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税收合同优选(精选1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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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税收合同优选(精选1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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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是一种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可以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并提供法律救济。合同的流程和具体操作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经过双方的认可和确认。这里有一些典型合同样本,可供大家参考和学习。

税收合同优选篇一

合同鉴证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合同进行审查和鉴定,确认其有效性和合法性的一种证明和监督活动。

合同鉴证的内容。

1.审查当事人是否有主体资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主要是审查经济合同主体是否具有合法的签约资格;审查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基本条件以及提供的各种证明材料文书是否合法、有效;审查当事人的权力能力和行为能力主要是审查当事人是否有依法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是否能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

2.审查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述是否清楚、真实。主要是审查当事人的签订经济合同是否出自自愿,有无欺诈、胁迫问题,所拟条款是否真实、清楚地表达意愿。

3.审查经济合同的内容,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政策和计划的要求。

4.审查经济合同的条款是否完备,文字表达是否准确,合同签订是否符合法定的程序。主要是审查所订合同是否具备《经济合同法》中列举的各项主要条款。对合同条款文字表述的审查,主要是看合同条款的表达是否使用了容易产生歧义的文字,是否有前后矛盾等问题。对合同签订程序的审查,主要是看双方是否按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程序签订经济合同,是否履行了合同有效成立的全部手续。

5.审查代理人是否有代理权。

审查代理人代签合同是否符合《民法通则》关于代理的规定,即代理人符合代理条件并具有证明代理成立的文件,如签约委托书,代理人本人的身份证明等。

合同鉴证的作用。

合同鉴证的作用是:

(3)可以增强合同的严肃性,促使当事人认真履行。

合同鉴证的范围。

根据《关于经济合同鉴证的暂行规定》的要求,经济合同鉴证的范围主要包括法人之间,法人与个体经营户之间,农户与专业户之间及个体经营户之间,专业户与个体经营户之间订立的购销、建设工程承包、加工承揽、货物运输、供用电、仓储保管、财产租赁、借款、财产保险、科技协作、联合经营合同以及国务院授权管理的企业承包经营合同、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等。对于近年来经济生活中出现的一些新型合同,也应列入经济合同鉴证范围。

税收合同优选篇二

针对小微个业普遍反映的税费高问题,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通过减免包括印花税在内税费缴纳和提高营业税等的征收标准来扶持小微企业,缓解税费高这一普遍存在的问题。

1、《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自11月1日起至10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2、《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从1月1日至2012月31日,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包括有企业注册登记费、税务发票工本费、海关监管手续费、货物原产地证明书费、农机监理费等22项收费。

3、《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1月1日至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4、《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自8月1日起,对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5、《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小微企业征税的各项标准统一提高到了10万元。

6、《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免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标的销售额和营业额提高到“2万元至3万元”。

7、《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小型微型企业从事国家鼓励发展的投资项目,进口项目自用且国内不能生产的先进设备,按照有关规定免征关税。

《拓展阅读:2016年最新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

2016年最新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内容主要包括: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下同),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其依据是中国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小微企业是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统称,是由经济学家郎咸平教授提出的。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发出通知,决定在未来3年免征小型微型企业2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减轻小型微型企业负担。

一、企业划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36号),制定本规定。

2、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3、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

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小微企业在税收上的概念和其他部门略有不同,主要包括三个标准:

一是资产总额,工业企业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

二是从业人数,工业企业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不超过80人;。

三是税收指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

符合这三个标准的才是税收上说的小微企业。

二、行业划型。

(一)农、林、牧、渔业。

营业收入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下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

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

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

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信息传输业。

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九)软件信息技术。

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房产开发。

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物业管理。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租赁和商务。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其他行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4.2015最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文件汇总。

7.2014最新城中村改造主要税收政策盘点。

9.2016营改增政策对中小企业的影响。

10.营改增最新政策3万元。

税收合同优选篇三

合同编号: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约定:

一、委托事项:

(甲方)现委托___(乙方)对___年度甲方的财产损失(明细见财产损失鉴证范围)之所得税前扣除出具经济鉴证意见。

约定的财产损失鉴证范围:

(一)货币资产损失类的鉴证____;

(二)非货币性资产损失的鉴证____;

(三)资产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的鉴证____;

(四)其他特殊财产损失的鉴证____。

二、双方的责任与义务。

甲方的责任与义务。

(一)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证申报、会计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保证会计报表及账册、凭证、纳税申报资料充分披露有关信息是甲方管理当局的责任。如因委托方提供的涉税资料失实,造成鉴证结果错误,受托方不负赔偿责任。

(二)甲方应依照财经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并按税法有关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三)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人员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四)甲方应向乙方及时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的报表、会计凭证、账册、记录、文件及其他税务资料,供乙方审阅,并答复乙方人员对有关问题的询问。甲方应对乙方工作质量提供协助,此项协助包括编制财产损失明细表、资产盘点表、资产历史价值证明等。

(五)甲方不得授意乙方人员实施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如有此类情况,经劝告仍不停止的,乙方有权终止业务,依约所收费用按未服务时间计算退还甲方。

乙方的责任与义务。

(一)乙方接受委托后,按照约定时间、约定事项,派出人员为甲方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二)乙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和税务代理工作的通知》、《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要求,出具鉴证意见书,并对所出具报告是否符合国家有关税收法规的规定以及是否如实反映注册税务师的核查范围、核查依据、已实施的审核程序和发表的鉴证证明意见负责。

由于取证方法及委托人内部控制的固有限制,注册税务师依照监管程序进行代理,不能保证发现所有错误、舞弊及违法行为。因此,乙方的鉴证证明责任并不能替代、减轻或免除甲方的申报、会计责任。

(三)乙方对在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保密,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四)乙方受托甲方__年度财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鉴证工作的期限自__年__月__日至__年__月__日止,乙方在__年__月__日之前出具专项鉴证意见报告。

三、其他约定。

甲方如需扩大委托鉴证,需另行与乙方签订委托协议,另行缴付费用。

四、费用。

按照乙方各类人员预计工作时间及《湖北省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计费标准》规定,完成本项业务预计人民币___元。

五、其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税务代理业务规程(试行)》(国税发[2001]117号)及《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4号令)办理;国家规定未明确的,双方协商办理或补充协议。

六、本协议书经双方签字签章后生效,双方必须遵守履行。

七、本协议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人代表:

地址:

电话:

传真:

email:email:qq:qq:。

法人代表:

地址: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联系人:

期:

期:

税收合同优选篇四

国税总局和国家发改委2014年1月6日联合发布《关于落实节能服务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进一步对落实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过程中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

根据公告,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企业,实行查账征收并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节能服务企业的分享型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期短于6年的,按实际分享期享受优惠。

二是在优惠期限内转让所享受优惠的项目给其他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企业,受让企业可自项目受让之日起,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优惠。

三是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折旧或摊销年限应与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期保持一致,即有关投资项目所发生的支出应按税法规定作资本化或费用化处理。形成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应按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周期计提折旧或摊销。

四是在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期内发生的期间费用,按照投资额和销售(营业)收入额二个素计算应分摊比例,权重各为50% 。

五是明确余热余压利用、绿色照明等类项目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中列举的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也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六是按照简化和取消行政审批的总体要求,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优惠实行事前备案管理。对涉及多个项目优惠的,按项目分别进行备案。节能服务企业在项目取得第一笔收入的次年4个月内,应完成项目享受优惠备案。

七是企业享受优惠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税务部门将会同节能主管部门建立监管机制,共同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八是明确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确认由发改委、财政部公布的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负责,并出具《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情况确认表》,或者由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出具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确认意见,方可享受公告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公告》同时明确,上述内容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公告发布前已按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仍按原规定继续执行;尚未享受的,按公告规定执行。

税收合同优选篇五

存根______市(县)工商局:

___市(县)____与我你市(县)____与我市(县)市(县)____签订第____于年月日签订___合同____份,金______合同___份,金额____元。我局已于____元。我局已于___年___月___年___月___日予号__日予以鉴证,特函告。现附上该合同以鉴证,特函告____市副本一份,请协助督促履行合同。此致,(县)工商局,并附合同副本敬礼!一份备案。

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

19年月日19年月日。

颁布单位:国家工商管理局经济合同司。

颁布日期:1985

《合同鉴证通知书》。

税收合同优选篇六

可以。

2. 不是备案节能服务公司可以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申请税收优惠政策吗?

只要符合财税[2010]110号中对于节能服务公司的要求即可申请,是不是备案公司与能否申请合同能源管理税收优惠政策没有关系。

3. 申请合同能源管理税收优惠的相关依据政策有哪些?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改委《关于落实节能服务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改委公告 2013年第77号)》。

4. 具体优惠政策是什么?

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营改增后,暂免征收增值税)

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

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 节能量保证型和能源费用托管型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能申请税收优惠吗?

不能。

只有符合条件的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可以申请。

6. 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取得的效益分享收入,应开具何种发票?

如果希望根据财税[2010]110号文件享受增值税(原营业税)减免,应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节能服务公司也可选择放弃免税,依照《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规定缴纳增值税。

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放弃免税后,可以抵扣进项税。

合同期满,设备所有权转让给用能企业时免征增值税。

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

按实际分享期享受优惠。

享受优惠期不可间断,应连续计算。

10. 何时申请企业所得税优惠?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优惠实行事前备案管理。

节能服务企业享受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涉及多个项目优惠的,应按各项目分别进行备案。

节能服务企业应在项目取得第一笔收入的次年4个月内,完成项目享受优惠备案。

11. 节能服务服务公司应向哪个税务机构申请税收优惠?

应向节能服务公司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12. 哪些机构可以出具《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表》?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公布的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负责确认,并出具《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情况确认表》。

也可由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出具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确认意见。

13. 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准备哪些材料?

1) 减免税备案申请;

2) 能源管理合同复印件;

5) 项目第一笔收入的发票复印件;

6)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发生转让的,受让节能服务企业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项目转让合同、项目原享受优惠的备案文件。

税收合同优选篇七

合同能源税收优惠,国家会有一些税收政策,下面是小编带来的合同能源税收优惠的相关信息,欢迎阅读!

国税总局和国家发改委2014年1月6日联合发布《关于落实节能服务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进一步对落实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过程中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

根据公告,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企业,实行查账征收并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节能服务企业的分享型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期短于6年的,按实际分享期享受优惠。

二是在优惠期限内转让所享受优惠的项目给其他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企业,受让企业可自项目受让之日起,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优惠。

三是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折旧或摊销年限应与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期保持一致,即有关投资项目所发生的支出应按税法规定作资本化或费用化处理。形成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应按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周期计提折旧或摊销。

四是在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期内发生的期间费用,按照投资额和销售(营业)收入额二个素计算应分摊比例,权重各为50% 。

五是明确余热余压利用、绿色照明等类项目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中列举的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也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六是按照简化和取消行政审批的总体要求,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优惠实行事前备案管理。对涉及多个项目优惠的,按项目分别进行备案。节能服务企业在项目取得第一笔收入的次年4个月内,应完成项目享受优惠备案。

七是企业享受优惠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税务部门将会同节能主管部门建立监管机制,共同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八是明确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确认由发改委、财政部公布的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负责,并出具《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情况确认表》,或者由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出具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确认意见,方可享受公告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公告》同时明确,上述内容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公告发布前已按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仍按原规定继续执行;尚未享受的,按公告规定执行。

1、税务总局明确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所得税优惠政策

为鼓励企业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开展节能服务,加大节能减排工作力度,日前,税务总局、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落实节能服务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进一步对落实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过程中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

一是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企业,实行查账征收并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节能服务企业的分享型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期短于6年的,按实际分享期享受优惠。

二是在优惠期限内转让所享受优惠的项目给其他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企业,受让企业可自项目受让之日起,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优惠。

三是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折旧或摊销年限应与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期保持一致,即有关投资项目所发生的支出应按税法规定作资本化或费用化处理。形成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应按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周期计提折旧或摊销。

四是在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期内发生的期间费用,按照投资额和销售(营业)收入额二个素计算应分摊比例,权重各为50% 。

五是明确余热余压利用、绿色照明等类项目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中列举的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也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六是按照简化和取消行政审批的总体要求,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优惠实行事前备案管理。对涉及多个项目优惠的,按项目分别进行备案。节能服务企业在项目取得第一笔收入的次年4个月内,应完成项目享受优惠备案。

七是企业享受优惠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税务部门将会同节能主管部门建立监管机制,共同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八是明确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确认由发改委、财政部公布的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负责,并出具《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情况确认表》,或者由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出具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确认意见,方可享受公告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公告》同时明确,上述内容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公告发布前已按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仍按原规定继续执行;尚未享受的,按公告规定执行。

2、分布式光伏电站“牵手”合同能源管理或成主流

目前应用最为广泛的分布式光伏电站主要是建立在城市建筑物屋顶的光伏发电项目。按照屋顶的业主分类,主要可分为工商业企业厂房屋顶电站和居民住房屋顶电站两大类。根据国家发改委2013年确定的光伏电价及补贴标准,现阶段我国的分布式光伏电站补贴采取“优先自发自用,余量上网,统一每度电补贴0.42元”的补贴方式。因此,分布式光伏电站的收益率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应用户的`用电价格。

对于居民住房屋顶电站,由于下游用户为居民用电,电价较低,使得电站投资回收期过长(一般10年以上),经济性较低。因此现阶段居民住房屋顶电站,不论是居民自建或开发商建设,其发展空间均有限。

相比之下,工商业企业厂房屋顶电站经济性尚可(投资回收期一般6 8年)。该类电站主要建设模式也有两种,即工商业企业自主建设,或委托光伏电站开发商建设(即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

尽管光伏电站技术门槛较低,但工商业企业自主建设项目仍存在较大难度,例如,涉及与多个政府部门、能源局、地方电力局、银行以及电站设计、施工等单位打交道,须组建专业的光伏电站运维团队……这对于本身并不从事光伏行业的工商业企业而言,需要耗费较大精力且投资回报并不具备绝对吸引力。

在这样的背景下,工商业企业委托光伏电站开发商以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建设分布式光伏电站的模式能够充分利用光伏电站开发商的专业能力、降低项目投资环节交易成本、有助最大程度地提高光伏电站项目的收益水平,正逐渐成为分布式光伏电站领域的主流模式。

3、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助力农村新型沼气池建设

广西隆林县央腊村韦尚泽家中,笔者切身体会到首批农村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模式下新型沼气池安装使用给他带来的实惠。而5个月前,韦尚泽得知邻村弄杂村已先期安装了新型沼气池,在多次带领乡亲们实地考察后,他向县能源办争取到13座的安装指标。韦尚泽说,这种新型池子只需要4平米就可以在两小时内组装完成。与传统沼气池相比,不用挖大坑占地还小;同时好安装、产气多还好用、美观更好看,比传统沼气池更安全,同时不用上山砍柴破坏森林了。我们一家七口一日三餐都用沼气煮饭菜。在没有安装新型沼气池之前月均用电费300元,自从2013年12月安装上新沼气池后光电费每月就节省了160元,按这样计算,不到7个月就能收回所有投资成本。

为了提高农村能源利用率,达到农民勤管勤用的目的。隆林县农村能源办周格主任介绍了农村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新模式。使用便携式组装沼气池的农户必须与县农村能源管理部门签订协议书,县农村能源管理部门拥有沼气池的产权,农户只拥有使用权。双方约定:农户每安装一个3立方米的池子,需交1000元给服务队,用于运输、安装、后续服务等工作内容;自协议生效后的半年时间之内,如果农户不满意,提出不再使用,农村能源办退还1000元给农户;如果农户无故不使用池子的时间达三个月,县农村能源办有权另行分配与处置该池子,并且不退回1000元给农户。这一创新管理模式不仅提升了沼气池的使用效率,而且提升了农户用池的积极性与责任感。

4、节能环保产业已进入生死角逐的市场竞争阶段

2013年,节能环保新政频出,国家取消了备案资格管理,各类央企国企的节能公司,将依据新政方向的聚集资金优势和规模优势,推动激烈化的市场竞争,各类工程公司、产品制造商也均杀入节能环保行业。

而大多数节能环保企业还停留在产业初期梦想中,靠政策需求吃饭或固步自封,并不关注产业经济的竞争发展,2013年已有很多节能环保企业倒闭,2014年很多节能环保企业如还未成长,则很快被市场边缘化并死亡。

那么什么是节能环保产业的市场化手段?什么是节能环保企业的市场化竞争力?产业服务经济的效率竞争能力,将是衡量企业生死的基础要件。

节能环保产业是个先进制造业、项目工程业和现代服务业紧密结合的综合性产业。市场化的本质是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产业服务经济,产业服务经济为整个产业的发展提供支撑和廷伸,能否将市场化服务工具植入到企业中成为企业竞争力将决定你企业明天的生死存亡。

目前节能产业服务体系主要是以行业协会和商会在主导支撑,导致一些服务单位依托行政资源来生存,不接市场地气,而且整个节能产业服务体系缺乏竞争机制,造成许多企业抱怨,比如深圳有几家节能公司就深有体会,每年花几十万的会费、赞助费,却得不到有效的系统化的长效服务,觉得钱都白花了。为什么企业会有这种感受呢?本质是因为以政府资源为生存基础的行业协会已赶不上产业市场化发展所要的服务需求,服务能力和市场需求脱节,不能有效的为企业提供常态化、高效化、系统化的服务。

(一)减免税备案申请;?

(二)能源管理合同复印件; ?

(四)《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表》(附件2);

(五)项目第一笔收入的发票复印件;?

八、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确认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公布的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负责,并出具《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情况确认表》,或者由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出具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确认意见。第三方机构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确认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要求认真审核把关,确保审核结果客观、真实。对在审核过程中把关不严、弄虚作假的第三方机构,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审核资质,并按相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3年12月17日

税收合同优选篇八

存根______市(县)工商局:

鉴证,特函告。现附上该合同以鉴证,特函告____市副本一份,请协助督促履行合同。此致,(县)工商局,并附合同副本敬礼!一份备案。

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

19年月日19年月日。

颁布单位:国家工商管理局经济合同司。

颁布日期:1985

税收合同优选篇九

1、从事执业注册会计师、注册审计师业务在____年以上的。

2、从事税务行政诉讼业务____年以上的。

3、从事税务代理业____年以上的。

4、在税务部门连续从事税收实务工作____年以上,并已不在税务部门担任职务的。

四、甲方义务及责任。

1、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2、甲方必须在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向乙方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的会计凭证、账册、报表及其他涉税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如果甲方提供的资料不及时、不全面,给乙方工作造成重复,由此产生附加工作量,甲方有义务支付额外费用。如果甲方提供的资料不真实,造成偷税、欠税以及由此而受到处罚,由甲方负完全责任;这些书面资料,仅限于前述委托项目之用,不得另做它用,由于使用不当所造成的后果,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甲方不得授意乙方代理人员实施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

4、甲方应按照约定的条件,及时足额支付代理费,不按约定时间支付的,应按约定代理费金额的____‰支付违约金。

五、乙方的义务及责任。

1、乙方接受委托后,应及时委派代理人员为甲方提供约定的服务。

2、乙方未完成合同约定事项的,不收取代理费用。

3、乙方遵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依法代理委托事项,保护甲方合法权益。

4、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甲方代理事项。

税收合同优选篇十

供方:

需方:

为确保供需双方的好处,特制订如下销售政策:

1、产品名称:__________。

2、产品规格:瓶装啤酒有精装塑包(1x9)和彩箱包装(1x12)。

3、产品价钱:普通型暂定8度塑包型小环标元/包;塑包大环标元/包,精制大环标元/包,普通彩箱元/箱,高级彩箱元/箱。依据原资料及馐物的市场价格浮动,由供方给需方价格,如有价格变动,供方须要3日内通知需方。

4、销售数目:需方全年销售一般型啤酒30万/瓶一组,按月规划销售供货,三个月完不成打算,供方有权解除合同。

5、12月底实现任务将保证金退还给需方,如完不成任务供不付保证金,逾额完成到达100万瓶送长安之星面包车一辆,完成200万瓶送桑塔纳一辆。

系列啤酒产品德量契合国标,坚持期内合乎产品运输,避光常温0—25度以下贮存及畸形销售前提下,如涌现品质问题,由供方负责,但需方发明批量产品存有质量问题,必需在货到旬日内以书面情势告诉供方,否则,需方即确认本产品及格,呈现任何问题概不负责。

供方指定仓库,当场提货,当场验收。因商标造本钱合同条款不能实行(包装外观、文字的修正)时,乙方批准给予体谅和支撑。

供方代理运输,所有发生用度由需方承当,或需方自提均可,汽车造成的损失由乙方直接向承运方索赔,铁路运输失盗或造成丧失向保险保价部分索赔。

系列啤酒指定(市、区)一家总代办,未经供方允许,需方不得自行转让交易合同,否则则视合同无效。需方在合同商定的县、市、地域内销售,不得冲击其它县、市市场。在所销售区域内销售价格必须同一,不得降价销售,否则供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或采用处分办法,扣留全年返利跟保证金。

销售供方啤酒按销量不按期履行返利政策、不反复返利措施;需方销售20万瓶,每瓶返利2分;销售40万瓶,每瓶返利5分;销售60万瓶,每瓶返利8分;返利金额只能按现行价格提洒,可顶下年销售义务额。

供方回收本标的空瓶,普瓶元/个,600异型瓶元/个盘算,只顶酒款,不付现金。

现金(汇票)结算,款到发货。

双方依照经济合同法承担责任,需方违约不退保证金,供方违约双倍退还保证金。

双方如有纠纷,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供方所在地国民法院管辖受理。

合同期限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本合同自双方签定之日需方向供方交合同保障金_____元后方可生效。本合同终极说明权归本系列产品公司所有。

供方:

需方:

日期:

税收合同优选篇十一

存根______市(县)工商局:

___市(县)____与我你市(县)____与我市(县)市(县)____签订第____于年月日签订___合同____份,金______合同___份,金额____元。我局已于____元。我局已于___年___月___年___月___日予号__日予以鉴证,特函告。现附上该合同以鉴证,特函告____市副本一份,请协助督促履行合同。此致,(县)工商局,并附合同副本敬礼!一份备案。

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

19年月日19年月日。

颁布单位:国家工商管理局经济合同司。

颁布日期:1985

税收合同优选篇十二

反腐倡廉,注重预防。xxxx年,我局结合财政工作实际,重点开展廉政风险预警防控,精心制订实施方案,反复梳理行政职权,全面排查廉政风险,努力规范工作流程,及时实施预警防控,确保财政干部安全,财政资金安全,促进了全县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我们的主要工作是“三个围绕”。

一、围绕重点岗位,全面排查风险。

针对管资金、管项目、管人事、管财物等重点岗位,找全、找准、找深风险点,是做好腐败风险预警防控工作的基础。

2、重点梳理。根据排查出来的风险,我们依照行政职权,结合财政工作特点,列出财政工作权力清单,将财_力分为预算管理权、专项资金管理权、政府采购权、行政企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权、财政监督管理权、会计行政许可权、项目建设管理权,内部事务管理权等8项权力,并细化为28分项,64个环节。按行政职权划分,共67项,其中:行政许可2项,行政处罚4项,行政审批2项,监督检查8项,内部事务管理9项,行政确认16项,行政征收3项,专项资金管理23项。对这些重点权力风险,实行重点防控。

3、到岗分级。对排查出来的风险,我们一一分解落实到每个岗位。例如预算管理方面的风险,涉及局党委、局长、分管局领导、预算股长等。同时,根据风险发生可能性的大小、危害程度的高低、自由裁量权的大小等,将风险确定为一、二、三级,一级风险度最高,三级风险度最低。如国库收付中心管理全县财政收支,其密印管理、资金拨付,就属于一级风险。针对风险对应的不同岗位、不同级别,制订相应的防控措施。对风险等级高的,必须经局党委集体审核,研究防控风险的相关制度和措施。

二、围绕制衡权力,规范工作流程。

分解财政工作权力,减少权力集中,固化业务流程,达到相互制衡,实行民主决策,用制度管权,是做好腐败风险防控工作的核心。

1、分解权力。重点对相对集中的、自由裁量权大的权力进行了分解。比如预算管理是社会关注的热点、议论的焦点、管理的难点,我们以此为突破口,进行权力分解。以前编制预算、批复决算,都是预算股提出意见,分管局领导、局长审查,再报县政府审核、县人大审批。在腐败风险防控工作中,我们增加了局党委审核这一关,对原来集中在3个人身上的权力,分解到班子集体身上,对预算管理实行民主决策,对重大事项实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实现了预算管理风险的“横边纵底”防控。“横边”,即对预算单位(县直部门、各乡镇)和预算标准(人员经费、公用经费、项目经费)实行全方位防控;“纵底”,即对预算编制、执行、决算实行全过程防控。通过权力分解,降低了腐败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3、完善制度。制度带有长期性、稳定性和根本性,用制度管权,按制度办事,能降低腐败风险。我们将原有的制度全部清理出来,然后根据权力分解和固化流程的要求,对制度进行修改完善,用制度管人、管事、管权。共清理制度42个,修改制度8个,涉及预算管理、资金拨付、人事任免、资产管理等方面。在此基础上,我们将局内相关工作制度统一汇编成册,人手一份,作为每名干部职工的行动指南。

税收合同优选篇十三

1、赠与关系成立,且受赠人未占有、使用该房屋及其产权证书之前,赠与人可行使任意撤销权;根据我国第186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及上述“民通意见”可以看出,赠与人在签订赠与合同且受赠人未实际占有房屋及其产权证之前,即财产权利未转移之前,是可以享有任意撤销权的。这里的“财产权利”被民通意见明细化,指的并非房屋的过户登记,而是受赠人占有、使用该房屋及其产权证书。因此,赠与人在此阶段实行任意撤销权才是可以得到法律的支持。当然,《合同法》第186条对赠与人的这种任意撤销权也进行了限制,它对房屋赠与行为也是同样适用的,其中包括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此外,《合同法》第192条也设立了法定撤销权之规定,即无论是否具备《合同法》第186条规定的情形,只要满足以下条件均可撤销:(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2、赠与关系成立,受赠人占有、使用该房屋及其产权证书,但未办理过户手续时,赠与人一般不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128条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这说明赠与合同为实践性合同,即以交付为所有权转移的生效条件。由于房屋属于不动产,根据我国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房屋的所有权转移以登记为准。因此,在房屋赠与合同中,房屋过户登记才是所有权转移的时间界点。但是,根据上述《民法通则意见》第128条规定可以看出,为了保护受赠人的合法权益而对此作出了特殊的规定,即只要受赠人已占有、使用该房屋及其产权证书,这时该赠与行为即生效,赠与人应当为受赠人补办过户手续。此时,赠与人一般是不可以以行使任意撤销权为由来翻悔的。因此部分律师认为,如果没有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产权证书的'变更登记,不但房屋所有权不发生转移,而且这种赠予合同也是不生效的观点是不准确的。由此可见,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的时间应当在赠与关系成立之后,但未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在受赠人占有、使用该房屋之前提出,否则赠与人就不能有效的行使撤销权、进而达到撤销赠与的法律效果。

赠与是转移所有权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实践性法律行为,因此,赠与行为生效的时间与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有密切联系,财产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就是赠与行为生效的时间。根据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按照合同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所有权转移时间是民法通则第72条所规定的例外情况之一。根据1983年国务院颁布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6条:“房屋所有权转移或房屋现状变更时,须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办理所有权转移或房屋现状变更登记手续。”第7条:“办理城市私有房屋所有权登记或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时,须按下列要求提交件:……(三)受赠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赠与书和契证。”根据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8条:“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支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未办理过户手续的,但受赠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

显然,房屋赠与,一般情况下,只有到房管机关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方为有效,也就是说,房产赠与的所有权转移时间应以房管机关办理了房产转移登记手续,受赠人领取了房产证之时为房屋所有权转移时间,该时间即为房产赠与行为生效的时间;特殊情况下,当事人虽未办理过户手续,但受赠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房屋交付时间也算房屋所有权转移时间,即房产赠与行为生效时间。理由是:一方面有利于加强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以促使人民群众在进行房产赠与行为时,不仅注重实际占有、使用房屋,而且要重视并及时地办理房屋产权的登记手续。

同时,也更有利于房管机关对私房的管理,保护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我国长期以来法制不健全,不少群众对房屋所有权的转让,只注重实际占有、使用房屋,而不进行房产登记,如不考虑历史状况,一律以办理房产登记时间为房屋所有权的转移时间,为房产赠与行为生效的时间,那么,实践中,许多房产赠与行为也就成为无效的行为,也会发生在房屋交付后至房产转移登记之前这段时间的所有权仍属房产赠与人,房产受赠人在此期间对该房屋所为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行为为无效行为,这将不利于房产权的相对稳定和社会安定团结。当然,对实际生活中,那种为分散财产,或出于逃避或其他法定义务的履行,或纯属封建的子袭父业的思想而借用他人名义办理了房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不应认定赠与成立,更不能认定办理房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时间就是房产行为生效时间。如我市张某于办厂期间为逃避债务,将己有的一套房屋无偿赠与给其弟,并单方写了赠与书后申办了公证,但未办理过户手续,也未交付房屋,7月,张某与其弟为其他事发生冲突,张某要收回赠与的房屋,其弟诉到法院,法院判决此赠与未成立。

税收合同优选篇十四

一、商贸物流市场的概况市位于省西南部,长江中下游北岸,市区人口57万,城区面积550平方公里。20xx年,全市生产总值亿元,增长;财政收入亿元,增长13%,其中地方财政收入亿元,增长。

xx市位于xx省西南部,长江中下游北岸,市区人口57万,城区面积550平方公里。20xx年,全市生产总值亿元,增长;财政收入亿元,增长13%,其中地方财政收入亿元,增长。

xx曾是xx省会城市,自古就是商业贸易重镇,长江沿岸重要商埠,是近代较早的对外通商口岸,曾以农产品出口为最,也是近代徽商的重要发祥地。改革开放以来,xx一些专业市场得以恢复,全市的商贸市场经历了一个由低档次、低水平的马路地摊到集约化、规模化、专业化、信息化发展的过程后,依托物流配送和第三方物流,催生培育了几个专业市场和商贸主导企业,已形成综合市场与专业市场、大型购物中心与便民店、专业店与商业街、农村连锁店与社区便利店竞相发展的新格局。各类大宗生产资料基本实行了集团化经营,日用消费品、药品、书刊、快餐已被规模化的物流配送中心连锁经营所取代。特别是形成了几个大的批发市场,仅在xx市区就有xx光彩大市场、xx汽车零件工业城、xx国际汽车城、钢材大市场、烟草物流配送中心等。其中,xx开发区物流园区的光彩大市场居“全国十大工业市场”第六位,20xx年交易额达130亿元,实现税收1亿多元。

随着流通产业的发展,xx市的物流产业规模和特色日渐凸显。截止20xx年底,xx大型物流园区建设投入资金逾10亿元,半数项目已在“十五”期间开工建设并投入使用。主要有:开发区综合物流园区、港口物流园区、农副产品物流园区、第三方物流园区,另有以企业为主的配送基地或中心。20xx年底止,已注册的物流企业有数十家,形成了一定的产业规模。xx市委、市政府已计划“十一五”期间物流园区的建设投资总额达到20亿元。现在建的物流园区有总投资为亿元的xx港口物流园区,投资5亿元的华东国际农业大市场。

xx市物流园区和各类批发市场着眼于国际、国内两个市场,建设起点高,具有一定的信息化程度;入驻企业多,管理较为规范,能为商家提供一站式的服务需求;辐射力强,辐射可达皖鄂赣毗邻地区,起到了“长三角”与内地产品及商品流动的节点作用,同时对皖鄂赣三省周边地区社会商品的流通起到了二传手的作用,在当地经济发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

光彩大市场的建设开发,其主要作用是:

(一)提升了城市形象。20xx年三期工程完成投入运营后,跃入“全国十大工业市场”的第八位,成为xx市的一张名片。

(二)提供了一条重要的就业途径。到20xx年底,大市场吸纳3万人就业。

(三)对当地经济发展起到拉动作用。拉动了周边土地价格的上升,土地价格从五年前的10万元/亩以内上升到了50万元/亩;拉动了商品房价格的上升,商品房价格从五年前的630元/平方米上升到了1800元/平方米;拉动了第三产业的发展,建筑、装潢、餐饮等第三产业的收入,比市场开发前增长15倍;对当地财政贡献比较大,市场全部运营后,年实现税收2亿元。

光彩大市场的建设,得到了市政府的大力扶持:

一是舆论宣传。市政府对园区的建设大造舆论,广泛宣传推动,形成了优先发展物流产业的共识,并作为招商引资项目积极推介,在全国各地开展宣传造势,吸引外地客商的关注。

二是舍得投入。园区内的土地平整、水、路、电、气、通讯、电视等“六通一平”基础设施全部由政府投资,连同征地费每亩土地成本达到了25万元,而以7万元的价格出让给企业建设开发。

三是税收优惠。入市经营工商户产生的税收,采取先征后返的办法,三年内凡地方税收和所有规费给予返还,以此形成“洼地”效应,集聚众商家入市经营。

四是优化环境。一方面设立管委会,负责园区内的管理和协调工作;另一方面派驻市政府办事机构,在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等办理相关手续方面提供高效、优质的一站式服务。同时,规范市场管理,将各类物流企业集中到物流园区经营,统一发证,制定标准,设立管理机构,实行严格管理。

税收合同优选篇十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继续发挥税收政策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权益,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增值税政策进行调整完善。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

(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39号)第一条第7项规定的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只要符合本通知第二条第(一)项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即可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这类企业在计算残疾人人数时可将在企业上岗工作的特殊教育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计算在内,在计算企业在职职工人数时也要将上述学生计算在内。

四、纳税人中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的,不得享受本通知第一条、第三条规定的政策。

五、纳税人按照纳税期限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退还增值税。本纳税期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纳税年度内以前纳税期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纳税年度内以后纳税期退还,但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退还。纳税期限不为按月的,只能对其符合条件的月份退还增值税。

六、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提供营改增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税目(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和娱乐服务)范围的服务取得的收入之和,占其增值税收入的比例达到50%的纳税人,但不适用于上述纳税人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纳税人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额,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

七、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又适用重点群体、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军转干部等支持就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可自行选择适用的优惠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一经选定,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八、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九、税务机关发现已享受本通知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存在不符合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条件,或者采用伪造或重复使用残疾人证、残疾军人证等手段骗取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优惠的,应将纳税人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纳税期内按本通知已享受到的退税全额追缴入库,并自发现当月起36个月内停止其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

十、本通知有关定义。

(一)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

(二)残疾人个人,是指自然人。

(三)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纳税人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四)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是指特殊教育学校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企业。

十一、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十二、本通知自5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9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106号)附件3第二条第(二)项同时废止。纳税人205月1日前执行财税〔2007〕92号和财税〔2013〕106号文件发生的应退未退的增值税余额,可按照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5月5日。

税收合同优选篇十六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

根据国务院有关部署,现就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契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三)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将不诚信记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按照便民、高效原则,房地产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提出的税收优惠申请限时办结。

(四)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二、关于营业税政策。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6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关于实施范围。

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暂不实施本通知第一条第二项契税优惠政策及第二条营业税优惠政策,上述城市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9号)执行。

上述城市以外的其他地区适用本通知全部规定。

本通知自2016年2月22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6年2月17日。

税收合同优选篇十七

各位员工:

一、要提高对税收业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税收业务工作是我们是整个税收工作的基础,重视和加强税收业务工作,其重要性我认为最主要有三点。

第一,加强税收业务工作是现阶段依法治税工作的需要。依法治国体现在税务部门就是依法治税,要想把依法治税落到我们的工作实处,税收业务工作是必不可少的,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

第二,加强税收业务工作是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我国经济改革现在和将来一段时间要做的工作就是构建市场经济体制。在市场经济体制当中,依法办事是主线,所有涉及到经济领域的工作必须依法办事。地税部门作为经济领域当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执法部门,理应走在依法办事的前列。

第三,加强税收业务工作是地税自身建设的需要。地税建设到现在快十个年头了,地税事业的发展,地税部门良好形象的树立都离不开税收业务工作,地税税收业务工作的主体部分有两个:一是依法治税,二是强化征管。我们如果牢牢抓住了这两点,地税部门地位的提升和形象的树立就不难实现。

总而言之,我们加强地税部门的业务工作,是形势所迫,是社会趋势发展的必然要求。如果仍然处于一种得过且过的状态,仍然不注重业务工作的建设,那么,说严重一点,我们这个部门的存在就将受到质疑。对这一点,同志们务必要有非常清醒的认识。

二、前阶段地税业务工作的成绩,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分析。

成绩方面:

一是建立了地税系统的业务管理体系。这个体系是九年来我们通过不断探索、不断总结补充、不断发展而形成的,尽管还不完备,效率还不很高,但毕竟已形成了一个体系,而且这个体系还要运行相当长的一段时间。

二是规章制度比较齐全。到目前为止,涉及到税收业务的每一方面的工作,基本上都有了比较科学的制度和规定。

三是与税收业务工作相匹配的基础设施建设比较完善。

四是从事税收业务工作的同志政治业务素质有了明显提高。

五是在税收业务工作中积累了一些丰富而宝贵的工作经验。

存在的问题:

第一、业务管理体系还不完备。就是没有按照形势的发展变化而进行不断的完善。与时俱进不够。我们现在的管理体系只是在92年的税收管理模式上进行了一些补充和修改,而没有形成一套真正适合现阶段形势要求的新的业务管理体系,从而造成现在在执行政策方面、征收管理方面出现偏差。同一项政策,县局与县局、县局与分局执行落实得都不一样,不一致,同是一项工作,哪个单位重视,就能出成绩,就搞得好,哪个单位不重视,就出纰漏,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就是体系不完备造成的。由于体系不完备,带来人治、人为的因素在我们税收业务工作占据了很大的比重。

第二,制度的落实不平衡。我们制定了不少好的制度,但落实不平衡的现象比较突出。这主要表现在一系列的制度里,有的这个制度落实得好,有的那个制度落实得好,在一个制度里,有的这几条落实得好,有的那几条落实得好,有不少制度流于形式。

第四,业务干部队伍不稳定,造成业务干部的素质相对不高。有两个问题:一是本身人员配备不齐,二是一时备齐了但流动、轮岗过快,有的甚至把业务部门当成了照顾基层分局同志回城的场所。

第五,全系统尚未形成重视业务工作的氛围。由于从领导到一般干部,大家关注税收业务工作,学习业务知识,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开展政策研讨的良好氛围还没有酿成,就造成我们在工作中对业务部门重视不够,学习税收业务知识的劲头不足,这与我们目前的治税观念出现偏差有很大关系,偏差在哪里?——以单一的税收任务指标掩盖了税收业务工作的薄弱和漏洞。

三、构建新形式下的地税业务工作新体系。

这一点要引起我们大家的高度重视。我们现在面临的形势正在发生和将要发生重大的变化,我们现在的所有工作也必须适应新形势的变化而变化,而进行调整。如果只满足于现状,不能与时俱进,不去积极探索新形势下的地税工作新思路,我们必然会被这个社会所淘汰。因此,我们的思想、我们的工作都必须与时代同步。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公。

第一、提高认识,转变观念。税收业务工作是地税部门赖以存在的根本。大家知道,有了税法,才有了税务机关;有了分税制,才有了地税部门。设立地税部门干什么?执行政策,强化征管,依法治税。而这恰恰就是我们税收业务部门的本职工作,我们的所有其他工作都是围绕并为加强税收业务工作而开展的,离开了税收业务工作,地税部门就失去了它存在的价值。大家一定要把重视税收业务工作与重视地税部门的存在放在同等的高度来认识。在转变观念上来讲,同志们最起码要转变两点:其一是从单一的税收任务考核转变到对整体税收工作质量的考核上来,切不可以税收任务作为检验我们各项工作好坏的标准,我们的税收理念出现偏差与我们的工作考核出现偏差有关系,以税收任务论英雄必将导致税收业务的偏废。同志们应该明白,完成了税收任务,并不就说明我们政策执行到位了,征收管理到位了。特别是从事税收业工作的同志这种观念更要改变过来,你最首要考虑的就是依法征收管理,严格政策执行,这个理念要毫不动摇。不然,你就不可能搞好你的本职工作;其二是要把税收政策的落实放在各项工作之上来考虑。以往我们对“政策服从任务”考虑的较多,这是要不得的,这就很容易造成我们在工作中轻法治而重人治,为完成任务就将政策抛在一边,进而造成整体工作的被动。

第三是严肃追究。这三点中“追究”最重要,这是最终制度能否得以顺利落实的关键,“严肃追究”要承受一定的压力,希望我们从事税收业务工作的同志要勇于顶住这个压力,以保证各项政策的贯彻落实。二是要以新征管软件为核心,构建新的税收征管体系。以后的一切征管工作都要围绕新征管软件的应用运行来开展。三是以分类管理为核心,构建社保费征管体系。

对这三大体系的建立,我今天就不展开讲。之所以在这里提出来,主要是为了开拓大家的工作思路。建立这三个体系是我们今后工作的主线,它的建立需要我们大家共同努力,需要我们在以后的工作中不断地探索、不断地总结、不断地完善。

第三,加强五项工作:

一是要建立一只相对稳定、高素质的税收业务队伍。这是我们地税部门提升地位树立形象的前提。

二是探索建立和完善税收业务工作的管理体系。如何保证政策到位、征管到位,责任到位、考核到位,就必须加强对税收业务工作的管理,并逐步形成一个完备的体系,以确保我们税收业务工作有高质量,出高效益,税收业务工作有了高质量,才能确保我们整个依法治税工作有高质量,而保证质量的一个环节就是规范,我们从事税收业务工作的同志一定要注重规范性,克服随意性。

三是牢固树立实事求是的思想,把各项政策、措施、制度落到实处。要在全市地税系统形成一个良好氛围,即是说实话、办实事,我们是一个业务部门、职能部门,没有任何搞形式主义的必要,我提倡对于我们的工作,采取多做少说或只做不说,我们搞业务工作的同志更要牢固树立实事求是的观念,重点是扎扎实实地把每一项工作、每一项政策、每一项要求都能落到实处,不搞花架子,不做表面文章,认为多做少说、只做不说就得不到重用提拔的思想是错误的,相反,那种自吹自擂、说的多做的少的人在地税部门是绝对捞不着好处的,以后我们对干部的提拔重用其工作态度是否扎实,所承担的工作是不是都能得到认真的落实。

四是要加强学习,提高税收业务干部队伍自身素质。税收业务干部的学习要具有超前性,所涉猎的内容要有高度、深度和广度。特别是各位分管业务的领导更要带头学习税收知识,既要向书本学,更要在实际工作中学,一项好的税收政策出台,要积极深入基层组织调研、座谈,分析问题,寻求对策,在这个过程中来提高我们自身的业务素质。我认为在实践中学比办培训班的效果要好得多,它不仅记得牢,而且在以后遇到相似的问题时还可以举一反三,触类旁通。

五是要坚持原则,转变作风。坚持原则,就是按政策办事,来自任何方面的与政策相违背的事要坚持抵制,从事税收业务工作的同志就要有这种勇气。转变作风,就是要求从事业务工作的同志要沉得下去,要深入基层,深入一线,深入到具体的问题当中去。长期守在机关,转发一个文件,听取一个汇报是搞不好税收业务工作的,要大兴调整研究之风,大量掌握一手资料,一手数据,一手信息,只有这样,税收业务工作才能有特色,出成果。

税收合同优选篇十八

“请说出税收之旅成员的名字”“丁丁,茜茜,税博士!”“正在搜索……滴滴!开始!”

“喂!税博士,你在搞什么鬼?带我们来这地方干嘛?”丁丁不满的说。税博士笑着说:“这是一次税收之旅,我把你们带来是因为想让你们增加一些税收的知识。没想到,人家茜茜都不说苦,你一个男孩子家还没女生勇敢!哈哈哈哈!”丁丁脸都红了。税博士又说:“现在我带你们去了解一些关于税收的故事吧!”

税收来源于身边的点点滴滴。其实,人们已经在不知不觉中纳税了,比如购买商品、去银行存钱等。每当爸爸发年终奖金时,我总会情不自禁地提醒:“爸爸,别忘了缴税呦!”

丁丁不解的问:“这是……?”税博士解释到:“这是一个小女孩身上发生的事情。还有一些因税收而闹出的笑话呢!”丁丁来兴趣了:“快说!”税博士慢慢说到:“你太小,听不懂!我还是不讲给你听了。我讲一些税收概念的要点吧。”

2.税收的征收形式。

3.税收的征收形式特征。

4.税收的本质。

丁丁说:“你千万别说具体的内容,我可听不懂!”税博士说:“我还懒得跟你说呢!浪费我的口舌!”一直沉默的茜茜忍不住了,说:“你们俩吵够没?我们该回去了。你们俩把这次税收之旅的时间全浪费了!却没学到一点儿知识!哼!”

“滴滴……”税博士大叫到:“茜茜说的对!我们这次税收之旅的时间到了!我。

税收合同优选篇十九

国税总局和国家发改委1月6日联合发布《关于落实节能服务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进一步对落实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过程中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

根据公告,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企业,实行查账征收并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节能服务企业的分享型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期短于6年的,按实际分享期享受优惠。

二是在优惠期限内转让所享受优惠的项目给其他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企业,受让企业可自项目受让之日起,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优惠。

三是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折旧或摊销年限应与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期保持一致,即有关投资项目所发生的'支出应按税法规定作资本化或费用化处理。形成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应按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周期计提折旧或摊销。

四是在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期内发生的期间费用,按照投资额和销售(营业)收入额二个素计算应分摊比例,权重各为50%。

五是明确余热余压利用、绿色照明等类项目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中列举的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也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六是按照简化和取消行政审批的总体要求,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优惠实行事前备案管理。对涉及多个项目优惠的,按项目分别进行备案。节能服务企业在项目取得第一笔收入的次年4个月内,应完成项目享受优惠备案。

七是企业享受优惠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税务部门将会同节能主管部门建立监管机制,共同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八是明确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确认由发改委、财政部公布的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负责,并出具《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情况确认表》,或者由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出具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确认意见,方可享受公告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公告》同时明确,上述内容自1月1日起施行。公告发布前已按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仍按原规定继续执行;尚未享受的,按公告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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