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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资源税篇一
世界森林资源概况绿缘思潮专业驿站
森林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在满足人们生产生活需要、改善人类居住环境、维护全球生态平衡、保障国土生态安全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1992年世界环发大会提出了国际森林问题,通过了《关于森林问题的原则声明》。森林问题已成为相关国际公约的重要内容和林业可持续发展的焦点问题,全球森林资源的保护与发展越来越受到国际组织、各国政府及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自上世纪50年代以来,联合国粮农组织(fao)致力于开展以“获取全球森林信息”为目标的森林资源定期评估工作,得到了各国政府的积极参与。fao最新开展的2005年全球森林资源评估,以掌握世界森林可持续经营的进程为目的,对1990年以来全球森林资源及其功能效益变化趋势进行了监测与评估。并于2006年2月,通过联合国森林论坛发布了《2005年全球森林资源评估报告》,公布了2005年全球森林资源评估结果,全面分析了全球及各国森林资源状况及其演变趋势。
一、世界各国森林资源现状
根据《2005年全球森林资源评估报告》,2005年全球森林面积39.52亿公顷,占陆地面积(不含内陆水域)的30.3%,人均森林面积0.62公顷,单位面积蓄积110立方米/公顷。从世界各国情况看,森林资源呈现如下特征:
(一)世界各国森林面积分布不均衡。全球三分之二的森林集中分布在俄罗斯(20.5%)、巴西(12.1%)、加拿大(7.8%)、美国(7.7%)、中国(5.0%)、澳大利亚(4.1%)、刚果民主共和国(3.4%)、印度尼西亚(2.2%)、秘鲁(1.7%)和印度(1.7%)等10个国家,其中前5个国家森林面积占全球的50%以上。有105个国家的森林面积占土地面积(不含内陆水域)的比重超过全球平均水平。但世界上也有62个国家的森林面积占土地面积(不含内陆水域)的比重不到10%,其中,有些国家如莱索托、吉布提、埃及、利比亚、毛利塔尼亚、科威特、摩纳哥和瑙鲁不足0.5%。
(二)多数国家的森林以公有林为主。全球84.4%的森林是公有林(指林地所有权,包括国有和集体),13.2%的森林是私有林。《2005年全球森林资源评估报告》涉及的229个国家和地区中,74%的国家其公有林超过50%,其中47个国家的森林全部公有;24%的国家其私有林超过50%,其中纽埃岛、库克群岛和基里巴斯3个大洋洲岛国和群岛森林全部私有。森林面积居世界前10位的国家中,俄罗斯、中国、刚果民主共和国和印度尼西亚的森林全部公有,印度、加拿大、秘鲁和澳大利亚的公有林分别占98.4%、92.1%、83.1%和72.0%,美国的私有林在森林面积中的比重较大,为57.6%。
(三)世界各国森林每公顷蓄积差距大。世界上不到三分之一的国家和地区森林每公顷蓄积大于全球平均水平(110立方米/公顷),其中14个国家和地区森林每公顷蓄积超过200立方米,瑞士、奥地利和法属圭亚那地区高于300立方米,分别为368立方米、300立方米和350立方米。多数国家森林每公顷蓄积不足全球平均水平,包括坦桑尼亚、津巴布韦、埃塞俄比亚、泰国、希腊和西班牙等在内的47个国家和地区森林每公顷蓄积不足50立方米,有些国家如沙特阿拉伯、土库曼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和也门低于10立方米。森林面积居世界前10位的国家中,刚果民主共和国森林每公顷蓄积较高,为230.8立方米,巴西、美国、加拿大、俄罗斯分别为170.1立方米、115.9立方米、106.4立方米和99.5立方米,中国、印度和印度尼西亚远低于全球平均水平。
(四)全球三分之一的森林是原生林,人工林不足5%。全球原生林占森林总面积的36.4%,人工林占3.8%。原生林集中分布在巴西(31.1%)、俄罗斯联邦(19.1%)、加拿大(12.4%)、美国(7.8%)和秘鲁(4.6%)5国。原生林占本国森林面积的比重大于50%的国家和地区有19个,其中巴西的原生林占87.1%,秘鲁88.8%,加拿大53.3%,印度尼西亚55.0%,墨西哥51.1%。人工林主要分布在中国(22.4%)、俄罗斯联邦(12.1%)、美国(12.2%)、日本(7.4%)、苏丹(3.9%)和巴西(3.9%)。人工林占森林面积的比重大于20%的国家和地区有38个,有些国家如阿联酋、阿曼、科威特、佛得角、利比亚和埃及的森林全为人工林。
(五)全球森林的三分之一用于木质和非木质产品生产,11%的森林指定用于生物多样性保护。用于生产木质和非木质产品的森林比重大于50%的国家和地区全球有43个,有些国家如克罗地亚、芬兰、法国、希腊和爱尔兰的比重超过90%。有22个国家和地区将30%以上的森林指定用于生物多样性保护,有些国家如留尼汪、中非共和国、新加坡、塔吉克斯坦和新西兰指定用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森林比重大于70%。全球指定用于水土保持的森林面积比重为9.3%,其中有31个国家的比重超过30%,有些国家如肯尼亚、利比亚、科威特、土库曼斯坦和乌兹别克斯坦90%以上的森林用于水土保持。全球指定用于提供休闲、旅游、教育及宗教场所等社会服务的占3.7%,有些国家如塞拉利昂、亚美尼亚、德国和巴西指定用于提供社会服务的森林比重超过20%,德国达42.3%。
(六)每年近百分之四的森林受到各种灾害的影响。全球每年平均有1.04亿公顷的森林受到林火、有害生物(包括病虫害)以及干旱、风雪、冰和洪水等气候事件影响,其中受森林病虫害和林火影响的面积较大,分别占65.3%和26.7%。受灾害影响森林面积的83.5%集中分布在美国(23.5%)、加拿大(15.6%)、印度(12.5%)、中国(7.6%)、俄罗斯联邦(7.4%)、缅甸(6.2%)、乍得(5.9%)和芬兰(4.8%)。这些国家受灾害影响的森林面积占本国森林面积的比重分别为8.1%、5.3%、19.4%、4.5%、0.9%、18.8%、50.0%和22.1%。其中,受病虫害影响森林面积较大的国家有美国(2246.6万公顷)、加拿大(1423.8万公顷)、印度(940万公顷)、中国(707.4万公顷)、俄罗斯联邦(591万公顷)和蒙古(279.8万公顷),这些国家合计占全球的90.8%。
二、世界各国森林资源演变趋势
《2005年全球森林资源评估报告》显示,上世纪9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政府强化森林资源的保护与管理,完善法律法规,制定森林政策,开展植树造林,人工林面积持续增加,森林正由木材生产向多功能利用转变,森林可持续经营取得新进展。但全球森林面积,尤其是原生林面积继续呈减少趋势。
(一)全球森林面积总体上继续呈下降趋势,但减少的速度变缓。2000至2005年全球年均净减少森林面积730万公顷,但与20世纪90年代(1990-2000)全球年均净减少森林面积890万公顷相比,减少速度明显下降。世界上有56个国家及地区森林面积在过去5年中增加,年均增加森林面积合计为556.4万公顷,其中中国、西班牙、越南、美国和意大利5国增加最多,分别达405.8万公顷、29.6万公顷、24.1万公顷、15.9万公顷和10.6万公顷。但仍有77个国家及地区森林面积呈下降趋势,年均减少森林面积合计为1288万公顷,减少较多的国家有巴西、印尼、苏丹、缅甸、赞比亚、坦桑尼亚和尼日利亚,年均分别减少310.3万公顷、187.1万公顷、58.9万公顷、46.6万公顷、44.5万公顷、41.2万公顷和41.0万公顷。其中尼日尔、刚果民主共和国、几内亚、文莱、尼泊尔、菲律宾、泰国、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尼加拉瓜、巴拿马、墨西哥、澳大利亚和马达加斯加等13个国家和地区减速变缓。
(二)全球人工林面积增速加快。2000至2005年全球人工林面积每年增加280万公顷,高于20世纪90年代的225万公顷。世界上有85个国家和地区的人工林面积呈增加趋势,过去5年年均增加合计294.9万公顷,其中年均增加面积较多的国家有中国、俄罗斯联邦、美国、越南、印度、印度尼西亚、智利和澳大利亚,分别为148.9万公顷、32.0万公顷、15.7万公顷、12.9万公顷、8.4万公顷、7.9万公顷、6.1万公顷和5.6万公顷。但仍有18个国家和地区的人工林面积呈减少趋势,过去5年年均减少合计16万公顷,其中年均减少面积较多的国家有苏丹、菲律宾和哈萨克斯坦,分别为4.7万公顷、4.6万公顷和2.9万公顷。
(三)全球原生林面积迅速减少。受毁林开荒、择伐及其它人类活动影响,2000至2005年全球年均净减少原生林面积702万公顷,与20世纪90年代(1990-2000)全球年均净减少原生林面积387万公顷相比,减少速度加快。《2005年全球森林资源评估报告》列示出原生林数据的97个国家和地区中,有36个国家原生林面积在过去的15年持续减少,有些国家如美国、巴西、越南、尼泊尔、奥地利、保加利亚、危地马拉、塞内加尔、哥伦比亚和亚美尼亚2000至2005年减少速度快于1990至2000年。有11个国家原生林面积持续增加,主要分布在日本、西班牙、瑞士、瑞典、吉尔吉斯坦、土耳其、爱沙尼亚、立陶宛、波兰和斯洛文尼亚等国。
(四)森林由木材生产向多功能利用转变。自1990年以来,用于木质和非木质产品生产的森林面积减少了4046.9万公顷;用于水土保持的森林面积增加了4134.2万公顷,在森林总面积中的比重增加了1.3个百分点;用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森林面积增加了9600万公顷;用于提供休闲、旅游、教育及宗教场所等社会服务的森林面积增加了约1.05亿公顷,全球森林向多功能利用转变。世界上有59%的国家用于木质和非木质产品生产的森林在森林面积中的比重下降,有些国家如马拉维、几内亚比绍、越南、斯洛伐克、洪都拉斯和秘鲁下降了20多个百分点。有53%的国家用于保持水土的森林在森林面积中的比重增加,有些国家如中国、阿尔巴尼亚、波兰和罗马尼亚增加了10多个百分点。有近70%的国家用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森林在森林面积中的比重增加,有些国家如喀麦隆、尼日利亚、泰国、德国、匈牙利、意大利、荷兰、西班牙、尼加拉瓜和秘鲁增加超过15个百分点。有15%以上的国家用于社会服务的森林在森林面积中的比重增加,有些国家如塞浦路斯、哈萨克斯坦、捷克、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和巴西增加超过5个百分点。
美国资源税篇二
世界人口里程碑
世界人口达到: 1804年 10亿,1927年 20亿,1960年 30亿,1974年 40亿,1987年 50亿
世界人口可以达到: 1999年 60亿,2013年 70亿,2028年 80亿,2054年 90亿
世界人口增长率
目前世界人口,年增长率1.33%。尽管人口增长率在下降,但世界每年净增人口7800万左右。世界妇女平均生育2.8个孩子。其中,发达国家1.6个孩子,发展中国家3.1个孩子,最欠发达国家5.3个孩子。世界人口平均出生预期寿命为64岁至66岁。其中,发达国家为74.5岁,发展中国家63.6岁,欠发达国家52岁。
近30 年来,中国大约减少了 3.38 亿多人口的出生,这意味着如果没有中国的贡献,世界 60 亿人口日将提前四年到来。
世界人口结构
发展中国家15岁至24岁的年轻人约10亿。由于生育率的降低和寿命的延长,人口的老龄化成为一个普遍问题。到2015年,60岁和60岁以上人口将占世界总人口的13%。
世界人口健康寿命
世界卫生组织4日公布了该组织对192个成员国居民健康寿命的预测及排名顺序,预测出的健康寿命已减去居民一生中可能罹患疾病的时间。日本以居民平均健康生活时间74.5年位居第一。中国以62.3年排名第81位,在发展中国家里位居前列。
这是世界卫生组织有史以来首次对各成员国人口进行健康寿命预测。据悉,这次预测的是1999年各成员国出生儿童的健康生活时间。在预测过程中,研究人员主要考虑了各国居民各种常见病和流行病的发病率、居民的生活习惯、暴力倾向、饮食结构、吸烟及酗酒者占全国的人口比例、医疗卫生条件以及地理环境和气候等多种因素。
根据预测结果,澳大利亚排名第二,其平均健康寿命为73.2岁;法国排名第三,平均健康寿命为73.1岁;美国排名第24位,平均健康寿命为68.4岁;俄罗斯排名第91位,平均健康寿命为61.3岁;印度排名第134位,平均健康寿命为52.3岁。排名在后的几个国家大多是撒哈
拉以南的非洲国家,其中塞拉利昂位居最后,其居民的健康生活时间仅为26年。艾滋病是影响这些非洲国家居民健康寿命的主要原因。
世界人口卫生体系
世界卫生组织20日在这里发表的2000年世界卫生报告表明,191个成员国的卫生体系之间差别巨大,发达国家拥有较好的医疗服务体系,而发展中国家,特别是非洲穷国在 不同方面则差距很大。
这份题为《2000年世界卫生报告:争取一个更为优良的卫生体系》的报告首次将191个成员国的卫生体系作了排名。排列前10位的国家是:法国、意大利、圣马力诺、安道尔、马耳他、新加坡、西班牙、阿曼、奥地利、日本。美国排在第37位,俄罗斯为第130位,中国排在第144位。排在末尾的大多数为撒哈拉以南的非洲国家,排在最后一位的是塞拉利昂。
报告指出,世界各地的穷人总是无法享受充足的医疗保障。报告说:“与其他人相比,穷人们不受尊重,他们甚至享受不到医疗补助,而且他们的治疗条件也总是不能令人满意。” 世界卫生组织评估各国卫生状况的标准有5项:居民总的健康水平,居民中的健康差异,居民对卫生体系的满意程度,卫生系统的分布,以及各阶层居民在医疗卫生方面的支出。
美国资源税篇三
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对资源产品征税已成为通行做法。资源税在西方发达国家属于绿色生态税收,主要目的是保护资源的合理利用,减少环境污染。
资源税由收益型转向绿色生态型“国外资源税的征收有一个调整过程”,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研究员孙钢告诉中国经济时报记者,发达国家走的是一条“先污染后治理”的路子。环境的恶劣迫使发达国家自1970年代开始调整税收政策,资源税由收益型转向绿色生态型。进入后工业社会,发达国家对资源的开发利用步入成熟阶段,表现为许多国家普遍征收较高的资源税。如日本和德国、法国等欧洲国家都对能源产品征收重税。据测算,德国的燃油税率(税收占税前价格的比率)在200%左右,英、法等国与德国持平。
中国驻德国大使馆经商处朱伟革先生告诉本报记者,德国资源贫乏,石油和天然气几乎100%依靠进口。德国主张自由贸易,对能源进出口贸易没有限制,不征收资源税或特殊关税。对汽油征收矿物油税,每升0.65欧元。另外,德国有石油储备协会,凡经营与石油有关的企业(炼油厂、石油进口和经销公司)必须加入该协会,并按进口或生产的数量与品种缴欧元会费(平均每升约5欧分),这些公司可以将其缴纳的会费纳入石油商品售价,只需在发票上注明价格含法定储备费用,并列出具体数目,各销售环节均按此开具发票。
与欧洲和日本等国不同,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联邦制国家能源税负担相对较轻。美国把资源税列入生态税,其中开采税是对开采自然资源(主要是石油)征收的一种消费税,目前已有38个州开征了此税。开采税收入仅占各州总收入的1%-2%,但税率却相对较高。孙钢说:“正是开采税抑制了处于盈利边际上的资源开采活动,减少约10%-15%的石油总产量。”和西方发达国家不同,资源大国俄罗斯的资源税征收情况较为复杂,据原中国驻俄罗斯大使馆经商处邵先生介绍,俄罗斯于2001年进行了全面的税制改革,建立了新的自然资源税制系统。从2002年1月1日起以矿产资源开采税,替代了原先存在的三种税矿产资源开采使用费、矿物原料基地再生产提成和石油、凝析气消费税。对开采石油和天然气的课税额规定了特殊的分配方法,这些税款列入地方预算30%,列入联邦主体预算30%,列入联邦预算40%。开采其他矿产的税收分配比例是:50%列入地方预算,25%列入联邦主体预算,25%列入联邦预算。除了矿产,俄罗斯还对地下水开采征税,地下淡水开采权税的最高水平为所开采原料价值的2%-8%。水资源税联邦预算占40%,联邦主体预算占60%。国外资源税的归属情况各异,大部分是中央和地方共享,如美国、日本、澳大利亚等国家;也有中央独享,给地方以财政补偿,如英国。英国税收收入和权限高度集中于中央,税收分为国税和地方税。地方税仅占全国税收收入的10% 左右,构成地方财政主要来源的是中央对地方的财政补助。
和德国一样主要依靠进口的日本,其国内不同的资源税分属于中央税和地方税,商务部研究院研究员金柏松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日本现行三级税制,共有53个税种,地价税、挥发油税、石油天然气税等属于国税,由大藏省统一征收;属于地方征收的资源税种有轻油交易税、特别土地持有税等。对各种资源拥有所有权的中央拿了资源税的大头,地方征收的只是小头。
能源重税政策使日本和欧洲国家的能源利用效率远远走在了美国前面,美国的gdp大约占全球gdp的26%,消耗的能源大约占全球能源消耗的24%。日本、德国、英国和法国四国的gdp总量大约占全球gdp的35%,消耗的能源仅占全球能源消耗的14%。
引人注目的是,乌兹别克斯坦政府2005年大幅度提高了石油、天然气和贵重金属的资源税后,又在2006年底公布的新“矿产资源税”(2007年1月1日起生效)中大幅降低了油气资源使用税,如天然气资源税从58%降至30%,石油从35%降至20%,凝析油从32%降至20%。与此同时,乌政府还大幅度降低了石油制品的消费税,如汽油的消费税从45%降至28%,柴油从40%降至25%,航空煤油从20%降至8%。中国社科院俄罗斯东欧中亚所研究员孙壮志认为,对资源课以重税并不是任何时候都可行,应结合具体国情考量。
此外,无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普遍对土地矿产资源征收权益金,美国的石油权益金达到石油价格的15%-20%,俄罗斯的石油权益金采取级差式方式征收,超过一定价格的收益,国家按90%征收权益金。
从各国实践看,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环境成为各国设置资源税的最主要目标。德国曾是欧洲最大的煤矿生产国,同时是世界第四大钾肥出口国,德国经济从煤矿和钾盐矿得到不少好处,但矿产开发也带来了严重的环境问题,莱茵河曾经臭不可闻。朱伟革介绍:“德国煤炭资源丰富,但开采成本太高,政府给煤矿工人提供巨额补贴,让其逐步过渡,最后关闭煤矿。”今后德国对资源的需求将主要依靠进口。
国外资源征税的启示我国资源税自1984年开征,当初设立是为了调节级差收入,“虽然几经调整,但还是比较粗线条的一个税种。”孙钢说。
综合本报记者采访的专家意见,他们认为我国的资源税有三大缺憾:一是覆盖面太窄,我国仅对7种矿产品征收资源税,而俄罗斯、法国、瑞典等国将土地、森林、草原、滩涂、海洋和淡水等自然资源也列入资源税征收范围。在中国,廉价的土地矿产资源成了少数垄断集团的大餐,由此引发行业收入差距越拉越大。经济学家樊纲曾指出,我们搞现代化为什么有这么多人去搞矿业,搞房地产?因为谁拿着土地和资源意味着谁就拿到一块财富了,“治理暴利非重税不可”。
二是税制不合理,以“销”计税或以“用”计税的依据,加之资源税归地方政府,助长了对资源的滥采。按现行汇率测算,我国的单位资源产出仅相当于美国的1/10和日本的1/20.以煤炭为例,美国、德国等发达国家资源回收率能达到80%左右,每挖1吨煤消耗1.2吨-1.3吨资源。而《2007中国能源发展报告》指出,中国煤炭资源回采率平均30%。占煤矿总数约30%的乡镇煤矿回采率平均只有10%-15%,这意味着每挖1吨煤要消耗5吨-20吨资源。据统计,中国在1980-2000年的20年间,浪费煤炭资源280亿吨。
三是税率较低,我国征收资源税目的是调节从事资源开发企业由于资源本身的优劣和地理位置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属于矿产资源占用税的性质,相对于国外石油天然气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率10%至16%的标准,我国资源税率处于绝对低位,其中最低之列新疆的石油天然气矿产资源补偿费,其征收率仅为1%。北京工商大学教授谢志华告诉本报记者,不少外商热衷于到中国采矿,或者入股我国的矿业企业,“国外投资商以极低的成本,享受着我国低价资源带来的极大收益”。
此外,中东、欧美等国为避免石油企业暴富,都有暴利税或溢价分成。如海湾石油大国沙特阿拉伯,石油企业除缴纳特许经营税,国家同时享有溢价分成。而我国石油企业的资源溢价都被当作企业的利润处理,中国石油国企的年均国有资本增值率不到2%,但净利润增长率却高达100%以上,石油资源溢价成了外国投资者的利润分红。对此,樊纲认为,中国目前需要适当提高资源税税率,明确资源溢价的归属。明确资源产权,实行资源开采特许拍卖制度,这是资源税改革的基本方向。
美国资源税篇四
资源税是以各种应税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为了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并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而征收的一种税。资源税在理论上可区分为对绝对矿租课征的一般资源税和对级差矿租课征的级差资源税,体现在税收政策上就叫做“普遍征收,级差调节”。
资源税属价内税,是生产成本的组成部份,交纳的资源税由主营业务收入补偿。纳税人应该设置“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科目进行该税款的核算。
第一节 资源税概述
资源税是对在我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及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应税资源销售数量或自用数量为课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税。
一、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
(一)纳税义务人
在中国境内从事开采或生产应纳资源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依法缴纳资源税。所称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其中其他单位和其他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人员。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矿区使用费,暂不征收资源税。
(二)扣缴义务人
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具体是指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和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
所称独立矿山,是指只有采矿或只有采矿和选矿,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其生产的原矿和精矿主要用于对外销售。所称联合企业,是指采矿、选矿、冶炼(或加工)连续生产的企业或采矿、冶炼(或加工)连续生产的企业,其采矿单位一般是该企业的二级或二级以下核算单位。
扣缴义务人适用的税额按如下规定执行:
1.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按照本单位应税产品税额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2.其他收购单位收购的未税矿产品,按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产品税额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二、资源税的税目、税额
(一)一般规定
从理论上讲,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应当包括一切可以开发和利用的国有资源。但是,我国的资源税目前只对税法列举的资源征税,原则上以开采取得的原料产品或者自然资源的初级产品为征税对象,不包括经过加工的产品。具体来说,征税范围有矿产品和盐等七个大类税目。
1.原油:开采的天然原油征税,人造石油不征税。税额为8~30元/吨。
2.天然气:专门开采或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征税,煤矿生产的天然气不征税。税额为2~15元/千立方米。
3.煤炭:原煤征税,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不征税。税额为0.3~8元/吨。
4.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指原油、天然气、煤炭和井矿盐以外的非金属矿原矿,包括宝石、金刚石、玉石、膨润土、硫铁矿、自然硫、磷铁矿等。税额为0.5~20元/ 吨、克拉或立方米。
5.黑色金属矿原矿。包括铁矿石、锰矿石和铬矿石。税额为2~30元/吨。
6.有色金属矿原矿:指纳税人开采后自用、销售的,用于直接入炉冶炼或作为主产品先入选精矿,再最终入炉冶炼的有色金属矿石原矿。包括铜矿石、铅锌矿石、铝土矿石、钨矿石、锡矿石、锑矿石、钼矿石、镍矿石、黄金矿石等,税额为0.4~30元/吨或立方米。
7.盐包括两类:
(1)固体盐:包括海盐原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税额为10~60元/吨。
(2)液体盐:即卤水,是指氯化钠含量达到一定浓度的溶液,是用于生产碱和其他产品的原料,税额为2~10元/吨。
(二)特殊规定
对伴生矿、伴采矿、伴选矿征税的主要规定如下:
1.伴生矿是指在同一矿床内,除主要矿种之外,含有多种可供利用的成分,这些成分即称为伴生矿。税法规定,计征资源税时,以主产品作为应税品目。如攀枝花矿山开采的钒钛磁铁矿,它以铁矿石作为主要成分开采,其钒钛是伴生的副产品,因此只以铁矿石作为应税品目。
2.伴采矿是指开采单位在同一矿区内开采主产品时伴采出来非主产品的矿石。税法规定伴采矿量大的,由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规定对其核定资源税单位税额标准;量小的在销售时,按照国家对收购单位规定的相应品目的单位税额标准缴纳资源税。
3.伴选矿是指对矿石原矿中所含主产品进行选精矿的监工过程中,以精矿形式伴选出来的副产品。税法规定,伴选矿不征收资源税。
【相关咨询】用购入自来水生产纯净水是否应缴资源税?
【参考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应纳资源税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资源税。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税几个应税产品范围问题的解答〉的通知》(国税函发[1997]628号)规定,矿泉水等水气矿产属“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是资源税的应税项目,应该征收资源税。矿泉水是含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矿物质元素的一种水气矿产,可供饮用或医用等。此外,水气矿产还包括地下水、二氧化碳气、硫化氢气、氦气、氡气等。
矿泉水和纯净水的区别在于,矿泉水是自地下深处开采的天然矿水;纯净水是以江、河、湖水或自来水等为水源,采用蒸馏法、电渗析法、离子交换法、反渗透法等水处理工艺,达到了纯净、卫生条件的水。
如果纯净水是用购进的自来水经过加工生产出来的,不是直接采自地下矿水,不属于资源税课税范围。
第二节 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计算
一、计税依据
(一)课税数量的一般规定
1.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二)课税数量的特殊规定
1.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2.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与稀油划分不清或不易划分的,一律按原油的数量课税。
3.对于煤炭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4.对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选矿比=精矿数量÷ 耗用原矿数量
则:耗用原矿数量=精矿数量÷选矿比
例如:某铜矿2009年9月销售铜精矿4000吨(选矿比为20%),每吨不含税售价1 500元,当地铜矿石资源税每吨1.2元,应纳资源税额为:应纳资源税=4 000÷20%×1.2=24 000(元)
5.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
例如:某纳税人本期以自产液体盐50 000吨和外购液体盐10 000吨(每吨已缴纳资源税5元)加工固体盐12 000吨对外销售,取得销售收入600万元。已知固体盐税额为每吨30元,该纳税人本期应缴纳的资源税=12 000×30-10 000×5=310 000(元)。
对于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课税数量的,从高适用税额。
二、应纳税额计算
资源税根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和规定的单位应纳税额计算应纳税额。
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代扣代缴应纳税额=收购未税矿产品的数量×适用单位税额
【案例】山西太原长风煤矿2009年8月份生产销售煤炭50万吨,另自用煤炭10万吨加工煤炭制品(全部出售),生产天然气1 000万立方米。已知该煤矿适用的税额为1.2元/吨,煤矿邻近的某石油管理局天然气适用的税额为4元/千立方米。试计算该煤矿8月份应纳的资源税额。
【案例分析及解答】煤矿生产的天然气不交资源税,本题主要是确定计税数量,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该企业的销售数量为50万吨,还有一个业务,就是自产自用煤炭,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所以,自用的10万吨也是计税数量。应纳资源税=(50万吨+10万吨)×1.2=72(万
第三节 资源税的减免和征管
一、资源税的减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免征资源税:
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例如:某油田2009年12月生产原油6 400吨,当月销售6100吨,自用5吨,另有2吨在采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原油单位税额为每吨8元,该油田当月应缴纳资源税=(6 100+5)×8=48 840(元)。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免税。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税、免税项目。
纳税人的减税、免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课税数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课税数量的,不予减税或免税。
4.出口产品不退税,进口产品不征税。
二、资源税的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纳税人必须履行纳税义务的开始时间。税法对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作了明确规定:
1.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3.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4.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5.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货款的当天。具体为:对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具体明确为支付首笔货款或者首次开具应支付货款凭据的当天。
(二)资源税的纳税期限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决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计算纳税。
(三)资源税的纳税人,一般应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或生产地缴纳;扣缴义务人应向收购地主管机关缴纳。
第四节 资源税涉税会计处理
一、账户设置
资源税属价内税,是生产成本的组成部份,交纳的资源税由主营业务收入补偿。纳税人应该设置“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科目进行该税款的核算,该科目贷方反映按规定应缴纳的资源税,借方反映实际交纳的资源税,期未贷方余额反映未交的资源税,借方余额反映多交的资源税。
二、会计处理
(一)企业销售应纳资源税的产品,应按规定计算应交纳的资源税,列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相关的会计处理如下:
计算销售应税产品资源税时: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
(二)自产自用应税产品应纳资源税的会计处理
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也应该作为视同销售处理,依法交纳资源税,其交纳的资源税,根据实际领用部门及领用的目的,在“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应付职工薪酬”等账户列支。当纳税人计算出自产自用的应税产品应交纳的资源税时,作如下分录:
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
贷: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
假如预交资源税,则作如下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
贷:银行存款
【案例】辽宁龙渊油气股份公司2010年2月缴纳资源税15 000 000元。3月份生产原油1 200 000吨,其中向外销售原油840 000吨,企业自办炼油厂消耗原油260 000吨,企业与原油同时生产天然气400 000千立方米,向外销售340000千立方米,企业自办炼油厂使用50 000千立方米,用于取暖方面使用10 000千立方米。该油田原油的单位税额为12元/吨,天然气单位税额为8元/千立方米。当地税务机关核定该企业纳税期限为10天,按上月税款的1/3预缴,月终结算。企业应于上旬终了、中旬终了、下旬终了后分别按规定预缴1-10日、11-20日、21-30日应交资源税税额。试对3月份上述业务进行会计处理。
【案例分析及解答】该企业所在地税务机构对资源税的缴纳,采用上中下旬预交,最后汇缴的方式。
按上月税款的1/3预缴,2月资源税为15 000 000元,则每旬应预缴资源税税额=15 000 000×1/3=5 000 000(元)。
月份终了,企业按规定计算本月应纳税额。
原油方面,对外销售原油应以实际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其应纳税额为:应纳税额=840 000×12=10 080 000元;自产自用原油,应以实际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其应纳税额为:应纳税额=260 000×12=3 120 000(元)。
天然气方面,对外销售天然气应纳税额,应纳税额=340 000×8=2 720 000(元),自产自用天然气应纳税额,炼油厂使用天然气应纳税额=50 000×8=400 000(元),用于取暖方面使用天然气应纳税额=10 000×8=80 000(元)。
会计处理如下:
(1)预缴时,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000 000
贷:银行存款
000 000
每旬做一笔以上分录。
(2)对外销售原油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080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080 000
(3)自产自用原油
借:生产成本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120 000
(4)对外销售天然气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720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720 000
(5)自产自用天然气
借:生产成本
400 000
制造费用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
480 000
(6)实际补缴税款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
400 000
贷:银行存款400 000
(三)收购未税矿产品,代扣代缴资源税的会计处理
根据《资源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企业应将收购未税矿产品实际支付的价款以及代扣代缴的资源税,作为收购矿产品的采购成本,代扣代缴的资源税直接计入“物资采购”或“原材料”等科目。会计处理如下(不考虑增值税):
①支付价款时
借:物资采购或在途物资(价款)
贷:银行存款
②计算代扣资源税时
借:物资采购或 在途物资(代扣资源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
税制改革“十二五”期间再担重头戏
2010年11月21日中国证券报电:财政部部长谢旭人日前撰文指出,十二五期间要推进税制改革。在实施和完善消费型增值税的基础上,结合增值税立法,稳步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相应调减营业税等税收。完善企业所得税制度,全面改革资源税,开征环境保护税。
实施个人所得税改革,完善消费税制度,研究推进房地产税改革。可以预见,十二五期间,配合经济结构转型,税制改革将再演重头戏。
业内专家表示,财政部部长谢旭人的这一番表述,为十二五期间的整体税收政策指明了方向,现在问题的关键是如何落实。
今年6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一则关于印发《新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使得社会各界一直期待的新疆资源税改革终成现实。这意味着,我国酝酿数载的资源税改革,以新疆先行的方式正式拉开改革大幕。
业内专家表示,新疆资源税改革试点的正式启动,标志着我国资源税改革取得重大进展。在全球发展低碳经济的大潮下,我国资源税改革的推进,对于完善资源产品价格形成机制、更好引导经济结构调整、缓解中西部地区财力紧张都具有重要意义。
资源税属于地方收入。在资源价格普遍上涨的背景下推进资源税改革,税收将与资源价格变化挂钩,无疑将增加地方政府财政收入。作为全国最早实施资源税改革的地区,新疆资源税税收出现较高增长。经测算,预计2010年自治区本级可增加资源税收入16亿元。
新疆资源税改革的先行启动,也使得下一步资源税改革何时推向全国备受关注。业内专家普遍认为,资源税改革在新疆的试点,将为下一步全国改革积累更多经验。同时,试点的顺利推行,也将为全面推行改革扫除障碍。
据了解,我国资源税大多采用从量计征,征税范围限于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等七个品目。在近年来资源价格不断攀升的情况下,资源税税负水平过低,难以反映资源的稀缺程度,造成资源浪费。资源税由从量计征到从价计征的改革,提高了税负,间接提高了产品价格,有利于完善资源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并帮助资源输出大省获得更多财政收入。
此外,也有一些市场人士认为,由于新疆地区资源税改革将使该地区资源开采成本上升,或将导致更多的投机者进入其他未改革地区寻求最后的逐利机会,加剧资源的浪费。从这个角度上来说,资源税改革从试点到全面推开的时间差也是宜短不宜长。
本章小结
本章系统介绍了资源税的征税对象、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计算、减免和征管,在资源税的学习中,关键是确定计税数量。
资源税是企业所得税核算的一项扣除项目,准确计算资源税直接影响后续的企业所得税的核算。
学习资源税的税收政策后,要掌握资源税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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