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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忙贷款协议书篇一
乙 方:
双方代表经协商后,一致同意订立本合同书。
一、甲方委托乙方向金融机构或个人联系和安排约 万元人民币的借款(具体借贷金额由出借方评估审批后确定),用于经营周转及消费或装修,乙方接受委托。
二、甲方职责:1.提供借贷所需的真实性材料;2.积极配合办理相关手续;3.维护乙方权益。
三、乙方职责:1.充分发挥资源优势,认真负责加速办理所有借款手续,在金融机构或个人审批同意后,借款全额汇入甲方指定的帐号即视为成功;2.全面协调甲方与金融机构的关系;3.维护甲方权益。
四、甲方须承担的费用:1.利息(详见甲方与出借方问签订的相关合同、协议约定);2.评估费、公证费、融资费、监管费及担保费(详见甲方与评估公司、公证处、出借方、担保公司问签订的相关合同、协议约定);3.定金 元;4.居间服务费 元,甲方须在出借方审批成功,在房管局或其他相关部门办砰相关手续后一次性将贷款总额的居问费支付到乙方(定金冲抵居间费用)。
五、违约责任:1.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擅自撤销委托则视为违约;违约方即须支付人民币 元给守约方作为违约金;2.出借方贷款审批完毕后在房管局办理他项权证后,甲方保证支付全部居间服务费到乙方指定的帐号,每延误一天甲方按申请贷款总额千分之五向乙方支付滞纳金;3.如因国家政策调整及甲方未能达到担保或金融机构及个人贷款条件造成无法贷款的,乙方对此不承担违约责任。
六、其他:1.本合同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在履约完毕后自行终止;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4.本合同内容双方均有义务保守机密,不得擅自对外泄露;5.每笔贷款因不可抗力因素未能办成收取 元劳务费,每份评估报告收取二百元手续费(由计估公司收取),其余额费用全部退还。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帮忙贷款协议书篇二
委托方(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
受托方(简称“乙方”):
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通过平等、友好协商,自愿达成本协议,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甲方全权委托乙方向其合作贷款机构申请贷款事宜。
1、乙方自愿接受甲方的委托.并处理甲方向合作贷款机构申请贷款事宣。
2、乙方就受托范围内的申请贷款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
第二条 申请贷款金额
甲方委托乙方本次申请贷款金额为 万元人民币。
第三条 双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应根据贷款机构的.要求及时向乙方提供申请贷款所需的所有证件和相关资料,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及信息的真实、合法和完整。
2.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申请办理贷款:若甲方不协助乙方申请办理贷款,则本协议终止.甲方应承担乙方在前期代理申请贷款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如没有产生费用,则本协议终止.乙方无需赔偿甲方任何费用。
3.因甲方提供虚假资料或隐瞒相关事实所造成的后果全部由甲方承担,乙方据此可单方面终止本协议,甲方应承担乙方在前期代理贷款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如没有产生费用,则本协议终止,乙方无需赔偿甲方任何费用。
4.乙方应按贷款机构的要求及甲方的委托,积极为甲方办理贷款申请事宜。
5.贷款机构根据自身的标准及规则决定是否贷款给甲方,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超出贷款机构的标准及规则,实现甲方的借款诉求。
6.甲方有权随时了解贷款的进展情况,乙方有义务告知其真实情况。
7.甲方向贷款机构申请贷款过程中,由乙方全权负责为甲方向贷款机构提供申请资料、情况说明书,并负责相关的协调工作。
第五条 委托费用及付款方式
1、乙方代为申请办理贷款成功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贷款金额的__%作为办理贷款所产生的综合服务费(包括但不限于代办服务费、合同工本费、资料费、交通费等)。
2、甲方以方式支付乙方上述委托费用。
3、贷款机构需要客户交纳的与贷款相关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 委托费用的付款时间
1.在签订本协议后至贷款机构通知同意贷款给甲方前,甲方无需向乙方支付任何前期费用。
2.乙方代为申请办理贷款成功,则甲方在与贷款机构签订《借款合同》的当日内,将本协议约定的综合服务费、代理服务费全部支付给乙方。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在申请办理贷款过程中,凡是因甲方自身条件原因(如征信问题、负载比过高、担保物不足等)贷款机构不同意贷款,则本协议终止,甲、乙双方不相互赔偿任何费用。
2、若非贷款机构不同意原因甲方终止贷款申请,则甲方应向乙方支付 元人民币)作为在申请办理贷款过程中已产生的相关费用补偿。
3、若甲方未向乙方支付综合服务费、代理服务费,则甲方按日千分之五向乙方支付滞纳金。
第八条 因本协议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果,则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第九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并以利、充协议的方式子以确认。
第十条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盖章后及代表人签字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扰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方: 受托方:
手机号码: 代表人: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帮忙贷款协议书篇三
借 款 协 议
甲方(出借人):
身份证号码:
乙方(借款人):
身份证号码:
为了明确责任,恪守信用,在双方自愿、协商情况下特
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
一、借款金额(大写):
二、借款用途:借款人因需要,急需一笔资金。
三、借 款 利 率:______,按年收息,利随本清。
四、借 款 期 限:借款时间自___年___月___日 起至___年___月___ 日止。
五、还款日期和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违约责任:
借款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还款。如借款方不按期偿还借
款,出借方有权限期追回借款,并按合同规定____%计算加收逾期利息。
七、争议解决方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甲方所在的人民法院起诉 。
八、其他:
1、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
同。如一方当事人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在__日内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变更或解除后,借款方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息仍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偿付。
2、合同的附件:借据,收据。
3、合同经各方签字后生效,借款本息全部清偿后自动失效。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借款方、出借方各执一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借款人):
(签字、盖章):
年月日
乙方(出借人): (签字、盖章):年月日
借据
今借到人民币 元(本金),借款期限自起到 日止。
借款人:
证明人:
年月日
收据
年月日
帮忙贷款协议书篇四
甲方(委托人):
地址:
主办人:
账号:
电话:
传真:
邮编:
乙方(委托人):
银行
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电话:
传真:
丙方(借款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甲、乙、丙三方现将委托贷款事宜,本着自愿、诚信、互利、公平、三方协商一致同意的原则,签订委托贷款合同如下:
第一条甲方主办人
先生根据甲、乙、丙三方签订的本委托贷款合同的金额,将____先生在华人民币xx年率5.8%计人民币____万元整,存款税由存款人缴纳,一次性操作服务费10%计人民币____万元整,共计人民币____万元整,在款到位xx年的年利息和一次性综合服务费____万元整支付给____先生,由乙方受托银行____分行负责赔偿动款损失,其标准按动款时间每亿元每天按____元计算,支付给甲方主办人____先生,本金全部退回,所开立的____先生专用账户撤销。
第五条从____年____月____日起,不论国家利率如何调整,受托年利息5.8%仍然不变,由乙方受托银行中国银行____分行负责代收代付当年利息____万元整交给甲方主办人____先生,丙方逾期不能按时支付利息,每天每亿元按1750元计算赔偿给甲方,但最迟不准拖延15天。如超过15天还没支付利息,每亿元每天按15700元计算赔偿给甲方。如果超过两个月未付利息,不论何故,已借给丙方的资金由乙方受托银行负责追收,乙方受托银行不负责垫付。本委借方贷款合同终止,本金全部退回,所开立的____先生专用账户撤销。
第六条动款办法:存款方专用账户的资金,必须按时如期到位,正常履行合同时,委托方不准移动专用账户的资金,乙方受托银行根据银行法和根据本合同条款,不用再通过甲方可随时转款到丙方账户,实行专款专用,保证资金安全。但受托银行负责按时代收利息和追收到期本金,否则按本合同第五款执行。
第七条委托贷款时间:从20xx年____月起,到20xx年____月止,共计五年,具体条款如下:
甲方的责任:(委托方)
1、甲方主办人____先生负责按委托贷款合同规定的时间资金到位。
2、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收回每年利息和结算本金。
3、如甲方未能按时专款到位,按每天1570元赔偿丙方。但最迟不准超过15天,款仍未到位,每一天按15700元计算赔偿给丙方。如超过两个月款还不到位,不论何故,依法按违约赔偿,包括给丙方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的经济损失。
乙方的责任:(受托方)
1、为丙方存入委托贷款人民币xx年利息5.8%计人民币____万元整,一次性操作服务费10%计人民币____万元整,两项总计人民币____万元整,在款到位xx年计算,不足一年按一年算。
4、本委托贷款合同一式五分,甲、乙方各执一份。丙方执一份。自签字日期生效。
5、本合同翻印、复印、电传、过期一律无效。
甲方(委托人):主办人签字:
乙方(受托方):中国银行分行(公章)行长(签字):
丙方(用款方):法人代表签字:操作方(主办人)签字:
帮忙贷款协议书篇五
根据国家教委、财政部(19xx)教计字139号文件精神,________________大学______________系_____________专业________级学生_________(学号_________),自_______年至_______年共计向____________大学借贷无息贷款(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现在已归还(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贷款学生因在毕业前不能全部还清所欠贷款,根据国家教委、财政部(19xx)教财49号和_________大学______号文件精神,经贷款学生本人申请,并征得经济担保人_________同意和负责经济赔偿担保,特商签该协议如下:
1.协议还款期限为一年,自_______年_______月至_______年_______月止。贷款学生在此期限内可随时来人或通过邮局、银行汇款办理还款结算手续。
2.贷款学生在未还清全部所欠贷款之前,暂不发给毕业证书(含学位证书)。
3.根据“有贷必还”的原则,对未履行该协议,拖延还款期限者,学校有权向经济担保人追回其全部所欠贷款,并追收所欠贷款年额的5%的滞纳金。
贷款方(盖章):_________ 借款人(签字):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 经济担保人(或单位)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 (签章):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
帮忙贷款协议书篇六
____农信社贷字( )第 号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贷款人(牵头社):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贷款人(成员社):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贷款人(成员社):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贷款人(成员社):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贷款人(成员社):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借款人因扩大生产经营需要,向以上由牵头社和成员社组成的社团申请短期流动资金贷款,由保证人提供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和《河南省农村信用社社团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经各方当事人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贷款合同。
本合同中,除非法律规定和本合同条文另有约定,合同中的词语按照下列含义进行解释:
1.1 “社团贷款”指由牵头社和成员社组成的贷款社团,采用同一贷款合同(即本合同),按照商定的期限和条件向同一借款人提供的贷款。
1.2 “社团会议”指由牵头社组织召开或者牵头社应成员社提议召开,全体成员社参加,共同商议社团贷款相关事宜的组织。
1.3 “牵头社”指负责筹组贷款社团和受成员社委托负责贷款管理的信用社:“成员社”指接受牵头社邀请,自愿参加贷款社团,共同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信用社。
1.4 “承诺金额”指牵头社和成员社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金额。
1.5 “贷款承担比例”指牵头社和成员社的承诺金额占贷款总额的比例。
1.6 “贷款人”包括牵头社和成员社。
2.1 借款人是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实体,依法有权订立和履行本合同。
2.2 为本合同项下贷款而向牵头社和其他贷款人提供的会计报表及有关资料真实、完整、准确。
2.3 本合同签订之前无重大经济纠纷诉讼发生。
2.4 为履行本合同需要,在牵头社开立专门帐户。
2.5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并按期偿还本金和利息。
2.6 在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日或还本日前在牵头社开立的帐户上备足当期应付之利息或本金,并授权牵头社于约定的结息日或还本日从帐户主动划收。
3.1 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提供总额为人民币 万元的贷款。根据“自愿认贷,协商确定”的原则,各贷款人的承诺金额如下:
贷款人 承诺金额
_______县_______a农村信用合作社______万元
_______县_______b农村信用合作社______万元
_______县_______c农村信用合作社______万元
_______县_______d农村信用合作社______万元
_______县_______e农村信用合作社______万元
3.2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用途为 .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变本合同中确定的借款用途。
3.3 本合同项下贷款期限共_______个月,自 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_ 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3.4 在贷款期限内,借款的实际提款日和还款日以借据为准。
3.5 借据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除日期以外,其他记载事项如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
4.1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确定为月息_______‰。
4.2 自实际提款日起按日计息,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的20日,借款到期,利随本清。
4.3 本合同履行中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借款利率并应适用于本合同项下借款时,贷款人无需通知借款人即有权依规定按调整后的借款利率和方式计算利息。
5.1 贷款人应当按照各自承诺的贷款金额和第5.4条约定的时间发放贷款。
5.2 成员社本合同生效后,分别与借款人开立借款借据发放贷款。
5.3 贷款发放时,各成员社应根据本合同约定,将款项划到借款人在牵头社开立的专门帐户。
5.4 牵头社和各成员社发放的款项,均应在本合同生效之日的次日的营业终了前将款项划拨到帐。
6.1 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和用途提取和使用借款;
6.2 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不得提前归还借款;
6.3 按本合同之约定清偿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及利息;
6.4 自觉接受贷款人对本合同项下借款使用情况的调查、了解及监督;
6.5 积极配合贷款人对其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情况的调查、了解及监督,并有义务向贷款人提供相关各期的损益表、资产负债表等报表资料;
6.6 对贷款审查过程中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6.7 发生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时,应于事件发生后5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并保证立即归还借款本息。
6.8 对贷款人向其寄出或以其他方式送达的催收函或催收文件,签收后应在3日内将回执寄出;
6.9 如进行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合资、分立、减资、股权变动、重大资产转让以及其他足以影响贷款人权益实现的行动时,应至少提前30日通知贷款人,并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否则在清偿全部债务之前不得进行上述行为;
6.10 变更住所、通讯地址、营业范围、法定代表人等工商登记事项的,应在有关事项变更后7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6.11 如发生对其正常经营构成危险或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其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涉及重大经济纠纷、破产、财务状况的恶化等,应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
7.1 要求借款人提供与本借款相关的全部资料;
7.2 依本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从借款人帐户上划收依本合同约定借款人应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7.3 对借款人逃避监督、拖欠借款本金及利息或其他严重违约行为,有权实行信贷制裁,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单位予以通报,有权通过新闻媒体实现公告催收;
7.4 依本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向借款人提供借款,因借款人原因造成迟延的除外;
7.5 对借款人提供的有关其债务、财务、生产、经营等方面的资料及情况保密,但本合同另有约定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8.1 借款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
8.2 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可以在到期日前 日向牵头社提出书面展期申请及担保人同意继续担保的书面意见,经过社团会议决定同意,由社团所有贷款人与借款人共同签订展期协议后,本合同项下借款才相应展期;在双方签订展期协议前,本借款合同继续执行。
8.3 贷款本息收回时,由牵头社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贷款承担比例划付到各成员社。
8.4 如不能按期全额归还社团贷款时,对归还的部分,牵头社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贷款承担比例分别划归各成员社。
8.5 贷款逾期和未按照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计收的罚息,由牵头社按照规定统一向借款人收取。
9.1 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应于拟定提前还款日前 日向牵头社提交申请,经过社团会议决定同意后,可以提前还款。对于提前偿还的款项,借款人不能重新借用。
9.2 借款人经过社团会议决定同意提前还款的,按实际用款天数计算利息,与本金一并归还。
9.3 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提前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的,贷款人有权依照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和利率计收利息。
10.1 本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的清偿和可能发生的借款人违约金、赔偿金、银团实现债权的费用的承担,由 保证人 和向贷款社团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与各贷款人共同签订编号为____农信社贷保字( )第___号社团贷款担保合同。
10.2 牵头社认为发生了社团贷款担保合同中约定的足以影响担保人的担保能力的有关事项、提交社团会议讨论决定后,借款人应重新提供令贷款人满意的担保;但在新的担保合同生效前,银团贷款担保合同依然有效。
11.1 本合同生效后,贷款人和借款人均应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11.2 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办理并提取借款的,贷款人有权按合同利率按日计收迟延违约金。
11.3 贷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办理并提供借款的,按合同利率按日支付迟延违约金。
11.4 贷款人到期不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贷款人有权限期清偿,有权对借款人在贷款人开立的所有帐户资金行使抵销权,同时对逾期借款按本合同第4.1条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
11.5 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部分乃至全部借款或解除合同,并对借款人违约使用的借款按本合同第4.1条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100%。
11.6 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11.7 借款人使用借款如同时出现11.5、11.6所列情形的,贷款人应择其重而处罚,不能并处。
11.8 借款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在收到贷款人通知后3日内予以改正并采取令贷款人满意的补救措施,否则贷款人有权取消尚未发放的贷款,并提前收回已经发放的部分或者全部贷款:
11.8.1 向贷款人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其他财务资料的;
11.8.2 不配合或拒绝接受贷款人对其使用借款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监督的;
11.8.3 未经贷款人同意转让或处分、或者威胁转让或处分其资产重要部分的;
11.8.4 其财产的重要部分或全部被其他债权人占有、或被指定受托人、接收人或类似人员接管,或者其财产被扣押或冻结,可能使贷款人遭受严重损失的;
11.8.5 未经贷款人同意进行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合资、分立、减资、股权变动、转让以及其他足以影响贷款人权益实现的行动而危及贷款人债权安全的;
11.8.6 发生变更住所、通讯地址、营业范围、法定代表人等工商登记事项或对外发生重大投资等情况使贷款人债权实现受到严重影响或威胁的;
11.8.7 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财务状况恶化等,使贷款人债权实现受到严重影响或威胁的;
11.8.8 其它任何可能导致贷款人借款合同项下债权实现受到威胁或遭受严重损失的。
11.9 借款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利息,拖欠利息达到2个月(含)的,贷款人有权宣布全部贷款提前到期,自第2个月21日起起,对全部贷款按照逾期贷款利率计收利息。
12.1 除利息外,社团贷款牵头社和成员社不得向借款人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12.2 社团贷款所发生的费用支出,由牵头社先行垫付,由成员社按照贷款承担比例分担。
13.1 根据贷款管理规章制度的规定,自行完成本合同约定贷款项目的评估审查;
13.2 组织办理社团贷款的担保手续;
13.3 对审定同意发放的社团贷款总额及各成员社分担的贷款金额,逐笔进行登记,记录发放和收回情况;
13.4 设立借款人贷款专户,将借款人支付的利息和归还的本金,按贷款承担比例及时归还成员社;
13.5 组织召开或者应成员社提议召开社团会议;
13.6 收集有关社团贷款的实施情况,并定期向社团贷款成员社通报社团贷款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13.7 指定专人负责社团贷款的具体事务;
13.8 监督、检查借款人履行合同情况;
13.9 必要时向贷款人通报贷款的使用和管理情况;有紧急情况的,随时通报;
13.10 根据本合同规定和社团会议决定采取相应的行动;
13.11 办理成员社委托办理的有关社团贷款的其他事项。
14.1 各成员社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应按照贷款承担比例各自享受权益和承担风险。
14.2 各成员社均是在对借款人的项目、业务、财务状况的独立调查和分析的基础上,自主决定订立本合同。
14.3 各成员社授权牵头社根据本合同的约定行使贷款人的权利,其行为对各成员社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成员社应通过牵头社行使本合同规定的各项权利。
14.4 成员社有权向牵头社了解借款人的贷款使用、项目建设等情况。
15.1 社团会议由牵头社组织召开,任何一个成员社均可以提议召开社团会议;
15.2 牵头社和全体成员社参加时,社团会议才能召开;
15.3 社团会议根据需要召开,不受时间和地点限制;
15.4 社团会议有权对社团贷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并由牵头社负责采取措施;
15.5 社团会议通过决议,应当由牵头社和成员社全体一致通过。
16.1 本合同自贷款人和借款人各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自本合同和附属于本合同的保证合同获得上级有权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
16.2 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偿清之日终止。
16.3 本合同生效后,除本合同已有之约定外,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确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继续执行。
16.4 合同变更、解除的,不影响各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合同解除的,不影响本合同中规定的争议解决条款。
16.5 借款人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的,必须经贷款人一致同意并重新确认担保。在全体贷款人与受让方的合同生效前,本合同依然有效。
16.6 贷款人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应及时通过牵头社书面通知其他贷款人、借款人及担保人。
17.1 借款人和贷款人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当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者不愿协商的,任何一方均可向贷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7.2 各贷款人之间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当召开社团会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各方上级主管机关协调处理。
18.1 对本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双方可以另行协商约定其他事项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8.2 本合同签订后,牵头社按照管理规定报请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并通过上级主管机关报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备案。
18.3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贷款人和借款人各执一份,报上级主管机关和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备案一份。
借款人:(盖章)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
贷款人(牵头社)(盖章):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
贷款人(成员社)(盖章):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
贷款人(成员社)(盖章):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
贷款人(成员社)(盖章):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
贷款人(成员社)(盖章):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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