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学习、工作或生活中,大家总少不了接触作文或者范文吧,通过文章可以把我们那些零零散散的思想,聚集在一块。范文书写有哪些要求呢?我们怎样才能写好一篇范文呢?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秀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工作职责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管理部门篇一
尊敬的病友及家属:
您好!
感谢您选择我院就医,为了保证您在本院顺利就医,维护您应有的利益,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办理入院手续时,请您凭住院证、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薄或其他公安机关出具的个人身份证明)、合作医疗证到收费室登记并交纳医疗费(如果没有代合作医疗证请你在24小时内交到收费室登记)。
二、合作医疗的住院病种、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均参照《重庆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执行,不符合报销范围的一切费用需由个人全额支付,不予补助,您可提醒经治医生尽量使用补助规定范围内的药品和诊疗项目。
三、杜绝挂床住院,有关部门检查时发现住院病人不在医院住宿,离开医院(除向医生请假)视为挂床住院,其医疗费用全部自理,合作医疗基金不予支付。
四、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补助起付线为100元补助比例为一档80%,二档85%,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参合人员住院顺产分娩补助标准为每例200元,符合剖宫产指征的按住院医疗费用补助标准执行,但不再享受200元的住院分娩补助。住院医疗费用补助实行“即生即补”的原则。外伤补助兑付最高限额不超过2000元,超过最高限额者须填写意外伤害病人补偿审批表并交街道合管办审核无误后方能兑付,五、每人每年累计医疗费用补助最高限额为一档70000元。二档110000元。
六、参合患者出院带药量,急性病不得超过3日,慢性病不得超过7日,六、需要转院治疗,应由我院医生出具同意转院证明,并急时到医保办公室办理出院手续。
七、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参合患者,住院费用先全额垫付,出院时凭合作医疗证、有效身份证明、疾病诊断证明、出院证(产妇须另带准生证,外伤病人须代意外伤害病人审批表)到医保办公室办理出院并及时给予保销。凭出院发票和出院扑偿结算单到收费室兑付现金。
八、合作医疗证不能转让、转借,如遗失要及时向镇合管办报告,申请补发。 咨询电话:赵家街道中心卫生院合作医疗结算审核处:02352609398
赵家街道中心卫生医院医保办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工作职责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管理部门篇二
**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
岗 位 职 责
根据省经办业务工作流程及有关规定,经局务会研究决定,制定零陵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各岗位职责,各岗位人员分工年初由局务会研究决定。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岗位职责做好本职工作,对未按岗位职责及业务操作流程办理业务的,将按照单位管理制度严肃处理,对单位造成不良影响或责任事件的按国家有关法律及市、区的有关规定处理。
局长、负责人:
主持全盘工作。
副局长(分管办公室):
协助局长工作,具体分管办公室,兼办公室、稽核审计岗位。负责省、市qq群文件下载、传达、存档和内部考核、稽核及本岗位工作。
副局长(分管业务):
协助局长工作,具体分管业务工作,兼征缴岗位。负责业务工作的安排、操作流程的指导、审核和落实业务报表的上报及本岗位工作。
副局长(分管财务):
协助局长工作,具体分管计划生育、财务工作,兼基金财务会计及经费报账员岗位。负责单位经费及社保基金收支的审核、监督及财务报表上报及本岗位工作。
办公室岗位职责
1、协助局长做好全局的综合协调及上传下达工作; 2、负责起草各种报告及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并按上级要求及时上报;
3、制订规章制度,搞好出勤考核;
4、做好统计工作,提交统计报表和分析材料;
5、搞好政策的宣传和解答,方便群众的问讯和查询,做好来信来访的接待和处理工作;
6、管理好单位公章,需加盖公章的资料必须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加盖;加强单位财产物资管理,按政府有关规定做好大件物资采购工作;
7、按档案管理要求,及时整理和归集有关档案资料; 8、搞好车辆保管维修,及时派车、出车;
9、接待好上级或外地来宾及乡镇劳动保障站工作人员; 10、组织有关会议,作好资料准备和会议记录; 11、安排好各种值日工作(节假日值班、环境卫生、来客接待、安全保卫等);
12、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参保管理岗位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各项政策、方针,负责全区的参保人员的登记、行政区划表的管理等工作,严格执行省经办业务工作流程。
2、负责全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扩面、人口信息采集、信息录入和行政区划管理等工作;
3、负责审核乡镇上报的新增参保人员资料,做好与公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数据的比对工作, 杜绝重复参保现象的发生。对审核合格的数据应及时录入信息系统,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乡镇,督促乡镇及时处理好错误信息;
4、负责有关参保业务的数据统计和业务分析工作,及时上报业务数据;
5、负责参保资料的整理、归档及参保台账的管理工作。 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基金征缴岗位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各项政策、方针,负责全区缴费管理、补贴测算等工作,严格执行省经办业务工作流程。
2、负责全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和监管、政策宣传工作;
3、每年按要求以乡镇为单位导出系统待缴费人员名单,制作编辑成“缴费登记表”,下发至各乡镇,督促各乡镇及时收缴保费; 4、负责乡镇上报《批量缴费表》的处理,打印《批量缴费申报单》,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乡镇,督促乡镇及时做好缴费错误信息处理和缴费单划款工作。
5、每天与银行进行“代收对账”,打印“对账单”,交财务进行相关处理,督促财务查询各乡镇到款情况,及时做好到款登记等有关工作;
6、配合民政、残联部门做好“重残”、“五保”人员等缴费困难人员的资格认定工作,对认定合格的人员及时进行系统处理,并与财务协调做好到款登记等工作;
7、每年根据缴费人数和缴费金额情况,与财务共同做好缴费政府补贴资金和缴费困难人员政府代缴资金的测算、预算工作,确保政府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8、配合银行和乡镇做好60岁以下缴费人员社保卡的制卡、发卡等管理工作,督促银行及时将开卡人员的明细电子档发送至我局,督促各乡镇及时将社保卡发放至缴费人员手中,并及时上报好“社保卡领取人员签名表”。
9、做好有关基金征缴纸质和电子档案的保管工作,并督促乡镇及行政村按要求建立好电子及纸质缴费台账档案。
10、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个人账户管理岗位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各项政策、方针,负责全区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管理、个人信息修改、参保中止、参保中止改办、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等工作,严格执行省经办业务工作流程。
2、负责审核乡镇劳保站上报的信息修改资料,并将审核合格的信息及时录入信息系统。
3、负责个人信息查询、咨询工作;
4、负责个人账户调整、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转出)、死亡(失踪)人员信息终结复审及账户继承处理工作;
5、负责信息修改资料的整理、归档及个人账户信息修改的台账管理工作。
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待遇核发岗位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各项政策、方针,主要负责全区60岁以上人员的待遇审核,发放管理工作,严格执行省经办业务工作流程。
2、每月15日前做好60周岁到龄人员领取资格核对及养老金待遇测算工作;
3、负责每月20日前在信息系统中打印《××年×月月度支付比对表》和《××年×月支付计划表》,按程序报批后移送财务部门,确保养老金及时拨付到帐;
4、每月30日前督促乡镇、办事处上报好死亡人员申报表,终止死亡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核定死亡人员个人账户返还余额,并将资料移送个人账户处理岗位复核。
5、做好冒领、骗取养老金人员的稽核退款工作,对骗取、冒领养老金的人员,及时通知其所在乡镇进行稽核退款,稽核回的退款金额应及时转入支出户,并按要求做好稽核退款后续业务处理操作;
6、做好60岁以上领取待遇人员社保卡的管理工作,督促各乡镇上报“社保卡领取人员签名表”,并以乡镇为单位整理归档。
7、指导并协助乡镇做好60岁以上领取待待遇人员生存资格认证、待遇稽查工作;
8、及时做好乡镇交来的“信息错误”、“死亡失踪”、“参加企业社保”等人员的社保卡回收及相关业务处理工作,并按要求做好台账登记;
9、做好本岗位有关资料的整理、归档及台账的管理工作,督促乡镇建立好待遇领取人员和死亡(失踪)人员台账;
10、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基金会计岗位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各项政策、方针,严格执行省经办业务工作流程。
2、认真执行国家、省里的财务法规和政策,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单位各项规章制度。
3、按规定编制和执行基金预算,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收入和支出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完整;定期进行基金财务分析,为基金管理提供准确的财务数据。
4、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会计核算工作。根据基金收支管理情况及时编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完整。
5、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金决算工作。按规定及时编制年度基金财务报告,做到数据真实、计算准确、手续完备、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6、加强与业务岗位、财政部门及金融机构的沟通协调,确保我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及时存入财政专户;确保当月应发养老金在20日前拨入银行支出户,做好发放失败或其他原因造成的未发出的基金相关处理工作。
7、做好单位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8、对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磁盘和有关文件制度等会计资料,定期分类装订立卷,妥善保管。
9、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基金出纳岗位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各项政策、方针,负责全区养老保险待遇发放工作、对缴费人员进行到款登记、单据汇总、财务封账等工作,严格执行省经办业务工作流程。
2、认真执行国家、省里的财务法规和政策,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单位各项规章制度;
3、负责办理基金的银行结算业务,确保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正常运用,每月20日前将应发的养老金的支付凭证及时送给代理银行,确保养老金在25日前发放到位。做好发放失败或其他原因造成的未发出的基金相关处理工作。
4、按规定及时登记好银行存款日记账和现金日记账,并做好与财政部门、金融机构的对账工作,做到日清月结,账账、账款相符;做好业务单据汇总、系统到款登记及财务、业务接口系统的工作。
5、保管好现金、支票、票据和原始凭证,并采取有效措施预防盗窃事故的发生。
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稽核人员岗位职责
1、认真贯彻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各项政策、方针,熟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业务和财务工作,努力提高个人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严格执行单位各项规章制度。
2、负责监督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落实,规范各项业务流程,强化基金监管;
3、及时承办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各项稽核工作。 4、负责提出稽核中查出问题的整改处理意见。5、督查稽核出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6、负责对基层单位和人员反映的有关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中存在问题的调查并及时处理。
7、配合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稽核部门的审计和监督工作。 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信息系统管理岗位职责
1.认真贯彻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各项方针、政策,熟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业务、财务系统功能,努力提高个人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严格执行单位各项规章制度。
2.负责起草本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规划,抓好信息系统建设。
3.负责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系统的日常维护与管理。
4.严格执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制度,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5.做好辖区内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财务系统计算机操作人员的培训。
统计岗位职责
1.认真贯彻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各项方针、政策,努力提高个人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严格执行单位各项规章制度。
2.定期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统计报表的填制、复核、汇总,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和有效,按上级规定时限报送。
3.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统计数据分析,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4.负责各种临时性统计工作,按上级要求,按时准备完成。 5.学习掌握各项统计报表的统计指标和报表逻辑关系,并做好对下级业务统计人员的培训。
档案管理岗位职责
1.认真贯彻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各项方针、政策,努力提高个人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2.严格遵守《档案法》的有关规定。
3.负责档案收集、整理、立卷、归档、保管、借阅、移交和销毁等工作,确保档案保管安全完整。
4.按照档案室环境要求,做好防火、防盗、防霉、防潮等工作。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工作职责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管理部门篇三
**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
岗 位 职 责
根据省经办业务工作流程及有关规定,经局务会研究决定,制定零陵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各岗位职责,各岗位人员分工年初由局务会研究决定。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岗位职责做好本职工作,对未按岗位职责及业务操作流程办理业务的,将按照单位管理制度严肃处理,对单位造成不良影响或责任事件的按国家有关法律及市、区的有关规定处理。
局长、负责人: 主持全盘工作。
副局长(分管办公室):
协助局长工作,具体分管办公室,兼办公室、稽核审计岗位。负责省、市qq群文件下载、传达、存档和内部考核、稽核及本岗位工作。
副局长(分管业务):
协助局长工作,具体分管业务工作,兼征缴岗位。负责业务工作的安排、操作流程的指导、审核和落实业务报表的上报及本岗位工作。
副局长(分管财务):
协助局长工作,具体分管计划生育、财务工作,兼基金财务会计及经费报账员岗位。负责单位经费及社保基金收支的审
核、监督及财务报表上报及本岗位工作。
办公室岗位职责
1、协助局长做好全局的综合协调及上传下达工作;
2、负责起草各种报告及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并按上级要求及时上报;
3、制订规章制度,搞好出勤考核;
4、做好统计工作,提交统计报表和分析材料;
5、搞好政策的宣传和解答,方便群众的问讯和查询,做好来信来访的接待和处理工作;
6、管理好单位公章,需加盖公章的资料必须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加盖;加强单位财产物资管理,按政府有关规定做好大件物资采购工作;
7、按档案管理要求,及时整理和归集有关档案资料;
8、搞好车辆保管维修,及时派车、出车;
9、接待好上级或外地来宾及乡镇劳动保障站工作人员;
10、组织有关会议,作好资料准备和会议记录;
11、安排好各种值日工作(节假日值班、环境卫生、来客接待、安全保卫等);
12、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参保管理岗位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各项政策、方针,负责全区的参保人员的登记、行政区划表的管理等工作,严格执行省经办业务工作流程。
2、负责全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扩面、人口信息采集、信息录入和行政区划管理等工作;
3、负责审核乡镇上报的新增参保人员资料,做好与公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数据的比对工作, 杜绝重复参保现象的发生。对审核合格的数据应及时录入信息系统,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乡镇,督促乡镇及时处理好错误信息;
4、负责有关参保业务的数据统计和业务分析工作,及时上报业务数据;
5、负责参保资料的整理、归档及参保台账的管理工作。
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基金征缴岗位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各项政策、方针,负责全区缴费管理、补贴测算等工作,严格执行省经办业务工作流程。
2、负责全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和监管、政策宣传工作;
3、每年按要求以乡镇为单位导出系统待缴费人员名单,制作编辑成“缴费登记表”,下发至各乡镇,督促各乡镇及时收缴保费;
4、负责乡镇上报《批量缴费表》的处理,打印《批量缴费申报单》,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乡镇,督促乡镇及时做好缴
费错误信息处理和缴费单划款工作。
5、每天与银行进行“代收对账”,打印“对账单”,交财务进行相关处理,督促财务查询各乡镇到款情况,及时做好到款登记等有关工作;
6、配合民政、残联部门做好“重残”、“五保”人员等缴费困难人员的资格认定工作,对认定合格的人员及时进行系统处理,并与财务协调做好到款登记等工作;
7、每年根据缴费人数和缴费金额情况,与财务共同做好缴费政府补贴资金和缴费困难人员政府代缴资金的测算、预算工作,确保政府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8、配合银行和乡镇做好60岁以下缴费人员社保卡的制卡、发卡等管理工作,督促银行及时将开卡人员的明细电子档发送至我局,督促各乡镇及时将社保卡发放至缴费人员手中,并及时上报好“社保卡领取人员签名表”。
9、做好有关基金征缴纸质和电子档案的保管工作,并督促乡镇及行政村按要求建立好电子及纸质缴费台账档案。
10、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个人账户管理岗位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各项政策、方针,负责全区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管理、个人信息修改、参保中止、参保中止改办、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等工作,严格执行省经办业务工作流程。
2、负责审核乡镇劳保站上报的信息修改资料,并将审核合格的信息及时录入信息系统。
3、负责个人信息查询、咨询工作;
4、负责个人账户调整、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转出)、死亡(失踪)人员信息终结复审及账户继承处理工作;
5、负责信息修改资料的整理、归档及个人账户信息修改的台账管理工作。
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待遇核发岗位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各项政策、方针,主要负责全区60岁以上人员的待遇审核,发放管理工作,严格执行省经办业务工作流程。
2、每月15日前做好60周岁到龄人员领取资格核对及养老金待遇测算工作;
3、负责每月20日前在信息系统中打印《××年×月月度支付比对表》和《××年×月支付计划表》,按程序报批后移送财务部门,确保养老金及时拨付到帐;
4、每月30日前督促乡镇、办事处上报好死亡人员申报表,终止死亡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核定死亡人员个人账户返还余额,并将资料移送个人账户处理岗位复核。
5、做好冒领、骗取养老金人员的稽核退款工作,对骗取、冒领养老金的人员,及时通知其所在乡镇进行稽核退款,稽核
回的退款金额应及时转入支出户,并按要求做好稽核退款后续业务处理操作;
6、做好60岁以上领取待遇人员社保卡的管理工作,督促各乡镇上报“社保卡领取人员签名表”,并以乡镇为单位整理归档。
7、指导并协助乡镇做好60岁以上领取待待遇人员生存资格认证、待遇稽查工作;
8、及时做好乡镇交来的“信息错误”、“死亡失踪”、“参加企业社保”等人员的社保卡回收及相关业务处理工作,并按要求做好台账登记;
9、做好本岗位有关资料的整理、归档及台账的管理工作,督促乡镇建立好待遇领取人员和死亡(失踪)人员台账;
10、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基金会计岗位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各项政策、方针,严格执行省经办业务工作流程。
2、认真执行国家、省里的财务法规和政策,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单位各项规章制度。
3、按规定编制和执行基金预算,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收入和支出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完整;定期进行基金财务分析,为基金管理提供准确的财务数据。
4、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会计核算工作。根据基金
收支管理情况及时编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完整。
5、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金决算工作。按规定及时编制年度基金财务报告,做到数据真实、计算准确、手续完备、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6、加强与业务岗位、财政部门及金融机构的沟通协调,确保我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及时存入财政专户;确保当月应发养老金在20日前拨入银行支出户,做好发放失败或其他原因造成的未发出的基金相关处理工作。
7、做好单位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8、对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磁盘和有关文件制度等会计资料,定期分类装订立卷,妥善保管。
9、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基金出纳岗位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各项政策、方针,负责全区养老保险待遇发放工作、对缴费人员进行到款登记、单据汇总、财务封账等工作,严格执行省经办业务工作流程。
2、认真执行国家、省里的财务法规和政策,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单位各项规章制度;
3、负责办理基金的银行结算业务,确保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正常运用,每月20日前将应发的养老金的支付凭证
及时送给代理银行,确保养老金在25日前发放到位。做好发放失败或其他原因造成的未发出的基金相关处理工作。
4、按规定及时登记好银行存款日记账和现金日记账,并做好与财政部门、金融机构的对账工作,做到日清月结,账账、账款相符;做好业务单据汇总、系统到款登记及财务、业务接口系统的工作。
5、保管好现金、支票、票据和原始凭证,并采取有效措施预防盗窃事故的发生。
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稽核人员岗位职责
1、认真贯彻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各项政策、方针,熟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业务和财务工作,努力提高个人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严格执行单位各项规章制度。
2、负责监督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落实,规范各项业务流程,强化基金监管;
3、及时承办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各项稽核工作。
4、负责提出稽核中查出问题的整改处理意见。
5、督查稽核出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6、负责对基层单位和人员反映的有关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中存在问题的调查并及时处理。
7、配合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稽核部门的审计和监督工作。
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信息系统管理岗位职责
1.认真贯彻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各项方针、政策,熟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业务、财务系统功能,努力提高个人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严格执行单位各项规章制度。
2.负责起草本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规划,抓好信息系统建设。
3.负责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系统的日常维护与管理。
4.严格执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制度,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5.做好辖区内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财务系统计算机操作人员的培训。
统计岗位职责
1.认真贯彻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各项方针、政策,努力提高个人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严格执行单位各项规章制度。
2.定期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统计报表的填制、复核、汇总,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和有效,按上级规定时限报送。
3.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统计数据分析,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4.负责各种临时性统计工作,按上级要求,按时准备完成。 5.学习掌握各项统计报表的统计指标和报表逻辑关系,并
做好对下级业务统计人员的培训。
档案管理岗位职责
1.认真贯彻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各项方针、政策,努力提高个人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2.严格遵守《档案法》的有关规定。
3.负责档案收集、整理、立卷、归档、保管、借阅、移交和销毁等工作,确保档案保管安全完整。
4.按照档案室环境要求,做好防火、防盗、防霉、防潮等工作。
5.搞好保密工作,不发生泄密事件。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工作职责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管理部门篇四
秀山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补充保险协议书
投保人(甲方):重庆市秀山县医保局
保险人(乙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公司
为了有效推进我县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建立起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甲、乙双方在遵循•保险法‣、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以及当地政府有关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政策的前提下,引进商业保险参与社会管理,用企业手段协助管理社会公益事业基金,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资金切实用在城乡居民身上。经甲、乙双方协商,就秀山县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险达成如下协议:
一、协议各方职责
第一条 甲方作为投保人,就重庆市秀山县2012年度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全部参保居民(包括参保农村居民、城镇居民)向乙方投保“城乡居民合作医疗补充保险”(以下简称“补充保险”);甲方承担向乙方支付保险费的义务。
第二条 重庆市秀山县2012年度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全部参保居民个人作为补充保险的被保险人,享有获得保险赔偿的权利。
第三条 乙方作为补充保险的保险人,依照本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二、保险年度
第四条 城乡居民医疗补充保险期间为12个月,自2012年
01月01日零时起至2012年12月31日二十四时止。
三、保险责任
第五条 以•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有关政策的通知‣(秀山府发„2011‟23号)、•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秀山府发„2009‟47号)以及•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为基础,乙方就“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部分依照下列约定向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本补充医疗保险仅对入院时间在该保险年度内,被保险人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含特殊疾病门诊)中符合报销范围内的累计费用金额超过6000元以上的部分,乙方按照下列办法分段按比例在限额内向被保险人赔偿。
赔付段次的认定
a段:>6000-20000元(含); b段:>20000元-40000元(含); c段:>40000元-80000元(含); d段:80000元以上。
一档缴费人员赔付方式,按档次进行累加赔偿
1、凡符合a段医疗费用报销金额的,按10%的比例进行赔偿。 即,a段赔偿金额=(当年累计符合报销医疗费≤20000元(含)-6000元)×10%
2、凡符合b段医疗费用报销金额的,按15%的比例进行赔付 即,b段赔偿金额=(当年累计符合报销医疗费≤20000元
(含)-6000元)×10%+(≤40000(含)-20000元)×15%
3、凡符合c段医疗费用报销金额的,按20%的比例进行赔偿: 即,c段赔偿金额=(当年累计符合报销医疗费≤20000元(含)-6000元)×10%+(≤40000(含)-20000元)×15%+(≤80000(含)-40000元)×20%
4、凡符合d段医疗费用报销金额的,按25%的比例进行赔偿: 即,d段赔偿金额=(当年累计符合报销医疗费≤20000元(含)-6000元)×10%+(≤40000(含)-20000元)×15%+(≤80000(含)-40000元)×20%+(>80000元-80000元)×25%
(三)二档缴费人员赔偿方式:按一挡的计算公式,a段赔付比例为15%,b段赔付比例为20%,c段赔付比例为25%,d段赔付比例为30%。
每位参保居民,当年居民补充医疗保险累计报销金额一档不超过4万元,二档不超过5万元。未成年人患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肿瘤、先天性心脏病、肝肾移植前透析和手术后抗排异治疗、严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血友病等七种重大疾病的,报销比例在上述基础上提高10个百分点,年累计报销限额一档为5万元、二档为8万元。
四、保险除外责任
第六条 凡属•社会保险法‣以及秀山县城乡居民医保政策不纳入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乙方不负责赔偿。
五、保险费
第七条 保险费按照参加2012年秀山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
保险的居民总人数结合保险费率确定。2012年度参保居民总人数为536920人,保险费率为14元/人〃年,保险费总金额为7516880元。
第八条 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甲方将保费全额划至乙方指定账户。甲方按协议付清保险费后,乙方开始履行保险责任。
六、赔偿处理
第九条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设臵的居民医保服务窗口申请赔偿时,保险赔款由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定点医疗机构上月垫付的保险赔款乙方在次月10日内结清。县外就医部份,由乙方先支付10万元保证金至甲方指定账户,保险赔款乙方委托甲方代为支付,乙方在次月10日内结清。乙方委托甲方每月支付的保险金,不足以支付被保险人赔款时,乙方应及时与甲方结算。履约保证金甲方应于2012年12月31日退还至乙方指定账户。
第十条 乙方向各定点医疗机构支付了保险赔款后,应按月向县医保局书面报告赔款支付的情况并附•保险赔款支付凭据‣。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最迟应在保险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提出赔偿,逾期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乙方指定专人于每月10日(如遇节假日顺延)与甲方交接赔案事宜,主要包括接收甲方提供的被保险人索赔资料以及移交已结赔款等。
七、新增人员及人员变更管理
第十三条 对于基本医疗保险的新增人员,甲方应自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当月起为其办理补充医疗保险投保手续并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被保险人自缴费当月起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 新增人员保险期间的终止日期与该保险年度其它参保人员一致。
第十五条 在保险有效期内涉及被保险人姓名、性别等相关信息的变更以甲方提供的被保险人数据为准。
八、其他方面
第十六条 乙方应全力协助甲方对定点医疗机构以及参保人员弄虚作假行为的监控。
第十七条 乙方应协助甲方做好相关宣传、培训、咨询等工作,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八条 乙方发现定点医疗机构、居民医保具体经办人、参保人员弄虚作假或其他违规行为的,一律不予赔偿。
第十九条 该合作项目若在2012年实现了双盈局面,乙方将在下一年度续保该项目时给予一定的费率调整。
第二十条 双方应本着诚实互信的原则切实履行协议。如一方违反本协议,另一方可向违约方提出书面通知,违约方应在1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并采取补救措施,如果该通知发出15日内违约方不予答复或没有采取补救措施,对方可以终止履行,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正常履行或延误履行本协议的,不属违约行为。
第二十一条 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进入市级统筹政策调整导致协议无法继续实施和因执行本协议产生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均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的可提请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领导小组协调解决,协调不成的,可提请仲裁部门裁决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争议处理过程中,除争议部分外,协议的其他部分应继续履行。
第二十二条 协议有效期为12个月,自2012年01月01日至2012年12月31日。
第二十三条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有关政策的通知‣(秀山府发„2011‟23号)和•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秀山府发„2009‟47号)、•社会保险法‣为本协议的附件,其相应部分内容为本协议组成部分。
第二十四条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协议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重庆市秀山县医保局
负责人或授权签字人:
乙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有限公司秀山支公司
负责人或授权签字人: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工作职责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管理部门篇五
重庆市江津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
相关知识问答
一、哪些人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
答:凡户籍或居住地在江津区的城乡居民,除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人员(有工作单位者)外,均可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居民可自愿选择一档或二档标准参保。
二、如何办理参保手续?
答: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者,应于每年1月1日至11月30日,凭家庭成员户口簿在镇(街)社保所指定的缴费点办理下一年度参保手续。年底前由所在镇(街)社保所向参保人员发放以家庭为单位的《合作医疗证》,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待遇。户口簿上的成员,除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者外,应全部参加,并选择同一种类和档次。未全部参加的,参保人员在享受住院医药费补偿时,按参保人数占户口总人数的比例折算后进行补偿。
2011年度参保缴费标准:一档为每人每年30元,二档为每人每年120元。
三、门诊医药费可以报销多少?在哪里报销?
答:符合补偿范围的门诊医药费,在村卫生室和乡镇卫生院就医者按50%的比例补偿,在区级医疗机构就医者按40%的比例补偿,参加一档的人员,每人每年补偿限额为25元;参加二档的人员,每人每年补偿限额为50元。在补偿限额内家庭内成员可相互调剂使用。
原已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人员,可凭医保卡在定点药店购药,超出补偿限额的由个人现金支付。
四、参保人员因病需住院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入院时,应向医疗机构提交《合作医疗证》、《病人身份证》、医保卡等资料办理合作医疗住院登记,需急诊抢救人员,可于入院 1
后3天内提交有关证件,办理住院登记,逾期未办理相关手续,其产生的医药费将不能纳入补偿范围。
五、住院医药费的补偿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答:符合补偿范围的医药费,在起付线内由病人自付;超出起付线部分,按比例限额补偿。参加一档的人员,在乡镇(中心)卫生院住院的补偿77%,在区县级医院住院的补偿52%,在省、市级医院住院的补偿25%(参加原城镇居民医保者,补偿20%);参加二档的人员,在乡镇(中心)卫生院住院的补偿84%,在区县级医院住院的补偿60%,在省、市级医院住院的补偿28%。
住院医药费起付线:乡镇(中心)卫生院150元,区县级医院350元,省市级医院1000元。
其他未经审批同意转往江津区外医院住院或虽经审批但未转往指定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每次住院起付线为1000元,补偿10%。
六、患大病最多能报销多少医药费?
答:参加一档者,每人每年最高可补偿5万元;参加二档者,每人每年最高可补偿8万元。(含住院医药费补偿,门诊慢性病、特殊病补偿,住院分娩和碎石治疗的定额补偿)。
七、住院病人出院后在哪里办理报销手续?
答:在江津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者,出院时在就诊医疗机构办理补偿手续;在江津区外住院者,出院后回户口所在镇(街)卫生院办理补偿手续。
八、办理住院补偿需要哪些资料?
答:办理住院补偿时必须向医疗机构提交以下资料:《合作医疗证》、户口簿(须有户口首页和总页)、患者身份证、医保卡、住院医
药费微机打印发票、医药费明细清单、出院诊断证明或出院记录等资料;由其他人代办的,还需同时交验代办人的身份证;家庭成员中有参加城镇职工医保者,应交验其《职工医疗保险证》,并留存复印件。
外出务工人员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务工地暂住证或务工单位证明。
外伤病人须提供受伤地工作单位或村(居)出具的外伤经过证明,并经所在镇(街)社保所审核盖章;在江津区外就医的外伤病人,还须提供医疗机构加盖鲜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
计划内住院分娩者须提交《计划生育服务证》。
家庭成员中有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应同时提交相应医保证件。住院医药费微机打印发票、医药费用明细清单、出院诊断证明、出院记录、病历必须加盖医疗机构鲜章;合作医疗证、户口簿、身份证、计划生育服务证、职工医保证需复印后存档,其他资料留存原件。
除商业保险外,参保人员不得同时在几类政府举办的医疗保险中报账。
九、如何办理转诊转院手续?
答:需转江津区外上级医疗机构住院者,由江津区内首诊定点医疗机构开具转诊转院证明,在合作医疗专网上申报,经区合医所同意后,转往指定的上级定点医院诊治。急诊抢救者,可于患者转院后三天内回户口所在镇(街)卫生院合医办补办转诊转院手续。
江津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之间转院者,应先办理前一家医疗机构的出院及补偿结算手续,然后才到后一家医疗机构住院。若病情危重需急诊转院,来不及办理结算手续,可于转院后3天内回前一家医疗机构补办结算和急诊转院手续,并在网上申报审批,否则,后一家医疗机构将不能办理合作医疗住院登记手续,其产生的医疗费用不能纳入补偿范围。
十、除门诊和住院外,还有无特殊的补偿政策?
答:参保人员除门诊和住院外,还有以下几种情况可获得补偿:
1.住院分娩补助:对参合人员计划内住院分娩实行定额补偿,凭相关资料出院时在就诊医院一次性定额补助400元。
2.计划内怀孕妇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完成所有产前检查项目,给予100元产前检查补助。
3.碎石治疗补助:碎石治疗一次性定额补助100元。
4.慢性病、特殊病门诊医疗补偿:申办了慢性病、特殊病门诊医疗者,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相应疾病,符合补偿范围的医药费,扣除起付线后(每年只扣一次),在规定限额内按比例进行补偿。在乡镇(中心)卫生院就医者,起付线为300元,在区县级医院就医者,起付线为500元;参加一档者,按30%的比例补偿,全年累计最高可补偿500元;参加二档者,按40%的比例补偿,全年累计最高可补偿800元。
参加二档的人员中,患恶性肿瘤的放疗、化疗和镇痛治疗,肾功能衰竭病人的透析治疗,肾脏移植术后的抗排异治疗3种疾病的门诊医疗费按住院标准补偿,每人每年累计补偿限额1万元。
参加二档的未成年人(18周岁以下者)中,治疗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肿瘤、先天性心脏病、严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血友病等6种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在普通疾病补偿基础上增加5%;其对症治疗的门诊医疗费用按住院标准补偿。
十一、在规定的缴费时间后出生的新生儿能否享受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待遇?
答:在筹资截止时间(每年的11月30日)后出生的新生儿,其母亲参加了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在第一个参保年度内可伴随母亲享受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待遇,当年不需补交参保费。
咨询电话:4756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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