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经济法消费者保护法案例分析(七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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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经济法消费者保护法案例分析(七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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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消费者保护法案例分析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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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一般是指为满足生活需要,有偿取得商品、接受服务的自

然人。

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

(1)保障安全权。

(2)知悉真情权。

(3)自主选择权。

(4)公平交易权。

(5)依法求偿权。

(6)依法结社权。

依法结社权,是指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7)知识获取权。

(8)维护尊严权。

维护尊严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受到尊重的权利。

(9)监督批评权。

监督批评权,是指消费者享有对商品或者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批评的权利。

三、经营者的义务

经营者有以下九个方面的义务:①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履行义务;②听取批评和接受监督的义务;③保证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④确保宣传内容真实的义务;⑤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⑥出具凭证和单据的义务;⑦保证商品或服务符合要求的义务;⑧公平合理交易的义务;⑨尊重消费者人格权利的义务。

(2)社团组织、大众传媒等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五、消费者组织

1.消费者组织的概念

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团体。

在我国,消费者组织有两种:一种是消费者协会,包括中国消费者协会和各地成立的消费者协会;另一种是其他消费者组织,如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

2.消费者协会的职能

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六、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

1.消费者权益争议解决的方式

(1)双方协商和解。

(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4)仲裁。

(5)诉讼。

2.经营者的责任承担

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2)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3)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违法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经营者与营业执照的持有人对消费者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受害消费者可以向其中任何一方提出赔偿要求。

(4)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追偿。

(5)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

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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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消费者保护法案例分析篇二

一、单项选择

1、c;

2、c;

3、b;

4、b;

二、多项选择

1、abcd ;

2、cd ;

3、ab ;

三、名词解释

2、消费者组织指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包括消费者协会的其他消费者组织。消费者组织作为非营利的、公益性的社团,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得以牟利为目的向社会推荐商品和服务。

四、简答题

1、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或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防止危害的发生。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第二,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第六,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

第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消费者协会必须依法履行其职能,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其职能应当予以支持。

五、案例分析

分析

(1)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销售者可以先行进行赔偿。但销售者无过错,不承担最后的赔偿责任,如先行赔偿,可向生产者追偿。

(3)制造保护器的 b 公司所生产的产品不存在缺陷,赵的财产损害与保护器失效无关,因此不承担责任。

(4)消费者赵因安装保护器不当,也有一定的过错。但依照“严格责任原则”,电冰箱电源线路有缺陷是损害发生的根本原因,所以不因赵的过错而免去冰箱生产者的赔偿责任。但可以酌情减轻赔偿的责任。

经济法消费者保护法案例分析篇三

导读:2017年注会新一轮的备考已经开始了,为方便广大考生复习备考,下面是网小编提供给大家关于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案例分析训练,希望对大家的备考有所帮助。

(本题型共4小题55分。其中一道小题可以选用中文或英文解答,请仔细阅读答题要求。如使用英文解答,须全部使用英文,答题正确的,增加5分。本题型最高得分为60分。)

【案例1】(本小题10分)

(1)李某发现该小区绿化面积严重缩水,且入户的只是普通的热水,而非温泉水。

(2)甲公司销售房屋时并未取得预售许可证,至该小区竣工验收前夕方补办了预售许可证。

(3)张某持一商品房买卖合同找到李某,告知李某该房甲公司已于2011年7月份出售给张某,张某购下该房后出国学习,日前刚回国,张某主张其才是房屋的权利人,要求李某腾退房屋。

(1)李某要求解除与甲公司订立的合同,由甲公司赔偿其损失,并请求人民法院判令甲公司支付惩罚性赔偿金。

(2)张某要求解除与甲公司订立的合同,并要求甲公司支付惩罚性赔偿金。

(3)孙大妈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李某腾退房屋,将房屋返还给自己。

(4)甲公司抗辩称其与李某、张某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合同无效,李某和张某要求解除合同的请求不当,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驳回。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的商品房销售广告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说明理由。

(2)甲公司未取得预售许可即与李某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是否有效?说明理由。

(3)李某的诉讼请求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4)张某的诉讼请求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5)孙大妈的诉讼请求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案例2】(本小题8分)

2012年2月10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一份购销协议。a公司为履行该协议的付款义务,向b公司签发了一张商业承兑汇票。汇票上记载:付款人和承兑人为a公司,收款人为b公司,出票13为2012年3月10日,到期日2012年8月10日,但未记载付款地,也未将购销协议号码在票面载明。因b公司拟申请贴现,a公司向甲银行出具了该汇票的承兑确认书,c公司于同日为该汇票向甲银行申请贴现出具了贴现保证书,但未在票面上作任何记载。甲银行经对该汇票及上述承兑确认书、贴现保证书审核后,同意向8公司贴现放款。票据到期后,甲银行持该汇票向a公司开户银行提示付款,被以存款不足为由于2012年8月13日退票。甲银行于退票当日向b公司发出逾期贷款通知书,要求其给付票款,但b公司一直未予偿还。

2013年1月28日,甲银行向法院起诉,要求a公司、b公司、c公司以及a公司的开户银行承担票据责任。2013年4月15日,甲银行申请撤诉,法院子4月27日予以核准。

2013年5月2日,甲银行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b公司承担票据责任。b公司以票据权利消灭时效已经经过为由进行抗辩;a公司则提出两项抗辩理由:(1)甲银行因贴现取得票据,应当向贴现申请人b公司追偿;(2)我公司与b公司的购销协议已经解除,票据责任已经消灭。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该票据未记载付款地和购销协议交易号码是否导致票据无效?并分别说明理由。

(2)a公司、b公司、c公司、a公司的开户银行是否均负有票据责任?并说明理由。

(3)甲银行再次起诉时,b公司能否以票据消灭时效已经经过为由提出抗辩?并说明理由。

(4)a公司提出的两项抗辩能否成立?并分别说明理由。

【案例3】(本小题10分,可以选用中文或英文解答,如使用英文解答,须全部使用英文,答题正确的,增加5分,最高得分15分)

香港投资者邓某以(香港)联威公司名义、内地投资者吴某以弘业公司(内资)名义,拟共同投资在广州市设立新雅图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雅图公司”),邓某出资2000万元,吴某出资1000万元,由邓某担任董事长,吴某担任总经理兼法定代表人。2010年8月1日,双方以联威公司和弘业公司名义签订《投资协议》,约定由吴某负责办理报批手续。

2011年3月1日,审批机关正式批准了《投资协议》,2011年3月10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新雅图公司颁发了营业执照,此时新雅图公司尚未收到任何出资款;2011年4月1日,邓某和吴某将各自出资全部存人新雅图公司账户。

2012年5月10日,邓某以其与吴某之间冲突激烈,信任基础已经完全破裂,公司经营状况恶化,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为由,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邓某的诉讼请求。邓某不服,以本案涉及香港籍投资者,应当适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制度为由提起上诉。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新雅图公司由邓某担任董事长,吴某担任总经理兼法定代表人的做法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2)请指出《投资协议》的成立和生效时间。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新雅图公司尚未收到任何出资款的情况下,向新雅图公司颁发营业执照的做法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4)人民法院驳回邓某的解散公司的诉讼请求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5)邓某的上诉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案例4】(本小题27分)

2010年3月1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甲(以下简称“甲公司”)公告了其重组方案,重组主要包括两部分:(1)甲公司向其控股股东乙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乙公司持有的丙公司90%股权;(2)为提高重组效率,增强重组后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甲公司另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本次重组的配套资金。

资料一:相关各方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亿元)

资料二:甲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方案摘要

(1)本次发行股份的价格按照甲公司就本次重组召开的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6.87元/股确定;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后,甲公司将拥有丙公司100%的股权。

(2)本次重组甲公司新增股份约1.89亿股,本次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总股本从重组前的3.21亿股增至5.10亿股;乙公司仍为甲公司控股股东,持股比例由重组前的32.79%增加至约57.70%。

(3)乙公司以资产认购取得的甲公司股份自该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1)发行对象为a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b证券公司、c信托投资公司,以及自然人刘某;不包括乙公司及其控制的关联人,亦不包括甲公司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2)发行价格为6.19元/股,发行股份共计6995万股。

(3)本次发行的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资料四:其他事件

乙公司就本次重组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要约收购豁免,并提交了股东大会同意其免于发出要约的决议,中国证监会予以批准。

2012年3月1日,甲公司发出公告,中国证监会对其立案稽查,怀疑2010年3月15日甲公司公告的重组方案中丙公司的财务资料存在虚假记载。公告发出后,甲公司股价大幅下跌。2012年5月1日,中国证监会对甲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012年7月1日,投资者张某以甲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证券民事赔偿诉讼,要求甲公司赔偿其投资损失;同时,投资者赵某以为丙公司出具审计报告的丁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被告提起证券民事赔偿诉讼,要求丁会计师事务所赔偿其投资损失。经查,张某于2011年1月1日购入甲公司的股票1万股,2012年2月1日全部卖出,亏损5000元;赵某于2012年1月1日买人甲公司2万股,2012年6月1日卖出,亏损3万元。另中国证监会调查发现:甲公司法务部经理的配偶孙某在2012年2月28日一次性将其持有的甲公司股票3万股全部卖出。

资料五:重整程序

(2)职工债权、税款债权以公司资产变现全额清偿;

(4)乙公司注入符合要求的优质资产。

2013年6月份,人民法院作出了重整裁定。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根据甲公司2010年3月15日的重组方案,本次重组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并说明理由。

(2)根据甲公司2010年3月1513的'重组方案,本次重组购买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是否需要满足持续经营时间3年以上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3)资料提供的甲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方案拟定的发行价格和股份锁定期是否符合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4)资料提供的甲公司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方案拟定的发行对象人数、发行价格和股份锁定期是否符合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5)中国证监会批准乙公司的要约收购豁免申请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6)如果人民法院告知赵某应对甲公司和丁会计师事务所一并提起诉讼,赵某拒不起诉甲公司的,人民法院能否依职权主动将甲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并说明理由。

(7)在诉讼过程中,丁会计师事务所提出的下列抗辩是否符合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③如果需要承担责任,作为会计师事务所,只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就甲公司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不超过不实审计金额。

(8)甲公司是否应当对投资者张某和赵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并说明理由。

(9)中国证监会能否推定孙某存在内幕交易行为?并说明理由。

(11)请指出甲公司的重整计划草案在出资人组和普通债权人组表决时,应当采用的决议规则。

经济法消费者保护法案例分析篇四

1.甲向乙借款20万元做生意,由丙提供价值15万元的房屋作抵押,并订立了书面抵押合同,因办理登记手续费过高,经乙同意未办理登记手续。

甲另外以自己的一辆价值6万元的“夏利”车质押给乙,双方订立了质押合同。

乙认为车放在自己家附近不安全,决定仍放在甲处。

一年后,甲因亏损无力还债,乙要求行使抵押权和质权。

请回答以下问题:

(1)该案中抵押合同是否有效?抵押权是否有效?为什么?

(2)该案中质押合同是否有效?质押权是否有效?为什么?

(3)该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2.甲企业(本题下称甲”)向乙(本题下称”乙”)发出传真订货,该传真列明了货物的种类﹑数量﹑质量﹑供货时间﹑交货方式等,并要求乙在10日内报价。

乙接受甲发出传真列明的条件并按期报价,亦要求甲在10日内回复;甲按期复电同意其价格,并要求签订书面合同。

乙在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按甲提出的条件发货,甲收货后未提出异议,亦未付货款。

后因市场发生遍化,该货物价格下降。

甲遂向乙提出,由于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买卖关系不能成立,故乙应尽快取回货物。

乙不同意甲的 意见,要求其偿付货款。

随后,乙发现甲放弃其对关联企业的到期债权,并向其关联企业无偿转让财产,可能使自己的货款无法得到清偿,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回答以下问题:

(1)试述甲传真订货﹑乙报价﹑甲回复报价行为的法律性质。

(2)买卖合同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甲与乙订立了一份卖牛合同,合同约定甲向乙交付5头牛,分别为牛1、牛2、牛3、牛 4,牛5,总价款为1万元;乙向甲交付定金3千元,余下款项由乙在半年内付清。

双方还约定,在乙向甲付清牛款之前,甲保留该5头牛的所有权。

甲向乙交付了该5头牛。

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回答下列问题:

(5)设在牛款付清之前,丁不知甲保留了此牛的所有权,乙与丁达成一项转让牛4的合同,作价2千元且将牛4交付丁。

丁能否据此取得该牛的所有权?为什么?

(6)设在牛款付清之前,乙将牛5租与戊,租期3个月,租金200元。

该租赁协议是否有效?租金应如何处理?

(7)合同中的定金条款效力如何?为什么?

4、赵某孤身一人,因外出打工,将一祖传古董交由邻居钱某保管。

钱某因结婚用钱,情急之下谎称该古董为自己所有,卖给了古董收藏商孙某,得款10000元。

孙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李某借款20000元,双方约定将该古董押给李某,如孙某到期不回赎,古董归李某所有。

有危及钱某房屋之虞。

钱某遂请施工队修缮赵某的房屋,并约定,施工费用待赵某回来后由赵某付款。

房屋修缮以后,因遭百年不遇的台风而倒塌。

年末,赵某回村,因古董和房屋修缮款与钱某发生纠纷。

请回答下列问题:

(1)钱某与孙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2)孙某能否取得该古董的所有权?为什么?

(3)孙某将古董当给李某,形成何种法律关系?

5、甲公司因转产致使价值1000万的精密机床闲置。

该公司董事长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机床转让合同。

合同规定,精密机床作价950万元,甲公司于10月31日前交货,乙公司在交货后10天内付清款项。

在交货日前,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经营的经营状况恶化。

通知乙公司中止交货并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乙公司予以拒绝。

又过了一个月乙公司的经营状况进一步恶化,于是提出解除合同。

乙公司遂向法院起诉。

法院查明:1.甲公司股东会决议规定,对精密机床的处置应经股东会特别决议;2.甲公司的机床原由丙公司保管,保管期限至10月31日,保管费50万元。

11月5日,甲公司将机床提走,并约定10天内不付保管费,丙公司可对该机床行使留置权。

现丙公司要求对该机床行使留置权。

依据合同法和担保法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转让机床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甲公司中止履行的理由能否成立? 为什么?

(3)甲公司能否解除合同? 为什么?

(4)丙公司能否行使留置权? 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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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消费者保护法案例分析篇五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调整在保护公民消费权益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一般情况下,我们所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指1993年10月31日颁布、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全面确认消费者的权利。此举对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规范经营者的行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该法实施后,经过2009年8月27日和2013年10月25日的两次修正,得以进一步完善。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对象

1.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谓消费者,是指为个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自然人。这与国际上是一致的。国际标准化组织消费者政策委员会将消费者定义为“为了个人目的购买或者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因为,分散的、单个的自然人,在市场中处于弱者地位,需要法律的特殊保护。所以,从事消费活动的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不属于消费者保护法意义上的“消费者”。

2.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时,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执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宗旨在于保护作为经营者对立面的特殊群体——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农民购买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虽然不是为个人生活消费,但是作为经营者的相对方,其弱者地位是不言而喻的。所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62条将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行为纳入该法的保护范围。

3.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保护消费者利益为核心,在处理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关系时,经营者首先应当遵守该法的有关规定;该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经济法消费者保护法案例分析篇六

一、a公司为大型棉毛制品公司,下属有两个公司,一个为b制衣公司(独立法人),为a公司的子公司;另一个为c制衣公司,为a公司的分公司,已由王某承包。

在承包协议书中明确规定:在承包期间债权债务由王某负责。

2001年6月,在某市经贸洽谈会上,a公司董事长李某遇到了某棉纺厂厂长孙某。

孙某说:本厂有一批质地良好的棉布待销。

a公司董事长李某想到下属两个公司正需要棉布,就给孙某牵线介绍。

2001年7月份棉纺厂与b、c两个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

棉纺厂供应各种棉布240包,价值120万元。

b公司和c公司为共同需方,各提货120包,价款各为60万元。

合同规定货到一个月后付款。

但是棉纺厂发货后三个月,两个公司以各种借口拒不付款。

棉纺厂就以a、b、c三个公司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货款。

问:1、该合同是否有效?

2、b公司应承担什么责任?与a公司有何关系?

3、c公司应承担什么责任?与a公司有何关系?

4、法院应如何判决?

答: 1、本合同完全有效。

从法律角度上讲,两个公司可以为共同需方,签订一份合同。

2、b公司为独立法人,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所以其60万元的货款与利息应由b公司独立承担,与a公司无关系。

3、c公司是a公司的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虽然已经承包给王某,王某所签的承包协议规定了债权债务由王某承担,但是承包协议为企业内部承包性质,对外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因此,c公司所欠棉纺厂的60万元货款及利息由a公司承担。

4、法院应判:b公司给付原告货款及利息,a公司给付原告货款及利息。

二、甲、乙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将一批木板卖给乙,乙于收到货物后一定期限内付款。

为了保证合同履行,经乙与甲、丙协商同意,甲又与丙签订了一份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约定,丙以其可转让商标专用权出质为乙担保,(已向有关部门办理了出质登记)当乙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由丙承担质押担保责任。

合同生效后,甲依约将木板运送至乙所在地,乙认为木板质量不合标准,要求退货。

由于甲、乙签订的买卖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标的物质量要求,于是甲与乙协商,建设乙改变该木板的用途,同时向乙承诺适当降低木板的售价。

乙同意甲的建议,但要求再延期一个月付款。

甲同意了乙的要求。

在此期间,甲因资金周转困难,遂要求丙履行担保责任,丙以乙的付款期限未到为由拒绝履行,于是甲将合同权利让给丁,同时通知了乙、丙。

乙、丁经协商达成协议,乙给丁开出并承兑了一张商业承兑汇票。

汇票到期后,丁持该汇票向银行要求付款。

因乙在银行账户上的资金不足,银行不予支付。

要求:

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2)甲、丁之间的合同权利和转让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3)甲将合同权利转让给丁后,丙对甲承担的质押担保责任是否对丁有效?并说明理由。

[答案]:(1)甲、乙签订的买卖合同中对标的物的要求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双方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仍不能确定,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确定;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甲、丁之间的合同权利和转让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不需要经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在本例中,债权人甲转让权利时通知了债务人乙,所以甲、丁之间的合同权利和转让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3)甲将合同权利转让给丁后,丙对甲承担的质押担保责任对丁有效。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转让主权利时,附属于主权利的'从权利也一并转让,受让人在取得债权时,也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

(4)丁在汇票不获付款后,可以向乙行使追索权。

行使追索权的程序是:第一,取得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其他合法证明,第二,在三日内发出追索通知。

三、1990年,发货人中国a进出口公司委托某对外贸易运输公司将750箱茶叶从大连港出口运往印度,某对外贸易运输公司又委托其下属s分公司代理出口。

s分公司接受委托后,向b远洋运输公司申请舱位,b远洋运输公司指派了箱号为htm-5005等3个满载集装箱后签发了清洁提单,同时发货人在人民保险公司处投保海上货物运输的战争险和一切险。

货物运抵印度港口。

收货人拆箱后发现部分茶叶串味变质,即向人民保险公司在印度的代理人申请查验,检验表明,250箱茶叶被污染。

检验货物时,船方的代表也在场。

国此人民保险公司在印度为代理人赔付了收货人的损失之后,人民保险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现问:

(3) 人民保险公司是否是适格的原告?为什么?

(4) 如果人民保险公司有资格作原告,它应将谁列为被告?

答案:

(1) b远洋运输公司应保持集装箱清洁、干燥、无残留物以及前批货物留下的持久性气味;b远洋运输公司应对茶叶的损失负责。

(2) s分公司作为装箱,铅封的收货物人,代理人,应负有在装箱前检查箱体,保证集装箱适装的义务。

s分公司未尽前述义务,主观上有过失,应承担货损责任。

(3) 人民保险公司可以作为适格的原告,因为其已取得代位求偿权。

(4) 被告是b远洋运输公司与s分公司。

四、甲方向乙方购买汽车,总价款为70万元,乙方将汽车送至甲方所在地,了解到甲方没有支付能力,便要求甲方提供担保,否则不交货。

甲方找到某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张某,张某以经济学院的名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提交了书面保证书,上面加盖了经济学院的公章。

后来,甲方没有交付货款,乙方遂以某大学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某大学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某大学辩称:事先一无所知,在发现经济学院提供担保后,便立即向乙方书面声明保证无效,并提供了有效书面证据。

问:(1)保证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被告应否承担连带责任?为什么?

答案:(1)保证合同无效。

因为担保法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本案当中,经济学院是某大学的内部机构,作为保证人不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因此,保证无效。

(2)被告某大学不承担连带责任。

因为某大学事先对经济学院提供担保一无所知,并且在发现经济学院提供保证后,便立即向乙方书面声明保证无效,所以,某大学主观上无过错,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某大学不承担连带责任。

五、某年3月5日,甲公司给乙公司发出传真,称:“本公司有一批盐酸欲出售,每吨5 000元。如贵公司有意购买,请速与本公司销售部联系。”乙公司接到传真后,认为价格较合算,遂向甲公司发出订单,订购盐酸100吨,总价款50万元,并请甲公司在3月30日前给出正式答复。

但直到4月中旬,甲公司才发来传真,说盐酸已售完,请谅解等等。

由于乙公司为准备购货款及仓库花去近2万元的费用,遂将甲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感,赔偿其经济损失2万元。

答案:

(1)由于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并无有效的合同关系,故乙公司不能要求甲公司对其承担违约责任。

理由是: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的意思表示。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可见,甲公司发出的传真属于要约邀请,乙公司发给甲公司的传真才是要约。

另外,《合同法》还规定,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的,要约失效。

由于乙公司的要约设定了期限,即在3月30日前承诺有效,而甲公司则未能在3月30日前作出承诺,故乙公司的要约失效。

由于合同成立需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且甲公司未在要约期限内作出承诺,所以这二公司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乙公司不能根据合同去要求甲公司赔偿损失。

(2)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由于甲公司在与乙公司订立合同过程中,未及时将不能签约的原因通知乙公司,致使乙公司为履行合同准备了资金和仓库,造成了近2万元的实际损失,故甲公司应依法向乙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乙公司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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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经济师考试即将到来,考生们要抓紧知识点的记忆,多做多练,希望广大考生朋友们都能取得好的成绩。经济师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高级经济师考试2016经济法案例分析”,希望对考生能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经济师考试的讯息,请关注我们。

【案例】

某国有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依法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经管理人确认:

(1)该企业的全部财产变价收入为300万元;

(2)向建设银行信用贷款66万元;

(3)其他债权合计为300万元;

(4)欠职工工资和法定补偿金65万元,欠税款35万元;

(6)破产费用共30万元。

【问题】

本案中,中国建设银行某支行可以得到多少清偿额?

【参考答案】

(1)破产财产的确定

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无偿转让财产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由于以上破产企业法院受理案件前3个月无偿转让作价为80万元的财产,所以该行为无效,该财产应该追回,并入破产财产分配破产财产中,破产财产=300+80=380(万元)。

(2)破产债权的确定

根据题意,破产债权为300+66=366(万元)。

(3)破产分配

破产费用30万元应该优先支付,其次是职工的工资65万元,再次是欠缴的税款35万元,所以剩余的清偿破产债权的破产财产=380-30-65-35=250(万元)

清偿率=250/366×100%=68.3%

甲的破产债权为66万元,因此甲获得的债权清偿数为:

清偿数=清偿率×某个债权人的破产债权=66×68.3%=45.0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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