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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劳动申请书篇一
被申请人:xxx
申请事项:依法确认被申请人和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事实和理由:
年月份申请人通过到被申请人处工作,被安排做,月工资元,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年月日时,申请人在上班中发生事故,造成申请人的。当场送往医院。事故发生后,因单位没有给申请人缴纳工伤保险,也不为申请人申请工伤,致使其无法享受工伤待遇,给申请人造成重大伤害及损失。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致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向贵委申请仲裁,请求裁决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望贵委依法支持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此致
xxx
20xx年xx月xx日
确认劳动申请书篇二
申请人:应,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xx市xx区xx镇。
申请人:会,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xx市xx区xx镇。
被申请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分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所地:xx市xx区xx镇。
诉讼请求:
请求确认平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
事实及理由:
20xx年初,平进入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分公司(又名建材经营部)工作,岗位是装卸工。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被申请人也没有为陈购买综合保险。20xx年9月18日17时40分,其在公司仓库和工友崔装货后从车上跳下时摔倒昏迷不醒,被送往中山医院分院救治,经抢救无效死亡。申请人和会分别为死者平的儿子和母亲。平死亡后,由于没有劳动合同,劳动关系无法确认,被申请人不肯确认工伤并按法定标准赔偿原告,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向贵院提起劳动关系确认仲裁,望裁如梭请!
此致
xx市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年 月 日
确认劳动申请书篇三
申请人:应,男,汉族,1979年4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新田镇五新组号。
申请人:会,女,汉族,1920xx年12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新田镇五新号。
被申请人:上海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青浦分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华徐公路。
诉讼请求:
1、 请求确认平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
事实及理由:
20xx年初,平进入上海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青浦分公司(又名上海建材经营部)工作,岗位是装卸工。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被申请人也没有为陈购买综合保险。20xx年9月18日17时40分,其在公司仓库和工友崔流选装货后从车上跳下时摔倒昏迷不醒,被送往上海中山医院青浦分院救治,经抢救无效死亡。申请人和会分别为死者平的儿子和母亲。平死亡后,由于没有劳动合同,劳动关系无法确认,被申请人不肯确认工伤并按法定标准赔偿原告,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向贵院提起劳动关系确认仲裁,望裁如梭请!
此致
上海市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年 月 日
确认劳动申请书篇四
申请人:姓名,性别,民族,身份证信息,出生年月日:家庭地址: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用人单位名称(营业执照及其他有效证照核定名称为准):单位住所地:(原则上以营业执照上登记注册信息为准)。
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信息、联系电话)。
请求事项:
依法确认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
事实与理由:
说明在用人单位的工作经过及与请求事项密切相关的事由!在申请书中简要说明法律依据及事实,涉及赔偿具体数额的应注明计算方法及标准。(内容略)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请予支持。
此致
衡南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xxxxx年x月x日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所需材料:
一、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
二、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材料复印件(工商局或者质监局查询可取的.):
三、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或者其他的可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具体表现为工作证、工作牌、工资存折、考勤表、任免文件、鉴定结论、生效法律文书、员工名册及其他证据)
四、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委托代理协议。
五、双方当事人有证人出庭应提前向仲裁庭提出书面申请。
特别提醒:
当事人提供的上述证据及其他证明材料应说明来源及取得方式,复印件应提供原件核实。
上述一至五项材料经本人仔细核实后准备一式两份提交仲裁庭。仲裁有风险,请各当事人慎重决定,并依照仲裁庭程序及要求按时参加证据交换及其他仲裁庭审活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确认劳动申请书篇五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实与理由: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申请人因受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工程项目负责人_________招聘,在被申请人承建的_______________工程项目部工地从事防水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工资为每月_______元。同年____月____日上午,申请人在_____________作业时受伤,后被救护车送往成都_____________医院治疗______天。在此期间,被申请人结算了申请人____月份的工资并支付了申请人住院医疗费用。
综上所述,申请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及相关法律法规,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望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请求为盼!
此致
_________________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确认劳动申请书篇六
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上诉人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被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被上诉人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上诉人因_____________(写明案由,即纠纷的性质)一案不服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写明一审法院名称)_________________第_______________号__________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_________________(写明提出上诉所要达到的目的)
上诉理由:_________________(写明上诉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针对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或审判程序上存在的问题和错误陈述理由)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确认劳动申请书篇七
被申请人:山东---------------有限公司,住所-----------------,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电话------------
请求事项
1、请求确认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xxx年7月几号到被申请人山东冠成机械有限公司小件班从事钻床工作,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被申请人按月给申请人发工资,申请人给被申请人提供劳动,受被申请人管理,依法形成劳动关系。
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向贵委申请确认与被申请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此致
章丘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xxx年3月15日
确认劳动申请书篇八
申请人:____________,民族_____,职业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户籍地,现居住地),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事项:
一、依法确认被申请人和申请人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事实和理由:
从_____年_____月份开始,申请人__________来到被申请人__________工作,申请人被安排从事_______________(工作内容),双方_____(是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__________(是否缴纳)社会保险。申请人给被申请人提供劳动,受被申请人管理,认为依法形成劳动关系。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特向劳动人事争议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支持申请人的申请事项!
此致
_____市_____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确认劳动申请书篇九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实与理由: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申请人因受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工程项目负责人_________招聘,在被申请人承建的_______________工程项目部工地从事防水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工资为每月_______元。同年____月____日上午,申请人在_____________作业时受伤,后被救护车送往成都_____________医院治疗______天。在此期间,被申请人结算了申请人____月份的`工资并支付了申请人住院医疗费用。
综上所述,申请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及相关法律法规,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望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请求为盼!
申请人:________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确认劳动申请书篇十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男,年月日生,住。。。,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仲裁请求:_________________
请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系被申请人的员工,于20__年5月份入职,从事木工、支模板工作。20__年5月28日上午10点左右,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安排下在拆模板时不慎从钢管架上摔下致伤。随即被申请人安排人员将申请人送往芜湖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并支付了医疗费。
自入职以来,截止申请人受伤之日,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__〕12号规定,双方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现申请人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特向贵委提出仲裁申请,望依法裁决!
此致
x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确认劳动申请书篇十一
答辩人:xxxx公司
住址:
法定代表人:
代理人:
被答辩人:
住址:
申诉人xxx诉答辩人确认劳动关系一案,答辩人现答辩如下:
一、申诉人和答辩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事实劳动关系与劳动关系相比,只是欠缺了有效的书面合同这一形式要件,所以我公司与被答辩人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首先要看我公司与被答辩人之间是否成立劳动关系。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因我公司与被答辩人根本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上述记录根本不可能存在。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四条: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建筑施工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此条主要规定了
而与我公司签订单身公寓xxxx公司是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合法组织。
申诉人与答辩人并未建立劳动关系,也并不符合劳动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确立劳动关系的要件。主要表现为:
1,申诉人与答辩人并无书面劳动合同。
2,申诉人没有任何答辩人与之直接发生工资关系的凭证。
3,申诉人也没有“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由此可见,本案中申诉人从法律上并未与答辩人建立劳动合同,也未建立事实劳动关系。在没有劳动关系的前提下要求工伤赔偿待遇于法无据。
答辩人与申诉人在事实上和法律上都没有构成劳动关系,则其根据劳动法律法规所提出的仲裁请求应予驳回。
我国《合同法》、《建筑法》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均明确规定禁止建设工程的转包。承包人擅自将其承包的工程项目转包,破坏了合同关系应有的稳定性和严肃性。在建设工程合同订立过程中,发包人往往经过慎重选择,确定与其所信任并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人订立合同,承包人将其所承包的工程转包给他人,擅自变更合同,违背了发包人的意志,损害发包人的利益,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4.转包的法律处理原则
我国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均明确禁止转包并对转包的处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首先,转包行为无效。如前文所述我国《合同法》、《建筑法》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均明确禁止转包行为,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无效,《司法解释》第四条更是进一步明确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建设工程的行为无效。
其次,转包人因非法转包建设工程所获取的非法所得要予以没收。《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在建设工程实务中,转包人的非法所得通常表现为管理费,因此,在转包的情况下,转包人实际并没有对转承包人的建设工程建设活动进行管理,转包人所收取的管理费就应作为非法所得予以没收。
再次,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转承包人可以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按照《司法解释》
第二条规定,虽然在转包的情况下,转包合同无效,但如果转承包人(实际施工人)承建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转承包人仍然可以主张工程价款,并且按照《司法解释》第二十六的规定,作为实际施工人的转承包人可以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发包人在欠付承包人(转包人)价款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最后,转包工程的,转包人还可能受到行政处罚。我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国务院颁布施行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可以看出,我国法律法规的转包行为不仅严令禁止,而且规定了比较严厉的处罚措施。
此致
xxxx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xxxx有限公司
代理人:xxxx律师,xxxx律师事务所
xxxx年xxxx月xx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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