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警大队破案简报优质(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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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警大队破案简报优质(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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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侦查大队简报刑侦大队召开工作部署会篇一

1刑事案件:是司法机关和法律授予侦查权的机关或部门,对于控告、检举、自首的材料,根据管辖范围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而决定立案侦查或审理的犯罪事件。

2刑事案件侦查:又称案件侦查、侦查破案,指公安机关和其他有侦查权的机关,对刑事案件依法履行立案手续,综合运用侦查措施和策略以及刑事技术手段,收集证据,查明案情,揭露证实犯罪和缉获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诉讼活动。

3专案侦查是刑事侦查工作的中心和重点,侦查部门应将专案侦查工作摆在各项工作的首位。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权对刑事案件进行侦查的机关是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铁路、交通、民航、林业公安机关、海关缉私部门和军队、监狱等单位。 6 案件的来源: a 、公民扭送、报案、控告和举报 b 、犯罪嫌疑人自首、检举和揭发 c 、公安机关发现 d 、其他国家机关移送 7《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是一种十分重要的法律文书,其内容包括报案人和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报案方式、发案时间、发案地点、简要案情、领导批示、处理结果等项目。

否追究刑事责任,并决定是否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理的诉讼活动。

12破案:是指侦查部门对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在侦查已经成熟的情况下将已查明的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以便查清其全部罪行,对其作出相应处理的行动过程。

14侦查终结:是指公安机关对于立案侦查的案件,经过一系列的侦查活动,认为案件事实已经查清,从而不再继续侦查,依法作出处理的一种诉讼活动。

15侦查终结的结果有两种情形:撤销案件、移送起诉

16撤销案件的种类:没有犯罪事实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19杀人案件: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犯罪事实。

20杀人案件的类型:(一)根据杀人动机来分 a 、财杀案件 ( 1 )抢劫杀人案件 ( 2 )盗窃杀人案件 ( 3 )谋财害命杀人案件 b 、仇杀案件 ( 1 )私仇报复杀人案件 ( 2 )报复社会杀人案件 c 、情杀案件 ( 1 )强奸杀人案件 ( 2 )奸情杀人案件 ( 3 )婚姻、恋爱纠纷杀人案件 ( 4 )性变-态杀人案件 d 、遗弃杀人案件 e 、迷信杀人案件 f 、寻衅殴斗杀人案件 (二)根据死者身份是否清楚来分 a 、知名尸体杀人案件 b 、未知名尸体杀人案件 c 、无尸体杀人案件 21确保人质安全是公安机关的性质和任务所决定的。 22抢劫: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产的犯罪事件。

汽车抢劫、色情勾引抢劫等

24抢劫案件的特点: a 、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一般有正面接触过程 b 、有赃可查 c 、抢劫之前大多有预谋准备活动 d 、结伙作案居多,作案手法带有习惯性并且连续作案 e 、抢劫案件现场一般有痕迹和其他物证可寻。

25盗窃案件: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密码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产的犯罪事件。

27黑-社-会性质犯罪案件:是指以作案人谋取经济利益为基本目标,按照一定组织形态而纠集起来的犯罪群体,以分工合作的方式有计划地实施犯罪所形成的犯罪事件。

刑事侦查大队简报刑侦大队召开工作部署会篇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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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刑事侦查行为(以下简称侦查行为)的内涵是指公安机关在刑事案件立案后,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采取的强制措施。根据法律规定,公安侦查行为的种类有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鉴定,通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等。同时,因扣押派生出来的查封、冻结、追缴行为,因拘传派生出来的传唤行为,因监视居住派生出来的暂扣证件行为等,也属法律规定的侦查行为。此外还应包括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经常采取的窃听、通讯监听、邮检等不由刑事诉讼法规范的秘密侦查措施。侦查机关不仅拥有如此多的侦查权,且在行使这些权力时拥有相当大程度的自由裁量权。而相对来说,我国对侦查行为的监督和控制就显得很薄弱。笔者认为只有对侦查行为进行司法监督,才能更有效的保障公安机关依法办案、保护被侦查人的合法权益。下面笔者就侦查权的性质、将侦查行为列入人民法院司法审查范围的必要性谈谈自己的一孔之见。

侦查行为具有行政属性不具有司法属性

对于侦查权的性质,我国传统上是将其与检察权、审判权并称为“司法权力”,与此相对应,我国《刑法》第94条将负责侦查的人员确立为“司法工作人员”。近年来,由于一系列现实问题的出现,促使学界对这一传统观点的合理性提出质疑,笔者也认为将侦查权归结为司法属性不恰当,将其归结为行政属性更适宜。

所谓司法,是由特定主体通过适用和宣布法律对具体的争讼进行裁决的国家行为。一般来说司法具有以下四个特点:第一,具有被动性。众所周知,司法活动实行的是“不告不理”原则,它是由适格主体依法启动程序,司法机关不能主动进行。而对犯罪的侦查,是公安机关对于怀疑已经发生或正在发生的犯罪事实依职权积极主动地进行的调查或采取的强制措施。第二,具有中立性。司法活动简而言之就是司法主体居中裁判,而侦查活动中侦查人员直接与犯罪嫌疑人周旋、较量,不具有中立者的地位。第三,具有独立性。在司法过程中,司法权的主体居于独立的地位他们只忠实于事实,忠实于法律,不受制于系统内外任何来源的权力。侦查机关则不具有这种特性,他们在追究事实真相的过程中是组织严密的集体,必须遵从一体化的上命下从的模式。第四,具有终结性。是指相对于行政而言,法治国家中一切因适用法律而引起的纠纷以司法为最终解决途径。侦查机关显然不具有这种终结性的权力,侦查活动在整个案件处理过程中属于前期准备阶段,对于公民的法律责任并不能裁决。

而侦查行为是以查明犯罪事实、查获犯罪嫌疑人、揭露犯罪、证实犯罪为目的的行为,其从主体、目的、结构、手段上都具有行政特征。(1)从主体上说,我国实施侦查行为的公安机关(拥有刑事侦查权的不止是公安机关,本文仅就公安机关而言)属于行政机关,这是毫无疑问的,并不因为其承担侦查任务而染上司法的色彩。(2)侦查的目的,简单地说就是揭露犯罪、证实犯罪,这一目的必然决定的在侦查中适宜作用行政权。侦查的本义就是警察利用国家权力诘问事实真相,查明犯罪嫌疑人,为刑罚权的正确运用打好基础,侦查过程实际上体现了行政权的运用。(3)从结构上说,侦查行为不存在司法所要求的双方主体,即不存民主相对抗,利益相矛盾的双方以及从中立者的地位对纠纷事实作出处理的裁判者,却与其他种类的行政行为的结构没有区别:侦查的主体是警察,侦查的意图是查清犯罪事实,侦查的客观表现是实施了某些行为或采取了某些措施,侦查产生的法律效果是使被侦查人的权利、义务受到影响。(4)从手段上说,侦查强调效率而体现行政的风格。效率原则是贯穿于行政过程始终的,可以说,行政不讲效率,也就失去了其作用。司法虽然也讲效率,但更多的却是遵循严格而健全的程序,包括提起诉讼、审理、判决和执行等,并对各个环节规定了具体的保障制度,因此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及时间的投入。如果在侦查中赋予太多的司法因素,如将听证规定为必经程序、甚至规定可以裁判等,那必然会影响速度,还会导致国家机关职权的混乱。因此在侦查过程中为了查清犯罪事实,为整个刑事程序打好基础,必须采取体现效率的行政模式,才能适应与纷繁复杂的刑事犯罪作斗争的需要。

纵上所述,侦查行为具有行政性,不具有司法属性,也就是说其具备了人民法院对其进行司法审查的前提条件。

对公安侦查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必要性

对侦查行为的监督在我国主要表现为检察机关的监督、来自公安系统内部的监督以及律师参与侦查活动进行监督这三种方式。因基于“侦查要属于刑事司法权力”这样一种传统观点,国家立法把刑事侦查活动排除于行政诉讼范围之外。

检察机关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其对侦查活动的监督一般采取事后审查的方式:审查公安机关该立案的有无立案、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捕和起诉的证据是否充分、审查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无违法情况及审查已经侦查终结的案件等等。对于侦查机关采取的强制措施,除了逮捕以外的大量涉及到公民人身、财产或者隐私的专门调查工作或强制性侦查措施的实施,都不需要经过检察机关的批准,侦查机关具有完全的自由裁量权。

立法对侦查行为规定的公安内部存在的制约机制,就是侦查人员在实施强制措施之前,必须取得侦查机构负责人的授权或者批准,并由后者签发有关的许可令状,同时,侦查机构采取的其他强制性措施,如搜查人身、住所,扣押文件、物品或邮件,进行电话或其他方式的监听,查询和冻结,以及对公民进行通缉等,也须由侦查机构负责人经审查后予以授权并发布令状。

律师参与侦查活动,通过对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从一定意义上说对侦查权的行使起到了监督作用。

在这里笔者不想强调,检察院的监督范围太窄,且对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因缺乏有效的制裁措施而监督不力,也不想强调公安机关的内部制约效果不甚令人满意,而是想说,这种所谓的“法律监督”和“内部制约”具有不可克服的缺陷。因为作为侦查机构,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往往是作为一个整体开展侦查活动的。检察机关尽管名义上属于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却事实上担负着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的职责,在诉讼目标和诉讼角色方面与侦查机构总体是一致的。侦查机构负责人无论是公安局长还是检察院检察长,都属于侦查活动的领导者和指挥者,与案件侦查活动及其结果存在直接利害关系,因此检察机关的监督不足以发挥根本上的作用。司法实践中屡禁不止的刑讯逼供、非法羁押、超期羁押、非法搜查、任意扣押和窃听等现象,很多都是在侦查机构负责人授权同意下出现的,也很多都是在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下发生的。这显然表明,只靠检察机关进行的法律监督或者侦查机构的内部制约,侦查活动将很难受到有效的司法控制。而对律师来说,他们对侦查活动的参与范围极为有限,只是在侦查阶段对犯罪嫌疑人提供一定的法律帮助而已,其参与侦查活动的范围受到法律、司法解释以及各种不成文惯例的严格限制,故律师对侦查机构权力的制约更是极其微弱。因此笔者认为由不负有侦查职责的具有超然、中立地位的司法机构对侦查行为进行司法监督,才会起到积极有效的作用。也就是说有必要将侦查行为列入人民法院受案范围,规定对于侦查过程中国家行政权力对个人造成的一切损害,公民均可以寻求司法救济,真正实现司法权的最后屏障功能。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长远实践来看,如不赋予侦查行为可诉性,很可能失掉司法权对行政权的普遍约束,使整个社会面对失控的警察权力而束手无策。

也许有人认为,即使侦查行为具有行政属性,也没必要通过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对其进行监督。因为如果侦查行为侵害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害人可以要求国家赔偿。但是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了行政先行的原则,赔偿程序复杂、冗长,加之对赔偿义务机关的信任不够,很少有人选择这样的救济渠道。况且,从一定意义上说,没有诉讼就没有“权利”,一切行政“权力”都应接受司法监督。因此,只有将侦查活动列入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才能使受害人权益真正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如此,公安机关不会以其违法行为系“刑事侦查行为”为由而逃避法院对其进行司法审查,司法实践中也不会因公安机关的违法行为是“刑事侦查行为还是具体行政行为”而争论不休。当然也许又有人认为这样会存在法院干涉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之嫌,影响公安机关对刑事犯罪的打击力度。这个担心也是多余的。法院受理侦查行为相对人的起诉后,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的原则,侦查行为可不要求停止。法院通过答辩、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程序的审理后,确认侦查行为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即判决维持该具体行政行为;如确认侦查行为程序违法、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滥用职权或超越职权等,法院要么依法判决撤销该行为、要么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如行为对原告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还可判决公安机关作出相应赔偿。这样既保护了被侦查人的合法权益,又保障公安机关依法进行侦查活动,维护了警察权威。

纵观西方各国,均建立了“司法授权”机制。即负责侦查的警察尽管有权实施具体的侦查行为,但对那些涉及限制或者剥夺公民个人自由、财产、隐私等权益的强制性侦查措施,不具有最终的决定权,要向法官提出申请,须取得法官的审查和授权,由法官依法发布许可令状方采取。同时还规定被侦查人对羁押这种最严厉强制措施的合法性,可随时提请法院进行事后的司法救济。可见西方国家基本上都抛弃了那种将侦查行为视为国家对公民个人进行单方面追诉的观念,大体上都能够按照“诉讼”的形态构建侦查程序,将国家追究公民刑事责任的活动纳入“诉讼”的运行轨道。因此我国将侦查行为列入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势在必行,此种监督方式,在我国对侦查行为监督初期采取,符合我国的国情。当然随着社会的发展,公民法律意识的进一步增强,法官素质的进一步提高,我国借鉴西方国家的做法,同时建立“司法授权”机制也未偿不可,这对侦查行为相对人权益的保护更合理、更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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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侦查大队简报刑侦大队召开工作部署会篇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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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侦查大队简报刑侦大队召开工作部署会篇四

一、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加强政治学习,严于律己,不断提高自身政治素质。

一年来,我坚持学习与理解马列主义、_思想和_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以******“三个代表”理论为指导,运用于工作实践,落实到刑侦改革、队伍建设、侦查破案等各项工作中去。通过学习_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决定》和全国、全盛全市公安、刑侦会议精神,结合贯彻执行_“五条禁令”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政法队伍党风廉政建设若干规定》活动的深入开展,我坚持一手抓队伍管理,一手抓案件侦破,根据队伍人员思想状况及特点,不断调整工作思路,改进工作方法,努力提高自己的管理水平,推进队伍规范化建设。我坚持以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为己任,以人民群众满意为工作的目标,把自己定位在为人民服务、为刑侦大队工作服务、为干警服务的位置上,为推动队伍工作向前发展,为增强队伍战斗力而进行不懈努力及工作尝试。

在工作中,本人认真学习领会党在新时期的建设目标及各项方针政策,与_保持一致,服从上级公安机关和分局党委的领导,维护团结,坚持党的原则,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政治理论水平有了一定提高,平时注意严格用党纪、政纪约束自己,做到廉洁自律。

为适应新的社会治安形势的需要,保证全年刑侦工作良性开展,针对刑事犯罪的新情况、新特点,我服从安排,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刑侦工作的新思路、新格局,加强对分管中队工作的领导、指挥与协调,促成中队形成合力,保证刑侦工作科学、有序、合理运行,为提高斗争水平和质量尽心尽力、尽职尽责,为完成全年工作任务及量化指标取得坚定的保障。

2004年我以对工作高度负责的态度以及自己在工作实践中的理解与心得,认真对待,配合大队支部分析研究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力求周密安排,狠抓落实,通过与同志们的共同努力,较好完成年度工作任务指标。

工作中我明确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加强调控,追求最佳效果,在持续开展的各专项行动中,领导动员分管中队民警以坚定的信心、高昂的斗志、有力的措施投入战斗,引导同志们不断改进战术策略,探索传统侦查模式向新的侦查模式的转变,不断提高侦察破案效能。

三、向素质要警力,思想建设、业务建设齐抓共管。

今年1至4月我任刑侦大队副大队长,根据大队工作分工,我分管刑侦二中队和三中队工作。本着对中队管理工作的认识,我配合、指导分管中队的中队长、指导员建立、健全了中队政治、业务学习机制,结合日常工作努力提高全员的政治、业务素质,以适应新时期工作的需要。为实现有效的管理,我本着与中队领导、刑警共同学习、共同提高的心态。摆正位置,工作中不居高临下,不盛气凌人,平等待人,发挥同志们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坚持从优待警,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努力做好协调工作。一年来,分管中队能较好完成各项工作任务,队伍管理未出现违法违纪问题,队伍建设和侦察破案均名列大队前矛。

5月以后,我转任大队副教导员,负责大队政治思想和队伍建设工作,并分管综合科、情报信息中队、案件审理中队和刑侦二中队。此时,大队刚发生二起民警因违法违纪被查处案件,队伍形象受到破坏,民警情绪低落,队伍士气萎靡不振。我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分析当前队伍存在的主要问题,抓住症结,提出了加强队伍建设、以规范化建设为着力点、建立长效工作机制的目标,下大力气进行整治,狠抓制度的落实,克服队伍管理的随意性,取得良好成效,队伍面貌得到较大改观。

刑事侦查大队简报刑侦大队召开工作部署会篇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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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侦查在公安工作中的作用》刑事侦查工作,是指公安机关依法采用专门调查方法和强制性措施,揭露、打击和防范刑事犯罪的一项专门工作。刑事侦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侦破刑事案件,阻止和打击国际 hyperlink "/view/" \t "_blank" 恐怖活动和国外、境外犯罪组织、犯罪分子以及黑社会组织的渗透活动;预防、制止和减少刑事犯罪的发生;及时发现犯罪、揭露犯罪、证实犯罪、打击犯罪,以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关于侦查,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1款规定: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侦查是刑事诉讼的一个基本的、独立的诉讼阶段,是公诉案件的必经程序。公诉案件只有经过侦查,才能决定是否进行起诉和审判。因此,刑事诉讼法第89条规定,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侦查的目的是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同时侦查也是一种调查,但它既不同于行政调查和一般的社会调查,也不同于其他诉讼调查,如人民法院在办案过程中的调查等。它是刑事案件立案后,由侦查机关进行的旨在查明案情、查获犯罪嫌疑人并收集各种证据,确定对犯罪嫌疑人是否起诉的准备活动。刑事侦查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进行刑事诉讼的第一道“工序”。虽然刑事诉讼活动是从立案开始的,但是全面收集证据,揭露和证实犯罪等实质性活动却是从侦查阶段才开始的,所以它是诉讼阶段活动的基础。同时是预防犯罪的重要措施,有助于促进 hyperlink "/view/" \t "_blank"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公安工作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据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及公安法规保卫国家安全与社会治安秩序的专门工作。公安工作是由多种分工、多个层次联结而成的一个工作系统,形成有机联系的整体主要包括:公安领导工作、公安秘书工作、公安指挥工作、公安政治工作、公安专业工作。其中公安专业工作主要包括: hyperlink "/view/" \t "_blank" 刑事执行工作、治安行政管理工作、保卫工作、警卫工作。刑事执行工作中的刑事侦查工作,是指公安机关依法采用专门调查方法和强制性措施,揭露、打击和防范刑事犯罪的一项专门工作。刑事侦查工作是公安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刑事侦查部门是打击刑事犯罪的专职部门。《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侦查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处于首要环节,侦查与起诉、审判阶段并列,是独立的诉讼阶段,刑事诉讼中起诉犯罪嫌疑人的主要证据都来源于侦查。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分别由公安、检察、法院三个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不能超越职责或者互相代替。法律规定,刑事侦查人员负有查明案件类别和性质、决定何时进入刑事诉讼阶段、收集证据材料、抓获或控制犯罪嫌疑人、追缴赃款赃物、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障证人、被害人安全、决定案件是否移交检察机关、预防犯罪等职责。具体有:立案权,调查询问权,刑事鉴定申请权,刑事鉴定权,执行刑事强制措施权,讯问犯罪嫌疑人权,现场勘验、检查权,执行搜查权,执行扣押物品权,执行通缉权,组织辨认权,执行技术侦察权,决定移交案件权,中止侦查活动建议权,撤销案件建议权,合法使用警械、武器权,侦查实验权等侦查权。目前,全国刑警总数近15万人,分属于公安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地、市、州公安局,县、市、区、旗公安局4级公安机关。在公安部设有刑事侦查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设有刑侦(警)总队;在地、市、州公安局设有刑侦支队;在各县、市、区、旗公安局设有刑侦大队。此外,还有一级派出机构,就是县、市、区、旗刑侦大队向辖区内派驻若干个责任区刑警队。责任区刑警队是公安机关最底层的实战单位。上级刑侦部门对下级刑侦部门在业务工作上负有指挥、指导、协调的职责。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分工管辖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民财产权利等114种刑事案件,主要职责是:掌握刑事犯罪动态,收集、通报、交流刑事犯罪情报,研究制定预防、打击对策;组织、指导和监督地方公安机关打击刑事犯罪的侦查办案工作;承办上级交办案件;制定刑事技术、刑侦信息工作的发展规划,组织刑事技术、刑侦信息技术推广应用,为重大疑难刑事案件提供技术和信息支援。终上所述,刑事侦查在公安工作中举足轻重,作为一名法学侦查专业学生,应该笃实好学,勤学苦练!作为一名21世纪的大学人才,更应该学以致用,为我茫茫中华,奉献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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