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申请异议申请书(实用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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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申请异议申请书(实用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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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异议申请书篇一

地址:__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_号。

被申请人一: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地址:__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____室。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二: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号。

__________有限公司诉__________劳动争议一案,贵院已受理并向申请人送达了案号为(________)青民一初字第_____________号的《应诉通知书》,申请人认为贵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特此提出异议。

申请事项:_________________

请求贵院依法将(________)青民一初字第_____________号案移至申请人所在地的市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移至申请人所在地的市区人民法院审理。理由如下:_________________《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_________________“对公民提起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申请人的住所地位于市区,故对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民事纠纷,依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本案应由市区人民法院管辖。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贵院依法将本案移送至市区人民法院审理。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

申请异议申请书篇二

委托代理人: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

申请事项

2、对执行杨__________、项__________(案外人)的财产――查封杨__________、项__________(案外人)的房产有异议。

事实与理由

20__________年12月29日,被申请人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

1、追加杨__________、项__________为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一案[(20__________)合执申字第66号]的被申请人的请求。

2、申请人杨__________、项__________由于虚假出资445000元,两被申请人在虚假出资的范围内对欠申请人的债务承担责任的请求。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听证审查审判长叶红伟、审判员李敏、吴陶[20__________]合执申裁字笫02号)裁定如下:

一、追加杨__________、项__________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二、合肥仲裁委员会(20__________)合仲字第092号裁决书确认的债务未能履行部分由杨__________、项__________在其出资不实44.5万元的范围内共同承担清偿责任。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申请人杨__________、项__________(案外人)复议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如下:撤销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__________)合执申裁字笫02号民事裁定。

20__________年7月10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张__________、审判员陈__________、何__________既未开庭听证又未给予申请人杨__________、项__________行使辩论权利就执行裁定[20__________]合执申字第66-3号)裁定如下:

一、追加杨__________、项__________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二、合肥仲裁委员会(20__________)合仲字第092号裁决书确认的债务未能履行部分由杨__________、项__________在其出资不实44.5万元的范围内共同承担清偿责任。杨__________、向兴海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履行以上清偿义务。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20__________年8月13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员张勇)又向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杨__________、项__________下达了(20__________)合执申字66号查封杨__________、项__________(案外人)房产的民事裁定书。[20__________]合执申字第66-3号执行裁定书与(20__________)合执申字66号民事裁定书系执行员张勇于20__________年8月13日丢在__________有限公司财务室!

执行异议申请人认为:

一、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述行为程序错误

1、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张勇、审判员陈忠、何进既未开庭听证又未给予申请人杨__________、项__________行使辩论权利就执行裁定[20__________]合执申字第66-3号裁定)剥夺了申请人杨__________、项__________(案外人)行使辩论权利。

2、[20__________]合执申字第66-3号裁定以裁代判非法剥夺了申请人杨__________、项__________(案外人)的各项诉权!

3、[20__________]合执申字第66-3号裁定追加杨__________、项__________(案外人)为本案被执行人时未给予其异议期程序违法。

4、[20__________]合执申字第66-3号执行裁定书与(20__________)合执申字66号民事裁定书送达程序违法。__________有限公司既不是被申请执行人,又不是利害关系人,根本不适用“所谓的”留置送达――执行员张__________于20__________年8月13日丢在__________有限公司财务室!

二、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述行为实体错误

1、被申请人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在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听证审查审判长叶__________、审判员李__________、吴__________[20__________]合执申裁字笫02号)听证程序中,向合议庭提交了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验资报告:关于实物出资部分,已经验证资本并把手机转让与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

2、被申请人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无任何证据证实:

b、杨__________、项__________(案外人)对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不到位(事实上是全部出资到位且经过__________会计师事所验资)。

3、被申请人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无任何证据证实:被执行人(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杨__________、项__________)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

三、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述行为适用法律错误应适用以下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__________)13号第五条、第十六条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法院的执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提出异议。执行法院审查处理执行异议,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案外人异议审查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

3、执行中,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根据债权人或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宣告被执行人破产――中止执行!

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予以公断。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

200____年____月________日

附:1、本执行异议副本_____份;

2、证据材料_____份。

申请异议申请书篇三

申请人:(基本情况)

请求事项:

纠纷一案,业经人民法院两审终审判决,与年月日送达生效,进入执行程序。讼争标的,系,人民法院判决,剥夺了我的.权利,特提出异议。请求人民法院处理好纠纷问题后再予执行。:

事实和理由:

(写明案件的经过、事情起因、争讼标的及法院判决的结果等)

申请人:

年月日

申请异议申请书篇四

申请人:xxxx,男,x族,x年x月x日生,x省xxxxxx职工,住x市xxxx职工宿舍x室,身份证号码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

申请事项:请求确定由xxx仲裁委员会仲裁,驳回原告的起诉。

事实与理由:

一、本案双方当事人在房屋买卖合同条明确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均可向xxx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于x年x月x日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对争议的处理方式作了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的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属于仲裁的受案范围,认定双方当事人选定的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为仲裁,仲裁委员会对案件有管辖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即排除法院的诉讼管辖。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了第八条仲裁条款作为解决双方争议的方式,该仲裁条款对仲裁事项及仲裁机构均作了明确具体的约定,已经具备仲裁条款的构成要件,合同约定解决争议适用其他合同、文件中的有效仲裁条款的,发生合同争议时,当事人应当按照该仲裁条款提请仲裁,依法应当认定双方订立有仲裁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双方订立有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的,应该由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处理,排除法院的诉讼管辖。如果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告知双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双方当事人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对争议的处理方式作了约定,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双方订立有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的,应该由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处理。故请求贵院依法审查双方的仲裁条款,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附:合同复印件一份(原件待查)。

此呈

xxxx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x年x月x日

申请异议申请书篇五

永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原告)诉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重庆市永川市人民法院缺席审理,作出(2015)永民初字第1683号审判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贵院依据(2015)永民执第00020--4号裁定书对申请人的银行存款采取了冻结、划拨措施,申请人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提出异议。

请求事项:

一、裁定中止执行(2015)永民执第00020--4号裁定书;

二、暂缓将已划扣的申请人资金给付原告,以免造成申请人损失无法追回;

三、解封申请人已被冻结账号,以免扩大申请人的损失。 事实与理由:

2015年,申请人的银行账户被采取了查封、冻结措施,部分款项被扣划,对申请人财产及声誉造成了极大损害。经到贵院了解,方知永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贵院缺席审理,作出(2015)永民初字第1683号审判决书,已进入执行程序,对此申请人深感愤慨,对该生效判决,提出异议与理由如下:

函告或来人索要借款,申请人亦从未收到过原告的催款通知或其它书面文件。

二、申请人从未接到贵院关于本案件的诉讼文书及通知,对本案件的诉讼程序进展亦一无所知,法院在申请人没有收到任何诉讼文书和通知的情况下径直缺席判决是草率且错误的。

申请人多年来一直在永川市胜利路08-1-3居住,我的家人和孩子也在此居住,原告的诉讼期间亦没有离开过。原告、法院只要意欲与申请人取得联系,则能通过多种途径获取通讯方式及地址;如果法院能尽通知义务,申请人没有理由会对借款一事乃至诉讼一事一无所知。法院只凭借原告询问笔录中申请人下落不明一句话,就依此判决,有违法律的`严谨、权威,明显轻率和不负责任。

三、申请人从没有向原告借款,申请人也从未委托过他人代理申请人向原告有借贷的行为。

申请人从法院复印了相关资料后,经过仔细辨认,申请人没有在借款申请书、抵押借款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借款借据等文书上签字,这些文书上的签名系他人仿冒本人名字签署的,同时,申请人也没有委托过任何人向原告借款。依此申请人不应当承担任何还款的法律责任,原审法院作出申请人还款的判决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四、原告用于证明与申请人之“借款关系”的借款申请书、抵押借款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借款借据等文书,不应作为裁判依据。原告提交上述证据中本人签名系他人伪造。故,在未经核实证据真实性的情况下,未尽通知义务径直缺席判决是违背常理及法律的。

原告诉讼早过时效4年之久,法院任然在申请人没有接到通知的情况下作出原告胜诉的判决,是错误的。

综上,申请人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的规定,特申请贵院中止执行,以便查清事实,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此致

永川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3

执行异议申请书

(适用民诉法225条)

异议人(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信息。

被异议人(原申请执行人):(个人)姓名、地址、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信息。

请求事项:

请求法院停止(或撤销、纠正、中止) 执行行为(或对某财产的执行)。

事实与理由:

贵院在执行(2015) 法执字第 号裁定书过程中,查封(或冻结、拍卖等) 财产,因该财产属于异议人生活必需住房,根据法律不得作为执行标的物(或执行行为程序违法)。现提出书面异议,请求贵院停止(或撤销、终止、纠正、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写明理由及法律依据)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 日 期:

申请人: ,女,汉族,住,手机。

一案,现进入执行程序。贵院依据(2015)一中执字第 号裁定书追加申请人为执行第三人,申请人认为该裁定错误,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提出异议。

请求事项: 裁定中止执行 裁定书;

事实与理由:

一、股东的不同行为,法律责任承担也不同。

申请人被骗做了 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对公司的经营状况全不知晓。不可能存在抽逃资金的行为及可能。即使中康公司存在抽逃出资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的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携主抽逃出资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承担不同的责任。申请人的行为未经法院审判,如何能够确定责任的承担。

二、瑕疵股权转让后责任承担问题。

为债务人也应该作为担保公司的股东承担责任。

综上,申请人认为本案的法律关系、法律事实复杂,并非可以简单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规定。特申请贵院中止执行,以便查清事实,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申请异议申请书篇六

注册地:北京市

住所:北京市

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申请人企业借贷纠纷一案,经贵院缺席审理,做出(20__________)一中民初字第号终审判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贵院依据(20__________)一中执字第号裁定书对申请人的银行存款采取了冻结、划拨措施,申请人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提出异议。

一、裁定中止执行(20__________)一中执字第号裁定书;

二、暂缓将已划扣的申请人资金给付原告,以免造成申请人损失无法追回;

三、解封申请人已被冻结账号,以免扩大申请人的损失。

20__________年,申请人的公司银行账户被采取了查封、冻结措施,部分款项被扣划,对公司财产及商誉造成了极大损害。经到贵院了解,方知北京公司诉申请人企业借贷纠纷一案,经贵院缺席审理,做出(20__________)一中民初字第号终审判决,已进入执行程序,对此申请人深感愤慨,对该生效判决,提出异议与理由如下:

一、申请人从未向原告借过任何款项,申请人对于原告及向原告借款300万元之事也一无所知。十多年来原告也未曾电告、函告或来人索要借款,申请人亦从未收到过原告的催款通知或其它书面文件。

二、申请人从未接到贵院关于本案件的诉讼文书及通知,对本案件的诉讼程序进展亦一无所知,法院在申请人没有收到任何诉讼文书和通知的情况下径直缺席判决是草率且错误的。

申请人于二零零三年初搬迁至北京,且一直在此正常经营(整个办公面积为1200米2,均为我公司所有),公司人员包括法人代表等均有公开办公电话及手机号码,公司在市内各个办事机构均有常驻工作人员;企业信息可以通过工商登记、网站查询获知,且申请人于近几年内在北京开发了数个房地产项目,具备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原告只要意欲与申请人取得联系,则能通过上述多种途径获取通讯方式及地址;如果法院能尽通知义务,申请人没有理由会对借款一事乃至诉讼一事一无所知。

三、原告所说的申请人向其借款的经办人与申请人没有任何关系,某人即不是申请人公司员工,申请人也从未委托过此人代理公司进行企业间借贷行为。

四、原告用于证明与申请人之“借款关系”的借条、发票、协议书只有复印件,不应作为裁判依据。原告提交的具有原件的《承诺书》中所载公章系伪造。故,在未经核实证据真实性且相关证据仅有复印件的情况下,未尽通知义务径直缺席判决是违背常理及法律的。

五、某人利用伪造的申请人公章,以申请人名义向原告借款的行为已经涉嫌诈骗,原告从其自称的“借款关系”成立十多年以来从未向申请人主张债权,申请人有理由怀疑原告与某人合谋欺诈,申请人已经就本案情况向贵院提出调卷申请,并将向公安机关报案。

综上,申请人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现依据第204条的规定,特申请贵院中止执行,以便查清事实,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此致

北京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

二零________年四月八日

申请异议申请书篇七

___人民法院:

你院受理的马某某诉孙某某、江某某合同纠纷一案,第二被告江某某现基于以下理由特依法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理由如下:

一、《协议书》并没有约定此纠纷由__人民法院管辖,而只是约定了由“__法院裁决”,实际上并不存在“_法院”。

二、贵院所在地a并非是本案的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及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此条规定的只允许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约定管辖,并不允许约定超出以上范围的法院管辖,因此《协议书》管辖约定的条款应是违反《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无效条款。

综上所述,申请人基于以上事实与理由,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望贵院依法采纳。

申请人:___

20__年_月__日

申请异议申请书篇八

:北京市

: 北京市

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申请人企业借贷纠纷一案,经贵院缺席审理,做出(20xx )一中民初字第号终审判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贵院依据(20xx )一中执字第号裁定书对申请人的银行存款采取了冻结、划拨措施,申请人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提出异议。

一、 裁定中止执行(20xx )一中执字第号裁定书;

二、 暂缓将已划扣的申请人资金给付原告,以免造成申请人损失无法追回;

三、 解封申请人已被冻结账号,以免扩大申请人的损失。

20xx 年 ,申请人的公司银行账户被采取了查封、冻结措施,部分款项被扣划,对公司财产及商誉造成了极大损害。经到贵院了解,方知北京公司诉申请人企业借贷纠纷一案,经贵院缺席审理,做出(20xx )一中民初字第号终审判决,已进入执行程序,对此申请人深感愤慨,对该生效判决,提出异议与理由如下:

一、申请人从未向原告借过任何款项,申请人对于原告及向原告借款300 万元之事也一无所知。十多年来原告也未曾电告、函告或来人索要借款,申请人亦从未收到过原告的催款通知或其它书面文件。

二、申请人从未接到贵院关于本案件的诉讼文书及通知,对本案件的诉讼程序进展亦一无所知,法院在申请人没有收到任何诉讼文书和通知的情况下径直缺席判决是草率且错误的。

申请人于 20xx 年初搬迁至北京 ,且一直在此正常经营(整个办公面积为 1200 米 ,均为我公司所有),公司人员包括法人代表等均有公开办公电话及手机号码,公司在市内各个办事机构均有常驻工作人员;企业信息可以通过工商登记、网站查询获知,且申请人于近几年内在北京开发了数个房地产项目,具备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原告只要意欲与申请人取得联系,则能通过上述多种途径获取通讯方式及地址;如果法院能尽通知义务,申请人没有理由会对借款一事乃至诉讼一事一无所知。

三、原告所说的申请人向其借款的经办人与申请人没有任何关系,某人即不是申请人公司员工,申请人也从未委托过此人代理公司进行企业间借贷行为。

四、原告用于证明与申请人之“借款关系”的借条、发票、协议书只有复印件,不应作为裁判依据。 原告提交的具有原件的《承诺书》中所载公章系伪造。故,在未经核实证据真实性且相关证据仅有复印件的情况下,未尽通知义务径直缺席判决是违背常理及法律的。

五、某人利用伪造的申请人公章,以申请人名义向原告借款的行为已经涉嫌诈骗,原告从其自称的“借款关系”成立十多年以来从未向申请人主张债权,申请人有理由怀疑原告与某人合谋欺诈,申请人已经就本案情况向贵院提出调卷申请,并将向公安机关报案。

综上,申请人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204 条的规定,特申请贵院中止执行,以便查清事实,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此致

北京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北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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