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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承诺书农村集体聚餐安全排查报告篇一
一是虽然近年来我镇的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仍存在一些问题和薄弱环节。农村地区食品药品安全问题仍然较为突出,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法制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小食品加工作坊、非法游医的安全问题不容忽视,建筑工地食堂等集体用餐单位依然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二是虽然我们现在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是很多领域的工作基础还不牢固。稍有松懈就很有可能出现反弹,而且在当前信息开放的大环境下,我们受外部环境的影响越来越大,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对我们的影响越来越突出,需要我们落实更加严格的措施来确保安全。
总之,面对食品药品安全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我们既要看到这项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更要看到这项工作的长期性和复杂性,切实克服麻痹松劲的思想,牢固树立打持久战的意识,坚持不懈地抓好各项工作,确保我镇食品药品安全形势持续好转,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
食品药品安全涉及生产、加工、流通的各个环节,涉及农业生产、工业加工、商业流通等各个领域,影响到农民、生产企业和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必须综合监管,形成合力。
(一)严格属地监管责任。建立镇村安全监管网络,完善长效机制,严格落实督查督办制度,与各村签订食品、药品安全责任书,确保责任到位、政策落实到位、保障措施到位、资金投入到位和督促检查到位。各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又要积极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齐抓共管、群众广泛参与”的大监管格局。联合有关执法部门在打击制假售假、查处伪劣食品药品、非法小商贩、占道摆摊经营等方面,严格依法处置,决不允许非法经营。
(二)严格落实行业主管部门法定职责。镇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要细化分段监管责任,把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监管工作进一步做深、做细、做实,切实做到主动履职、各负其责,确保全覆盖、无缝隙监管。在安全监管上,必须通过无缝隙的监管,确保不出问题。镇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牵头组织开展食品药品安全督查工作,督促各单位将任务落到实处。
(三)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各村、各部门要督促经营者抓好食品药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切实把责任延伸到生产经营一线,落实到生产的每一个环节。
有一支可靠、能打硬仗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队伍,是我们抓好这项工作的重要保证。因此我们必须抓好队伍建设,强化培训,提高队伍的业务素质,确保出现事故时拉得出,能办事。同时,要建立健全预警机制。要有完善事故处理应急预案,各部门、各村、各企业要建立相应的应急预案,按照发现及时、反应灵敏、控制得力、处理得当、运转高效的要求,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工作机制、工作规范和工作流程,并创造条件开展演练,提高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积极应对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各单位、各村、各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通过区级媒体、镇广播、印发宣传材料、张贴标语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食品药品安全方针政策、相关法律法规和科普知识,增强全镇群众的食品、药品安全经营意识,在全镇努力营造“人人关心食品、药品质量,人人关注食品、药品安全”的良好氛围。
同志们,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任务艰巨、责任重大,我们要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着力抓好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各项措施的落实,全力保障好全镇人民和游客的饮食用药安全,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承诺书农村集体聚餐安全排查报告篇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有效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举办或承办每餐次聚餐人数100人以上(含100人,下同)的农村集体聚餐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聚餐,是指农村家庭、其他组织或团体,在餐饮服务经营场所以外举办的各种群体性聚餐活动。农村集体聚餐餐饮服务分以下三种形式:
(一)举办者自己加工制作;
(二)应举办者要求由承办者上门加工制作(包括只提供加工服务和提供“加工服务+食品”等形式);
(三)举办者向承办者下订单,承办者采取远程制作加工与现场加工相结合等形式提供服务。
第四条 农村集体聚餐承办者(“坝坝宴一条龙”、“家宴服务队”、农村流动厨师等),应当按照《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规定,取得食品摊贩登记。
第五条 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坚持食品安全第一、“谁举办(承办)谁负责”、政府督促指导、风险群防群控的原则。
第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统一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完善、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强化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保障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所需经费。加强对制止餐饮浪费行为的宣传教育,切实培养节约习惯,营造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的氛围,坚决制止农村集体聚餐浪费行为。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建立农村集体聚餐信息收集、报告工作机制;
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宣传培训和农村集体聚餐现场食品安全技术指导,负责对农村集体聚餐专业加工服务者进行登记,及时报告和协助处置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事故。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农村集体聚餐活动进行管理。
第八条 县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培训和指导,负责组织对专业加工服务者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指导制定规范本行政区域专业加工服务者的统一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开展农村集体聚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流行病学调查、事故现场卫生处理和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宣传、培训,会同食品安全监管等部门加强对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的监测分析。
第九条 举办者、承办者是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其举办或者承办的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负责,各自承担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法律责任。
举办者、承办者应当自觉履行农村集体聚餐报告义务,主动接受和采纳食品安全技术指导意见,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
第十条 鼓励成立农村流动厨师协会组织,加强行业管理,提供技术服务,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宣传培训,引导和督促农村流动厨师依法、诚信开展农村集体聚餐活动。
第十一条 鼓励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发挥保险的他律和风险分担作用。
鼓励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农村集体聚餐报告管理、专业加工服务者登记管理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第二章 专业加工服务者管理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聚餐专业加工服务者应确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其从业人员应取得健康证明,经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
第十三条 对农村集体聚餐专业加工服务者实行登记管理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从事农村集体聚餐的专业加工服务者进行登记。鼓励推行电子登记。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聚餐专业加工服务者登记时,应当提交专业加工服务者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住所、联系方式、从业人员名单以及健康体检合格证明、食品安全培训情况等材料(纸质或电子形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予以登记,发放食品摊贩登记卡(纸质或电子形式),并将符合规定要求的专业加工服务者名单在辖区内予以公布。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对专业加工服务者承办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鼓励实施风险等级管理,定期向社会公示。
农村集体聚餐专业加工服务者违反《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食品摊贩相关管理规定的,按照其规定依法处理。
第三章 报告管理
第十六条 对每餐次就餐人数100人以上的农村集体聚餐实行报告管理制度。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或承办者应当在集体聚餐举办前2日(丧事家宴及时报告,下同),以纸质或电子形式报告并填写《农村集体聚餐报告表》,载明就餐时间、累计餐次、累计就餐人数、场地条件、主要菜品以及是否聘请专业加工服务者、所聘专业加工服务者健康证明、食品安全培训等信息。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举办农村集体聚餐的报告时,向举办者、承办者发放《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告知书》,签订《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承诺书》。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聚餐按规模大小实行分级指导,具体办法由各市(州)人民政府结合实际制定。
指导人员开展农村集体聚餐现场检查,应如实填写《四川省农村集体聚餐现场检查指导记录表》,存档备查。
第四章 举办要求
第十九条 举办农村集体聚餐活动应当遵守相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集体聚餐加工场所和食品贮存应远离禽畜圈舍、开放式厕所、垃圾堆、沼气池以及其他污染源,并事先进行环境清理,采取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等病媒生物及其孳生条件。食品及原料存放、粗加工、餐饮具和工用具清洗消毒、烹调加工、备餐要合理分区。
(二)集体聚餐加工服务人员应身体健康,个人卫生习惯良好;
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近期有腹泻、发热、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症状的人员,不得进行餐饮食品加工制作。专业加工服务人员应持有健康合格证明、食品安全培训证明;
举办者或承办者负责对临时加工服务人员进行岗前健康检查。
(三)配备足够数量的加工、贮存、清洗、消毒、保温、冷藏、冷冻等设施设备,加工过程所使用的工具容器应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做到生熟分开,避免交叉污染。
(四)加工用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不得直接使用河水或田间水。洗手及蔬菜、肉类、水产品冲洗等宜使用流动水。
(五)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承办者应加强农药、鼠药、醇基燃料等有毒有害物质的管理,不得在食品加工场所及就餐场所放置有毒有害物质;
加工好的食物应妥善保存,严防投毒等不安全因素,并做到防鼠、防蝇、防尘。
(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进行集体聚餐的,应当遵守国家饮用水水源保护相关规定;
对产生的餐厨废弃物应当在餐后及时清除,依法分类处理。
第二十条 专业加工服务者承接农村集体聚餐加工服务应当遵循下列要求:
(一)向举办者出示登记证明以及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二)与举办者签订《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责任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三)承接每餐次就餐人数100人以上的农村集体聚餐时,在举办前2日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四)按照食品安全的相关要求,协助举办者选择集体聚餐加工场所、采购符合要求的食品原辅材料;
(五)在餐饮食品制作加工过程中,严格遵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加强对易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重点品种和关键环节的管理;
(六)督促、配合集体聚餐举办者按要求做好食品留样,供餐的每种食品应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在清洗消毒后的容器内,每个品种的留样量应能满足检验检测需要,且不少于125克,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等,留样食品不得进行再加热;
(七)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专业加工服务者在承办农村集体聚餐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承接未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的每餐次就餐人数100人以上的农村集体聚餐;
(二)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场所加工制作农村集体聚餐;
(三)利用不合格食品原辅材料加工制作食品;
(四)使用亚硝酸盐、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
(五)使用野生菌、发青发芽土豆、新鲜生黄花、四季豆等高风险食品原材料;
(六)提供无合法来源的散装白酒;
(七)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第二十二条 辖区有传染病疫情暴发、流行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采取限制或者暂停举办农村集体聚餐等紧急措施,并向群众做好解释说明。
第二十三条 倡导婚丧嫁娶等红白喜事从简用餐,举办者按实际需要采购食品,承办者在食品加工制作过程中做到物尽其用,避免浪费食材。
第五章 应急处置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集体聚餐应急处置工作纳入本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落实相关制度和措施。
第二十五条 农村集体聚餐就餐人员如出现恶心、呕吐、腹痛、腹泻等症状的,举办者或专业加工服务者应立即予以处置,防止事故扩大;
同时组织人员迅速将患者送往就近医院就诊,立即报告负责指导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的工作人员和村(居)委会,保护现场,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疑似食品安全事故或食源性传染病报告,应按照预案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置,并及时报告县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接到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同级卫生健康部门组织救治,积极开展事故调查,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减轻社会危害。涉及其他相关部门的,有关部门应予以配合。
第二十八 条农村集体聚餐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等上门提供农村集体聚餐加工服务活动的,城区自办集体聚餐专业加工服务机构在城区上门提供家庭集体聚餐加工服务活动的,均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十条 各市(州)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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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有效预防食物中毒有其他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聚餐是指农村地区非经营性场所举办的100人以上(含100人)的各种宴席。
第三条 农村集体聚餐的安全管理坚持部门指导和县乡镇、村(社区)三级负责,以乡镇、村(社区)为主的工作原则,实行申报备案与现场审查指导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第二章 卫生管理
第四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村支部主要领导是辖区食品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辖区内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负总责,并确定工作人员负责农村聚餐食品安全日常工作。
第五条 乡镇应对辖区内承办农村集体聚餐的乡村厨师和餐具、用具、窗口出租户进行全面摸底、登记、备案,实行乡村厨师体检培训制度,建立动态管理档案。村(社区)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农村集体聚餐和乡村厨师的信息报告。
第六条 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聚餐安全监管网络。乡镇(街道)、村(社区)应配置经过专门的律、相关专业知识培训合格的食品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具体负责辖区农村集体聚餐的备案受理工作,乡镇(街道)卫生院公共卫生办公室、村(社区)医生负责现场卫生审查和指导工作。
第七条 乡镇负责组织辖区内承办农村集体聚餐的乡村厨师进行健康体检与卫生知识培训。承办农村集体聚餐的乡村厨师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工作。患有痢疾、伤害、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乡村厨师,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三章 卫生要求
第八条 宴席举办人应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农村集体聚餐加工场所,选用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的乡村厨师承办宴席。
第九条 用于聚餐加工的场所应预先进行环境清扫,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及孳生条件。厨房应设于固定用房内,配备有足够的照明、通风装置和有效的防蝇、防尘、排污及存放废弃物的设施,有冷冻冷藏、清洗水池(盆)和餐具保洁设施等。
第十条 加工场所布局合理,按流程划分相对独立的原料清洗整理、餐具清洗消毒、烹调、待菜、仓贮等区域。用于加工的刀、墩、砧、板、桶、盒、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应当按原料、半成品、成品区分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第十一条 加工农村集体聚餐食品的饮用水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聚餐提倡使用集中式消毒餐具。租赁餐饮具的,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才能供用餐者使用。出租餐具、用具、容器的出租户应对收回的餐饮具、用具、容器进行清洗消毒和保洁。
(二)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四)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五)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六)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第十四条 食品应分类存放于清洁、干燥的室内场所,需冷藏条件下保存的食品应当及时冷藏。
第十五条 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必须洗净,蔬菜、肉类、水产品分类清洗后应使用流动水进行冲洗。
第十六条 需加热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凡隔餐或隔夜的熟制品必须再次充分加热后方可食用。加工后的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半成品分开存放。
第十七条 受加工条件限制,农村集体聚餐禁止使用晕素凉菜、野生蘑菇,慎用海产品及易带菌的水产品。
第十八条 对农村集体聚餐的供餐食物实施留样制度,每个品种留样100克(2两)以上,冷藏保存48小时。
第四章 申报备案和卫生指导
第十九条 农村集体聚餐实行申报备案制度。农村聚餐主办者及厨师班负责人是申报备案责任人。每次聚餐活动时,须提前3日向所在村食品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提出备案申请,并填写《攸县农村聚餐申报备案登记表》,申报内容包括举办人、厨师基本情况,就餐时间、地点、人数、菜肴清单等。
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聚餐申报备案按宴席规模实行分级管理。就餐人数100人以上400人以下的农村集体聚餐,由村食品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备案受理、现场卫生审查和指导;就餐人数400人以上800人以下的,由乡镇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站负责备案受理、现场卫生审查和指导;就餐人数800人以上的由县食安办负责备案受理、现场卫生审查和指导。
第二十一条 村食品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收到就餐人数达400人以上集体聚餐备案申请后,须在24小时内报告乡镇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站;乡镇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站在收到村食品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上报的就餐人数在800人以上的农村集体聚餐备案申请后,须在24小时内报告县食安办。
第二十二条 村食品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乡镇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站和县食安办收到属于本级备案范围的备案申请后,须在24小时内派出食品卫生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卫生指导,提出卫生监督意见。
第二十三条 村食品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接受乡镇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站的领导和业务检查指导,将行政村内聚餐备案资料及时收集归档,统一建立备案台帐,每月汇总后以月报表形式报送乡镇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站;乡镇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站接受县食安办的领导和业务检查指导,将辖区内聚餐备案资料及时收集归档,统一建立备案台帐,每月汇总后以月报表形式报送县食安办。
第二十四条 申报地有传染病正在流行的,禁止举办集体聚餐;申报地邻近有传染病正在流行的,限制举办集体聚餐;发现聚餐加工场所卫生条件不良的应劝导或限制举办家庭聚餐;严重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禁止举办群体性聚餐。
第二十五条 对农村集体聚餐引发的食物中毒或可疑食物中毒事件,农村聚餐主办者及厨师班负责人应立即向村(社区)食品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报告,并保护好现场,做好病人的救治工作,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食物中毒事件进行调查处理。接到报告的村(社区)食品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应立即向乡镇(办事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站和县食安办报告,并采取现场控制措施。县食安办经调查确认后,按照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条例》规定的时限、程序实施报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实行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举办者和承办厨师不按本《办法》规定办理申报备案手续而举办农村集体聚餐,给予警告处罚,对于承办厨师将取消从业资格;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病患的,由当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安全法》依法对承办乡村厨师予以行政处罚,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造成严重的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病患的,则追究举办者和承办厨师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村(社区)、乡镇、县食品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接到农村集体聚餐申报后不按规定履行备案受理、现场卫生审查和指导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二十八条 对乡镇人民政府在农村集体聚餐安全监督管理中未履行职责,造成本行政区域发生重大的农村集体聚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病患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指的乡村厨师是指备有餐具(或租用餐具),无固定加工场所和服务对象,为他人加工烹饪各类宴席并取得报酬的厨师。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后施行。
第一条 为保障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有效预防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障广大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自办宴席集体聚餐,是指农村家庭或者单位因婚庆、丧事、祝寿、生子、升学、建房等活动以家庭、单位或个人名义宴请亲朋好友在非经营性场所举办宴席提供餐饮食品。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流动厨师是指备有餐具(或租用餐具),无固定加工场所和服务对象,为他人加工烹饪各类宴席的厨师。
第四条 建立农村流动厨师登记备案管理制度。农村流动厨师及所带帮厨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及食品安全岗位培训合格证明后,到所在乡镇食品药品监管所申请办理《农村流动厨师登记备案证明》,符合条件的方可承接农村自办宴席加工制作。
第五条 农村自办宴席50人以上集体聚餐活动实行申报和 1
登记备案管理。承办者应在提供自办宴席3日前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所提出登记备案申请,如实填写《农村自办宴席集体聚餐申报备案表》。
第六条 农村自办宴席资料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二)审查承办厨师是否取得《流动厨师登记备案证明》;
(四)审查举办者宴席菜单是否提供野生菇类、自制酱腌菜、河豚、生食海产品等影响餐饮安全的高危食品。
(八)饮用水是否符合卫生标准;
(九)现场是否存在其他导致食品安全的隐患问题。
第八条 农村自办宴席集体聚餐的举办者和承办者是农村自办宴席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与食品药品监管所签订《农村自办宴席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承诺书》。
第九条 农村自办宴席承办厨师应按照有关卫生要求加工制作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第十条 对100人以上的农村集体聚餐,聚餐活动举办者或
者厨师对每餐次的食品成品进行留样,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容器内,并放置在冷藏设施中,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00g,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等。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村民委员会对区域内自办宴席的食品安全进行管理和指导,负责自办宴席的信息收集和报告,协助乡镇食品药品监管所做好备案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农村自办宴席集体聚餐引发的食物中毒或可疑食物中毒事件,举办者及承办者应立即向所在食品药品监管所报告。同时保护好现场,做好病人的救治工作,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调查处理工作。食品药品监管所要按照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处理规定要求的时限、程序实施报告。
第十三条 申报地有传染病正在流行的,禁止举办自办宴席集体聚餐活动。
第十四条 农村自办宴席集体聚餐活动中有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行为,有乡镇人民政府及食品药品监督管所按照职权范围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体聚餐,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记入流动厨师个人档案,定期进行公示,并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食品安全监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条 为保障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有效预防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聚餐是指农村地区在非经营性场所举办的100人以上(含100人)的各种宴席。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乡村厨师是指备有餐具(或租用餐具),无固定加工场所和服务对象,为他人加工烹饪各类宴席的厨师。
第四条 乡镇政府、村委会负责辖区内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工作,农村聚餐的举办者和承办厨师是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各乡镇政府应建立负责食品安全工作的管理协调机构和农村集体聚餐安全监管责任体系,安排人员负责辖区内农村集体聚餐的申报备案和现场审查指导工作。
第五条 农村集体聚餐的安全管理坚持部门指导和区、县(市),乡镇、村(社区)三级负责,以乡镇、村(社区)为主的工作原则,实行申报备案、现场审查、督促整改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第六条 乡镇负责对辖区内承办农村集体聚餐的乡村厨师进行备案管理。乡镇与各区、县(市)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配合,负责对辖区内乡村厨师进行健康体检与卫生知识培训,并建立乡村厨师基本档案。承办农村集体聚餐的乡村厨师应当取得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和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工作。
第七条 宴席举办人应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农村集体聚餐加工场所,选用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身体健康的乡村厨师承办宴席。
第八条 承办厨师应当提供符合食品安全的餐饮服务,应对举办人采购食品提出指导性意见,采购人应到证照齐全的食品经营单位采购,确保所购食品、食品原料等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第九条 承办厨师应按照有关卫生要求加工制作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餐饮具必须洗净消毒合格。不具备凉菜加工条件的,禁止使用凉菜。饮用水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
第十条 申报地有传染病正在流行的,禁止举办集体聚餐。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聚餐实行申报备案制度。农村聚餐主办者是申报备案责任人。每次聚餐活动时,责任人须提前2天向所在村(社区)委员会提出备案申请。
第十二条 村(社区)委员会受理集体聚餐备案申请后立即向乡镇食品安全责任部门报告,乡镇在24小时内派出食品卫生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卫生审查并督促整改,聚餐人数超过500人的,乡镇应商请区、县(市)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导。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聚餐引发的食物中毒或可疑食物中毒事件,举办者及厨师班负责人应立即向村(社区)委员会报告。村(社区)委员会、乡镇(街道)政府和区、县(市)政府应按照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处理规定要求的时限、程序实施报告。同时保护好现场,做好病人的救治工作,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 实行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举办者和承办厨师违反本《办法》规定举办农村集体聚餐的,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记入乡村厨师个人档案,定期进行公示,并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食品安全监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桐乡市农村厨师和农村家庭集体聚餐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办法#e#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农村家庭集体聚餐的食品卫生安全,预防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家庭集体聚餐是指农村家庭在非经营性场所举办的婚嫁、丧事等各类集体聚餐活动。农村厨师是指在农村范围内备有(租、借用)餐具,在无固定加工场所,开展餐饮服务活动,为农村家庭集体聚餐提供加工、烹饪服务的厨师。
第三条 各镇乡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高度重视农村家庭聚餐的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广泛宣传家庭集体聚餐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并积极配合、协助卫生监督机构做好所在镇乡街道的家庭集体聚餐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农村家庭集体聚餐的卫生管理,坚持镇乡街道管理为主,市卫生监督机构指导为辅,实行条块相结合的工作原则。
第二章 环境与设施卫生要求
第五条 宴席举办人应提供符合农村卫生要求的家庭聚餐集体加工、聚餐场所,选用有资质的农村厨师承办宴席。承办厨师对举办人应提出聚餐菜谱和加工操作、聚餐等场所的要求。
第六条 加工场所周围20米内无露天粪坑、猪圈、垃圾堆场等污染源。
第七条 加工场所按流程划分相对独立的原料清洗整理、餐
具清洗消毒、烹调、仓贮等区域。
第八条 用于加工的场所预先进行彻底地环境清扫,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及其孽生条件。
第九条 宴席厨房设于固定用房内,配备有足够的照明和有效的防蝇、防尘、排污及存放废弃物的设施。
第十条 因原料清洗、整理、餐具清洗需要临时搭建的简易棚,应选择地势较高的地方,无积水坑,有排水沟,地面平坦易冲洗的场所。
第十一条 用于加工的刀、墩、板、桶、盒、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应当定期消毒并按原料、半成品、成品等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第十二条 承办厨师自备餐具在存放、运输过程中应使用专用的密封保洁柜箱,餐具保洁设施定期清洗、煮沸消毒,保持洁净。
第十三条 宴席用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不得直接使用河水和未经检验合格的井水。
第三章 食品的采购和贮存
(二)无检验合格证明的肉类食品;
(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供应的食品。
第十五条 食品应分类存放于清洁、干燥的室内场所,需冷藏条件下保存的食品应当及时冷藏。
第四章 加工过程的卫生
第十六条 承办厨师必须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及原料,发现腐-败变质、感官性异常的,不得加工、使用。
第十七条 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必须洗净,蔬菜、肉类、水产品分类使用流动水进行冲洗。
第十八条 需加热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热煮透,加工后的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半成品分开存放。
第十九条 烹饪后至食用前需较长时间(超过2小时)存放的食品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条件下存放,需要冷藏的热食品应当冷却后再冷藏。凡隔餐或隔夜的熟制品必须再次充分加热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条 受加工条件限制或肠道传染病流行期间,农村家庭聚餐不得使用生或半生海水产品。
第二十一条 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符合食品用产品卫生要求和标准。
第五章 农村厨师卫生要求
第二十二条 农村厨师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凡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从事食品加工工作。
第二十三条 农村厨师应经过培训,掌握相关食品卫生要求和卫生法律法规知识,并取得《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
第二十四条 农村厨师个人卫生要求:
(一)着装整齐清洁,持证服务;
(三)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
(四)不得有面对食品打喷嚏、咳嗽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行为;
(五)加工操作时,不得吸烟。
第六章 申报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农村家庭聚餐实行逐级申报备案制度。就餐人数在50人以上的农村家庭聚餐宴席由举办者或承办厨师提前24小时向社区责任医生申报备案,并由社区责任医生向基层卫生监督协管员报告。
第二十六条 辖区基层卫生监督协管员接到报告后应认真做好登记工作,就餐人数300人以上,由辖区基层卫生监督协管员负责向市卫生监督所辖区卫生监督分所报告。
第二十七条 申报内容包括举办人、承办厨师基本情况,就餐地点、时间、人数、场地卫生条件、菜肴清单等。
第二十八条 对已申报的农村家庭集体聚餐宴席按季节和规模,实行分类指导。就餐人数50人以上300人以下的由基层卫生监督协管员根据《办法》要求,进行书面指导或现场指导,就餐人数300人以上的,市卫生监督所根据《办法》要求,指派卫生监督员进行现场指导。
第二十九条 申报地有传染病流行的,按政府指令,实行停办或缓办。
物中毒事件,应严格按照《食物中毒事故处理方法》规定做好调查、报告、处理和控制工作。
第三十一条 农村厨师未取得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从事农村聚餐宴席食品加工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二条
第七章 附 则 本意见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了切实加强农村有固定场所大集或市场的管理,保障农民群众饮食安全,依据国务院《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卫生部《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农村实际,制定本制度。
1、农村大集市场开办者是市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承担市场的食品安全管理职责,负责建立食品安全各项管理制度,并指定专人对食品进场经营业户进行登记备案。
2、市场内从事食品(包括食品原料)生产、加工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保证所生产、加工或经营的食品安全,其食品生产、加工和经营活动须符合相关规定。
3、乡镇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农村集市贸易的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检查,规范指导。
4、乡镇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办公室负责定期组织相关单位,对农村集市开办者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常识等内容的培训。
5、乡镇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办公室定期组织相关单位,在农村集市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常识等内容的宣传活动,提高农村食品经营者和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
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承诺书农村集体聚餐安全排查报告篇四
二、在承办集体聚餐的过程中,本人将认真遵守《举办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告知书》的相关规定。
三、
若违反上述规定,造成食品安全事故及其他食源性疾患,本人愿意配合监管部门的调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聚餐举办人签名:
承办厨师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承诺书农村集体聚餐安全排查报告篇五
这次会议主要是总结前期食品安全工作和布置下半年工作任务。为做好今年全镇食品安全工作,我讲几点意见。
今年成立镇食品安全管理办公室以来,以保障全镇人民饮食安全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真抓实干,创新工作,取得了明显成绩。一是镇食品安全三级监管网络基本形成,镇有食品安全办公室、村居有监控点及食品安全协管员。二是食品安全长效监管工作机制基本形成。明确界定了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并积极履行食品安全责任,与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签定《食品安全工作责任书》,与食品企业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形成了“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食品安全责任体系,食品安全监管合力进一步增强。三是各成员单位协调配合、联合行动,食品专项整治工作成效显著,同工商、市容、安全办配合对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消费秩序不断规范,全镇食品安全形势明显好转,没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半年来,我们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得到了群众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认可。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要更清醒的认识和分析食品安全工作所面临新的形势和任务。尽管我镇没有发生食品安全事件,但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到食品安全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各监管部门和食品生产单位决不能心存侥幸,掉以轻心,要全力做好食品安全工作,确保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食品安全问题是重要的民生问题,各成员单位和食品企业要按照这次会议的部署,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保证今年食品安全工作的有效落实。
(一)进一步巩固和完善食品安全责任体系
各成员单位和食品企业要把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一是贯彻落实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落实政府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加强领导和监督,进一步强化和完善责任制。二是落实好各相关部门的分段监管责任,认真研究和分析监管的薄弱环节和监管盲区,确保各部门职责无缝隙衔接,切实消除监管盲区和安全隐患。三是抓好“企业是第一责任人”落实,通过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强化企业社会责任意识,提高企业经营者的社会道德水平;通过监督实施各项管理规范,最大限度地降低违法违规和影响安全行为的发生。
(二)继续深入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我们要在全镇范围内集中开展食品安全整治工作,重点治理食品添加剂、食用农产品、食品生产加工、食品流通、禽畜屠宰、餐饮消费、保健食品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加大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的监督检查力度。根据天津市食品安全办公室要求,确保我市猪肉及其制品安全,我镇将继续加大力度打击生猪私屠滥宰整顿猪肉市场专项工作,对我镇经武肉类食品有限公司生猪屠宰进场检验检疫、待宰观察、企业自检、同步检疫和监督抽验等进行检查,严防瘦肉精、注水、注药、病死猪肉流入市场。市场管理人员要对我镇市场出售猪肉摊贩严格监管,检查检疫检验票据,进货台账等。
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严厉打击制售假劣食品、努力提高食品安全水平,为人民群众营造安全放心的食品消费环境。
我镇处于城乡结合部,食品监管情况复杂,市场整治工作难度较大,积极推进食品安全监管网、加强食品安全管理队伍建设和人员培训,充分发挥食品安全协管员和信息员的作用,确保人民群众吃上安全放心的食品。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分工做好食品安全工作,哪个监管环节出现问题,就追究哪个环节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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