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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民事判决书查询网 最新民事判决书格式要求篇一
被执行人(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与乙方为纠纷一案,经法院号民事判决,判决生效后,双方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共同信守,决不反悔。
一、法院号民事判决判决:。现乙方一次性支付给甲方___元即案结事了,其他费用均由甲方负责,甲方完全同意,并自愿放弃不足部份。
二、上述款项在签订本协议书时当场付清,双方不得再为此事发生纠纷。
三、本协议书经双方签字确认从签定之日起生效。
四、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___人民法院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一份,内容相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乙方:
时间:时间:
最新民事判决书查询网 最新民事判决书格式要求篇二
申请执行人:
被申请执行人:
申请事项:请求恢复执行贵院(xxx)xxx号民事判决书。
申请理由:申请执行人xxx与被申请执行人xxx一案,经xxx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终结,并下达了(xxx)xxx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申请执行人xxx偿付申请执行人xxx,案件受理费xxx元由被申请执行人负担。[将判决内容写清楚即可]判决生效后,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律文书规定时间内未履行判决义务(已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申请你院强制执行。
此致
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自然人或法人):(自然人签名,单位盖章)
(若为单位加写法定代理人:)
最新民事判决书查询网 最新民事判决书格式要求篇三
申请人:刘xx,男,197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乡县夏馆镇葛条爬村许窑沟组。
被申请人:周xx,男,197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乡县城关镇诸阳大街52号附5号。
申请人因不服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年1月11日(20xx)南民一终字第801号民事判决,现依法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一、依法撤销内乡县人民法院(20xx)内法民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和和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南民一终字第801号民事判决,重新审理,公正判决。
二、驳回被申请人原诉讼请求。
三、依法判决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原一、二审判决事实不清,所采信的证据自相矛盾。
请注意原一、二审判决所认定的以下事件:
(一)xx年3月11日
刘xx向周xx出具收条一张:“收条,今收到周xx现金贰拾伍万元(250000元)。刘xx,xx年3月11日。”
(二)xx年7月至9月
原一审中,张玉香(周xx之妻)出庭证实:xx年7月至9月份多次找刘xx索要借款25万元;
(三)xx年9月12日
原二审中,周xx提交股份协议一份:“股份协议,今收到周xx现金叁拾伍万元,占豪门洗浴股份50%,刘xx占50%,投资30万元?刘xx,xx年9月12日。”
(四)xx年11月份
原一审中,刘天柱、尹建中到庭证实:其同原告周xx于xx年11月份到郑州问被告刘xx索要25万元借款。
从以上事件我们不难发现其中的矛盾和有违常理之处:如果认定第(一)项中,也即本案所争讼的25元为借款性质,那么第(二)项似乎也符合常理,但在第(一)、(二)项事件的背景下,又发生了第(三)项事件,也即在周xx在明知刘xx欠其25万元钱款,而且经其妻子张玉香多次索要未果的情况下,仍然向刘xx支付35万元,作为合伙出资。这些违背常理之处不得不让人怀疑上述事件的真实性。另外,再加上第(四)项事件,周xx于第(三)项事件之后继续向刘xx索要本案争讼25万元借款!
这四项事件之间相互矛盾,违背常理,实在难以自圆其说!基于此,我们不难认定,将本案所争讼25万元认定为借款,于事实严重不符。
二、本案应为合伙纠纷性质,申请人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错误认定。
事实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xx年合伙经营“豪门洗浴人家”,本案所争讼25万元,正是被申请人的合伙出资款。关于该事实,申请人在(20xx)南民一终字第801号民事判决作出后,有证人段芳明、赵利刚的证言证实。
同时,被申请人在原二审中提交的xx年9月12日的“股份协议”,其内容进一步印证了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合伙关系存续的事实。
唯有如此,整个案件才能自圆其说,也即将前述中的第(一)项事件中,即本案争讼的25万元认定为被申请人的合伙出资而非借款,才会合情合理地发生第(三)项当中,被申请人后续为合伙增加出资35万元的事实。而对第(二)项和第(四)项事件,鉴于其与第(一)、(三)项事件的相互矛盾,申请人也就有充分的理由去怀疑张玉香、刘天柱以及尹建中证人证言的真实性。
三、原审判决判令申请人支付利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最新民事判决书查询网 最新民事判决书格式要求篇四
篇1:恢复执行申请书范文
案件受理费 xxx 元由被申请执行人负担。[将判决内容写清楚即可] 判决生效后,被申请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向贵院 申请执行。执行 xxx 元案款后,贵院以被申请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 行为由,中止了本案的执行。 现经申请执行人调查发现,被申请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继续执 行,故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232 条,特 向贵院申请恢复执行。 此致 长沙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
xx年xx月xx日
篇2:
申请人:赵养安,男,汉族,1964 年 12 月 3 日出生,山西省永 济市张营乡东吕村人,身份证号:14270219641203425x。 委托代理人张志强,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联合经纬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盐田 区三村裕泰办公楼 4 楼 法定代表人滕胜华,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事项: 请求恢复执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深中法民一终字第 431 号民事判决书。 申请理由: 申请人赵养安与被申请人深圳市联合经纬运输有限公司道路交 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终 结,并下达了(2006)深中法民一终字第 431 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深 圳市联合经纬运输有限公司与刘石泉偿付申请人损害赔偿 元。 判决生效后,申请人向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并裁定中止执行。 现经广东省高级人名法院判决,维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6) 深中法民一终字第 431 号民事判决书,故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 232 条,特向贵院申请恢复执行。
此致 南山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赵养安
xx年xx月xx日
篇3:
已执行的金额(已收到的金额) 0 元 : 申请恢复执行的金额(未收取的金额) :10400 元 申请恢复执行的事实与理由: 李四不还钱。
申请人:张三
2009 年 12 月 20 日
被执行人财产表
被执行人 李四 联系人 住所地 顺德区乐从镇光明路**街** 及电话 号 现有财产 (包括动 李四在乐从镇道教村有房屋,有股份分红 产、不动 产) 现有对外 债务
现有对外 债权
主要负责 人 专 用 (车型、车牌号) 申请人:张三 时间: 篇4:
申请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事项:
请求恢复执行贵院(**)**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
申请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案由)纠纷一案,贵院以(**)**执字第**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 (中止)执行贵院于**年**月**日作出的(**)**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
现发现被申请人尚有财产可供继续执行,故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特向贵院申请恢复执行。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xx年xx月xx日
篇5: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x 兰法民初字第 x 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
334806 元;
2621 元由被申请人承担。
xx 与被申请人 xx 因拖欠工程款案件,业经贵院 审结并产生了 xx 兰法民初字第 xx 号民事判决书。
该判决确定:被申请人 xx 于 判决生效后 10 内给付申请人 xxx 工程款 563553 元;给付利息损失 6608 元,案 件受理费 10645 元,三项合计 580806 元。
判决于 2001 年 10 月 25 日送达双方 当事人,同年 11 月 10 日生效。在判决生效后,由于被申请人不自觉履行义务。
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截止 2002 年 11 月共执行回来 万元,因被申请人无 能力支付,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待被申请人有支付能力时恢复执行。近日,被 申请人作为债权人在申请执行 xx 工厂履行给付 900 余万元义务案件, 且近期 xxx 工厂给付 xxx390 万元。这样被申请人就有履行能力了。为此,申请人依据《民 事诉讼法》第 234 条、第 232 条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恢复执行。
最新民事判决书查询网 最新民事判决书格式要求篇五
原告冷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冷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吴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冷某诉称,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致使夫妻间产生隔阂。原告曾起诉离婚,为了孩......
离婚判决书下来之后就算离婚。在诉讼离婚中,离婚判决书属于具有法律效力的离婚生效证明,人民法院通过开庭审理,如果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人民法院会作出准予离婚的民事判决书,等判决生效后,双方的婚姻关系即解除。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6)官民一初字第××号
原告:×××,女,19××年××月××日生,汉族,浙江省嘉兴市人,云南省昆明××经贸总公司××分公司职工,住昆明市五华区××新村××号××幢××单元××号。身份证......
原告:×××,女,1995年10月2日生,汉族,×××市人,住××市××区××路××号××小区×单元×号。
法定代理人(系原告生母):王××,女,1969年×月×日生,汉族,××市人,住址同上。
被告(系原告生父):李××,男,1963年......
诉讼离婚判决书是有效。但需要满足如下条件:1、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做出时即生效;2、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当事人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起上诉的,原判决生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最新民事判决书查询网 最新民事判决书格式要求篇六
申请人:xx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地址:厦门湖滨北路。
请求贵院裁定中止xx民事判决的执行。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xxx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贵院作出xx生效民事判决,责成xx立即向申请人偿还贷款本金388888元及利息(暂计至xx年1月11日为元,以后至实际还款日止按合同约定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申请人已向贵院提起了强制执行的申请,案号为xx号。案件执行过程中,20xx年9月9日,xxx向申请人偿还了100000元,但仍有贷款余额288888元未还。
xxx提出了分期还款并支付相应利息的申请,申请人原则上同意并就具体事宜安排如下:
1、贷款余额的贷款年利率为,xxx应于每月的21日偿还本息¥________________元,至20xx年2月还清。
2、xxx拖欠其中任一期本息的,申请人有权提前收回全部贷款本息,并有权按上述贷款利率上浮50%计收利息。
3、申请人主张提前收回全部贷款本息的,有权申请恢复本次强制执行程序、请求处置址在厦门市新宝成花园单元的抵押物,并以所得优先受偿。
基于上述情况,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根据民事诉讼法232条的规定,申请人请求贵院中止本案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期还借款的,申请人再请贵院继续执行本案,请贵院核准。
此致
厦门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
20xx年x月x日
最新民事判决书查询网 最新民事判决书格式要求篇七
** 年*月*日,原告与被告经法院判决离婚,判决婚生子**随被告生活,但判决书中没有明确原告探视儿子的具体时间、地点和方式。判决书生效后,原告为保 障 探视权,多次亲自或委托他人就探视权的具体执行问题同被告进行磋商,但未果,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原告的探望权,给原告造成了**。特向法院起诉,要求 行 使对儿子的探视权。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附:本诉状副本*份)
具诉人:**(签字)
**年*月* 日
注:1、诉状若是手写,须用蓝黑或黑墨水书写,诉状用a4纸。
2、起诉时应带身份证,结婚证,产权证等。
最新民事判决书查询网 最新民事判决书格式要求篇八
(201×)建初字第196号
原告××市××××开发公司(以下称开发公司),地址在本市铁花里5号。
法定代表人刘××,开发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市 ××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男,xxxx年6月10日生,汉族,××市××研究所工人,住本市胜棋路12号。
原告开发公司与被告张×房屋迁让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开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冯××和被告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开发公司诉称,xxxx年对被告原住本市西街10号拆迁时,因被告无房过渡,遂将本市小园第1、2号过渡房安排给被告过渡,现被告早已搬入新居,故诉请被告立即腾让过渡房并赔偿损失费135万元。
被告张×辩称,现虽住进了安置房,但因安置房的产权证书和拆迁遗留问题未解决,故未腾让过渡房,原告将上述问题解决并赔偿损失3万元后,立即腾让过渡房。
经审理查明,xxxx年原告下属×××指挥部对被原住本市西街20号住房进行了拆迁并于xxxx年5月4日与被告订立拆迁补偿协议。嗣后,因被告无房过渡,该指挥部于xxxx年5月10日将本市小园第1、2号过渡房提供给被告过渡。xxxx年被告的安置房交付使用后,因安置房的产权问题及被告的尚留有少量未拆迁住房的补偿未能解决等被告未能腾让过渡房。原告经催要未果遂诉请被告立即迁让过渡房并赔偿损失135万元。被告应诉后,要求原告先解决安置房的产权证及拆迁遗留问题并赔偿损失3万元。原、被告各执己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补偿安置协议书等书证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住进安置房后理应腾让过渡房,故原告要求被告腾让过渡房的请求应予支持。被告以未办理安置房的产权证等为由,不腾让过渡房的主张,不予支持。被告未腾让过渡房引起纠纷,应负主要责任,故其要求原告赔偿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原告未及时解决与拆迁相关的问题,亦有一定的责任,故对其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请求亦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应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腾让本市小园第1、2号过渡房,交原告开发公司。
本案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用100元,由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省××市中级人民。
审判长:刘××
审判员:李××
审判员:管××
201×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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