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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质权范围篇一
a.质押合同成立但不生效
b.质押合同不成立
c.质押合同生效,但不具有对抗效力
d.质押合同生效且具有对抗效力
答:c 《担保法解释》第99条规定:“以公司债券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以债券出质对抗公司和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权利质权范围篇二
【角度1】权利质权的标的具有可以转让性 考试用书
例:下列哪些权利可以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
a.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b.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基金份额
c.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d.依法可以转让的债权转自 法律 敎育 网
答:abd c项中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依法可以转让是权利质权的必备要素。
权利质权范围篇三
权利质权是为了担保债权清偿,就债务人或第三人所享有的权利设定的质权。权利质权是一种准质权。权利质权的标的是权利。在性质上说其特点主要有:
(1)必须是财产权;
(2)必须是可以让与的财产权;若该权利不能让与,不仅不能就该权利的变卖价金受偿,也不能由质权人取得权利。
(3)必须是不违背质权性质的财产权。质权是动产质权,不动产原则上不能设定质权。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质押:
(1)汇票、支票、本票;
(2)债券、存款单;
(3)仓单、提单;
(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5)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6)应收账款;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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