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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投诉书篇一
被投诉人:x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联系电话:0531-67。
投诉人因不满意被投诉人20xx年6月14日对山东建筑大学材料学院实验室设备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ceitcl-sd-czhw-130503,b包)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xx年6月20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审查,本机关于20xx年6月20日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竞争性谈判的项目未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确定成交供应商。
根据投诉事项,本机关依法调阅审查了该项目的采购文件,并征询了被投诉人意见。经审查,本机关认为:该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却使用综合评分的评审方法,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和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xx〕2号)第三条规定。
综上,本机关认定,山东建筑大学材料学院实验室设备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ceitcl-sd-czhw-130503,b包)所采用评审方法不符合规定。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有关《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人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xx省财政厅
年7月29日
招标投标投诉书篇二
投诉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关 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关 职务:经理
单位:
住址:
电话:13802
被投诉人:厦门万翔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厦门市湖里区机场北路476号
法定代表人:周培坤 职务:总经理
投诉人广州昌利信科学仪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利信公司”)参与厦门万翔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翔公司”)代理的“流动注射分析仪”项目公开招标(招标编号:mx20xx-tct5007c1)过程中,对万翔公司做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我局提出投诉。
经查,本项目采购人为厦门市环境监测中心站,采购标的为流动注射分析仪一批,预算金额70万元。该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于20xx年1月8日开标,经评审上海宝中盈仪器仪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中盈公司)为中标供应商。昌利信公司于20xx年1月25 日就中标结果向万翔公司提出质疑,万翔公司针对质疑问题向有关供应商进行了核查并于20xx年2月1日作出质疑答复。昌利信公司因不满意质疑答复,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正式受理投诉后,按规定向被投诉人万翔公司及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宝中盈公司发出调查通知并转送投诉书副本,被投诉人及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就投诉事项做了相关说明,并提交了相关材料。
投诉人昌利信公司认为:
中标供应商宝中盈公司的中标产品德国seal analytical gmbh的qu招投标投诉决定书tro仪器,多处参数和条款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并且涉嫌提供伪造的证明材料,损害了昌利信公司的利益。昌利信公司要求重新组织专家对中标候选人的技术参数进行评审,核对其提供证明材料的原件并对原件真伪进行司法鉴定,考察中标人所投型号的实际机器,如发现有虚假应标,应依法取消中标人资格,进行处罚,对本项目废标再次招标。
针对投诉人的意见,被投诉人万翔公司认为:
本项目招标程序及质疑处理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万翔公司收到质疑后已向中标人宝中盈公司调查核实,结合评标委员会评审意见,依法向投诉人作出质疑答复。关于投诉事项,首先,评标委员会认可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所作出的各项响应;其次,评标委员会经过评审及综合比较,并未对被质疑人的投标文件真实性提出质疑,且中标人已在核查回复中再次明确对其投标响应的真实性负责,投诉人无法就其主张的事实提供证据证明。据此,应认定为中标人的投标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因此,万翔公司逐一对质疑事项进行了回复,维持原评审结果。
与投诉事项相关的供应商宝中盈公司认为:
其公司中标产品各项参数均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投诉人提出的各项质疑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关于产品彩页及操作手册等宣传资料,并不能完全覆盖所有的技术指标及性能,而且宣传资料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其公司会根据市场的状况及客户的需求不断改进优化技术,具体技术说明均已在投标文件中列明。
根据以上情况和各方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结合本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等,我局认为:
本项目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认可中标人宝中盈公司的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了响应,评标委员会对投标响应已作出综合评价,并未发现中标人存在提供虚假失实材料的情况。投诉人认为中标产品多处参数和条款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但其陈述的各项理由仅提供产品彩页和操作手册佐证,证据来源不明,内容也无法证明中标产品完整的技术参数情况。因此,投诉人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第(二)项,决定如下:
驳回投诉人广州昌利信科学仪器有限公司的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厦门市人民政府或福建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xx市财政局
年3月24日
招标投标投诉书篇三
投诉人:
住所地:
委托代理人姓名:王
联系方式:1581074
被投诉人:
住所地:
委托代理人姓名:王
联系方式:010-67117
20xx 年 8 月 16 日,本局收到投诉人关于“北京市通州区农村工作委员会通州区“煤改电”储能式电暖器设备及安装政府采购项目”的投诉书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
1、 投诉人于20xx年6月30日向被投诉人就该项目相关事项进行了质疑,被投诉人于20xx年7月5日向投诉人就相关质疑事项进行了回复,不存在不合理回复情况。上述情况有质疑函、回复函及专家复审意见、行业专家意见及法律专家意见作为佐证。
2、 被投诉人针对该项目开展的招投标组织过程清晰严谨,符合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政策法规对政府采购招标流程要求。招标文件制定符合流程要求,内容符合我市“煤改电”相关工作要求,无指向性、歧视性等条款。上述情况有我市“煤改电”相关工作文件、招标文件及组织过程记录等资料作为佐证。
3、 该项目评标小组通过初审、符合性审查和打分排序对22家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进行了评审,开评标流程完整、规范,各环节均有相关人员书面签字确认,专家评审意见、打分记录清晰规整,未见异常和有失公平、公正情况。上述情况有开评标过程记录、专家打分记录、专家评审意见等资料作为佐证。
4、 该项目6家中标单位营业范围中涉及的“储热式电暖器”、“蓄热式电暖器”、“蓄热式电暖气”、“电热电器”、“电热取暖器”符合招标文件中“储能式电暖气或相关产品”的要求。上述情况有市、区相关工作文件、评标专家小组的复审意见、该行业专家意见及该行业权威机构意见作为佐证。
我局认为,被投诉人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向投诉人进行了相关事项的合理回复;该项目招标文件及开评标环节符合《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根据相关事实证据材料,涉及的6家中标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符合该项目招标文件的相关要求。
依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北京源深联众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北京市通州区农村工作委员会通州区“煤改电”储能式电暖器设备及安装政府采购项目”的相关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或北京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xx区财政局
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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