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协议范文(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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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协议范文(13篇)
时间:2023-11-07 17:30:07     小编:琴心月

成长是一场不断克服困难与挑战的旅程,让我们变得更加坚强。在职场中,如何提高自己的领导力和团队合作能力,实现个人和团队的共同成长?这里有一些总结写作的实用技巧和方法,希望对大家有所启发。

城乡居民协议篇一

作为一项有效抗击城市贫困的社会救助制度,低保是一项关乎民生、维系社会和谐的重要社会制度。以下是爱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城乡居民低保申请书,给大家作为参考,希望对你有帮助!

尊敬的上级领导:

我叫于 xx,女,汉族,xx年x月x日出生,现年xx岁,家住x市x镇x村x组。家有两口人,现有口粮田9亩,两间土平房。两个女儿,均已结婚成家。

本人在四年前,突然发病为脑干出血,好在,抢救及时,捡回一条命。花去三万多元,这给本来没啥积蓄的家里,带来了很大的生活压力。脑干出血治愈后,也留下了后遗症,身子经常发木,走路不稳,手也不太好使了。平时生活虽然勉强能自理,但啥活也干不了了,有时做饭,都要老头(丈夫)帮忙,甚至干脆他做。

丈夫xx,岁数大了,也干不动了,家里仅有的9亩地,也是两个姑娘两个女婿帮着种帮着收。这9亩地,也是家里唯一的经济来源。我脑干出血治愈后,现在还有许多并发症,经医院诊断,我还患有小脑萎缩、脑中风、脑毛细血管出血等疾病。在这四年中,哪年都犯,每次犯病去市医院抢救,都要花三四千元。现在我们老两口,连农村居民最低的生活保障标准都达不到了。

我听说党和政府对特别困难的农民有政策照顾,可以申请低保,我异常高兴。这里,我特向民政部门领导提出申请,让自己能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热切希望领导能了解实情,批准我的申请。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20**年**月**日

尊敬的领导:

你好!

我叫xxx,是贵州省城南村城关镇大坡组的农民,家中有四口人,现在居住在惠民路自家的房子里,房屋是多年前自己动手建的,住房面积为40左右平方米。我家月收入只有400元,还要抚养两个小孩,供两个小孩读书,家中生活困难,特申请低保。我的家庭情况是:

我本人,xxx,1956年生,由于原来家境贫寒,小学只读了五年。慢性气管炎,颈椎凸出一毫米,腰椎膨出两毫米,长年有病。一直没有固定工作也没有固定的.收入。

妻子,xxx,1962年生,没有参加工作,身体又长期有病,不能干重体力活,没有稳定的经济来源。

大女儿,xxx,1991年出生,现就读于安顺学院,依靠助学贷款与学校的支持读书,她自己也很困难,不能给我们生活费用。

小女儿,xxx,1997年生,就读于黔西二中,无工作无收入,从小体弱多病。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20**年**月**日

我叫xxx,性别,xxxx年xx月xx日出生,民族,现均住xx县xx镇xx村x组。因我们伉俪二人大哥多病,老婆瘫痪在床,生活完全不克不及自理,致 使家庭十分困难,年支出还不克不及维持基本生活,又没有固定的生活来源,每每是吃了上顿顿没下顿,生活特别艰苦。幸好,我听说我的这种情况可以请求低保, 内心十分高兴高兴,好似抓住了一根救命的稻草,看到了一线黎明的曙光,也只要您们能救我百口于水火之中。于是几经思索,特向您们请求低保,以渡过目前的艰 难时日。

我相信亲民爱民的当局会给我解决现实困难,批准我的低保请求,向我伸出援助。

此致

申请人:xxx

xx年xx月xx日

城乡居民协议篇二

男方与女方于_____年___月___日在_____区民政局登记结婚,于_____年___月___日(农历___月___)生育一子(女),取名___月___日(性别,男/女,___族,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1、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自愿签订离婚协议。

2、签订本离婚协议时双方明确该协议的权利义务内容,自愿接受本协议内容的约束。

3、双方签订本协议时,无智力及精神异常,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无强迫和威胁等违法行为与情形存在。

4、为保证协议的真实性,双方各自邀请一名见证人进行本协议签订事宜的见证,见证人有权持有该协议。

5、双方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债务欠款依据、购房合同复印件、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出资验资报告书复印件、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孩子出生证明书(户口簿)复印件等资料作为本协议附件,构成本协议内容。

二、子女抚养权、抚养费及探望权:

1、孩子______由____(男/女)方抚养,随同____(男/女)方生活,由____(男/女)方负责孩子抚养费用和日常生活起居。

2、孩子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相关抚养费用全部由双方共同负责,____(男/女)方每月支付孩子生活费元,直至孩子年吗十八周岁。教育、医疗、保险等大笔资金支出有男女双方按照一人一半的方式承担。(也可约定由男方或者女方一人承担)。

3、____(男/女)方需负责孩子的抚养直至付到孩子大学毕业为止。

4、在不影响孩子学习、___(男/女)正常生活的情况下,___(男/女)可随时探望____(男/女)抚养的孩子。____(男/女)不得无故阻挠,也不得无故拒绝____(男/女)方的探望。

三、夫妻婚前财产处理。

双方共同确认:双方各自名下所有的一切婚前所有的固定资产、存款、股权、投资等一切资产归各自所有。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异议并进行权利主张。

四、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1、存款:

(1)双方现在各自名下所有的一切银行账户存款,归各自所有,不予以分割。

(2)双方互不主张此部分存款归各自所有的权利。此部分共同财产处理在本协议签订之后,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各方不得再另行提出异议以及权利主张。

2、房屋:

(1)由夫妻婚后共同出资,一次性付款购买的位于_____市_____区_____路_____号_____幢_____单元__楼____号住房一套的所有权归____(男/女)方所有。

(2)房屋具体信息为:__________,购房价款:__________。所有状况:__________。

(3)作为夫妻共同所有的此部分房产,_____(男/女)方为取得该房屋所有权需现金一次性按照合同价款补偿____(男/女)方_____元(大写:________元整)作为分割此部分财产的补偿金。

(4)房地产权证的业主姓名变更的手续自房产证办理下来之后,1个月内____(男/女)方协助___(男/女)方办理。___(男/女)方必须协助___(男/女)方办理变更的一切手续,过户费用由___(男/女)方负责。如___(男/女)方没有按时协助___(男/女)方办理相关手续,___(男/女)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___(男/女)方的损失。

(5)本协议签订之后,所有权、居住权、使用权、收益权等基于房屋所有权而享有的一切权利归___(男/女)方,___(男/女)方不得有任何异议并主张任何权利。

3、有限公司股份。

(1)男女双方婚内共同出资,并由______持有的______有限公司股份,双方共同确认由______持有的公司股份____%是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在本次离婚协议之时予以分割。

(2)由于______有限公司其他股东不同意____(男/女)方作为新股东持股,并不愿放弃优先购买权,为确认股权的完整性,双方共同确认此____%股份股权所有权及收益权利归___(男/女)方所有,___(男/女)方以现金补偿____(男/女)方。

(3)双方共同确认共同所有的股权价值____元(大写:_______元整),双方股权以本协议约定的价值为准,不以单独评估为准。___(男/女)方现金补偿____(男/女)方的股权金额确定为____元(大写:_____元整)。

(4)___(男/女)方现金补偿___(男/女)方股权的之后,___(男/女)方全部持有______有限公司股份___%股份,___(男/女)方独立享有该股权的所有权、收益权、经营决策权等基于持有股份的全部权利。

(5)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基于持有股份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全部由___(男/女)方承担。同时,___(男/女)方持有____有限公司股份之后,基于股东而应当履行的权利义务全部由___(男/女)方负承担,____(男/女)方概不负责处理相关争议。

4、汽车。

(1)夫妻共同出资购买的登记在_______名下的汽车基本情况以行驶证登记为准:车牌号码_______、车辆类型_______、车辆登记所有人______、品牌型号_______、车辆发动机号______。

(2)该辆车所有权归___(男/女)方所有,___(男/女)方不要求___(男/女)方进行现金补偿____(男/女)方,___(男/女)方享有基于车辆的所有权而享有的使用权、收益权等一切权利。

(3)车辆按揭款_____元(大写______元整)由___(男/女)方负责归还,___(男/女)方不履行还款义务。

(4)基于___(男/女)方对该车辆的使用、支配、收益、债务等一切事宜由___(男/女)方负责,交通违章、交通事故处理、还款义务等一切事宜均由___(男/女)方负责处理,___(男/女)方一概不负责。

(5)在___(男/女)方还完车辆按揭贷款之日起7日内,___(男/女)方需无条件的'配合___(男/女)方进行车辆过户手续的办理。过户所产生的税费、工本费等一切费用由___(男/女)方负责承担,___(男/女)方概不负责。

5、其他财产。

双方共同确认无隐匿任何财产的行为,本协议以上载明的财产已经包含了全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已经全部予以了合法分割,如有隐匿自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并须赔偿对方损失。

五、债权债务的处理:

1、债权处理。

(1)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共同确认各自所享有的对外债权归各自所有,由双方各自进行权利主张,另一方不得有任何异议并进行权利主张。

(2)债权不能实现的风险由双方各自承担,不得因债权不能实现而追究对方任何责任。

2、债务处理。

(1)夫妻关系存续期间,___(男/女)方为夫妻共同生活而进行的项目投资所产生的对外债务为______元(大写:_______元整)。此部分债务双方确认为共同债务,___(男/女)方对此部分债务予以确认,并不提出异议,承诺由双方共同偿还。

(2)双方共同确认,___(男/女)方对外无共同债务,___(男/女)方对外亦无其他债务。夫妻共同债务范围以本次协议确认的为准,如有未纳入本协议的债务,则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男女双方承诺各自偿还。债权人主张权利的,由债务承载方各自负责偿还。

(3)由于债务系____(男/女)方对外进行支借和欠付的,债务组成处理由____(男/女)方负责处理,在本协议签订之后,___(男/女)方自愿支付____元(大写:_____元整)用于___(男/女)方偿还夫妻共同债务。此部分款项在___(男/女)方支付之后,即视为对共同债务进行了处理,___(男/女)方不在承担此部分债务的偿还。

(4)___(男/女)方取得该部分用于支付共同债务的_____元之后,需将此部分费用全部用于偿还债务,不得将此部分费用挪作他用。如___(男/女)方将此部分费用挪作他用,___(男/女)方承担为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六、经济帮助及精神赔偿:

双方自愿离婚,互不对对方进行经济帮助,也不对对方进行精神赔偿和补偿。(需要补偿的,约定补偿金额)。

七、离婚补偿款总额及款项支付。

1、___(男/女)方补偿___(男/女)方金额。

基于该协议约定:___(男/女)方须向____(男/女)方支付房屋补偿款____元(大写:_____元整)、股权补偿款_____元(大写:_____元整)、偿还共同债务_____元(大写:_____元整)等补偿金合计:_____元(大写:_____元整)。

2、款项支付时间。

(1)男女双方在签订本协议之后,领取离婚证正式离婚之日起,3日内支付___(男/女)方______元(大写:_____元整)。

(2)余款____元(大写:____元整)___(男/女)方在支付第一次补偿金之后,____个月内全部支付完毕。

(3)具体支付方式为:___(男/女)方每月___日之前支付___(男/女)方补偿金_____元(大写:_____元整),共需支付___次。具体支付时间分别为:_____年___月___日前支付第一笔款项、____年___月___日前支付第二笔款项、_____年___月___日前支付第三笔款项。支付总额为_____元(大写:_____元整)。

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____日内男女双方需持有本协议及各自相关的证件到结婚登记机关换取《离婚证》。

九、违约责任。

1、本协议签订之后,男女双方均需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一方故意拖延办理出生证明、离婚证、房屋车辆过户等相关协议约定手续,违约方须每日向对方支付______元(大写:_______元整)作为补偿费用,直至相关手续办妥之日止。

2、____(男/女)方拒绝支付或者延期支付____(男/女)方经济补偿金的,须每日向____(男/女)方支付_____元(大写:_____元整)作为补偿费用,直至____(男/女)方按照本协议支付相关费用之日止。

十、协议生效时间的约定:

本协议一式六份,自婚姻登记机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见证人及见证律师各一份。

十一、争议解决。

如本协议生效后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对方户籍登记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其他约定。

1、协议约定内容均采用打印文本,除签字部分外,涂改、书写无效。

2、本协议以下无正文。

男方(手印):女方(手印):

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年____月____日。

见证人:

见证律师:

执业证号:

城乡居民协议篇三

目前,城乡居民收入稳中有升,xx年,全区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13078元,农民人均纯收入3994元,均高于广西区、北海市的平均水平;适龄儿童入学率100%、九年义务教育普及率100%;城市社区服务覆盖率达90%以上,94.5%的农民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90%的非农人口参加了社会养老保险,全区城乡低保惠及3346户7609人,年支付低保资金约793.6万元;农村五保对象234人,供养水平超过自治区标准,城乡弱势群体的生活得到有效救助;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以内;社会治安状况逐渐好转,连续三年实现刑事案件发案大幅下降(xx年刑事发案比xx年下降29.9%,xx年比xx年下降19.8%,xx年比xx年下降12.7%)。关乎民生的各项事业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但是,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同时,随着社会保障的需求增长,我区关乎民生的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民众的心理预期也形成了一定的差距,一些影响民生的矛盾问题正在日渐显现。

(一)城市建设和管理方面。

1.小街小巷建设滞后。海城区目前有112条小街小巷尚未硬底化,有371条小街小巷尚未安装路灯(随着建成区的扩展,以上数字还会增加),"行路难"、"安全隐患多"是群众反映得最多的问题。与此同时,一些已硬化的道路也因多年失修,存在不同程度的坏烂。

2.排洪排污设施不完善。遇强降雨一些低洼地段容易受淹。尤其是东起四川路、西至地角内港,全长约4公里的独树根垌排污沟,由于沉积了大量的淤泥,排洪能力已大大下降,每逢大暴雨,排污沟途经的北海村便会受淹,积水甚至深达1.5米。一些居民区的下水道也由于年久失修,经常堵塞导致污水四溢。

3."城中村"改造推进缓慢。海城区现有"城中村"17个,村庄占地面积约2129.8亩。村内建筑杂乱无章、参差不齐、布局混乱,道路狭窄、拥挤难行,基础设施不配套,"脏、乱、差"现象十分严重,与周边整洁的市容市貌形成强烈反差。海城区从xx年开始实施"城中村"改造,但因为相关政策未出台等多种原因,推进缓慢。

4.城市维护费补助不足。市对海城区的财政管理体制中核定城市维护费支出基数为300万元,海城区是中心城区,城市维护任务较重(城市保洁面积为950,925平方米和农村155条自然村),特别是"城乡清洁工程"实施以来,单是全区的保洁就要超过300万元的费用,还有垃圾的清运、整治、绿化工程、亮点工程、小街小巷的建设等,至少需要500万元。

(二)就业和社会保障方面。

1.被征地农民就业困难。近十多年来,全区共被征用土地38629.1亩,被征地农民36574人;被征地后人均拥有耕地面积0.55亩,其中62%的被征地农民被征地后人均耕种面积达不到0.3亩。由于"以土地为保障"、"靠土地养老"的传统模式被打破,大量被征地农民就业无着落、生活无保障等问题日益严重,文化素质和职业技能偏低,劳动就业竞争力低下,就业意识不强使得他们自谋职业困难。初步统计,我区被征地农民的失业率约为7%,富余劳动力即不充分就业率为3.5%,两者合计10.5%,比率较高。

(三)打造宜居城区崭新面貌。

积极争取上级政府和部门支持,纵深推进"城乡清洁工程",建立健全环卫保洁长效机制。进一步抓好城市绿化、亮化、美化、彩化工程,营造整洁有序、环境优美的城市环境。加快旧城改造,将辖区"城中村"改造成为与城市风貌相协调的'文明小区;将城市社区建设的成熟模式向农村社区延伸,稳妥地推进"村改居"社区的转型与改革。大力完善城市基础设施,以北海市开展国家环保模范城、国家园林城市、国家卫生城市、世界花园城市创建活动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为契机,配合加快城市主干道和小街小巷建设,配合推进"断头路"、"半截子"道路修复工程,完善道路网络,改善路面状况,逐步建设一批街心花园。

城乡居民协议篇四

男方与女方于_____年___月___日在_____区民政局登记结婚,于_____年___月___日(农历___月___)生育一子(女),取名___月___日(性别,男/女,___族,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1、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自愿签订离婚协议。

2、签订本离婚协议时双方明确该协议的权利义务内容,自愿接受本协议内容的约束。

3、双方签订本协议时,无智力及精神异常,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无强迫和威胁等违法行为与情形存在。

4、为保证协议的真实性,双方各自邀请一名见证人进行本协议签订事宜的见证,见证人有权持有该协议。

5、双方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债务欠款依据、购房合同复印件、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出资验资报告书复印件、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孩子出生证明书(户口簿)复印件等资料作为本协议附件,构成本协议内容。

二、子女抚养权、抚养费及探望权:

1、孩子______由____(男/女)方抚养,随同____(男/女)方生活,由____(男/女)方负责孩子抚养费用和日常生活起居。

2、孩子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相关抚养费用全部由双方共同负责,____(男/女)方每月支付孩子生活费元,直至孩子年吗十八周岁。教育、医疗、保险等大笔资金支出有男女双方按照一人一半的方式承担。(也可约定由男方或者女方一人承担)。

3、____(男/女)方需负责孩子的抚养直至付到孩子大学毕业为止。

4、在不影响孩子学习、___(男/女)正常生活的情况下,___(男/女)可随时探望____(男/女)抚养的孩子。____(男/女)不得无故阻挠,也不得无故拒绝____(男/女)方的探望。

三、夫妻婚前财产处理。

双方共同确认:双方各自名下所有的一切婚前所有的固定资产、存款、股权、投资等一切资产归各自所有。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异议并进行权利主张。

四、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1、存款:

(1)双方现在各自名下所有的一切银行账户存款,归各自所有,不予以分割。

(2)双方互不主张此部分存款归各自所有的权利。此部分共同财产处理在本协议签订之后,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各方不得再另行提出异议以及权利主张。

2、房屋:

(1)由夫妻婚后共同出资,一次性付款购买的位于_____市_____区_____路_____号_____幢_____单元__楼____号住房一套的所有权归____(男/女)方所有。

(2)房屋具体信息为:__________,购房价款:__________。所有状况:__________。

(3)作为夫妻共同所有的此部分房产,_____(男/女)方为取得该房屋所有权需现金一次性按照合同价款补偿____(男/女)方_____元(大写:________元整)作为分割此部分财产的补偿金。

(4)房地产权证的业主姓名变更的手续自房产证办理下来之后,1个月内____(男/女)方协助___(男/女)方办理。___(男/女)方必须协助___(男/女)方办理变更的一切手续,过户费用由___(男/女)方负责。如___(男/女)方没有按时协助___(男/女)方办理相关手续,___(男/女)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___(男/女)方的损失。

(5)本协议签订之后,所有权、居住权、使用权、收益权等基于房屋所有权而享有的一切权利归___(男/女)方,___(男/女)方不得有任何异议并主张任何权利。

3、有限公司股份。

(1)男女双方婚内共同出资,并由______持有的______有限公司股份,双方共同确认由______持有的公司股份____%是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在本次离婚协议之时予以分割。

(2)由于______有限公司其他股东不同意____(男/女)方作为新股东持股,并不愿放弃优先购买权,为确认股权的完整性,双方共同确认此____%股份股权所有权及收益权利归___(男/女)方所有,___(男/女)方以现金补偿____(男/女)方。

(3)双方共同确认共同所有的股权价值____元(大写:_______元整),双方股权以本协议约定的价值为准,不以单独评估为准。___(男/女)方现金补偿____(男/女)方的股权金额确定为____元(大写:_____元整)。

(4)___(男/女)方现金补偿___(男/女)方股权的之后,___(男/女)方全部持有______有限公司股份___%股份,___(男/女)方独立享有该股权的所有权、收益权、经营决策权等基于持有股份的全部权利。

(5)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基于持有股份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全部由___(男/女)方承担。同时,___(男/女)方持有____有限公司股份之后,基于股东而应当履行的权利义务全部由___(男/女)方负承担,____(男/女)方概不负责处理相关争议。

4、汽车。

(1)夫妻共同出资购买的登记在_______名下的汽车基本情况以行驶证登记为准:车牌号码_______、车辆类型_______、车辆登记所有人______、品牌型号_______、车辆发动机号______。

(2)该辆车所有权归___(男/女)方所有,___(男/女)方不要求___(男/女)方进行现金补偿____(男/女)方,___(男/女)方享有基于车辆的所有权而享有的使用权、收益权等一切权利。

(3)车辆按揭款_____元(大写______元整)由___(男/女)方负责归还,___(男/女)方不履行还款义务。

(4)基于___(男/女)方对该车辆的使用、支配、收益、债务等一切事宜由___(男/女)方负责,交通违章、交通事故处理、还款义务等一切事宜均由___(男/女)方负责处理,___(男/女)方一概不负责。

(5)在___(男/女)方还完车辆按揭贷款之日起7日内,___(男/女)方需无条件的配合___(男/女)方进行车辆过户手续的办理。过户所产生的税费、工本费等一切费用由___(男/女)方负责承担,___(男/女)方概不负责。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城乡居民协议篇五

20xx年以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在局领导的大力支持下,紧紧围绕“强化服务,惠及民生”为宗旨,严格按照上级部门的要求,强化宣传,规范管理,认真做好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各项工作,确保了全县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稳步推进。现将一年来的工作总结如下:

20xx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全体人员尽职尽责,扎实苦干,实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人数269161人,待遇领取人员83969人,参保居民达353130人,截止12月份全年共计发放养老金8515.16万元,社会化发放率达到100%。8月份完成了20xx年度的参保缴费工作,共征收养老保险金xx13.94万元,圆满完成了今年的征缴工作。同时为1980名代课教师按月发放补助资金共计367.4万元。

(一)强化宣传,力促参保。为保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到位,不留宣传死角,印发城乡居民政策问答宣传页2万余份,在下乡生存状况认定时,将宣传页发放到村民手中,认真细致的为村民讲解政策及参加养老保险的好处,对走访不到的村庄由乡政府的包村干部负责发放讲解。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营造了浓厚的氛围,使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为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推动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持续健康发展,经向县政府请示出台了《xx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村级协办员管理办法》,首次为其发放村级协办员补贴20多万元。

(二)规范管理,确保发放。

1、严格规范待遇审批流程。建立和完善参保登记、待遇审批、待遇支付等环节管理制度,规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审核流程。按照村(居委会)收集待遇人员证件资料,乡镇(社区)社会保障所按规定核定,县城居保中心每月审核认定的工作程序,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人员进行认真审查,确保到龄符合条件人员及时审批享受到养老金待遇。20xx年新审批领取待遇人员6316人,并及时在邮政储蓄银行开办了工资折,确保参保人能及时享受到应有的待遇,得到了广大老百姓的一致好评。

2、强化认证,严防流失。为确保养老保险基金真正落实到位,我中心从今年4月份开始,组织各乡镇(街道办)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生存状况认证自查工作,各乡镇(街道办)认证完成后,我中心根据上报情况抽调4人组成了一个检查组,用近两个月的时间对全县十八个乡镇的48个村进行督导检查,对问题比较严重的乡镇(街道办)要求他们重新核查上报,截止到目前共查出死亡人数1959人,对认证已死亡人员1959人及时停发养老金,有效防止了基金流失。

3、严格实行领取待遇人员注销月报制度。,要求各乡镇(街道办)每月必须上报《领取待遇人员注销月报表》,保证基金不受损失。20xx年各类人员情况注销人数为3156人。

4、严查重复领取人员情况。经过对省、市数据库的比对,对筛查出的疑似重复领取待遇人员进行了认真核实比对,一经查实立即停止发放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并和其取得联系,追回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20xx年共追回96名重复领取待遇人员重复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金,共计24.54万元。

1、咬定工作目标,继续加大扩面、征缴力度,努力完成上级下达的任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在制度全覆盖的基础上,实现人员全覆盖,提高扩面、保费收缴是着重点。城乡居保参保覆盖人群广、保费征缴任务大,下一步我们在巩固上一年工作成果的基础上继续加大工作力度,细化各项措施落实,努力提高参保率,全力做好征缴扩面工作,为完成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征缴任务打下坚实基础。

2、全面推进经办管理信息化,加快社保卡应用。信息化是社会保险管理和经办服务的基础性保障,按照金保工程要求,为了确保业务信息系统的有效访问和信息网络安全交换,我们在使用专线联网延伸到乡镇的基础上,争取明年将网络专线延伸到各行政村,并使用社会保障卡实现代扣、代缴和代发,确保为城乡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和各项工作的有序开展。

城乡居民协议篇六

总缴费213738元,合计总参保金额1087020元。

2、及时召开领导小组会议,认真细致分析和领会镇里会议精神,对几个文件内容及相关政策进行解读,使班组成员都能领会和了解,便于熟悉工作。

3、建立三个工作小组,村干部领导各小组成员。分别担任三个小组的组长,村民组长为组员,同时制定相关激励政策,调动工作小组积极性和进取性。

2、三个小组全体成员召开第二次会议,再度贯彻这次会议主要精神,并落实激励政策。

3、开好广播会,再次在全村范围内对推动这项工作进行宣传和之前动员。

2、对片区农户及家庭人员劳动力资源分布状况作到心中有数,对症下药。

3、劳动力资源登记,及做好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有机结合,左右开弓。

2、从我做起,从自己做起,班组人员必须自己带头,自觉参加保险,村民代表、党员干部有条件的带头参加。

3、发扬团队精神,互常互助,工作信息确保畅通。每个组,做到“赶、帮、超”,营造一定工作热情和氛围。

村干部齐心协力提前超额完成养老保险参保任务,参保率达到160%多,极大地鼓励了村民参保的热情。我村将继续努力配合上级政府做好后续工作。

城乡居民协议篇七

钟阜路社区全体居民朋友:

你们好!在新春佳节到来之际,为了让您和家人度过一个安全、祥和、愉快而有意义的假期,钟阜路社区特别提醒您:一、节日期间消除安全隐患,注意居家防火、防盗;二、严禁在春节长假期间,新建违章建筑,挹江门街道城管科将对新增违建零容忍,发现一处,拆除一处;三、杜绝居民居家养鸡、鸭现象,让我们珍惜生命,共同努力,控制h7n9禽流感病毒源传播;四、鼓励居民朋友少放烟花爆竹,减轻空气污染,减少伤人与火灾事故。为了我们同住的家园,为了共同呼吸的空气,为了平安团圆的春节,钟阜路社区请您支持!恭祝您合家平安幸福!

城乡居民协议篇八

尊敬的居民们:

魏塘镇“慈善爱心超市”在县、镇民政部门领导的重视、关心、支持下,于2006年3月30日正式成立开业了!

关心、帮助困难群众是一项系统工程,是党和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慈善爱心超市”是一种新型的社会救助方式,为捐助者与受助者双方搭建一个平台,是人与人之间传递关爱的纽带,它将社会各界捐赠的物品集中起来,让受助者凭《领取卡》到爱心超市自选需要的东西。

“慈善爱心超市”的服务宗旨是:汇聚人间爱,情暖万人心。服务的对象是:本镇范围内低保户、特困户等社会弱势群体。爱心捐赠的内容是:各种生活用品、学习用品、日常用品等物品(八成新以上)及其他一切自愿捐助的钱款。爱心捐助范围是:广泛发动社会各级组织团体、各界人士,以热忱的姿态,自觉加入到扶贫帮困“慈善爱心超市”捐助的活动之中,并接受全社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的爱心捐助。“慈善爱心超市”实行自愿捐助原则;物有所值的原则;定向使用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单独建帐、专款专用、定期公开的原则。对困难群体中需受助者,必须由个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报镇民政办批准,领取慈善爱心超市《领取卡》,接受捐助,持卡人每年可到“慈善爱心超市”领取50分、100分、150分值以内的物品。

为此,嘉善县民政局、慈善总会、魏塘镇人民政府向辖区内各界人士和居民发出公开信,希望辖区内各界人士和居民积极行动起来,踊跃参与献爱心捐助活动,发扬一家有难大家帮,真心真意献真情的传统美德,尽我们之所能,共同关爱困难群体,奉献我们的爱心。

xxx。

20xx年x月x日。

城乡居民协议篇九

第一条为了解决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问题,维护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过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两种及以上制度的人员。已经按照国家规定领取上述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第三条参加职保和新农保或城居保人员,达到职保法定退休年龄后,职保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以申请从新农保或城居保转入职保,按照职保办法计发相应待遇;职保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职保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待达到新农保或城居保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新农保或城居保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参加新农保或城居保人员,在缴费期间因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办理新农保和城居保衔接手续的,可在迁入地申请实时办理。

第四条参保人员办理职保和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衔接手续时,先按国家有关规定归集职保关系,确定职保缴费年限和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后,再办理有关衔接手续。

第五条参保人员从新农保或城居保转入职保的,新农保或城居保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职保个人账户,新农保或城居保缴费年限不累计计算或折算为职保缴费年限。

第六条参保人员从职保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的,职保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新农保或城居保个人账户,参加职保的缴费年限合并累加计算为新农保或城居保的缴费年限。

第七条参保人员办理新农保和城居保衔接手续的,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缴费年限合并累加计算,达到领取新农保或城居保待遇条件时,按照当时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办法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第八条参保人员若在同一年度内重复参加职保和新农保或城居保的,其重复时段只计算职保缴费年限,清退新农保或城居保重复时段缴费,并将新农保或城居保重复时段相应个人缴费金额退还本人。

第九条参保人员不得同时领取职保和新农保或城居保待遇。已经同时领取职保和新农保或城居保待遇的,终止并解除新农保或城居保养老保险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已领取的新农保或城居保基础养老金待遇应予以退还;本人不予退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从新农保或城居保个人账户余额或者职保基本养老金中抵扣。

第十条参保人员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时,按下列程序办理:

由参保人员本人向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书面申请。

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并审核参保人员书面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在15个工作日内,向参保人员原职保、新农保或城居保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联系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制度衔接条件的,向申请人作出说明。

参保人员原职保、新农保或城居保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联系函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制度衔接的各项手续。

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职保、新农保或城居保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移的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情况及时通知参保人员。

第十一条健全完善全国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方式信息库,并向社会公布,方便参保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建立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查询服务系统,进一步完善全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信息系统,加快普及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为参保人员查询参保缴费信息、办理制度衔接提供便捷有效的技术服务。

第十二条本办法从____________年月日起施行。各地已出台政策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城乡居民协议篇十

第一条为了解决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问题,维护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实施若干规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过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两种及以上制度的人员。已经按照国家规定领取上述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第三条参加职保和新农保或城居保人员,达到职保法定退休年龄后,职保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以申请从新农保或城居保转入职保,按照职保办法计发相应待遇;职保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职保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待达到新农保或城居保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新农保或城居保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参加新农保或城居保人员,在缴费期间因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办理新农保和城居保衔接手续的,可在迁入地申请实时办理。

第四条参保人员办理职保和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衔接手续时,先按国家有关规定归集职保关系,确定职保缴费年限和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后,再办理有关衔接手续。

第五条参保人员从新农保或城居保转入职保的,新农保或城居保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职保个人账户,新农保或城居保缴费年限不累计计算或折算为职保缴费年限。

第六条参保人员从职保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的,职保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新农保或城居保个人账户,参加职保的缴费年限合并累加计算为新农保或城居保的缴费年限。

第七条参保人员办理新农保和城居保衔接手续的,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缴费年限合并累加计算,达到领取新农保或城居保待遇条件时,按照当时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办法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第八条参保人员若在同一年度内重复参加职保和新农保或城居保的,其重复时段只计算职保缴费年限,清退新农保或城居保重复时段缴费,并将新农保或城居保重复时段相应个人缴费金额退还本人。

第九条参保人员不得同时领取职保和新农保或城居保待遇。已经同时领取职保和新农保或城居保待遇的,终止并解除新农保或城居保养老保险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已领取的新农保或城居保基础养老金待遇应予以退还;本人不予退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从新农保或城居保个人账户余额或者职保基本养老金中抵扣。

第十条参保人员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时,按下列程序办理:

由参保人员本人向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书面申请。

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并审核参保人员书面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在15个工作日内,向参保人员原职保、新农保或城居保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联系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制度衔接条件的,向申请人作出说明。

参保人员原职保、新农保或城居保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联系函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制度衔接的各项手续。

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职保、新农保或城居保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移的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情况及时通知参保人员。

第十一条健全完善全国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方式信息库,并向社会公布,方便参保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建立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查询服务系统,进一步完善全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信息系统,加快普及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为参保人员查询参保缴费信息、办理制度衔接提供便捷有效的技术服务。第十二条本办法从____________年月日起施行。各地已出台政策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人社部同时公布了关于《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说明。近年来,我国加快了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已经全面建立。____________年国务院办公厅颁布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对包括农民工在内的3亿参保人员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内跨地区的转移接续问题规定了明确的政策和程序,目前正在平稳实施。今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已在全国各地全面实施,目前已经覆盖4.59亿人。在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推进过程中,尽早解决不同制度之间的政策衔接问题,更好地保障广大城乡参保人员的权益,是社会各界的热切期盼,也是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为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在深入调研、反复论证的基础上,按照城乡统筹的要求和保持政策连续性、维护参保人员权益、操作简便、防范风险的原则,制订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适用范围。

《暂行办法》适用于在职保、新农保、城居保这三种制度中参加过两种或两种以上制度的人员;而在某一种制度中跨地区转移的参保人员,应按照各制度自身的规定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不适用本《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适用于尚处于缴费期、未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已经按照国家规定领取各制度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由于不需要重新计算待遇,因此不适用本《暂行办法》。

二、关于衔接时点。

《暂行办法》规定,参加职保和新农保或城居保人员在达到职保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申请办理职保与新农保或城居保的衔接手续。其中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符合领取职保待遇的,可以申请将原参加新农保或城居保有关权益转入职保,按照职保办法计发相应待遇;二是不符合领取职保待遇的,可以申请将职保有关权益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待达到新农保或城居保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新农保或城居保办法计发相应待遇。这一规定的关键是,在确定养老保险待遇之前的最后时点实施转移衔接,而不是采取“随走随转”的实时衔接方式。这主要是考虑:在职保与新农保或城居保之间衔接的主要对象是农村进城务工的参保人员,他们中的一些人在城市与农村之间可能多次流动就业,“随走随转”的实时衔接方式会导致社会保险关系的反复变化,增加参保人员的事务负担,也容易损失养老保险权益;而统一在最后确定养老保险待遇之前的时点办理衔接手续,有利于简化程序,维护参保人员权益,也降低了社会管理成本。

《暂行办法》规定,参加职保缴费年限满十五年的,可以申请从新农保或城居保转入职保;职保缴费年限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申请从职保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

这主要是考虑:职保、新农保、城居保制度都规定缴费年限满十五年为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条件,而职保的待遇水平相对较高。因此,规定只要满足参加职保的缴费年限,无论在新农保或城居保缴费多长时间,都可以转入职保合并计算待遇,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保障参保人员的权益,同时引导参保人员长期参保、持续缴费;而对由于各种原因在职保缴费不足十五年的,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从职保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由后者发挥“兜底”功能,也避免因职保缴费年限不足而造成参保人员的权益损失。

四、关于职保与新农保或城居保衔接资金转移。

《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无论是从新农保或城居保转入职保,还是从职保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都将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随同转移。

这主要是考虑:职保个人账户目前都是由个人缴费形成的,新农保和城居保个人账户的大部分资金来源于个人缴费,在资金性质上均属于个人所有,参保人员在不同制度之间衔接,不影响个人账户资金的属性。规定将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予以转移,有利于最大限度保障参保人员权益。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暂行办法》对职保向新农保或城居保转移的,没有规定转移职保统筹基金。这是因为:第一,统筹基金是国家对职保制度的专门安排,基本功能是保障职保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新农保、城居保制度中没有这一安排,而另外安排了政府全额支付的基础养老金。如果职保向新农保或城居保单向转移统筹基金,会导致各项制度资金安排上的不平衡。第二,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性质不同,不属于个人所有。在职保制度内跨地区转移规定要划转12%的统筹基金,是为了适当平衡不同地区之间职保基金的负担,并不直接体现为参保人员的个人权益;参保人员从职保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不转移统筹基金,也不影响其个人权益。

五、关于职保与新农保或城居保缴费年限计算。

《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从职保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其参加职保的缴费年限,可合并累加计算为新农保或城居保的缴费年限。参保人员从新农保或城居保转入职保,其参加新农保、城居保的缴费年限不折算为职保缴费年限。

这样规定的基本背景是职保与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间的缴费水平差异很大,一般达到十倍、甚至几十倍。如果将新农保或城居保的缴费年限简单地认同为职保的缴费年限,会造成权利与义务不对等,导致资金不平衡和道德风险。如果将新农保或城居保与职保之间根据缴费额度进行比例折算,则会出现新农保或城居保缴费一年仅能折算为职保十分之一甚至几十分之一年;同时,按照对等原则,职保缴费一年将等于新农保或城居保十年甚至几十年的缴费年限,这也是不科学的。鉴于新农保、城居保转入职保后,其原缴费年限即使折算也对其养老金的计发影响很小,而且个人账户全额转移相对于缴费年限折算对参保人员更有利,因此规定不予折算。但对于职保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的参保人员,为了避免出现参加职保、新农保、城居保均不满十五年而享受不到待遇的情况,规定其各项制度的缴费年限可以合并累加计算,这样更有利于维护参保人员的权益。

六、关于新农保与城居保衔接。

《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办理新农保和城居保衔接手续的,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缴费年限合并累加计算。这主要是考虑:新农保和城居保在制度模式、基金筹集方式、个人账户规模、养老金计发办法等方面是一致的,明确个人账户存储额转移合并,缴费年限累加计算,能够较好地维护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

七、关于重复参保问题。

《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重复参加职保与新农保或城居保的,若在同一年度内出现重复参保缴费的,清退新农保或城居保重复时段缴费,并将个人缴费相应金额退还本人。

这样规定的基本背景是,从制度设计、运行要求上看,不应允许同时参加职保与新农保或城居保;但在实际中,由于不同制度的实施强度不同、参保缴费的具体规定不同等原因,城乡流动就业人员在同一年度某个时段重复参保缴费的现象是难以完全避免的。针对这一问题,《暂行办法》规定对于重复参保的,优先保留待遇水平较高的职保关系,并将重复参保时段的新农保或城居保个人缴费退还本人,尽可能减少相关人员由此带来的额外缴费负担。

八、关于重复领取待遇的处置。

《暂行办法》规定,对于参保人员重复领取待遇的,保留职保关系,终止并解除新农保或城居保关系,对于重复领取的要予以退还或抵扣。这样规定,主要是遵循养老保险关系唯一性的原则,既优先保留养老金水平较高的职保待遇,又防止重复领取待遇给其他参保人员权益带来损害。

九、关于其他问题的说明。

《暂行办法》还对各项养老保险制度之间衔接的办理程序、经办时限以及公开性做出规定,以为参保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并接受社会监督。

目前一些地区已经根据自身实际规定了一些接续办法。为统一规范操作,保障在全国范围流动的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规定本办法实施后,各地要以本办法为准调整相关政策。

本办法作为暂行办法,将根据实际运行情况,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完善。

城乡居民协议篇十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维护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豫政〔2014〕84号)等规定和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以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为基本原则,坚持筹资标准、待遇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

第三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个人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和其他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形式,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和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相结合的激励机制。

第四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第二章基金筹集和个人账户。

第五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构成。

第六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共16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长缴多得,多缴多得。

第七条省、市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对选择100元至400元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其中省财政每人每年补贴20元,市财政每人每年补贴10元;对选择500元至900元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其中省财政每人每年补贴40元,市财政每人每年补贴20元;对选择1000元及以上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70元,其中省财政每人每年补贴40元,市财政每人每年补贴30元。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为重度残疾人或长期贫困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代缴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对烈士遗属、领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和计划生育双女父母参保缴费的给予适当补贴,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给予适当鼓励,具体补贴办法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自行确定。

各级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不能冲抵个人缴费。

第八条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分别不超过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第九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第十条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第十一条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除出国(境)定居、死亡等情形外,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第三章待遇领取及标准。

第十二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第十三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政府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支付基础养老金。在中央和省财政补贴的基础上,市财政每人每月支付2.5元,各县(市)区财政在各自原有支付基础上每人每月至少增加支付3.7元。根据国家、省要求和经济发展、物价变动等情况,市、县(市)区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对长期缴费的,可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的发放标准。

第十五条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依法继承。

第十六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在本办法实施之日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自本办法实施之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补缴不享受政府补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中断年限可以补缴,补缴不享受政府补贴。

第十七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探索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丧葬补助金标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自行确定。

第十八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认真记录参保人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按规定妥善保存,每年对待遇领取人员进行核对。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工作,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进行比对,确保不重、不漏、不错。

第四章保障监督和经办管理。

第十九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独立核算,并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各级政府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虚报冒领。

第二十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第二十一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主管部门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等工作。财政、审计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对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确保基金安全。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积极探索有村(居)民代表参加的社会监督有效方式,做到基金公开透明。

第二十二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要把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事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为经办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场地、设施设备、经费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对承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任务的村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所需资金来源为县级财政预算支出、“以奖代补”等。

第二十三条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将信息网络向基层延伸,实现省、省辖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实时联网。大力推广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优抚安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衔接,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要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或细则,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月2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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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是指职工在一个社保年度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它是按照职工上年度1月至12月工资总额的月平均额来确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是计算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纳社保费和职工社会保险待遇的重要依据,有上限和下限之分,具体数额根据各地区实际情况而定。

根据国家统计局规定,职工的上年度工资收入总额,是指职工在上一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整个年度内所取得的全部货币收入,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第一个月的工资为缴费基数计算;职工工资低于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60%的,按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计算;高于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300%的,按社会平均工资的300%为基数计算;上年度领取工资不满12个月的职工,按实际发放工资月数的平均数为基数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参保单位按照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申报单位缴费基数,参保职工按本人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申报个人缴费基数。本次缴费基数申报的使用时间为7月至6月。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是参保人员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重要计算依据。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后,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越高,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就越多,可支配使用的医保个人账户就越多,退休时领取的养老金就越高。”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瞒报、漏报、少报缴费基数,将直接降低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的享受水平。

城乡居民协议篇十二

2011年,在镇政经济办的正确领导和社区干部的共同努力下,我社区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取得了优秀的成绩。2012年,我们将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理清工作思路,调整工作重点,采取有效措施,努力开拓进取,真抓实干,圆满完成2012年全年工作任务。

一、提高工作标准,创建人民满意社区养老保险工作站。一是加强学习,不断增强本所人员的素质,能够熟练地掌握和运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知识,准确理解和执行有关政策。二是树立好形象。增强工作责任心,实事求是,不谋私利,笑脸迎人,秉公办事,不断提高办事效率。

二、努力扩大覆盖面,做好城镇养老保险费征缴和参保工作。以优质的服务,热忱的态度取得社区居民的支持和理解,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广大居民关心养老保险工作,使大家明白只有尽了缴费义务,才保障老有所靠,保证老年最基本的生活保障。我社区争取在5月底全面完成2012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费的征缴工作,同时做好新参保人员的名册登记。做好60周岁居民享受养老金待遇发放的公示工作,对享受养老金发放人员定期进行核查,已经死亡或享受其他养老金待遇人员及时上报停止养老金发放。对新满60岁的居民要及时上报镇经济办和社保局进行发放养老金,充分保障居民享受养老金待遇发放的权利。

三、不断提高素质,积极做好宣传工作。

一是撰写信息,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宣传工作动态;二是组织一些通俗易懂,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活动,大力做好居民的宣传工作,使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宗旨和政策家喻户晓,争取最广大居民的理解和支持,努力做到在去年的基础上扩面参保20%。

我们相信,在上级部门的高度重视和支持下,在社保局的指导下,在居民密切配合下,2012年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一定能顺利进行。我们的工作站人员也将振奋精神,扎实工作,积极探索,开创我社区养老保险事业的新局面。

阿格孜康博依社区。

骔岭镇2012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计划为了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切实作好城乡一体化养老保险工作,为按要求完成县下达的目标任务,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的意见》、《毕节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纳雍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现就我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计划如下:

(一)2011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运行情况截止目前,16至59岁人员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1000人,累计征收养老保险费10万元;60岁以上待遇审批人员2540人,持有一、二级残疾证参加城镇养老保险无需缴费60人。为60岁以上待遇审批人员发放卡共计2500人。

(二)2012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进展情况截止目前,全镇总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4719人,累计征收养老保险费20万元,参保率达30%。

二、主要工作思路。

(一)抓宣传引导,调动群众参保热情。

一是深入开展面上宣传。我们准备针对群众关心的缴费年限、领取金额、继承等问题,通过张贴横幅,办板报宣传提纲等形式进行宣传,其中悬挂横幅20余份,发放宣传提纲500余份,充分调动群众参保积极性。二是着力强化点上宣传。我们实行示范带动,鼓励农村村组干部家庭、经济条件较好的家庭积极参保,以身边的人带动身边的人,以身边的事引导身边人。抓住血缘关系这个家庭关键点、家庭“掌柜”这个出钱关键人、家庭“明白人”这个关键突破口,把政策讲明、道理讲透、好处讲清。根据不同年龄阶段人员不同缴费档次,我们帮群众算账对比,讲清实惠利益,鼓励群众积极参保。

(二)抓规范管理,确保工作有序运行。

一是规范基金管理。在收缴养老保险费过程中,以村组为单位统一收缴,筹集参保费统一汇入农行,再由经办人定时打入筹资专用账户,确保基金安全。

二是规范信息系统管理。对于参加农保人员的具体信息,由专职电脑操作人员进行录入,确保信息详细准确。

三是规范档案管理。我们严格按照档案管理的相关要求和规定,以村为单位进行存档,做到一村一盒,确保不漏一人。并对每份档案进行编号,方便查询。

三、具体措施。

1、进一步加强宣传工作。在抓好常规宣传的基础上,我们采取印制卡片,享受到待遇的老年人宣传。

2、进一步创新工作思路。利用现有台帐进行费用收缴工作,避免城乡居民户口性质统计混淆,影响缴费进度。

3、进一步加强计算机的运用及管理,及时修改、完善基本信息库,确保登录人员信息准确无误。

为了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确保我区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从2011年7月起,按照《朔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朔城区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朔区政发[2011]78号)文件精神,发放年满60周岁及其以上老年参保人员的养老待遇,根据2011年10月20日的《关于全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进展情况的通知》的要求作出至工作以来的工作总结及今后的工作计划:

一、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今年市委市政府给我们制定的任务为:参保总人数28122人,征缴保费281万元,自2011年7月启动至今,全区已参保6368人,占年任务的22.6%。其中60周岁以下的参保人员为4227人。60周岁以上申领的人员为2141人。征缴保费86万元,占任务的30.6%。今年我区给我乡镇办事处定制的任务为:北旺庄办事处应参保5971人,应收保费597100元,实际完成1736人,征缴保费26万元;北城办事处应参保17775人,应收保费1777500元,实际完成2075人,征缴保费24万元;南城办事处应参保12284人,应收保费1228400元,实际完成2130人,征缴保费23万元;神电办事处应参保3361人,应收保费336100元,实际完成323人,征缴保费12万元;神头镇应参保389人,应收保费38900元,实际完成59人,征缴保费1万元;利民镇应参保55人,应收保费5500元,实际完成0人,征缴保费0元;小平易乡应参保206人,应收保费20600元,实际完成33人,征缴保费1000元;下团堡应参保391人,应收保费39100元,实际完成3人,征缴保费100元;南榆林乡应参保82人,应收保费8200元,实际参保0人,征缴保费0元;窑子头乡应参保117人,应收保费11700元,实际完成1人,征缴保费0元;张蔡庄乡应参保40人,应收保费4000元,实际完成0人,征缴保费0元;滋润乡应参保134人,应收保费13400元,实际完成0人,征缴保费0元;沙塄河乡应参保72人,应收保费7200元,实际完成4人,征缴保费0元;贾庄乡应参保127人,应收保费12700元,实际完成1人,征缴保费0元;福善庄乡应参保95人,应收保费9500元,实际完成3人,征缴保费100元。

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在区政府的坚强领导下,精心组织下,通过全区广大干部群众的努力,取得了间断性的胜利,但离市委、市政府给我们下达的任务还相去甚远。总结2011年7月以来的工作情况,发现参保率较低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多数乡镇重视程度和工作力度都不够,对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这一重大惠民工程的认识还不到位,在实际工作中畏难思想严重、经办人员落实不到位、措施一般化、工作推进迟缓,严重影响了全县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二是乡镇虽然成立了相应的经办机构,现有人员均属临时抽调,且兼职较多,抽调人员职责分工不明,工作安排缺乏制度化、规范化,标准不高、要求不严,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试点工作的高效运行。

三是由于我区旧城改造比较严重,居民居住地分散,无法宣传通知到位。

四是部分人认为自己现在离六十岁还有很远,不着急办理,到以后再去办理。

五是部分人认为这个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保障标准太低,觉得可以办理也可以不办理,先看看再说。

三、工作计划:

(一)针对工作中面临的问题和困难,下一步我们的工作重点就是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做好舆论宣传工作。采取多种形式,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针对不同的宣传对象,创新宣传手段,运用新颖、感召力强,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形式,将宣传触角延伸到全社会各个居委,让群众及时了解社会保险政策,及时为参保人员答疑解惑,让社会保险意识深入人心,推进社会保险事业全面发展。

(二)要严格落实责任。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不单是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事情,各机关单位按照分工、对照任务,加强协调配合,切实履行责任,形成工作合力。各乡镇办事处、各居委严格搞好参保人员的资格审核认定,组织本辖区的居民积极参保。特别是60周岁以上及低保人员、残疾人员办理参保手续。

(三)要有可操作的具体办法。

第一,要确定一个明确的工作目标。第一个目标是:12月前符合条件的60周岁以上老年低保人员、重残人员必须100%参保登记;第二个目标是:12月底前实际参保人员占比例不少于80%;第三各目标是:应参保对象的保费全部足额征缴到位。第二,要研究一个可操作的工作方案,今天会议只是一个总体部署,究竟怎么搞,各有关单位要有一个具体的工作方案。第三,要制定一个有事业心的责任制度。工作方案制定以后,哪一件事由谁去抓,怎样完成,完不成怎么办,要有一个责任制度。

(四)加强经办队伍建设,提高服务质量。

通过实际总结,认真讨论,加强经办机构的政策协调和组织领导,由成立的领导小组研究制定我区相关政策,并督促检查政策的落实情况,总结评估日常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职责分工不明等问题,拟定工作人员的工作职责、岗位职责;办事流程、人员分工等,统一管理,综合协调。

(五)继续做好追溯补缴工作,提高实现“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全覆盖。

城乡居民协议篇十三

初,国务院出台《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将原有的新农保和城居保合并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简称城乡居保.在实践过程中,我们发现城乡居保制度仍存在不足,需要通过一系列措施加以改进.

(一)制度实际统筹层次较低。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是衡量养老制度先进性的标准之一,统筹层次越高,制度的保障能力会越强。虽然《意见》是在全国实行,但从各地政策实践来看,很多省份仍停留在市级甚至是县级统筹的层次,这无疑降低了城乡居保基金的支付和承受能力,不利于发挥基金调剂余缺的功能,也不利于人才的自由流动,省级甚至全国统筹的道路尚远。

(二)养老金待遇水平低,保障功能弱。待遇水平是参保人员关注的重点,直接关乎制度实施效果.据人社部统计数据得知,虽然全国大多数省市已不同幅度提高了城乡居保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但总体来说,全国城乡居民月人均养老金仍不足200元,很显然,200元对保障居民基本生活所起作用较小,也就是说,城乡居保的待遇水平偏低,没有实现制度的初衷。

(三)缺乏相关实施细则,部分规定可操作性不强.《意见》中部分规定流于形式,没有具体说明,导致成为空话,例如集体补助这一块,提及有条件的村集体或社区应对参保人给予补助,但何为有条件、给予多大补助等均未详细说明,在一年多的政策实践中亦可发现基本没有集体补助的存在,城居保基金主要还是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集体补助严重缺位。还有政府补贴这一块,《意见》只笼统地规定了对选择最低档至500元档之下的给每人每年不少于30元的补助,对选择500元档及以上的给予不低于60元的补助,这些含糊的字眼导致多数省市均只执行最低标准,给予最少的补贴。

(四)基金来源渠道窄,基金积累不足。按规定,城乡居保基金由财政补贴、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构成,公益组织捐款等亦可归入城乡居保基金,但由于我国集体组织特别是村集体的衰落,其创收能力极为有限,尤其是某些贫困村,更是根本没有所谓的集体收入,这些都使得集体补助成为空话,而我国慈善事业更是发展不足,所以最后使得城乡居保的基金来源仅限于财政补贴和个人缴费,基金的积累大大不够。

(五)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权责划分错位。《意见》规定基础养老金由中央财政负责,并将基础养老金由每月55元提升为每月70元,但每月70元的标准仍然是比较低的,特别是在物价指数年年攀升的情况下,70元钱更是显得微不足道,难以起到保障功能。《意见》同时也规定地方政府应对参保人员给予配套补助、对长期缴费的参保人加发其基础养老金、建立伤葬补助金制度等,这些都是强化地方政府的财政责任,但我国现今的实际情况却是中央财政实力雄厚、地方财政资金不足,《意见》中的上述规定显然没有充分考虑我国财政状况,加重了地方财政特别是贫困地区财政的负担,而中央财政的责任却没有得到该有的强化,造成了中央财政投入不足而地方财政负担过重的畸形状况.

(六)基金运营效率低,保值增值压力大.《意见》对城乡居保基金的运营仅指出按国家统一规定投资运营,而后续却并未出台相关投资细则,在具体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大多数省市的城乡居保基金都是以存银行或买国债作为投资手段,投资渠道保守而单一,基金收益率极低、甚至跑不赢通货膨胀率而出现亏损,直接损害了参保人利益.

(七)地区差异大,各地标准不一.全国各省市在政策的实际操作过程均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变动.以基础养老金为例,上海将基础养老金提高至每月660元,领跑全国.北京以每月470元位居第二,其他省份多数都在150元以下,黑龙江、安徽、湖北等地更是维持在国家最低标准70元每月的基础上.各省的政府配套补贴政策、残疾人代缴政策、伤葬补助金政策、缴费激励政策等亦有不同程度的差异,虽然各地区确实有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但养老政策差异过大亦是不妥的,虽然根据地区差异调整政策的出发点是对的,但一定要注意调整的度,否则又会引发新的不公平.

(八)制度吸引力不强,居民缺乏参保积极性。经调研发现,大多数农村居民仅选择以最低档次参保,一些青年群体更是以各种方式拒绝参保。究其原因主要有如下几点:首先,农民知识水平有限,更加注重眼前利益,对未来的风险认识不足;其次,传统思想的作祟,农民以子女为其养老送终为荣,而不注重自身积累;青年群体则因自身年富力强,距领取养老金的时间跨度过长等原因而更加拒绝参保;最后,也是最为重要的一点就是城乡居保的待遇水平太低,如此低的养老金水平让很多人对其不屑一顾。

(九)与低保等相关制度缺乏有效衔接。社会保障制度是由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等构成的一个制度体系,具有诸多子项目,各子项目之间既有区别又彼此关联,一个项目的实施往往需要其他项目的配合,才能发挥其最大效应。《意见》提及城乡居保制度要与职工养老保险、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优抚安置等其他保障制度进行衔接,但对如何衔接却没有做出规定,这就导致各地政策不一,有此地方做法更是有损相关群众利益,例如有的地方规定城乡居保和低保只能享受一个,而这种规定是没有合理依据的。

(十)经办人员素质不高,相关专业人才匮乏。新农保与城居保的并轨导致巨大的工作量,例如要重新建立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对待遇领取人员名单及领取情况进行核对、推行统一的社会保障卡等,新制度的实施,参保人员数量剧增,而业务办理人员没有配套增加,这势必加大了经办人员的'工作量,巨大的工作量又导致经办人员情绪恶化而影响服务态度,导致服务质量不高。另外,现有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也面临着挑战,如今的制度越来越复杂,一批老的基层工作人员在文化水平和政策理解能力方面均有限,急需大量具有专业能力的新生力量补充到社保体制中。

(一)提高制度的统筹层次。目前的市县级统筹造成基金调剂余缺功能弱、制度可持续性差等恶果,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迈向更高统筹层次成为现实需要.首先应打破地方保护主义,突破小团体思想的禁锢,树立全国统一大市场观念,各地区相互扶持,采取分步走策略,先完全实现市级统筹,再积极推进省级统筹,为最后的全国统筹做准备.

(二)明确国家财政责任,加大中央财政补助力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比,由于缺少企业这一重要的缴费主体而使得基金积累大大不足,而政府对居民具有当然的保障责任,所以理应由政府补足这一缺空,现阶段的70元每月的中央财政补助实在过低,增加基础养老金成为必要,再结合我国财政状况,地方政府的财政不足,所以增加基金老养老金的重担只能由中央政府肩负.另外,应合理划分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对城乡居保制度的责任,地方政府主要负责“干事”,中央政府主要负责“管钱”.

(三)制定政策实施细则,注意相关配套政策的跟进.首先,在《意见》的基础上,对各规定作出必要的解释,将含糊的字眼具体化,例如针对“基金按国家有关规定投资运营”,要附上具体的投资规则以说明什么是有关规定;其次,针对实操过程做出详细规定,例如在政策实际施行过程中会遇到养老保险和低保是否能同时享受的问题,应对其做出明确回答,以免出现各地政策不一的状况,本文认为低保和养老保险待遇是可以同时享受的;最后要注意政策实施可能产生的连锁反应,注意与其他保障政策的配合,确保配套政策的及时跟进,针对实际情况做出灵活应对.

(四)拓宽城乡居保基金筹资渠道.城乡居保的现有筹资渠道过窄,基金积累不足,严重影响了制度的可持续性,应采取各种措施扩充基金积累。首先,可建立国有资产划拨入城乡居保基金的制度,具体说明以何种程度何种方式划拨国有资产;其次,大力发展慈善和福利彩票事业,积极引导企业和个人捐款;当然还要大力发展经济,只有社会整体经济水平提高了,福利水平的提高才成为可能。

(五)出台基金投资细则,积极推动基金运营。传统的养老保险基金多采取银行存款和购买国债的投资方式,基金的投资效率极低,拓宽基金投资渠道、实行多元化投资策略势在必行。首先要明确养老基金入市这一整体趋向,做好基金入市的思想准备;然后制定详细的投资细则,对投资于哪些金融产品、各占多大比例等问题做出合理的安排,成立专门的基金理事会,委托专业投资机构进行投资,并对整个投资过程实施有效监管,确保基金的安全性和收益性.

(六)加大对贫困地区的扶持,将地区差异控制在合理水平.由于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生活指数等存在差异,城乡居保制度在各地的发展自然会有不同,但不能任由差异拉大,上海每月660元的基础养老金近乎安徽的十倍,这显然超过了经济的差异,是不合理的,因此中央政府要考虑各地方政府实力,对相对贫困的地区给予适当的照顾,将其与发达地区的差距控制在合理水平。

(七)加大政策宣传。用老百姓听得懂的话语将政策宣传落到实处,可采取大学生下乡讲解、制作宣传海报、电视广告等形式积极推广政策,让老百姓切实了解政策实质,打消群众心中的疑虑,以避免盲目跟风现象的出现。另外,要培养广大居民的忧患意识,改变其传统老旧思想,增加其风险意识,以期潜移默化地增加城乡居保制度的信服力。

(八)加大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引进新生力量。城乡居保业务办理人员直接和参保人接触,其业务能力和服务态度是影响政策满意度进而影响制度公信力的重要因素,因此应加强对经办人员的业务能力培训,强化其服务群众的思想理念,尽量简化经办流程,让群众少跑腿,让群众切实感受到制度的便利性和优越性.

另外,要加大社会保障专业人才的培养,强调专业化和服务意识,为城乡居保制度的良性运行储存后备力量。

参考文献:

[2]郑风田。“新农保”面临的三大挑战[eb/ol].

[3]睢党臣,董莉,张朔婷。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轨问题的思考[j].北京社会科学,20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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