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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 学校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篇一
二、饮用水由本单位总务处负责管理。总务处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规定,制定并落实饮用水设施卫生管理工作计划措施,确保饮用水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三、有专人落实饮用水设施管理工作,每学期将饮用水水样送疾控中心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饮用。
四、应保持饮水设施周围的环境卫生,设施与饮水接触表面必须保证外观良好,光滑平整,不对饮水水质造成影响。
五、定期做好直饮机滤芯的更换登记工作,滤芯更换后饮用水需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所用的净水剂和消毒剂必须符合卫生要求和有关规定。
六、对学校饮用水设施进行必要的保养,以确保饮水机的正常使用,并定期做好饮水机清洗消毒及登记工作,。所用的净水剂和消毒剂必须符合卫生要求和有关规定。
七、桶装饮用水仓库应保持环境整洁,并做到离地离墙,干燥通风。
八、定期对饮用水卫生展开全面检查。
九、应建立涉水产品以及消毒产品的索证台帐并做好登记。
十、从事饮用水卫生管理和清洁维修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从事饮用水卫生管理和清洁维修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不得上岗工作。
十一、从业人员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除乙肝)、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应立即调离接触二次供水卫生管理的岗位。
十二、当饮用水水水质受到污染时,应立即报告单位领导,同时立即停止供应污染的饮用水,学校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卫生及教育主管部门。
小区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 学校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篇二
学生入学预防接种证查验及补种工作,是确保全体学生完成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建立有效的免疫屏障,加强幼儿园传染病预防控制,保护学生身体健康,维护幼儿园正常教学秩序的重要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等文件精神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幼儿园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幼儿园学生查验预防接种卡工作普及率达100%,学生建卡率达100%;
二、学生入学时,必须向幼儿园交预防接种卡;
三、如学生的预防接种卡已遗失,应尽快到原来的预防接种单位根据其预防接种信息补办;
四、按照国家免疫规划要求,如果学生未完成全程免疫的,要求其及时到辖区内预防接种单位免费进行补种。
小区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 学校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篇三
为进一步加强幼儿园学生饮用水卫生,保障幼儿园的饮水安全,依据《生活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管理制度。
1、使用的桶装饮用水的企业要有有效的卫生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税务登记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报告。
2、使用的饮水机有有效的卫生许可证或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3、饮水机应远离黑板,防止二次污染。
4、有定期对饮水机清洗消毒的制度,定期对饮水机进行清洗、消毒,夏季每月一次,冬季每两月一次,要有定期清洗消毒饮水机记录。
5、从事饮水机清洗消毒人员应有有效健康体检证明,并按清洗消毒规程操作,清洗消毒使用的消毒剂有有效的卫生许可批件。
6、幼儿园应制定饮水突发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理办法。
7、在幼儿园内醒目位臵设臵饮水卫生公告栏,告知学生饮水安全须知,包括不宜饮用生水、提倡喝开水,一旦发现生活饮用水水质污染或不明原因水质突然恶化及水源性疾病暴发事件时,幼儿园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卫生及教育主管部门。
幼儿园传染病疫情监控与报告制度
为加强我园传染病疫情管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在园内的发生与流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1、疫情报告人在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传染性非典范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肺炭疽的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城镇于2小时内,以最快的通讯方式报告。
2、疫情报告人在发现乙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城镇于6小时内报告。
3、疫情报告人在发现丙类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
小区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 学校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篇四
学生因病缺勤登记既是幼儿园对学生进行严格管理的常规工作,又是体现对学生的全面关爱,维护保障学生身体健康,有效预防各类传染病疫情的重要举措,特制订本制度。
一、班主任应认真按照幼儿园晨检工作的要求及时对学生进行晨检,对晨检中学生发热、手、足、口腔等部位的皮疹或疱疹、呕吐、腹泻等疑似传染疾病及时登记在记录表上并及时报告保健教师。
二、学生因病缺课,班主任应对学生病因作具体记录,并对学生的病况与家长保持密切联系,以便随时掌握,做到心中有数。
三、学生因患传染病而隔离治疗的,班主任及任课老师要对其各方面予以关心。学生病后复课,班主任应查验医生开具病愈复课证明,并作记录。
四、班主任、保健教师对学生因病缺课的要对其作好病因、缺勤,及治疗情况认真登记备案,凡学生患各类传染病的,其复课要严格把关,必须查验医生开具的病愈复课证明,手续完备符合复课条件的,方能允许其复课,并记录其复课时间。
小区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 学校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篇五
1、学习并执行《食品卫生法》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各项规定。
2、健全学校食品卫生管理机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工作责职。
3、加强对师生饮食卫生教育,进行科学引导,不买、不食用来历不明的食物。
4、食品卫生管理人员应主动参加各类业务学习,并定期对食品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职业道德和法规常识的培训和教育,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都做到持证上岗。
5、加强对食品的采购、贮藏、加工、销售过程的监督和检查,由主管领导或卫生管理员每天进行过程的抽查并做好记录。
6、做好对食品从业人员的每天晨检和每年一次的健康检查,检查合格方可上岗。
7、从业人员个人卫生做到四勤: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被褥、勤换工作衣帽。
8、食品供应场所及时清扫,定期大扫除,确保每天整洁、干净。
9、建立完善的食品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加强本校食品卫生管理,责任到人,杜绝校内发生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
10.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场所要依照《食品卫生法》要求到卫生防疫站申领《食品卫生许可证》,并每年年审一次。要保持内外环境整洁,有相应的防蝇、防鼠、防尘、清毒、更衣、盥洗、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
11.食堂、小卖部从业人员应每年一次到卫生防疫部门进行健康体检,领取合格的《健康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平时应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必须使用售货工具。
12.所提供食品应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具有相应的色、味、美等感官性状。严禁购入腐败生虫、过期变质、假冒伪劣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师生健康有害的食品原料。
13.学校食品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应当合理,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餐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必须清洗、消毒。
14.存放食品的仓库应当干燥、通风,采取消除苍蝇、老鼠、蟑螂和其它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措施,贮存食品的容器必须安全、无害,防止食品污染。
1、认真执行有关卫生条例,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现定的城乡生活饮用水的卫生标准。坚持灭“四害”的常规工作,确保师生饮水安全。
2、学校对饮水设施定时进行维护,保证饮水设施的正常使用,密切关注师生饮用水安全。厨房负责蒸饭的工人为饮用水安全责任人。
3、定时对饮水设施进行卫生清理和消毒。每月进行一次清洗。每周进行一次消毒。经常观察饮水设施内外部的卫生和水质情况,及时清除污垢,保证师生饮用水的干净和卫生。
4、责任人须做好责任区内环境卫生,保持整洁的卫生环境。
5、定期进行除“四害”的工作,使工作区内的除“四害”的要求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防止传染病的发生。
6、学校所有饮用水由学校统一管理。负责饮用水安全的人员必须按时开关闸阀,确保水不外流,造成浪费。
7、教职工打开水时间做到,节约用水。厨房工人要和门卫做到严禁外单位人员到校取水。
小区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 学校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篇六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学生饮用水卫生,保障学生的饮水安全,依据《生活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中小学(幼儿园)食品卫生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管理制度。
1.明确专人为学生饮用水管理员。
2.教育学生养成不喝生水的良好习惯,坚持喝开水或矿泉水。
3.学校、班级要经常检查学生的饮用水情况,并随时教育学生不喝生水。
4.使用的饮水机有有效的食品卫生许可证或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有定期对饮水机清洗消毒的制度,定期对饮水机进行清洗、消毒,夏季每月一次,冬季每两月一次,要有定期清洗消毒饮水机记录。
5.从事饮水机清洗消毒人员应有有效健康体检证明,并按清洗消毒规程操作,清洗消毒使用的消毒剂有有效的卫生许可批件。
6.饮水机应远离黑板,防止二次污染。
7.学校制定饮水突发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理办法。
8.在校内醒目位置设置饮水卫生公告栏,告知学生饮水安全须知,包括不宜饮用生水、提倡喝开水,一旦发现生活饮用水水质污染或不明原因水质突然恶化及水源性疾病暴发事件时,学校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卫生及教育主管部门。
小区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 学校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篇七
1、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
2、清洗人员和锅炉工必须进行健康体检。
3、定期清洗保暖桶或锅炉并记录。清洗时,宜采用流动蒸汽等物理消毒方式。
4、供水房应加锁,每日清扫,保持清洁,每周消毒一次。
5、定期对水质进行抽检。
1、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有有效的食品卫生许可证,水质应符合桶装饮用水标识的标准。
2、使用的饮水机有有效的食品卫生许可证或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对饮水机有定期清洗消毒的制度并予以落实。
3、饮水机消毒宜请专业机构进行,若学校自行清洗消毒的,从事清洗消毒人员应有有效健康体检证明。
4、清洗消毒使用的消毒剂有有效的卫生许可批件。
5、定期对水质进行抽检。
1、使用的石英砂等水处理材料有有效的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2、使用的输配水管材、管件有有效的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3、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有定期更换水处理材料的制度并予以落实,认真作好相关记录。
4、长期停用,恢复使用前要进行管道清洗消毒。
5、定期对水质进行抽检。
1、使用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并按要求定期对饮用水进行抽样检验。
2、有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学校饮水安全和水源的安全监测,发现异常立即停用并报告。
3、有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对学校使用的制水、供水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
4、开水温度必须达到100℃,并应保证学生足量饮用。
5、确保师生用水安全,井水、蓄水池必须密封加盖,定期清洗水池、水管。
6、桶装纯净水产家具备相关质资,重视饮水机的消毒管理,定期消毒。
7、加强饮水卫生健康教育,教育学生不饮用生水、提倡喝开水、发现水质出现异色异味等现象的应急处理办法等。
小区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 学校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篇八
(一)保暖桶或锅炉贮水卫生安全管理要求
1、水质符合国家最新的《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
2、清洗人员和锅炉工必须进行健康体检,持证上岗。
3、定期清洗保暖桶或锅炉并记录。清洗时,宜采用流动蒸汽等物理消毒方式。
4、供水房应加锁,每日清扫,保持清洁,每周消毒一次。
5、定期对水质进行抽检。
(二)桶装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要求
1、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有有效的食品卫生许可证,水质应符合桶装饮用水标识的标准。
2、使用的饮水机有有效的食品卫生许可证或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对饮水机有定期清洗消毒的制度并予以落实。
3、饮水机消毒宜请专业机构进行,若学校自行清洗消毒的,从事清洗消毒人员应有有效健康体检证明,按清洗消毒规程操作并作好记录。
4、清洗消毒使用的消毒剂有有效的卫生许可批件。
5、定期对水质进行抽检。
(三)沙滤水卫生安全管理要求
1、使用的石英砂等水处理材料有有效的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2、使用的输配水管材、管件有有效的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3、水质符合国家最新的《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定期更换水处理材料,并认真作好相关记录。
4、长期停用,恢复使用前有管道清洗消毒记录。
5、定期对水质进行抽检。
(四)加强学校饮用水常规管理
1、使用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并按要求定期进行抽样检验。
2、有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学校饮水安全和水源的安全监测,发现异常立即停用并报告。
3、有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对学校使用的制水、供水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
4、开水温度必须达到100℃,并应保证学生足量饮用。
5、确保师生用水安全,井水、蓄水池必须密封加盖,定期清洗水池、水管。
6、桶装纯净水产家具备相关质资,重视饮水机的消毒管理,定期消毒。
7、加强饮水卫生健康教育,教育学生不饮用生水,提倡喝开水,发现水质出现异色异味等现象的应急处理办法等。
小区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 学校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篇九
为了有效地保障全校师生的饮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对可能发生的群体性饮用水突发事件,特制订有关管理制度:
一、学校饮用水有主管校长负责,并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饮用水卫生管理人员。
二、必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并积极配合、主动接受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监督。
三、学校饮用水必须有建立健全的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将各岗位责任制,责任到人,严禁非饮用水工作人员随意操作饮用水,防止投毒事件的发生,确保师生饮用水的卫生与安全。
四、加强学校内部自身的卫生管理,定期对学校饮用水的卫生情况进行检查。做好饮用水操作从业人员的体检工作,并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相关的卫生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的培训。
五、学校卫生室应加强对学校饮用水卫生的业务指导和日常巡视。
六、建立健全饮用水中毒或者食源性疾患的报告制度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
七、保障水源周围30米内无污染。
八、定期对蓄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及水质检测。
九、消毒产品有卫生许可批件。
十、免费为全校师生提供开水。
小区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 学校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篇十
1.要建立健全室内外环境清扫制度。每天一小扫,每周一大扫。分片包干,定人、定点、定期检查。要消灭蚊、蝇、蟑螂等害虫。
2.幼儿玩具要保持清洁,定期消毒、清洗。
3.要经常保持室内空气流通、阳光充足,冬天也要定时开窗通风换气。室内要有防蚊、防蝇、防暑和取暖设备。
4.厕所要清洁通风,定时打扫并消毒。
二、个人卫生
1.幼儿每人一巾一杯;日常生活用品专人专用,做好消毒工作。
2.幼儿饭前便后洗手,早晚用流动水或净水洗手和脸,经常保持清洁。
3.饭后要漱口,大、中班幼儿每日早晚要刷牙。
4.定期洗头和洗澡。
5.每周剪指甲一次,每周剪趾甲一次。
6.保护幼儿视力,室内要注意采光。看电视一次时间不宜过长,看电视时不要离得太近,电视机安放高度要适中。
7.工作人员个人卫生:经常保持仪表整洁,勤洗头洗澡,勤剪指甲,便后给幼儿用肥皂洗手。
1.儿的水杯和毛巾坚持天天消毒,消毒液浓度配比为1:500,在夏季高温和有疫情时浓度配比为1:200。
2.对消毒药品必须坚持所要许可证制度,保证使用的消毒药品科学安全。
3.负责消毒的教师要按规定科学合理配臵消毒用水。
4.儿童及工作人员患传染病应立即隔离治疗,所在班要彻底消毒。患者待隔离期满痊愈后,经医生证明方可回园。
5.对患儿要专人护理,仔细观察,按时服药和喂饭。
6.对患传染病的幼儿所在班级和与传染病患者接触过的幼儿进行检疫、隔离、观察,检疫期满后无症状者方可解除隔离。
7.幼儿离园一个月以上或外出返回时,应向家长询问有无传染病接触史。并要经过医务人员重新检查。未接触传染病的要观察两周,有传染病接触史的待检疫期满后方可回班。
8.工作人员家中及幼儿家中发现传染病人时应报告园领导,采取必要措施。
小区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 学校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篇十一
1、晨检要求:
(1)保健人员要比幼儿早入园,做好晨检的准备工作,晨检器具盘里放体温计、75%酒精、听诊器、压舌板、酒精棉球、记录本、笔等。
(2)保健人员要衣着大方整洁、态度和蔼、笑容可掬地迎接幼儿入园。
(3)有专门的晨检室,晨检地一般设在大门口。(4)遇有保健人员出差、请假,应有接替老师负责晨检。
2、晨检方法:
一问:仔细询问家长昨晚幼儿在家的情况,有无不舒服、患病等异常情况,如有则记录在晨检草本上。
二看:仔细观察幼儿的精神、面色、皮肤、嘴唇,有无精神状态不好,身上有无出疹等。
三摸:摸摸幼儿有否发热、淋巴结肿大现象。
四查:检查一下幼儿手指甲和双手是否卫生,检查一下幼儿有否带危险品入园,检查一下幼儿衣着是否整洁。
3、晨检特殊情况处理:
(1)遇有可疑发热幼儿安抚其坐在门口的小椅子上测量体温。(2)遇有入园路上产生外伤的幼儿,给其进行简单的处理。(3)对带药来的家长向其索要病历或请家长签字,并检查药名、标签是否清楚,药物有否过期,如有,则退给家长带回。(4)对不该带入幼儿园的物品由家长带回,如有幼儿带有贵重物品,一定在二人见证情况下退给家长。
(5)对班级全日观察幼儿和保健室全日观察幼儿给予安臵。
小区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 学校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篇十二
1、教室保持通风干燥(冬季定时通风)。
2、每天孩子入园前打开紫外线消毒灯(室内封闭并保证没有人进入)。消毒结束后开窗通风20分钟后,幼儿方可入内。
3、三餐后,餐具及饮具洗净消毒。并有消毒物品名称、数量、消毒时间及消毒责任人的登记。
4、幼儿桌椅每天用84消毒稀释液擦洗,然后有干净抹布擦干净。
5、各班教师把幼儿玩具定期消毒清洗晾晒,并做好消毒时间及责任人的登记。
6、每周末让家长把幼儿的被褥带回家清洗晾晒,周一带回。
7、教育幼儿养成饭前便后洗手的习惯。教师做好个人卫生,勤剪指甲,不涂指甲油。 8.厕所清洁通风,定时打扫并消毒。
小区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 学校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篇十三
第一条为保证生活饮用水(以下简称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城市供水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以下简称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卫生部主管全国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建设部主管全国城市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镇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
第五条国家鼓励有益有于饮用水卫生安全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制开发和推广应用。
第六条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七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还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方可供水。
第八条供水单位机关报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选址和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必须有建设、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公共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第九条供水单位应建立饮用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第十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有水质净化消毒设施及必要的水质检验仪器、设备和人员,对水质进行日常性检验,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检测资料。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其生产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人员上岗的资格和水质日常检测工作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十一条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必须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的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
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不得上岗工作。
第十二条生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取得批准文件后,方可生产和销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使用无批准文件的前款产品。
第十三条饮用水水源地必须设置水源保护区。
保护区内严禁修建任何可能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及一切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行为。
第十四条二次供水设施选址、设计、施工及所用材料,应保证不使饮用水水质受到污染,并有利于清洗和消毒。
各类蓄水设施要加强卫生防护,定期清洗和消毒。
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情况另行规定。
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单位必须取得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后,方可从事清洗消毒工作。
清洗消毒人员,必须经卫生知识培训和健康检查,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十五条当饮用水被污染,可能危及人体健康时,有关单位或责任人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滥测工作。
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由该行政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超出其所在行政区域的,由供水单位所在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超出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该供水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铁道、交通、民航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卫生监督机构,行使卫生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饮用水卫生监督职责。
第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项目时,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做好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的水源水质监测和评价。
第十八条医疗单位发现因饮用水污染出现的介水传染病或化学中毒病例时,应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防疫机构报告。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污染事故对人体健康影响的调查。
当发现饮用水污染危及人体健康,须停止使用时,对二次供水单位应责令其立即停止供水;对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会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停止供水。
第二十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六规定的管理范围发放,有效期四年,每年复核一次。
有效期满前六个月重新提出申请换发新证。
《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的申办按《城市供水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必须进行卫生安全性评价。
与饮用水接触的防护涂料、水质处理器以及新材料和化学物质,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后,报卫生部复审;复审合格的产品,由卫生部颁发批准文件。
其他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报卫生部备案。
凡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进口产品,须经卫生部审批后,方可进口和销售。
具体管理办法由卫生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凡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以及取得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经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已不符合卫生许可证颁发条件或不符合卫生许可批准文件颁发要求的,原批准机关有权收回有关证件或批准文件。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饮用水卫生监督员,负责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聘任饮用水卫生检查员,负责乡、镇饮用水卫生检查工作。
饮用水卫生监督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发给证书,饮用水卫生检查员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发给证书。
铁道、交通、民航的饮用水卫生监督员,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发给证书。
第二十四条饮用水卫生监督员应秉公执法,忠于职守,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二十五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对供水单位处以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引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的;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
(三)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
(四)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
(五)未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擅自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工作的。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进,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或处以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一)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建设并投入使用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日常性水质检验工作;
(三)未取得《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擅自供水的。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集中式供水:由水源集中取水,经统一净化处理和消毒后,由输水管网送至用户的供水方式(包括公共供水和单位自建设施供水)。
二次供水:将来自集中式供水的管道另行加压、贮存,再送至水站或用户的供水设施;包括客运船舶、火车客车等交通运输工具上的供水(有独自制水设施者除外)。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凡在饮用水生产和供水过程中与饮用水接触的联接止水材料、塑料及有机合成管材、管件、防护涂料、水处理剂、除垢剂、水质处理顺及其他新材料和化学物质。
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从事净水、取样、化验、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及水池、水箱清洗人员。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卫生部、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小区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 学校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篇十四
为加强幼儿园传染病疫情管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在幼儿园内的发生和流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防治法》和国务院《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有关规定,按照“科学排查、及时上报”的原则,特制订本制度。
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组员:各班班主任、保育员疫情报告员:
疫情排查员:疫情登记员:
幼儿园成立防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长办公室,由担任办公室主任,电话:
1、具体负责本幼儿园传染病疫情和疑似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工作。
2、建立、健全本幼儿园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发现及报告相关工作制度及工作流程。
3、定时对幼儿园学生的出勤、健康情况进行巡查。
4、负责指导幼儿园学生的晨检、午检工作。
1、晨检应在幼儿园疫情报告人的指导下进行,由班主任或班级卫生员对早晨进入教室的每个学生进行观察、询问。了解学生出勤、健康状况、卫生状况,发出学生有传染病早期症状(如发热、皮疹、腹泻、呕吐、黄疸等)以及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告知幼儿园疫情排查人,幼儿园疫情排查人要进一步排查,以确保做到对传染病病人的早发现、早报告。(午检也如此)
2、班主任应当密切关注本班学生的出勤情况,对于因病缺勤的学生,应当了解学生的患病情况和可能的病因,如有怀疑,要及时报告给幼儿园疫情排查人,幼儿园疫情排查人接到报告后应及时追查学生的患病呼可能的病因,以做到对传染病病人的早发现。
3、幼儿园老师发现学生有传染病早期症状、疑似传染病病人以及因病缺勤等情况时,应及时报告给幼儿园疫情排查人。幼儿园疫情排查人应及时进行排查,并将排查情况记录在学生因病缺勤、传染病早期症状、疑似传染病病人患病及病因排查结果登记日志。
4、报告内容及时限
(1)在同一班级,1天内有3例或者3天内有多个学生(5例以上)患病、并有相似症状(如发热、皮疹、腹泻、呕吐、黄疸等)或者共同用餐、饮水史时,幼儿园疫情报告人应当在24小时内报出相关信息。
(2)当幼儿园发现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幼儿园疫情报告人应立即报出相关信息。
(3)个别学生出现不明原因的高热、呼吸急促或剧烈呕吐、腹泻等症状时,幼儿园疫情报告人应当在24小时内报出相关信息。(4)幼儿园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或其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幼儿园疫情报告人应当在24小时内报出相关信息。
5、报告方式:
(1)当出现符合本工作规范规定的报告情况时,幼儿园疫情报告人应当以最方便的通讯方式报告到疾控中心。
(2)一旦发生传染病事件,疫情报告人及时向幼儿园领导汇报,召集传染病应急小组成员,做好专册登记,统计人数。(患者名单、发病日期、班级分布、主要症状、目前状况、接触史等)(3)有事由按传染病疫情报告渠道报告,无事由疫情排查人向防疫工作领导小组报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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