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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纠纷调解方法篇一
工作情况报告
9月18日,县综治办组织县司法局、卫生局等一行6人到天长市考察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天长市政法委、司法、卫生、公安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了座谈会。通过听取汇报、现场观摩、查阅档案资料(卷宗)、提问等形式,对医患纠纷调委会设立方式、筹备情况、化解专业性矛盾纠纷方面发挥的作用有了进一步了解。现将考察情况报告如下:
一、领导重视
根据上级要求,天长市政法委及时组织召开卫生、公安、司法、保险等部门参加的“医患纠纷调解”联动工作座谈会,并通过调研、走访、外出考察等方式,创新、丰富了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新模式。天长市人民政府于5月16日及时出台了《天长市医患纠纷调解工作实施意见》,5月18日市人民调解委员会批准设立了医患纠纷专业调解机构。
二、调解机构
(一)、机构名称:天长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二)、机构及人员:该机构为天长市人民调解委员会下设机构。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市司法、卫生、公安等部门分管领导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医学、法学方面专业人士、专职调解员组成,一般9-11人,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
(三)、办公地点:有独立、固定的办公场所,应交通便利、方便群众。
(四)、专项办公经费:司法局对需要的办公用房、购置办公设备,人员工作补贴和日常的办公经费等根据工作实际进行测算,报市政府批准,纳入市财政预算。(去年专项经费为20万元)。
(五)、程序运行机制:
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市人民调解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依法受理和调解本辖区医患纠纷。
司法局对医患纠纷调解的工作制度、工作业务进行指导,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组织业务培训和交流,及时研究和答复调解中遇到的问题。
卫生局积极协助司法局共同组织指导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建立调解工作医学专家组和调解联络员队伍,指导医疗机构参与医疗责任保险,强化纠纷防范意识,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公安局要维持好现场秩序,以防矛盾进一步激化,为调解工作的开展创造良好环境。
卫生、公安、司法、保险行业协会应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及时通报医患纠纷调解,发现问题及时沟通、协商解决。
三、工作成效
截止今年9月份,自天长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成立以来,共调解医患纠纷44件,调解成功率百分之百。为医患双方挽回经济损失700余万元。
四、工作建议
在现有法律制度下,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这个相对独立、公正的第三方介入医疗纠纷处理,无疑是目前非诉讼解决医疗纠纷的最好方式,天长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人民群众普遍欢迎,该调委会办实事、办成事,减少了因医患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上访事件,还节约了纠纷解决的社会成本,对维护社会稳定,创新社会管理具有重要的作用。
建议:在全椒县设立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附:天长市《关于印发医患纠纷调解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2年9月25日
医患纠纷调解方法篇二
1.依法分配举证责任释法答疑化解纠纷(南京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2.异地转岗引发群体性劳资纠纷 调委会倾心调解化解涉疫矛盾(南京市江宁区汤山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
3.谢某等与某农药店生产经营纠纷调解案(江阴市月城镇人民调解委员会)
4.高某与孟某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案(无锡市新吴区人民调解委员会)
5.徐州市泉山区厉某某与李某消费纠纷调解案(徐州市公调对接人民调解委员会驻狮子山派出所调解工作室)
6.常州市金坛区刘某与张某某离婚析产纠纷(常州市金坛区薛埠镇人民调解委员会)
7.张家港市某口罩厂与某高分子材料制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调解案(张家港市锦丰镇人民调解委员会)
8.顾某某与相城区某小学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案(苏州市相城区北桥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
辆汽车污损赔偿价格争议纠纷(南通市价格争议纠纷非诉讼服务分中心)
10.多元接力,为村民讨回土地租金(启东市非诉讼服务分中心)
11.山亭区张某某与寿县戈某某著作侵权纠纷调解案(南通市通州区川姜镇人民调解委员会)
医患纠纷调解方法篇三
医患纠纷调解协议书
甲方当事人(医方,以下简称甲方):医疗机构名称:、地址:
;参加调解人员姓名:、职务。
乙方当事人(患方,以下简称乙方):姓名:,性别、年龄
岁、民族
。职业
。身份证号:,住址。
纠纷简要情况:
经调解,本着公正、公平、平等、自愿的原则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一次性补偿乙方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一次性了结纠纷。
二、乙方代理人承诺全权处理该纠纷,不再就此事提出其它诉讼请求和要求,若乙方为此提出其它请求及不法行为,一切责任及法律后果由乙方代理人承担。
三、此协议为终极调解,双方必须严格遵守执行,本协议违约金为
元,若乙方违反,须全额退还甲方补偿款及违约金共计:
元,并承担违约责任
协议履行的方式、地点、期限: 地点:
方式:
日期:
年 月 日
本协议一式四份,其中甲方二份、乙方一份、司法公证处/
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方 当事人(盖章)
当事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委托人(签名):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医患纠纷调解方法篇四
蚌医预处〔2012〕2号
市医患纠纷预防和处置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公室、各有关医疗机构、保险公司:
根据蚌埠市人民政府《蚌埠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蚌埠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医患纠纷预防和调处工作的意见》(蚌政办【2011】63号)和市医患纠纷预防和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蚌埠市医患纠纷调处理赔补充事项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医患纠纷应急处置工作,实现医患纠纷第三方调处机制的良性发展,结合我市医患纠纷处置工作实际,现就医患纠纷应急处置程序作如下规定,请各有关部门遵照执行。
一、应急处置组织领导
医疗纠纷发生后,医疗机构所在地县、区级人民政府(管委会)为维稳第一责任主体,承担医疗纠纷现场总指挥职能,并将现场处置情况、处置结果等及时向市医患纠纷预防与处置领导小组报告。市委、市政府领导参与医疗纠纷处置的,为第一总指挥。卫生、公安、司法、医疗机构、医调委、保险公司等部门以及患者所在地人民政府为次级责任主体,协调配合医疗纠纷现场处置工作。
发生停尸闹丧医患纠纷参与现场处置人员应为医疗机构所在地县、区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分管负责同志(或县区委、党工委分管同志),卫生主管部门主要或分管负责同志,市公安局分管负责同志,辖区公安分局主要负责同志,市医调委负责同志,医疗机构负责同志以及保险公司等有关人员。
二、前期处置程序
医疗纠纷发生后,4小时内完成如下工作:
1、医疗机构应积极作为,由分管副院长、医患纠纷承办科室负责人等主动邀请患方代表进行初步沟通,告知患方相关权利、义务及医患纠纷处理渠道等,尽可能达成处理意向;
2、医疗机构应及时报告所在地县、区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辖区xxx门、医调委等部门,不得隐瞒、缓报、谎报;
3、相关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医患纠纷报告后,有关人员应在2小时内赶到现场参与处置工作。
4、在xxx门、xxx门的见证下,立即复印、封存病历等资料、物品,病历复印件至少2份,医院和患方各一份;
5、医疗机构应组织院内专家对纠纷情况进行简要分析,并得出初步结论;
三、发生停尸闹丧医患纠纷综合处置
相关部门赶到医疗纠纷现场后6小时内应完成如下工作:
1、由医疗机构所在地县、区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分管负责同志(或县区委、党工委分管同志)主持召开协调会,初步确定综合处置方案,并上报市医患纠纷预防与处置领导小组。市委或政府领导参与医疗纠纷处置的,会议由市领导主持;
2、由辖区政府(管委会)有关人员主持进行医患双方第二次沟通,可指定卫生、公安、医调委、医疗机构等有关人员参与。再次告知患方权利与义务,纠纷处理各种渠道等,尽可能引导患方走纠纷调解渠道,平息事态。同时告知患方所采取的封门、堵路、拉横幅、烧纸、设灵堂、侵犯医务人员人身安全、破坏医疗机构物品等停尸闹丧行为是非法行为,应立即终止,1小时内自行拆除横幅、灵堂等,恢复正常医疗秩序;
3、xxx门制定强行处置预案;
4、医调委与患方进行独立沟通,积极引导患方进入纠纷调解程序。
四、尸体处置
尸体处置原则:按照《蚌埠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应当立即将尸体移放太平间及殡仪馆。
针对停尸闹丧行为尽可能让患方自行将尸体移放至规定地方。
经过多轮沟通患方仍然拒绝采取合法渠道处理医疗纠纷,坚持停尸闹丧行为的,现场处置第一责任主体报经市医患纠纷预防与处置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同意后,有权批准xxx门启动强行处置预案。市委或政府领导参与医疗纠纷处置的,由市委、市政府领导批准xxx门启动强行处置预案。
医疗机构安保部门应积极配合xxx门强行处置行动。强行处置时间由现场总指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原则上停尸时间不应超过24小时。
一般的闹医行为,强行处置时间原则上不应超过12小时。
五、善后处置相关事项
1、xxx门强行处置结束后,医院安保部门应积极维持医院正常医疗秩序;
2、医调委应积极介入,力争达成调处协议; 3、医疗机构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负责同志在各级各类医疗纠纷中,要敢于面对患方,积极主动沟通,院方与患方达成调处协议的,医调委应予以认可,并给予办理相关手续;
4、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公室应积极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包括调处前或调处协议达成后,力争快速高效。鉴定结果将作为理赔和医院责任追究的依据;
5、针对索赔金额在10万元以下患方拒绝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民事诉讼的医疗纠纷,可以由医调委委托市卫生局抽取相关专家(3-9人)组织病例讨论,讨论结果作为调处和理赔的初步依据;
6、保险部门应简化理赔手续,缩短理赔时限,调处协议一旦签订,保险公司于2日内支付应付金额的50%,余款7日内理赔完毕。医调委及相关医疗机构应积极配合保险公司办理有关理赔手续,保险公司应提供格式化材料,以提高调处、理赔效率;
7、就医疗意外或责任保险免赔额问题,按照如下规定执行:
医患纠纷实际赔付额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由医院支付,保险公司不予承担;
医疗意外纠纷保险公司理赔限额为6万元,5000元以上6万元(含6万)以下的理赔医疗机构不予承担(保险公司全额赔付),超出6万元部分由医疗机构支付;
医疗责任纠纷保险公司免赔额为5000元,理赔限额为20万元,即20万元(含20万)以下的赔偿额医疗机构承担5000元,其余由保险公司支付,20万元以上的赔付保险公司支付万元,超出万元部分由医疗机构支付。
8、保险期内发生与保险期内索陪问题。患者住院时间与出院(或死亡)时间均在保险期内,保险理赔时限为一年(自患者出院或死亡之日算起);患者住院时间和出院(死亡)时间,均不在保险期内,市医调委可以进行调处,调处金额由医疗机构自行承担,保险公司不予支付;患者住院时间和出院(死亡)时间分别处于保险生效期内和期外的,应对患者就诊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由医疗机构和保险公司协商解决。
六、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参与《蚌埠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蚌埠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试点的医疗机构,其他医疗机构可以参照执行。
蚌埠市医患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领导小组
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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