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的学习、工作、生活中,肯定对各类范文都很熟悉吧。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范文呢?接下来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优秀的范文该怎么写,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举报煤矿举报篇一
第一条 为建立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 号)和《昌吉州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双闭环管理规定(暂行)》,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呼图壁县属安全监管煤矿企业(含建设施工单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一)一般监控(c 级): c 类隐患指安全隐患可立即或当场整改。由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落实整改、验收,并将整改情况报告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级别安全隐患实施动态监控。
(二)重点监控(b 级): b 类隐患指安全隐患须在一定限期内完成整改,存在安全隐患的作业场所应在整改期间内停止作业。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指定整改责任人,负责监督检查和整改验收,验收合格后报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备案后,方可恢复作业。
(三)特别监控(a 级): a 类隐患指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为《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所列的重大安全隐患,或煤矿企业应立即停止生产、施工,报告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并由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安全隐患治理方案。治理方案应包括目标、任务、负责人、资金、时限、整改作业范围、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等内容。
第四条 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执行报告和公示制度。煤矿企业以正式文件形式,于每月10 日前将上月的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上报县煤炭局;其中对存在的 a 类隐患,煤矿企业应将隐患的状况及其产生原因、隐患的危害程度、整改难易程度分析、隐患的治理方案及治理结果上报。同时,县煤炭局应及时将煤矿企业存在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向县人民政府和上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汇报,并在煤矿井口进行挂牌公示督办。
第五条 煤矿应严格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代表是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设立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构,负责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煤矿矿长应每周、煤矿法人应每月组织一次由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参加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隐患,应当按照隐患等级进行登记,建立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第六条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法定代表人代表到安全管理人员、班组负责人以及各岗位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第七条 煤矿企业对排查出的c 类隐患,制定安全措施后由当班带班领导落实整改; b 类隐患,煤矿制定安全措施后,按整改方案指定隐患整改责任人进行整改,整改结束后由矿长组织验收; a 类隐患,煤矿组织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和安全保障措施,煤矿法人和矿长落实整改内容、资金、期限、责任人,报县煤炭局挂牌督办,及时复查,合格后,方可销号、摘牌;煤矿对存在 a 类隐患未按期整改完成的,由县煤炭局责令停产整顿。
第八条 煤矿企业应当保障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投入,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确保隐患及时有效治理;同时鼓励煤矿采用有安全保障的新工艺、新设备进行整改,提高本质安全水平。
第九条 建立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台帐、信息统计分析制度。煤矿企业、县煤炭局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台帐;定期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和煤矿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对排查出的安全生产隐患进行统计、分析、论证、汇总,查找安全管理漏洞,提出防范措施,按职责权限层层落实整改。
第十条 县煤炭局负责监督检查县属监管煤矿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采用夜查、明察暗访、突击检查等方式对煤矿进行动态检查,对查出的隐患按执法程序下发整改指令,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发现的重大隐患,下发停产整改指令,并挂牌督办。
第十一条 县煤炭局和各煤矿企业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和“谁生产经营、谁负责排查、谁负责治理”的原则,认真落实国家、区、州、县关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要求和具体措施,组织搞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十二条 县煤炭局加大对《煤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的宣传力度,同时各煤矿企业要制定隐患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隐患,对发现、排除和举报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奖励。
(一)未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
(二)未制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方案的;
(五)存在重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
(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县煤炭工业管理局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的;
(七)未按规定上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八)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有违反其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规定的。
煤矿 必须加强对管理 人员及广大职工的教育培训,加强职工队伍的素质建设,提高广大员工的安全 意识,使煤矿管理 干部和员工充分认识管生产必须管安全 的重要性及隐患排查治理的必要性。
1、 煤矿职工必须树立“安全 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坚持“综合治理,群防群治”的原则。
2、 坚决执行有隐患不生产,隐患不排除不生产,发现隐患不放过的原则。
3、 发现并举报一条隐患,一般隐患奖励5—10元,较重大隐患奖励50—100元,重大隐患奖励200---500元。
4、 如不顾隐患,冒险蛮干,只顾生产,发现一次给予100—500元罚款,第二次给予开除处理。
举报煤矿举报篇二
一、矿井基本情况
1、交通位置
2、地形地貌
矿井处于贵州高原向四川盆地东南缘的过渡地段,属黔北山原中山峡谷地貌,海拔在+1200m至+1800m之间,东北部为中山区,中南部为低中山区,海拔在+800m至+1200m之间。井田内地势地势总体上是南西高北东低,山峻坡陡。地形切割剧烈、山高坡陡、沟谷纵横,河谷多呈“v”字型,切割较深,垄沟相连,坡降大。矿区位于镇江河中游,为接受大气降水的补给区,地下水及地表水总体上由南西向北东流动,排入镇江河。
3、资源储量
矿井累计查明资源量414万吨,20xx年初保有资源量万吨,20xx年末保有资源量万吨。
4、井田边界
(1)井田范围拐点坐标为:
1、0:x=
2、1:x=
3、2:x=
4、3:x=
5、4:x=
井田面积:采矿标高(m):+600~+1230
(2)矿井生产规模及服务年限矿井核定生产能力为9万t/年,服务年限为。
5、开拓方式
(1)开拓方式:矿山开采方式为地下开采,矿井采用平硐开拓方式,有主平硐、副斜井和回风斜井三个井筒。主平硐担负煤炭、矸石、材料的运输、排水、进风、行人、铺设管线等任务,为矿井的一个安全出口;副斜井用于行人、进风、铺设管线等用,为矿井的另一个安全出口;回风斜井担负全矿井回风。
二、采矿权转让、出租、抵押情况
采矿权于20xx年转让给贵州广盛源集团矿业有限公司,没有出租、抵押情况。
三、矿山年度生产情况
本矿主要开拓系统已经形成,全矿井设计二个采区,即一采区和二采区。一采区为平硐上山开拓方式,标高为+1024m水平以上,布置在矿井北翼,人行上山穿层布置,倾角20°,上部与进风行人斜井贯通,下部与采区下部车场贯通。回风上山穿层布置,倾角23°,上部与回风斜井贯通,下部与采区下部车场贯通。运输上山布置在m煤层底板岩石中,倾角17°,目前一采区已经构成工作面回采系统,布置了11m1残采、11m3回采两个工作面。二采区为平硐下山开拓,标高为+1024水平以下,+1005回风平巷和12m1回风平巷已基本形成,轨道下山巷准备继续掘进,以保证回采工作面接替需要,保持矿井均衡生产。
20xx年动用储量万吨【其中:采出煤量万吨,损失煤量万吨(含过地质构造带损失)】,20xx年末保有储量万吨。
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开采设计方案执行情况
开采设计方案,经国土资源局,勘查设计制图规划,企业合理开采,无违约开采范围,不存在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采矿行为。
五、采面、采区、矿井回采率完成情况采面回采率为90%,采区回采率为87%,矿井回采率80%。
六、费用缴纳情况
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等费用均已及时缴纳。
七、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方案执行情况
1、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
(1)矿井污水处理站正常运行,矿井水外排达标率100%,综合利用率为10%;生产、生活废水统一回收到地面污水处理站,进行沉淀和水质净化处理,处理后的水用于地面绿化浇灌和厂区洒水除尘,实现回用,以控制采矿废水对地表水的污染。
(2)工业广场和风井场地噪声均达标;
(3)煤矸石储存符合标准,掘进巷道产生的矸石统一运至地面矸石场,生活垃圾统一回收到地面垃圾箱,定期由环保部门垃圾车拉走;锅炉煤渣及固体垃圾直接拉到无植被的合适地点挖设垃圾坑,定期进行焚烧、填埋处置。
(4)对少量设备机修含油废水采取简易隔油下渗的处理方法,油渣定期焚烧处理,不得直排。
2、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及基础建设治理设施运行率和设备完好率均为100%,工业广场绿化完成。实行了清洁生产,并健全了环境管理、环境监测机构及其管理制度。
3、土地破坏及恢复治理对工作面采空区地表塌陷进行了封堵、夯实,并在采空区边缘设置了警示牌板,警告周边村民以免误入采空区造成不必要的人身伤害,减少对周边村民的生活影响。累计投入资金60多万元,恢复治理地表塌陷面积约50平方米和公路堡坎维修等工程建设。
贵州远宜洋江煤矿有限公司
20xx年1月15日
举报煤矿举报篇三
一、举报内容
(一)受理范围: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重大治安案件等违法犯罪线索,暴力恐怖等危害国家安全的情况线索。
(二)内容要求:举报内容要真实可靠,相关资料要真实有效,要说明线索来源。
二、举报方式
(一)电话举报:公安局设立举报电话110、,24小时为举报提供服务。
(三)来信举报。举报人可通过信件方式进行举报。通信地址:绥芬河市公安局110报警服务台,邮编:157399。
(四)来访举报。举报人可直接绥芬河市公安局110报警服务台进行举报。
三、举报奖励
举报煤矿举报篇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矿井安全生产的可靠性,彻底根治煤矿“三违”这一屡禁不止、积重难返的顽症,根据集团公司关于“三违”防治工作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三违”行为是指集团公司明文界定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具体可分为一般性“三违”和严重“三违”。
第三条 “三违”防治遵循以下原则:
1、保障安全,利于生产的原则;
2、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3、群防群治,齐抓共管的原则;
4、严明制度,惩治从严的原则。
第二章 “三违”的预防
第四条 矿进行生产决策时要精心筹划,细致安排,努力使生产接续、开拓布局科学合理,克服思考不周而导致的布局失误,努力降低生产事故率;积极推行正规循环组织生产,避免集中会战、突击赶产等非正常情况发生,努力从系统上创造均衡稳定、稳健推进煤炭生产的安全氛围。
第五条 积极优化生产作业环境,努力创造条件降低工人的劳动强度,消除滋生“三违”的环境,创造本质安全条件。
第六条 大力灌输“说到就要做到,要做就要做好”的理念,保证企业各项制度、指令、措施和管理要求毫不走样地及时贯彻落实。各级管理者安排工作要做到“精心谋划、细致安排”,提高决策、指挥的科学性,所有工作落实必须不打折、不走样、不跑偏。如果条件发生变化,就要及时向上级反馈,以便重新决断和部署,确保政令畅通,令行禁止。
第七条 加大安全宣传教育的力度、广度和深度,提高员工的安全素质。
1、政工部要结合矿井实际组织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积极利用广播、电视等媒体进行安全宣传,向职工灌输“违章指挥就是杀人,违章作业就是自杀,发现‘三违’不制止就是见死不救”的理念;有针对性地分析解剖“三违”案例,每周下发一期安全宣讲材料,指导基层单位开展职工安全活动;经常结合实际编写事故案例,供职工学习。
2、群工部要积极利用板报、橱窗、标语等阵地大力宣传矿月度、季度、年度安全奋斗目标、阶段性要求以及安全常识和典型事故案例等,每季度开展一次安全知识竞赛,举办安全黑板报展、安全演讲、文艺演出等活动,使职工明确“三违”的定义、“三违”的危害及发生“三违”会受到什么处罚等,经常通报“三违”处理情况,在全矿营造浓厚的宣传氛围。
3、安监部配合政工部定期编制“三违”及事故案例分析,通报“三违”及其处罚情况;经常运用“曝光”、“现身说法”等形式开展反面典型教育,以增强安全教育的感染力和针对性。
4、政工部要按照年度安全培训计划,认真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培训,努力提高员工的安全技能;年度培训计划完成率和要害岗位人员持证率均须达到100%。
5、各基层单位要根据矿有关部门的安排,结合本单位实际,利用职工安全活动日、工前工后会积极组织职工开展安全活动。单位工程技术人员主持编制施工措施,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按要求组织职工学习,进行闭卷考试;单位所有施工人员包括干部均须参考。未参加规程措施学习考试的,必须补学补考;未经学习或考试不及格的,不得上岗作业。安全活动和规程措施学习执行签名制度,任何人不得代签。
6、安监部、政工部等部门严格按照夹煤纪检[2003]10号和夹煤党政办[2003]33号文件,对基层单位的职工安全教育及规程措施学习掌握情况进行监察、审查和考核。
第三章 “三违”的治理
第八条 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作用。安监部、生产部及其他职能部门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三违”现象不制止、重大质量问题及隐患不及时督促安排整改处理的,一经查实,干部一律撤职或解聘,工人予以留察并调离工作岗位。
第九条 建立反“三违”制衡机制。工区领导、跟班干部、班组长及现场的瓦安员、验收员、工人相互监督,相互制约。
1、工区领导、班组长违章指挥,其他人员有权劝阻、制止、检举、汇报、拒绝执行。干部出现严重违章指挥的,只要发生一次就责令其引咎辞职,班组长予以留察。
2、验收员具有独立验收把关权,现场有权停头停面。验收员不认真履行职责,对现场工程质量低劣没有立即要求停产整改、对“三违”行为没有果断制止未发生事故的,第一次给予留用察看处分,第二次给予开除处分;因以上情形发生事故的,对验收员直接给予开除处分。
3、加强瓦安员队伍建设,赋予其独立安全监察权,凡现场安全措施不落实,工程质量低劣不责令整改,出现“三违”不制止、不汇报,未发生事故的,第一次给予留用察看处分,第二次给予开除处分;发生责任性重大事故一律开除。
4、发挥现场工人的监督作用。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工人应当坚决抵制。鼓励职工举报现场违章现象,在井口信息站、矿主干道设置“三违”举报箱,由安监部负责对举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凡举报属实的,对举报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凡对抵制、举报“三违”者进行打击报复的,管理人员一律撤职或解聘,工人直接予以开除。
第十条 下达反“三违”指标,实行区域包干治理,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
(一)区域划分
1、安监部、生产部负责在全矿范围内抓“三违”。
2、群工部、党政办公室负责在掘进一区、采煤五区、机电、运搬、皮带的生产区域及沿线的生产岗位和工作场所反“三违”。
3、政工部负责在掘进二区、掘进三区、采煤二区的生产区域、修备工区修护区域、回收队报废巷道及沿线的机电、运搬、皮带的生产岗位和工作场所反“三违”。
4、经管部负责在掘进四区、采煤四区、联采四区的生产区域及沿线的机电、运搬、皮带的生产岗位和工作场所反“三违”。
5、采掘及生产辅助单位在各自管辖范围抓“三违”。
6、保卫科负责在井下要害场所及固定岗位反“三违”。
(二)“三违”指标划分
1、严重“三违”指标的划分:五部一室、保卫科、各采掘及生产辅助单位每季度各完成一个指标。
2、一般“三违”指标的划分:
(1)采掘单位每月分别完成5个指标。
(2)安监部、生产部每月分别完成8个指标。
(3)经管部、政工部、群工部、保卫科及生产辅助单位每月分别完成3个指标。
第十一条努力消除延点现象,减少滋生“三违”的诱因。井下生产单位应采取有力措施避免工人延点,除矿特殊工作安排外,单位每发生1人次延点罚党政主管各10元。半年或年度由安监部组织机关部室就延点控制情况组织一次综合评定,评出最优与最差分别予以重奖和重罚。
第四章 考核与管理
第十二条 “三违”的预防工作由矿长、党委书记牵头组织,分管矿领导具体实施,对矿领导的考核按集团公司及矿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三条 “三违”指标完成情况的考核:
1、单位季度内完成严重“三违“指标,对单位党政主管各嘉奖500元,否则罚款500元;每超额完成一个严重“三违”指标对党政主管每人另嘉奖1000元。
2、单位月度内完成一般“三违”指标,对单位党政主管各嘉奖200元,否则罚款200元;每超额完成一个一般“三违”指标对单位党政主管每人另嘉奖50元。
3、如单位反“三违”指标未完成,而机关部室在其生产区域抓到“三违”时,则对未完成指标的单位党政主管加倍处罚。
4、当月被抓“三违”人数列全矿第一的,对单位党政主管各罚款300元,列第二位的各罚款200元,列最后两位的单位党政主管对等嘉奖。
第十四条 职工举报干部违章行为属实的,对其嘉奖500元。
第十五条 凡举报严重“三违”行为,并经追查分析确认的, 奖举报人1000元/个。
第十六条各单位汇报“三违”必须如实,严禁弄虚作假行为,否则,一经发现,对责任者给予500~1000元的处罚。
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查到的“三违”必须及时报送安监部。安监部要安排专人及时组织座谈分析,做好情况登记工作,并负责将单位月度反“三违”指标考核情况于每月10日前通报全矿。
第十八条严重“三违”的追查分析由安监处长牵头,分线矿领导参与;抓严重“三违”或职工举报干部违章的人员必须参与“三违”的追查分析。
第十九条 对“三违”人员的处理,本规定已经明确的严格执行本规定;未予明确的按公司和矿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政工部每月举办一期“三违”人员学习班,使“三违”人员在接受处罚的同时,得到应有的教育。“三违”人员在学习期间停工停资,拒不参加学习的按职工培训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 经管部负责对各单位及部门的“三违”防治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煤字(2003)80号文件同时作废,本规定与矿其它文件相抵触的按本文件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解释权属矿。
中共临汾临汾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定#e#一、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第一条 完善煤矿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煤矿企业实际控制人必须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企业法人、董事长、总经理和矿长都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都必须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发生事故后,要严肃追究企业法人、董事长、总经理、矿长的责任,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42号)从严处罚,失职渎职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条 建立以矿长为核心的煤矿生产和安全管理体制。矿长必须具有履行确保安全生产必备的.人、财、物决策权、指挥权和管理权,否则,严厉追究实际控制人的责任。矿长任命须经县煤炭主管部门审核审查,报市煤炭局备案。煤炭主管部门要对各煤矿矿长实行定期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资格。
第三条 建立安全保证金制度。每个煤矿都要缴纳至少200万元的安全保证金,发现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一律停产停建,依法从重处罚,逾期不交者,从保证金中扣除。待整改到位并补缴保证金后,方可进行复产复建。
第四条 建立煤矿安全联保互检制度。不同所有制、不同主体的煤矿之间,要签订安全联保互检协议,每月抽调专业人员至少互检一次,实行责任、风险共担。
第五条 严格煤矿退出机制。对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的煤矿,根据事故调查结论,视情节轻重给予罚款、停产整顿、直至关闭的处罚。
第六条 建立煤矿矿长黑名单制度。一年内连续发生两次一般事故或发生一次较大事故,建议吊销其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终身不得在全市辖区内担任矿长职务。
第七条 建立完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全矿每旬至少排查一次,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要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
第八条 严格图纸交换制度。市、县两级煤炭管理部门要建立煤矿图纸交换制度,煤矿必须对井下工程进行闭合导线测量,及时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充水性图和避灾路线图等图纸资料。每月实测填图,矿长签字加盖公章、县煤炭局审核,于每月5日前报市煤炭局。
第九条 建立安全信用等级评估制度。根据全市监管煤矿的安全状况,按标准划分为a、b、c、d4个等级,定期进行安全信用等级评估,实行分类管理,a、b级可以不受停产整顿影响,加强c级矿井管理,严格d级矿井管理。对连续两次以上(含两次)评为d级的,依法给予预警、罚款、停产整顿等处罚。
第十条 建立企业主体责任倒查机制。对安全投入不到位、管理机构不健全、规章制度不完善不落实、安全责任不明确、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等行为,启动责任倒查机制,严肃追究企业实际控制人的责任。
二、严格落实政府监管责任
第十一条 党政齐抓、一岗双责。各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第一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和煤炭工业经济的各级政府副职逐步进入班子。采煤县(市、区)必须按省规定配备安全专职助理,县(市、区)煤炭局长必须懂专业、业务强,任命须征求市煤炭局的意见。
第十二条 健全机构、完善制度。市、县煤炭主管部门要成立煤矿“一通三防”、防治水、机电、劳动用工、“五人小组”等管理机构,并制定完善各项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建立煤矿安全联合协调机制。市、县两级要建立由行政主要负责人牵头,煤炭、监察、公安、法院、检-察-院、组织、煤监、国土、安监、供电等部门参与的联合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煤炭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
第十四条 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市、县两级财政要按照不低于上年度一般预算收入1%的比例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本年度安全监管能力、装备和信息化建设及应急救援和演练等支出。
第十五条 建立煤矿专家会诊制度。各县(市、区)要聘请煤矿安全专家每季度对辖区内煤矿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会诊。会诊意见必须报市煤炭局备案。
第十六条 强化“五人小组”管理。“五人小组”成员要按规定招聘,纳入全额事业编制,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煤矿监管人员的平均工资的两倍。要制定严格的管理考核奖惩制度,对重大隐患、非法违法生产行为瞒报、不报的,一经发现,一律辞退,造成事故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建立矿井特派员制度。从煤炭院校毕业生中招聘优秀毕业生派驻各煤炭企业,实行统一招聘,由市煤炭局统一管理,经费由财政负担,主要负责对所驻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提出合理化建议,向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及时准确报告企业安全生产情况。实行每日报告制度、定期轮岗交流制度、不定期交叉检查制度、特殊情况越级报告制度、不称职辞退制度、综合考核制度,建设一支忠诚的基层煤矿安全监管队伍。
第十八条 建立安全生产事前问责、过错追究制度。只要存在安全生产过错行为,无论是否发生事故,都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安全生产工作不称职的启动干部召退回程序;对本地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或非法违法生产视而不见、置若罔闻、听之任之等不作为的,予以停职、免职、撤职;对乱作为、失职、渎职的,依法从重追究责任。
三、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
第十九条 严格煤矿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界定。
(一)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属于非法生产:1、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矿长未取得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擅自从事生产的煤矿;2、未取得开工报告擅自开工建设的;3、不在批准采掘区域内组织生产的;4、利用措施井组织生产的;5、不按施工顺序进行建设。
(二)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属于违法生产:1、取得有关证照,但在生产或建设中违反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规程的;2、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执法指令,进行生产或建设的;3、未经复工复产验收批复,进行生产和建设的。
第二十条 煤矿非法生产和建设,一经发现,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1-5倍的处罚,不足200万元的按200万元处罚,并停产整顿直至关闭;对由此造成事故的,将依法关闭矿井,严肃追究实际控制人及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煤矿违规违法生产,一经发现,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处以50-200万元罚款,并责令停产整顿。有下列情形的加重处罚:1、瓦斯超限作业的;2、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3、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4、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5、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第二十二条 建立煤矿安全包保责任制。县级领导要对辖区内地方监管煤矿实行安全责任挂牌包保,督促煤矿企业依法依规生产建设,落实国家、省、市有关煤矿安全生产规定,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建设,严防煤矿事故发生。
四、强化责任意识、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
第二十三条 各级煤矿监管监察部门要经常深入井下一线查隐患、堵漏洞,现场解决生产建设存在的问题。检查工作必须做到每矿必到、每井必下,检查工作要不留盲区、不留死角。重大隐患必须挂牌督办、跟踪落实。
第二十四条 市煤炭局局长每月下井不少于两次,包片副局长每月下井不少于三次;县(市、区)分管领导每月下井不少于两次,县(市、区)长煤炭助理每月下井不少于三次;县(市、区)煤炭局局长每月下井不少于三次,副局长每月下井不少于六次,在煤矿生产建设的重要节点和时段,必须及时下井,查明掌握情况;“五人小组”要对监管的所有矿井进行全天候监管,全面掌握矿井安全、生产、建设和运行状况,并建立工作日志。
第二十五条 创新煤矿安全检查方式。采取动态与静态检查相结合的方法对煤矿进行检查,对重点矿井、重点区域各级煤矿监察监管部门每月突查、夜查不得少于一次。
第二十六条 严格执行矿级领导下井带班制度。带班领导与班组工人同时下井、升井,及时发现并解决现场管理运行中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建设矿井实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领导“双带班”制度。
五、建立超前防范预警机制
第二十七条 对存在《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的十五种76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或重大“三违”行为的,比照事故严肃处理。
第二十八条 煤矿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发现险情时,有权在第一时间下达停产、停工、撤人命令,先撤人、后处置,及时制定上报抢险、救援措施。因撤离、处置不当导致伤亡事故的,要从重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建立重大隐患和非法违法生产行为举报制度。鼓励广大群众和社会舆-论对煤矿安全隐患和非法违法生产行为进行监督举报。
第三十条 企业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每班班前会要认真研究分析作业地点可能出现的安全风险,制定预防措施,并登记备案;每月进行一次安全风险分析,加强现场危险源的排查处置,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每季度进行一次重大危险源评估,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要在排查监控的同时,报市、县煤炭主管部门备案。
六、实行更加严格的考核
第三十一条 建立隐患排查治理考核机制。各级监管部门要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量化考核,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对重大事故隐患未及时发现或挂牌督办的隐患得不到及时整改销号的,要进行责任倒查,严肃处理。
第三十二条 严格落实安全目标考核。对各县(市、区)实现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并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加大较大以上事故的考核权重,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考核。凡一年以内,在同一县域范围内,发生两次较大事故的,比照省政府对市政府按重大事故处理的规定,再加重一级处理;对重点产煤县(市、区)连续两年实现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县(市、区)和部门有关人员予以表彰奖励;对连续三年无事故的县(市、区)负责人、分管领导和煤炭局局长予以重奖、重用或提拔。
举报煤矿举报篇五
一、目标任务
(一)坚决依法关闭和停止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产业政策、违法勘查开发的开采矿山和勘查项目。以及不具备安生生产条件、严重污染环境、破坏浪费资源的开采矿山。
(二)淘汰开采规模小、资源利用率低、开采技术和装备水平落后、环保设施薄弱的开采矿山。
(三)对布局不合理的勘查项目和开发矿山实施重组兼并。通过推进资源开发整合。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安全生产水平进一步提高,矿区生态环境明显改善,实现矿业的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进一步推进整合与产业结构调整相结合。结合国家产业规划、政策和行业条件。鼓励上下游企业联合重组,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提高产业集中度,延长产业链,提高附加值,增强产业竞争力。
(二)坚持资源效益与环境效益、安全生产相统一。综合考虑各种效益。
(四)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以规划为依据。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依法推进整合工作。
三、整合范围
(一)整合矿种。建筑石料、建筑用石英砂以及其他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影响的矿种。
(二)采矿权整合范围。影响大矿统一规划开采的小矿。开发秩序混乱、矛盾突出、纠纷不断的矿区;开采主体众多、存在安全隐患的矿区;位于地质环境脆弱区范围内的矿区;矿区内布局不合理、矿权设置不符合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的矿山;已完成名义上的整合,实质上未整合的矿山;采选加工脱节、挖矿卖矿的水泥灰岩等工业原料类矿山;开采方法和技术装备落后,资源利用水平低的矿山;生产规模长期达不到设计要求,管理水平低、存在安全隐患,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较差的矿山。
(三)整合的重点矿区。影响大矿统一规划开采的小矿。小矿密集区,位于地质环境脆弱区范围内的矿区。市整合的重点矿区为:赤马港办事处夏陇村莲花塘石灰岩矿区。
四、工作安排
(一)制订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市国土资源局按本通知的要求。对需进行整合的开采矿区逐一登记造册,确定整合范围,编制矿区整合实施方案。其中:采矿区整合实施方案编制完成,按规定报咸宁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整合方案实施相关部门根据本通知和审查批准的矿区整合实施方案。市政府将对列入整合矿山下达停产指令,并通知相关职能部门暂扣有关证照,确定整合后的勘查开发主体。确定的整合主体按照有关规定重新申办采矿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照。整合后的矿山未经验收合格,重新换发(变更)其它相关证照后,不得组织生产。整合工作实施中,市政府对确定关闭开采矿山,按要求实施关闭,相关部门注销有关证(照)
(三)整合工作检查验收市矿产资源整合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对全市整合工作进行初步验收。迎接省、咸宁市矿产资源整合工作领导小组检查验收。
(四)年起。均可按程序进行资源整合。
五、具体要求
(一)严格确定整合关闭开采矿山。将位于禁采区、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不符合环保要求和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开采矿山列入整合关闭名单。并通知相关部门注销有关证(照)
(二)规范证照办理程序。整合主体确定后。整合后符合采矿许可证颁证条件的依法申办采矿许可证。整合主体取得新颁发的采矿许可证和相关证照后,才能组织生产。
(三)规范整合行为。各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不得实施假整合。整合后的矿区内严禁出现非法挂靠等现象,不得借整合之名逃避关闭,被关闭的矿山,不得纳入矿产资源整合范围。
(四)健全完善制度。加快完成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建立矿产资源分类管理制度,以及加强矿山环境保护和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管理制度,促进矿业的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
六、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的.系统工程。成立市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领导。
挂靠市国土资源局,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办公室。整合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负责,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相互协调,积极配合,强化指导和督促检查,及时调查研究解决整合工作中存在困难和问题。
(二)依法扎实推进整合工作。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时间进度要求完成整合实施方案的编制和初审。对已列入整合范围的矿山。要按照有关规定尽快关闭到位,有关部门要及时注销相关证照;对无故拖延整合的采矿权人,要督促其限期开展整合,否则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相关证照的延续、变更手续;要严防被列入整合的采矿权人弄虚作假,整合工作搞形式、走过场,一经发现要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由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并函告有关部门吊(注)销相关证照;对借整合名义实施开发建设或非法生产的矿山企业,提请安监部门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函告有关部门吊(注)销相关证照。
(三)建立责任机制。市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督促检查。简化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加快审批办理有关证照。
国土部门负责对整合区域内的资源和矿业权设置情况进行调查摸底。组织编制采矿区资源整合实施方案并依法划定矿区范围、办理采矿许可证。
环保部门负责对整合后矿山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进行审批。对严重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的矿山提请市政府予以关闭。
工商部门负责对整合后矿山企业依法办理企业名称核准和设立(变更)登记手续。
安监部门负责督促对整合后矿山开展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并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提请市政府予以关闭,并函告有关部门及时依法吊销相关证照。
xxx门负责加强整合矿山爆炸物品管理工作。对整合工作中确定关闭的矿山,依法吊销其《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并对遗留的爆炸物品妥善处置;对整合工作中因开展生产系统改造需要使用爆炸物品的公安机关凭国土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及安监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进行审批;严肃查处非法买卖、持有爆炸物品行为。
供电部门负责整合矿山的用电监管。严禁向违法生产矿山供电和转供电。
xxx门依法对行政监察对象在矿产资源整合工作中履行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依法依纪查处矿产资源整合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对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加强宣传引导。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多渠道、多方式宣传正面典型,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发挥典型示范引导作用。
举报煤矿举报篇六
第一部分 “三违”的概念和分类
一、“三违”的概念
“三违”是指在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二、 “三违”的界定标准
严重“三违”: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可能导致重伤、死亡、重大非人身事故或可能造成重大损失和危害行为,主要依据是集团公司相关文件规定。
较严重“三违”:介于严重“三违”与一般“三违”之间,虽不属于20条红线,但“三违”情节较为严重,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可能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行为。
一般“三违”: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可能造成轻伤事故和一般非人身事故或可能造成一定损失和危害的行为。
第二部分 “三违”的界定
一、 严重“三违”和较严重“三违”界定
略(见丁煤字〔2012〕1号文)
二、 给予待岗一个月处理的“三违”界定
(一)放炮管理
1、炮掘工作面打底部炮眼不进行“手指口述”安全确认的责任人;炮掘工作面装药时,下部二排眼没按规定装彩带的责任人。
举报煤矿举报篇七
123县城建综合执法局:
我叫123,东村上洼4排18号住户。
一、举报事实:
张玉珍违反城建规定,在没有城建审批手续的情况下,私自建设三层房屋的违法行为,严重影响邻居的采光。
二、事实详情:
我家于2002年在东村上洼4排18号(县城明觉路国土资源局对面5排东)建二层住宅房,一直居住至今。2014年4月25号张玉珍在没有城建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开始在我房屋的正前方私自建设房屋,经向其妻子了解,准备盖三层房屋,盖成后将严重影响到我们后面的采光,截止4月29号已修建好1米5高的地基,张玉珍的行为实属侵权行为。我相信县城建综合执法局一定会维护法律尊严,履行职责、主持正义,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免受非法侵害。
为此,我请求县城建综合执法局阻止张玉珍正在修的且没有城建审批手续的三层违建,制止张玉珍的侵权违法行为,使我的采光权不受侵犯。
举报人:123
2014年4月29日
【本文地址:http://www.xuefen.com.cn/zuowen/228032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