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是任何商业活动中必不可少的一环,保证了各方的合法权益。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可以协商并约定一些特殊条款。下面是一些合同范本,供大家参考阅读。
基金资产信托合同篇一
年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居)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居)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委托方有意将资产用于在中国境内进行投资,受托方愿意对委托方的信托资产以自己名义进行管理,同时,双方亦对信托资产的保值增值抱有足够信心,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委托人得以自己拥有完全所有权的资产托付受托人进行投资、管理。
第二条受托人得以自己的名义对信托资产进行投资、管理,并不得将自己的财产或受托的除委托人外的资产相混同。
第三条受托人得以自己的名义将信托资产投入拟设立的投资管理公司,并以该公司股东的名义进行管理。
第四条受托人不得以该信托资产的任何法律形态对他人设置任何形式的担保。
第五条信托资产的任何法律形态均不构成受托人的遗产。受托人的继承人不享有该信托财产的继承权。
第六条受托人不得以信托资产用于偿还自己或他人的债务。
第七条委托人与受托人均认可本合同记载的信托资产,其受益人为委托人或委托人的合法继承人。
第八条委托人在本合同生效后,有权指定信托财产的其他受益人。委托人一旦指定其他受益人,非经受益人同意,不得再行变更受益人或终止委托,也不得处分受益人的权利。
第九条委托人与受托人、受益人之间的信托关系不因委托人或受托人死亡、破产或丧失行为能力而消灭。
当委托人为受益人时,若受托人死亡、破产或丧失行为能力,则信托关系终止。
第十条本合同所指信托资产当前为元现金以及受托人接受委托后将该资金投入投资发展公司后形成的任何法律形态的资产。可以是现金、股权、股息的`任何形式或混合形式。
第十一条受托人破产时,信托资产不属于其破产财产,受托人死亡时,亦不属于其遗产。
第十二条受托人的任何债权人均不得对信托资产强制执行。但基于处理信托事务所发生的权利,不在此限。
第十三条信托资产的管理方法,得经委托人、受托人及受益人之同意变更。
第十四条信托资产之管理方法因情事变更致不符合受益人之利益时,委托人、受益人或受托人得申请法院变更之。
第十五条受益人因信托之成立而享有信托利益,受益人可放弃其享有信托利益之权利。
第十六条本合同所载的信托资产,由受托人将法律形态的现金全部投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受托人成为该公司的股东。
第十七条受托人成为该公司股东后,应推举或委托委托人作为股东代表以受托人名义行使股东权利直至该公司终止或受托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八条受托人应推举委托人出任公司董事参予公司的管理。
第十九条受托人之信托行为得享有报酬,计算标准为信托资产投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后所获红利的%。
第二十条信托资产的监督机关为拟设立的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后,凡受托人、委托人、受益人或利害关系人为信托事务申请公司核查,公司应选派必要人员进行检查,并就信托资产的状况出具证明。
第二十一条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等事由出现,信托关系即行终止。
第二十二条信托关系终止时,信托资产的归属按下列顺序处理:
1.享有全部信托利益的受益人;
2.委托人或其继承人。
第二十三条信托关系终止时,受托人应就信托事务之处理作成结算书及报告书,并取得受益人、信托监察人或其他归属权利人之认可。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在委托人将信托资产交付受托人后生效。
第二十五条受托人将信托资产投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而取得的股权证明构成本合同的附件,而任何与此股权有关的公司文件均系信托行为的必不可少的书面证明。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一式四份,委托人一份,受托人一份,受益人一份,信托监督人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七条凡因本合同所生纠纷,均由合同履行地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协商一致可以增加。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
受益人:___________________。
20xx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基金资产信托合同篇二
为方便纳税人税费的缴纳,加快资金清算速度,实现“一户通”扣缴税费,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纳税人授权地税机关与其开户银行鉴订委托扣缴协议的要求,就甲方通过“一户通”系统委托扣缴税费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根据纳税人的授权委托乙方通过“一户通”系统办理地方税、费、基金的收取并进行资金清算。
二、双方承诺共同遵守《“一户通”系统业务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接受xx人民银行____支行对委托缴税业务的管理。
三、为确保该项业务的正常运行,双方承诺严格履行各自的职责。
(一)甲方职责:
1、负责与纳税人签订扣款协议书,负责分户扣款协议书信息的采集、维护工作。
2、按乙方提供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建设、管理本单位的扣缴网络系统,并与乙方联网,保证本单位扣缴网络系统的正常运行。
3、负责向纳税人发放纳税通知和提供完税凭证;受理纳税人投诉,负责解释有关扣缴数据的查询;对确认应减收或补收的,负责处理退款或补收等相关事宜;对通过“一户通”系统办理委托缴税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4、通过“一户通”系统办理的委托扣款款项必须经过付款授权。甲方生成的电子数据必须符合系统规定的要求,并在当期扣缴期限开始前,向乙方提供规定格式的委托扣款数据信息。
5、因业务发展等原因要求变更业务需求时,应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经甲、乙双方共同研究后,制定落实应用开发和调试计划。
(二)乙方职责:
1、负责“一户通”系统的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制定。技术规范和标准调整时,应提前通知甲方。
2、协助甲方进行用户端程序(包括通信程序或接口程序)的开发。
3、负责与浙江省xx机构间有关委托缴税业务及技术的协调。
4、负责“一户通”系统收费数据信息的接收、转发。
5、负责制定并落实相应的内控管理制度,维持系统的安全运行,资金清算的顺利进行。
6、负责协调扣缴税款的资金划转事宜。
四、费用标准及付款方式。甲方在正式运行“一户通”系统后,按核定支付标准在每年9月30日前一次性向乙方支付。
五、本协议经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且长期有效。但因缴款业务等外部环境变化,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对本协议的有关条款进行修改,在双方对有关条款的修改未达成一致前,仍按原条款执行。
六、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七、本协议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xx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一份。
甲方代表:_______________
乙方代表:_______________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基金资产信托合同篇三
现今很多公民的维权意识在不断增强,我们用到合同的地方越来越多,它可以保护民事法律关系。那么问题来了,到底应如何拟定合同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资产信托合同范本,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委托方:姓名___,年龄___,国籍___,住(居)所地___
受托方:姓名___,年龄___,国籍___,住(居)所地___
鉴于委托方有意将资产用于在中国境内进行投资,受托方愿意对委托方的信托资产以自己名义进行管理,同时,双方亦对信托资产的保值增值抱有足够信心,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委托人得以自己拥有完全所有权的资产托付受托人进行投资、管理。
第二条受托人得以自己的名义对信托资产进行投资、管理,并不得将自己的财产或受托的除委托人外的资产相混同。
第三条受托人得以自己的名义将信托资产投入拟设立的投资管理公司,并以该公司股东的名义进行管理。
第四条受托人不得以该信托资产的任何法律形态对他人设置任何形式的担保。
第五条信托资产的任何法律形态均不构成受托人的遗产。受托人的继承人不享有该信托财产的继承权。
第六条受托人不得以信托资产用于偿还自己或他人的.债务。
第七条委托人与受托人均认可本合同记载的信托资产,其受益人为委托人或委托人的合法继承人。
第八条委托人在本合同生效后,有权指定信托财产的其他受益人。委托人一旦指定其他受益人,非经受益人同意,不得再行变更受益人或终止委托,也不得处分受益人的权利。
第九条委托人与受托人、受益人之间的信托关系不因委托人或受托人死亡、破产或丧失行为能力而消灭。
当委托人为受益人时,若受托人死亡、破产或丧失行为能力,则信托关系终止。
第二章信托资产
第十条本合同所指信托资产当前为元现金以及受托人接受委托后将该资金投入投资发展公司后形成的任何法律形态的资产。可以是现金、股权、股息的任何形式或混合形式。
第十一条受托人破产时,信托资产不属于其破产财产,受托人死亡时,亦不属于其遗产。
第十二条受托人的任何债权人均不得对信托资产强制执行。但基于处理信托事务所发生的权利,不在此限。
第十三条信托资产的管理方法,得经委托人、受托人及受益人之同意变更。
第十四条信托资产之管理方法因情事变更致不符合受益人之利益时,委托人、受益人或受托人得申请法院变更之。
第三章信托权利
第十五条受益人因信托之成立而享有信托利益,受益人可放弃其享有信托利益之权利。
第四章信托资产管理方法
第十六条本合同所载的信托资产,由受托人将法律形态的现金全部投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受托人成为该公司的股东。
第十七条受托人成为该公司股东后,应推举或委托委托人作为股东代表以受托人名义行使股东权利直至该公司终止或受托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八条受托人应推举委托人出任公司董事参予公司的管理。
第五章信托报酬
第十九条受托人之信托行为得享有报酬,计算标准为信托资产投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后所获红利的%。
第六章信托之监督
第二十条信托资产的监督机关为拟设立的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后,凡受托人、委托人、受益人或利害关系人为信托事务申请公司核查,公司应选派必要人员进行检查,并就信托资产的状况出具证明。
第七章信托的终止
第二十一条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等事由出现,信托关系即行终止。
第二十二条信托关系终止时,信托资产的归属按下列顺序处理:
1.享有全部信托利益的受益人;
2.委托人或其继承人。
第二十三条信托关系终止时,受托人应就信托事务之处理作成结算书及报告书,并取得受益人、信托监察人或其他归属权利人之认可。
第八章合同的生效及其它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在委托人将信托资产交付受托人后生效。
第二十五条受托人将信托资产投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而取得的股权证明构成本合同的附件,而任何与此股权有关的公司文件均系信托行为的必不可少的书面证明。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一式四份,委托人一份,受托人一份,受益人一份,信托监督人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七条凡因本合同所生纠纷,均由合同履行地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协商一致可以增加。
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基金资产信托合同篇四
营业执照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地址或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他益受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
3、根据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者遴选标准》,遴选产生了_________为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_________公司”)总经理候选人,并将依照法定程序由_________公司董事会聘任。
为在股权收购信托存续期间,在公司建立对经营者的良好的激励机制,委托人共同与受托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签订本财产信托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第一条信托目的。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共同自愿将其在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根据其与信托投资公司分别签署的《特定受益类信托协议》和其他信托文件的规定,所取得的特定信托收益权,共同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本着“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理念,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以本协议受益人利益最大化为原则,管理、运用和处分上述特定信托收益权及其收益,以建立对_________公司经营者的有效激励机制,从而促进委托人投资收益的实现。
为实现上述信托目的,全体委托人共同确认并同意,按照本协议规定给予经营者信托受益权,并共同指定、委托受托人按照本协议的规定,执行上述信托受益权。
第二条受益人。
本信托为自益与他益相结合的信托。
本信托协议的受益人包括:
1、自益受益人,即为委托人;和_________。
2、他益受益人,即经营者,即为_________公司先生。_________公司先生为在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根据《经营者遴选规则》遴选产生,并将依照法定程序通过_________公司董事会聘任的_________公司总经理候选人,在获聘后,将成为_________公司在信托存续期间的经营者。
第三条委托的财产及其交付。
本信托项下委托人委托给受托人管理和运用的财产,为委托人根据股权收购信托项下信托文件规定的特定信托收益权。其权利范围和交付如下:
1、特定信托收益权。
本协议项下委托人共同委托给受托人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财产,为委托人在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分别与信托投资公司签署的特定受益信托协议第十二条(1)项所规定的特定信托收益权,即在优先受益人的优先收益权和普通受益人的普通收益权均得到满足后,总信托收益若仍有剩余时,受益人对剩余部分之全部信托收益享有的分配请求权,包括委托人根据股权收购信托计划及相应信托协议通过收购优先受益人和普通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所取得的特定信托收益权。
上述特定信托收益权及其限制,按照《特定受益信托协议》及股权收购信托之信托计划确定。
2、特定信托收益权的交付。
本协议生效即为委托人向受托人交付上述特定信托收益权。
上述特定信托收益权在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取得的信托收益,由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之信托投资公司于分配时直接划转至受托人根据本协议开立的信托资金专用帐户。
受托人开立的信托资金专用帐户信息如下:
户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本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在以下条件满足时生效:
1、本协议经各方当事人签署;
3、委托人在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与信托投资公司签订的特定受益信托协议已经生效;
4、特定受益信托协议项下之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受托人,以书面形式对委托人以特定收益权设立本协议项下信托予以确认。
本协议项下信托的期限为股权收购信托计划之存续期间。
第六条特定信托收益权的管理、运用的基本原则。
受托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管理、运用和处分作为本协议之特定信托收益权及其收益:
3、按照第七条的规定,运用和处分特定信托收益权所产生的收益;
4、受托人不得将上述特定信托收益权转让给他人。
第七条受托人对特定信托收益权及其收益的具体运用:
受托人应当按照以下方式运用本协议之特定信托收益权及其收益:
1、自益受益人收益的确定与分配。
当年度实际提取和分配的自益受益人收益不足_________%年信托投资收益率的,以次年度之特定信托收益权分配取得之信托收益弥补,然后再按照不超过_________%(含_________%)的年信托投资收益率提取次年度年自益受益人收益。在信托有效期内,以此类推。
上述年信托投资收益率按照委托人在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投入信托资金为基数计算确定。
2、在提取上述自益受益人收益后为剩余收益(上述收益以下简称“剩余收益”)。对全部之剩余收益,在股权收购信托计划终止并清算完毕前,受托人应当按照以下方式运用:
(3)受托人在根据上述(1)、(2)项的规定,受让股权收购信托项下的a类信托协议或b类信托协议的信托受益权,其根据有关信托文件的规定享有特定信托收益权。受托人基于上述特定信托收益权所产生的收益,应当按照前述第(1)项和第(2)项的规定,进行运用。
3、委托人在此确认,委托人根据本协议的规定,确定受托人为其根据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收购优先受益人和普通受益人信托受益权的唯一指定人。委托人未经受托人同意,不得指定或委托其他第三方收购上述信托受益权。
第八条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委托人享有如下权利:
(5)本协议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委托人的义务。
(1)按本协议的规定交付特定信托收益权;
(5)本协议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受托人的权利。
(2)收取信托报酬;
(3)本协议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受托人的义务。
(2)不得向本协议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转让特定信托收益权;
(4)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
(5)本协议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受益人的权利。
1、自益受益人享有如下信托受益权:
(3)本协议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他益受益人享有如下信托受益权:
(3)本协议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他益受益人应根据本协议的规定,承担对其享有的信托受益权所作的相应的限制。
第十一条他益受益人经营目标。
为进一步完善_________公司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对经营者进行激励,经过平等协商,委托人与他益受益人即经营者约定建立并实施《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者激励机制》(以下简“《经营者激励机制》”)。该《经营者激励机制》为本信托的有效组成部分。经营者经营期间完成《经营者激励机制》设定指标的,他益受益人始能享有本协议规定的信托受益权。
1、根据约定,信托期间,经营者将完成的指标包括但不限于:
(2)_________公司每年开发面积不少于_________万平方米;
(4)公司合并报表对外担保余额(包括反担保)不超过_________亿。
2、股权收购信托计划期间,若_________公司未达到本条第1项规定各项指标,该年度剩余收益由上海国投监督管理、运用,直到达到相应的指标。若股权收购信托计划期满,_________公司尚未达到本条第1项规定的各项指标,未达到年度剩余收益及其所形成的信托财产归属于自益受益人。
第十二条信托收益分配的时间。
1、自益受益人信托收益分配的时间。
受托人应当于取得特定信托收益权项下收益后_________日内,按照本协议第七条第1项的规定,向自益受益人支付自益受益人收益。
在前次自益受益人收益未能按照年信托投资收益率或累计信托投资收益率进行分配时,受托人在下次取得特定收益权的收益时,应当首先对前次未获分配部分的自益受益人收益进行弥补。进行上述弥补后,方得按照第七条第1项的规定,进行当期收益的分配和运用。
2、他益受益人信托收益的分配时间。
他益受益人的信托收益于本协议项下信托终止后,与信托财产一并分配。
第十三条信托财产应承担的税费和费用。
1、除非委托人另行支付,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下述费用与税费由信托财产承担:
(1)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
(2)文件或账册制作、印刷费用;
(3)信息披露费用;
(4)审计费、律师费、信用评级费等中介费用;
(5)收付代理机构代理费用;
(6)信托报酬;
(7)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分配时的股份过户等费用;
(8)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税费和费用。
2、费用计提。
信托存续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费用从信托财产中支付,列入当期费用。受托人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
信托报酬由受托人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规定提取。
第十四条信托报酬。
受托人的信托报酬_________元。上述信托报酬由受托人在本协议项下信托成立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在信托财产中预提。
第十五条信托受益权的转让。
本协议项下自益受益人和他益受益人不得转让本信托协议项下的信托受益权。
第十六条信托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本信托设立后,除本协议另有规定,未经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一致同意,不得变更、撤消、解除或终止本信托。
2、本信托因下列原因而终止:
(1)本协议信托期限届满;
(2)_________公司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目提前终止;
本信托因本项原因终止的,不影响他益受益人因本协议之履行已经取得的信托利益。
(4)本信托当事人各方一致同意提前终止信托;
(5)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6)本协议另有规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法定事项。
第十七条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的分配。
1、本协议项下信托财产终止后信托财产的确定。
本协议项下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包括:
(2)除前述(1)项以外的其他信托财产。
2、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的归属。
本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由受托人按照第十条第1项第(2)小项和第2项第(1)项分别归属于自益受益人和他益受益人。
3、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的领取及其期限:
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以维持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原状的方式进行分配。
以_________公司股份进行信托财产的分配的,受托人应当于信托终止后4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将上述股份过户至相应受益人名下,并办理必要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以现金方式进行信托财产分配时,受托人将上述信托财产划拨至受益人的以下银行帐号:
户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八条风险揭示与风险承担。
受托人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投资对象和投资项目的风险、法律与政策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风险等。
受托人根据本协议的规定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由信托财产承担。
受托人违反本协议的规定处理信托事务,致使信托财产遭受损失的,受托人应予以赔偿。
在本信托终止后,受托人根据本信托规定向他益受益人分配股权,并将_________公司股权从受托人名下转出期间,受益人承担其可能遭受的所有风险。
第十九条税收。
受益人与受托人应就各自的所得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依法纳税。
应当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按照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违约与补救。
若委托人或受托人未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视为该方违反本协议。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非因受托人原因导致信托被撤销、被解除或被确认无效,视为委托人违约。由此给信托财产造成损失的,由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本协议的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二十一条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本协议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
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受托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申明条款。
委托人和受益人在此申明:在签署本协议前已仔细阅读了本协议和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对本协议及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的所规定的内容已经充分了解并无异议。
第二十三条期间的顺延。
本协议规定的受托人接收款项或支付款项的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应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协议签署及文本。
本协议需经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签字盖章后成立,并在满足后本协议规定的生效条件后生效。
本协议正本一式六份,委托人各持一份,受托人持一份,他益受益人持一份。上述协议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人(盖章):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
20xx年__________月________日。
签订地点:
受托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20xx年__________月________日。
签订地点:
基金资产信托合同篇五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和《深圳市投资信托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精神和要,将募集的资金投资于能产生良好效益的经济领域,以使投资人获得尽可能高的投资回报和较丰厚的资本增值的宗旨,经平等协商并形成共识后,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释义。
除本契约其他条款另有规定外,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意义:
1.本基金。
指根据本契约规定所设立的蓝天*金。
2.基金单位。
指代表本基金一定资产份额的最小等份。
3.人。
指我国民法典所指的民事活动的参与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4.受益人。
指持有本基金所发行的单位份额并依据本契约规定享有相应的资产实际所有权、收益分配权、剩余资产分配权、受益人大会表决权等权益及承担本契约和本基金章程和现行法规规定的义务的人。
5.主管机关。
指对基金实施行政管理职能的政府机构,本契约中-通指中国人*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
6.经理人。
根据基金管理规定,作为本基金的主要发起人和本契约的缔结人之一,受信托人委托将本基金资产做投资管理活动的人。在本契约中专指深圳蓝天*金管理公司或其继任人。
7.投资。
指经理人将本基金资金以购买任何股票、债券、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及其它有价证券及其所应占的资金份额,或以对企业进行参股等项目为资金运用的对象进而获取相应之利益的行为。
指根据基金管理规定,作为本契约的缔约人之一,按本契约规定对本基本资产进行保管的人,在本契约中专指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或其继任人。
9.会计年度。
指公历每年的1月1日起至当年的12月31日止的期间。
指本基金在每会计年度开始后第一个估值日的资产净值。
11.受益凭证。
指根据基金管理规定由信托人和经理人为募集本基金资金而向受益人签发的有价证券,在本契约中-通指经主管机关批准的证券存折。
12.单位持有人。
指登录在受益人名册上的每一基金单位的实际持有人,同时通指本基金的所有受益人。
13.受益人名册。
指本契约第四条所述的记载有关本基金受益人名称、地址、持有单位份额等资料的登记名册。
14.登记人。
指受信托 人委托负责受益人名册登录和保管工作的人或机构,本契约中专指深圳证券登*公司。
15.交易日。
指国内有合法证券交易活动的证券交易所或证券商或银行的任一营业日。
16.关连人。
泛指下列三种人:
(1)直接或间接拥有经理人或信托人总股份额30%或以上普通股或表决权的人;
(2)受上述(1)项所指的人控股的人;
(3)由经理人或信托人直接或间接拥有总股份额30%或以上普通股或表决权的人。
17.估值。
指根据本契约第六条规定所对本基金有关资产或债权的价值进行评估的活动。
18.估值日。
指经理人按本契约规定进行资产净值计算并公布的任一交易日。
19.首次发行费。
指本契约第七条所指的首次发行费。
20.经理年费。
指经理人根据本契约第十三条三款规定所应享有的款额。
指根据本契约第六条规定的本基金或本基金发行的一个基金单位(根据上下文要求而定)所拥有或代表的资产价值。
指信托人根据本契约第十二条(3)款规定所应享有的款额。
23.核数师。
指根据本契约规定由经理人经信托人同意后所指定的对本基金会计帐目进行核数的公认专业机构及其专业人员。
24.一般决议。
指在根据本契约第十条规定召开的受益人大会上由占表决权总票数50%或以上票数通过的决议。
25.特别决议。
指根据本契约第十条规定召开的受益人大会上占表决权总票数75%或以上票数通过的决议。
26.会计结算日。
指本契约规定的本基金存续期间的每年12月31日。
27.待分配收益账户。
指本契约规定的专供存放待分配收益资金的账户。
28.收益分配日。
指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每会计年度终了后经信托人提出并由受益人大会确定的该会议年度的收益分配过户截止日,该日不得超过该会计年度的会计结算日后三个月期间。
29.基金管理规定。
指《蓝天*金章程》及其今后的修改或增补部分。
30.基金管理规定。
指《深圳市投资信托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31.计价日。
指本基金每一估值日以 前最近之证券交易日或股权估价日或房地产评估日。
第二条本基金。
1.本基金名称:蓝天*金。
2.本基金发行规模:本基金最高发行限额为30000万单位,最低发行额为18000万单位,每一基金单位面额为人民币壹元。本基金在初始封闭期内不上市交易,亦不对外追加发行基金单位,但在存续期内可以增加基金单位总额并相应增加受益人持有的单位数额的形式来派发每年的收益。
3.本基金存续期:本基金自成立起初始三年为封闭式单位信托投资基金,期满前根据受益人大会决议并经主管机关批准可以延长封闭期(最长不超过十年),或转为开放式投资基金,及或转为经理人发起的另一名下的投资基金。
4.本基金资产由下列部分构成:
(1)发售基金单位的资金收入;
(2)利用上述资金所进行的投资或该等投资所形成的财产;
(3)出售或转让上述投资或财产的资金收入;
(4)上述投资或财产在存续过程中所形成的增值、溢价及其它非营业性收入;
(5)将有关收益进行再投资所获得的收入;
(6)除上述项目外的其它杂项收入。
5.本基金的上述资产(以下统称本基金资产)由信托人按信托原则在名义上持有,本基金的所有投资人(或受益人)为实际持有人。
6.信托人应为上述资产开立独立于自有资产或他人资产之外的单独账户进行保管和持有;本基金的一切对外业务活动均以本基金名义出现。
7.信托人、经理人或受益人均不能依据本契约对本基金资产享有留置权、抵押权或其它优先权。
8.本基金出于投资经营上的需要可以随时向外借入以现金或其它资产形式体现的资金;本基金借款余额不能超过本资金在该会计年度的年初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上述借款可来源于信托人、经理人或关连人,但该等借款利率一般不应高于当期同业的通常利率水平。
基金资产信托合同篇六
为方便纳税人税费的缴纳,加快资金清算速度,实现“一户通”扣缴税费,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纳税人授权地税机关与其开户银行鉴订委托扣缴协议的要求,就甲方通过“一户通”系统委托扣缴税费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根据纳税人的授权委托乙方通过 “一户通”系统办理地方税、费、基金的收取并进行资金清算。
二、双方承诺共同遵守《“一户通”系统业务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接受中国人民银行________支行对委托缴税业务的管理。
三、为确保该项业务的正常运行,双方承诺严格履行各自的职责。
(一)甲方职责:
1、负责与纳税人签订扣款协议书,负责分户扣款协议书信息的采集、维护工作。
2、按乙方提供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建设、管理本单位的扣缴网络系统,并与乙方联网,保证本单位扣缴网络系统的正常运行。
3、负责向纳税人发放纳税通知和提供完税凭证;受理纳税人投诉,负责解释有关扣缴数据的查询;对确认应减收或补收的,负责处理退款或补收等相关事宜;对通过“一户通”系统办理委托缴税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4、通过“一户通”系统办理的委托扣款款项必须经过付款授权。甲方生成的电子数据必须符合系统规定的要求,并在当期扣缴期限开始前,向乙方提供规定格式的委托扣款数据信息。
5、因业务发展等原因要求变更业务需求时,应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经甲、乙双方共同研究后,制定落实应用开发和调试计划。
(二)乙方职责:
1、负责“一户通”系统的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制定。技术规范和标准调整时,应提前通知甲方。
2、协助甲方进行用户端程序(包括通信程序或接口程序)的开发。
3、负责与浙江省金融机构间有关委托缴税业务及技术的协调。
4、负责“一户通”系统收费数据信息的接收、转发。
5、负责制定并落实相应的内控管理制度,维持系统的安全运行,资金清算的顺利进行。
6、负责协调扣缴税款的资金划转事宜。
四、费用标准及付款方式。甲方在正式运行“一户通”系统后,按核定支付标准在每年9月30日前一次性向乙方支付。
五、本协议经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且长期有效。但因缴款业务等外部环境变化,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对本协议的有关条款进行修改,在双方对有关条款的修改未达成一致前,仍按原条款执行。
六、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七、本协议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一份。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日期: 日期:
基金资产信托合同篇七
鉴于委托方有意将资产用于在中国境内进行投资,受托方愿意对委托方的信托资产以自己名义进行管理,同时,双方亦对信托资产的保值增值抱有足够信心,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委托人得以自己拥有完全所有权的资产托付受托人进行投资、管理。
第二条受托人得以自己的名义对信托资产进行投资、管理,并不得将自己的财产或受托的除委托人外的资产相混同。
第三条受托人得以自己的名义将信托资产投入拟设立的投资管理公司,并以该公司股东的名义进行管理。
第四条受托人不得以该信托资产的任何法律形态对他人设置任何形式的担保。
第五条信托资产的任何法律形态均不构成受托人的遗产。受托人的继承人不享有该信托财产的继承权。
第六条受托人不得以信托资产用于偿还自己或他人的债务。
第七条委托人与受托人均认可本合同记载的信托资产,其受益人为委托人或委托人的合法继承人。
第八条委托人在本合同生效后,有权指定信托财产的其他受益人。委托人一旦指定其他受益人,非经受益人同意,不得再行变更受益人或终止委托,也不得处分受益人的权利。
第九条委托人与受托人、受益人之间的'信托关系不因委托人或受托人死亡、破产或丧失行为能力而消灭。
当委托人为受益人时,若受托人死亡、破产或丧失行为能力,则信托关系终止。
第十条本合同所指信托资产当前为元现金以及受托人接受委托后将该资金投入投资发展公司后形成的任何法律形态的资产。可以是现金、股权、股息的任何形式或混合形式。
第十一条受托人破产时,信托资产不属于其破产财产,受托人死亡时,亦不属于其遗产。
第十二条受托人的任何债权人均不得对信托资产强制执行。但基于处理信托事务所发生的权利,不在此限。
第十三条信托资产的管理方法,得经委托人、受托人及受益人之同意变更。
第十四条信托资产之管理方法因情事变更致不符合受益人之利益时,委托人、受益人或受托人得申请法院变更之。
第十五条受益人因信托之成立而享有信托利益,受益人可放弃其享有信托利益之权利。
第十六条本合同所载的信托资产,由受托人将法律形态的现金全部投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受托人成为该公司的股东。
第十七条受托人成为该公司股东后,应推举或委托委托人作为股东代表以受托人名义行使股东权利直至该公司终止或受托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八条受托人应推举委托人出任公司董事参予公司的管理。
第十九条受托人之信托行为得享有报酬,计算标准为信托资产投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后所获红利的%。
第二十条信托资产的监督机关为拟设立的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后,凡受托人、委托人、受益人或利害关系人为信托事务申请公司核查,公司应选派必要人员进行检查,并就信托资产的状况出具证明。
第二十一条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等事由出现,信托关系即行终止。
第二十二条信托关系终止时,信托资产的归属按下列顺序处理:
1、享有全部信托利益的受益人;
2、委托人或其继承人。
第二十三条信托关系终止时,受托人应就信托事务之处理作成结算书及报告书,并取得受益人、信托监察人或其他归属权利人之认可。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在委托人将信托资产交付受托人后生效。
第二十五条受托人将信托资产投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而取得的股权证明构成本合同的附件,而任何与此股权有关的公司文件均系信托行为的必不可少的书面证明。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一式四份,委托人一份,受托人一份,受益人一份,信托监督人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七条凡因本合同所生纠纷,均由合同履行地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协商一致可以增加。
委托人:
受托人:
受益人:
____年__月__日。
基金资产信托合同篇八
乙方:__________。
为方便纳税人税费的缴纳,加快资金清算速度,实现“一户通”扣缴税费,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纳税人授权地税机关与其开户银行鉴订委托扣缴协议的要求,就甲方通过“一户通”系统委托扣缴税费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根据纳税人的授权委托乙方通过“一户通”系统办理地方税、费、基金的收取并进行资金清算。
二、双方承诺共同遵守《“一户通”系统业务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接受中国人民银行____________支行对委托缴税业务的管理。
三、为确保该项业务的正常运行,双方承诺严格履行各自的职责。
(一)甲方职责:
1、负责与纳税人签订扣款协议书,负责分户扣款协议书信息的采集、维护工作。
2、按乙方提供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建设、管理本单位的扣缴网络系统,并与乙方联网,保证本单位扣缴网络系统的正常运行。
3、负责向纳税人发放纳税通知和提供完税凭证;受理纳税人投诉,负责解释有关扣缴数据的查询;对确认应减收或补收的,负责处理退款或补收等相关事宜;对通过“一户通”系统办理委托缴税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4、通过“一户通”系统办理的委托扣款款项必须经过付款授权。甲方生成的电子数据必须符合系统规定的要求,并在当期扣缴期限开始前,向乙方提供规定格式的委托扣款数据信息。
5、因业务发展等原因要求变更业务需求时,应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经甲、乙双方共同研究后,制定落实应用开发和调试计划。
(二)乙方职责:
1、负责“一户通”系统的`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制定。技术规范和标准调整时,应提前通知甲方。
2、协助甲方进行用户端程序(包括通信程序或接口程序)的开发。
3、负责与浙江省金融机构间有关委托缴税业务及技术的协调。
4、负责“一户通”系统收费数据信息的接收、转发。
5、负责制定并落实相应的内控管理制度,维持系统的安全运行,资金清算的顺利进行。
6、负责协调扣缴税款的资金划转事宜。
四、费用标准及付款方式。甲方在正式运行“一户通”系统后,按核定支付标准在每年9月30日前一次性向乙方支付。
五、本协议经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且长期有效。但因缴款业务等外部环境变化,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对本协议的有关条款进行修改,在双方对有关条款的修改未达成一致前,仍按原条款执行。
六、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七、本协议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一份。
甲方代表:__________。
甲方公章: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
乙方代表:_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
基金资产信托合同篇九
受托方:姓名,年龄,国籍,住(居)所地××。
鉴于委托方有意将资产用于在中国境内进行投资,受托方愿意对委托方的信托资产以自己名义进行管理,同时,双方亦对信托资产的保值增值抱有足够信心,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委托人得以自己拥有完全所有权的资产托付受托人进行投资、管理。
第二条、受托人得以自己的名义对信托资产进行投资、管理,并不得将自己的财产或受托的除委托人外的资产相混同。
第三条、受托人得以自己的名义将信托资产投入拟设立的投资管理公司,并以该公司股东的名义进行管理。
第四条、受托人不得以该信托资产的任何法律形态对他人设置任何形式的担保。
第五条、信托资产的任何法律形态均不构成受托人的遗产。受托人的继承人不享有该信托财产的继承权。
第六条、受托人不得以信托资产用于偿还自己或他人的债务。
第七条、委托人与受托人均认可本合同记载的信托资产,其受益人为委托人或委托人的合法继承人。
第八条、委托人在本合同生效后,有权指定信托财产的其他受益人。委托人一旦指定其他受益人,非经受益人同意,不得再行变更受益人或终止委托,也不得处分受益人的权利。
第九条、委托人与受托人、受益人之间的信托关系不因委托人或受托人死亡、破产或丧失行为能力而消灭。
当委托人为受益人时,若受托人死亡、破产或丧失行为能力,则信托关系终止。
第十条、本合同所指信托资产当前为元现金以及受托人接受委托后将该资金投入投资发展公司后形成的任何法律形态的资产。可以是现金、股权、股息的任何形式或混合形式。
第十一条、受托人破产时,信托资产不属于其破产财产,受托人死亡时,亦不属于其遗产。
第十二条、受托人的任何债权人均不得对信托资产强制执行。但基于处理信托事务所发生的权利,不在此限。
第十三条、信托资产的管理方法,得经委托人、受托人及受益人之同意变更。
第十四条、信托资产之管理方法因情事变更致不符合受益人之利益时,委托人、受益人或受托人得申请法院变更之。
第十五条受益人因信托之成立而享有信托利益,受益人可放弃其享有信托利益之权利。
第四章信托资产管理方法。
第十六条、本合同所载的信托资产,由受托人将法律形态的现金全部投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受托人成为该公司的股东。
第十七条、受托人成为该公司股东后,应推举或委托委托人作为股东代表以受托人名义行使股东权利直至该公司终止或受托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八条、受托人应推举委托人出任公司董事参予公司的管理。
第十九条、受托人之信托行为得享有报酬,计算标准为信托资产投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后所获红利的%。
第六章信托之监督。
第二十条、信托资产的监督机关为拟设立的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后,凡受托人、委托人、受益人或利害关系人为信托事务申请公司核查,公司应选派必要人员进行检查,并就信托资产的状况出具证明。
第七章信托的终止。
第二十一条、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等事由出现,信托关系即行终止。
第二十二条、信托关系终止时,信托资产的归属按下列顺序处理:
1.享有全部信托利益的受益人;
2.委托人或其继承人。
第二十三条、信托关系终止时,受托人应就信托事务之处理作成结算书及报告书,并取得受益人、信托监察人或其他归属权利人之认可。
第八章合同的生效及其它。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在委托人将信托资产交付受托人后生效。
第二十五条、受托人将信托资产投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而取得的股权证明构成本合同的附件,而任何与此股权有关的公司文件均系信托行为的必不可少的书面证明。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一式四份,委托人一份,受托人一份,受益人一份,信托监督人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七条、凡因本合同所生纠纷,均由合同履行地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协商一致可以增加。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
受益人: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基金资产信托合同篇十
协议单位:
供货单位(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
需货单位(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
受托单位(简称丙方)________________
承兑单位(简称丁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为____事需向甲方订购____货价____元。因暂时缺少资金,而甲方要求及时收回货款。现根据财产信托业务的有关规定,甲方特将上述乙方订购的设备(物资)信托给丙方,丙方受托后按甲方的要求出售于乙方,并相应提供融资,乙方以分期付款方式向丙方支付货款,丁x同意承担乙方延付货款的承兑责任。为此,四方共同订立本协议,以资信守。
乙方按照自己的需要向甲方订购上述设备(物资),甲、乙双方已于______年__月__日签订了__号供货合同。双方确认供货合同的各项规定。丙方受理上述设备(物资)的信托后,对有关交货日期、数量、质量、维修保养等事项概不负责,由甲、乙双方按原供货合同的规定处理。
甲方向丙方提出的财产信托总金额为____元,信托期限为______年______月。
甲、丙双方有关财产信托的具体事项,另订“财产信托合同”。
丙方受理甲方提出的财产信托后,负责向乙方出售,由于乙方暂时无力支付货款,要求延期付款,并愿承担相应的利息。丁x同意担保乙方到期付款责任。有关延期付款事项,由乙、丙、丁三方另订“延期付款合同”。
上述信托财产的交付,仍按甲、乙双方原订供货合同的有关规定,由甲方直接发运乙方。但甲方应将发票、运单等交易单证交付丙方,由丙方转送丁x,再由丁x督促乙方按规定办妥银行承兑手续,丙方在收到银行承兑汇票二天内,按承兑汇票的总金额一次向甲方垫付货款。
乙方向丙方延期支付的货款,视同丙方对乙方的贷款,以月息______‰按季计收利息。延付的货款采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方式,乙方于承兑汇票到期日前将承兑票款交存丁x,丙方于承兑汇票到期日主动向丁x收取承兑票款。乙主如不按规定向丁x交存承兑票款,丁x除应于到期日凭票支付外,即按银行承兑契约的有关规定,对乙方执行扣款,并处以罚金、罚息。
甲方向丙方支付财产信托手续费为信托金额的______‰,共计______元,于甲方收到丙方垫付财产信托货款后二天内支付。
乙方向丁x支付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手续费______元,于丁x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时付清。
本协议经甲、乙、丙、丁四方正式签章生效,任何一方不得中途解约,违约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办理。
甲方______________(公章)乙方______________(公章)
代表人__________(签章)代表人__________(签章)
丙方__________(公章)丁方__________(公章)
代表人__________(签章)代表人__________(签章)
基金资产信托合同篇十一
为方便纳税人税费的缴纳,加快资金清算速度,实现“一户通”扣缴税费,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纳税人授权地税机关与其开户银行鉴订委托扣缴协议的要求,就甲方通过“一户通”系统委托扣缴税费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根据纳税人的授权委托乙方通过“一户通”系统办理地方税、费、基金的收取并进行资金清算。
二、双方承诺共同遵守《“一户通”系统业务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接受______人民银行____支行对委托缴税业务的管理。
三、为确保该项业务的正常运行,双方承诺严格履行各自的职责。
(一)甲方职责:
1、负责与纳税人签订扣款协议书,负责分户扣款协议书信息的采集、维护工作。
2、按乙方提供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建设、管理本单位的扣缴网络系统,并与乙方联网,保证本单位扣缴网络系统的正常运行。
3、负责向纳税人发放纳税通知和提供完税凭证;受理纳税人投诉,负责解释有关扣缴数据的查询;对确认应减收或补收的',负责处理退款或补收等相关事宜;对通过“一户通”系统办理委托缴税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4、通过“一户通”系统办理的委托扣款款项必须经过付款授权。甲方生成的电子数据必须符合系统规定的要求,并在当期扣缴期限开始前,向乙方提供规定格式的委托扣款数据信息。
5、因业务发展等原因要求变更业务需求时,应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经甲、乙双方共同研究后,制定落实应用开发和调试计划。
(二)乙方职责:
1、负责“一户通”系统的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制定。技术规范和标准调整时,应提前通知甲方。
2、协助甲方进行用户端程序(包括通信程序或接口程序)的开发。
3、负责与浙江省______机构间有关委托缴税业务及技术的协调。
4、负责“一户通”系统收费数据信息的接收、转发。
5、负责制定并落实相应的内控管理制度,维持系统的安全运行,资金清算的顺利进行。
6、负责协调扣缴税款的资金划转事宜。
四、费用标准及付款方式。甲方在正式运行“一户通”系统后,按核定支付标准在每年____月____日前一次性向乙方支付。
五、本协议经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且长期有效。但因缴款业务等外部环境变化,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对本协议的有关条款进行修改,在双方对有关条款的修改未达成一致前,仍按原条款执行。
六、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七、本协议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______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一份。
甲方代表:乙方代表: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基金资产信托合同篇十二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和《深圳市投资信托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精神和要,将募集的资金投资于能产生良好效益的经济领域,以使投资人获得尽可能高的投资回报和较丰厚的资本增值的宗旨,经平等协商并形成共识后,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释义。
除本契约其他条款另有规定外,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意义:
1.本基金。
指根据本契约规定所设立的蓝天*金。
2.基金单位。
指代表本基金一定资产份额的最小等份。
3.当事人。
指我国民法典所指的民事活动的参与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4.受益人。
指持有本基金所发行的单位份额并依据本契约规定享有相应的资产实际所有权、收益分配权、剩余资产分配权、受益人大会表决权等权益及承担本契约和本基金章程和现行法规规定的义务的人。
5.主管机关。
指对基金实施行政管理职能的政府机构,本契约中-通指中国人*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
6.经理人。
根据基金管理规定,作为本基金的主要发起人和本契约的缔结人之一,受信托人委托将本基金资产做投资管理活动的人。在本契约中专指深圳蓝天*金管理公司或其继任人。
7.投资。
指经理人将本基金资金以购买任何股票、债券、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及其它有价证券及其所应占的资金份额,或以对企业进行参股等项目为资金运用的对象进而获取相应之利益的行为。
8.信托人。
指根据基金管理规定,作为本契约的缔约人之一,按本契约规定对本基本资产进行保管的人,在本契约中专指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或其继任人。
9.会计年度。
指公历每年的1月1日起至当年的12月31日止的期间。
10.年初资产净值。
指本基金在每会计年度开始后第一个估值日的资产净值。
11.受益凭证。
指根据基金管理规定由信托人和经理人为募集本基金资金而向受益人签发的有价证券,在本契约中-通指经主管机关批准的证券存折。
12.单位持有人。
指登录在受益人名册上的每一基金单位的实际持有人,同时通指本基金的所有受益人。
13.受益人名册。
指本契约第四条所述的记载有关本基金受益人名称、地址、持有单位份额等资料的登记名册。
14.登记人。
指受信托人委托负责受益人名册登录和保管工作的人或机构,本契约中专指深圳证券登*公司。
15.交易日。
指国内有合法证券交易活动的证券交易所或证券商或银行的任一营业日。
16.关连人。
泛指下列三种人:
(1)直接或间接拥有经理人或信托人总股份额30%或以上普通股或表决权的人;。
(2)受上述(1)项所指的人控股的人;。
(3)由经理人或信托人直接或间接拥有总股份额30%或以上普通股或表决权的人。
17.估值。
指根据本契约第六条规定所对本基金有关资产或债权的价值进行评估的活动。
18.估值日。
指经理人按本契约规定进行资产净值计算并公布的任一交易日。
19.首次发行费。
指本契约第七条所指的首次发行费。
20.经理年费。
指经理人根据本契约第十三条三款规定所应享有的款额。
21.资产净值。
指根据本契约第六条规定的本基金或本基金发行的一个基金单位(根据上下文要求而定)所拥有或代表的资产价值。
22.信托年费。
指信托人根据本契约第十二条(3)款规定所应享有的款额。
23.核数师。
指根据本契约规定由经理人经信托人同意后所指定的对本基金会计帐目进行核数的公认专业机构及其专业人员。
24.一般决议。
指在根据本契约第十条规定召开的受益人大会上由占表决权总票数50%或以上票数通过的决议。
25.特别决议。
指根据本契约第十条规定召开的受益人大会上占表决权总票数75%或以上票数通过的决议。
26.会计结算日。
指本契约规定的本基金存续期间的每年12月31日。
27.待分配收益账户。
指本契约规定的专供存放待分配收益资金的账户。
28.收益分配日。
指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每会计年度终了后经信托人提出并由受益人大会确定的该会议年度的收益分配过户截止日,该日不得超过该会计年度的会计结算日后三个月期间。
29.基金管理规定。
指《蓝天*金章程》及其今后的修改或增补部分。
30.基金管理规定。
指《深圳市投资信托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31.计价日。
指本基金每一估值日以前最近之证券交易日或股权估价日或房地产评估日。
第二条本基金。
1.本基金名称:蓝天*金。
2.本基金发行规模:本基金最高发行限额为30000万单位,最低发行额为18000万单位,每一基金单位面额为人民币壹元。本基金在初始封闭期内不上市交易,亦不对外追加发行基金单位,但在存续期内可以增加基金单位总额并相应增加受益人持有的单位数额的形式来派发每年的收益。
3.本基金存续期:本基金自成立起初始三年为封闭式单位信托投资基金,期满前根据受益人大会决议并经主管机关批准可以延长封闭期(最长不超过十年),或转为开放式投资基金,及或转为经理人发起的另一名下的投资基金。
4.本基金资产由下列部分构成:
(1)发售基金单位的资金收入;。
(2)利用上述资金所进行的投资或该等投资所形成的财产;。
(3)出售或转让上述投资或财产的资金收入;。
(4)上述投资或财产在存续过程中所形成的增值、溢价及其它非营业性收入;。
(5)将有关收益进行再投资所获得的收入。
信托人(签章):_________经理人(签章):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基金资产信托合同篇十三
协议单位:
供货单位(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
需货单位(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
受托单位(简称丙方)________________。
承兑单位(简称丁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为____事需向甲方订购____货价____元。因暂时缺少资金,而甲方要求及时收回货款。现根据财产信托业务的有关规定,甲方特将上述乙方订购的设备(物资)信托给丙方,丙方受托后按甲方的要求出售于乙方,并相应提供融资,乙方以分期付款方式向丙方支付货款,丁x同意承担乙方延付货款的承兑责任。为此,四方共同订立本协议,以资信守。
第一条订货。
乙方按照自己的需要向甲方订购上述设备(物资),甲、乙双方已于______年__月__日签订了__号供货合同。双方确认供货合同的各项规定。丙方受理上述设备(物资)的信托后,对有关交货日期、数量、质量、维修保养等事项概不负责,由甲、乙双方按原供货合同的规定处理。
第二条信托。
甲方向丙方提出的财产信托总金额为____元,信托期限为______年______月。
甲、丙双方有关财产信托的具体事项,另订“财产信托合同”。
第三条延付。
丙方受理甲方提出的财产信托后,负责向乙方出售,由于乙方暂时无力支付货款,要求延期付款,并愿承担相应的利息。丁x同意担保乙方到期付款责任。有关延期付款事项,由乙、丙、丁三方另订“延期付款合同”。
第四条融资。
上述信托财产的交付,仍按甲、乙双方原订供货合同的有关规定,由甲方直接发运乙方。但甲方应将发票、运单等交易单证交付丙方,由丙方转送丁x,再由丁x督促乙方按规定办妥银行承兑手续,丙方在收到银行承兑汇票二天内,按承兑汇票的总金额一次向甲方垫付货款。
第五条还偿。
乙方向丙方延期支付的货款,视同丙方对乙方的贷款,以月息______‰按季计收利息。延付的货款采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方式,乙方于承兑汇票到期日前将承兑票款交存丁x,丙方于承兑汇票到期日主动向丁x收取承兑票款。乙主如不按规定向丁x交存承兑票款,丁x除应于到期日凭票支付外,即按银行承兑契约的有关规定,对乙方执行扣款,并处以罚金、罚息。
第六条费用。
甲方向丙方支付财产信托手续费为信托金额的______‰,共计______元,于甲方收到丙方垫付财产信托货款后二天内支付。
乙方向丁x支付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手续费______元,于丁x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时付清。
第七条附则。
本协议经甲、乙、丙、丁四方正式签章生效,任何一方不得中途解约,违约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办理。
甲方______________(公章)乙方______________(公章)。
代表人__________(签章)代表人__________(签章)。
丙方__________(公章)丁方__________(公章)。
代表人__________(签章)代表人__________(签章)。
基金资产信托合同篇十四
所谓资金信托,指委托人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信托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按照委托人数目的不同,资金信托又能分为单独资金信托和集合资金信托。信托公司接受单个委托人委托的即为单独资金信托,接受两个或两个以上委托人委托的,则为集合资金信托。
委托方:姓名,年龄,国籍,住(居)所地××。
受托方:姓名,年龄,国籍,住(居)所地××。
鉴于委托方有意将资产用于在中国境内进行投资,受托方愿意对委托方的信托资产以自己名义进行管理,同时,双方亦对信托资产的保值增值抱有足够信心,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委托人得以自己拥有完全所有权的资产托付受托人进行投资、管理。
第二条受托人得以自己的名义对信托资产进行投资、管理,并不得将自己的财产或受托的除委托人外的资产相混同。
第三条受托人得以自己的名义将信托资产投入拟设立的投资管理公司,并以该公司股东的名义进行管理。
第四条受托人不得以该信托资产的任何法律形态对他人设置任何形式的担保。
第五条信托资产的任何法律形态均不构成受托人的遗产。受托人的继承人不享有该信托财产的继承权。
第六条受托人不得以信托资产用于偿还自己或他人的债务。
第七条委托人与受托人均认可本合同记载的信托资产,其受益人为委托人或委托人的合法继承人。
第八条委托人在本合同生效后,有权指定信托财产的其他受益人。委托人一旦指定其他受益人,非经受益人同意,不得再行变更受益人或终止委托,也不得处分受益人的权利。
第九条委托人与受托人、受益人之间的信托关系不因委托人或受托人死亡、破产或丧失行为能力而消灭。
当委托人为受益人时,若受托人死亡、破产或丧失行为能力,则信托关系终止。
第二章信托资产。
第十条本合同所指信托资产当前为元现金以及受托人接受委托后将该资金投入投资发展公司后形成的任何法律形态的资产。可以是现金、股权、股息的任何形式或混合形式。
第十一条受托人破产时,信托资产不属于其破产财产,受托人死亡时,亦不属于其遗产。
第十二条受托人的任何债权人均不得对信托资产强制执行。但基于处理信托事务所发生的权利,不在此限。
第十三条信托资产的管理方法,得经委托人、受托人及受益人之同意变更。
第十四条信托资产之管理方法因情事变更致不符合受益人之利益时,委托人、受益人或受托人得申请法院变更之。
第三章信托权利。
第十五条受益人因信托之成立而享有信托利益,受益人可放弃其享有信托利益之权利。
第四章信托资产管理方法。
第十六条本合同所载的信托资产,由受托人将法律形态的现金全部投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受托人成为该公司的股东。
第十七条受托人成为该公司股东后,应推举或委托委托人作为股东代表以受托人名义行使股东权利直至该公司终止或受托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八条受托人应推举委托人出任公司董事参予公司的管理。
第十九条受托人之信托行为得享有报酬,计算标准为信托资产投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后所获红利的%。
第六章信托之监督。
第二十条信托资产的监督机关为拟设立的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后,凡受托人、委托人、受益人或利害关系人为信托事务申请公司核查,公司应选派必要人员进行检查,并就信托资产的状况出具证明。
第七章信托的终止。
第二十一条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等事由出现,信托关系即行终止。
第二十二条信托关系终止时,信托资产的归属按下列顺序处理:
1.享有全部信托利益的受益人;。
2.委托人或其继承人。
第二十三条信托关系终止时,受托人应就信托事务之处理作成结算书及报告书,并取得受益人、信托监察人或其他归属权利人之认可。
第八章合同的生效及其它。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在委托人将信托资产交付受托人后生效。
第二十五条受托人将信托资产投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而取得的股权证明构成本合同的附件,而任何与此股权有关的公司文件均系信托行为的必不可少的书面证明。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一式四份,委托人一份,受托人一份,受益人一份,信托监督人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七条凡因本合同所生纠纷,均由合同履行地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协商一致可以增加。
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
基金资产信托合同篇十五
甲方(抵押人):
乙方(抵押权人):
甲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法律规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予乙方,作为甲方对乙方所负债务的担保,为明确双方责任,恪守信用,双方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信的原则,经共同协商,特签定本合同。
第一条宗地坐落于区街号,面积平方米,土地用途,使用年限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土地使用证编号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编号。
经评估,并由市国土资源局确认(备案)使用权总价值为(人民币大写)元,许可抵押限额为(人民币大写)元。该宗地曾于年月日抵押予,期限为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担保债务为(人民币大写)元。
第二条甲方根据土地使用权抵押许可抵押的限额,将上述土地使用权全部(部分)抵押给乙方,土地范围已经双方确认(见附图)。
第三条担保价值为(人民币大写)元。
第四条设定抵押之土地使用权担保范围为被担保债务的本金、利息、罚金、违约金、有关税费和乙方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
第五条抵押期限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六条抵押期间,已设定的土地使用权由甲方占管。甲方应保证土地的完整。甲方在占管期间未征得乙方书面同意,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土地及地上附着物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以及作其它权属处分,乙方对抵押物有检查监督权。
第七条发生自然灾害造成抵押物和附着物毁损时,甲方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损失并及时通知乙方。
第八条抵押期间,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应企业兼并、更名、分立或死亡时,应通知对方并由新的.企业或继承人、遗产受赠人继续履行本合同。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落实债务、债权关系、承担本合同的权利、义务,并于发生变更后三十日共同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抵押变更登记。
第九条违约责任:需要变更合同条款或解除合同的,当事人需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得到对方认可后,应签定本合同补充文本。否则为违约。任何一方无权单方面变更、解除合同。
第十条甲方逾期不能履行债务或未按抵押合同规定履行债务,乙方有权依法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处分抵押的土地使用权。
第十一条乙方申请处分抵押土地使用权时,应当书面通知甲方或其他当事人。
第十二条乙方可采取转让方式处分抵押物,也可委托土地所在地的土地管理部门处分抵押物。
第十三条处分抵押土地使用权所得款项,按下列顺序分配:
1、支付处分抵押物的费用;
2、扣缴抵押物应当缴纳的税费;
3、支付划拔土地使用权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
4、偿还抵押权人的债权本息、罚金、违约金和乙方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
5、剩余价款交还抵押人。
第十四条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五条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甲、乙双方应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抵押登记,领取《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第十六条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调解,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甲方债务履行完毕,抵押合同即告终结。甲、乙双方应于履行终结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注销登记。
第十八条抵押合同期满,经甲、乙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抵押合同可延期或续期,并报原登记机关备案。
第十九条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并经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后生效。
第二十条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登记部门壹份。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银行帐号:
法定地址:
委托代理人(签字):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银行帐号:
法定地址: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年月日。
登记机关(盖章)。
基金资产信托合同篇十六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和《_________》的有关精神和要求,_________银行和_________管理公司本着共同发起_________,将募集的资金投资于能产生良好效益的经济领域,以使投资人获得尽可能高的投资回报和较丰厚的资本增值的宗旨,经平等协商并形成共识后,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释义。
除本契约其他条款另有规定外,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意义:
本基金指根据本契约规定所设立的_________。
基金单位指代表本基金一定资产份额的最小等份。
人指我国民法典所指的民事活动的参与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受益人指持有本基金所发行的单位份额并依据本契约规定享有相应的资产实际所有权、收益分配权、剩余资产分配权、受益人大会表决权等权益及承担本契约和本基金章程和现行法规规定的义务的人。
主管机关指对基金实施行政管理职能的政府机构,本契约中通指_________。
经理人根据基金管理规定,作为本基金的主要发起人和本契约的缔结人之一,受信托人委托将本基金资产做投资管理活动的人。在本契约中专指_________管理公司或其继任人。
投资指经理人将本基金资金以购买任何股票、债券、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及其它有价证券及其所应占的资金份额,或以对企业进行参股等项目为资金运用的对象进而获取相应之利益的行为。
信托人指根据基金管理规定,作为本契约的缔约人之一,按本契约规定对本基金资产进行保管的人,在本契约中专指_________银行或其继任人。会计年度指公历每年的1月1日起至当年的12月31日止的期间。
年初资产净值指本基金在每会计年度开始后第一个估值日的资产净值。
受益凭证指根据基金管理规定由信托人和经理人为募集本基金资金而向受益人签发的有价证券,在本契约中通指经主管机关批准的证券存折。
单位持有人指登录在受益人名册上的每一基金单位的实际持有人,同时通指本基金的所有受益人。
受益人名册指本契约第四条所述的记载有关本基金受益人名称、地址、持有单位份额等资料的登记名册。
登记人指受信托人委托负责受益人名册登录和保管工作的人或机构.本契约专指深圳证券登记公司。
交易日指国内有合法证券交易活动的证券交易所或证券商或银行的任一营业日。
关连人泛指下列三种人:
1.直接或间接拥有经理人或信托人总股份额30%或以上普通股或表决权的人;
2.受上述1.项所指的人控股的人;
3.由经理人或信托人直接或间接拥有总股份额30%或以上普通股或表决权的人。
估值指根据本契约第六条规定所对本基金有关资产或债权的价值进行评估的活动。
估值日指经理人按本契约规定进行资产净值计算并公布的任一交易日。
首次发行费指本契约第七条所指的首次发行费。
经理年费指经理人根据本契约第十三条3款规定所应享有的款额。
资产净值指根据本契约第六条规定的本基金或本基金发行的一个基金单位(根据上下文要求而定)所拥有或代表的资产价值。
信托年费指信托人根据本契约第十二条3款规定所应享有的款额。
核数师指根据本契约规定由经理人经信托人同意后所指定的对本基金会计帐目进行核数的公认专业机构及其专业人员。
一般决议指在根据本契约第十条规定召开的受益人大会上由占表决权总票数50%或以上票数通过的决议。
特别决议指根据本契约第十条规定召开的受益人大会上占表决权总票数75%或以上票数通过的决议。
会计结算日指本契约规定的本基金存续期间的每年12月31日。
待分配收益账户指本契约规定的专供存放待分配收益资金的账户。
收益分配日指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每会计年度终了后经信托人提出并由受益人大会确定的该会计年度的收益分配过户截止日,该日不得超出该会计年度的会计结算日后三个月期间。本基金章程指《_________章程》及其今后的修改或增补部分。
基金管理规定指《_________》。
计价日指本基金每一估值日以前最近之证券交易日或股权估价日或房地产评估日。
第二条本基金。
1.本基金名称:_________。
2.本基金发行规模:本基金最高发行限额为_________万单位,最低发行额为_________万单位,每一基金单位面额为人民币壹元。本基金在初始封闭期内不上市交易,亦不对外追加发行基金单位,但在存续期内可以增加基金单位总额并相应增加受益人持有的单位数额的形式来派发每年的收益。
3.本基金存续期:本基金自成立起初始三年为封闭式单位信托投资基金,期满前根据受益人大会决议并经主管机关批准可以延长封闭期(最长不超过十年),或转为开放式投资基金,及或转为经理人发起的另一名下的投资基金。
4.本基金资产由下列部分构成:
(1)发售基金单位的资金收入;
(2)利用上述资金所进行的投资或该等投资所形成的财产;
(3)出售或转让上述投资或财产的资金收入;
(4)上述投资或财产在存续过程中所形成的增值、溢价及其它非营业性收入;
(5)将有关收益进行再投资所获得的收入;
(6)除上述项目外的其它杂项收入。
5.本基金的上述资产(以下统称本基金资产)由信托人按信托原则在名义上持有,本基金的所有投资人(或受益人)为实际持有人。
6.信托人应为上述资产开立独立于自有资产或他人资产之外的单独账户进行保管和持有;本基金的一切对外业务活动均以本基金名义出现。
7.信托人、经理人或受益人均不能依据本契约对本基金资产享有留置权、抵押权或其它优先权。
8.本基金出于投资经营上的要可以随时向外借入以现金或其它资产形式体现的资金;本基金借款余额不能超过本基金在该会计年度的年初资产净值。本基金的上述借款可来源于信托人、经理人或关连人,但该等借款利率一般不应高于当期同业的通常利率水平。
第三条本基金单位的发行、受益凭证和持有人。
1.本基金单位的发售对象、发行办法和发行期限按主管机关核准的招募说明书所列实施。
2.每一基金单位的面值为人民币壹元,发售价格为人民币壹元,另加收发售价格3%的首次发行费。
3.本基金单位和受益凭证均以记名的书面凭证形式发行,每一受益凭证(交易手)为1000基金单位。
基金资产信托合同篇十七
鉴于委托方有意将资产用于在中国境内进行投资,受托方愿意对委托方的信托资产以自己名义进行管理,同时,双方亦对信托资产的保值增值抱有足够信心,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委托人得以自己拥有完全所有权的资产托付受托人进行投资、管理。
第二条受托人得以自己的名义对信托资产进行投资、管理,并不得将自己的财产或受托的除委托人外的资产相混同。
第三条受托人得以自己的名义将信托资产投入拟设立的投资管理公司,并以该公司股东的名义进行管理。
第四条受托人不得以该信托资产的任何法律形态对他人设置任何形式的担保。
第五条信托资产的任何法律形态均不构成受托人的遗产。受托人的继承人不享有该信托财产的继承权。
第六条受托人不得以信托资产用于偿还自己或他人的债务。
第七条委托人与受托人均认可本合同记载的信托资产,其受益人为委托人或委托人的合法继承人。
第八条委托人在本合同生效后,有权指定信托财产的其他受益人。委托人一旦指定其他受益人,非经受益人同意,不得再行变更受益人或终止委托,也不得处分受益人的权利。
第九条委托人与受托人、受益人之间的信托关系不因委托人或受托人死亡、破产或丧失行为能力而消灭。
当委托人为受益人时,若受托人死亡、破产或丧失行为能力,则信托关系终止。
第十条本合同所指信托资产当前为元现金以及受托人接受委托后将该资金投入投资发展公司后形成的任何法律形态的`资产。可以是现金、股权、股息的任何形式或混合形式。
第十一条受托人破产时,信托资产不属于其破产财产,受托人死亡时,亦不属于其遗产。
第十二条受托人的任何债权人均不得对信托资产强制执行。但基于处理信托事务所发生的权利,不在此限。
第十三条信托资产的管理方法,得经委托人、受托人及受益人之同意变更。
第十四条信托资产之管理方法因情事变更致不符合受益人之利益时,委托人、受益人或受托人得申请法院变更之。
第十五条受益人因信托之成立而享有信托利益,受益人可放弃其享有信托利益之权利。
第十六条本合同所载的信托资产,由受托人将法律形态的现金全部投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受托人成为该公司的股东。
第十七条受托人成为该公司股东后,应推举或委托委托人作为股东代表以受托人名义行使股东权利直至该公司终止或受托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八条受托人应推举委托人出任公司董事参予公司的管理。
第十九条受托人之信托行为得享有报酬,计算标准为信托资产投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后所获红利的%。
第二十条信托资产的监督机关为拟设立的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后,凡受托人、委托人、受益人或利害关系人为信托事务申请公司核查,公司应选派必要人员进行检查,并就信托资产的状况出具证明。
第二十一条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等事由出现,信托关系即行终止。
第二十二条信托关系终止时,信托资产的归属按下列顺序处理:
1.享有全部信托利益的受益人;。
2.委托人或其继承人。
第二十三条信托关系终止时,受托人应就信托事务之处理作成结算书及报告书,并取得受益人、信托监察人或其他归属权利人之认可。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在委托人将信托资产交付受托人后生效。
第二十五条受托人将信托资产投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而取得的股权证明构成本合同的附件,而任何与此股权有关的公司文件均系信托行为的必不可少的书面证明。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一式四份,委托人一份,受托人一份,受益人一份,信托监督人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七条凡因本合同所生纠纷,均由合同履行地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协商一致可以增加。
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
20xx年xx月xx日。
基金资产信托合同篇十八
合同编号:
甲方(转让人):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乙方(受让人):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甲方拥有位于市路占地面积为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
甲方拟将该土地使用权及与之相关的项目开发权转让给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现根据我国现行土地转让及开发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合同所指土地及其开发的实际情况,自愿达成如下合同,供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转让土地基本情况。
1、土地座落位置:
2、土地使用权面积:
3、已批准的容积率为:
4、已批准的建筑面积:(其中:非住宅平方米,住宅平方米。)。
5、土地规划用途:
6、土地使用期限:
7、土地现状:
8、国有土地使用证号:
9、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号:
10、地号:
第二条其他权利状况。
2、甲方确认为取得本合同所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已支付了一切应付款项、费用,不存在债权、债务争议。
并承担转让前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及一切法律经济责任。
第三条文件的提供。
1、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下列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甲方营业执照(出示原件或提供复印件)。
2、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下列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乙方营业执照(出示原件或提供复印件)。
第四条转让期限。
1、本合同所述土地使用权转让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上述第一条所述土地使用权归乙方所有,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3、在转让期限内,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甲方不得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五条转让价格。
2、上述转让价格包含甲方转让该土地的使用权应付的一切款项、费用;
3、乙方在受让后获准增加或减少建筑面积,与甲方无关,不作为增加或减少乙方向甲方支付转让款的依据。
第六条支付方式。
1、支付。
(1)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乙方应支付本合同转让价款%给甲方。
(3)在规划国土部门根据甲乙双方共同申请将涉及转让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办理到乙方或其指定人名下后个工作日内,乙方应支付本合同转让价款的%给甲方。
(4)在乙方根据项目开发需要,将原规划的办公、商场功能报批为商住功能后个工作日内,乙方应支付本合同转让价款的%给甲方。
(5)在乙方获准开工后天内,乙方应支付本合同余下转让价款给甲方。
2、甲方收取本合同转让价款的开户银行为:帐号为:;甲方亦可书面通知乙方有关甲方收款或委托第三人收款的新的银行及帐号:。
3、甲方收取乙方款项,应按规定开具发票予乙方或乙方指定的单位或个人。
第七条资料的交付及手续的办理。
1、在本合同生效后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将涉及转让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出让合同书、红线图等原件资料给乙方。
2、在本合同生效后天内,甲乙双方备齐有关资料共同向市规划国土部门申请办理本合同所指土地的使用权转让登记手续更名过户手续。
第八条税费的负担。
在本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更名过户过程中,涉及到政府主管部门及政府部门指定的机构应收取的各种税费,均由甲方承担,如按规定应由甲乙双方分担的,亦由甲方以乙方名义支付,乙方应承担的部分,已由其以转让价款方式体现在支付给甲方的价款中。
第九条转让的法律状况。
2、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登记以前,有关该地块产权瑕疵所引起的风险、责任,由甲方承担;自房地产登记机关核准转让登记之日起,有关该地块的风险和责任由乙方承担。
3、甲方为取得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所需支付的一切款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政府回填绿化费)、债务、责任,由其自行承担,不因本合同的生效及转让登记手续的办理而转移。
第十条甲方的违约责任。
1、在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或拖延履行本合同应尽义务超过三十个工作日,视甲方构成根本性违约。
甲方应双倍返还乙方定金,退还已收乙方的转让款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给乙方。
2、因甲方隐瞒事实真相,出现第三人对本合同所指的土地使用权出现权利或其他甲方的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视甲方单方违约,甲方按本条第1款规定向乙方承担责任。
3、甲方迟延履行本合同的规定义务未达到根本性违约,应按乙方已付转让款每日万分之二点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4、因甲方原因,在转让给乙方的土地使用权设定或债务,影响乙方项目的开展,乙方有权将应付甲方的转让价款直接支付给主张权利的债权人,并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乙方的违约责任。
2、乙方迟延支付转让价款给甲方,应按迟延额每日万分之支付违约金给甲方,逾期三十个工作日,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按本合同总价款的%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
3、出现上述情况造成本合同终止,乙方需将从甲方处取得的有关本项目的资料原件以及后续开发取得的文件资料无偿移交回甲方。
甲方。
乙方。
基金资产信托合同篇十九
委托方:
受托方:
鉴于委托方有意将资产用于在中国境内进行投资,受托方愿意对委托方的信托资产以自己名义进行管理,同时,双方亦对信托资产的保值增值抱有足够信心,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委托人得以自己拥有完全所有权的资产托付受托人进行投资、管理。
第二条受托人得以自己的名义对信托资产进行投资、管理,并不得将自己的财产或受托的除委托人外的资产相混同。
第三条受托人得以自己的名义将信托资产投入拟设立的投资管理公司,并以该公司股东的名义进行管理。
第四条受托人不得以该信托资产的任何法律形态对他人设置任何形式的担保。
第五条信托资产的任何法律形态均不构成受托人的遗产。受托人的继承人不享有该信托财产的继承权。
第六条受托人不得以信托资产用于偿还自己或他人的债务。
第七条委托人与受托人均认可本合同记载的信托资产,其受益人为委托人或委托人的合法继承人。
第八条委托人在本合同生效后,有权指定信托财产的其他受益人。委托人一旦指定其他受益人,非经受益人同意,不得再行变更受益人或终止委托,也不得处分受益人的权利。
第九条委托人与受托人、受益人之间的信托关系不因委托人或受托人死亡、破产或丧失行为能力而消灭。
当委托人为受益人时,若受托人死亡、破产或丧失行为能力,则信托关系终止。
第二章信托资产。
第十条本合同所指信托资产当前为元现金以及受托人接受委托后将该资金投入投资发展公司后形成的任何法律形态的资产。可以是现金、股权、股息的任何形式或混合形式。
第十一条受托人破产时,信托资产不属于其破产财产,受托人死亡时,亦不属于其遗产。
第十二条受托人的任何债权人均不得对信托资产强制执行。但基于处理信托事务所发生的权利,不在此限。
第十三条信托资产的管理方法,得经委托人、受托人及受益人之同意变更。
第十四条信托资产之管理方法因情事变更致不符合受益人之利益时,委托人、受益人或受托人得申请法院变更之。
第三章信托权利。
第十五条受益人因信托之成立而享有信托利益,受益人可放弃其享有信托利益之权利。
第四章信托资产管理方法。
第十六条本合同所载的信托资产,由受托人将法律形态的现金全部投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受托人成为该公司的股东。
第十七条受托人成为该公司股东后,应推举或委托委托人作为股东代表以受托人名义行使股东权利直至该公司终止或受托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八条受托人应推举委托人出任公司董事参予公司的管理。
第五章信托报酬。
第十九条受托人之信托行为得享有报酬,计算标准为信托资产投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后所获红利的%。
第六章信托之监督。
第二十条信托资产的监督机关为拟设立的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后,凡受托人、委托人、受益人或利害关系人为信托事务申请公司核查,公司应选派必要人员进行检查,并就信托资产的状况出具证明。
第七章信托的终止。
第二十一条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等事由出现,信托关系即行终止。
第二十二条信托关系终止时,信托资产的归属按下列顺序处理:
1.享有全部信托利益的受益人;。
2.委托人或其继承人。
第二十三条信托关系终止时,受托人应就信托事务之处理作成结算书及报告书,并取得受益人、信托监察人或其他归属权利人之认可。
第八章合同的生效及其它。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在委托人将信托资产交付受托人后生效。
第二十五条受托人将信托资产投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而取得的股权证明构成本合同的附件,而任何与此股权有关的公司文件均系信托行为的必不可少的书面证明。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一式四份,委托人一份,受托人一份,受益人一份,信托监督人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七条凡因本合同所生纠纷,均由合同履行地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协商一致可以增加。
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基金资产信托合同篇二十
为方便纳税人税费的缴纳,加快资金清算速度,实现“一户通”扣缴税费,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纳税人授权地税机关与其开户银行鉴订委托扣缴协议的要求,就甲方通过“一户通”系统委托扣缴税费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根据纳税人的授权委托乙方通过“一户通”系统办理地方税、费、基金的收取并进行资金清算。
二、双方承诺共同遵守《“一户通”系统业务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接受中国人民银行________支行对委托缴税业务的管理。
三、为确保该项业务的正常运行,双方承诺严格履行各自的职责。
(一)甲方职责:
1、负责与纳税人签订扣款协议书,负责分户扣款协议书信息的采集、维护工作。
2、按乙方提供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建设、管理本单位的扣缴网络系统,并与乙方联网,保证本单位扣缴网络系统的正常运行。
3、负责向纳税人发放纳税通知和提供完税凭证;受理纳税人投诉,负责解释有关扣缴数据的查询;对确认应减收或补收的,负责处理退款或补收等相关事宜;对通过“一户通”系统办理委托缴税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4、通过“一户通”系统办理的委托扣款款项必须经过付款授权。甲方生成的电子数据必须符合系统规定的要求,并在当期扣缴期限开始前,向乙方提供规定格式的委托扣款数据信息。
5、因业务发展等原因要求变更业务需求时,应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经甲、乙双方共同研究后,制定落实应用开发和调试计划。
(二)乙方职责:
1、负责“一户通”系统的'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制定。技术规范和标准调整时,应提前通知甲方。
2、协助甲方进行用户端程序(包括通信程序或接口程序)的开发。
3、负责与浙江省金融机构间有关委托缴税业务及技术的协调。
4、负责“一户通”系统收费数据信息的接收、转发。
5、负责制定并落实相应的内控管理制度,维持系统的安全运行,资金清算的顺利进行。
6、负责协调扣缴税款的资金划转事宜。
四、费用标准及付款方式。甲方在正式运行“一户通”系统后,按核定支付标准在每年9月30日前一次性向乙方支付。
五、本协议经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且长期有效。但因缴款业务等外部环境变化,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对本协议的有关条款进行修改,在双方对有关条款的修改未达成一致前,仍按原条款执行。
六、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七、本协议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中国人民银行____中心支行一份。
甲方代表:乙方代表: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日期:日期:
基金资产信托合同篇二十一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和《_________市投资信托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精神和要求,_________银行_________分行和_________基*管理公司本着共同发起“_________基金”,将募集的资金投资于能产生良好效益的经济领域,以使投资人获得尽可能高的投资回报和较丰厚的资本增值的宗旨,经平等协商并形成共识后,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释义。
除本契约其他条款另有规定外,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意义:
1.本基金:指根据本契约规定所设立的_________基金。
2.基金单位:指代表本基金一定资产份额的最小等份。
3.人:指我国民法典所指的民事活动的参与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4.受益人:指持有本基金所发行的单位份额并依据本契约规定享有相应的资产实际所有权、收益分配权、剩余资产分配权、受益人大会表决权等权益及承担本契约和本基金章程和现行法规规定的义务的人。
5.主管机关:指对基金实施行政管理职能的政府机构,本契约中-通指中国人*银行_________市分行。
6.经理人:根据基金管理规定,作为本基金的主要发起人和本契约的缔结人之一,受信托人委托将本基金资产做投资管理活动的人。在本契约中专指_________基*管理公司或其继任人。
7.投资:指经理人将本基金资金以购买任何股票、债券、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及其它有价证券及其所应占的资金份额,或以对企业进行参股等项目为资金运用的对象进而获取相应之利益的行为。
8.信托人:指根据基金管理规定,作为本契约的缔约人之一,按本契约规定对本基本资产进行保管的人,在本契约中专指_________银行_________市分行或其继任人。
9.会计年度:指公历每年的1月1日起至当年的12月31日止的期间。
10.年初资产净值:指本基金在每会计年度开始后第一个估值日的资产净值。
11.受益凭证:指根据基金管理规定由信托人和经理人为募集本基金资金而向受益人签发的有价证券,在本契约中-通指经主管机关批准的证券存折。
12.单位持有人:指登录在受益人名册上的每一基金单位的实际持有人,同时通指本基金的所有受益人。
13.受益人名册:指本契约第四条所述的记载有关本基金受益人名称、地址、持有单位份额等资料的登记名册。
14.登记人:指受信托人委托负责受益人名册登录和保管工作的人或机构,本契约中专指_________证券登记公司。
15.交易日:指国内有合法证券交易活动的证券交易所或证券商或银行的任一营业日。
16.关连人:泛指下列三种人:
(1)直接或间接拥有经理人或信托人总股份额30%或以上普通股或表决权的人;
(2)受上述(1)项所指的人控股的人;
(3)由经理人或信托人直接或间接拥有总股份额30%或以上普通股或表决权的人。
17.估值:指根据本契约第六条规定所对本基金有关资产或债权的价值进行评估的活动。
18.估值日:指经理人按本契约规定进行资产净值计算并公布的任一交易日。
19.首次发行费:指本契约第七条所指的首次发行费。
20.经理年费:指经理人根据本契约第十三条三款规定所应享有的款额。
21.资产净值:指根据本契约第六条规定的本基金或本基金发行的一个基金单位(根据上下文要求而定)所拥有或代表的资产价值。
22.信托年费:指信托人根据本契约第十二条(3)款规定所应享有的款额。
23.核数师:指根据本契约规定由经理人经信托人同意后所指定的对本基金会计帐目进行核数的公认专业机构及其专业人员。
24.一般决议:指在根据本契约第十条规定召开的受益人大会上由占表决权总票数50%或以上票数通过的决议。
25.特别决议:指根据本契约第十条规定召开的受益人大会上占表决权总票数75%或以上票数通过的决议。
26.会计结算日:指本契约规定的本基金存续期间的每年12月31日。
27.待分配收益账户:指本契约规定的专供存放待分配收益资金的账户。
28.收益分配日:指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每会计年度终了后经信托人提出并由受益人大会确定的该会议年度的收益分配过户截止日,该日不得超过该会计年度的会计结算日后三个月期间。
29.基金管理规定:指《_________基金章程》及其今后的修改或增补部分。
30.基金管理规定:指《_________市投资信托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31.计价日:指本基金每一估值日以前最近之证券交易日或股权估价日或房地产评估日。
第二条本基金。
1.本基金名称:_________基金。
2.本基金发行规模:本基金最高发行限额为30000万单位,最低发行额为18000万单位,每一基金单位面额为人民币壹元。本基金在初始封闭期内不上市交易,亦不对外追加发行基金单位,但在存续期内可以增加基金单位总额并相应增加受益人持有的单位数额的形式来派发每年的收益。
3.本基金存续期:本基金自成立起初始三年为封闭式单位信托投资基金,期满前根据受益人大会决议并经主管机关批准可以延长封闭期(最长不超过十年),或转为开放式投资基金,及或转为经理人发起的另一名下的投资基金。
4.本基金资产由下列部分构成:
(1)发售基金单位的资金收入;
(2)利用上述资金所进行的投资或该等投资所形成的财产;
(3)出售或转让上述投资或财产的资金收入;
(4)上述投资或财产在存续过程中所形成的增值、溢价及其它非营业性收入;
(5)将有关收益进行再投资所获得的收入;
(6)除上述项目外的其它杂项收入。
5.本基金的上述资产(以下统称本基金资产)由信托人按信托原则在名义上持有,本基金的所有投资人(或受益人)为实际持有人。
6.信托人应为上述资产开立独立于自有资产或他人资产之外的单独账户进行保管和持有;本基金的一切对外业务活动均以本基金名义出现。
7.信托人、经理人或受益人均不能依据本契约对本基金资产享有留置权、抵押权或其它优先权。
8.本基金出于投资经营上的需要可以随时向外借入以现金或其它资产形式体现的资金;本基金借款余额不能超过本资金在该会计年度的年初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上述借款可来源于信托人、经理人或关连人,但该等借款利率一般不应高于当期同业的通常利率水平。
第三条本基金单位的发行、受益凭证和持有人。
基金资产信托合同篇二十二
鉴于委托方有意将资产用于在中国境内进行投资,受托方愿意对委托方的信托资产以自己名义进行管理,同时,双方亦对信托资产的保值增值抱有足够信心,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委托人得以自己拥有完全所有权的资产托付受托人进行投资、管理。
第二条受托人得以自己的名义对信托资产进行投资、管理,并不得将自己的财产或受托的除委托人外的资产相混同。
第三条受托人得以自己的名义将信托资产投入拟设立的投资管理公司,并以该公司股东的名义进行管理。
第四条受托人不得以该信托资产的任何法律形态对他人设置任何形式的担保。
第五条信托资产的任何法律形态均不构成受托人的遗产。受托人的继承人不享有该信托财产的继承权。
第六条受托人不得以信托资产用于偿还自己或他人的债务。
第七条委托人与受托人均认可本合同记载的信托资产,其受益人为委托人或委托人的合法继承人。
第八条委托人在本合同生效后,有权指定信托财产的其他受益人。委托人一旦指定其他受益人,非经受益人同意,不得再行变更受益人或终止委托,也不得处分受益人的权利。
第九条委托人与受托人、受益人之间的信托关系不因委托人或受托人死亡、破产或丧失行为能力而消灭。
当委托人为受益人时,若受托人死亡、破产或丧失行为能力,则信托关系终止。
第十条本合同所指信托资产当前为_______元现金以及受托人接受委托后将该资金投入投资发展公司后形成的任何法律形态的资产。可以是现金、股权、股息的任何形式或混合形式。
第十一条受托人破产时,信托资产不属于其破产财产,受托人死亡时,亦不属于其遗产。
第十二条受托人的任何债权人均不得对信托资产强制执行。但基于处理信托事务所发生的权利,不在此限。
第十三条信托资产的管理方法,得经委托人、受托人及受益人之同意变更。
第十四条信托资产之管理方法因情事变更致不符合受益人之利益时,委托人、受益人或受托人得申请法院变更之。
第十五条受益人因信托之成立而享有信托利益,受益人可放弃其享有信托利益之权利。
第四章信托资产管理方法。
第十六条本合同所载的信托资产,由受托人将法律形态的现金全部投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受托人成为该公司的股东。
第十七条受托人成为该公司股东后,应推举或委托委托人作为股东代表以受托人名义行使股东权利直至该公司终止或受托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八条受托人应推举委托人出任公司董事参予公司的管理。
第十九条受托人之信托行为得享有报酬,计算标准为信托资产投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后所获红利的%。
第六章信托之监督。
第二十条信托资产的'监督机关为拟设立的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后,凡受托人、委托人、受益人或利害关系人为信托事务申请公司核查,公司应选派必要人员进行检查,并就信托资产的状况出具证明。
第七章信托的终止。
第二十一条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等事由出现,信托关系即行终止。
第二十二条信托关系终止时,信托资产的归属按下列顺序处理:
1.享有全部信托利益的受益人;
2.委托人或其继承人。
第二十三条信托关系终止时,受托人应就信托事务之处理作成结算书及报告书,并取得受益人、信托监察人或其他归属权利人之认可。
第八章合同的生效及其它。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在委托人将信托资产交付受托人后生效。
第二十五条受托人将信托资产投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而取得的股权证明构成本合同的附件,而任何与此股权有关的公司文件均系信托行为的必不可少的书面证明。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一式四份,委托人一份,受托人一份,受益人一份,信托监督人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七条凡因本合同所生纠纷,均由合同履行地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协商一致可以增加。
委托人:_____。
受托人:_____。
受益人: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日。
_____年_____月____日。
_____年_____月____日。
基金资产信托合同篇二十三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和《深圳市投资信托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精神和要,将募集的资金投资于能产生良好效益的经济领域,以使投资人获得尽可能高的投资回报和较丰厚的资本增值的宗旨,经平等协商并形成共识后,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释义。
除本契约其他条款另有规定外,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意义:
1.本基金。
指根据本契约规定所设立的蓝天*金。
2.基金单位。
指代表本基金一定资产份额的最小等份。
3.当事人。
指我国民法典所指的民事活动的参与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4.受益人。
指持有本基金所发行的单位份额并依据本契约规定享有相应的资产实际所有权、收益分配权、剩余资产分配权、受益人大会表决权等权益及承担本契约和本基金章程和现行法规规定的义务的人。
5.主管机关。
指对基金实施行政管理职能的政府机构,本契约中-通指中国人*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
6.经理人。
根据基金管理规定,作为本基金的主要发起人和本契约的缔结人之一,受信托人委托将本基金资产做投资管理活动的人。在本契约中专指深圳蓝天*金管理公司或其继任人。
7.投资。
指经理人将本基金资金以购买任何股票、债券、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及其它有价证券及其所应占的资金份额,或以对企业进行参股等项目为资金运用的对象进而获取相应之利益的行为。
8.信托人。
指根据基金管理规定,作为本契约的缔约人之一,按本契约规定对本基本资产进行保管的人,在本契约中专指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或其继任人。
9.会计年度。
指公历每年的1月1日起至当年的12月31日止的期间。
10.年初资产净值。
指本基金在每会计年度开始后第一个估值日的资产净值。
11.受益凭证。
指根据基金管理规定由信托人和经理人为募集本基金资金而向受益人签发的有价证券,在本契约中-通指经主管机关批准的证券存折。
12.单位持有人。
指登录在受益人名册上的每一基金单位的实际持有人,同时通指本基金的所有受益人。
13.受益人名册。
指本契约第四条所述的记载有关本基金受益人名称、地址、持有单位份额等资料的登记名册。
14.登记人。
指受信托人委托负责受益人名册登录和保管工作的人或机构,本契约中专指深圳证券登*公司。
15.交易日。
指国内有合法证券交易活动的证券交易所或证券商或银行的任一营业日。
16.关连人。
泛指下列三种人:
(1)直接或间接拥有经理人或信托人总股份额30%或以上普通股或表决权的人;。
(2)受上述(1)项所指的人控股的人;。
(3)由经理人或信托人直接或间接拥有总股份额30%或以上普通股或表决权的人。
17.估值。
指根据本契约第六条规定所对本基金有关资产或债权的价值进行评估的活动。
18.估值日。
指经理人按本契约规定进行资产净值计算并公布的任一交易日。
19.首次发行费。
指本契约第七条所指的首次发行费。
20.经理年费。
指经理人根据本契约第十三条三款规定所应享有的款额。
21.资产净值。
指根据本契约第六条规定的本基金或本基金发行的一个基金单位(根据上下文要求而定)所拥有或代表的资产价值。
22.信托年费。
指信托人根据本契约第十二条(3)款规定所应享有的款额。
23.核数师。
指根据本契约规定由经理人经信托人同意后所指定的对本基金会计帐目进行核数的公认专业机构及其专业人员。
24.一般决议。
指在根据本契约第十条规定召开的受益人大会上由占表决权总票数50%或以上票数通过的决议。
25.特别决议。
指根据本契约第十条规定召开的受益人大会上占表决权总票数75%或以上票数通过的决议。
26.会计结算日。
指本契约规定的本基金存续期间的每年12月31日。
27.待分配收益账户。
指本契约规定的专供存放待分配收益资金的账户。
28.收益分配日。
指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每会计年度终了后经信托人提出并由受益人大会确定的该会议年度的收益分配过户截止日,该日不得超过该会计年度的会计结算日后三个月期间。
29.基金管理规定。
指《蓝天*金章程》及其今后的修改或增补部分。
30.基金管理规定。
指《深圳市投资信托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31.计价日。
指本基金每一估值日以前最近之证券交易日或股权估价日或房地产评估日。
第二条本基金。
1.本基金名称:蓝天*金。
2.本基金发行规模:本基金最高发行限额为30000万单位,最低发行额为18000万单位,每一基金单位面额为人民币壹元。本基金在初始封闭期内不上市交易,亦不对外追加发行基金单位,但在存续期内可以增加基金单位总额并相应增加受益人持有的单位数额的形式来派发每年的收益。
3.本基金存续期:本基金自成立起初始三年为封闭式单位信托投资基金,期满前根据受益人大会决议并经主管机关批准可以延长封闭期(最长不超过十年),或转为开放式投资基金,及或转为经理人发起的另一名下的投资基金。
4.本基金资产由下列部分构成:
(1)发售基金单位的资金收入;。
(2)利用上述资金所进行的投资或该等投资所形成的财产;。
(3)出售或转让上述投资或财产的资金收入;。
(4)上述投资或财产在存续过程中所形成的增值、溢价及其它非营业性收入;。
(5)将有关收益进行再投资所获得的收入。
信托人(签章):_________经理人(签章):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本文地址:http://www.xuefen.com.cn/zuowen/1873470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