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不离婚答辩书的(八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06-06 14:30:35
2023年不离婚答辩书的(八篇)
时间:2023-06-06 14:30:35     小编:zdfb

每个人都曾试图在平淡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中写一篇文章。写作是培养人的观察、联想、想象、思维和记忆的重要手段。范文书写有哪些要求呢?我们怎样才能写好一篇范文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不离婚诉讼答辩状篇一

1.请家长通过多种途径了解子女在校学习和生活等方面的表现情况,主动与班主任老师保持沟通与联系,形成家校合力,共同教育好您的孩子(若家长联系电话变更请及时告知班主任)。

2.加强安全教育,确保交通安全。放假前学校已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教育,教育学生自觉抵制不安全交通行为,家长也应关注子女乘坐的车辆,加强对子女安全方面的教育。

3.天气逐渐变热,溺水又进入高发季,希望广大家长务必增强安全意识和监护意识,切实承担监护责任,加强对孩子的教育和管理,教育学生不得私自到到江、河、湖、海等危险水域嬉戏、游玩,避免发生溺水事故。

4、天气变热防火工作不容忽视,教育孩子注意做好预防火灾工作注意消防安全。

“五一”放假后,学生的作息时间有变化。每天上午的作息时间照旧,下午上课时间调整为14:30正式上课。

最后,祝全体家长身体健康,节日愉快,万事如意! 希望同学们平平安安回家,高高兴兴度假,安安全全返校。

xx学院

20xx年4月30日

不离婚诉讼答辩状篇二

答辩人:张某,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市×区×社区×号楼×单元×号。身份证号码:×,电话:×。

答辩人因×诉答辩人离婚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夫妻

婚姻基础牢固。被答辩人所述"×"不属实。

事实上是在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双方认识近三年,经过充分了解以后,彼此之间都觉得性格、学历、工作、生活都非常满意合适才登记结婚。

(二)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夫妻婚后感情和睦。被答辩人所述"×"不属实。

不离婚诉讼答辩状篇三

答辩人:徐xx,男,xxx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xxxx经济技术开发区央子街办报庄子村123号,联系电话:xxxxxxxxxxxxx。

被答辩人:孙xx,女,xxx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xx市xx区泊子乡大湾口村。联系电话:xxxxxxxxxx。

被答辩人的起诉不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法定离婚条件,答辩人不同意与被答辩人离婚。

一、双方感情尚未破裂,未达到离婚的程度。

(二)答辩人因工作在企业,并担任一定的职务,因单位工作安排,经常加班、出差,或许有时候顾不上关心妻子,引起妻子的埋怨,但答辩人肩上承担着家庭的重担,上有老父母,下有上学的孩子,如此工作也是为了整个家庭的生计,为了家人生活的更好,才不得已牺牲更多的个人时间,多工作,多加班,多出差,多赚钱来养活家庭。以后,答辩人愿以后多抽出时间陪陪妻子,愿意维持住这个家庭。

(三)因被答辩人长时候不在家居住,丈夫想念妻子,孩子想念妈妈,所以答辩人于xxx年10月26日去探望妻子时无意中与妻子闹出误会,虽然报了警,但却是意料之外。答辩人事后也是非常的后悔。

因此,法院不能仅以性格不合就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不能因此而判决双方离婚。

二、双方离婚不利于儿子的成长。

(一)儿子正处于生长发育期,需双方的共同照顾与呵护。

双方婚后生有一子徐佳鑫。一个幸福和完整的家庭是孩子健康成长所必可少的条件,良好的家庭环境可以给孩子带来一个阳光向上的成长心态。更何况儿子现在已十一岁,正是儿童心理成长的关键时期,如果离婚,儿子长大后也会使其心灵充满阴霾,不利于孩子的成长。因此,维持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的.婚姻,才会使这个家庭完整幸福,从根本上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二)一旦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儿子判归答辩人抚养为宜。

从儿子徐佳鑫出生到现在11年的时间,儿子的一切生活与学习都是由答辩人与答辩人的父母负责照顾抚养。

被答辩人工作的收入也全由自己掌握,未用于家庭生活,未尽到做母亲的监护职责。如果儿子由其抚养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为了孩子的学习与生活,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来衡量也不便由女方抚养。但女方须向其支付必要的生活、教育、治病就医等费用。

综上,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所提之诉讼请求,既无事实根据又无法律依据。同时又考虑到孩子的健康成长问题,因此请求法院查明事实,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xxx 年 5月28日

不离婚诉讼答辩状篇四

答辩人:,女,汉族,x年05月08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住云南省大理州大理市下关镇人民南路号7栋3单元1楼4室。身份证号5329,联系电话139872。

被答辩人:,男,汉族,x年06月1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大理市xx医院医生,联系电话139873。

答辩人因起诉离婚一案,根据相关事实及法律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同意解除与婚姻关系

我与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正如原告所述,由于双方婚前相处时间较短,缺乏深入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且原告在争吵之后多次打电话到被告单位无理取闹,严重影响了被告的生活及工作。基于双方均同意离婚,原、被告双方已经多次尝试协议离婚,在协商过程中,双方自x8年6月起一直分居至今,因此,被告同意解除与婚姻关系。

二、 请求人民法院对双方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共同财产情况:

2、共同债务:因购买上述房产向银行按揭贷款25万,目前尚欠银行款项211766.03元。

三、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上的第二条进行的答辩:

2、原告声称其母亲给双方买房钱30000.00元,与事实不符。该30000.00元实际是原告母亲在结婚前10天左右拿给女方(被告)的彩礼,根据婚姻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释,应该属于被告方所有,并非原告所述的共同债务。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原告的起诉状杜撰事实,混淆视听,其诉讼主张与事实不符,与法律无据,特提出上述答辩意见,请法院核实并予以采纳。

此致

大理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

x9年2月18日

附:本答辩状副本2份。

不离婚诉讼答辩状篇五

答辩请求:

一、同意解除与原告王婚姻关系。

二、请求判令婚生子佘由答辩人抚养,原告每月支付答辩人600元抚养费。

三、如法院判决孩子由原告抚养,那么答辩人可以承担的抚养费为每月600元至孩子成年,原告诉求的抚养费1500元数额过高,超过答辩人的经济负担能力。

四、共有房产为答辩人与原告王婚前购置,因答辩人的出资比例占主要部分,请求判令答辩人应占70%产权。

五、请求判令涉案房屋屋内的家私、家电全部归答辩人所有。

一、答辩人与原告王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的可能,同意解除与原告王婚姻关系。

(一)、答辩人与王虽自愿结婚,但婚后性格不合,共同生活期间又未能做到互谅互助,致使夫妻感情日益淡薄,产生矛盾,现原告坚持要求离婚,答辩人表示同意。

(二)、原告在诉状中称答辩人“抛妻弃子”,对家庭不负责任,又“恶言辱骂”、“殴打、伤害”原告及“与他人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的事实与实际情况不符。

实际上,答辩人从x8年12月开始,便患有精神障碍,就诊于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治疗期间答辩人的病情一直处于不稳定状态,精神也容易受外界刺激,且由于生活所需,答辩人一直未接受住院治疗,本来身患疾病是需要家人的关心与体谅,但原告不仅没能从生活及精神上给予帮助,反而经常责怪答辩人,并为一些家庭琐事与答辩人争吵,不断地刺激答辩人,以致答辩人的病情一直未有好转,精神压力也不断增大;同时,因答辩人经常出差,双方缺少沟通,原告便多加猜疑,并对答辩人施加种种限制,因此,原告所述的事实与实际情况不符。

二、婚生子佘由答辩人抚养,原告每月支付答辩人600元抚养费。

本案中,原告称将来的经济收入不稳定,自身无经济能力抚养小孩,考虑到原告由于工作原因无法与小孩共同生活,而答辩人目前有固定收入,工作较稳定,答辩人父母也愿协助抚养小孩,因此,请法院判令婚生子佘由答辩人抚养。

(一)、孩子尚年幼,一直在湛江市与原告的父母共同生活,从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来看,小孩每月的抚养费在1500元显然过高,也与小孩目前的实际花销不符,并且孩子的抚养费是双方均应承担的义务,原告不应将抚养的义务全部推给答辩人。

(二)、答辩人目前也没有太多的经济能力支付儿子的抚养费。

答辩人自x8年12月开始至今,每月所支付的医疗费约在x0元左右,而答辩人现每月的固定的工资收入约在2600元(考核工资是不固定的),答辩人除了日常的生活支出外,因小孩在湛江生活,答辩人仍需支付每次行使探望权的长途费用,因此,支付儿子600元的抚养费已超出答辩人的经济能力范围,请法庭慎重考虑答辩人自身的负担能力。

四、原告要求将婚前共有房产归原告所有并不得向其追讨房款没有法律依据。

本案涉案房产系答辩人与王以两人名义在婚前购买取得,并且已经国家房地产权利登记部门登记确认,属于共有房产,由于该房产在购置时,答辩人的出资占主要部分,且房产的内部装修费用均由答辩人承担,因此,在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应根据法律有关规定,按双方的出资比例分割,现原告将诉求的房产归其所有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五、涉案房屋屋内的家私、家电全部应归答辩人所有。

本案涉案房屋屋内的全部家私、家电,均由答辩人婚前购买,该财产应属于答辩人婚前个人财产,根据法律有关规定,该财产应归答辩人个人财产,因此,请求法院判令该财产归答辩人所有。

上述答辩意见,请法院采纳。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x0年 月 日

不离婚诉讼答辩状篇六

离婚律师:

被答辩人:,男, 年 月 日出生,汉族,**县路居民

离婚律师:

答辩人就诉我离婚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 同意解除与婚姻关系

我与李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的可能,之前,已经向我提出协议离婚,经双方协商无果后,两人一直分居至今,因此,同意解除与婚姻关系。

二、 针对诉讼请求上的第二条进行自己意见和要求的答辩陈述

(自己填写)

三、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万元。(如果没有此项要求可以删除)

2、结婚后就没有向家里交过一分钱,至今已有 的时间,其月平均工资

元,总计应有*元的工资收入,这部分收入应为夫妻共同财产,我要求分得一半。

3、 银行存款为夫妻共同财产,我业已申请法院调取婚后在工商银行××支行的存款,存款数额的一半归我所有。

4、 其他家庭共同财产(家具)约 余元,因房屋归所有,这些财产也归其所有,由支付 元给我。

四、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负担

为维持生活,我先后两次借款 元,用于家庭生活开支,这些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已为法院有效判决所确认,应由双方共同负担。

上述答辩意见,请法院采纳。

此致

**省**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

x9年 月 日

不离婚诉讼答辩状篇七

答辩人(被告):林,女,19xx年xx月x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白沙大道号江南苑x10栋x单元号房。

就原告朱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被告特作以下答辩:

一、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

原告为达到离婚的目的,在《民事起诉状》中指责被告,称被告“性格偏执,脾气古怪,难以相处……”等等理由,被告不予同意。婚姻是男女双方的事,不是一方的事,原告光说别人,不讲自己,可以扪心自问一下自己的表现如何。既然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被告亦无意与其维持婚姻关系,故,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

二、婚生女儿朱由被告携带抚养,原告每月支付其生活费810元,教育费和医疗费凭有效票据由原告与被告各负担一半,至女儿年满18周岁止。

被告坚决要求拥有女儿朱携带抚养权,女儿朱也必须由被告携带抚养。其他的事情被告可以和原告协商,但在女儿朱携带抚养权这个问题上,被告不能协商。

1、女儿朱于x2年2月7日出生,至今未满两周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之规定,女儿朱应由被告携带抚养,随被告生活。

2、被告原毕业于广西幼儿师范学校,系幼儿教育专业,教育女儿朱正好合适。况且,朱是女孩,随被告生活甚是方便。与被告相比,原告没有任何理由携带抚养女儿朱。

3、原告及其母亲重男轻女,不应由原告携带抚养女儿朱。因生育的是女孩,被告在坐月子期间便已体会到原告及其母亲的封建意识,女儿朱不能由原告携带抚养。

4、原告每月的工资为2700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第二款“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等法律之规定,被告认为,原告每月应支付女儿朱生活费810元,教育费和医疗费凭有效票据由原告与被告各负担一半,至女儿年满18周岁止。

三、夫妻共同财产,由原告与被告均分。

四、原告支付被告生活困难帮助费10000元。

被告生下女儿朱七个月后,便开始上班,但由于女儿尚小,并且不愿跟随别人,被告只得亲自照看女儿,因此断断续续的工作最后也不得不中止。由于被告离婚时生活困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之规定,原告应支付被告生活困难帮助费10000元。

五、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此致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被告:

年 月 日

不离婚诉讼答辩状篇八

一、 答辩人坚决不同意离婚,具体理由如下:

答辩人和原告虽是经人介绍相识,婚前经过相互了解,结婚前后感情较好。婚后男主外女主内,家庭和睦,一直至20xx 年8 月份,夫妻感情都较好。答辩人与原告结婚后即与公婆分开居住。因为原告疑心重,婚后限制原告与一切朋友包括女性朋友的正常交往,原告即专心在家伺候丈夫、养育子女。而原告本人则爱玩,在工作之余喜欢外出游玩,有时候一出去就是两三天,答辩人没有介意,仍毫无怨言地照料家庭。20xx年5月买车后开始,原告有较多的时候回家较晚或不回家,因为原告爱结交朋友、在外玩乐,有时候工作也较忙,答辩人没有在意。8月开始,原告常半夜回来说不舒服(原告有前列腺炎,久治未愈)不好受、睡不着觉,也吵得不让答辩人和儿子睡觉。8月某天晚上,原告晚上从外面回到家里,突然说养了答辩人八年,要赶答辩人走,并把给答辩人买的衣服扔掉。因儿子把答辩人的衣服拣回来,原告又推扯孩子和答辩人,甚至要打答辩人和孩子。20xx年9月份,原告一纸诉状让答辩人觉得非常意外,怎么也不会想到原告要离婚的念头起得这么快,理由如此牵强附会、无中生有。

思来想去,原告要求离婚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点:

1、原告此次提出离婚的重要原因是近几年来,原告经济收入提高,经济条件明显改善,原告的年收入自20xx年开始,由原来的5万左右上涨至现在的十几万甚至二十多万,并在今年5月份购买了小汽车。随着经济收入增长,原告头脑膨涨,生活方式腐化堕落,自20xx年5开始了早出晚归、夜不归宿的生活,人生观和世界观发生质的变化,开始嫌弃结发妻子,梦想通过离婚以后过上一种香车美女高薪的西方生活。这是原告提出离婚的真正原因,至于原告在诉状提到答辩人婆媳关系恶劣纯属于捏造事实、无中生有。原告夫妇不与公婆住同一幢房子,平时接触不多,更没有产生磨擦。如果公婆现在说婆媳关系不好,完全是被告方为了离婚,做通了其父母的思想工作,串通起来以此为理由以期达到离婚目的。

2、自结婚后,答辩人没有出去工作把自己所有的心思都用在了丈夫、小孩和家庭上,根本没有自己的个人空间。再加上结婚久了,新鲜感丧失。从充满浪漫的恋爱到实实在在的婚姻,在平淡的朝夕相处中,彼此太熟悉了,于是,情感的“疲惫”或厌倦使婚姻进入了“瓶颈“期,也就是常说的七年之痒。

原告虽然提出了离婚,答辩人不能同意离婚,因为答辩人和原告生活八年知道原告的本质不坏、人品不错,只是20xx年5月份以后才突起异心,思想发生了变化,为了儿子不失去父爱,答辩人有决心、信心、能力去挽救和感化原告,从法律上讲原告的起诉也根本不符合感情破裂的条件,因至今原被告仍同床共枕。原告方主张离婚的理由也不是夫妻感情破裂,而是所谓的婆媳关系不合。即便事实上婆媳关系不合,也不是不夫妻感情破裂,可以离婚的原因和条件,且婆媳关系是可以修补和改善的。

1、婚生子杨随答辩人生活,原告承担扶养费和教育费,一次性给付答辩人抚育费396000元,暂计至18周岁(120x00元×30%×11年= 396000元)。因为原告在南沙经济合作社担任出纳工作,现工资加年底奖金月均收入在1万元左右,因此,应依相关法律规定按其收入的30%计付抚养费。

2、答辩人与原告经济收入有明显差距,原告有较高的收入,而答辩人多年年奉献家庭,没有出去工作,一时也难找到高收入工作。原告应在离婚时一次性给付答辩人经济帮助款10万元。

1)位于南海区丹灶镇金沙号的自建两层半楼房一幢。建成成本价约15万。要求归答辩人所有。

2)20xx年5月所购本田思域汽车一辆。价值约12万。购车时,答辩人娘家借给原告一万元,但没有留下借条。希望原告方实事求是,勇敢承认,并将该一万元归还给答辩人或答辩人父母。

3)存款人民币11万元以上。20xx年5月,家庭购买汽车后,还有存款12万元,因为答辩人长时间在家照顾家庭,家庭收入的来源都是原告的工资、奖金及村民分红,钱款也全部由原告自己控制。准确数额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关于上述财产,另外,原告有转移财产的嫌疑,对答辩人宣称法院也无法查到其存款。

4)夫妻共同财产的还有以下大件生活用品:衣柜床等家俱 元、干衣机20x0元、电脑2500元、空调两部4000元、数码相机3000元,音响20x0元,电视3000元。上述物品是婚后购置,也应予分割。

关于结婚时的答辩人娘家陪送首钸物品项链、耳环等共四五件,价值不超过1万元,均属于女性钸物且一直由答辩人个人使用,应视为娘家对答辩人个人的赠送。离婚时应判归答辩人所有。另外,答辩人使用的摩托车是答辩人婚前购买的,属于原告个人财产。

综上所述,原告在经济条件改善后追求腐朽生活才提出离婚。答辩人坚决不同意离婚。如果法院认定需要判决离婚,原被告双方对婚生子的抚养没有争议,婚生子应判归答辩人扶养,更有利于儿童的身心健康,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及债务的分担应充分体现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向弱势一方重点扶持倾斜,特请求人民法院尽快作出支持答辩人上述答辩要求的公正判决。

此致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胡

20xx年10月10日

【本文地址:http://www.xuefen.com.cn/zuowen/2263051.html】

全文阅读已结束,如果需要下载本文请点击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