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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执法检查工作方案 统计执法检查情况汇报篇一
今年以来,我局在省、市统计执法检查领导小组的正确领导和指导下,严格按照《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开展了全县统计执法检查活动,取得了阶段性成果。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检查基本做法
(一)成立组织,加强领导。我们按照统计执法检查要求,及时召开局务会,研究制定我局实施方案。与此同时,立即向县政府领导进行汇报,县领导明确指示,要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统一部署要求,认真开展检查工作。局内部成立了以“一把手”局长任组长、副局长为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统计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并明确了领导小组各成员的职责分工。
(二)制定方案,周密安排。为保证检查工作扎实有序地开展,制定了全县统计执法大检查工作方案。一是明确了检查内容,检查重点;二是出台了局内部各专业统计执法检查工作方案。
(三)召开会议,动员部署。首先召开全局会进行部署。会上,县局根据统计执法检查工作部署要求,对检查强调了三点要求,一要明确大检查的目的意义,为进一步推动《统计法》、《处分规定》的贯彻执行,坚决反对和制止在统计上弄虚作假。二要认真开展检查工作,揭露问题不遮不掩,整改措施有的放
-1- 矢。三要通过这次统计执法检查活动,完善统计机构、充实统计人员、加强统计规范化建设,宣传统计法律法规,优化统计法治环境。
二、统计执法检查结果
我局执法人员分别对xx统计站进行了统计执法检查,这几个乡镇主要表现在农业基层统计报表缺失、不全、迟报的现象。按照《统计法》的规定以上乡镇属于编造统计数据、按照《处分规定》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通过我局执法人员的二轮检查,以上乡镇在规定的时期内都已改正。
三、存在问题
一是还需进一步浓烈全社会依法统计的氛围。由于对《统计法》的宣传教育、贯彻落实基本靠统计部门本身,导致对《统计法》的推动力不够,仍存在社会上对《统计法》知晓度、关心度、理解度和执行度不够。
二是还需靠进一步加强基础工作来促进统计源头数据质量的提高。当前,由于加快民营企业和服务业的发展,新办企业迅速增多,给统计人员配备,统计原始资料、统计台帐的设置等统计基础工作到位增加了压力和难度,这既影响了源头统计数据质量,而且还影响了全县统计数据质量。
三是还需进一步解决统计执法难的问题。由于统计数据反映的是一个地方、一个部门、一个单位经济工作的成果,直接体现各级领导的工作实绩。统计执法实践中的“违法必究”和“执法必严”又和地方发展经济的要求不一致,各种关系难
-2- 以协调,导致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难以得到相应的制裁。
五、整改措施
我们将按照检查工作方案要求针对存在问题,认真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确保存在问题有计划、有步骤地全面整改到位。
1、正确对待统计数据上报问题。各统计人员要认识统计工作意义所在,责任重大;认识新形势对统计提出了更高要求;认识到我们工作中的问题还很多.树立“有为才有位”的工作理念,增强做好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成就感。在实际工作中摆正心态,认真干好本职工作。
2、与司法部门联合开展统计普法宣传情况检查,增强统计法律法规的社会影响力。可与劳动保障部门联合开展劳动情况统计专项执法检查,以此类推,形成统计执法的强大声势。
3、加强基层统计业务培训和业务指导。目前,统计制度方法改革步伐在加快,新业务、新知识层不出穷,加之基层统计人员业务水平参差不齐,应加大业务培训和业务指导的工作力度。县局将直接培训到各乡镇统计站及重点企业统计人员,并在各种新项目调查过程中,亲临基层指导业务,发现问题,及时指正。
总之,通过统计执法检查,我们将建立统计执法长效管理机制,进一步落实执法责任制,紧紧围绕维护统计数字真实性这一核心,从自身抓起,认真规范统计数据的收集、整理、推
-3- 算、汇总、审核、质量评估及资料归档管理工作,避免因人而为的随意性,同时要抓好统计执法这一突出环节,把执法检查贯穿于日常统计工作中,做到全员化、经常化、制度化,切实保证统计工作的顺利开展,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
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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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执法检查工作方案 统计执法检查情况汇报篇二
乡镇统计执法检查自查工作
情况汇报
为深入推进“企业一套表”改革,扎实做好统计基础规范化建设,有效推进统计“四大工程”建设,进一步提高我镇统计调查能力、统计数据质量,根据县统计局《2012年xx县统计执法检查工作实施方案》[博统传(2012)1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对我镇“三上企业”统计开展情况进行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领导重视,组织人员开展统计自查工作
为做好我镇“三上”企业的统计基础建设和企业一套表的网报情况,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可靠,我镇的领导高度重视,立即成立了以分管统计工作的xxx常务副镇长为组长,分管工业的xxx副镇长为副组长,统计站人员为成员的自查工作小组,对我镇的所有“三上”企业展开自查工作。
二、统计执法检查自查情况
我镇按照执法检查方案的要求对我镇辖区内xx家“三上”企业的2011年年报表以及2012年已上报报表、统计基础建设情况以及“企业一套表”网报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检查结果是:一是所有“三上”企业均按照统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了统计原始记录、台账,建立健全了统计档案;二是统计硬件设施比较完善,配备了联网直报所需的电脑;三是企业的统计报表填写准确、完整、规范,报表都有负责人签名和企业盖章,没有发现有涂改数据的现象;四是统计报表归档比较规范,按专业分年度进行分类归档,归档报表都附有封面、目录等,比较清晰明了;五是台账是按照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自行设置,台账也是按专业分年度设置了进度台账和历年台账,大部分企业台账登记比较及时,台账数据与统计报表数据能够相吻合。六是“三上”企业报送报表及时,没有发现虚报、瞒报、漏报、拒报、屡次迟报统计报表的行为,网报直报率达100%;七是企业指定了统计负责人,配备落实了专兼职统计人员,有部分人员参加了统计上岗培训,做到了持证上岗。
三、存在问题
通过对“三上”企业的检查结果来看,我镇“企业一套表”推进还是顺利的,成效是明显的,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一是部分企业统计法律意识比较谈薄;二是部分企业对统计工作不够了解、不够重视;三是部分企业的统计员没有持证上岗,业务素质有待提高;四是统计人员的变动频繁,导致新接替的统计人员因业务不熟悉,对数据的评估存在一定的误差;五是企业的统计制度不健全,有待进一步完善。
四、整改情况及下一步计划
一是加大对统计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力度,提高统计人员的法律意识。二是进一步加强对“三上”企业统计工作的业务指导,进一步提高企业对统计工作的重视;三是加强对“三上”企业的督促检查,强化数据质量意识,确保企业联网直报工作及时、统计数据真实可信;四是提高统计人员的业务素质,所有在职专兼职统计人员参加统计上岗培训或统计继续教育,做到持证上岗;五是要提高对统计工作的认识,强化责任感和使命感,严禁统计资料遗失,杜绝数出多门,相互矛盾,确保统计数据及时、准确、规范、完整;六是加快完善、健全企业的统计制度,确保统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xx镇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九月三日
统计执法检查工作方案 统计执法检查情况汇报篇三
**街道统计执法自查情况汇报
我街道党工委、政府高度重视统计工作,结合我办实际,有计划、有步骤地对我办“三上”企业统计开展情况进行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领导重视,组织人员开展统计自查工作
为做好我办“三上”企业的统计基础建设和企业一套表的网报情况,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可靠,我办的领导高度重视,立即成立了以分管统计工作的***副主任为组长,统计办人员为成员的自查工作小组,对我办的所有“三上”企业展开自查工作。
二、通过自查,发现存在问题
通过对“三上”企业的检查结果来看,我办“企业一套表”推进还是顺利的,成效是明显的,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一是部分企业统计法律意识比较谈薄;二是部分企业对统计工作不够了解、不够重视;三是部分企业的统计员没有持证上岗,业务素质有待提高;四是统计人员的变动频繁,导致新接替的统计人员因业务不熟悉,对数据的评估存在一定的误差;五是企业的统计制度不健全,有待进一步完善。
三、整改情况及下一步计划
一是加大对统计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力度,提高统计人员的法律意识;二是进一步加强对“三上”企业统计工作的业务指导,进一步提高企业对统计工作的重视;三是加强对“三上”企业的督促检查,强化数据质量意识,确保企业联网直报工作及时、统计数据真实可信;四是提高统计人员的业务素质,所有在职专兼职统计人员参加统计上岗培训或统计继续教育,做到持证上岗;五是要提高对统计工作的认识,强化责任感和使命感,严禁统计资料遗失,杜绝数出多门,相互矛盾,确保统计数据及时、准确、规范、完整;六是加快完善、健全企业的统计制度,确保统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统计执法检查工作方案 统计执法检查情况汇报篇四
统计执法大检查工作情况汇报
姚宏鉴
6月份以来,我区在省、市统计执法大检查领导小组的正确领导和指导下,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监察部、司法部关于联合开展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的通知》精神和全市统计执法大检查会议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开展了全区统计执法大检查自查自纠活动,取得了阶段性成果。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盐都基本概况
盐都区是古老的县,年轻的区,秉承了盐渎县2000多年丰厚的文化底蕴,英才辈出,在这片土地上,诞生过“苏北的鲁迅”宋泽夫、“中共一枝笔”胡乔木、国民党元老郝柏村、全国知青的榜样董加耕等一批杰出人物。1983年撤县设盐城市郊区,1996年恢复县制更名盐都县,2004年撤县设立盐都区。现辖13个镇、2个街道和新区、西区、职教园区,拥有257个村(居),面积1045平方公里,总人口74.75万人。
近年来,我区上下紧紧围绕“提速打造创业、宜居、水绿特色的现代化新城区,加快建设富庶、文明、田园秀美的城镇化新农村”的“双新”目标,以覆盖全区的土地利用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和区域产业规划为引领,重点重抓开发区和新城区、大项目和大企业、重点镇和新农村,城乡面貌日益焕发新颜。成功创建了国家级生态示范区,不惜税源,保护水源,在-1- 全市率先建成无化工区。面积30平方公里的大纵湖,水量充沛,水产丰富,湖光水色,风景怡人,经整体规划开发,已成为“东方湿地之都”——盐城的旅游品牌。步湖路沿线的盐城高效农业示范园区两年时间扩大到1万多亩,形成了花卉、苗木、蔬菜、水果等产业特色,成为独具特色的观光农业。丰富的资源和良好的生态,催生了一批新兴产业,我区抢抓国家沿海开发和长三角一体化政策叠加的良好机遇,全力推进产业集聚发展,纺织服装、汽车配件、精密机械、农产口精深加工等传统产业不断提升,风电装备、电子信息等新兴产业快速发展。占地10平方公里的江苏华锐风电产业园和6平方公里的盐城电子信息产业园已见雏形,华锐风电盐城产业基地、莱迪斯特smt入选全省100个重大产业项目,华锐风电3兆瓦风机已投入批量生产,5兆瓦风机总装车间正在建设之中,投资18亿元的秦川增速机、贵航风冷设备、变向轴承等一批风电产业配套项目落户开建。电子信息产业上,先后引进锐毕利—阿尔卡特通讯电子、莱迪斯特smt等重点企业,与国家工信部共建的电子环保生态示范园本月启动实施。国家级海上风电装备研发中心的引建和省级轻工机械质量检测中心的建成,为“盐都创造”搭建了高层次的公共技术平台。全省规模最大、档次最高、功能最全的室内汽车展示销售中心——东方汽车广场会展中心3月份盛大开业,推动我区生产性服务业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中联电气”在深交所a股中小板成功上市,首开全市本土民营企业上市先河。今年上半年全区实现财政总收入
-2- 24.9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71.9%,全年可望突破50亿元;实现一般预算收入11.3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50.5%。
二、大检查基本做法
1、成立组织,加强领导。我们按照国家电视电话会议和全市统计执法大检查会议要求,及时召开局务会和统计、监察、司法三部门联席会,学习领会市会精神、特别是秦局长的讲话精神,研究制定我区实施方案,与此同时,立即向区政府领导进行汇报,区领导明确指示,要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统一部署要求,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认真开展大检查自查自纠,做好每一件事。6月9日,我区成立了以统计局局长任组长、监察局、司法局、统计局分管负责人为副组长、监察局、司法局、统计局职能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统计执法大检查领导小组,负责全区统计执法大检查的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工作。为了同时开展好局本身各专业自查自纠工作,并加强对对口统计调查对象的业务指导工作,局内部又成立了以“一把手”局长任组长、副局长为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统计执法大检查自查自纠工作领导小组,并明确了领导小组各成员的职责分工。
2、制定方案,周密安排。为保证大检查自查自纠工作扎实有序地开展,首先,我们以《三部门联合开展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的通知》形式,公布了全区统计执法大检查工作方案。方案明确了检查对象,主要有三类:即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者(包括各镇政府、区管委
-3- 会、街道办事处和区、镇相关部门)、统计工作的组织实施者(包括区统计局和各镇、区、街道统计站)和依法负有提供统计资料义务的单位。方案明确了检查内容,主要有两项重点:即三类检查对象2008年以来依法开展统计工作情况和统计工作组织领导者依法为统计机构提供人财物基础性保障情况。方案明确了实施步骤,主要有动员、自查、抽查和处理总结四个阶段,要求6月底前完成面上的大检查自查工作。其次,出台了局内部各专业统计执法大检查自查自纠工作方案。方案规定了自查专业,即地区生产总值核算、服务业统计、科技统计、人口普查、工业统计、能源统计、建筑业统计、贸易业统计、综合统计、劳动工资统计、农村住户调查、农产量调查、乡镇(街道)统计基础建设、统计监督检查等14项专业。方案规定了自查内容,涵盖了本专业统计方法制度执行情况、统计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统计资料档案建立情况、统计数据质量情况和统计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等方面。第三,制定实施了大检查宣传工作方案。利用大检查工作简报和统计部门内外网平台深入宣传“一法一规”和大检查的基本要求和主要内容;利用《盐都报道》和局外网向社会公布全区统计执法大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动员社会公众参与和支持统计执法大检查工作;利用标语、横幅和宣传橱窗形式多样统计法律法规和大检查的目的意义,造浓大检查的氛围。
3、召开会议,动员部署。首先召开全区大会进行动员部署。6月8日,我区召开全区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动员暨统计
-4- 执法大检查工作会议,出席这次会议的有各镇(区、街道)主要负责人和统计站长、各相关部门分管负责人和统计人员。会上,区统计局根据市统计执法大检查工作部署要求和区三部门联合通知精神,从加大对“一法一规”学习宣传力度、扎实开展统计执法大检查、加大统计依法行政力度三个层面,部署并解读了全区统计执法大检查自查自纠工作;区委常委、常务区长单永红对大检查强调了三点要求,一要明确大检查的目的意义,为进一步推动《统计法》、《处分规定》和中央纪委五次全会精神的贯彻执行,坚决反对和制止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监察部、司法部、国家统计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联合开展《统计法》和《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简称统计执法大检查)。国家和省已分别于6月1日召开了电视电话会议,市里6月7日也专门召开了大检查工作会议,都对大检查工作作了具体部署。二要认真开展大检查的自查自纠工作,按照自查内容查细查实,揭露问题不遮不掩,整改措施有的放矢。三要通过这次统计执法大检查活动,完善统计机构、充实统计人员、加强统计规范化建设,宣传统计法律法规,优化统计法治环境,进一步提高统计工作服务全区科学发展的能力。其次专题召开了全区统计执法大检查业务工作会议,各镇(区、街道)统计站长和区局各科室负责人出席会议。会上,学习了“一法一规”,布臵了大检查自查、抽查和处理总结阶段工作任务,培训了业务。
4、全面自查,整体推进。这次大检查自查工作时间短、-5- 任务重,各镇(区、街道)都能严格按照区里统一部署要求进行操作,按时按质完成大检查自查工作任务。从搜集上来的材料看,我区大检查自查工作主要有四个特点,一是领导重视。各镇(区、街道)全部成立了大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大检查工作方案;召开班子会议专题研究大检查工作,专门召开大检查工作动员会议,领导到场动员讲话、提要求。二是自查全覆盖。各镇(区、街道)能够按照规模以上工业、资质以上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和住宿餐饮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都要自查自纠的要求进行布臵,做到企业自查核实表收集,项目填写、章印“三齐全”。三是实事求是反映自查结果。无论从大检查的自查自纠工作总结、还是大检查的自查核实表、过渡表、汇总表来看,每个地方都不同程度地在组织工作、基础工作、数据质量等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四是整改态度积极诚恳。能现在整改的做到边整边改,暂时整改有难度的做到分期限整改。五是区局本身带头开展自查自纠,为基层放好样子。按照局出台的各专业统计执法大检查自查自纠工作方案,各科室各专业开展了自查自纠。主要做了三件事,其一收集整理了统计资料档案,其二进行了本专业统计数据质量机表一致核查,其三指导了本专业基层单位的自查自纠工作。
三、大检查自查结果
近年来,我局一直坚持 “抓好统计基层基础建设与提升统计服务科学发展能力有机统一”的工作理念,认真践行《江
-6- 苏省乡镇统计工作规程》,在人员配臵、财力保障、制度建设、统计硬件设施和软件环境等关键领域、重点环节取得实质性突破。目前已经形成了以区统计局为龙头,以部门统计为辅助,以乡镇统计站为节点,以村(居)委会和企业统计人员为分支的比较完备的统计网络体系。在此基础上,去年底,区统计局又投入经费近20万元,实现了镇(区、街道)统计站与区、市、省、国家五级内网联网,全区规模以上大中型工业企业、劳资统计等专业全部实行基层单位网上直报,去年新组织200余人参加全省统计从业资格培训考试和统计继续教育培训,全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步入了一个新的、高起点的发展阶段。从全区统计工作大环境来看,出现了四大变化:
首先是区委区政府一以贯之地重视统计工作,形成抓好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工作的推动力。2005年省市统计基础建设工作现场会分别在盐都召开,对我区乡镇统计运行体制机制创新的成绩和做法给予了充分肯定,并加以推广。之后,我们盐都区政府多次下发文件、召开会议,要求建立抓好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的长效管理机制。特别是2008年5月份,以区政府名义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文件,6月份在北蒋镇召开全区统计基础建设工作现场会,对基层基础工作再度明确。明确各镇(区、街道)、各相关部门党政“一把手”是统计工作第一责任人;明确要按区政府文件要求,解决好镇区街道统计站机构、职能、编制等问题;明确要建立分工合理、管理规范、优势互补、信息共享的政府统计体系和网络平台;
-7- 明确要进一步加强统计队伍政治、业务、能力素质建设。8月份,由政府办牵头组织了3个督查小组,对17个镇(区、街道)贯彻落实全区统计基础工作会议精神和加强统计基础工作建设情况进行全面督查。10月份在《盐都情况》内部资料上作了专题通报。全区每次全面小康建设监测和经济经济工作会议都要求统计部门在会上作专题分析,强化了统计监督职能。这一系列措施,足以说明了区委区政府领导高度重视统计工作,增强了我们统计部门抓好统计基层基础工作的信心和决心。
其次是乡镇、部门协调动作,形成抓好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工作的原动力。近年来,各镇(区、街道)和区直相关部门能根据省、市、区政府关于做好统计工作的文件精神和会议要求,结合各自实际,专题研究统计基础建设工作,相继制定出台了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一系列文件。如北蒋、大纵湖、秦南、龙冈、潘黄、大冈等镇专门召开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制定加强统计基础工作的具体措施。潘黄镇在三套班子会议上明确统计领导分工,并对统计网络、统计台账、统计档案、统计手段和统计制度建设工作提出了具体明确要求。大冈镇在镇三套班子会议上提出,统计基础工作要抓好“五个落实”,即落实二产、三产、固定资产投资统计人员、专职住户调查员;落实统计工作经费由财政支付;落实办公设施,办公室两间、能上互联网计算机一台、档案橱一组;落实镇统计工作领导小组;落实定报企业、镇办各单位、各村(居)的统计工作奖励措施。乡镇、部门的如此重视程度促进了我区乡镇统计“一合三统一”
-8- 运行机制改革成果的巩固和提高。至目前,北蒋、潘黄、龙冈、大冈、秦南、大纵湖、葛武、郭猛、尚庄、楼王、义丰、新区、西区等13家统计站已达到“一合三统一”要求,平均每站工作人员为3.2人。将统计站工作人员工资全部纳入财政发放的有:大纵湖、尚庄、葛武、潘黄、大冈、新都、新区、西区8家;其余镇(区、街道)统计站部分人员工资纳入财政发放。统计业务经费均能由财政统一安排使用,基本满足统计工作需要。与此同时,各镇(区、街道)还注重硬件投入。今年为统计站调整增加办公用房的有大冈、郭猛、葛武等乡镇,目前统计站已达到两间及两间以上办公用房的有8个镇(区、街道),全区17家统计站每家有文件厨、有固定电话。
第三是实现区镇统计信息网络互联互通,形成抓好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工作的灵敏力。去年,我局按照《江苏省统计信息化2008-2010年发展意见》和省、市统计局年初下发的《关于2009年统计工作要点》,统一思想认识,制定联网方案,采取上下联动、多方联手的保障措施,集中利用不到2个月时间,截至11月中旬,全区13个镇、两区、两街道办事处全面实现了统计信息内网的互联互通。目前,这一平台的建立,凸显了三大优越功能:每家统计站可以依托这一平台,利用省统计局的腾讯通,实现办公无纸化、网络传输信息化;可以依托这一平台,连接到省、市(区)和其他地区市、县的内部网站,方便查阅资料和信息交流;可以依托这一平台,在各类调查项目网络环境下进行数据处理,为进一步推行多行业、多专业统计调
-9- 查网上直报工作提供了必要的硬件支撑。
第四是建立健全各项统计工作制度,形成抓好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工作的约束力。为发挥乡镇统计综合职能,各家统计站加强了内部管理,注重统计站规范化建设。建立了统计站及统计站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制度,并放大上墙;建立了统计站历年统计资料台帐制度、并按档案化标准实行;建立了基层企业单位统计工作考评制度。潘黄、大冈两镇对镇办单位、定报企业、村(居)和调查点实行百分考核,增强了统计人员的责任意识,促进了统计工作水平的不断提高。
四、存在问题
一是还需进一步浓烈全社会依法统计的氛围。由于对《统计法》的宣传教育、贯彻落实基本靠统计部门本身,导致对《统计法》的推动力不够,仍存在社会上对《统计法》知晓度、关心度、理解度和执行度不够的问题。
二是还需靠进一步加强基础工作来促进统计源头数据质量的提高。当前,由于加快民营企业和服务业的发展,新办企业迅速增多,给统计人员配备,统计原始资料、统计台帐的设臵等统计基础工作到位增加了压力和难度,这既影响了源头统计数据质量,而且还影响了全区统计数据质量。
三是还需进一步解决统计执法难的问题。由于统计数据反映的是一个地方、一个部门、一个单位经济工作的成果,直接体现各级领导的工作实绩。统计执法实践中的“违法必究”和“执法必严”又和地方发展经济的要求不一致,各种关系难
-10- 以协调,导致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难以得到相应的制裁。
四是乡镇统计机构规范化建设发展不平衡。虽然我区率先在全市实行乡镇统计“一合三统一”运行机制,但仍有少数地方
二、三产统计人员没有与统计站合署办公,仍有少数地方统计办公条件低下,从而制约着全区统计基础建设的整体步伐。
五、整改措施
我们将按照大检查自查自纠工作方案要求和这次省督查组督查指导意见,针对存在问题,认真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确保存在问题有计划、有步骤地全面整改到位。
1、正确对待统计数据调整问题。客观分析数据误差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由于历史原因,经济发展存在基础数据惯性延续性;二是各地经济竞相发展驱使各级考核机构片面强调实绩的可比性,为了小团体或单位眼前的利益,导致部分企业单位存在虚报、瞒报现象;三是统计方法制度本身还滞后于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需要。我们现在清醒地认识到,应该正确地对待数据,对过去的水分需挤净,并要作好平滑调整;对未来数据要确保依法如实统计,不能再出现新的水份,把科学发展观真正落到实处。为此我们区、镇两级将按照省局自查自纠要求,对去年和今年以来的数据逐步调整核减到位;同时,对今后全区各项主要经济指标数据质量进行全面的严格
-11- 控制,坚决不允许产生新的水份。
2、除全国性统计执法大检查外,我们将与纪检、监察部门联合开展党风廉政建设执法检查。虚报浮夸也是政治上腐败的一种表现,借此机会增加地方各级领导干部的统计法律意识。与此同时,做好每年一度的统计监审工作。
3、与司法部门联合开展统计普法宣传情况检查,增强统计法律法规的社会影响力。可与劳动保障部门联合开展劳动情况统计专项执法检查,以此类推,形成统计执法的强大声势。
4、在特殊时期开展专项执法。譬如,在人口普查准备阶段,开展人、财、物“三落实”专项执法检查,而且法律依据比较充分,有《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在加强服务业统计、全面小康监测和新农村建设监测中也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有目的地解决正常工作方法难以解决的问题,使统计工作能够迅速适应新形势的要求。
5、加强基层统计业务培训和业务指导。目前,统计制度方法改革步伐在加快,新业务、新知识层不出穷,加之基层统计人员业务水平参差不齐,应加大业务培训和业务指导的工作力度。区局将直接培训到各镇(区、街道)统计站及重点企业统计人员,并在各种新项目调查过程中,亲临基层指导业务,发现问题,及时指正。
总之,通过这次统计执法大检查自查自纠,我们将建立统计执法长效管理机制,进一步落实执法责任制,紧紧围绕维护统计数字真实性这一核心,从自身抓起,认真规范统计数据的-12- 收集、整理、推算、汇总、审核、质量评估及资料归档管理工作,避免因人而为的随意性,同时要抓好统计执法这一突出环节,把执法检查贯穿于日常统计工作中,做到全员化、经常化、制度化,切实保证统计工作的顺利开展,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
以上汇报如有不当,请予指教。
二○一○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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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执法检查工作方案 统计执法检查情况汇报篇五
统计执法检查制度
为认真贯彻执行《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青海省统计工作管理条例》和《西宁市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维护《统计法》的尊严,保障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规范统计行政执法行为,切实与各种统计违法行为做斗争。根据统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我市统计执法检查工作制度。
一、检查的组织与实施
为确保统计执法检查顺利进行,我市的统计执法检查以块块为主,条块结合的原则进行。
二、检查的范围和内容
(一)检查的范围:西宁地区所有义务提供统计资料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检查的内容:
1、对统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掌握贯彻执行情况;
2、所提供统计资料中的统计指标(主要包括工业企业、建筑企业的生产总值及其主要财务指标、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固定资产投资额、农产品产量、农民人均纯收入、乡镇企业产值、劳动工资等)是否存在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等统计违法行为;
3、是否存在拒报或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
4、是否存在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违法行为;
5、《统计法》及其《统计法实施细则》、《青海省统计工作管理条例》和《西宁市统计工作管理办法》所认定的上述三项未包括的其它统计违法行为。
三、检查的方法步骤
(一)方法:
要求提供统计资料者说明统计资料中每一个指标数据的来源、计算方法,并提供出相应的原始资料,然后根据其资料进行核查(包括对原始凭证、台帐与报表的核查)。
(二)步骤:
1、布置被检查对象学习统计法和进行自查,并写出自查报告报我局制度法规处;
2、按所要检查的比例(比例根据省局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进行抽查(重点抽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对抽中的单位按检查的内容进行认真检查;
3、对检查中查出的各种统计违法行为进行处理(要求对情节严重的进行通报批评和公开曝光),并就检查工作写出总结报告。
检查采取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根据上级要求或各专业随时出现的统计违法行为,随时进行统计执法检查。
四、对执法检查人员的要求:
统计执法检查人员要认真学习统计法及有关行政法律法规,不断提高自身素质。执法检查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国家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和办理,如亮证执法、做好检查笔录、送达法律文书必须有两人以上、行政罚款上缴财政等等,坚决杜绝执法过程中的随意性,否则,若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人为的错误,将按本局制定的《行政过错追究制度》进行处理。
统计执法检查工作方案 统计执法检查情况汇报篇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
第9号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已经2006年7月12日国家统计局第8次局务会议修改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局长:邱晓华
二○○六年七月十七日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
(2001年6月20日国家统计局制定
2006年7月12日国家统计局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执法检查工作,保障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贯彻实施,维护和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各级调查队是统计执法检查机关,负责监督检查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实施,依法查处违反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各级调查队应当分工协作、加强沟通,避免重复检查。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组织指导下,负责监督检查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贯彻实施,协助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的统计违法行为。
第四条各级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切实保障统计执法检查所需的人员、经费和其他工作条件。
第五条统计执法检查应当贯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坚持预防、查处和整改相结合,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合法、公正、公开、高效地进行。
第六条各级统计执法检查机关鼓励对统计法贯彻实施情况的社会监督。国家统计局设立举报中心,受理社会各界对统计违法行为的举报。
第二章统计执法检查机构和统计执法检查员
第七条国家统计局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统一组织、管理全国的统计执法检查工作。省及地市级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应当设置专门的统计执法检查机构,配备专职统计执法检查员。
县级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专门的统计执法检查机构。未设机构的,应当配备必要的统计执法检查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统计执法检查员。
第八条统计执法检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统计法;
(二)组织、指导、监督、管理统计执法检查工作;
(三)受理统计违法举报,查办、转办、督办统计违法案件;
(四)办理统计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事项;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统计执法检查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忠于职守、遵纪守法;
(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三)具备相关法律知识,熟悉统计业务;
(四)参加统计执法检查员资格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统计执法检查证。
第十条统计执法检查员的资格培训及考核由国家统计局统一规划、组织和管理,省级统计执法检查机关负责实施。
第十一条各级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应当加强对所属统计执法检查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健全管理、考核和奖惩制度。
第三章统计执法检查的一般规定
第十二条各级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统计执法检查制度,综合运用全面检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等方式,进行经常性的统计执法检查工作。
第十三条统计执法检查事项包括:
(一)是否存在侵犯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的行为;
(二)是否存在违反法定程序和统计制度修改统计数据的行为;
(三)是否存在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和迟报统计资料的行为;
(四)是否依法设立统计机构或配备统计人员;
(五)是否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帐;
(六)统计人员是否具备统计从业资格;
(七)统计调查项目是否依据法定程序报批,是否在统计调查表的右上角标明法定标识;
(八)是否严格按照经批准的统计调查方案进行调查,有无随意改变调查内容、调查对象和调查时间等问题;
(九)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无泄露国家秘密、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的行为;
(十)是否依法进行涉外调查;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在组织实施统计执法检查前应当先拟定检查计划。检查计划包括检查的依据、时间、对象、内容和组织形式等。
对未发现统计违法嫌疑的单位,同一统计执法检查机关每年对其实施统计执法检查不得超过一次。
第十五条实施统计执法检查,应当提前通知被检查对象,告知统计执法检查机关的名称,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对被检查对象的具体要求等。
对有统计违法嫌疑的单位实施检查,检查通知可于统计执法检查机关认为适当的时间下达。
第十六条检查人员进行统计执法检查时,应当先向被检查对象出示统计执法检查证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执法证件。未出示合法执法证件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接受检查。
统计执法检查证是实施统计执法检查的有效证件,由国家统计局统一印制,国家统计局和省级统计执法检查机关负责核发。
第十七条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和检查人员具有下列职权:
(一)依法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被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
(二)要求被检查对象提供与检查事项有关的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资料,进入被检查对象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的数据录入、处理系统检查有关资料;
(三)进入被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及货物存放地进行实地检查、核对;
(四)经统计执法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被检查对象的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五)就与统计执法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统计人员、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
(六)对与统计违法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和复制;
(七)要求被检查对象将有关资料送至指定地点接受检查。
第十八条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和检查人员对在检查过程中知悉的被检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九条被检查对象和有关人员不得拒绝提供情况或提供虚假情况,不得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检查,对统计检查查询书应当按期据实答复。
第二十条检查人员应当及时向统计执法检查机关提交检查报告,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对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应当分别以下情况予以处理:
(一)统计违法行为轻微的,责令被检查对象改正,或者提出统计执法检查意见;
(二)统计违法行为需要立案查处的,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第四章统计违法案件的查处
第二十一条统计违法案件由各级统计执法检查机关负责查处。
各级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可以委托依法成立的统计执法队(室、所)等组织查处统计违法案件。
第二十二条各级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及其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统计违法行为,由该机关或监察机关依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处理。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对在统计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移交给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处理。
第二十四条查处统计违法案件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第二十五条查处统计违法案件的一般程序为:立案、调查、处理、结案。
对在统计执法检查中发现并已调查清楚的统计违法行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应当补充立案。
第二十六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统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应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适用简易处罚程序,当场作出统计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十七条对下列统计违法行为,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应当依法进行查处:
(一)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
(二)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对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三)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
(四)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五)拒报、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六)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普查资料的;
(七)在接受统计执法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的;
(八)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统计执法检查的;
(九)国家机关擅自制发统计调查表的;
(十)违反统计法和统计制度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统计调查对象商业秘密或者私人、家庭单项调查资料的;
(十一)利用统计调查窃取国家秘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
(十二)违反《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
(十三)违法进行涉外调查的;
(十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管辖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违法案件。其中,在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各级调查队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中发生的统计违法案件,由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管辖。
国家统计局管辖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或认为应当由其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第二十九条决定立案查处的案件,应当及时组织调查。一般案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重大案件应当组成调查组。
调查人员应当合法、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不得主观臆断、偏听偏信,不得篡改、伪造证据。
第三十条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当将调查情况及处理意见报领导审批。重大案件的处理由统计执法检查机关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一条统计违法案件审理终结,应当分别以下情况作出处理:
(一)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章证据不足,或者违法事实情节轻微,依法不应追究法律责任的,即行销案;
(二)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章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尚未构成犯罪的,由统计执法检查机关依法作出处理;
(三)违反统计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在依法作出统计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三十三条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在作出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万元以上的罚款,对公民二千元以上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当事人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要求听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人民政府对较大数额罚款的额度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立案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三个月内处理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应当按规定报经批准,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三个月。
统计违法案件处理决定执行后,予以结案。
第五章备案与报告
第三十五条下列统计违法案件应当在立案后十日内报上一级统计执法检查机关:
(一)统计违法责任人涉及科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的;
(二)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三)使用暴力或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统计执法检查的;
(四)群众集体署名举报或新闻媒介公开报道,在社会上造成较大影响的;
(五)检查机关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案件。
第三十六条下列统计违法案件应当在结案后十日内向上一级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备案:
(一)给予科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行政处分的;
(二)举行听证的;
(三)经复议变更或撤销具体统计行政行为的;
(四)统计行政诉讼案件;
(五)经新闻媒介曝光的;
(六)罚款数额三万元以上的;
(七)立案后已上报上一级统计执法检查机关的各类案件
前款所列
(一)
(三)
(四)项案件,应当在结案后三十日内由省级统计执法检查机关报国家统计局备案。
第三十七条国家统计局建立统计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定期统计制度。
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应当定期向上一级统计执法检查机关报告统计执法检查和统计违法案件查处情况。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统计执法检查机关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并可以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提请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接受统计执法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的;
(二)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统计执法检查的;
(三)不按期据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企业事业组织有前款违法行为之一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由统计执法检查机关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前款违法行为之一的,由统计执法检查机关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及其他责任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统计执法检查机关予以通报批评,并可以提请主管单位或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接受或不按规定组织实施统计执法检查,造成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重要统计数据失实的;
(二)对抵制、揭发统计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三)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的。
第四十条统计执法检查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主管单位或监察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瞒案不报,压案不查,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的;
(二)不按法定权限、程序和要求执行公务,造成不利后果的;
(三)违反保密规定,泄露举报人或案情的;
(四)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五)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统计执法检查人员泄露在检查过程中知悉的被检查对象商业秘密和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造成损害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由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统计法规检查暂行规定》和《统计违法案件查处工作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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