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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路大修工程的施工与管理论文 油路施工过程篇一
关键词:市政工程;施工;管理;目标
1 市政工程施工质量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市政工程施工人员来自四面八方,人员的学历不同、年龄不统一、生活环境不一样,造成有些人的思想意识淡薄,工作中不能严格要求自己,偷工减料,违反操作规程,野蛮施工,致使工程质量不能满足设计要求。
2 对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管理要有明确的目标
要想工程建设结束后能达到设计要求,通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就要在工程建设开始前,制定一套可行的质量管理文件,并且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此文件的要求进行施工,安排专业的、有资质的质量管理人员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把关,发现有影响施工质量的环节,坚决加以制止,一定要实事求是,不走人情账。
3 加强对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基本内容的质量管理
市政工程要确保施工质量,施工质量的好坏,大部分由人为因素决定,如施工过程的操作、施工过程的管理,施工人员的素质,专业技术行为、管理人员的管理行为等,都直接影响着工程施工质量。
在市政建设过程中,存在着很多现实的问题,如工作人员流动性大,管理人员不按制度规章办事,随意管理,监督管理人员不作为,监管不到位,随意性大等,这些人为因素,均可能导致严重的质量事故。
为了尽量减少这种事故发生,降低质量风险,所以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必须做好基础性工作,完善质量管理机制,合理利用奖罚制度,以更好的激励工作人员高质量完成工作,从而保证工程质量。
任何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都是以标准为基础,进行策划、执行、检查与改进的过程,即遵循pdca循环链,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管理也不例外,首先要根据策划的结果进行施工,施工过程中,技术人员负责检查,即实施施工情况与技术标准比对,找出差距,如果差距在工程允许范围内,可以接受,则继续施工,如果不可以接受,则必须采取纠正措施,以改进施工。
当必须采取纠正措施时,工程必须停工,这就影响了施工进度。
所以,策划与标准的统一,直接决定了工程进度与施工质量。
施工过程中,不确定因素很多,经常会发生没有预料的事情,这就需要在施工前做好策划与标准的统一。
要保证市政工程施工质量,原材料与设备的质量也是必须要控制的。
施工过程中,原材料的质量直接关系着工程质量,好的设备也会为施工过程省力。
而原材料与设备的质量归根结底也是由人员来控制的,原材料和设备的采购都是由人员执行,设备的使用也是由人员操作。
要提高市政工程施工工序的质量,促进质量管理提升,最基础的工作就是各施工过程工序的质量控制,做好每一道工序的质量把关,做好下道工序对上道工序的检验,不合格坚决返工或采取措施更正,随时整改,避免不合格情况持续到施工的最后阶段,最终影响施工质量。
在市政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人员技术水平、责任心、操作方法等的差异,使得工程施工质量不稳定,又由于施工人员杂,施工工程量大,难免存在交叉作业情况,此种技术工作却做彼种技术工作,这样的交叉使得工程施工质量又具有不确定性。
所以,要把好施工质量关,必须严格检验制度,对于质量不符合标准的作业过程坚决不予放行。
4 基础工作
4.1 教育培训工作。
市政工程施工人员的岗前教育的效果,也影响着工程施工质量。
施工人员质量教育工作,重点从以下两个方面开展。
(1)提高质量意识教育,质量是建设工程的生命,也是建设单位的生命,要使一线施工人员充分认识到质量的重要性,杜绝重施工速度,却忽视施工质量的情况发生。
全面开展质量管理基础知识教育,以使全体员工对质量管理八项原则,管理的基本知识和方法有一个初步的认识,使领导充分重视,达到全员参与目标。
(2)岗前做好专业技术知识培训,使上岗员工充分掌握施工技术要求,施工过程中的注意事项,安全事项等,并通过一对一的方式,学习技术操作要领,并经技能考核合格后再上岗,从而保证施工质量。
4.2 标准化工作
为确保施工过程没有偏离,按策划的方案施工,必须做好标准化管理工作,具体要点如下:
(1)全体员工都要执行标准化。
(2)在执行标准化过程中,必须认真、严谨。
(3)从各方面加强管理,充分运用质量管理方法。
(4)定期修订标准,并保证各部门的标准内容适用,不冲突。
(5)建立标准文件,明确标准的内容,并做好职责划分。
4.3 质量责任制
如何推行质量管理,有效的控制施工质量,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建立质量奖惩机制,落实质量主体责任制,则有利于质量的进一步提升。
质量责任制的建立,需在各个层级上进行分解,首先制定公司的质量目标,再各部门逐级分解,将目标分解到每个人头上,使人人身上有指标。
同时,建立质量考核制度,实事求是、奖罚分明的进行考核,调动各级人员的积极性,使大家从心里重视质量,行为才会有所改善。
5 实施工程过程管理
5.1 施工过程
工程质量形成的基础就是施工过程,施工过程同时也是质量管理的基本环节。
施工过程管理的基本任务有两方面:一是工程的质量的保证;二是建立一个管理系统,该系统能稳定地生产合格工程和优质工程。
这一阶段应当侧重的方面:组织好包括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质量检验工作;组织好每一道工序的质量控制,建立管理点;科学组织、严格管理、文明施工;施工工序的质量评定;最终质量评定工作。
5.2 使用过程
除了施工过程,使用过程也是考验工程实际质量的过程,使用过程发生在工程交付以后。
作为全面质量管理的出发点和归宿,使用过程是企业内部质量管理的继续,使用过程中质量管理的基本任务是提高服务质量,包括交工前和交工后的服务两方面,促使不断地研究和改进工程质量,保证竣工工程的实际使用效果。
6 推行目标管理
6.1 研究公司的质量目标,将总的质量目标分解为各部门、单位的分目标。
在制定质量目标的过程中要注意三点:(1)目标的可达性。
必须是需要努力才能达到并且可以达到,不能太低,也不能太高;(2)目标要尽量做到明确、具体,同时目标应当是可量化以及可测量的,便于组织实施和检查考核;(3)下一级目标项目必须是上一级目标项目的全面支撑,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措施。
6.2 把目标管理与绩效考核结合起来
推行目标管理的目的就是要将职工个人目标与企业组织目标结合起来,结合小目标和大目标,激励职工,最终实现组织目标。
定期考核员工的目标完成情况,质量责任的履行情况,衡量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根据以上的考核情况以便采取适当的激励措施。
绩效考核使各级管理者可以和职工一起回顾工作业绩,肯定成绩,找出不足,同时绩效考核还可以检验管理者对员工的激励是否有效,管理者与员工通过沟通统一思想认识,使职工正确对待问题和差距,以便下一阶段更好的为公司创造价值。
7 结束语
市政工程施工是一项良心活,施工中要实事求是,严格执行相关文件,把好质量关,按照要求进行施工,发现有问题时,要及时整改,做到万无一失,不把任何隐患带到工程施工中,一定要将责任落实到人,分工要明确。
保证市政工程能够达到市民满意。
参考文献
[1]杨光明.谈如何加强市政工程质量管理[j].企业科技与发展,(05).
[2]刘跃军.关于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探讨[j].科学之友,2011(03).
油路大修工程的施工与管理论文 油路施工过程篇二
工程施工管理论文
人格权商品化在我国的确立与完善,既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又是社会主义法制发展的要求,同时也是我国法律体系这个开放系统的强大生命力的体现。面对人格权商品化,以上的保护方法是仅就目前的形式提出的,人格权商品化的特点和保护对象会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逐渐增多,因此,就需要法律尤其民法作为社会关系的调节器,应从现实经济生活的实际出发,立足于社会发展的需要,立足于民法理论的完善,与时俱进,大胆创新,承认人格权商品化并对其进行保护。完善我国的人格权法律制度,为中国人格权法律制度也为现代民法理论体系的完善作出积极贡献,最终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一)在一般人格权中,增加“保护自然人人格标识的商业价值”的规定
在一般人格权中加入对自然人人格标识商业价值保护的规定,可以起到以下作用,首先,为人格标识商业价值的保护提供一个弹性的空间。即便通过不断完善可以使人格权法对当前社会中出现的人格权商品化现象全部予以调整,但这样的立法仍是不完善的。商品经济在发展,商家们绞尽脑汁的使自己的宣传成本最小化,法律是无法也不可能对这些尚未出现的侵权行为制定调整规范的,因此,有必要确认自然人人格标识中的财产价值,并将它作为当事人的一种合法权利写入“人格权总则”中,这样就不会使那些新出现的人格权商品化问题无法可依,也可以节省立法成本。其次,起到一种“价值导向”的作用。当前现实生活中有关名人形象侵权的纠纷越来越多,但是这些受害者的正当权利却得不到司法救济;其原因主要在于我国现行人格权法主要保护精神利益,基本上不直接涉及人格标识的财产利益。
随着大众传媒,商业广告的发展,自然人特别是名人的姓名,肖像等人格标识有助于提高商品的知名度,增强商品的影响力,形成巨大的明星效应,这里面必然包含巨大的财产利益,这说明人格权不再是与财产隔绝的纯粹精神性权利,因此,在总则中确认人格权的财产性意味着对传统人格权的突破,意味着人格权的立法价值从单一的“精神利益”的保护向“精神利益”与“财产利益”双重保护的转变。最后,为财产损害赔偿提供了法律根据。当前的人格权纠纷,权利人只能得到极少的精神损害赔偿,甚至得不到任何赔偿,主要因为我国现行立法并没有明确承认人格标识所含有的商业价值。因此,确立人格标识的商业价值在人格权法中的独立地位,为权利人请求财产损害赔偿提供了可能。
(二)完善姓名权,肖像权等人格权制度
1.扩充人格权的主体范围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文化水平的提高,为了满足人们多种多样的需要,尤其是娱乐体育行业中,出现了自然人之间组成的团队组合,特别是娱乐界普遍存在各种演艺组合,如我们所熟知的“五月天”,“凤凰传奇”,“飞轮海”等。此种组合由2人以上构成,对外使用统一的名称,进行统一的行动,具有建立在各自肖像基础上的集体肖像。它不同于单个自然人的`姓名肖像,又不同于个人合伙组织,无法归类于现有的任何一种人格权主体。因此,就需要民法扩充人格权的主体范围,将团体组合的整体归属和利用及组合中个体的权利义务通过法律加以规定或者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就此内容明确约定下来。
2.加强对姓名权,肖像权中经济利益的保护
《民法通则》规定了不得擅自以商业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公民姓名权,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可以此为基础,具体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姓名,肖像等人格标识的损害赔偿制度。对人格权中经济利益损害的赔偿范围和数额加以规定,具体参考以下因素:①被侵权人因行为人的非法利用行为所造成的金钱损失的范围和行为人因其行为所获得的利益的多少;②行为人非法利用行为的性质和范围;③行为人的主管恶意和是否知道或是否应该知道其行为违法。法院在具体审理侵犯商品化人格权的案件中,在认定侵权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确定具体赔偿数额时可综合考虑以上三个因素做出判决。
3.承认部分人格权的可转让性与可继承性
人格权只有在转让和继承中,其所包含的商业价值才能得以充分展现和利用,才有利于人格权商品化过程中的转让人,受让人等相应主体的经济利益的实现。但是,人格权的转让与传统民法中的人格权观念相悖,传统民法不承认人格权的可转让性。在这方面,公开权制度值得许多国家借鉴,它所具有的可转让性,可继承性和受到损害后的特殊的救济方式,使得传统的人格权制度在变化中适应了商业化社会的需要,有利于对人的人格利益和价值的全面维护。我国民法中的人格权制度也可以根据我国实际情况从中借鉴,以促进我国人格权制度的完善,解决人格权商品化中出现的许多新问题。
油路大修工程的施工与管理论文 油路施工过程篇三
【摘 要】文章针对目前物业大修基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一些改革当前物业大修基金管理模式的建议,努力提高物业大修基金的管理效率。
【关键词】物业大修基金;管理问题;新管理模式
一、物业大修基金的概述
物业大修基金,又被称之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物业维修基金或者物业储备基金。
它是按照一定的法律规定,商品房业主们缴纳的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大修、更新、改造的资金,可以说是房屋的“养老金”。
其中的共用部位维修基金是主要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大修、更新的资金,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是专门用于共用设施设备大修的资金。
根据我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物业大修基金是属于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财产的一种专项基金,对于保障房屋的安全使用,维持与提高其使用功能,确保物业的保值增值等均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在进行管理的过程中,物业大修基金常常是专项筹集、独立核算的基金,在物业管理企业的财务上属于专项代管基金,作为长期的负债管理。
最近几年来,由于物业大修基金的归集规模呈现出越来越大的趋势,使得其收取和使用都成为一个较为棘手的问题,从而引起了对于物业大修基金管理的问题。
二、物业大修基金管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使得物业大修基金越来越受到多方面的关注,其安全和使用管理问题日益成为一个较为突出和敏感的问题。
按照物业大修基金相关规定,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维修基金主要为政府相关部门管理,而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后,维修基金要么就是规定的物业管理企业代管,要么就是规定的业主大会自行决定管理模式。
这些规定无论如何,都产生了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1)首先是物业大修基金的缴纳问题:按照相关规定,物业大修基金的缴纳主体应该是业主,业主们应该共同承担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等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责任,并不应该是由开发商承担;物业大修基金从理论上来讲,完全可以一次性收取,也可以随物业管理费用按月收取,或者在实际维修,更新和改造的时候,再向业主随时收取.
但是,我国目前法制建设并不健全,很多地方的物业大修基金拖欠现象严重,因而,我国物业大修基金尽可能的采用业主购房时一次性交纳的方式来收取,一旦金额不足再续筹;就物业大修基金的金额,应该按照建安造价一定比例来收取。
(2)物业大修基金的管理问题:由于物业大修基金的管理主体不一致,很多时候是开发商强行收取的,这样,在进行实际管理的过程中,容易发生维修基金流失或被挪用的情况,很大程度上损害了业主的权益。
(3)物业大修基金的使用问题:开发商往往把本应该物业公司承担的费用转嫁到物业大修基金当中去,使得业主承担了不该承担的责任。
总之,目前我国物业大修基金的管理问题不在少数,主要就是相关法律制度不到位,维修基金保值、增值不善,业主自治机构履行职责不利,维修基金监管存在漏洞以及维修基金严重不足。
三、创新物业大修基金管理模式的具体措施
目前我国的物业大修基金管理主体主要有三种,即政府代管,物业管理企业代管以及业主委员会自管。
这三种管理模式,无论是从安全性来分析,还是从使用效率和监督等方面来分析,都有一定的局限性。
首先是政府代管模式,一般来说,代管的单位或部门有公积金管理中心,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房改部门,财政部门等。
虽然说政府代管安全性更高,但是,容易出现资金被挪用的情况,而且由于政府代管模式审批程序较为繁琐,导致了“维而不修”的状况,还有维修基金不能被合理使用,并且监督不够得力。
物业公司代管模式,其安全性得不到很好的保障,也有不合理使用甚至违规或损坏业主利益的操作,而物业公司代管模式又容易逃避政府和业主的监管。
至于业主委员会自管模式,由于业主委员会不是独立的法人组织,而且无任何财产担保,维修资金一旦出了问题,不容易找到相关责任人来承担责任。
针对以上这三种物业大修基金的代管模式,我们应该提出比它们更为科学、合理、安全便捷的代管模式。
具体来说,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试行:(1)我国当前的物业大修基金相关法律制度等都不是太完善,还存在着不少问题,我们要有选择性的借鉴国外先进成功的经验和理论来不断建立和完善物业维修基金法律制度体系,对于物业维修基金的缴纳时间、主体、管理者、使用方式、监管方式以及法律责任等进行进一步的明确,还要不断加强管理的透明化和监管力度。
(2)我国的业主委员会只是一个机构,不具备法人的地位,也就不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因而,针对这种状况,我们应该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适当的借鉴国外业主委员会作为独立法人并具有法律地位的做法,明确业主委员会的财产权的主体地位,还要建立以业主自治管理为主的一系列物业维修基金的管理运作机制,着力培育物业维修基金在业主自治管理下专业化、市场化的经营运作机制。
(3)我们还要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经验,按照《信托法》的相关规定,使得维修基金成为把业主大会作为受益人的信托基金,建立并不断完善物业维修基金信托管理模式,可以让业主大会委托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信托合同,物业维修基金在银行开设专户存储,维修基金专户存储的银行印鉴卡上加盖三个公章,即物业管理公司财务专用章、物业管理公司法人私章和业主委员会公章。
物业管理公司在管理维修基金时必须恪守信托受托人的忠实义务和诚信义务,可以把闲置的维修基金从事风险较小的投资活动,也可以委托专业的投资机构进行保值增值。
(4)政府应当加强对维修基金的监督管理,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审批程序,重视社会专业机构的监督作用,建立和完善物业维修基金审批制度和定期审计制度维修基金在使用和管理上要有严格的审批制度和定期审计制度,采用由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委员会的共管模式,确保开发商及施工单位履行品房保修义务,在立法中要求,每一笔维修基金的使用计划都要在小区内公示,得到多数相关业主书面签名同意后方能实施,对于额度较大或较为频繁的维修计划,还要经相当资质的评估中介机构评估鉴定结论。
(5)要在法律上明确规定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内的保修义务的方式、违约责任,先负担保修义务,后规定维修基金。
当维修基金数额巨大时,要争取产生最大的增值效益,闲置时,可用于购买国债和其它法律法规允许的投资渠道,维修基金利息净收益转作维修基金滚存使用和管理,使得这些维修基金在操作的过程中,达到安全性高,风险性为零;流动性强,可随时变现,方便资金的灵活使用,收益率较高等特征。
(6)我们也要认识到市场化的发展趋势,政府在物业管理领域应该放权、转变职能和改变领导方式,逐步退出很多具体事项的管理,重视对于维修资金法规政策的起草、制定、修改和执行,尽可能的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发展一个以业主为管理主体,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物业管理企业、业主、银行、中介机构等多方参与的管理模式,完善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监管,引导和帮助业主自主管理维修资金。
四、结语
综上所述,我们要在微观层面上尽快确立物业大修基金的各项具体制度,形成一套系统的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程序,加大对专项维修资金的宣传力度,完善业主大会和业委会制度,强化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职能,发挥全社会的监管力量,加强对专项维修资金的审判和对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从而不断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管工作。
诚然,由于我国物业管理行业的起步较晚,物业大修基金的管理问题颇多也是情理之中的事情,我们要经历相当长的时间,来不断完善各项法律法规和体系,迅速制定出严谨完善、权威性高、操作性强的规范,切实保护千家万户的利益,维护城市建筑的安全和社会的安定。
参考文献
[1]孙春醒.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使用研究[d].北京交通大学.
[2]郑淑芳.浅析住宅维修基金的管理模式[j].经济研究导刊.(31):186~187
[3]《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10月30日建设部第1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经财政部联合签署,自202月1日起施行
[4]邹艳珏.我国物业维修基金管理法律制度完善刍议[j].特区经济.(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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