:
1) 与客户业务往来原则上不得收取现金,实际业务中客户结算现金金额累计大于1000元的必须即刻汇至公司账户,具体业务经办人不得申请业务收款转为各种形式的借款。
2) 月度收取现金累计低于1000元,在月末可由负责人书面向财务部申请转为下个月的业务借款。
3) 经办收取现金业务的人员,须在第一时间向公司财务呈报,详细说明收取现金所对应业务的是由。
六、 现金、银行存款的盘查
1. 出纳人员在每周完成出纳工作后,应将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的上存、收入、支出、结存情况,编制“出纳报告表”,并对由出纳保管的库存现金,由会计或总经理指定人员于每星期五下午及每月终了进行定期对帐盘查,其他时间进行抽查。
2. 出纳应根据银行存款日记帐的帐面余额与开户银行转来的对帐单的余额进行核对,对未达帐项应由会计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进行检查核对。
3. 其它依据相关会计制度及法规执行。
七、 印鉴的保管
1. 银行印鉴必须分人保管。
2. 财务专用章和总经理印鉴分别由财务经理和出纳负责保管。
八、 支出和报销
(一) 原则
1. 和经办人签名、部门负责人签字、财务经理审核(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分计划内和计划外相关程序审批后,出纳方可付款。
2. 使用部门负责制,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内,授权行使终审权。(各部负责人对该部门之营业指标负全责)。
3. 审批程序
1) 计划内报销:经手人、证明人(持原始凭证)、部门负责人、财务部
4. 计划审批内容
1) 购买日常办公用品、计算机的外设配件和耗材之支出计划,由人事行政部收齐汇总,报公司总经理审批。原则上由人事行政部统一购买并库存,各部门登记领用,并进入各部门的费用。每月底由人事行政部向财务部提供有关方面的明细表(经各部门签字确认)。
2) 固定资产与办公家具(包括机房与oa设备):其购买由各部门报申请计划,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公司总经理批准,公司技术部、人事行政部统一协调核准后,对协调或购买情况写出需求报告,报公司总经理批准统一购买。
3) 差旅费: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出差计划,应注明出差地点、事由、时间、人数、由部门负责人审核出差的必要性和借款的合理性并签字后交财务付款。
4) 工资、奖金的支出:由公司人事行政部核准每月考勤,财务部编制发放表,各部负责人签字确认,并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财务发放。
5) 业务费用:业务费用包括业务交通费(含油费、保养费、过路费、搬运费)、快递费、礼品费及业务招待费。经总经理批准的计划内业务费用由部门负责人审批;计划外业务费用报公司总经理审批。
5. 所有开支都必须提供原始发票。
6. 为了分清责任,进行部门核算,不同人员支出的业务费用不得混淆在一张报销单上。
7. 对所有报销内容,相关部门负责人必须就其合理性及必要性进行审核。
8. 财务部门对所有报销票据,依据相关财经法规及内部财务制度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核。
9. 超计划报销手续必须有审批报告,其它同计划内报销手续一样。
10. 当需要报销的费用事务完成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在规定时间提交《费用报销单》到财务部。如出差报销,必须在返回公司一周内办理报销手续。
11. 外地办事处费用报销单据邮递时间每月25日到28日之间,最迟到达青岛总部时间是每月30日。
(二) 报销手续
1. 客户或分公司报销的要向财务注明并留复印件,原件给客户。
2. 计划内报销必须提供的原始凭证:
版面费、广告代理费:由部门凭发票填写费用(成本)报销单,财务部对票具进行核实(附上媒体(1)刊登的详细清单),核对无误后付款。
(2) 办公用品、低值易耗品:由人事行政部统一购买的,人事行政部保管人员根据发票同实物核对无误后,填写验收单后(低值易耗品还需有出库单),凭发票(附上验收单及分摊明细)填写费用报销单。各部门自行购买的凭发票填写费用报销单经相应级别的领导审批后报销。
(3) 机房与oa设备:技术部保管人员根据发票同实物核对无误后填写验收单和出库单。凭发票(附上验收单)填写费用报销单。
高校财务管理制度篇四
财务风险的重要形式,财务预算、决算服务于学校的长远建设目标和年度发展计划,保障学校各项事业的健康协调发展,满足日常运行的财务需求。
第二条学校财务预算贯彻“支持发展、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勤俭节约”的原则,收入须落实,支出应从严,不做赤字预算,保持学校事业可持续发展。学校财务决算贯彻“依法、准确、完整、及时”的原则,实事求是地反映学校预算的执行和各项财经活动情况。
第三条学校财务预算分为学校全口径综合财务预算、部门财务预算、学校运行财务预算、专项财务预算等。学校全口径财务预算为学校所做的全部收支预算,包括学校运行财务预算和全部专项财务预算等;部门预算为学校按照教育部要求所做的收支预算;学校运行财务预算为学校可直接支配财力的收支预算;专项财务预算为在某段时间内为完成某项特定任务或其他特定需求而编制的预算。与此对应的有全口径综合财务决算、部门财务决算、学校运行财务决算、专项财务决算等。
第四条学校全口径综合财务预决算,在校财经领导小组领导下编制,并由校财经领导小组审核后,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审核批准。学校财务处是学校财务预决算实施编制和管理的职能部门。
第五条维护学校财务预决算的严肃性,一经批准不得随意更改,未列入预算的项目一般不得开支。
第二章预算编制
第六条学校根据章程和发展规划,明确下达下一年度学校发展的目标、任务与要求,据此编制年度收支计划。
第七条部处、直属单位。学校机关各部处、直属单位按岗位职责和本单位承担的任务编制收入与支出的年度需求预算,经分管校领导确认后提交校财务处汇总编制。
第八条学院、直属系。学校人力资源处根据各院(系)的建设目标、岗位设置和承担的教学、科研、管理等任务编制其人员经费的收入与支出预算,在与各院(系)沟通的基础上,报主管校领导确认后提交给学校财务处汇总编制。学院、直属系的公用经费部分,由财务处根据学院人数等因素,综合核定后汇总编制。
第九条其他或专项。人力资源处编制全校人员经费的支出预算;教务处编制本科生学费收入、有关办学收入及本科教学支出等预算;研究生院编制研究生学费收入、有关办学收入及研究生培养支出等预算;学生处编制全体学生住宿费收入预算,本科生奖助学金、学生活动费等有关支出预算;“211/985”办公室编制“211工程”、“985工程”专项资金收支预算;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编制科研项目资金的收支预算;基建部门根据教育部立项批复和学校党委常委会决议编制基本建设预算;资产管理处编制学校产业、资产、住房补贴、修购项目的收支预算;后勤保障处编制学校后勤保障的收支预算等。
第十条学校财务处在校长和分管校领导指导下,负责汇总形成校级综合预算草案和专项预算草案,其中专项预算须符合国家下达该专项经费部门的有关规定和程序。根据学校实际财力和收支平衡的原则负责对综合预算草案进行必要的调整,形成学校全口径预算初步方案,并提交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第十一条收入预算的来源要落实,没有把握的收入,不得列入预算,不能把专项资金、银行贷款视为学校自有资金。支出预算要从严,坚持统筹兼顾、支持发展、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属于国库集中支付经费的预算要力求科学、规范、合理,确保国库集中支付经费足额、及时使用。
第十二条学校因发展需要或新增重大建设项目需要负债运行时,应由有关部门提出详细贷款、融资、还款方案,根据“三重一大”原则和有关规定分别报请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校长办公会议、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方能列入预算。
第十三条为应对学校事业发展过程中的突发事件,按校级综合预算支出总额的1%设立学校的总预备金。需动用总预备金时按预算外立项程序审批,并从严控制。总预备金缺额时应及时补足。
第十四条学校于每年11月开始编制下年度全口径综合财务预算,当年1月完成本年度的预算草案的编制,年度正式预算于每年春学期开始之前或之初下达。
第十五条经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的预算初步方案应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审核批准,形成正式预算方案,并向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第十六条根据教育部的要求,部门预算在校级综合财务预算和有关专项预算的基础上由财务处编制,由校长审核签署上报。
第三章预算执行
第十七条各级领导、部门均应加强预算管理,确保预算的完整性,维护预算的严肃性。
第十八条在分管财务校领导的主持下,校财务处按照常委会批准的预算执行方案,将预算划分为校级和校内各部门、各院(系)的二级预算执行方案,实行条块结合、以条为主的支出预算执行模式,并分解到有关校领导。校领导对其所分管范围内的预算执行情况负责。
第十九条学校各职能部处的预算中如果涉及到分配给各院(系)或其他部处的经费,须由其在学校预算下达后的一个月内,按照预算分配的标准、项目、金额等及时下达预算执行计划。
第二十条校财务处应做好预算执行中的各项指标的分解、下达计划等工作,要对预算执行情况向校财经领导小组提交季度报表及紧急情况报告,及时反馈预算的执行情况。预算执行结束后,结合决算情况向学校党委常委会一并报告。
第二十一条已经列入预算的支出,各部门要精打细算,遵守财经纪律,严格财务管理,杜绝超支或擅自改变用途。
第四章预算调整
第二十二条严格执行财务预算,对确因情况变化或特殊原因需调整预算的,按下列原则和程序执行。
1、有关部门(单位、个人)因特殊情况提出的20万元以上财务预算内调整的申请,由其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提交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核,由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给出是否同意调整的意见。其中:单笔经费调整在200万元及以上者,须将审核意见报学校党委常委会审核决定;单笔经费调整在100万元至200万元之间者,须将审核意见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核决定。
2、有关部门(单位、个人)因特殊情况提出的20万元及以下财务预算内调整的申请,由其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提交分管财务校领导和总经济师共同审核决定。
第二十三条严格控制预算外开支,原则上不受理预算外立项申请。确因特殊原因需在预算外立项支出的,按下列原则和程序执行。
1、有关部门(单位、个人)确因特殊原因提出的10万元以上的预算外的立项申请,由其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提交校财经领导小组进行审核,由校财经领导小组给出是否同意立项的意见,并落实经费来源或出处。其中:单笔预算外申请经费在100万元及以上者,须将审核意见报学校党委常委会审核决定;单笔预算外申请经费在50万元至100万元之间者,须将审核意见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核决定。
2、有关部门(单位、个人)确因特殊原因提出的10万元及以下的预算外的立项申请,由其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提交分管财务校领导和总经济师共同审核决定。
3、需动用学校总预备金支持预算外立项的,按照上述原则和程序执行,但应从严控制。
第二十四条严格控制“211工程”、“985工程”等专项经费的调整,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者,必须按照专项经费下达部门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整和审核。专项经费调整的额度和审批权限参照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决算
第二十五条在预算年度终了时,在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校财务处应当依法、准确、完整、及时编报年度决算草案,报学校党委常委会审核批准,并向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二十六条编制决算草案时,必须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帐表相符、说明清楚、报送及时。应清理、核对年度预算收支和各项缴款拨款数字;检查各类会计事项处理情况,确定年度收支范围;清理往来款项;检查各项税金计算及缴纳情况和专用基金的提取及使用情况;做好年终对帐工作,清查货币和各项资产实际结存数。在做好年终清理工作的基础上按要求进行年终结帐和转帐工作。不得以估计数字为依据,不得弄虚作假。任何人不得篡改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篡改年度决算的有关数字。
第六章预决算监督和审计
第二十七条在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校财务处负责对学校各级预算的执行、监督和控制,并按第二十条的规定向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和学校党委常委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二十八条学校审计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和学校的要求,对预决算的完整性、合法性及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向学校党委常委会报告审计结果,并对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整改情况进行后续检查。
第二十九条接受并积极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对学校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审计,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采取切实措施,认真加以整改。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的制定、修改、颁布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1994年《上海交通大学综合预算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高校财务管理制度篇五
第一条:为加强酒店财务管理,规范酒店财务行为,统一会计核算标准,保障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旅游饮食企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酒店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酒店的财务会计工作,在总经理的领导下,授权财务经理负责管理。财务部下设《会计核算、营业收入、收入审查、成本核算、采购工作、网络管理》等部门,承担酒店物资采购、收支管理、会计核算、网络信息管理等工作,对总经理负责。
第三条:财务人员必须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认真做好会计核算工作和财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会计核算
第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旅游饮食企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酒店的实际情况,制定酒店会计核算政策和办理会计核算业务。
第五条:酒店发生之经济业务,按规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本,编制会计报表。
第六条: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季度和月度,年度会计期间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月度会计期间自每月的第一日起至最后一日止。
第七条: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采用“借贷”复式记帐法记帐。
第八条:按权责发生制原则核算,按《旅游饮食企业财务制度》设置会计科目。
第九条: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核算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做到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第十条:收入与成本费用应相互配比。
第十一条:划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
第十二条:各项财产物资均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
第十三条:会计核算政策
1、 存货按加权平均法核算;
2、 低值易耗品摊销采用一次摊销法和分期摊销法核算;
3、 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在受益年限内平均摊销;
4、 固定资产采用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
第十四条:记帐程序
1、 酒店发生之经济业务按照先单据、后款项的原则办理。发生之经济业务必须凭审批有效的、手续完备的原始凭证记帐。
高校财务管理制度篇六
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辽宁省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办法》,加强预算管理,保证学校各项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有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是根据学校的年度工作计划和任务,结合学校的财力状况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收入预算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等项内容。
支出预算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对附属单位支出和上缴上级支出等项内容。
第三条:学校财务处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负责学校财务预算的管理,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编制预算的原则
第四条: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编制学校的收支预算。
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根据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编制收入预算。
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保证刚性支出、勤俭节约”的原则编制支出预算。
第五条:按规定财政补助收入只能用于事业支出;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经营收入与经营支出按照配比的原则进行编列。
第三章:编制财务预算的程序
第六条:年终认真分析本年度财务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效益情况,总结经验,为下年度预算编制打好基础。
第七条:学校各部门根据年度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提出本部门预算,财务处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及各部门本年度预算汇总情况,结合本年度财务收支增减因素编制本年度财务预算建议方案。
第八条:财务处将年度财务预算建议方案向校党委常委会汇报,经党委常委会研究、讨论并修改后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复后执行。
第四章:财务预算的执行
第九条:年度财务预算经批准后,财务处在二日内将预算指标下达到各有关部门,各部门收到预算指标后,将资金使用计划与审批人手迹和印章十日内报财务处,财务处根据各部门的计划开始执行预算,同时行使管理和监督的职能。
第十条:加强收入预算的管理。应纳入学校预算管理的一切收入及时入帐,不得截留、挪用;按规定应上缴财政专户的各项非税收入要足额及时缴入财政专户,并按用款计划申请核拨后及时入帐。
第十一条:加强支出预算的管理。在预算执行过程中,严格控制各项支出预算指标,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不得随意改变资金用途和支出规模;财政补助收入和非税收入有指定用途的,应按规定的支出项目开支。
第十二条: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在执行预算时,按轻、重、缓、急合理安排资金,满足学校各项事业发展的需要,同时加强财务管理,杜绝跑、冒、滴、漏;每月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统计和分析,并将信息及时反馈给各部门和主管校领导。
第十三条:各部门在年终将本部门年度预算经费使用情况及效果进行分析和总结后转给财务处。财务处对全校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汇总和分析,为下一年度财务预算预算的编制提供可靠的依据。
第五章:财务预算的调整
第十四条:学校财务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予调整。如果学校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或国家政策发生变化对收支预算影响较大,确需调整预算时,由学校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并报请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后才能调整预算。
高校财务管理制度篇七
为了加强我校的财务管理工作,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严格财经纪律,特制订《财务管理制度》,以规范我校的财务收支行为。
一、预算制度。
1、每年12月份,学校制订出第二年财务开支预算,每年春期开学和秋期开学,再视其收入,具体修订预算表。
2、除常规开支以外的额经费开支,应写处书面报告交学校校长,在校长办公会上研究同意后,才能纳入预算内开支。
3、每年的开支,不得超出当年的收入。
4、不得私自开支经费。计划外的开支,未经校长办公会批准,不予以报销。
二、统一审批制度。
1、审批权限。
(1)开支50元以下,由后勤主任审批;
(2)开支50元以上,200元以内,由分管财务的副校长审批;
(3)开支200元以上,500元以内,由校长负责审批;
(4)开支500元以上,10000元以内,由校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
(5)开支10000以上者,原则上需经教代会及理财小组表决通过。
2、审批程序。
(2)500元以上的项目资金开支,先由经办人签字,再由分管财务的副校长代表集体审批签字,最后由校长审批后报销。
(3)对不合理的开支和未经审批的开支,出纳不得付款,会计不能入账,并及时向学校领导映。
三、各类费用报销制度。
1、会议费、活动费及招待费的管理。
(1)学校举行型活动确需经费,需经分管领导拟出报告,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并决定其总金额方能开支。
(2)上级的各项收费,报销发票时,要出具上级征收费的文件或通知。
2、差旅费的管理。
(1)教职工因公出差(含开会、学习、考察、参观),由学校研究确定对象和人数(去城内办事应提前报告学校以便统筹安排)后,方可出差,否则不予以报销差旅费。
差旅费、住宿费、车船费按以下标准报销:
1、事前审批:教职工因公外出均应事先审批,公差、领导外出及区外出差由校长室审批,车限硬席、硬座,船三等仓以上。
2、规范填写报销单:车旅费,至太和来回可报20元,至阜阳市来回可报30元,住勤费据实按市区内30元/天。一般不予以报销包车发票,特殊情况(紧急事情)确实需要租车,经校长同意后,方可租车和报销租车发票。
四、理财制度。
1、学校财务管理必须坚持管理的原则,成立以教职工代表为主,有关领导参加的管理领导小组。成员由教职工产生,并由学校派。
2、管理小组有权监督财务的实施情况,有权对资金的使用情况、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编制情况进行检查,有权检查现金、存款、固定资产和会计账目。
3、管理小组参与学校重开支的讨论和决定。
1、定期审计。学校的财务,由学校管理小组在年中或年末进行定期审计,做到查漏补缺,纠正错误。对审计出的问题要严肃处理。每次审计结束后要及时写出书面报告,向学校汇报情况,并将审计情况上墙公布,接受职工监督。
2、专项审计。根据职工映的问题,由管理小组对有关项目和有关人员进行专项审计,及时澄清事实,妥善解决问题。
3、离任审计。学校财会人员在离任进行工作交换时,在学校领导的监督下,向新任财会人员办理移交手续,确保财务关系的连续性质。
为了增强学校财务开支的透明度,学校财务人员必须每月向教职工公布(在校务公开栏中公布)财务收支情况。
采购制度。
1、采购物品必须有购物申请单,并注明名称、品种、规格、数量、用途。采购的物品一定要与购物申请单内容相同。
2、购物申请单须有申请人、部门负责人、学校财产(管理员)三人的签名。
3、凡列入专控商品和政府采购项目,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办理,手续完备后方能采购。
4、采购的物资要适用,避免盲目采购造成积压浪费。
5、签订购货合同必须注明品种规格质量价格交货时间,货款支付方式供货方式违约经济责任等,否则造成的损失由采购人员负责。
6、采购学生用教材,一定要从正规渠道采购。
验收入库制度。
1、增添或配置固定资产,必须经过验收。学校归口部门和责任人应及时按照国家有关的验收标准及合同条款约定的项目进行测试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办理结算手续或不办理接收手续。
2、财产管理员负责验收入库。验收入库时所购物品、购物申请单、购物发票三者缺一不可,并登记账册。会计入账联单据应及时交财务入账,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3、库房验收时应认真检查货物的数量质量规格等并做到发票与实物相符,否则不予入库。
4、不得将验收新购物品与私人物品调换。
5、入库时要区分物品性质,危险品、易蚀物品、易爆物品,区别对待,妥善保管。
6、对入库的教学设备有关部门负责人协同总务处及供应商完成学校的教学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并做好相关资料的存档工作。
7、根据勤俭办学原则,仓库内积压物品应尽量减少,但教学所需物品要保证供应。学校总务负责人应定期检查验收入库制度执行情况。
领用借用及赔偿制度。
1、领用物品需办理领用手续,一律凭物资“领用单”到库房领取各种物资,无“领用单”一律不受理。
2、教学物品不能挪作他用。教学物品和器材专供本校教学使用。
3、人员调动一定要做好个人物品借用归还工作。
4、归还物品时要当面验收,如有损坏或遗失,按赔偿制度执行,赔偿办法由设备管理人员填写赔偿单,经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再由损坏者凭赔偿单到财务部门缴款。
学校内部移交固定资产制度。
1、学校内部调整时,由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财产清查,并办理交接手续;
2、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岗位变动时,应在上一级管理部门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
3、固定资产使用人员调离学校或退休,须交清所用固定资产。
1、专用教室包括图书阅览室、美术室、科常室、常规电教、体育办等。
2、专用教室设备进行归口管理专人负责,将所有设备编号并在设备明显位置装上“设备卡”,其内容包括设备名称、编号、设备管理部门、操作责任人等,做好教学设备的使用和日常维护保养。
3、对图书等资产做好防火、防盗、防潮、防尘、防蛀等工作。
4、由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负责教学设备的日常小修,当故障较不能正常运行时应报校务办(总务处)检修并做记录。由总务处校务办(总务处)负责建立并保存教学设备档案。
5、对所有资产,每年进行一次清查,要在学校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的安排下,由校务办(总务处)具体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参加。每年固定资产清查都要留有书面资料,并指定人员写出报告,以便核查。
本制度从20__年9月1日起执行。
高校财务管理制度篇八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和国家有关法律制度,结合高等学校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等学校)。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的上述学校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高等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高等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有效控制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学校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真实完整地反映资产使用状况,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五条高等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规模较大的学校可以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条高等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院)长负责制。
高等学校应当设置总会计师岗位。总会计师为学校副校级行政领导成员,协助校(院)长管理学校财务工作,承担相应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凡设置总会计师的高等学校,不设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校(院)长。
第七条高等学校应当单独设置一级财务机构,在校(院)长和总会计师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财务工作。
第八条高等学校校内非独立法人单位因工作需要设置的财务机构,应当作为学校的二级财务机构。二级财务机构应当遵守和执行学校统一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学校一级财务机构的统一领导、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高等学校财务机构应当配备专职财会人员。财会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资格和能力。财会人员的调入、调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以及校内二级财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调动或者撤换,应当由学校一级财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办理。
第十条高等学校预算是指高等学校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高等学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十一条国家对高等学校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定额和定项补助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财力可能,结合事业特点、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学校收支及资产状况等确定。
第十二条高等学校预算编制应当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收入预算编制应当积极稳妥;支出预算编制应当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
第十三条高等学校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结转和结余情况,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目标、计划与财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和措施,按照预算编制的规定编制预算。
高等学校预算应当自求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四条高等学校一级财务机构提出预算建议方案,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审议通过后,上报主管部门,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一级预算单位直接报财政部门,下同)。高等学校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五条高等学校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预算执行中,国家对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核拨资金的预算一般不予调整;上级下达的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增加或者减少支出,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时,高等学校应当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调整预算。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核拨资金以外部分的预算需要调增或者调减的,由学校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
第十六条高等学校决算是指高等学校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报告。
第十七条高等学校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高等学校应当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收入是指高等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二十条高等学校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高等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
1.财政教育拨款,即高等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教育拨款。
2.财政科研拨款,即高等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科研拨款。
3.财政其他拨款,即高等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本条上述拨款范围以外的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即高等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
1.教育事业收入,指高等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学生个人或者单位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考试考务费、培训费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教育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学校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教育事业收入。2.科研事业收入,指高等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取得的收入。科研事业收入不包括按照部门预算隶属关系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高等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高等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即高等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二十一条高等学校组织收入应当合法合规。各项收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合法票据;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二十三条支出是指高等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二十四条高等学校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高等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基本支出是指高等学校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教学科研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项目支出是指高等学校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二)经营支出,即高等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高等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即高等学校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二十五条高等学校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高等学校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本校情况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高等学校的规定违反法律制度和国家政策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第二十七条高等学校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八条高等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高等学校应当加强支出管理,不得虚列虚报;应当进行支出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三十条高等学校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三十一条结转和结余是指高等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第三十二条高等学校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高等学校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高等学校以后年度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高等学校应当加强事业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三十五条专用基金是指高等学校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三十六条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三十七条专用基金包括:
(一)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二)学生奖助基金,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照事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事业支出的相关科目中列支,用于学费减免、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的资金。
(三)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的`其他专用资金。
第三十八条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三十九条资产是指高等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四十条高等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十一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前款所称存货是指高等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
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对存货应当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存货盘盈、盘亏应当及时处理。
第四十二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高等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高等学校的固定资产明细目录由教育部制定,报财政部备案。
第四十三条高等学校应当对固定资产采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计提折旧。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考虑残值。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管理。
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主管部门制定计提折旧的具体办法。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动植物等,不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折旧不计入高等学校支出。
第四十四条高等学校应当对固定资产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保证账、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按照规定处理。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
第四十六条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高等学校通过外购、自行开发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应当合理计价,及时入账。学校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高等学校取得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
第四十七条高等学校应当对无形资产在其使用期限内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摊销。对于使用期限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摊销办法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无形资产摊销不计入高等学校支出。
第四十八条对外投资是指高等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高等学校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应当履行有关审批程序。
高等学校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高等学校以实物、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
第四十九条高等学校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高等学校出租、出借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五十条高等学校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高等学校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十一条高等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资产管理,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建立资产共享、共用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五十二条负债是指高等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进。
第五十三条高等学校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借入款项是指高等学校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各类款项。
应付及预收款项包括高等学校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等款项。
应缴款项包括高等学校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代管款项是指高等学校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
第五十四条高等学校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五十六条高等学校应当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实行内部成本费用管理。
第五十七条费用是高等学校为完成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而发生的当期资产耗费和损失。
第五十八条高等学校应当在支出管理基础上,将效益与本会计年度相关的支出计入当期费用;将效益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会计年度相关的支出,按照有关规定,以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形式分期计入费用。
第五十九条成本核算是指按照相关核算对象和核算方法,对高等学校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各种费用进行归集、分配和计算。
第六十条费用按照其用途归集,主要包括:教育费用、科研费用、管理费用、离退休费用和其他费用。
教育费用是指高等学校在教学、教辅、学生事务和其他教育活动中发生的各项费用。
科研费用是指高等学校为完成所承担的科研任务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管理费用是指高等学校为完成学校行政管理任务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高等学校校级行政管理部门发生的各项费用,高等学校统一负担的工会经费、诉讼费、中介费、印花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等。
离退休费用是指高等学校负担的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方面的各项费用。
其他费用是指高等学校无法归属到本条上述费用中的其他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对附属单位的补助、上缴上级支出、财务费用、捐赠支出等。
第六十一条高等学校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一定原则和标准合理分摊。
第六十二条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逐步细化成本核算,开展学校、院系和专业的教育总成本和生均成本等核算工作。科研活动成本的核算应当细化到科研项目。
高等学校成本核算实施细则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教育主管部门制定。实行内部成本费用管理的高等学校,应当建立成本费用与相关支出的核对机制,以及成本费用分析报告制度。
第六十三条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高等学校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
第六十四条高等学校财务清算,应当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学校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六十五条高等学校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门批准,其资产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高等学校,全部资产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二)撤销的高等学校,全部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三)合并的高等学校,全部资产移交接收单位或者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国有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四)分立的高等学校,资产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分立后的高等学校,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第六十六条财务报告是反映高等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高等学校应当定期向各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六十七条高等学校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等主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第六十八条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高等学校收入及其支出、结转、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对外投资、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处置、固定资产投资、绩效评价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九条高等学校的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高等学校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的需要,科学设置财务分析指标,开展财务分析工作。
财务分析指标主要包括反映高等学校预算管理、财务风险管理、支出结构、财务发展能力等方面的指标(财务分析指标见附表)。
第七十条高等学校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预算编制、财务报告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预算执行的有效性、均衡性;
(二)各项收入和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三)结转和结余的管理情况;
(四)资产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
(五)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程度;
(六)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
第七十一条高等学校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七十二条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第七十三条高等学校应当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七十四条高等学校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应当执行本制度。但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六条本制度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原国家教育委员会1997年6月23颁颁布的《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同时废止。
高校财务管理制度篇九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的财务行为,加强学校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校各项工作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的任务是: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小学财务管理等规章制度,通过有效的财务管理手段,促进学校财务管理的程序化、规范化;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加强核算,加强资产管理,对学校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提高学校理财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校长对学校的财务(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总责任,校长可以亲自主管财务管理工作,也可以授权副校长分管学校财务工作;学校费用开支实行校长一支笔审批经费制度。学校校长及行政领导必须带头严格遵守执行并支持财务人员执行国家财政方针、政策和制度,保障财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职能和正确地履行国家赋予的职责和权限不受侵犯和打击报复。
第四条财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财务政策法规及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对学校财、物进行全面科学管理,做好后勤保障工作,认真履行财务监督职责。
第五条财务人员要做好财务日常事务工作,认真做好原始凭证的审核,抵制各种违反财务制度的行为,做到收有凭,支有据。做好算账、对账、报账工作,做到数字准确,账目清楚,按期报告学校财务收支情况。
第六条学校成立财务审核小组,负责监督和审核学校财务管理情况。
第七条学校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各项收入应当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不同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和安排使用。
第八条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依法取得的收入,事业收入必须严格执行省市物价部门和省市教育部门所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不得自行扩大收费范围和超标准收费,不得巧立名目变相收费,坚决杜绝乱收费现象。
第九条学校依法使用区财政局规定的收费票据,保证票据如实填写,印章齐全。
第十条学校接受捐赠应按《深圳市学校(园)接受自愿捐赠的办法》规定执行,加强对接受资金和财物的报批、入账、登记等管理工作;捐赠者没有明确使用意向的,原则上用于改善办学条件。
第十一条学校的各类收入要及时收存入账,纳入财务管理体系,防止不收、漏收、少收或错收。预算外资金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代收代管费坚持“期初预收,期末结算,多退少补”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学校所有财务收支活动都必须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学校支出实行预算管理。学校支出主要包括基本工资福利、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是学校正常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需要。
各项支出严格按照国家财政规章制度和上级财政、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专款必须专用。
第十四条严格执行财务开支预算是财务部门的重要职能。财务部门根据财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财务计划、预算,正确地执行单位预算,支持和促进教学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五条财务开支应履行审批手续。审批原则是:按权责审批,协管财务副校长、总务负责人负责审核签字,实行校长一支笔审批制度。
第十六条报账人员要严格按财务法规制度办理一切经济往来,有权拒绝办理一切不符合财务法规制度的付款和结算。
第十七条公款不得私借,因工作需要借用现金,一律要填写借款单,由部门主管签发意见,校长审批方可借支。借用现金应在工作完成的五个工作日内办理结账。如第一次借款未清,一般不予办理第二次借支。
第十八条报账人员定期到政府财务管理中心(国库支付中心)办理报账(每周1到2次),并做好账目核对,确保账账、账款相符。
第十九条结余是指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第二十条 学校的结余按照《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制度》以及深龙府办[20xx]91号文件《关于龙岗区区属机关事业单位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专项结余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才可另行安排使用;一般结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
第二十一条固定资产是学校教育教学的主要劳动资料,是发展教育、保证教学的重要物质基础。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图书馆图书、课桌椅、学生宿舍床、柜等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学校固定资产一般分为七类:房屋和建筑物,交通工具,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第二十二条校长对固定资产管理负有管理责任,总务部门负责人对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负具体的组织管理责任。
第二十三条固定资产的管理由财务室、保管室和使用部门三方共同参与。按照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落实责任制。部门的负责人为其部门固定资产管理责任人。使用个人为其使用或保管的固定资产管理直接责任人。
责任人有管理所属固定资产和使用所属固定资产的'权力,也负有因管理不善造成损失要适当赔偿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固定资产购建完成后,财务室和保管室按统一分类标准分别设置账卡电子化管理,其中财务室以价值管理为主,保管室以实物管理为主,使用部门负责资产的使用及保管,三方相互配合,定期查对,保证账、卡、物相符,以保证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第二十五条固定资产使用部门负责人和使用人员领用或内部调拨固定资产时应到总务处(保管室)办理相关手续,发现固定资产闲置、损坏、丢失、被盗时及时通知总务处(保管室)。
批准后及时调账,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账和处置固定资产。
负责固定资产账目的财务人员、实物保管人员和使用责任人员,调离工作岗位需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七条学校固定资产转让需报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从20xx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如与国家、政府、财政部门规定有抵触,按国家、政府、财政部门规定执行。
高校财务管理制度篇十
企业财务管理指在一定的整体目标下,关于资产的购置(投资)、资本的融通(筹资)、经营中现金流量(营运资金)与利润分配的管理。企业财务管理可以为企业的投资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降低企业的融资与经营成本,最终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因此,企业需要重视对其经济效益有重要影响的财务管理。
1、企业财务管理对企业经济效益的主要影响
1.1企业通过财务管理能够降低产品成本
1.2帮助企业获得更多资金
企业只有拥有充足的资金,才能创造更多的经济效益。企业在发展与经营的过程中,难免会遇到资金周转困难、需要融资的情况,这就催生了企业对外部资金的需要,而企业的财务部门就是负责筹集资金与融资的部门。但是,融资活动本身是存在风险的,对于企业来说,特别是处于发展初期、规模尚小的企业来说,其自身的担保能力不足,加之没有完整的财务报表,很难在资本市场募集到资金。但是,企业通过有效的财务管理能够完善相关财务报表,向外界展示企业良好的经营状况,从而获得更多银行、投资者的青睐,进而会筹集到所需的资金,保障企业的正常运转。此外,企业获得资金的渠道通常不止一种,在众多银行推出的各种产品中进行选择时,企业只有通过有效的财务管理对自身资金的运行情况进行全面分析,才能从中选出最合适、最能满足企业发展需要的产品。
1.3帮助企业进行合理的投资选择
企业发展到一定程度,为了获得更多的经济效益,需要购买新设备与新土地、建设新厂房来扩大生产,或者通过兼并、收购、投资等资本运作的方式来获得品牌、技术、人才等生产竞争要素。但是,投资活动本身是有风险的,如果在投资之前没有进行合理的分析与规划,极有可能会使企业蒙受巨大的损失。笔者通过查询历史数据发现,我国企业在跨国的投资活动中,70%以上都是失败的,这些失败给企业造成的损失是难以估量的,同时也错失了很多发展机遇。企业现在有多少投资项目、收益各是多少,企业又有多少流动资金可以动用等信息都需要通过有效的财务管理分析来给出一定的建议。此外,企业的决策者在决定某个项目是否值得投资的时候,要结合企业财务人员的具体分析,不能让即将投入的投资项目影响既有项目所需的资金,也要对即将投资的项目利用各种财务方法与分析手段分析其可行性,从而达到降低投资风险的目的。这些都是企业通过有效的财务管理作出的分析,在企业没有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的情况下是难以做到的。
2、加强财务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企业通过提高财务管理水平能获得更多的经济效益。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
2.1强化财务管理意识,完善财务管理制度
首先,企业管理者需要具备较强的财务管理意识,要重视企业的财务管理部门,要定期对财务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强化工作人员的财务管理意识。其次,企业要完善财务管理制度,从制度开始抓起,建立并完善企业的财务活动与管理机制,要有具体的职责分工,以防相互推诿。最后,企业要完善财务监督机制,是完善财务管理制度的重要环节,能够确保财务管理制度能够认真执行。完善财务管理制度是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市场经济对企业财务部门提出的要求。
2.2培养财务管理团队
培养财务管理团队最基本的要求就是让财务人员坚守职业操守,提升职业道德。对于财务人员来说,其职业道德比业务素质更重要,因为财务信息的真实性需要财务人员良好的职业道德与职业操守来实现。企业可以通过建立职业道德监督机制来约束财务人员,对违犯财务规范与纪律的财务人员要严惩不贷,以防其他人效仿,要在制度确立之初就明确利益、责任与权力之间的关系,这样有助于财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在财务人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与高尚的职业操守的基础上,需要提高财务人员的业务素养。第一,企业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培训,通过相关培训提高财务人员的业务水平,同时还要对培训过的财务人员进行考核,考核通过的员工可以继续工作甚至得到一定的奖励,而考核不通过的员工就要继续进行培训,直到其考核通过为止;第二,企业也应该鼓励财务人员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在空余时间进行学习,不断提高自身整体素质;第三,除了企业内部培养,企业也要适时通过人才引进的方式引进优秀的财务管理人员,给企业的财务部门带来新鲜气息,鼓励员工之间要相互交流与学习;第四,企业要让财务人员之间有一种危机意识与竞争意识,以免长期安稳导致自由懒散,在有压力的情况下,他们才会有前进的动力,从而不断地提升自己的业务水平;第五,企业还要制定相应的奖惩措施,对优秀员工进行奖励与鼓励,对表现较差的员工进行惩罚与批评,促使他们不断进步。
2.3完善财务决策机制与内部审计制度
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与财务管理活动是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企业一定要意识到财务管理工作与财务管理活动的重要性,同时建立并完善财务决策机制,将企业的财务人员进行职责分工,明确每个人的责任与义务。完善的内部审计制度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提高财务信息的可靠性,进而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因此,企业需要完善内部审计制度,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重要作用。具体来说,财务部门先提出多个内部审计制度方案,然后由企业管理层邀请相关专家充分论证方案的合理性与科学性,最终确定最合适的内部审计制度。
3、结语
企业的财务管理对于提高经济效益具有重要的作用,在企业管理中也处于战略地位。财务管理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可以使企业获得长期发展。为了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企业可以从强化意识、完善制度、培养人才三方面入手,通过内因与外因的相互作用来提高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进而实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高校财务管理制度篇十一
一、学校各项资金的使用必须根据有关政策和财务制度的规定,在切实贯彻"量力而行,力行节约"思想指导下,坚持以下报销原则:
1、按核定核算,计划办理。
2、按定员、定额开支标准办理。
3、按合法的原则凭证办理。
4、按规定资金渠道办理。(不得预算、预算外混用)
5、按资金的支出口径办理。(不得"以领代报"或"以拔持支")
二、学校资金的收入要妥善安排使用,要遵循分清主次,合理安排,坚持首先保证教学,量力而行、力行节约的原则。严格按照资金渠道,促进学校各项有计划的全面实施。
三、学校预算内,预算外资金都必须按国家规定,执行预决算制度,接受财政监督;必须坚持"量入为上,先收后支,自求平衡,留有余地,以补欠"的原则。学校预算内,预算外资金必须按照不同来源和用途分别设立账户,分别进行换算,严格收费标准,建立健全收入凭证制度,加强收入管理。
四、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学校一切经济开支,要坚持按照规定手续审批,学校财务人员,会计和出纳分工明确,会计管账不管钱,出纳管线不管账。对经费的交纳、核对、报销都应严格审查、复核。要分清来往款项,严格防止制度不严,手续不清,用款混乱现象。
五、行政费用不得他人借用。
六、校长要经常加强对财经工作的检查,督促、定期抓汇报,定期作检查,实行专职管理与民主管理相结合,定期组织教师代表和领导进行审检,使学校财经工作规范化。
七、做好经济民主管理,搞好学校财务公开工作。
八、学校领导和财务人员要严格遵守财经纪律。经费开支不得突破预算,现金要按规定送银行,帐目日清月结,报表要按时送报。
九、设立银行支票专用户,资金使用要经学校领导,财务专管人员和财务人员统一监证使用。
高校财务管理制度篇十二
随着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和发展的不断深入,在医疗补偿机制尚不完善的隋况下,为使医疗机构得以良性发展,医院在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依法组织收入的同时,应当进一步加强成本管理,增强对医院整体资源的利用,最大限度降低医院运行成本和费用支出,提高医院的综合竞争力。财务管理作为医院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贯穿了医院经济业务的全过程,医疗机构应当规范医院财务行为,加强医院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降低医疗服务成本,走优质、高效、低耗的可持续发展之路,促进医疗事业的发展。
一、影响医院财务管理目标实现的影响因素
医院财务管理的目标是既要最大限度地有效利用国家财政资金发挥社会效益,提供医疗服务,同时要自筹资弥补财政拨款的不足,增收节支,提高经济效益来保证医院的扩大发展。影响这个管理目标实现的主要因素有:从医院管理当局可控的因素看,一个是投资风险,一个是投资的报酬,医院要尽量降低风险提高报酬,而报酬率和风险,又是由医院的投资项目,资本结构和利润分配政策决定的。因此,这三个因素影响医院的价值。财务管理正是通过投资决策,筹资决策和利润分配政策来提高报酬率,降低风险,实现其目标。
二、财务管理的对象及内容
财务管理的主要内容是投资决策,筹资决策和利润分配决策三个方面:第一,投资是指以收回现金并取得收益为目的而发出的现金流出。如,购买设备,建造医疗用房,增加新的医疗项目等。第二,筹资决策,筹资是指筹集资金,例如,取得借款,向职工借款,赊购,融资租赁等都属于筹资。筹资决策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取得所需的资金,包括在什么时候,向谁,筹集多少。第三,利润分配的决策,利润的分配。指在赚得的利润中,有多少作为效益上资发放给职上或责任人,有多少留在医院作为再投资或积累,过高的分配政策会影响医院的再投资能力,过低的分配政策影响职工的积极性和工作效率,近而会影响医院的盈利水平。
三、从医院日常的基本做起,严格控制
1、从源头上控制医疗成本,强化成本核算
医院内部成本核算就是在医院财务管理中引入企业财务管理中成本管理的有效管理经验和方法,通过实施成本核算,对成本费用信息进行分析、管理和控制,达到降低医疗成本和医疗业务总费用的目的,从而降低医疗运行费用。为完善成本核算的内容,应将相关的费用、控制指标、服务效率指标纳入考核机制,各科室和部门对自己的费用支出管理和控制的效果会在成本核算的结果及考核上得到直接的反映,这样,各科室和部门对成本核算的费用支出项目内容及数量都会多方关注,主动采取措施控制费用、支出的发生,例如:对卫生材料耗用的管理要与医嘱、护理记录及旧清单相互核对,确保耗用量与实际工作量的相符,有效地减少了非工作因素的材料消耗,卫生材料作为医疗服务费用中最直接的组成部分,通过科室成本核算,科室管理的力度会大大加强,卫生材料的支出消耗率等指标得到有效的控制。水电汽的耗用量及房屋的占用费记入科室成本,将以往占有和消耗资源的无偿性转变为有偿性,可以促使使用科室精打细算、合理和有效地配置、利用医疗资源,极大地调动广大医务人员主动控制成本、节约资源的积极性。
2、严把支出关,加强日常的财务管理
在重大项目建设上,为保证运行过程的规范,从项目的立项、审批、到招标过程、订立合同以及合同的履行、工程结算,都要有财务、审计和纪检部门的全过程的参与和监督。对医院日常的设备器械及材料等方面的采购,要建立内部招标机制,首先根据科室提出的购置中请有相应的采购管理部门做出可行性论证、主管院长审核,经院务会议讨论通过后进入招标程序,整个招标过程由主管院长主持,采购部门组织,参加科室包括中请科室、维修部门以及财务、审计、纪检,每个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从机制上防范购销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不正之风,通过招标,可以大大降低采购成本,从源头上节约资金、减少支出,有利地促进医院的内部成本核算。
在日常的财务管理过程中,要坚持科学发展的理念,在强化管理的同时运用现代化的管理手段为医疗一线服务,通过对医院信息系统的逐步完善,实现全天候的费用结算,建立财务与出院结算之间的收账确认模式,确保全部资金的及时回笼、到位。在积极组织收入的同时,合理安排支出,改变传统财务事后反映、核算的被动状况,通过对财务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核算和分析,加强对消耗性支出的控制。要坚持“一支笔”审批,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完善核算和考核机制,有效地控制费用开支,消除虚增医疗费用的诱因,为降低患者医药费用负担的提供良好的基础。通过对医院的经济状况和费用支出进行分析,动态掌握和控制医院的财务状况,积极参与医院决策及管理的全过程,并为其提供可靠的数字和核算依据。努力降低消耗性支出占业务支出的比率,合理安排资金流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尽可能地将资金使用安排和落实在医疗事业发展性支出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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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白燕:高校财务管理模式初探[j].广东职业技术师范学院学报,20xx(5).
[3] 曹明国:浅析知识经济时代高校财务管理的创新[j].泰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xx(4).
高校财务管理制度篇十三
第二条帐户管理:
3. 会费缴纳方式:
(1)将会费打入工商银行账户,并发信息告之校友会财务机构;
(2)举办活动时,将会费交予校友会财务机构。
4. 如有特殊情况离开本会的,按情况可退还个人余费,被开除的一律不退;
5. 任何会员在缴纳会费后有权过问有疑帐目(3人以上)。
第三条会费运用:
1. 会员的会费全部用于校友会运作和建设的日常必要开支;
2. 每次举行大型活动时按预测以及校友会账户余额收取费用;
第四条开支审批:
1. 金额在人民币3千元以下开支,由财务机构负责人签字。
2. 金额在人民币3千元——1万元的开支,由校友会常任理事共同审批,签字才生效;
3. 金额在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开支,需召集校友会理事,召开全体理事会议商讨决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的人员出席方有效。会议形成的决议,须出席人员过半数通过才具效力,大家表决后,并由校友会常任理事签字方可执行。
第五条 日常管理
3. 每次活动后的7个工作日内,校友会财务机构公开至上次活动的财务收支详情。
第六条财务监督:
1. 由校友会会员成立财务审查小组,对校友会的财务工作和资金运用实行监督;
2. 审查小组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定期方式,对校友会的帐目和开支情况进行财务审计,并公开审计结果,向全体校友公布。
第七条本制度适用于校友会发展初期,随着校友会的壮大,作相应修改。
高校财务管理制度篇十四
5、根据统计数据对比,为本村安全提供指导性建议。
1、做好燃气用气安全知识的教育普及;
2、定期对燃气用户进行安全检查;
3、发现隐患责令改正,做好记录和台账。
1、汛期来临前,对本村的河道、水库、塘坝以及防汛重点地段进行专项检查,消除隐患;
2、加强值班,24小时专人值守,及时处置的同时迅速上报;
3、发生险情,立即组织抢险救援;
4、监督水井、枯井的安全状况。
1、在村内道路设置和完善交通标志、标牌和其他安全设施;
2、对车辆限行限速限停的时段及地点加强安全监督;
3、纠正各种车辆的违法违规行为。
1、根据学校定的规章制度,对学校安全管理进行督促检查;
2、上下学时段,维护校外门前交通秩序;
3、整治学校周边环境商铺摊点,确保依法经营;
4、学校出现险情,立即组织紧急疏散撤离和救援。
1、加强护林防火、家庭防火安全知识宣传;
2、定期检查巡查火灾隐患;
3、发现违规和隐患,进行惩处、教育和整改;
4、组织防火演练。
1、对本村的食品生产、经营户进行安全检查;
2、督促领取证照、发现违法非法生产经营立即制止并迅速上报;
3、发现不符合安全卫生规定的责令整改,发现非法添加,生产、销售伪劣食品的立即上报。
1、春季解冻期和降雨过后,对地质灾害区域进行巡视;
2、发现隐患,立即上报,并24小时监测;
3、隐患较大时,组织人员撤离避让,并积极申请上级部门治理。
1、熟悉和掌握车辆的技术和使用情况,严格遵守车辆管理规定;
2、及时办理车辆所需各种手续;
3、做好车库、车辆的防火防盗工作。
1、定期开展家庭用电安全隐患排查,发现隐患及时消除;
2、制止乱拉乱接用电行为;
3、做好用电安全知识普及。
1、春耕秋收前对农业机械进行全面检查,消除隐患;
2、农业机械使用高峰期每日巡查,发现不安全行为及时制止;
3、加强农业机械操作手的安全教育。
1、掌握农药的药理、药性方面的基本性常识;
2、未经允许,闲杂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库房;
3、妥善处理好过期、破损农药,按规定集中处理,禁止随意乱放。
高校财务管理制度篇十五
为了加强本协会的财务管理和规范协会的会计制度,更好地落实执行学校有关规定,结合协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协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积极组织收入,努力节约开支,增强经济自主能力。
(二)建立和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监督。
(三)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维护财产物质的完整和安全,不断挖掘潜力,充分发挥财产物质的经济效益。
协会财务管理的内容包括:财务计划管理、财务收入管理、项目费用管理、财产物资管理、货币资金管理、财务分析与评价。
1.各社团内部必须有专门的财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由两名成员组成。一人负责掌管账本,按时记账,管理发票;一人负责保管现金,具体属实地登记好每一笔现金去向用途,作好现金记账。
2.各社团的出纳与汇总定期进行财务核对,如发现有问题,应及时处理。
3.社团每学期至少向社团成员公布财务状况一次,并接受社团成员监督。
4、协会举办大型活动或添置大型设备及固定资产的经费支出(经费超过千元),须作书面报告,交主席团审核通过。具体经办由会长签核。
1.会员会费社团吸纳新会员时可按规定向其收取一定数额的会费。在收取会员费用前,须向济南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提交收费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收费,并向会员开出收据;收取会费后,须向济南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上报会费收取情况。
入账。
3.上级主管部门拨款对社团参加或举办全校性的且具有一定水准和良好影响的活动,学院及学校可酌情给予一定资金支持。所拨款项登记入账后归各社团作为社团活动经费。
4.其它收入社团举行如捐赠、义卖等活动所得的收入在上报济南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批准后,由社团自行管理使用,并做好账目记录。
各社团对购入的公共财产除按常规支出作帐外,还要标明其品种、数量、规格、价格等。社团财产为社团所有,社团任何成员不得随便处理或占有,社团解散时,其财产归属由校团委监督处理。
尽量取用带有正规公章的全国统一发票,条件不允许时可用收据。发票填写必须全面真实无涂改。发票须要有经手人、证明人及财务负责人签字后才可入账。若确实遇到特殊情况无法开出发票或收据,则必须由社团指导老师书面证明该款项的具体用途及无法开出发票的原因。
各社团在换届时应及时上一届负责人的更换名单;交接账本时,应在账本上注明转交时间、原因,注明剩余现金的数量,转交时要有财务负责人签字。
山东建筑大学跆拳道协会财务管理制度
高校财务管理制度篇十六
第一条 为规范事务所医疗保险基金的财务行为,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维护保险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会计法》、《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为了保障参保险对象的社会保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县有关规定,由个人分别按缴费类别缴纳以及通过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基金财务管理的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法筹集和使用基金;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努力搞好基金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并如实反映基金收支状况;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基金安全。
第五条 基金纳入单独的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六条 基金根据国家要求实行统一管理,建账、分账核算,专款专用,自求平衡,不得相互挤占和调剂。
第二章 基金预算
第七条 基金预算是指医保事务所根据社会保险制度的实施计划和任务编制,经规定程序审批的年度基金财务收支计划。
第八条 每年度终了前,由医保事务所按县财政部门和县社会保障部 1
门规定的表式、时间和编制要求,根据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下年度基金收支预测,编制下年度基金预算草案。
第九条 医保事务所编制的年度基金预算,由医保事务所审核汇总后送县财政部门审核,县财政部门同意并报县政府批准后,由县财政部门及时通知县社会保障部门执行,并报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县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将批准的年度基金预算书面通知医保事务所。
第十条 事务所要严格按批准的年度基金预算执行,并认真分析基金收支情况,定期向县财政部门和县社会保障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县财政部门和县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基金运作的监控,发现问题迅速纠正。
第十一条 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年度基金预算时,医保事务所要编制调整方案,由县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并送县财政部门审核,县财政部门同意并报县政府批准后,由县财政部门及时通知县社会保障部门执行,并按照要求报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县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将批准的调整方案书面通知医保事务所。
第三章 基金筹集
第十二条 基金按国家和本县有关征缴规定按时、足额地筹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减免。
第十三条 基金收入包括社会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其他收入。
(一)社会保险费收入是指缴费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
(二)利息收入是指用社会保险基金购买国家债券或存入银行所取得的利息等收入。
2
(三)财政补贴收入是指财政给予基金的补贴收入。
(四)其他收入是指滞纳金及其他经县财政部门核准的收入。 上述基金收入项目按规定形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
第十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按规定分别计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入包括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统筹账户基金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其他收入。
第十五条 医保事务所要定期将征收的基金及时缴存县财政专户。县财政部门和医保事务所凭该凭证记账。
第四章 基金支付
第十六条 基金要根据社会保险的统筹范围,按照国家和本县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出,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增加支出项目和提高开支标准。
第十七条 基金支出包括社会保险待遇支出、转移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
(一)社会保险待遇支出是指按规定支付给社会保险对象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出。
(二)上解上级支出是指下级经办机构上解上级经办机构的基金支出。
(三)其他支出是指经县财政部门核准开支的其他非社会保险待遇性质的支出。
上述基金支出项目按规定构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
第十八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上解上级支出和其他支出,在统筹账户中列支。
3
第十九条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出项目按规定形成社会统筹医疗保险待遇支出。
社会统筹医疗保险待遇支出是指按本县医疗保险办法规定,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以内支付的医疗费用。
第二十条 医保事务所应根据工作需要,在县财政部门和县社会保障部门共同认定的国有或国有控股银行分别设立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以下简称“支出户”)。
支出户的主要用途是:接受县财政专户拨入的基金,暂存社会保险支付费用及该账户的利息收入,支付各类社会保险待遇的支出款项,划拨该账户资金利息收入到财政专户,上解上级经办机构基金。支出户除接收财政专户拨付的基金及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收入业务。 第二十一条 医保事务所应根据批准的基金年度预算,按月填写县财政部门统一的用款申请书,并注明支出项目,加盖本单位用款专用章,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县财政部门。对不符合规定的凭证和用款手续,县财政部门有权责成医保事务所予以纠正。县财政部门对用款申请审核无误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资金拨入医保事务所支出户。
第五章 基金结余
第二十二条 基金结余是指基金收支相抵后的期末余额。
第二十三条 基金结余除根据经县财政部门和县社会保障部门商定、最高不超过规定预留的支付费用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基金结余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间接投资。
第二十四条 基金当年入不敷出时,按下列顺序解决:
(一)动用历年滚存结余中的存款;
(三)转让或兑付国家债券仍不能保证支付需求时,由县财政部门给予适当支持;
(四)在财政给予支持的同时,根据需要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报批后调整缴费比例。对国家未规定统一缴费比例的,可由县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经县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县政府批准后,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调整相应的缴费比例。
第六章 财政专户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所指的财政专户,是县财政部门按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基金专用计息账户,在经县招投标委员会认定、招投标确定的国有或国有控股银行开设。
县财政专户、支出户只在国有或国有控股银行开设。
第二十六条 县财政专户的主要用途是:接收医保事务所征缴医疗保险费收入,该账户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以及支出户转入的利息收入等,接收县财政补贴收入等。
第二十七条 县财政专户发生的利息收入,直接计入县财政专户。医保事务所支出户产生的利息收入,及时划缴县财政专户。
县财政部门凭银行出具的原始凭证记账。同时,出具财政专户缴拔凭证,并附加盖专用印章的原始凭证复印件,交医保事务所记账和备查。 第二十八条 财政补贴收入由国库直接划入财政专户。
和备查。
第七章 资产与负债
第二十九条 资产包括基金运行过程中形成的现金、银行存款(含财政专户存款、支出户存款)、债券投资、暂付款项等。
医保事务所负责现金的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现金的收付和管理,要严格遵守国务院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医保事务所要及时办理基金存储手续,按月与开户银行对账。医保事务所和县财政部门要定期相互对账,保证账账、账款相符。
第三十条 负债是指基金运行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借入款项和暂收款项等。借入款项和暂收款项要定期清理,及时偿付。因债权人等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偿付的,由医保事务所查明原因提出申请,经县财政部门批准后,转入相关基金的其他收入。
第八章 基金决算
第三十一条 每年度终了后,医保事务所应根据县财政部门规定的表式、时间和要求,编制年度基金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和分析基金的财务收支及管理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医保事务所可根据工作需要,增加基金当年结余率、社会保险费实际收缴率等有关财务分析指标。
编制年度基金财务报告必须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手续完备、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三十二条医保事务所编制的年度基金财务报告在规定期限内经
县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汇总后,送县财政部门审核,经县财政部门同意后报县政府批准。批准后的年度基金财务报告为基金决算。
第九章 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三条医保事务所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公告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并接受社会对基金管理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县社会保障、财政和审计部门等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支出户和财政专户内的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向县政府和县社会保障基金监督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五条下列行为属于违纪或违法行为:
(一)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基金;
(二)擅自增提、减免社会保险费;
(三)未按时、未按规定标准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有关款项;
(四)未按时将基金收入存入财政专户;
(五)未按时、足额将财政专户基金拨付到支出户;
(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有第三十五条所列行为的,应区别情况、限期纠正,并作财务处理:
(一)即时追回基金;
(二)即时退还多提、补足减免的基金;
(三)即时足额补发或追回社会保险待遇的有关款项;
(四)即时缴存财政专户;
(五)即时足额将财政专户基金拨付到支出户;
(六)国家法律、法规及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处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对有第三十六条所列违纪或违法行为的单位以及主管人员的直接责任者的处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执行。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单位和主管人员以及直接责任者处以的罚款,应及时上缴国库。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仅对其内容体系的核心要点进行了原则性的概括,涉及财务会计的具体管理办法或操作规范,在不违背国家财务会计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前提下,依据本制度编制,经事务所主任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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