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涉企案件办案指引(模板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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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涉企案件办案指引(模板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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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企案件办案指引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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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纪委查办案件工作

基 础 知 识 提 纲

中共安远县纪委案审室 编

2009年3月25日

前 言

查办案件工作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严肃党纪政纪的中心环节,是体现纪检监察职能不可替代的重要手段,是反腐败的三项任务之一。本提纲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中纪委《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中纪委《关于审理党员违纪案件工作程序的规定》、监察部《监察机关审理政纪案件的暂行办法》和江西省纪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基层违纪案件实行“乡案县协审”的暂行办法〉的通知》,谈谈案件检查工作的基本程序和各程序中需要做好的工作,供同志们在实践中参考。

案 件 检 查

案件检查的基本程序一般主要分为案件受理和初步核实、立案检查、调查核实和移送审理四个阶段。

一、案件的受理和初步核实

案件的受理和初步核实,是案件检查的第一道和第二道程序,是整个查办案件工作的前提和基础。

(一)受理。是指案件承办部门对群众或组织直接检举控告的、上级交办的、有关机关移送的、违纪者自述的以及纪检监察机关发现的线索材料,经过领导批示后,造册登记采取恰当方式予以处理的活动。

乡镇纪委受理的范围,有以下五个方面:

1、同级党委委员、纪委委员的违纪问题;

2、属上级党委管理在本地区、本部门工作的党员干部的违纪问题;

3、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的违纪问题;

4、下一级党组织的违纪问题;

5、领导交办的反映其他党员和党组织的违纪问题。

(二)初步核实。立案前进行的初步调查摸底核实的活动,目的是通过初步核实了解所反映的问题是否存在,为立案与否提供依据。初核不同于一般人民来信的了解,也不同于立案后的调查。它是案件检查的一个重要的特定阶段。

1、初步核实的要求:迅速及时,突出重点,细致完备,保守秘密。要抓住主要矛盾、主要环节,尽快判明所反映的问题是否存在和严重程度,从而避免立案的盲目性,维护立案的严肃性和准确性。初步核实的时限为两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重大或复杂的问题,在延长期内仍不能初核完毕的,经批准后可再适当延长。

2、初核阶段主要工作:一是参加初核人员的确定。根据案件复杂情况和严重程度,最低不少于二人;二是初查方案的制定;三是实施初查。制定初核方案内容通常包括:

(1)所反映的主要问题和需要核实的内容。

(2)初步核实的方法步骤,包括初核的时间、范围、程序、注意要根据所反映问题的轻、重、缓、急合理安排,尤其是那些处于不稳定状态、随时可能流失的证据应优先收集。

(3)要熟悉哪些知识法规,对照哪些要求。

(4)需要哪些部门配合和必要的物质保障等,包括交通工具以及其它应急措施。

(5)明确初查中应注意的事项和工作纪律。

3、初查的实施阶段要注意的主要问题:

(1)要选准初查的主要方向,抓主要矛盾。要针对不同案件的不同特点,抓薄弱环节,迅速获取主要证据。实践证明,任何案件都有薄弱环节。譬如查受贿案件,行贿受贿相比,行贿是薄弱环节,然后再分析行贿人的薄弱环节在何处,从哪里下手更为有利?获取贪污的证据。帐据与当事人相比,帐据是薄弱环节,因为它是客观存在的,它无法为自己辩解,那么获取帐据又从哪一些薄弱环节下手呢?你再深入一步来研究,只要是肯动脑筋,方法得当很快就能事半功倍。

(2)要切实加强保密工作,出其不意,攻其不备,往往就比较容易取得初查成功的主动权。泄密就意味着失去了主动权。泄密主要是办案人员保密观念差,疏忽大意,也有关系复杂的因素,在这方面,千万不能掉以轻心。

(3)要注意初查手段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纪检机关通常采取8种措施调查取证。监察机关在调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可以根据情况采取4种措施调查取证。纪检机关的8种措施主要是:①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帐册、单据、会议记录、工作笔记等书面材料,②要求有关组织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等书面材料以及其他必要的情况;③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简称“两规”,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由县级纪检监察机关执行);④必要时可以对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和事项,进行录音、拍照、摄像;⑤对案件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提请有关的专门机构或人员作出鉴定结论;⑥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机关负责人批准,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帐册、单据、物品和非法所得;⑦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对被调查对象在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的存款进行查核,并可以通知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暂停支付;⑧收集其他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证据。其中第⑥、⑦两种措施在初核阶段不允许采取。也就是说在初核阶段,只使用6种措施。监察机关在调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使用的4种措施是:①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反行政纪律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②责令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③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作出解释和说明,但不得对其实行拘禁或者变相拘禁(简称“两指”,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由县级纪检监察机关执行);④建议有关机关暂停有严重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执行职务。”

⑷要注意收集、提取证据的及时性。有些证据时间性极强,必须抓紧时间才能争取主动。初核结束,要写出初核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被反映人的自然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及初步核实的结果;存在的疑点及处理建议。参与初核人员在初核报告上签名,承办室(调查组)应对初核情况报告进行审议并提出处理建议,由组长签名后报分管领导审批然后根据情况处理。

(5)初步核实后,纪检机关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第一种情况:构成违纪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要写好初查认定的违纪事实(初核报告),为提请立案做准备。

第二种情况: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或具有从轻减轻的情节,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根据不同情况,作出恰当处理。一般是:批评教育;在一定范围内作口头或书面检查,在民主生活会上进行批评帮助;有的需退出违法所得;有的向组织部门建议调整职务;有的在一定范围内造成影响的,要通报批评等。上级要报结果的按程序及时报结。

第三种情况:反映内容失实的,应向被反映人党组织说明情况,如对被反映人产生一定影响的,还要采取适当的方式给予消除影响,这是关系到被反映人积极性能否受到保护的问题。对检举人因了解情况不全面而错告的,应帮助检举人总结经验教训;对蓄意诬告、陷害的,应当对诬告、陷害者严肃处理。构成违法违纪的,要追究其法纪责任。

第四种情况:构成刑事犯罪的要将初查情况向领导汇报后,按一定程序移送司法部门。

二、立案检查

立案是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其管理权限对纪检监察对象的有关违纪问题经过初步调查核实后,认为确有违纪事实,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决定进行深入调查,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的一种程序性活动。

(一)立案的条件。立案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有违纪违法的事实,二是需要追究纪律责任。

(二)立案要求。准确及时,分级立案。所谓准确,就是不立错案。所谓及时,是要把握好时机,不超前、不拖后。所谓分级立案、规口办理,一般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纪委或纪工委、纪检组决定立案,注意在立案前,应征求同级党委、党工委、党组的意见。纪检机关履行立案权和检查权。属下级纪委立案的重大典型的案件,上级纪委可直接立案,上级纪委认为需要立案的,也可责成下级纪委立案。对于党的关系在地方的省属单位的党员干部违纪的问题,除另有规定外,一般由地方纪检组织立案,当然也可根据协商,由部门纪检机关立案。对于党组织严重违反党纪的问题,由上一级纪检机关报请同级党委批准立案。对于司法机关以刑事犯罪处理的案件,由纪检机关直接受理,不再办理立案手续,列入案件统计(为便于统计,可填一份立案报告表放入卷宗)如未构成犯罪和受到处罚,但构成违纪的,由纪检机关经核实后办理立案手续,复制材料要全(包括司法文书、主要证据、本人检查等)。有的需进一步核实完善证据的,应当将证据材料完善好。

(三)立案的程序。关于立案程序主要有五个内容:一是审查立案材料。二是填写《立案呈报表》。三是审查批准立案要集体研究决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承办案件的检查部门要填写《立案决定书》。四是立案决定的通知与通报。要通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被立案人的所在单位,一般以书面形式。

三、调查核实

案件调查是纪检监察机关查处案件的中心环节,它是进行初核、立案后的一道关键工序,事关整个案件调查成败,在这期间需要对初查认定的问题充实完善证据,同时要对涉及的其他问题以及有关责任人的问题进行全面的调查取证。这个阶段的主要工作是:

(一)拟定调查方案:⑴需要查清的主要问题,要把需查的问题逐条列入,不使遗漏,又要突出重点,不要平分兵力。⑵调查的步骤、方法,要根据各个案件的不同情况,因人、因地、因事采取灵活多变的策略;力争取得查案的最佳效果。⑶预计完成任务的时间。⑷办案人员的组成、领导关系以及应注意的事项。调查方案应报有关领导批准后实施。在调查展开前,调查组还要制定出具体的调查提纲。调查提纲主要是根据掌握的案件线索确定调查的顺序和调查对象。

(二)宣布立案决定。首先,通知被立案人所在单位的党组织,要向其本人宣布并交待其立案期间应遵守的纪律,主要内容有:⑴自觉接受组织调查,如实说明情况,主动交待问题,认真检查错误,配合组织尽快查清问题。⑵不得与同案人或知情人串通情况,订立攻守同盟,不得对抗调查与反调查。⑶不得对举报、控告人、证人及上述人员家属进行打击报复,未经立案机关调查组同意,被调查人所在单位不得批准其出境、出国、出差,和对其进行调动、提拔、奖励。向其宣布立案谈话,要作好宣布立案谈话笔录,让本人签字。

(三)实施调查,全面取证。

按照纪检监察12条调查措施,进行系统取证,还可以采取组织措施,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被调查人确犯有严重错误,已不适应担任现任职务,或对抗、阻挠、干扰、破坏对其问题查处,妨碍案件调查时,可以建议对其采取停职检查措施。如停止党内职务,党委或纪检机关作出停职检查决定后,应制作《停职检查决定书》报同级党委、党组备案并通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如停止党外职务,应制作《停职检查建议书》送达有关党外组织;对纪检监察机关的建议和决定,党外组织如无正当理由应予采纳和执行。

了解调查取证工作相关知识:

1、如何收集证据。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都是证据。

(1)证据的种类主要有9种:①物证(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和痕迹);②书证(记载内容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文字);③证人证言;④受侵害人的陈述;⑤被调查人的陈述;⑥视听材料(原始声响、录像带等);⑦现场笔录(调查人对案件有关场所进行检查时所作的笔录);⑧鉴定结论;⑨勘验、检查笔录(主要是公安、司法人员对案件的有关场所、物品及其证据材料进行勘验、检查时所作的笔录)。调查人应按规定全面、客观收集。证据经过鉴别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2)证据分类有5类:即①有错证据,无错证据;②原始证据,传来证据;③直接证据,间接证据;④言词证据,实物证据;⑤有效证据,无效证据。

(3)收集证据的要求,一是要客观全面,要尊重客观事实,不能带观点、定调子、有框子,该收集的证据都要收集;二是要主动及时;三是多做思想工作;四是符合规定程序。收集证据必须两人以上,未经组织委派或私自收集的材料,不能作为证据,尤其要注意不能搞逼供、诱供。收集物证、书证、应尽量收取原物、原件,不能收取原物原件也可以拍照、复制,但必须注明单位和出处。

2、如何鉴别和使用证据,防止伪证和错证。证据只有经过鉴别属实,才能成为定案的根据。所谓伪证,是指违反事实真相的证据,如假证明、鉴定、记录等。所谓错证,属非故意行为,由于条件所限而形成不能反映客观事实的证据。对收集到的证据,采取综合分析的方法来排除矛盾,判别真伪,分清证据之间客观的内在联系,切不能盲目行事。

关于证据的使用,一般情况下主要有这么几种情况:

(1)没有物证、书证的情况下,仅凭言词证据认定错误时,必须有两个以上(含两个)直接证据。

(2)在没有其它直接证据或只有一个直接证据的情况下,要做到:一是所有间接证据必须查证属实;二是每个证据与案件事实都有客观联系;三是所有证据都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而且每个体系足以排除其它可能性。如果没有排他性或者说还有其它可能就不能定案。

(3)认定错误事实之间的证据之间有矛盾,且矛盾不能排除或得不到合理解释不能定案。

(4)证据只能证明一种可能但不能排除其它可能,不能定案。

(5)当认定数额上出现矛盾时,通常就低认定。

3、如何做调查笔录。这项工作,是我们从事案件检查工作同志的基本功,通过调查笔录,可以衡量和反映一个同志的办案水平,只有在实践中不断摸索、锻炼才能提高。做笔录时要做到认真细致、客观公正,不随意删改,不断章取义,正确表达被调查人、证人的意思、书写格式要规范化要求,字迹要工整,不得乱写错别字,更不能乱用代号。笔录要一人一证、一事一证,谈话方式可以漫谈式,也可问答式,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谈话方式,调查人要配合默契,事先要掌握谈话的重点,要认真拟定谈话提纲,先问什么,后问什么,审问清哪些问题,如何问等等,准备得越充分越细致越好,尤其对一些业务不熟练的同志更是如此。谈话始终要围绕违纪错误的四个构成要件来问,记录也要围绕这个中心,有些违纪错误的主观故意就在于笔录上的一句话,大家都心知肚明,就是在笔录上没有反映出来,使一些应当成功的案件流产。问话的同志要问到位,记录的同志也要记到位,每一问题都要追问到穷尽的时候为止,如有些笔录上讲:“某主任曾经说过”,那么你要问是哪个主任,什么名字(防止同名),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在场有哪些人?讲了什么话等每一个环节都要问详细,决不能含糊其辞、两可之间的话出现在笔录上,对一些已经问到位的问题,不要反复重复,以便引起被调查人的警觉和反感,问答或谈话,提问人要注意掌握节奏,照顾记录人的书写速度。最好能够把被调查人的语言特征、语言神态都反映出来,有的谈话出现僵局,无法回答所提出的问题,长时间沉默也要记录当时情况,以供将来定案参考。谈话要求被调查人审阅后签字、盖章或押印,在最后一页明确写上:“以上笔录看过不错”等,在所有改动部分,都要押印。

(四)调查终结撰写调查报告

错误事实见面材料,是调查人员把经过核实认定的错误事实以书面形式同本人见面。这里主要是能够作为处分依据的主要错误事实,要精练、简洁,写明错误性质及要承担的责任,切不可泄露立案依据、调查过程、检举人、证明人等。我们过去发现有的调查人图省事,把整理好的调查报告初稿简单地抄一通,使一些本不应让违纪嫌疑人知道的事也写在见面材料上面。错误事实见面材料以调查组名义落款。见面时应由二名以上调查人员进行,必要时可请被调查人所在单位负责人参加,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可以向其宣读,认真听取本人意见,对被调查人所提意见的合理部分,应认真采纳,该作补充调查的补充调查,申辩无理由的要予以解释。如被调查人有不同意见,可以在见面材料上作出说明,也可写申辩材料,如本人拒不签署意见,调查组应在错误事实上注明。对被调查人签署的不合理意见,写出有事实根据的说明。

调查报告主要内容:⑴立案依据及调查的简要情况;⑵主要错误事实及性质;⑶有关人员的责任;⑷被调查人对错误的态度;⑸处理建议。在调查报告的撰写过程中,有时会出现有些事实难以表述清楚,有些调查笔录或证据没有到位的问题,这当然是极少出现的情况。如果出现,该补充调查的还需补充调查,不能凑合和勉强。总之,调查报告的每一项内容,都要言而有据,客观、公正、准确地反映调查的真实情况,不能凭自己的想象与分析形成结论性的材料,对一些难以认定的重要问题采用写实的方法予以反映。对一些问题比较复杂、证据材料繁杂的案件,写调查报告时,最好要将关键证据搞一些摘录,这样尤其对初学写调查报告的人有好处。报告形成后,调查组全体成员签名,如调查人员对错误的性质、有关人员的责任及处理建议等有较大分岐,经过讨论不能一致的,应按调查组长的意见,写出调查报告,但不同意见应在报告中适当反映。调查报告最后经承办案件的纪检监察室和分管领导审议后定稿。

(五)立案案件的调查时限。立案的党纪案件时限为三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重大或复杂的案件在延长期间仍不能查结,可报经立案机关批准后延长调查时间。政纪案件不超过6个月,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但至迟不超过一年。

四、移送审理

凡属立案调查需要追究党政纪责任(党纪处分或免于处分)调查终结后都要移送审理。

案件检查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党政纪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二十四字”方针的要求。“二十四字”方针概括起来讲,主要有四点。一是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后果和有关人员的责任等应清楚明确;二是认定的每一案件事实都应有经过鉴别属实的充分证据;三是确定的错误性质和提出的处理建议,均应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党政纪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四是案件检查的各个环节都应符合规定的程序,并履行相应的手续;收集的证据所形成的案件材料也应符合规定的要求。

1、移送审理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⑴立案调查已经终结;⑵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⑶需要追究党政纪责任。

2、移送审理的材料和手续

⑴分管领导同意移送审理的批示(案件移送审理登记表);⑵立案依据,包括检举材料、领导批示、立案呈批报告;⑶调查报告及调查认定错误事实见面材料和对被调查人不同意见的说明;⑷被调查人的检计材料;⑸全部证据材料。现在都是调查和审理分卷,我们将调查卷装订好后交给审理组。承办人与接受人办好移送手续。

调查卷应包含的材料:

(一)立案依据,包括案件线索、领导批示、初核呈批表、初核报告、立案呈报表、立案决定书;

(二)《调查报告》;

(三)全部证据材料;

(四)与被调查人见面的错误事实材料(有不同意见的附说明);

(五)被调查人对错误事实材料的意见;

(六)调查组对被调查人对错误事实材料不同意见的说明;

(七)被调查人的书面检讨材料;

(八)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须有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不起诉决定书或行政机关生效的处理(处罚)决定书等材料;

(九)《初审报告》;

(十)其他应当报送审理的材料。

对立案调查后发现失实的,还需要批准机关销案。在确定销案后,要考虑到调查工作已给被调查人造成一定影响,要采取适当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消除影响。

案件审理

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是指对调查结束的违犯党的纪律和行政纪律的案件所进行的审核处理工作。案件审理工作是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调查处理违犯党纪政纪案件的必经程序,是调查处理违纪案件的最后环节。

一、案件审理工作的任务、基本要求和批准权限

案件审理工作的任务是:实事求是地核对违犯党纪、政纪案件的事实材料,审核鉴别证据,根据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党纪、政纪条规分析认定案件的性质,按照规定的程序,正确地处理违纪党员、党组织和监察对象。

案件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这五句话二十个字相辅相成、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缺一不可。

根据党章规定,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如果涉及的问题比较重要或复杂,或给党员以开除党籍的处分,应分别不同情况,报县级或县级以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直接决定给党员以纪律处分。

党员干部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除按隶属关系由所在支部作出处分决定外,还要按批准权限,报管理这一级干部的党委或同级纪委批准。

监察机关的行政处分权和行政处分权限都是国家的法律和法规规定的。主要是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分级管理的原则来划分。对国家公务员来说,由哪个单位任免、管理,哪个单位就有行政处分权。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根据分级管理的原则,对其所管辖的干部都有行政处分权。

二、 案件审理的程序

案件审理程序主要包括违纪案件的审理程序、申诉案件的审理程序、备案案件的审理程序和征求意见案件的审理程序。本《纲要》只介绍违纪案件的审理程序。

案件审理的主要程序有:

(一)案件的受理

乡镇纪委所办案件调查结束之后,要成立审理小组或指定审理人员对案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判断该案是否符合审理条件的工作程序。符合审理条件即移送审理,填写《案件移送审理登记表》,移送及受理双方负责人签字。

(二)案件的审核

乡镇纪委审理小组指定承办人,通过审阅案卷材料、补充调查、与受审查人谈话等方式,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进行审核,提出意见。

审阅案卷包括:一是审阅处分决定和调查报告。a、受审理人的基本情况,姓名,年龄,籍贯,入党和参加工作时间,现任职务,以前是否受过处分等。并弄清是否属于共同违纪案件。b、处分所依据的错误事实。c、每个错误的情节,包括:时间,地点,手段,后果,原因及有关人员的责任。d、移送或呈报单位对该案件性处理意见。二是审阅受审查人的检查及早间材料,有关单位对本人意见的说明。如果是党纪处分,还要弄清有关党组织对该案的定性处理意见。三是鉴别使用证据。主要是:a、作为处分依据的每个错误是否都有证据。b、每个错误事实所依据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能否把问题证明清楚,得出唯一的结论。c、一个证据本身是否有矛盾,证据和证据之间是否有予盾,证据和证据之间是否有予盾,如果有矛盾,是否得到合理排除,四是对全案材料进行综合分析。a、调查报告,受审查人意见,移送或呈报单位的意见,有关党组织的意见之间是否有予盾。b、定性处理是否有依据,引用法规是否准确恰当。五是综合判断是否符合案件审理的基本要求。六是根据阅卷情况作好相应工作。

(三)案件的审议

承办人审核后,将案件提交集体审议,经审理小组集体审议后形成初审意见,写出《初审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四)报县纪委审理室审理

《初审报告》形成以后,乡镇纪委将案件调查卷连同乡镇纪委领导同意报送审理的批示,报县纪委审理室,县纪委审理室按“乡案县审”程序形成《协审意见》。

(五)县纪委审理室向乡镇回复协审意见

县纪委审理室形成《协审意见》后,将案卷材料一并交还乡镇纪委。

(六)支委会形成意见

被处分人所在支委会研究,形成处分意见。

(七)召开支部党员大会形成处分决定

按规定程序召开支部党员大会,形成对被处分人的处分决定。处分决定要与被处分人见面,由被处分人签署意见。

(八)乡镇纪委形成处理意见

乡镇纪委根据县纪委审理室的协审情况,完善《审理报告》,并依据处分批准权限对被调查人作出处理意见,并向乡镇党委请示。

(九)乡镇党委下达处分批复。

(十)乡镇纪委下达书面正式处分决定和处分通知。

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组织,在接到纪委对该党员处分的通知后,应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本人宣布,将处分决定送给本人一份,并在适当范围内宣布。

审理卷应包含的材料:《移送审理登记表》、支部大会记录、支部处分决定(被处分人签字)、协审意见、审理谈话笔录以及审理阶段补证材料、审理报告、纪委向乡镇党委的处理意见请示、党委的处理决定(或批复)、处分决定。

处分决定下达后一个月内,乡镇纪委要将处分决定执行情况书面报县纪委审理室。

三、案件审理类公文的写作

(一)、 案件审理报告的拟制要求

案件审理报告一般可分为首部、正文和尾部三个部分。

1、首部

(1)、标题。标题应写明被检查对象的姓名、违纪行为的性质和报告的类别,如《关于×××等共同贪污案件的审理报告》。

(2)、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籍贯、文化程度、入党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工作单位、现任党内外职务、工资级别以及与错误相关的任职经历。如历史上犯有错误并受过处分的,应予以写明。

(3)、简要叙述案件来源,调查部门或呈报单位立案调查的简要工作经过及定性处理意见,移送、呈报审理部门的时间及审理工作概况。

2、正文

(1)、经审理后认定的错误事实及本人态度

简明扼要地阐述被调查人的错误事实,不必复述调查报告中的详细内容。有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加重情节的,要实事求是地写清楚。在错误事实、定性处理等问题上与移送或呈报单位的意见有分歧的,要将理由逐一叙述清楚,以便上级审核时作出正确认定。

要实事求是地写明被调查人对所犯错误的交代、认识和悔改表现,不要把被调查人对《错误事实》的申辩意见不加分析地说成是认错态崐度不好。

(2)、审理部门的定性处理意见

审理部门应对被调查人所犯错误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定性是否准确,处理建议是否恰当,手续是否完备等进行审理说明。然后根据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以及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引用的法律法规要写明文件的全称、文号和具体条款)准确认定被调查人所犯错误的性质,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3、尾部

(1)、结束语。可写为:“以上报告当否,请市纪委常委会审议。”

(2)、在案件审理报告末页的右下方应写明审理部门名称或专(兼)职审理人员的姓名。

(3)、最后写明制作完成审理报告的年、月、日。

(4)、在报告末尾的下半部,注明附件的标题。

(二)、错误事实见面材料的拟制要求

1、标题

标题写为“关于×××同志所犯错误事实的见面材料”。

2、正文

(1)、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籍贯、文化程度、入党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工作单位、现任党内外职务、工资级别以及与错误相关的任职经历。如历史上犯有错误并受过处分的,应予以写明。

(2)、错误事实。要概括、准确、有条理地叙述清楚作为处分依据的主要违法违纪事实,包括被调查人所犯错误发生的时间、地点、动机、情节、手段、后果和本人应负的责任等。如果被调查人犯有几种不同性质的错误,应区分主次一一叙述。如果一案涉及多人的,应分别写出错误事实材料同本人见面。

(3)、错误性质。要根据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和党纪、政纪规定,准确地认定被调查人所犯错误的性质。

3、落款

在错误事实材料末页的右下方写明案件审理部门(小组)的名称和材料形成的日期。

注:错误事实见面材料与被调查人见面后,负责见面的人员应让被调查人在见面材料每一页的下方签名,并在末页签署意见,同时还应签署姓名和日期。如被调查人拒不签字,负责见面的人员应在见面材料后面作出说明。

(三)、说明材料的拟制要求

1、标题

标题可以直接写明对被调查人申辩意见的说明。如《关于对×××同志申辩意见的说明》。

2、说明内容

对被调查人提出的申辩意见,应根据事实、证据逐一加以说明,并阐明对被调查人提出的申辩采纳与否的观点。如对被调查人提出的申辩意见作过补充调查的,要写明补证的情况。

3、落款

在说明材料末页的右下方,应写明案件审理部门(小组)的名称和说明材料形成的日期。

(四)、处分决定的拟制要求

1、首部

(1)、标题。标题一般应写明处分的事项和文种,点出受处分人的姓名和给予的处分种类。如《关于给予×××同志党内警告处分的决定》、《关于给予×××同志行政降级处分的决定》等。

(2)、受处分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籍贯、文化程度、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工作单位、现任党内外职务、行政或技术职称、工资级别以及与所犯错误相关的任职经历。如历史上犯有错误并受过处分的,必要时可予以写明。已经离退休的,要写明其原工作单位及所任党内外职务和离退休时间。

2、正文

(1)、处分所依据的错误事实

要概括地、准确地、有条理地叙述清楚作为处分依据的主要违法违纪事实,要写清楚受处分人所犯错误发生的时间、地点、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应负的责任等。如果受处分人犯的几种不同性质的错误,应分别主次一一叙述。对于受处分人散布的反动言论或淫秽语言,在叙述时不要一一写入,以免扩散,产生不良影响。对于涉及两性关系的问题,不要详述其中的具体细节,以免影响处分决定的严肃性。

(2)、受处分人的认错态度

应实事求是地写明受处分人对于自己所犯错误的态度和认识,如“主动向党组织交代了自己的错误,如数退赔了赃款”、“承认错误事实并作了检讨”、“拒不承认错误,不作检讨”以及“主动检举他人的问题并经查证属实”等。凡具有从轻、减轻或从重、加重处分情节的,要简明扼要地叙述清楚,不要把受处分人正当的申辩当作其认错态度来写。

(3)、定性结论和处理意见

根据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准确地认定受处分人所犯错误的性质,并根据受处分人所犯错误的事实、情节、造成的后果和认错态度、悔改表现及一贯工作表现,依照有关政策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确定给予何种纪律处分。在引用法律、法规时,要将文件的全称、文号及具体条款逐一写清楚。具备从轻、减轻、从重、加重处分条件的,也要引证党纪政纪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款,恰当地说明理由。

行政处分决定,在正文的最后必须载明如不服行政处分决定申请复审(复查)的期限和受理申请复审(复查)的监察机关名称。

支部大会对犯错误党员作出处分决定,应写明支部大会的表决情况,如“本支部共有党员××人,实到××人,其中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表决结果为:同意给予×××同志××处分的××人,不同意给予×××同志××处分的××人,弃权的××人,”或“一致同意给予×××同志××处分”。

3、尾部

(1)、正文结束后,另起一行写“此决定”。

(2)、在处分决定末尾的右下方签署作出此处分决定的单位全称。地方党组织或纪检监察机关作出的处分决定,在签署名称时应写明属地关系。

(3)、最后签注日期,并加盖公章。应写明年、月、日,不应省略年份。报请上级审批的处分决定,以作出决定的日期为准;正式下达公布的处分决定,应以上级批准该处分决定的日期为准(由党支部大会讨论后作出的处分决定,如党支部没有公章的,可用党支部书记的私章)。

编制文号的处分决定,还应在末页下方划出横线,标出主题词,写明文件抄送的范围及印发文件的机关、日期和份数。

(五)、 案件处理请示的拟制要求

1、发文字号

发文字号,包括机关(部门)代字、年号、顺序号等。如几个单位联合办案共同上报请示,只要标明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2、标题

标题一般应写明请示的事项和文种。如《关于×××同志贪污案件处理意见的请示》、《关于给予×××同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请示》。

2、主送单位

主送单位是指接受请示的上级组织或上级机关,应写全称或规范化的简称。主送单位只有一个,应根据隶属关系逐级请示。如情况特殊需越级请示的,应同时抄报直接上级。

3、正文

正文部分应写明向上级请示处理的问题以及提出处理意见的理由和依据。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受处分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籍贯、文化程度、入党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工作单位、现任党内外职务以及与错误相关的任职经历。如历史上犯有错误并受过处分的,应予以写明。

(2)、受处分人的违法违纪事实、后果、责任及认错态度,叙述时必须简要概括。本人认错态度中包括揭发检举情况和经济退赔等悔改情况。

(3)、对案件的定性和处理意见。根据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准确地认定错误的性质,提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处理意见。如还要采取其他处理措施的,应在请示中一并提出,以便批准机关通盘考虑,一并批复。

在正文之后另起一行,以“当否,请审核批示”或“以上意见当否,请批复”等作为正文的结束语。

4、落款

在请示末尾的右下方签署请示单位的全称和呈报请示的日期,并加盖公章。在正文之后、请示单位落款之上注明请示附件的名称和顺序。最后还应在请示末页的下方划出横线,标出主题词,写明文件印发的机关、日期和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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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企案件办案指引篇二

近几年来,我们富阳市纪委、监察局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把查办大案要案作为反腐败斗争的突破口,查处了一批在本地区有影响的案件。1998年以来,我们共查办大要案144件,涉及乡科级干部案件45件,万元以上经济大案115件,其中10万元以上经济大案21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5人。同时,我们在查办案件中,始终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发挥查案工作的综合效应,积极开展案件防范工作,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使我市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呈现整体推进的良好态势。

一、发挥防范教育职能,强化案例教育效果

我们充分发挥执纪办案、掌握大量反面典型素材的特点和优势,深入剖析典型案件,教育党员干部从中汲取教训,引以为戒。

1、开展专题教育。这些年来,我们每年都选择一些教育重点,召开各类专题会议,对党员干部进行正面教育。一是坚持党风通报会制度。每年召开一次党风通报会,及时总结当年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当年案件的特点、规律,进行深刻剖析,揭示根源,深入浅出地对党员干部进行警示教育。二是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以党支部会议、党委会议为主要形式,调查组到场通报案情,并加以启发和引导,由发案单位与会人员自己分析、自己评述,在辩论中明辨是非,在辩论中形成共识,从而达到警示教育效果。这种形式一是发案单位人员参与度高;二是现场评析气氛浓;三是自我教育效果好。

2、开展案例教育。我们一是通报典型案件,把某一段时间内案发相对集中的、群众反映强烈的社会热点案件作为典型案件来抓,特别对一些挪用专项资金、违反财政纪律、公费旅游、腐化堕落、赌博等案件,将类案汇总进行专题通报;同时,也选择一些贪污、受贿等典型个案进行通报,对全市党员干部进行警示教育。二是制作案件录像教育片,在查案过程中,我们选择在本地区影响力比较大的、教育意义比较强的案件,如永昌镇原党委委员郎某某贪污案、胥口 镇原党委书记章某某受贿串案等,突出违法违纪人员的忏悔、移送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出庭受审及宣判等具有强烈教育意义的情节,制成录像教育片,用身边的实例,教育广大党员干部,告诫广大党员干部要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

3、开展特色教育。我们会同市委组织部建立了市管干部诫勉制度,加强了对市管干部教育的力度。制度规定,对在思想作风、工作态度、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一定的问题,但又不够党纪、政纪处分的市管干部,在批评教育的基础上,提出警告,予以书面诫勉,要求其限期改正。诫勉期限一般为6个月。诫勉期间,干部不能提拔使用,非特殊情况不能调动工作单位。同时明确规定三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诫勉者,应予降职或免职。诫勉制度不仅加大了教育党员干部的力度,而且还是医治“大错不犯,小错不断”现象的有力措施。1999年以来,我们先后对四名市管干部,实施了诫勉。去年我们还将这项制度延伸到乡镇,在一般党员干部中也实施诫勉。

二、运用多种防范手段,开展建章立制工作

我们紧紧围绕案件检查职能,重调查、重分析,增强预防工作的预见性、针对性和主动性,找出切实可行的防范对策,有效遏制与减少违法违纪案件。

1、个案预防。案件查结后,针对查案过程中发现的发案单位在监督管理、制度建设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帮助发案单位建章立制,规范管理。去年,我们查办了粮食系统经济违法违纪案件,共涉及党员干部7人,其中乡科级干部2人,中层干部5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5人。在案件基本查清后,我们来到市粮食局,开展案件防范工作。一是开展党性党风教育月活动;二是安排局班子成员分别找重点对象谈话,敦促有问题的人员尽早主动讲清问题;三是完善业务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四是积极挽回经济损失,筹措资金归还套取的财政补贴,追回转制中流失的国有资产。会后一星期内,有8人主动向组织谈了自己的问题,市粮食局下属三家公司对改制情况进行自查自纠,纠正漏评、漏报的国有资产共计348万余元,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2、行业预防。在查案中,我们选择案件发生频率较高的行业部门,剖析案发原因及客观条件,查漏补缺,共同改进,以杜绝和遏制违法违纪案件的发生。我们对市建设局下属单位5年内发生12件违法违纪案件,其中6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进行分析研究,发现了一些问题,一是在思想上教育不严,极少数党员干部不能正确对待手中权力,吃拿卡要现象仍有存在;二是在管理上监管不够,有的下属单位还在延用落后的经营管理制度,重创收轻管理,致使“抓黄鱼”及违反财务制度现象时有发生。根据上述情况,我们督促市建设局加强政治思想工作和对党员干部的管理,结合行业特点,加强法制教育。同时举一反三,重新制定下属单位的经营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规范办事程序,设立统一收费窗口,杜绝管理和制度上的漏洞。

3、重点预防。在开展个案预防、行业预防的同时,我们还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关注社会热点,做好事前预防,遏制不良倾向蔓延。去年上半年,我市群众不断反映棋牌室扰民、党员干部出入多等问题,根据市委领导意见,我们在市公安局的配合下,对棋牌室进行明查暗访,发现存在一些隐患。一是城区内有一定规模的棋牌室有100余家,营业时间一般均超过规定时间直至凌晨;二是确有党员干部在棋牌室内活动;三是棋牌室活动方式复杂,确有赌博活动存在。针对上述情况,我们认为对这种现象如果不加控制,马上会成为新的腐败点,从而发生违法违纪案件。为此,我们采取了一系列具体措施:一是要求公安、文化部门严格控制棋牌室的规模,坚决查办违规经营、赌博等违法行为;二是通报明查暗访情况,警示广大党员干部,指出交友复杂的党员干部极易走上违法违纪的道路;三是制定了《关于狠刹赌博歪风的若干规定》,规定了市管领导干部“四不准”:不准进入棋牌室等公共场所参与搓麻将、打扑克等活动;不准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参与搓麻将、打扑克等活动;不准在下基层工作、出差期间参与搓麻将、打扑克等活动;不准在下属、村级班子负责人及企业主家中参与搓麻将、打扑克等活动。明确了参赌党员、干部的处理程序。从而加强了对棋牌室的管理,遏制了党员、干部经常出入的现象,群众反映与评价较好。

三、发挥案检职能优势,形成案件防范网络

“纪委组织协调,职能部门协同作战”是查办大要案的成功经验。同样,案件防范工作,也需要纪委组织协调,发挥职能部门的各自优势,形成工作合力。

1、建立内部的案件防范网络。经过这几年的实践,我们觉得只有紧密结合案件检查职能,以办案为基础,案件防范工作才能有所作为。一是发挥查案工作的威慑作用。通过查办和揭露违法违纪案件,惩处了违法违纪人员,震慑了少数有违法违纪问题的人,教育了广大党员干部,从而遏制和减少了违法违纪案件的发生。二是查案工作是案件防范工作的切入口。通过查办案件,我们能深入了解到违法违纪人员的心理特征和演变轨迹,认识到违法违纪案件的特点、规律和形成原因,发现发案单位在监督管理等方面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从而提出具有针对性的、可操作性的、科学性的案件防范对策与措施。几年来,我们已逐步形成以纪检监察室为主体,宣教、信访、执法等科室共同参与的案件防范网络,形成了内部合力。

2、争取发案单位的支持配合。案件防范工作必须讲究方法,取得发案单位的配合和支持,共同开展才能取得较好的效果,否则,我们的工作就会变成一次被动式的“训教”,产生“讲的讲过,听的听过”的消极现象。去年7月,在查办粮食系统经济违法违纪串案中,我们没有急于立即展开案件防范工作,而是先到市粮食局,召开局领导班子会议。会上我们通报了查案情况,分析了发案原因,并重点指出了该案的严重危害性,分析了粮食局班子,尤其是主要领导应承担的责任,提出在全系统开展一次党风廉政建设月活动的要求。通过这次会议,粮食局党委主要领导正视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自我检查,主动配合我们开展案件防范工作,为以后成功开展工作创造了条件。

3、加强职能部门的协同防范。一是主动联合检察机关开展协同案件防范。一方面及时交流信息,共同商讨案件防范工作的形式、办法、措施;另一方面发挥我们纪检监察机关宣传载体多的优势,利用检察机关音像资料齐全的特点,制作录像教育片,合力营造案件防范氛围。二是发挥职能部门在案件防范中的作用。财税、审计等职能部门参与案件防范工作,能运用其专业知识特长,更准确地分析案因,更科学地落实防范措施。我们曾查处了两件乡镇总会计贪污案件,我们会同市财政局一起分析案情,发现这两件案件有一个共同特点,就是这两人都是长时间在本乡镇担任财政总会计。这样我们推出两项制度,一是建立总会计定期考核检查制度,二是推行总会计异地任职和轮岗制度。这在总会计中引起了较大的震动,起到了较好的警示和预防作用。

这些年来,我们富阳市纪委、监察局在案件防范方面虽然做了些工作,但还尚处在起步阶段,还有许多不成熟的地方。在中纪委七次全会上指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要注意从标本兼治、更多地注重治标转向标本兼治,以治本为主的工作思路上来,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对领导干部的管理,要从事后查处为主转向事前监督为主,将监督的关口前移。我们决心贯彻新要求,加强和改进我们的工作,积极探索新方法,更有效地开展案件防范工作,推进我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健康发展。

涉企案件办案指引篇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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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查办案件力度的思考

查办案件是反腐败最重要、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坚决查处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能够起到震慑作用,能够教育提醒干部,能够有效遏制腐败案件的发生,能够赢得民心。基于此认识,我们确立了"围绕发展反腐败、惩治腐败促发展"的指导思想,始终把查处腐败案件作为纪委的重要职责,把办案工作作为构建惩防体系的重要环节,始终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坚决查办大案要案,查办案件的数量和质量逐年提高。

?总结这些年来的办案实践,我们感到,进一步加大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的力度,必须在如下几个方面下功夫:

?一、主动取得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为进一步加大办案力度提供前提条件

?纪检监察机关作为执纪机关,必须依靠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才能比较顺利地查处违纪案件,依纪作出处理。如果党委、政府的领导特别是主要领导对案件查处工作不重视、不支持,案件查处工作则难以搞好。因此,进一步加大办案工作力度,其前提是必须主动取得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

?一要紧紧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来查办案件。将办案工作与党委、政府一个时期的中心工作紧密结合起来,通过查办案件,扫清障碍,推动中心工作的落实。这样,查办案件就容易得到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前几年,我区的违法用地问题比较突出,曾被国土资源部列为重点整治地区。扭转土地管理的被动局面,一度成为区委、区政府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我们敏锐地意识到,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背后很可能隐藏着失职渎职和以权谋私问题,从而加大查处力度。2008年以来,对在国土管理工作中有失职责任的12名党员领导干部给予纪律处分,查处区城管和国土部门干部失职渎职背后的索贿受贿案件5起,为打好我区国土管理工作的翻身仗提供了坚强的纪律保障。这些案件的查处,受到了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的重视和支持。

?二要审时度势,准确把握办案时机,避免与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撞车"。查办案件只可巧干、不可蛮干,不能因为办案而影响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的正常推进。2009年6月,我们掌握了区城管执法分局人和镇中队多名执法人员索贿受贿的线索。但当时正值全区齐心协力开展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的关键时期,而城管部门又是"创文"工作的重点单位,如此时开案,势必影响城管队伍的稳定,对区的中心工作产生不利影响。因此,我们决定对此案暂缓查处。直到9月底,"创文"工作暂告结束后,我们才立案调查,查清了相关人员的违纪事实。由于我们选择了正确的办案时机,既查办了案件,又不影响区的"创文"工作,受到了区主要领导的肯定。

?三要主动请示汇报,尊重党委、政府的意见。不少大案、难案以及涉及领导干部的要案,都是因为能及时将案件线索和案情向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汇报,由主要领导亲自部署,出面排除干扰和解决困难,才取得突破的。因此,主动请示汇报,既是程序上的要求,也是取得党委、政府重视、支持的关键。2009年查办的江高镇系列受贿案,涉及正、副处级领导干部4人、科级干部2人,其中两人还是区委委员和候补委员。在办案过程中,适逢新老区委书记交接班。但我们没有受此影响,坚持在案件的初核阶段向区委主要领导汇报请示;在正式立案前向区委书面请示,严格履行报批手续;调查过程中定期向区委主要领导汇报办案进度。由于我们主动请示汇报,区委新老一把手对查办该系列案都很重视,坚决支持查处工作,并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给予有力的保障。

?二、落实办案责任制,充分调动办案人员的积极性

?进一步加大办案力度,特别是查办大案要案和有影响的案件,要切实做到定领导、定人员、定调查方案。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同志,尤其是一把手和分管办案工作的副书记,要靠前指挥,亲自挂案,对重要问题亲自把关,亲自出面组织协调,及时把握办案的方向和进度;办案人员要明确任务和分工,配合默契;查办案件的部署要周密,环环相扣,并根据案情进展情况随时调整方法和策略,领导要加强调查方案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这样才能做到查处力度大、进展快、效果好。

?在办案实践中,尤其是在查处大案要案时,我们切实做到书记和分管办案工作的副书记亲自过问案情,与办案人员一起研究制定调查方案,必要时还与被调查人谈话。还及时排除来自各方面的干扰和阻力,为办案人员排忧解难、化解压力,使办案工作顺利进行,最终突破案件。

?三、多渠道拓展案件线索来源,建立健全奖励提供案件线索者的相关制度

?没有案件线索,即使办案能力再强也是"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更谈不上进一步加大查办案件力度。要切实摒弃"民不告,官不究"的错误观念,多渠道拓展案件线索来源。一要充分发挥信访主渠道作用,从群众上访、署名举报,以及反复举报、多人举报、越级信访等异常信访问题和领导接访中排查、筛选案件线索。二要善于从执法监察、效能监察、民主评议政风行风等日常工作中发现案件线索。三要建立健全与公安、检察院、法院等司法机关相互移送案件线索制度,提供案源。四要从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干部考察、评先公示等日常工作中寻找案源。五要深入挖掘案中案、案后案,从受贿案件中"挖出萝卜带出泥",一名受贿人可以牵出多名行贿人、一名行贿人又能挖出多名受贿人;同时,注重分析,挖掘严重失职、渎职背后隐藏的经济违纪违法问题。六要从报纸、电视、互联网、公共论坛等媒体披露的信息和手机短讯中寻找线索。2009年以来,根据我委领导班子成员和案件检查室主任的手机收到的群众举报短信,我们成功查处了若干案件。

?违纪违法者生活在人民群众之中,其违纪违法行为总会留下蛛丝马迹。纪检监察机关办案的基础,是建立在广大具有正义感和觉悟的群众的积极支持和协助之上。群众发动起来了,违纪违法者就无以遁形。因此,要建立健全奖励提供案件线索者的相关制度,正确引导举报,支持鼓励群众提供案件线索,奖励举报有功人员,为进一步拓展案源提供制度保证。

?四、讲究查案方法、技巧和办案策略,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和创新

?查处党员、国家公职人员中的违纪违法案件,是艰巨复杂的斗争,是与腐败分子及违纪违法者在智慧、毅力、手段、方法、水平等方面的综合较量。特别是在当前,违纪违法案件的类型、性质和涉案人员、作案手段发生了明显变化,案件的复杂程度增加,查处的难度加大,纪检监察机关要进一步加大查办案件力度,成功地查处案件,必须十分注重办案方法、技巧,讲究办案策略。

?正确的办案方法和策略,实际上是办案领导者思想水平、政策水平和运筹帷幄能力,以及办案人员智慧、毅力和工作作风的集中体现。在办案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办案方法、技巧和策略正确与否,是案件办得是否成功和圆满的关键。策略运用正确,方法、技巧对头,就能抓住突破全案的主要矛盾,使之迎刃而解。我们在调查江高镇原党委书记刘炼华受贿案期间,一开始刘对自己的违纪问题百般抵赖,调查工作一度陷入僵局。但办案人员根据线索判断刘妻肯定知道刘的部分违纪违法事实,故将刘妻杨某作为突破口。在杨某交代了刘的部分违纪事实后,办案人员又要杨某给刘写信,敦促刘老实交代问题,刘的心理防线被摧毁了,案件也取得重大突破。

?在查处永平街城管中队中队长罗慕森受贿案时,一名关键的行贿人故意躲避,一直不肯配合调查。调查小组通过协调区卫生局,借对该行贿人经营的饭店进行食品安全和环境卫生检查的手段,迫使其露面,从而顺利地完成了调查取证工作。

?五、进一步发挥协同办案的作用,注重加强协同办案中的组织协调及其配套机制建设

?内部违纪人员往往与社会不法分子相勾结,违纪行为往往同时也是违法犯罪行为,案情交叉重叠,错综复杂,而执纪执法机关又因各自所处的地位和担负的职责不同,在调查手段上互有长短。因此,只有协同作战,才能各施所长,优势互补,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在协同办案中,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反腐败的专门机关,要注重和善于组织协调,讲求组织协调的艺术和方法,最大限度地发挥公安、检察、法院、审计等执法机关和职能部门的优势,形成突破案件的整体合力。

?发挥好协同办案的作用,还要注重组织协调的机制建设。建立健全纪委牵头、各负其责、团结协作、各施所长的工作机制、反腐败协调小组联席会议制度、协同办案工作机制等。在我委2009年查办的案件中,有有多起是通过与区检察院反贪局等执纪执法机关和职能部门协调配合,协同作战,运用纪律的、法律的或行政的手段而突破的。

?六、做好查办案件的"后一半"工作,进一步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

?胡锦涛总书记明确指出,"坚决惩治腐败是我们党执政能力的重要体现,有效预防腐败是我们党执政能力的重要标志。"因此,进一步加大查办案件力度,还要注重把查办案件成果转化为治本的资源,充分发挥查办案件在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中的积极作用。一是进一步完善典型案件剖析制度和通报制度。选取一些典型案件,进行深入剖析,把案件发生的原因找准分析透,形成剖析材料、案件通报,或拍摄成电教片,对党员干部进行警示教育,使他们从中汲取教训,增强拒腐防变能力。我们把查处的江高镇系列受贿案写成剖析材料,把2008年以来查处的区卫生系统几件贪污受贿案拍成电教片,下发给基层作为今年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的教材,起到了较好的教育效果。二是针对案件中暴露出来的问题,查找在体制机制制度和管理方面的漏洞,完善制度规定,改进管理措施。如建立"讨论重要案件纪律处分的常委会议同时讨论案件整改建议制度"。三是认真研究这些年来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的特点和规律,找出在监督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为加强对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的监督提供借鉴,增强监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我们以省、市纪委查处的重大案件和区纪委查处的典型案件为素材,对新提拔的处级领导干部进行集体廉政谈话,对他们在廉洁从政方面必须把握的问题进行了提醒,起到了较好的事前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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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企案件办案指引篇四

距离20xx年4月,已经有两年的时间了,两年之前,我对反贪工作的了解还局限于反贪就是查办贪污贿赂,两年之后,我对这份神圣的工作有了一个全新的认识,熟悉了我所从事的反贪局内勤岗位,知晓了反贪工作的辛苦与快乐,也感受到了同事们吃苦耐劳、兢兢业业的工作作风。

我的第一点感受是:学无止境。

内勤,顾名思义,就是部门内部的勤务兵,作为同志们的后勤人员,需要掌握各方面的工作情况,比如线索管理、案件的进展情况、文书的制作等要力求面面俱到,详细具体。虽然自参加工作以来自己就是从事内勤工作,但是反贪内勤对于我同样是一个全新的岗位,需要从头学起,比如立案之后要向市院提交相关案件材料,提交哪些材料,怎么整理材料等等,都要从头学起。小组成员由于绝大多数都是反贪新兵,缺乏反贪工作经验,每人都要从头开始,重新学习业务知识,所以,全局上下形成了团结协作,互帮互助的浓厚学习氛围,每个人都在不断地学习,并迅速成长起来,这是这份工作带给我的最大的快乐。

我的第二点感受是:一定要“勤”快。

作为内勤,一定要做到“勤“字。内勤工作繁杂琐碎,工作量大,成效往往不明显,出了问题却一目了然,影响很大。这就要求内勤人员要做到眼勤、腿勤、手勤、嘴勤、脑勤,尤其要做到手勤和脑勤,常动手,做好工作日志,记录每天的工作、待解决的问题等等,确保工作没有遗漏;常动脑,善于总结经验做法,以便提高工作效率,把工作做好。

我的第三点感受是:一定要有安全办案的意识

现在我依然清晰的记得第一次接触当事人时的情景,由于之前不了解办案程序,安全办案意识不强,在将当事人带到办案工作区门口后,感觉已经到了“安全地带”,而且还有同事在旁边,自己就松懈了,离开了一小会儿,后来綦局长得知情况之后很严肃的告诫我,在确保当事人的绝对安全之前,千万不能随意离开当事人,一定牢固树立安全办案的意识。这句话给我敲响了警钟,使我认识到了安全办案的重要性,同时,作为反贪内勤,有时比其他办案人员接触的案件信息更全面更集中,一旦发生信息泄漏,将会给案件的侦查等各个环节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因此,日常工作中也必须时时刻刻紧绷安全办案这根弦,做到不该说的坚决不说,不该讲的坚决不讲,以确保案件的顺利办结。

我的第四点感受是:工作要细心、耐心、有恒心

做到工作细心、耐心、有恒心,不仅是对自己的要求,更是我对反贪工作的一个感触。

职务犯罪案件需要查证核实的材料比较多,需要查证、印证的资料比较多,很多时候还要奔赴外地调查取证,有时奔波数千里却无功而返,或是摸到的线索价值不大,这种情况下,我们必须要做到这“三心”,耐心细致的排查,掌握确凿的证据,把工作做实,把工作做细,确保案件的顺利办结。

一路走来,我收获了很多,完成了工作角色的转变,在今后的工作中去我会更加努力地学习,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工作形势,使自己更进一步,做好同志们的勤务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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