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珠海市的劳动合同范文(1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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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珠海市的劳动合同范文(1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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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是商业交易的基础,也是经济活动的基石,对于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在签订合同之前,应进行全面的合同条款的审查和评估,确保合同的合理性。希望以下合同范本能够对大家的合同编写提供一些启示和指导。

珠海市的劳动合同篇一

办理材料。

1、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它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换领的需提供原居住证;。

3、《居住证补(换)领、延期及项目变更申请表》。

办理流程。

1、携带材料到街道办受理。

2、街道办审核。

3、市公安局制证。

4、市公安局分发和街道发放居住证。

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1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0个工作日。

办理费用:

不收费。

办理地点。

白蕉派出所。

地址:白蕉镇同心中路143号。

平沙派出所。

地址:平沙镇新路118号。

拱北派出所。

地址:香洲区拱北夏湾路108号。

珠海市的劳动合同篇二

第四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核定的资质等级从事相应的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从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取得资格证书。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在本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工商登记的物业服务企业三级(含暂定三级)资质证书。

市外的物业服务企业进入本市从事物业管理服务前,应当向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考核,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八条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并将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期限未满但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终止。

除有特别规定外,本条例关于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有关规定适用于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参照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示范文本制定临时管理规约,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附件。临时管理规约应当对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管理、业主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做出规定,但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应当载明由物业买受人交纳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标准。建设单位未在房屋买卖合同中载明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标准的,按照政府指导价的最低标准执行。

第五十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通过招投标或者协议方式确定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物业管理服务。

第五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对物业及其环境秩序进行管理;。

(二)依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和有关规定收取物业服务费用;。

(三)制止物业管理区域内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物业服务企业履行下列义务:

(二)公布日常维护费用等公共费用的使用情况;。

(三)接受业主委员会和业主的监督;。

(四)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二条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应当约定下列基本内容:

(一)物业管理服务项目及其内容、标准、措施、目标;。

(二)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标准及收取办法;。

(三)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收支管理的措施及目标;。

(四)各方权利义务;。

(五)违约责任;。

(六)合同争议及纠纷的解决办法;。

(七)提前解除合同的条件;。

(八)合同期限;。

(九)合同生效条款;。

(十)其他事项。

物业管理服务项目包含物业维护及管理、公共秩序维护及管理、环境卫生维护及管理、车辆停放管理、物业使用禁止行为管理、档案资料建立保管以及其他物业管理服务项目。

合同的期限一般不少于三年,不超过五年。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双方应当参照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示范文本,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于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合同报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的专项服务事项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的全部事项一并委托给他人。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五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其接受委托的物业管理区域内设立管理处。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积极参与社区建设,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积极配合公安、人口计生、环保、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共同做好有关工作。

第五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有保证人身、财产安全特别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五十六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政府指导价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根据物价指数进行适时调整,每年向社会公布。

政府指导价范围之外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可以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长期公示。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单方收取公示范围之外的费用。

第五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月公布共用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用水、用电的数量、单价、金额,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向全体业主合理分摊有关费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另有约定的,从约定。

建设单位应当对需要使用水、电、燃气等服务的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安装独立计量器。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是否安装独立计量器应当纳入竣工验收范围。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未安装独立计量器的,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第五十九条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按照下列规定承担:

(二)物业交付业主后次月起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由业主承担。

业主空置物业,应当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第六十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任何附加费用。

第六十一条业主应当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及其他费用。未按时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催缴,要求限期交纳;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加收滞纳金。

业主委员会应当协助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催缴。

业主违反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二条物业发生买卖、交换、赠与、继承等产权转移的,受让人应当了解原业主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和物业维修资金交纳情况。

受让人应当在办理转移手续后十五日内将物业产权转移情况、真实姓名、联系方式等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九十日前,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决定续聘或者解聘事项。双方商定续聘的,应当重新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决定不续聘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合同双方没有作出是否续聘决定的,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继续履行。

第六十四条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终止,决定不续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的期限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未约定期限的,应当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退出物业管理区域。

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终止物业管理服务之前,应当向业主委员会移交有关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有关物品和文件档案资料;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期间所产生的涉及业主的信息资料也应当全部移交,不得外泄;物业服务企业还应当配合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做好接管工作,办理交接手续。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在未办理交接手续前,不得进入物业管理区域,居民委员会应当尽快组织新旧物业服务企业的交接。

第六十五条物业管理服务交接时,交接各方应当共同对物业共有部分以及有关文件档案资料进行查验。查验中发现问题的,交接各方应当书面确认。

查验中发现的问题,属于建设单位责任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属于部分业主责任的,部分业主应当按照所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份额共同承担相应责任;属于全体业主责任的,全体业主应当按照所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份额共同承担相应责任;属于物业服务企业责任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十六条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照物业管理合同约定依法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业主不得采用拒交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及其他费用等方式拒不履行合同;物业服务企业不得采用降低物业服务质量或者中断物业服务等方式拒不履行合同。

第五章物业的使用。

第六十七条物业的使用应当遵守和执行城市规划、环境保护、房屋使用、消防管理、治安管理等有关规定。

第六十八条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使用物业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的行为,应当及时劝阻、制止,督促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十九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物业使用过程中从事下列行为:

(二)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占用或者损坏共用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擅自移动共用配套设施设备;。

(五)超过设计规定的荷载使用物业;。

(六)擅自改动、接驳共用管线;。

(七)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或者将厨房间改为卫生间;。

(八)存放超过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性物品;。

(九)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

(十)乱设摊点,乱悬挂、张贴、涂写,高空抛物,随意抛弃垃圾、在公共场地放置杂物;。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七十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的需要。

第七十一条建筑区划内属于业主共有的车位,业主可以按划定的地点依序停车。物业服务企业提供了管理与服务的,可以收取相应的管理服务费用。

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停放汽车或者作其他用途的,收益归投资者所有。物业服务企业提供了管理与服务的,可以收取相应的管理服务费用。

第七十二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停车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

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对车辆停放有特别保管要求的,由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签订保管合同,费用由双方另行约定。

第七十三条业主或者非业主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或者安装室外设施,应当事先向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登记。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业主或者非业主使用人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将装饰装修活动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或者非业主使用人。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按照装饰装修服务协议的约定收取装修保证金,用于可能因装饰装修活动对物业共有部分及毗邻房屋造成损坏进行赔偿的保证。装饰装修活动结束后,未发生前述行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于装饰装修工程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退还装修保证金;发生前述行为的,应当在整改完成后三十日内退还保证金。

第七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装饰装修以及安装活动进行巡查,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规约的行为予以制止,并督促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

第七十五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接到违法行为报告之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依法处理。

属于正在实施的装饰装修违法行为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违法装修装饰虽已完工,但是危害到他人居住安全或者正常生活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强制拆除违法装饰装修,扣押有关建筑材料、物品、工具设备。

第七十六条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第七十七条利用物业共有部分进行经营活动,应当首先征得相关业主同意。

合法利用物业全体共有部分获取的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合法利用物业部分共有部分获取的收益归该部分物业的业主所有。

合法利用物业共有部分所获取的收益分配,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共有部分建筑物的比例确定。

第六章物业的维修。

第七十八条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明确各自的物业日常维护责任及范围。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及时对物业进行日常维护。

第七十九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消防、照明、通讯、网络、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

第八十条建设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保修期间的物业保修责任。

第八十一条保修期满后,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更新费用,由专有部分业主自行承担。

第八十二条保修期满后,物业共有部分的维修费用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按一事一筹、专款专用、业主自付的原则,按照其所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份额承担,对维修责任另有约定的,从约定。

提倡业主以逐月缴纳或者其他方式先行筹集物业维修费用。

政府可以依法制定物业维修资金的筹集管理办法。

第八十三条物业共有部分保修期满后的维修费用按照下列规定承担:

(二)全体共有的物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按其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的份额共同承担。

第八十四条人为造成物业损坏的,由责任人负责修复,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责任人应当承担有关责任。

第八十五条决定对全体共有的物业进行维修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全体业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决定对部分共有的物业进行维修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部分共有部分建筑物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部分共有部分业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维修决定作出后,按照本条例第八十三条的规定承担维修费用的业主必须服从维修决定,承担费用,不得以放弃利用或者使用为由拒不承担维修费用。

第八十六条决定对全体共有的物业进行维修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负责筹集维修费用;决定对部分共有的物业进行维修的,业主委员会或者部分共有人推选的业主代表负责筹集维修费用。

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业主意见的征集和物业维修费用的筹集,由居民委员会组织推选五人以上十五人以下的业主代表负责。

第八十七条需要对物业共有部分进行维修的,由共有部分业主自行决定采用何种方式确定维修方。

第八十八条物业共有部分的维修,应当制定物业维修方案,明确维修费用的用途及数额并向业主公布,费用的使用受业主监督。

第八十九条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

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九十条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因维护物业共有部分或者其他公共利益需要,其他业主或者非业主使用人因正当维护物业需要,必须进入物业专有部分的,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

业主、非业主使用人无理阻挠维护或者监督管理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责任人应当承担有关责任。

第九十一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因物业维护或者公共利益需要临时占用、挖掘、拆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等物业共有部分的,应当事先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同意,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管理协议,并按照约定的期限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九十二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未按照规定将物业管理区域符合业主大会召开条件的情况书面报告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的,由区级以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三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未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区级以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设单位还应当通过购买房屋的方式继续承担物业管理用房的配置责任。

第九十四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提供的物业管理用房不符合使用要求的,由区级以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五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级以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未按照规定完善配套设施和相关场地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未按照规定承担物业管理服务交接查验中发现问题的责任的。

第九十六条业主委员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级以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未按照规定办理业主委员会备案或者变更备案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以业主委员会身份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或者超越职权作出应当由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的。

第九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未按照规定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由区级以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级以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第四款,未按照规定办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备案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三款,未按时退还装修保证金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七十四条,未按照规定对违法装饰装修或者安装行为进行制止并报告的。

第九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未按照规定公布共用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用水、用电的数量、单价、金额的,由区级以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条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且不合理分摊有关费用的,由区级以上价格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零一条业主或者非业主使用人有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情形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一百零二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业主大会规程等具体管理办法。

第一百零三条本条例中有关名词解释:

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其附属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有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

本条例所称非业主使用人,是指房屋的承租人或者其他实际使用人。

本条例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相应资质,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

本条例所称车库,是指规划批准用于停放汽车,层高二点二米以上的建筑物。

本条例所称车位,是指车库内划定的具体停车位置。

本条例所称物业专有部分,是指属于业主独立所有,由业主独立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的物业。

本条例所称物业共有部分,包括物业部分共有部分和物业全体共有部分。物业部分共有部分,是指属于部分业主共有,由部分业主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的物业。物业全体共有部分,是指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由全体业主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的物业。

第一百零四条业主自行或者委托其他管理人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参照本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零五条本条例自4月1日起施行。

珠海市的劳动合同篇三

您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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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

日期:年月日

知悉并同意。

医院。

签字或盖章:

珠海市的劳动合同篇四

乙方:(签名)_______________。

单位(下称甲方)因工作需要,经考核(考试),同意聘任聘用(下列聘用)_______先生/女士(下称乙方)为甲方员工,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

聘用合同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年。其中试用(含见习,下同)期个月。试用期满,甲方应及时考核。合格者正式聘用,不合格者解聘或延期(延期不超过三个月);乙方不愿供职的,可辞职。若试用期满时,甲方不考核,则视为合格;乙方不申请辞职,则视为应聘,正式聘用生效。

乙方同意按甲方需要在部门担任职位(职务、岗位、工种,下同),履行所在职位工作大纲所列之职责任务和完成上级领导临时指派的工作任务。如因特殊情况变化需要变换工种,须经双方协商同意方可变更。

1。乙方实发工资根据我市企业工资管理试行办法及本企业经济效益状况,视其岗位、责任、技术水平、劳动强度、工作(业务)性质以及贡献大小来确定。试用期间的工资不能低于我市当年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2。每月日为甲方发放工资时间。甲方不按上述日期发放工资的,从逾期的第六日起每日按拖欠工资数额的1%赔偿乙方损失。

3。甲方停工应按我市企业工资管理试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发放给乙方待工补助费。

4。员工工资的其他问题,按市企业工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甲方应按以下规定安排乙方工作:

(1)每周工作小时;

(2)每月加班不得超过36小时,每天班后加班一般不得超过1小时。

2。乙方享受国家法定的节、假日。

甲方按政府规定须为乙方投保缴纳养老、失业、工伤、医疗和妇女工生育等项保险金。乙方的保险福利待遇和劳动保护待遇按国家、省、市的规定执行。

甲方应按国家、省、市的劳动政策、法规制定厂规、劳动纪律、奖惩办法等规章投影度,并经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送仲裁办公室备案后执行。乙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劳动法规和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

甲方违反劳动合同,乙方可申诉,由本企业或上级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可在有效时期限内向管辖的上级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造成经济损失的由主要责任方向对方合理赔偿。乙方擅自解约,经甲方培训的要向甲方赔偿所付培训全部费用(附培训协议)。解约双方同意。乙方违法或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提出解约。甲方不履行合同,侵害乙方合法权益,乙方可提出解约。其他符合解约条件的;甲、乙双方要提前30日向对方提交书面解约申请或通知。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珠海市的劳动合同篇五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 本合同为_____________________期限劳动合同。

本合同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生效,其中试用期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本合同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终止。

第二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岗位(工种)工作。

第三条 乙方工作应达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标准。

第四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________________工时制度。

执行标准工时制的,乙方每日工作时间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乙方平均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

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在保证完成甲方工作任务情况下,乙方自行安排工作和休息时间。

第五条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甲方安排乙方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甲方安排乙方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乙方加班工资基数为每日________元或按_____________执行。

第六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范围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第七条 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劳动纪律和甲方规章制度的教育。

第九条 甲方生产工作任务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费为______元或按________执行。

第十条 甲乙双方按国家和常州市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

第十一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常州市有关规定执行。甲方按____________支付乙方病假工资。

第十二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和常州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第十四条 甲方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依法制定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乙方违反劳动纪律和甲方的规章制度,甲方有权根据规章制度进行处理,直至解除本合同。

第十五条 乙方应遵守劳动纪律的规章制度,遵守劳动安全卫生、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自身素质。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应变更劳动合同并及时办理变更合同手续:

(一)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

(二)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三)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的。

第十七条 当事人依据第十六条第(二)项的约定,一方要求变更本合同的,应将变更要求书面通知另一方,另一方应在15日内(含15日)书面答复对方;15日内未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变更本合同。

第十八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九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二)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一条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合同:

(一) 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的;

(二) 因防治工业污染源搬迁的;

(三) 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的。

第二十二条 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解除本合同:

(一) 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达到伤残等级的;

(二) 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在甲方连续工作10年以上,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5年的;

(五) 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初次参加工作未满3年的;

(六) 建设征地农转非工人员初次参加工作未满3年的;

(七) 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八) 集体协商的职工代表在劳动合同期内自担任代表之日起5年以内的。

第二十三条 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应予已办理相关手续。但乙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四)甲方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期限界满后,因甲方原因未办理终止手续,乙方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关系即行解除。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一)合同期限届满的;

(二)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三)乙方达到法定退休条件的;

(四)甲方依法破产、解散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期限界满前30日,甲方应将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甲方未提前通知乙方而终止劳动合同的,以乙方上月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每延迟1日,支付乙方1日工资的赔偿金。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续订本合同并及时办理续订手续:

(一)甲乙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

(二)本合同期限届满后,未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仍存在劳动关系,乙方要求续订劳动合同的。

出现本条第(二)项情况,双方就续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时,续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从签字之日起不得少于12个月;乙方符合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甲方应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二十九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按下列标准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低于常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根据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和乙方解除本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工作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最多不超过12个月:

(一)经与乙方协商一致,甲方解除本合同的;

(三)本合同期限届满,因甲方原因未办理终止手续仍存在劳动关系,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的。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解除本合同,应根据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乙方相当于甲方上年月平均工资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如乙方解除本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高于甲方上年月平均工资,按本人月平均工资计发:

(一)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三)甲方裁减人员的。

第三十二条 甲方向乙方支付的经济补偿金的计发标准不得低于常州市最低工资。

第三十三条 甲方解除本合同后,未按规定发给乙方经济补偿金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需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四条 甲方依据本合同第二十条第(一)项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支付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还应加发50%的医疗补助费,患绝症的加发100%的医疗补助费。

第三十五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或由于甲方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害的,应按损失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甲方出资培训和出资招接收的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解除合同的赔偿标准为

第三十七条 乙方因存在本合同规定的第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被甲方解除本合同,且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保守商业秘密事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 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内容:省略

第四十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的附件如下:省略

第四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常州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证机关(盖章)

签证员(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珠海市的劳动合同篇六

出租人:(简称甲方)身份证号码:

承租人:(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码: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甲、乙双方共同签订本租赁合约,达成以下协议并共同遵守。

1、甲方同意将珠海市房一套,租给乙方作居住使用。租期为个月,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2、该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元(元整),并在每月日前将当月租金交清。如拖欠租金达10天以上,视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收回该住宅,并没收押金。

3、签订本租赁合约时,乙方须向甲方缴交人民币元(元整),作为履约保证金和财物押金。合同期满后,如乙方无违约或把房内财物丢失、损坏等情况,甲方须如数退回押金给乙方。

4、租赁期间,该住宅的.出租管理费由方负责缴纳,有线电视费、水电费、电话费及小区管理费等应由方全部负责。

5、乙方应维护该房清洁卫生,注意防火、防盗等到安全防范,不得在房内做任何违法行为,否则由此带来的后果由乙方负责。

6、甲方承担该房屋工程质量及维修责任。乙方在室内装修时须得到甲方的同意,但不能改变房屋的墙体、结构及用途,乙方故意或过失造成该房及配套设施、财物损坏或丢失,应恢复其原状或赔偿经济损失。

7、租赁期间,甲方要收回房屋,必须提前壹个月书面通知乙方,并双倍返还乙方租房押金;如乙方需退房,必须提前壹个月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所交押金退回。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提前解除合同,甲方有权没收押金。

8、如合同期满,乙方有权优先租赁的权利;租赁期满后,乙方应将房屋交回甲方使用,并缴清负责的费用,经双方移交无误,甲方须退回押金经乙方。

9、配备用品:.

10、补充事项:.

11、本合同一式二份,具同等法律效力,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12、双方共同确认本合同于年月日签订于珠海市。

甲方:(代表签字)乙方(代表签字)。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珠海市的劳动合同篇七

用人单位(甲方):

劳动者姓名(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双方同意按下列第种方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有固定期限:从起至年月日止。

2、无固定期限:从年月日起至法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从年日起至工作任务完成时止。

(二)试用期限。

双方同意按下列第种方式确定本合同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

1、无试用期。

2、试用期为个月(天),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一)乙方的工作岗位(部门、工种或职务)为:

(二)乙方的工作任务或职责是:

(三)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按变更本合同办理,双方签章确认的协议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四)乙方的工作地点是:;如甲方派乙方到外地或外单位工作,应签订补充协议。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双方同意按下列第种方式确定乙方的工作时间:

(一)标准工时工作制:

1、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

2、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经与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除《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最长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甲方依法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3、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甲方依法安排乙方休息休假,因工作需要安排乙方休息日加班的,应依法安排补休或支付加班费,因工作需要安排乙方法定休假日加班的,应依法支付加班费。

(二)不定时工作制:甲方根据生产经营特点,且在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在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三)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甲方根据生产经营特点,且在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在乙方所在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珠海市的劳动合同篇八

第五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对物业及其环境秩序进行管理;。

(二)依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和有关规定收取物业服务费用;。

(三)制止物业管理区域内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物业服务企业履行下列义务:

(二)公布日常维护费用等公共费用的使用情况;。

(三)接受业主委员会和业主的监督;。

(四)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二条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应当约定下列基本内容:

(一)物业管理服务项目及其内容、标准、措施、目标;。

(二)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标准及收取办法;。

(三)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收支管理的措施及目标;。

(四)各方权利义务;。

(五)违约责任;。

(六)合同争议及纠纷的解决办法;。

(七)提前解除合同的条件;。

(八)合同期限;。

(九)合同生效条款;。

(十)其他事项。

物业管理服务项目包含物业维护及管理、公共秩序维护及管理、环境卫生维护及管理、车辆停放管理、物业使用禁止行为管理、档案资料建立保管以及其他物业管理服务项目。

合同的期限一般不少于三年,不超过五年。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双方应当参照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示范文本,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于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合同报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的专项服务事项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的全部事项一并委托给他人。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五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其接受委托的物业管理区域内设立管理处。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积极参与社区建设,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积极配合公安、人口计生、环保、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共同做好有关工作。

第五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有保证人身、财产安全特别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五十六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政府指导价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根据物价指数进行适时调整,每年向社会公布。

政府指导价范围之外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可以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长期公示。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单方收取公示范围之外的费用。

第五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月公布共用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用水、用电的数量、单价、金额,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向全体业主合理分摊有关费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另有约定的,从约定。

建设单位应当对需要使用水、电、燃气等服务的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安装独立计量器。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是否安装独立计量器应当纳入竣工验收范围。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未安装独立计量器的,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第五十九条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按照下列规定承担:

(二)物业交付业主后次月起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由业主承担。

业主空置物业,应当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第六十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任何附加费用。

第六十一条业主应当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及其他费用。未按时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催缴,要求限期交纳;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加收滞纳金。

业主委员会应当协助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催缴。

业主违反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二条物业发生买卖、交换、赠与、继承等产权转移的,受让人应当了解原业主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和物业维修资金交纳情况。

受让人应当在办理转移手续后十五日内将物业产权转移情况、真实姓名、联系方式等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九十日前,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决定续聘或者解聘事项。双方商定续聘的,应当重新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决定不续聘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合同双方没有作出是否续聘决定的,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继续履行。

第六十四条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终止,决定不续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的期限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未约定期限的,应当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退出物业管理区域。

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终止物业管理服务之前,应当向业主委员会移交有关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有关物品和文件档案资料;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期间所产生的涉及业主的信息资料也应当全部移交,不得外泄;物业服务企业还应当配合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做好接管工作,办理交接手续。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在未办理交接手续前,不得进入物业管理区域,居民委员会应当尽快组织新旧物业服务企业的交接。

第六十五条物业管理服务交接时,交接各方应当共同对物业共有部分以及有关文件档案资料进行查验。查验中发现问题的,交接各方应当书面确认。

查验中发现的问题,属于建设单位责任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属于部分业主责任的,部分业主应当按照所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份额共同承担相应责任;属于全体业主责任的,全体业主应当按照所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份额共同承担相应责任;属于物业服务企业责任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十六条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照物业管理合同约定依法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业主不得采用拒交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及其他费用等方式拒不履行合同;物业服务企业不得采用降低物业服务质量或者中断物业服务等方式拒不履行合同。

第五章物业的使用。

第六十七条物业的使用应当遵守和执行城市规划、环境保护、房屋使用、消防管理、治安管理等有关规定。

第六十八条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使用物业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的行为,应当及时劝阻、制止,督促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十九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物业使用过程中从事下列行为:

(二)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占用或者损坏共用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擅自移动共用配套设施设备;。

(五)超过设计规定的荷载使用物业;。

(六)擅自改动、接驳共用管线;。

(七)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或者将厨房间改为卫生间;。

(八)存放超过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性物品;。

(九)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

(十)乱设摊点,乱悬挂、张贴、涂写,高空抛物,随意抛弃垃圾、在公共场地放置杂物;。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七十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的需要。

第七十一条建筑区划内属于业主共有的车位,业主可以按划定的地点依序停车。物业服务企业提供了管理与服务的,可以收取相应的管理服务费用。

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停放汽车或者作其他用途的,收益归投资者所有。物业服务企业提供了管理与服务的,可以收取相应的管理服务费用。

第七十二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停车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

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对车辆停放有特别保管要求的,由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签订保管合同,费用由双方另行约定。

第七十三条业主或者非业主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或者安装室外设施,应当事先向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登记。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业主或者非业主使用人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将装饰装修活动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或者非业主使用人。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按照装饰装修服务协议的约定收取装修保证金,用于可能因装饰装修活动对物业共有部分及毗邻房屋造成损坏进行赔偿的保证。装饰装修活动结束后,未发生前述行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于装饰装修工程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退还装修保证金;发生前述行为的,应当在整改完成后三十日内退还保证金。

第七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装饰装修以及安装活动进行巡查,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规约的行为予以制止,并督促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

第七十五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接到违法行为报告之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依法处理。

属于正在实施的装饰装修违法行为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违法装修装饰虽已完工,但是危害到他人居住安全或者正常生活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强制拆除违法装饰装修,扣押有关建筑材料、物品、工具设备。

第七十六条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第七十七条利用物业共有部分进行经营活动,应当首先征得相关业主同意。

合法利用物业全体共有部分获取的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合法利用物业部分共有部分获取的收益归该部分物业的业主所有。

合法利用物业共有部分所获取的收益分配,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共有部分建筑物的比例确定。

第六章物业的维修。

第七十八条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明确各自的物业日常维护责任及范围。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及时对物业进行日常维护。

第七十九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消防、照明、通讯、网络、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

第八十条建设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保修期间的物业保修责任。

第八十一条保修期满后,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更新费用,由专有部分业主自行承担。

第八十二条保修期满后,物业共有部分的维修费用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按一事一筹、专款专用、业主自付的原则,按照其所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份额承担,对维修责任另有约定的,从约定。

提倡业主以逐月缴纳或者其他方式先行筹集物业维修费用。

政府可以依法制定物业维修资金的筹集管理办法。

第八十三条物业共有部分保修期满后的维修费用按照下列规定承担:

(二)全体共有的物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按其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的份额共同承担。

第八十四条人为造成物业损坏的,由责任人负责修复,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责任人应当承担有关责任。

第八十五条决定对全体共有的物业进行维修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全体业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决定对部分共有的物业进行维修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部分共有部分建筑物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部分共有部分业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维修决定作出后,按照本条例第八十三条的规定承担维修费用的业主必须服从维修决定,承担费用,不得以放弃利用或者使用为由拒不承担维修费用。

第八十六条决定对全体共有的物业进行维修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负责筹集维修费用;决定对部分共有的物业进行维修的,业主委员会或者部分共有人推选的业主代表负责筹集维修费用。

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业主意见的征集和物业维修费用的筹集,由居民委员会组织推选五人以上十五人以下的业主代表负责。

第八十七条需要对物业共有部分进行维修的,由共有部分业主自行决定采用何种方式确定维修方。

第八十八条物业共有部分的维修,应当制定物业维修方案,明确维修费用的用途及数额并向业主公布,费用的使用受业主监督。

第八十九条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

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九十条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因维护物业共有部分或者其他公共利益需要,其他业主或者非业主使用人因正当维护物业需要,必须进入物业专有部分的,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

业主、非业主使用人无理阻挠维护或者监督管理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责任人应当承担有关责任。

第九十一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因物业维护或者公共利益需要临时占用、挖掘、拆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等物业共有部分的,应当事先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同意,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管理协议,并按照约定的期限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九十二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未按照规定将物业管理区域符合业主大会召开条件的情况书面报告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的,由区级以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三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未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区级以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设单位还应当通过购买房屋的方式继续承担物业管理用房的配置责任。

第九十四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提供的物业管理用房不符合使用要求的,由区级以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五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级以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未按照规定完善配套设施和相关场地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未按照规定承担物业管理服务交接查验中发现问题的责任的。

第九十六条业主委员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级以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未按照规定办理业主委员会备案或者变更备案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以业主委员会身份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或者超越职权作出应当由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的。

第九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未按照规定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由区级以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级以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第四款,未按照规定办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备案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三款,未按时退还装修保证金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七十四条,未按照规定对违法装饰装修或者安装行为进行制止并报告的。

第九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未按照规定公布共用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用水、用电的数量、单价、金额的,由区级以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条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且不合理分摊有关费用的,由区级以上价格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零一条业主或者非业主使用人有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情形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一百零二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业主大会规程等具体管理办法。

第一百零三条本条例中有关名词解释:

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其附属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有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

本条例所称非业主使用人,是指房屋的承租人或者其他实际使用人。

本条例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相应资质,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

本条例所称车库,是指规划批准用于停放汽车,层高二点二米以上的建筑物。

本条例所称车位,是指车库内划定的具体停车位置。

本条例所称物业专有部分,是指属于业主独立所有,由业主独立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的物业。

本条例所称物业共有部分,包括物业部分共有部分和物业全体共有部分。物业部分共有部分,是指属于部分业主共有,由部分业主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的物业。物业全体共有部分,是指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由全体业主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的物业。

第一百零四条业主自行或者委托其他管理人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参照本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零五条本条例自4月1日起施行。

珠海市的劳动合同篇九

劳动合同,是大家参加工作后与公司签订的法律文件。借助劳动合同,它会明确规定双方当事人享有什么样的权利,以及应该履行怎样的义务。你是否在找正准备撰写“珠海市最新劳动合同”,下面小编收集了相关的素材,供大家写文参考!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本市办公地址: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姓名:_________年龄: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民族:_________。

户籍所在地:_________省_________市_________县(区)_________乡(镇)_________村(街)。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现住址: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期限执行下列款。

一、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合同期限为_________年(月),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劳动合同。甲乙双方的具体约定:_________。

第二条。

劳动岗位。

甲方安排乙方从事_________工作,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甲方可以合理变更乙方的工作岗位和任务。乙方应完成甲方合理分配的生产任务。

第三条。

劳动报酬。

甲方按照国家规定和乙方的工作岗位,按照月预付,每季进行一次结算的方式支付乙方劳动报酬。甲方为乙方办理工资卡,按月将预付乙方的工资报酬划入乙方的工资卡账户,每月预付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天津市的最低工资标准。

具体支付办法和标准如下:_________。

第四条。

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五条。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一、甲方根据国家法律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给乙方提供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发给乙方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二、甲方对乙方进行安全教育和必要的培训;乙方从事特种作业的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后持证上岗。

三、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操作规程,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职工安全和健康的行为有权检举、控告。

第六条。

劳动纪律。

一、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二、甲方有权依据国家和天津市的有关规定及企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对乙方实行管理。

第七条。

本合同的解除、变更、终止。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

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劳动合同,工作完成劳动合同终止。

三、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满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再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

第八条。

违反本合同的责任及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_________。

第九条。

劳动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因执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应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其它事项。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与法律、法规有抵触的,按国家和天津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合同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双方必须严格遵照执行。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甲方(劳务派遣企业)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职工)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公正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甲方愿意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提供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保障乙方休息、休假;乙方愿意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履行劳动义务,提高职业技能,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本合同期限采用下列方式确定:

合同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始,以完成工作任务或与实际用工单位的协议终止为合同终止期限。

二、工作内容及要求。

1.甲方派遣乙方在_______________(实际用工单位)的__________岗位从事__________工作,乙方同意按实际用工单位书面公布的工作内容和岗位要求,按时完成合理定额,并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2.乙方应当积极参加实际用工单位的职业技能培训,努力胜任劳动合同约定的岗位工作要求。

3.实际用工单位因生产经营或调整劳动组织需要,需要调整或调动乙方工作岗位的,应由甲方征求乙方的意见,并与乙方协商一致。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甲方监督实际用工单位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单位实际生产经营情况,约定乙方每天工作不超过_____小时,每周(月)工作不超过__________小时。

2.实际用工单位因工作需要必须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按国家规定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或安排补休,加班工资由实际用工单位直接发放,不包括在劳务费中。

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1.甲方监督实际用工单位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规程和标准,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并有权拒绝实际用工单位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2.乙方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甲方及实际用工单位负责及时救治,并按规定时间为乙方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保障乙方依法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及相关待遇。

3.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甲方保证其享受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和相应的医疗待遇。

五、劳动报酬。

乙方工资由甲方按实际用工单位提供的结算清单每月________日代发。由于实际用工单位未及时支付到帐的,由甲方先行垫付,并由甲方向实际用工单位按双方协议追偿。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

1.甲乙双方必须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其中,乙方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甲方代扣代缴。

2.甲方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向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本单位住所的显著位置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乙方监督。乙方有权按照规定查询个人的缴费记录。

3.合同履行期间,乙方依法享受国家规定和双方约定的福利待遇。

七、劳动纪律。

1.甲方应依法建立劳务派遣规章制度,并以书面形式向乙方予以公布;未依法建立或未予以公布的规章制度,对乙方无约束力。

2.乙方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实际用工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实际用工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行为的,甲方有权予以辞退。

八、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

1.甲方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派遣乙方到实际用工单位工作的,应与实际用人单位约定由其承担或部分承担甲方对乙方的义务,并将约定内容书面告知乙方。实际用人单位未按约定承担对乙方义务的,由甲方承担对乙方的义务,实际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2.出现劳动合同依法可以中止履行情况之一的,劳动合同可以中止履行。合同中止期间,劳动关系保留。中止履行情况消失,双方仍具备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条件的,应当继续履行;不具备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合同终止。合同中止时间不计人劳动合同期限。

3.经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书面形式变更。一方要求变更劳动合同的,应当将变更要求书面送交另一方,另一方在收到之日起日内未作出书面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变更本合同。

4.本合同应当依法解除和终止。双方依法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甲方应当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在乙方履行完必要手续的__________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乙方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手续;同时,甲方应当依法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医疗补助费等相关费用。

九、双方需要约定的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违约资任。

1.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给乙方造成损害的,应赔偿乙方的经济损失。

(2)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乙方的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劳动争议的处理。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仲裁的一方须在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________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书面申请。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合同未尽事宜,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平等协商解决。合同履行期间,所定条款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应按国家新规定执行。

十三、甲方应当自在乙方第________个工作日之前与乙方签订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对生效的时间或者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同时以中、外文书写的劳动合同文本内容不一致的,以中文劳动合同文本为准。

本合同一式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份。甲方应当自本合同签订或者鉴证之日起_______个工作日内将本合同文本交付乙方,不得扣押。

甲方名称:__有限公司。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乙方对甲方公司情况、管理制度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劳动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本合同期限经双方协商一致,采取固定期限形式:自20_年1月5日起至20_年1月4日止。

第二条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重庆市璧山县建设宾馆3层。

第三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教师岗位(工种)工作。乙方同意甲方可以根据经营情况、工作需要,以及乙方工作能力和表现业绩、考核结果,安排和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职务和相对应的工作级别,乙方同意服从甲方的管理和安排。

第四条(一)甲方安排乙方执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度。

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乙方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

甲方安排乙方从事的岗位(工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平均每月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二)甲方安排乙方加班的,乙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有关报酬依据《劳动法》及甲方内部管理制度办理。

第五条甲方每月10日前以法定货币足额支付乙方工资。乙方的工资随甲方的经济效益上下浮动,具体的办法见附表1、2。

乙方同意甲方可以根据实际经营状况、规章制度、对乙方考核情况,以及乙方在甲方处的工作年限、奖惩记录、岗位变化等调整乙方工资待遇。

第六条甲乙双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内容。

第七条甲乙双方变更、续订、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重庆市有关规定执行:。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二)任何一方单方提出解除本合同,应提前30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甲方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如下内容均系用人单位的重大规章制度,如出现如下情况之一,除甲方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乙方除无权获得任何经济补偿,并需赔偿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1)乙方在本合同签订前,未终止与其他雇主订立的劳动或聘用合同;或者乙方未经甲方书面许可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同时受聘于其他雇主的。

(2)乙方在教育、学历、工作经历、身体状况等方面有隐瞒、造假、虚报等与事实不符的情况。

(3)乙方未能保守甲方商业秘密。乙方应当遵守甲方的保密制度,应对所有与甲方有关的商业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财务、客户、产品、销售等信息)予以保密。凡未经甲方批准不得将甲方有关资料(含复印峻、电子资料)带离工作场所,擅自传播和复制(拷贝)甲方有关资料,离职时未归还所有属于甲方的文件、物品均属于未能保守商业秘密的行为。

(4)乙方严重违反员工手册的规定。本合同签订前,乙方已经详细了解员工手册内容,承诺严格遵守。乙方累计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三次以上的视为严重违反甲方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

5.因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此处及时是指在乙方全面履行劳动合同的前提下,甲方按本合同约定的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如遇乙方违反劳动合同、劳动纪律,或遇不可抗力、节假日顺延支付等情况,不视为未及时;3.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4.因违反《劳动合同法》使劳动合同无效的;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2.乙方没有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4.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5.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转移手续。

乙方应当按照甲方有关规定,办理工作交接。甲方依法应当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后才能支付。乙方工作交接未办结的,无权领取经济补偿。乙方离职时的工作交接手续、应当履行的义务等依照甲方各项规章制度执行,乙方必须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内提供相关资料、信息和文件,以确保甲方能够及时为乙方办理转移手续。乙方承诺按照甲方要求及时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在乙方未办理完毕前,甲方可以暂时不为乙方办理转移手续。

第九条竞业限制条款。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乙方应把所有的有关商业秘密的资料移交甲方,并保证两年内不在璧山县行政地域范围内从事与甲方商业秘密有关的工作,且不在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任职,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争。

第十条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乙方申明:乙方在签署本协议时,业已获得公司的相关文件,并知悉全文,愿意遵守甲方的各项规定及以后颁布或修订的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存乙方档案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或盖章)。

甲方代表(签字或盖章)年月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一)合同期。

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固定期限:从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2.无固定期限:从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法定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从_____起至工作任务完成时止。该工作任务完成的标志为_________。

(二)试用期。

双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_种方式确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合同期内)。

1.无试用期。

2.试用期从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一)乙方的工作部门为_____,岗位(管理技术岗位或生产操作岗位)为_____,职务(或工种)为_____。

(二)乙方的工作任务或职责是________。

(三)乙方的工作地点为________。

(四)甲方在合同期内因生产经营需要或其他原因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或派乙方到本合同约定以外的地点、单位工作的,应协商一致并按变更本合同办理,双方签章确认的协议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乙方的工作时间。

1.标准工时工作制,即每日工作___小时,每周工作___天,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2.不定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以___为周期,总工时___小时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除《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最长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三)甲方按规定给予乙方享受法定休假日、年休假、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看护假等带薪假期,并应按本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四、劳动报酬。

(一)乙方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按下列第种形式执行,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1.计时工资。

(2)乙方试用期工资为____元/月(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甲方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本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甲方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2.计件工资。

(1)计件单价;。

(2)劳动定额(确定的劳动定额原则上应当使本单位同岗位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劳动者在法定劳动时间内能够完成)。

3.其他形式(如实行年薪制或者按考核周期支付工资)。

4.甲方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状况、物价水平和政府颁布的工资增长指导线等情况,依法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经甲乙双方协商或者以集体协商的形式,依法确定工资正常增长的具体办法和幅度。

(二)乙方的绩效薪酬或奖金的计发办法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乙方的津贴、补贴的发放标准和办法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工资必须以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五)甲方每月日发放(当月/上月)工资。如遇法定休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六)甲方依法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加班的,应按《劳动法》、《_____省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但乙方休息日加班被安排补休的除外。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一)合同期内,甲方应按国家、省和本地区的有关规定,依法为乙方办理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的手续,按规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缴纳应由甲方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并按规定从乙方的工资中代为扣缴应由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甲方应将为乙方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和扣缴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如实告知乙方。

(二)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的规定给予医疗期和医疗待遇,按医疗保险及其他相关规定报销医疗费用,并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数额为____元/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一)甲方按国家和省有关劳动保护规定提供符合国家劳动卫生标准的劳动作业场所,切实保护乙方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如乙方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甲方应如实告知乙方,并按《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保护乙方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二)甲方根据乙方从事的工作岗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发给乙方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并按劳动保护规定每____(年/季/月)免费安排乙方进行体检。

(三)甲方按照国家、省和当地的有关规定,做好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和保健工作。

(四)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对甲方提出批评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五)乙方患职业病、因工负伤或者因工死亡的,甲方应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办理。

七、合同的变更。

(一)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都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二)甲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本合同的履行。

(三)甲方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本合同继续有效,由承继甲方权利和义务的单位继续履行。

(四)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并办理书面变更手续。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八、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一)解除。

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其中由甲方提出解除本合同的,应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乙方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乙方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

(3)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6)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8)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甲方按照第(7)、(8)、(9)项规定解除本合同的,需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并按规定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其中按第(7)项解除本合同并符合有关规定的还需支付乙方医疗补助费。

3.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在履行规定程序后,可以裁减人员,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1)甲方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甲方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甲方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4.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在试用期内的,提前三日通知甲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甲方应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1)甲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甲方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甲方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6)甲方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乙方权利,致使本合同无效的;。

(7)甲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本合同无效的;。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甲方有上述第(8)项情形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本合同:

(2)乙方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乙方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终止。

1.本合同期满或法定终止条件出现,本合同即行终止。

2.本合同因下列情形之一终止的,甲方应当按规定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

(2)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3)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乙方有第八条第(一)项第5点情形之一,合同期满的,甲方应当续延乙方合同期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乙方在甲方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三)甲方违法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乙方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的,甲方应当继续履行;乙方不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或者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甲方应按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乙方赔偿金。

(四)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的手续。

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九、调解与仲裁。

双方履行本合同如发生争议,可先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机构申请调解;调解无效的,可在法定仲裁时效内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服务期与竞业限制。

(一)如甲方为乙方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双方作如下约定:

(乙方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甲方提供的培训费用,并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二)如乙方掌握甲方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双方作如下约定:

(乙方负有保密义务的,甲方可与其约定竞业限制,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乙方经济补偿乙方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竞业限制的人员仅限于甲方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后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十一、其他。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规定办理。在合同期内,如本合同条款与国家、省有关劳动管理新规定相抵触的,按新规定执行。

(二)下列文件规定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

5.______________。

(三)双方约定(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可另加双方签名或盖章的附页)。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

珠海市的劳动合同篇十

乙方:(签名)___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单位(下称甲方)因工作需要,经考核(考试),同意聘任聘用(下列聘用)_______先生/女士(下称乙方)为甲方员工,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

合同。

珠海市的劳动合同篇十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贸市场建设管理,规范市场经营行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贸市场的规划建设、开办经营和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是指政府专项规划确定的,有固定场地和相应设施,有若干入场经营者,对各类农副产品和食品实行集中、公开交易的场所。

本办法所称市场开办者,是指从事农贸市场投资经营的商事主体。

本办法所称入场经营者,是指在农贸市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商事主体、其他组织和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农民。

第四条农贸市场建设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分工合作原则。

市人民政府制定扶持农贸市场发展的政策措施,促进农贸市场的发展。

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和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区政府)按照属地原则应当对本区域内的农贸市场进行管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应当加强对区域内农贸市场的日常巡查工作。

第五条农贸市场具有公益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工商部门)应当制定市场用途认定标准,确定专用于出售农副产品和农民出售自产农副产品的区域比例。

农贸市场开办者向入场出售农副产品经营者收取场地、设施租金或者其他服务性费用的,不得超出价格管理部门规定的指导标准。

第六条工商部门是农贸市场管理的综合协调和行业管理部门,承担以下职责:

(一)组织编制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制定农贸市场管理行业规范、市场用途认定标准、市场建设规范和升级改造基本标准,指导农贸市场建设和升级改造工作,协调农贸市场建设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二)依法对市场开办者和场内经营者进行商事登记,对其交易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农贸市场内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维护农贸市场交易秩序。

(三)负责农贸市场内环境卫生、划行归市、摆卖秩序、市场用途等的监督管理。

(四)接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对农贸市场内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农贸市场实行工商部门综合执法体制。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对农贸市场内食品安全、产品质量等经营行为的管理职责委托工商部门行使。委托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并向社会公布。委托方应当对委托的职责进行监督指导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八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红线范围外乱摆卖、乱张贴、非机动车辆停放等行为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红线范围以内的区域由工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第九条农贸市场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禁止不正当竞争和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第十条各部门建立农贸市场信用管理制度和信用公示制度,将农贸市场经营主体违法信息录入商事主体登记许可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纳入社会信用管理。

第十一条鼓励支持市场开办者和入场经营者依法成立行业协会,建立行业公约,推进行业自律,促进行业规范发展。

第二章规划建设。

第十二条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由市工商部门会同区政府、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应当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在新城区建设和旧城区改造时,应当将农贸市场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规划,保障农贸市场用地需求。

第十三条本办法实施前未经专项规划明确但实际具有农贸市场用途的市场,经农贸市场专项规划明确为农贸市场的,纳入农贸市场管理。

第十四条市场开办者不得擅自改变农贸市场用途。通过产权转让合同取得农贸市场产权的,应当遵守合同约定,不得改变农贸市场原有用途。

擅自改变农贸市场用途的,应当限期恢复;拒不恢复的,依照本办法查处。

第十五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农贸市场,应当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农贸市场建设规范和升级改造基本标准。

本办法实施前已设立的农贸市场应当在市政府确定的期限内按照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基本标准进行改造和完善。

第十六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农贸市场,应当配套建设停车场、公共卫生设施等项目,并与主体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和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农贸市场禁止分割转让。擅自将农贸市场分割转让的,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和房地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权属登记。

第三章市场开办。

第十八条企业、其他组织、公民和境外投资者,可申请开办农贸市场。

市场开办者应当依法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商事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进行农贸市场摊位、店铺的招商招租和开业。

第十九条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公示制度。在农贸市场入口处等显眼位置设置公示栏,公布市场开办者名称、管理人员及其分工、市场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用农产品检测结果、健康教育等事项。

鼓励市场开办者设立自检室,对入场经营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检测。

第二十条市场开办者应当根据便民利民原则,按照市场布局设计和国家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进行划行归市,设置入场经营的商品区域和市场摊位。

第二十一条经营熟食制品的区域应当按照生熟分开的原则设置。

熟食档应当设置预进间和售卖间,待加工食品和直接入口食品分开存放,并配备防尘、防蝇、防鼠等设施和洗涤、消毒等卫生器具。

第二十二条活禽经营限制区按规定实行活禽集中屠宰、冷链配送、生鲜上市。

在其他区域内,有活禽入场经营的农贸市场应当按规定设立相对独立的鲜活家禽经营区域,实行封闭式屠宰加工,建立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制度,配备相应设施设备。活禽销售区、宰杀区、消费者之间应当物理隔离。

不具备活禽经营及屠宰条件的农贸市场,不允许活禽入场销售。

第二十三条禁止在农贸市场内屠宰家畜。家畜屠宰加工场所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

第二十四条经营活鱼及冰鲜水产的区域,场地设施应当按照标准要求进行设置,防止蓄水外溢。

不具备蓄水条件,出现蓄水外溢的,不得蓄水经营活鱼及冰鲜水产。

第二十五条经营泡菜等腌制食品的区域,应当独立设置滤水、排水设施,防止污水外溢。

第二十六条市场开办者不得为入场经营者无照经营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提供场地、保管、仓储、运输等条件。

第二十七条市场开办者应当承担经营秩序、食品安全、消防安全和建筑安全的管理责任,负责市场内相关配套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更新改造,保证相关设施处于完好状态。

第二十八条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环境卫生、计量管理、消费纠纷处理、治安以及消防等日常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

第二十九条市场开办者应当与入场经营者签订书面合同,就食品安全、环境卫生、场内秩序、经营范围、经营规范、计量活动、场地安排、收费标准、市场退出等方面作出约定。

市场开办者应当对自产自销农产品的`农民进行登记管理。

第三十条市场开办者应当查验入场经营者营业执照、许可证件和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第三十一条市场开办者应当指导、督促入场经营者建立并执行食品及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购销台帐、不合格商品退市、商品质量保障等制度。

第三十二条市场开办者应当查验入场经营的食品及食用农产品的票证,定期检查其经营环境和条件,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三条市场开办者应当设置符合要求的公平秤等计量器具,并督促入场经营者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和符合要求的计量器具。

第三十四条市场开办者应当指导、督促活禽经营者落实清洁消毒、无害化处理和休市制度。活禽经营场所实行一日一消毒清洁,一周一大扫除,一月一休市和每天零存栏制度。

第三十五条市场开办者应当实行环境卫生区域责任制,根据经营面积配备足量的专业保洁人员。

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巡查管理制度,组织督促做好各责任包干区内的卫生保洁工作,做到摊位(店面)清洁卫生,经营工具摆放整齐,无乱挂乱吊、无乱堆乱放、无积水外溢、无垃圾散落、无摊(店)外经营。

第三十六条市场开办者不得对入场经营者和消费者违法设立收费项目。

市场开办者需要调整场地、设施租金或者其他服务性费用的,应与入场经营者进行协商,提前三十日告知,并在协议中约定。

第三十七条市场开办者擅自中止经营的,农贸市场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含功能区)可以临时委托其他商事主体管理,由此产生的管理费用由市场开办者承担。

第三十八条农贸市场合并、迁移、分立、撤销、关闭或者变更重要事项的,市场开办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通知入场经营者,没有约定的,应当在六十日前通知入场经营者,同时向社会公告,并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或者变更登记。

第三十九条市场开办者应当配合行政管理部门对农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协助处理交易纠纷,按要求落实行政指导措施,发现市场违法行为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章入场经营。

第四十条除农民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外,入场经营者应当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商事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从事许可经营项目的,还应同时取得许可证。

入场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地明显处公示营业执照,从事许可经营项目的,还应同时公示许可证。

第四十一条入场经营者应当与市场开办者签订入场经营书面合同,遵守农贸市场公约和经营管理规定。

第四十二条入场经营者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或者区域经营,不得在农贸市场统一设置的经营场地之外摆摊设点、占道经营。

第四十三条入场经营者应落实卫生保洁制度,做到商品归位、垃圾入篓、排水到沟,不得乱堆乱扔、乱拉乱挂、乱倒乱泼,确保摊位(店面)整洁、干净。

第四十四条活禽经营者每天收市后应当对活禽经营场所和用具进行清洗,并配合市场开办者落实消毒清洁和休市等制度。

第四十五条入场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价格管理规定,经营的商品实行明码标价。

第四十六条入场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及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进销货台帐、不合格商品退市、商品质量保障等制度。

第四十七条入场经营者应当遵守和执行农贸市场食品安全制度,履行下列义务:

(一)与供货单位交易时,查验其主体资格合法证明文件,包括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等。

(二)在购进食品时,按批次向供货单位索取食品质量合格证明、销售票据。

(三)经营肉品的,在摊档明显位置公示肉品的检疫检验合格证明。

(四)经营直接入口食品及熟食制品的,在规定区域经营,规范使用防尘、防蝇、防鼠等设施和洗涤、消毒等卫生器具,从业人员应当持有健康合格证明并按照规范着装。

食用农产品批发经营者还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并向购买者提供销售票据。

第四十八条入场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销售食品安全法、质量安全法、商标法等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产品。

(二)使用未经检定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以及人为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或者伪造数据。

(三)以虚假广告等欺诈方式销售农副产品。

(四)强买强卖,欺行霸市。

(五)垄断货源,哄抬价格或者串通操纵农副产品价格。

(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擅自改变农贸市场用途、不按规定划行归市和设置区域的,由工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市场开办者或者入场经营者不按规定进行活禽经营及屠宰的,由工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市场开办者有下列行为的,由工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规定,不实施公示制度和日常管理制度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违法为入场经营者违法行为提供场所或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不对农贸市场配套设施进行建设、维护、更新改造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不与入场经营者签订合同及查验其相关证明文件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不指导或者不查验入场经营者执行相关进货、票证等制度的。

(六)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不设置标准计量器具的。

(七)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不建立卫生保洁制度的。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规定,市场开办者不通知入场经营者或向社会公告的,由工商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第二款,入场经营者不按规定公示营业执照的,由工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入场经营者不执行卫生保洁制度的,由工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入场经营者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市场开办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入场经营者不执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制度以及不履行食品安全保障义务的,由工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入场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由工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农贸市场内同一入场经营者一年内连续三次因同类违法行为被处罚的,由工商部门责令市场开办者予以清退,并可对市场开办者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自10月28日起施行。

珠海市的劳动合同篇十二

单位(下称甲方)因工作需要,经考核(考试),同意聘任聘用(下列聘用)_______先生/女士(下称乙方)为甲方员工,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

合同期限及试用期。

聘用合同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年。其中试用(含见习,下同)期个月。试用期满,甲方应及时考核。合格者正式聘用,不合格者解聘或延期(延期不超过三个月);乙方不愿供职的,可辞职。若试用期满时,甲方不考核,则视为合格;乙方不申请辞职,则视为应聘,正式聘用生效。

工作任务及职位。

乙方同意按甲方需要在部门担任职位(职务、岗位、工种,下同),履行所在职位工作大纲所列之职责任务和完成上级领导临时指派的工作任务。如因特殊情况变化需要变换工种,须经双方协商同意方可变更。

1.乙方实发工资根据我市企业工资管理试行办法及本企业经济效益状况,视其岗位、责任、技术水平、劳动强度、工作(业务)性质以及贡献大小来确定。试用期间的工资不能低于我市当年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2.每月日为甲方发放工资时间。甲方不按上述日期发放工资的,从逾期的第六日起每日按拖欠工资数额的1%赔偿乙方损失。

3.甲方停工应按我市企业工资管理试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发放给乙方待工补助费。

4.员工工资的其他问题,按市企业工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劳动时间。

甲方应按以下规定安排乙方工作:

(1)每周工作小时;。

(2)每月加班不得超过36小时,每天班后加班一般不得超过1小时。

2.乙方享受国家法定的节、假日。

保险福利和劳动保护待遇。

甲方按政府规定须为乙方投保缴纳养老、失业、工伤、医疗和妇女工生育等项保险金。乙方的保险福利待遇和劳动保护待遇按国家、省、市的规定执行。

劳动纪律。

甲方应按国家、省、市的劳动政策、法规制定厂规、劳动纪律、奖惩办法等规章投影度,并经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送仲裁办公室备案后执行。乙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劳动法规和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

违约责任。

甲方违反劳动合同,乙方可申诉,由本企业或上级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可在有效时期限内向管辖的上级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造成经济损失的由主要责任方向对方合理赔偿。乙方擅自解约,经甲方培训的要向甲方赔偿所付培训全部费用(附培训协议)。解约双方同意。乙方违法或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提出解约。甲方不履行合同,侵害乙方合法权益,乙方可提出解约。其他符合解约条件的;甲、乙双方要提前30日向对方提交书面解约申请或通知。

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珠海市的劳动合同篇十三

甲方(用人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乙方(职工)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电话:乙双方就劳动关系的建立及其权利义务等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的劳动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集体合同,遵循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一致同意订立本劳动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共同信守合同所列各条款,并确认合同为解决争议时的依据。

第一章合同的类型与期限。

第一条甲、乙双方选择合同类型为(_______________)。

1、固定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共_____个月,合同期满后,双方同意继续履行的,合同自动顺延________年,达到无固定期限合同条件的,自动转为无固定期限合同;双方如需重新约定劳动合同期限的,在合同到期前的三十天内订定。

2、无固定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合同。

第三十五条约定的终止情形出现时即行终止。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________工作任务完成时即行终止。

第二条甲乙双方约定试用期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共_____个月,试用期工资为:__________。

第二章工作内容与工作地点。

第三条甲方聘用乙方从事______________工作。

第四条乙方的工作地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乙方应认真履行甲方制定的岗位职责,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其本职工作;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

第三章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

第六条乙方所在岗位执行下述工时制度。

1、标准工时制。

2、不定时工时制。

3、综合计算工时制。

第七条甲方在下列节日安排职工休假: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节假日及婚假、丧假、产假等。

第四章规章制度与劳动纪律。

第八条乙方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维护甲方的声誉和利益。

第九条甲方依法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甲方应将制定、变更的规章制度及时进行或者告知员工,乙方应严格遵守。

第十条乙方不得从事其他任何与甲方利益冲突的。

第二职业或活动,并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

第五章劳动报酬。

第十一条乙方在正常出勤并付出正常劳动后,有权获得相应得劳动报酬,乙方所在岗位执行下述工资计发形式(__________)。

1、计时形式:乙方的月基本工资(若非特别说明,均为税前应发工资)为:__________,岗位工资为__________元,效益工资部份随用工单位效益情况及薪酬计发标准进行调整。

2、计件形式:乙方的劳动定额为__________,计件单价为__________。

第十二条甲方于每月____日以人民币形式支付乙方上月工资。

第十三条甲方有权根据其生产经营状况、乙方工作岗位的变更和依法制定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调整乙方的工资待遇。

第六章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四条甲乙双方均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甲方可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五条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甲方应按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职工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等相关手续,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乙方应及时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第十六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辞退乙方,但应提前____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其它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并拒不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和劳动管理的。

3、甲方因兼并、分立、合资、转(改)制、企业转产、技术革新、经营方式调整、防治污染搬迁等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乙方的生产、工作岗位消失,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4、甲方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第八章培训服务期与竞业限制。

第十七条乙方在合同期间接受甲方提供的出资专项技术培训,约定为甲方的服务期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乙方若违反本条约定,提前解除合同的,应偿付甲方培训费用__________元人民币,对已履行部份服务期的,按照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偿付。

第十八条双方可另行签订《培训教育协议》,约定具体服务期、赔偿标准并执行。

第十九条乙方应当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商业秘密系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甲方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甲方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秘密和经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述内容:

1、技术信息。技术信息的范围一般包括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涉及商业秘密的业务函电等等。

2、经营信息。经营信息的范围一般包括客户名单、营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不公开的财务资源、劳动报酬、进货渠道、产销政策、招投标中的标的及标书内容等。

3、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和有关协议约定对外应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等。

第二十条乙方的竞业限制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竞业限制的范围为____________________,地域为____________________。在竞业限制期间甲方给予乙方一定经济补偿,具体标准为______________,支付方式为___________。若乙方违反规定的,应支付违约金___________元人民币。如果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所受的实际损失的,甲方保留向乙方追偿实际损失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甲、乙双方因合同而发生争议可以向甲方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章其他规定。

第二十二条合同如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或者因法律、法规的变更而不一致的,以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三条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有约定的,从约定;双方没有约定的从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不可复制,请直接。

珠海市的劳动合同篇十四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单位(下称甲方)因工作需要,经考核(考试),同意聘任聘用(下列聘用)_______先生/女士(下称乙方)为甲方员工,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

合同期限及试用期。

聘用合同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年。其中试用(含见习,下同)期个月。试用期满,甲方应及时考核。合格者正式聘用,不合格者解聘或延期(延期不超过三个月);乙方不愿供职的,可辞职。若试用期满时,甲方不考核,则视为合格;乙方不申请辞职,则视为应聘,正式聘用生效。

工作任务及职位。

乙方同意按甲方需要在部门担任职位(职务、岗位、工种,下同),履行所在职位工作大纲所列之职责任务和完成上级领导临时指派的工作任务。如因特殊情况变化需要变换工种,须经双方协商同意方可变更。

岗位技能工资。

基础。

工资。

岗位工资。

技能工资。

工龄。

工资。

其他。

工资。

合计。

等级。

工资额。

等级。

工资额。

1.乙方实发工资根据我市企业工资管理试行办法及本企业经济效益状况,视其岗位、责任、技术水平、劳动强度、工作(业务)性质以及贡献大小来确定。试用期间的工资不能低于我市当年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2.每月日为甲方发放工资时间。甲方不按上述日期发放工资的,从逾期的第六日起每日按拖欠工资数额的1%赔偿乙方损失。

3.甲方停工应按我市企业工资管理试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发放给乙方待工补助费。

4.员工工资的其他问题,按市企业工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劳动时间。

甲方应按以下规定安排乙方工作:

(1)每周工作小时;。

(2)每月加班不得超过36小时,每天班后加班一般不得超过1小时。

2.乙方享受国家法定的节、假日。

保险福利和劳动保护待遇。

甲方按政府规定须为乙方投保缴纳养老、失业、工伤、医疗和妇女工生育等项保险金。乙方的保险福利待遇和劳动保护待遇按国家、省、市的规定执行。

劳动纪律。

甲方应按国家、省、市的劳动政策、法规制定厂规、劳动纪律、奖惩办法等规章投影度,并经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送仲裁办公室备案后执行。乙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劳动法规和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

违约责任。

双方同意。乙方违法或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提出解约。甲方不履行合同,侵害乙方合法权益,乙方可提出解约。其他符合解约条件的;甲、乙双方要提前30日向对方提交书面解约申请或通知。

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合同鉴证部门鉴证(盖章)。

续约由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合同鉴证部门。

鉴证(盖章)。

续约由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合同鉴证部门。

鉴证(盖章)。

珠海市的劳动合同篇十五

用人单位(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劳动者姓名(乙方):

住址: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一、双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应认真阅读本合同书。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二、本合同必须由用人单位(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和劳动者(乙方)亲自签名,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方为有效。

三、本合同中的空栏,由双方协商确定后填写,并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需填写的空栏,盖上“此处空白”印章。

四、双方约定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其中劳动合同期限在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五、劳动合同解除、期满终止之日起七日内,甲方必须将有关的职工用工或终止登记表报办理用工登记手续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备案。

六、本合同未尽事宜,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一并履行。

七、本合同适用于全日制用工形式中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八、本合同(含附件)签订后,甲乙双方各保管一份备查。

九、本合同中关于数字的填写均应适用中文大写。

十、本合同签证或免签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至少保存两年备查。

十二、劳动合同订立后一个月内,用人单位应当将由劳动者本人签名确认的《劳。

动合同签收公示表》在便于职工阅览的场所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一)合同期限。

双方同意按下列第种方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有固定期限:从年月日止。

2、无固定期限:从件出现时止。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工作任务完成时止。

(二)试用期限。

双方同意按下列第种方式确定本合同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

1、无试用期。

2、试用期为个月(天),从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一)乙方的工作岗位(部门、工种或职务)为:

(二)乙方的工作任务或职责是:

(三)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按变更合同办理,双方签章确认的协议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四)乙方的工作地点是:;如甲方派乙方到外地或外单位工作,应签订补充协议。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双方同意按下列第种方式确定乙方的工作时间:

1、标准工时工作制:

(1)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小时,每周工作天。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

(2)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经与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除《劳动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外,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最长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甲方依法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3)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甲方依法安排乙方休息休假,因工作需要安排乙方休息日加班的,应依法安排补休或支付加班费,因工作需要安排乙方法定休假日加班的,应依法支付加班费。

2、不定时工作制:甲方根据生产经营特点,且在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在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3、综合计算公式工作制:甲方根据生产经营特点,且在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在乙方所在岗位实行综合计时工作制。

四、劳动报酬。

(一)乙方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按下列第种形式执行,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1、乙方试用期工资元/月(日);试用期满工资元/月(日)。

2、其他形式:

(二)甲方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和依法制定的工资分配办法调整乙方工资,乙方在六十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

(三)甲方每月日发放乙方工资。甲方至少每月以货币形式向乙方支付一次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四)乙方因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甲方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病假工资。甲方支付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五)乙方依法享受法定休假日、婚假、丧假等假期期间,甲方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乙方支付相应的工资待遇。

(六)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可以从乙方工资中扣除以下费用:。

(七)甲乙双方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甲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付清乙方工资。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一)合同期内,甲方依法为乙方办理参加社会保险的手续,社会保险费的负担按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二)乙方患病或非因公负伤,甲方因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医疗期和医疗待遇。

(三)乙方患职业病、因公负伤或者因公死亡的,甲方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一)甲方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供符合国家劳动卫生标准的劳动作业场所,切实保护乙方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如乙方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甲方应按《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保护乙方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二)甲方根据乙方从事的工作岗位,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给乙方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并按劳动保护规定安排乙方进行体检。

(三)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安全和健康的行为,有权要求改正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一)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甲方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应依法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

(二)乙方提前三十日(甲方的规章制度规定少于三十日的,从其规定)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乙方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1、为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乙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甲方依法制定并经公示或告知乙方的规章制度的;。

3、严禁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在合同期内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发生计划外生育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支付乙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方与乙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支付乙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七)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照本合同第八条第五、六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2、患职业病或者因公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甲方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2、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甲方依本项第一条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支付乙方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但甲方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乙方不同意续订的情形除外;甲方依照本项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应支付乙方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九)劳动合同期满,有第八条第七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合同第七项第2条规定乙方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十)经济补偿按乙方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乙方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乙方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乙方月工资高于甲方所在地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月工资是指乙方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九、争议处理。

双方履行本合同如发生争议,可先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甲方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无效的,可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其他约定。

(一)下列条款为基本条款以外的补充内容,甲方已明白向乙方解释,乙方并已明白条款内容并同意遵守下列内容。

1、甲方《员工手册》、《考勤管理制度》、《行政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等重要规章制度,乙方已阅读、知晓,同意按此执行。

2、乙方在工作过程中接触到的甲方任何资料、文件、数据(无论是书面的还是电子的),以及对为甲方服务形成的任何交付物,负有为甲方保密的责任,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透露。

3、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任何资料、文件和信息,在乙方服务结束后,乙方均应及时归还甲方,电子文档的应从自已的电脑等存储设备上予永久删除。乙方违反上述保密规定时间,乙方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乙方未通过试用期评价的,视为乙方不符合录用条件,双方劳动关系解除。

5、合同期间,甲方可以根据对乙方的绩效考核结果、企业的经营状况,对乙方进行调岗,薪随岗变(不排除降职降薪的可能)。

6、合同签订前或在合同期间,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学历、工作履历等情况有虚假或隐瞒真实情况的,本劳动合同自始至终无效。

7、甲方的任何通知,若以信函形式寄至本合同封面所指乙方地址即视为送达给乙方,而不论乙方本人是否收到。若上述资料发生变更,乙方应该在3天内如实书面告知公司,否则一切后果概由本人负责。

8、乙方正常工作日工资为/月,福利补贴、奖金、绩效考核工资按公司的福利补贴政策、绩效考核办法进行结算发放。

(二)经双方协商一致,补充下列条款内容:

1、2、3、(三)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签章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签名)。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年月日。

签证机构(盖章):

签证人:

签证日期:年月日

珠海市的劳动合同篇十六

用人单位(甲方):

劳动者姓名(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一)合同期限。

双方同意按下列第种方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有固定期限:从起至年月日止。

2、无固定期限:从年月日起至法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从年日起至工作任务完成时止。

(二)试用期限。

双方同意按下列第种方式确定本合同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

1、无试用期。

2、试用期为个月(天),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一)乙方的工作岗位(部门、工种或职务)为:

(二)乙方的工作任务或职责是:

(三)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按变更本合同办理,双方签章确认的协议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四)乙方的工作地点是:;如甲方派乙方到外地或外单位工作,应签订补充协议。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双方同意按下列第种方式确定乙方的工作时间:

(一)标准工时工作制:

1、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

2、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经与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除《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最长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甲方依法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3、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甲方依法安排乙方休息休假,因工作需要安排乙方休息日加班的,应依法安排补休或支付加班费,因工作需要安排乙方法定休假日加班的,应依法支付加班费。

(二)不定时工作制:甲方根据生产经营特点,且在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在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三)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甲方根据生产经营特点,且在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在乙方所在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四、劳动报酬。

(一)乙方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按下列第种形式执行,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二)甲方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和依法制定的工资分配办法调整乙方工资,乙方在六十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

(三)甲方每月日发放乙方工资。甲方至少每月以货币形式向乙方支付一次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四)乙方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甲方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病假工资。甲方支付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五)乙方依法享受法定休假日、婚假、丧假等假期期间,甲方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乙方支付相应的工资待遇。

(六)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可以从乙方工资中扣除以下费用:(七)甲乙双方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甲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付清乙方工资。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一)合同期内,甲方依法为乙方办理参加社会保险的手续,社会保险费的负担按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二)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甲方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医疗期和医疗待遇。

(三)乙方患职业病、因工负伤或者因工死亡的,甲方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一)甲方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供符合国家劳动卫生标准的劳动作业场所,切实保护乙方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如乙方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甲方应按《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保护乙方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二)甲方根据乙方从事的工作岗位,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给乙方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并按劳动保护规定安排乙方进行体检。

(三)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安全和健康的行为,有权要求改正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一)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甲方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应依法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

(二)乙方提前三十日(甲方的规章制度规定少于三十日的,从其规定)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乙方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四)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乙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1、在试用期间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甲方依法制定并经公示或告知乙方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在合同期内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发生计划外生育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支付乙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方与乙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可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支付乙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七)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照本合同第八条第五、六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甲方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2、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甲方依本项第1条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支付乙方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但甲方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乙方不同意续订的情形除外;甲方依照本项第4条、第5条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应支付乙方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九)劳动合同期满,有第八条第七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合同第七项第2条规定乙方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十)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按乙方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乙方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乙方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年限自20xx年1月1日开始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乙方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乙方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乙方月工资高于甲方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月工资是指乙方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九、争议处理。

双方履行本合同如发生争议,可先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甲方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无效的,可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其他约定。

(一)合同未尽事宜或者本合同条款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二)下列文件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签章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珠海市的劳动合同篇十七

用人单位(甲方):住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联系电话:

劳动者姓名(乙方):

住址: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使用说明。

一、双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应认真阅读本合同书。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二、本合同必须由用人单位(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和劳动者(乙方)亲自签名,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方为有效。

三、本合同中的空栏,由双方协商确定后填写,并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需填写的空栏,盖上“此处空白”印章。

四、双方约定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其中劳动合同期限在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五、劳动合同解除、期满终止之日起七日内,甲方必须将有关的职工用工或终止登记表报办理用工登记手续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备案。

六、本合同未尽事宜,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一并履行。

七、本合同适用于全日制用工形式中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八、本合同(含附件)签订后,甲乙双方各保管一份备查。

九、本合同中关于数字的填写均应适用中文大写。

十、本合同签证或免签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至少保存两年备查。

十二、劳动合同订立后一个月内,用人单位应当将由劳动者本人签名确认的《劳动合同签收公示表》在便于职工阅览的场所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一)合同期限。

双方同意按下列第种方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有固定期限:从年月日止。

2、无固定期限:从件出现时止。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工作任务完成时止。

(二)试用期限。

双方同意按下列第种方式确定本合同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

1、无试用期。

2、试用期为个月(天),从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一)乙方的工作岗位(部门、工种或职务)为:

(二)乙方的工作任务或职责是:

(三)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按变更合同办理,双方签章确认的协议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四)乙方的工作地点是:;如甲方派乙方到外地或外单位工作,应签订补充协议。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双方同意按下列第种方式确定乙方的工作时间:

1、标准工时工作制:

(1)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小时,每周工作天。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

(2)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经与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除《劳动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外,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最长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甲方依法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3)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甲方依法安排乙方休息休假,因工作需要安排乙方休息日加班的,应依法安排补休或支付加班费,因工作需要安排乙方法定休假日加班的,应依法支付加班费。

2、不定时工作制:甲方根据生产经营特点,且在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在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3、综合计算公式工作制:甲方根据生产经营特点,且在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在乙方所在岗位实行综合计时工作制。

四、劳动报酬。

(一)乙方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按下列第种形式执行,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1、乙方试用期工资元/月(日);试用期满工资元/月(日)。

2、其他形式:

(二)甲方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和依法制定的工资分配办法调整乙方工资,乙方在六十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

(三)甲方每月日发放乙方工资。甲方至少每月以货币形式向乙方支付一次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四)乙方因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甲方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病假工资。甲方支付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五)乙方依法享受法定休假日、婚假、丧假等假期期间,甲方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乙方支付相应的工资待遇。

(六)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可以从乙方工资中扣除以下费用:。

(七)甲乙双方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甲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付清乙方工资。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一)合同期内,甲方依法为乙方办理参加社会保险的手续,社会保险费的负担按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二)乙方患病或非因公负伤,甲方因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医疗期和医疗待遇。

(三)乙方患职业病、因公负伤或者因公死亡的,甲方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一)甲方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供符合国家劳动卫生标准的劳动作业场所,切实保护乙方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如乙方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甲方应按《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保护乙方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二)甲方根据乙方从事的工作岗位,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给乙方必要的。

劳动保护用品,并按劳动保护规定安排乙方进行体检。

(三)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安全和健康的行为,有权要求改正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一)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甲方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应依法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

(二)乙方提前三十日(甲方的规章制度规定少于三十日的,从其规定)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乙方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1、为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乙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甲方依法制定并经公示或告知乙方的规章制度的;。

3、严禁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在合同期内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发生计划外生育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支付乙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

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方与乙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支付乙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七)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照本合同第八条第五、六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2、患职业病或者因公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甲方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2、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甲方依照本项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应支付乙方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十)经济补偿按乙方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乙方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乙方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乙方月工资高于甲方所在地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月工资是指乙方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九、争议处理。

双方履行本合同如发生争议,可先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甲方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无效的,可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其他约定。

(一)合同未尽事宜或者本合同条款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二)下列文件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签章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签名)。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年月日。

签证机构(盖章):

签证人:

签证日期:年月日

珠海市的劳动合同篇十八

珠海市劳动合同,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超出一年,将致使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条件成立,只要没有出现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双方约定的条件,企业就得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无法解除劳动合同。

甲方(用人单位)

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经济类型:

联系电话:

乙方(职工)

姓名: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乙双方就劳动关系的建立及其权利义务等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的劳动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集体合同,遵循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一致同意订立本劳动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共同信守合同所列各条款,并确认合同为解决争议时的依据。

第一章合同的类型与期限

第一条甲、乙双方选择合同类型为(_______________)

1、固定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共_____个月,合同期满后,双方同意继续履行的,合同自动顺延_____年,达到无固定期限合同条件的,自动转为无固定期限合同;双方如需重新约定劳动合同期限的,在合同到期前的三十天内订定。

2、无固定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合同第三十五条约定的终止情形出现时即行终止。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自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___________工作任务完成时即行终止。

第二条甲乙双方约定试用期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共_____个月,试用期工资为:__________。

第二章工作内容与工作地点

第三条甲方聘用乙方从事______________工作。

第四条乙方的工作地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乙方应认真履行甲方制定的岗位职责,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其本职工作;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

第三章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

第六条乙方所在岗位执行下述工时制度(_______________)

1、标准工时制。

2、不定时工时制。

3、综合计算工时制。

第七条甲方在下列节日安排职工休假: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节假日及婚假、丧假、产假等。

第四章规章制度与劳动纪律

第八条乙方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维护甲方的声誉和利益。

第九条甲方依法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甲方应将制定、变更的规章制度及时进行或者告知员工,乙方应严格遵守。

第十条乙方不得从事其他任何与甲方利益冲突的第二职业或活动,并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

第五章劳动报酬

第十一条乙方在正常出勤并付出正常劳动后,有权获得相应得劳动报酬,乙方所在岗位执行下述工资计发形式(__________)

1、计时形式:乙方的月基本工资(若非特别说明,均为税前应发工资)为:__________,岗位工资为__________元,效益工资部份随用工单位效益情况及薪酬计发标准进行调整。2、计件形式:乙方的劳动定额为__________,计件单价为__________。

第十二条甲方于每月_______日以人民币形式支付乙方上月工资。

第十三条甲方有权根据其生产经营状况、乙方工作岗位的变更和依法制定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调整乙方的工资待遇。

第六章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四条甲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乙方参加购买下述社会保险(__________),乙方个人缴纳部分由乙方自行承担并由甲方在工资发放时代扣代缴。

第七章劳动合同的解除

第十五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辞退乙方,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其它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并拒不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和劳动管理的。

3、甲方因兼并、分立、合资、转(改)制、企业转产、技术革新、经营方式调整、防治污染搬迁等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乙方的.生产、工作岗位消失,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4、甲方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第八章培训服务期与竞业限制

第十六条乙方在合同期间接受甲方提供的出资专项技术培训,约定为甲方的服务期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乙方若违反本条约定,提前解除合同的,应偿付甲方培训费用__________元人民币,对已履行部份服务期的,按照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偿付。

第十七条双方可另行签订《培训/教育协议》,约定具体服务期、赔偿标准并执行。

第十八条乙方应当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商业秘密系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甲方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甲方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秘密和经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述内容:

1、技术信息。技术信息的范围一般包括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涉及商业秘密的业务函电等等。

2、经营信息。经营信息的范围一般包括客户名单、营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不公开的财务资源、劳动报酬、进货渠道、产销政策、招投标中的标的及标书内容等。

3、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和有关协议约定对外应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等。

第十九条乙方的竞业限制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竞业限制的范围为____________________,地域为____________________。在竞业限制期间甲方给予乙方一定经济补偿,具体标准为______________,支付方式为___________。若乙方违反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应支付违约金___________元人民币。如果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所受的实际损失的,甲方保留向乙方追偿实际损失的权利。

第九章劳动争议处理

第二十条甲、乙双方因合同而发生争议可以向甲方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章其他规定

第二十一条合同如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或者因法律、法规的变更而不一致的,以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二条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有约定的,从约定;双方没有约定的从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第二十三条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

年月日

乙方:(签字盖章)

年月日

珠海市的劳动合同篇十九

甲方(用人单位)。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乙方(职工)。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乙双方就劳动关系的建立及其权利义务等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的劳动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集体合同,遵循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一致同意订立本劳动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共同信守合同所列各条款,并确认合同为解决争议时的依据。

第一条甲、乙双方选择合同类型为(_______________)。

1、固定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共_____个月,合同期满后,双方同意继续履行的,合同自动顺延_____年,达到无固定期限合同条件的,自动转为无固定期限合同;双方如需重新约定劳动合同期限的,在合同到期前的三十天内订定。

2、无固定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合同第三十五条约定的终止情形出现时即行终止。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__________工作任务完成时即行终止。

第二条甲乙双方约定试用期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共_____个月,试用期工资为:__________。

第三条甲方聘用乙方从事______________工作。

第四条乙方的工作地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乙方应认真履行甲方制定的岗位职责,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其本职工作;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

第六条乙方所在岗位执行下述工时制度()。

1、标准工时制。

2、不定时工时制。

3、综合计算工时制。

第七条甲方在下列节日安排职工休假: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节假日及婚假、丧假、产假等。

第八条乙方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维护甲方的声誉和利益。

第九条甲方依法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甲方应将制定、变更的规章制度及时进行或者告知员工,乙方应严格遵守。

第十条乙方不得从事其他任何与甲方利益冲突的第二职业或活动,并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

第十一条乙方在正常出勤并付出正常劳动后,有权获得相应得劳动报酬,乙方所在岗位执行下述工资计发形式(__________)。

1、计时形式:乙方的月基本工资(若非特别说明,均为税前应发工资)为:__________,岗位工资为__________元,效益工资部份随用工单位效益情况及薪酬计发标准进行调整。2、计件形式:乙方的劳动定额为__________,计件单价为__________。

第十二条甲方于每月_______日以人民币形式支付乙方上月工资。

第十三条甲方有权根据其生产经营状况、乙方工作岗位的变更和依法制定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调整乙方的工资待遇。

第十四条甲乙双方均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甲方可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五条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甲方应按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职工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等相关手续,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乙方应及时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第十六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辞退乙方,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其它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并拒不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和劳动管理的。

3、甲方因兼并、分立、合资、转(改)制、企业转产、技术革新、经营方式调整、防治污染搬迁等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乙方的生产、工作岗位消失,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4、甲方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第十七条乙方在合同期间接受甲方提供的出资专项技术培训,约定为甲方的服务期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乙方若违反本条约定,提前解除合同的,应偿付甲方培训费用__________元人民币,对已履行部份服务期的,按照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偿付。

第十八条双方可另行签订《培训/教育协议》,约定具体服务期、赔偿标准并执行。

第十九条乙方应当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商业秘密系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甲方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甲方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秘密和经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述内容:

1、技术信息。技术信息的范围一般包括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涉及商业秘密的业务函电等等。

2、经营信息。经营信息的范围一般包括客户名单、营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不公开的财务资源、劳动报酬、进货渠道、产销政策、招投标中的标的及标书内容等。

3、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和有关协议约定对外应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等。

第二十条乙方的竞业限制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竞业限制的范围为____________________,地域为____________________。在竞业限制期间甲方给予乙方一定经济补偿,具体标准为______________,支付方式为___________。若乙方违反规定的,应支付违约金___________元人民币。如果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所受的实际损失的,甲方保留向乙方追偿实际损失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甲、乙双方因合同而发生争议可以向甲方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合同如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或者因法律、法规的变更而不一致的,以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三条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有约定的,从约定;双方没有约定的从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第二十四条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签字盖章)。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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