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学习、工作或生活中,大家总少不了接触作文或者范文吧,通过文章可以把我们那些零零散散的思想,聚集在一块。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范文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盗窃犯罪检讨书盗窃犯罪检讨书篇一
盗窃是一种犯罪行为,做为一名守法公民,我们一定不要犯这样的错误。小编精心整理了《盗窃犯罪检讨书》,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如果想了解更多的相关信息,请继续关注我们本站。
尊敬的xxx:
你好!对不起,我知道自己这次犯的错不可原谅,还违反了法律,我对于自己的行为感到很自责,恨不得剁掉自己的手,现在,我向您递交我的检讨书。
第一,个人没有清晰完全的法律意识,自身品德修养不足,自身缺乏控制能力。由于我从小父母也没有怎么管教我,因此沾染上了偷盗的恶习,而且屡教不改。
第二,对于偷盗这等罪恶行为没有清晰的意识,没有厌恶罪恶,最终导致我犯了这样的错误。我缺乏必要的逻辑认知,很大程度上讲我没有彻底认清楚自己的处境。
总的来说,我知道错了,以上就是我的反省。现在,我表示愿意承担这次错误的责任,我愿意付出代价,赔偿工厂损失。希望工厂领导念在我的工厂工作这么多时间的份上,能够原谅我这一回。我一定会好好工作,不让您失望。
此致!
检讨人:xxx
xx年xx月xx日
盗窃犯罪检讨书盗窃犯罪检讨书篇二
盗窃犯罪悔过书范文就在下面,欢迎大家阅读,盗窃不好,切莫犯罪哦!
尊敬的工厂领导: 面对我这种作奸犯科的错误,我感到无比的羞愧。
作为一名工厂保安,我的本职就是看
管工厂财物,确保财物不受损失。
可是此次错误我恰恰是监守自盗的错误行为,我的行为是触犯了法律,违反了工厂规章制度的。
身为一名保安,我自身存在这样的行为,实在是非常可恶与可怕的。
这个错误发生以后,我这几天很是懊悔很是为自己感到伤心难过。
分析我错误发生的原因,归结为如下几点:
第一,个人没有清晰完全的法律意识,自身品德修养不足,自身缺乏控制能力。
由于我从小父母也没有怎么管教我,因此沾染上了偷盗的恶习,而且屡教不改。
第二,对于偷盗这等罪恶行为没有清晰的意识,没有厌恶罪恶,最终导致我犯了这样的错误。
我缺乏必要的逻辑认知,很大程度上讲我没有彻底认清楚自己的处境。
第三,贪恋与自私自利的思想在心中滋长。自己的偷盗行为,归根结底是从心中发出来的。
如果心中没有这些恶念,行动上怎么可能会做出来这些行动呢? 总的来说,我知道错了,以上就是我的反省。
现在,我表示愿意承担这次错误的责任,我愿意付出代价,赔偿工厂损失。
希望工厂领导念在我的工厂工作这么多时间的份上,能够原谅我这一回。
此致!
我怀着无比愧疚和遗憾的心情向组织递交这份工作失职的检讨书。
由于今年6月份在市局半年执法质量考评中我所办理的xxx盗窃案和xxx吸食毒品案在网上交叉评比中被发现程序不规范和社区戒毒起算日期错误的问题后被市局通报批评,此次通报给我局脸上抹了黑,蒙了羞,这次案件质量问题使我不仅感到耻辱,重要的是给我局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使我局因此而蒙羞,拖了我局的后腿,更重要的是愧对局党委对我的信任,愧对领导的关心。
这次通报暴露出我所在执法质量工作中存在的严重问题,我本人作为单位一把手,对案件的监督不力,对局党委在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要求上执行不到位。
通过自我深刻反省,在此检查如下:
造成我所出现案件执法质量的原因: 一是思想麻痹,重实体,轻程序。
目前,在我辖区案件多发和多项任务重的环境下,我所因忙于案件办理工作,片面追求破积案,完任务,对局党委提出的执法质量提高年的精神认识不到位,领会不深,我作为所长从思想上没有重视执法规范工作,是导致执法办案出现问题的根本原因。
二是疏于学习,不注重教育培训。
过去常以业务工作繁忙为借口,没有经常组织民警学习执法程序规定及法律法规,更谈不上强化教育培训,致使一些民警对法律和案件办理程序没能熟练掌握,不注重执法细节,也是出现执法质量问题的原因之一。
三是责任心不强,监督不力。
我作为所长,在部署工作上,要求多,具体落实抓得不够,跟踪监督不到位,没有做到每个案卷亲自把关,心存侥幸心理,执法办案“五级审批”流于形式。
项措施未能有效实施。
真搞好执法办案工作,做到实体与程序并重。
切实增强民警执法办案水平。
严格案件监督,做到责任到人,层层把关,确保不出问题。
我们深知局党委的严格要求,既是规范民警的行为,更是对民警自身的保护,用心良苦。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会做到严格要求自己,从细节做起,规范内部管理,加强队伍建设,强化学习培训,提高民警法律素质和执法水平,使我单位的执法质量明显提升,全盘工作更进一步。
请局党委放心,也请相关单位予以监督。
xxx
尊敬的各位领导、老师们:
你们好!转眼间,一个光明的日子即将来临,而我却感到了内心昏暗,因为在我即将踏出校门走向社会的时候,我犯下了人生中一个不可饶恕的错误,给社会和家庭以及身边的人都带来了极大的影响,也为自己以后的路抹上了阴影。
虽然事情已过去数日,但当时的情景仍然记忆犹新,当警官告诉我,父亲听到之后的瞬间反应,我的心彻底地碎了。
我对不起我的父母、同学以及社会。
我是一个彻头彻尾的不孝子,犯下的错误是不可原谅的,我不怨任何人,只怨自己的无知和愚昧,对于我犯的错误理应受到惩罚,我会正视自己的错误,放正心态,正视以后的道路。
经过警官教育以及这些日子以来的反思,我现在彻底醒悟了。
我是一个无知的人,是一个不孝子。
事后我有了深深的悔意,但世上没有后悔药可吃。
我已无法回头。
可每每回想起父母时,我的`心便会滴血。
父母此时此刻要承受多大的压力,背负多沉的包袱。
如果时光可以倒流,如果一切的一切都已不可能。
尊敬的领导、老师,当你们满以为我将走上社会成为人才,我却用一把锋利的剑插进了你们的心上。
你们可以骂我,可以咒我,甚至可以鄙视我,但请不要放弃我,我犯下的错误,理应承担后果。
我也承担了相应的后果,但是,希望你们能拉我一把。
让我更快地步入正轨。
我以后也会尽自己最大的努力,踏实做人,更加会珍惜这次来之不易的机会,珍惜自己所得到和拥有的一切。
看到曾经熟悉的王洪建这封用血泪写的忏悔书时,我心情无比伤痛。
为他的无知而深感惋惜,在我们正准备一起走出校门,开拓那份属于我们的天地的时候,他却……一起生活了三年的同学,从此便走上另外的一条路。
在深感惋惜的同时,也给我们自己上了现实的一课。
谁没有欲望,谁没有贪念,但是在这物欲横流的社会,我们应该学会自控,也必须学会自控。
我们应该时时刻刻告诫自己“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绝不能走王洪建的路。
让我们伴着你走出有雨季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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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犯罪检讨书盗窃犯罪检讨书篇三
;我国1997年刑法典对盗窃罪犯罪结果的定量标准,采取“数额较大”与“多次盗窃”的双重规定的方式。但对于盗窃未遂的,因难以计算数额,且实际危害一般也不大,所以除了按最高人民法院在同年颁布的司法解释中规定的,“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产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外,其他不以犯罪论处。因此,区分盗窃的既遂与未遂不只影响量刑处罚,更影响到犯罪构成与否的认定。关于盗窃既遂、未遂的标准,理论界各执一词,由于没有统一的司法解释,导致在司法实践中相同的情节因执法者认识不同而有差别悬殊的处理结果。笔者试用刑法理论对盗窃既遂、未遂的标准作一些探讨!
一、犯罪既遂、未遂的标准
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按此规定,犯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应当看犯罪分子的行为是否得逞。而如何看待犯罪的得逞与未得逞,刑法理论界大体有结果说、目的说、构成要件说三种观点。一是“结果说”,主张犯罪得逞是指故意实施犯罪行为,并且造成了法律规定的犯罪结果的情况。二是“目的说”,认为犯罪得逞是指行为人故意实行犯罪行为并达到了其犯罪目的的情况。三是“构成要件说”,主张犯罪得逞是指着手实行的犯罪行为具备了具体犯罪构成全部要件的情况。至于犯罪构成要件是否全部具备的具体标志,在各类犯罪中则有不同表现。
在三种主张中,“结果说”、“目的说”都有明显的不足,它们以犯罪目的达到或以犯罪结果发生作为犯罪既遂的标准,不能贯彻到我国刑法规定的一切犯罪中,难以正确区分既遂与未遂,因而不够全面和确切:其一、有些行为人实施犯罪后,虽然没有达到犯罪目的,但在法律上已完全具备了具体犯罪构成要件,应为犯罪既遂而不是未遂。例如,拐买妇女、儿童罪以行为人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行为之一为完成犯罪,构成既遂,而不是以行为人达到出卖目的为既遂。其二、虽然有不少犯罪是以法律规定的犯罪结果发生与否区分犯罪既遂与未遂,但它不能作为一切犯罪既遂的标志。例如:我国刑法分则中的第103条、105条、114条、117条等的阴谋犯、危险犯、举动犯就不是以犯罪结果的发生为既遂标准。而“构成要件说”有明确统一的法律规定可供司法实践遵循贯彻,而且能适用于一切犯罪。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是指依照刑法的规定,决定某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或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它直接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不仅是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也是区分各犯罪停止形态的标准。
二、盗窃罪既遂、未遂的标准
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是否齐备的标准中外刑法理论有各种各样的学说。主要有:(1)接触说。即认为应以行为人是否接触到被窃财物为标准。(2)转移说。即以行为人是否已将所窃物移离原在场所为标准。(3)藏匿说。是以行为人是否已把所窃物藏匿起来为标准。(4)损失说。即主张以盗窃行为是否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为标准。(5)失控说。以财物的所有人或保管人是否丧失对该财物的占有权为标准。(6)控制说。是以盗窃者是否已经获得对所盗物的实际控制为标准。(7)失控+控制说。此观点对失控说和控制说的合理因素予以吸纳,认为因以行为人是否使作为盗窃对象的公私财物脱离了所有人或占有人的控制而置于其本人实际控制之下,来划分盗窃的既遂或未遂。我国刑法理论界普遍认同后三种学说,即:控制说、失控说以及失控加控制说。“失控加控制说”虽意图解决不同观点间的不足,但本质上还是以行为人控制了赃物为标准,是“控制说”的一种变体。我国刑法理论界关于盗窃既遂、未遂标准的争议,实际上就是控制说与失控说的争议。
如上所述,我国刑法理论认为,既遂与未遂区别的标志是犯罪构成要件是否全部具备。但构成要件全部具备,只是对所有犯罪既遂形态总体的、抽象的概括,而不同类型的犯罪,其构成要件是否全部具备的具体标志却是各不相同的。我国刑法规定的各类故意犯罪,根据其构成要件全部具备的具体标志不同,主要可分为四种类型:结果犯、行为犯、危险犯、举动犯,盗窃罪属于结果犯。结果犯,指不仅要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行为,而且必须发生法定的危害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即以法定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作为犯罪构成全部要件是否具备的具体标志。对这个具体标志理解不同,犯罪构成要件是否全部具备就会有不同结论。
控制说与失控说对于盗窃罪犯罪构成要件是否全部具备之所以产生认识分歧,正是由于对盗窃罪法定危害结果这个具体标志的理解不同。失控说认为,盗窃罪法定危害结果是被害人失去对财物的控制,因而只要被害人失去对财物的控制,盗窃罪法定危害结果即已发生,犯罪构成要件达到齐备,既遂形成。控制说则认为,盗窃罪法定危害结果是盗窃行为人对财物的非法占有(控制),只有当行为人控制财物时,盗窃罪的法定危害结果才发生。
那么,盗窃罪的法定危害结果究竟是什么?哪一种观点更为合理?
我们知道,盗窃罪所侵犯的客体是财产所有权。根据前边讨论的观点,区分盗窃罪未遂与既遂的标准就是看财产所有权是否受到侵害。
那么,怎样才能算已经侵害了所有权呢?所有权是财产所有者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所有权是否被侵犯当然要从所有者的角度来分析,应考虑所有者的感受,而不是其他人的感受,更不是从侵害者的角度来评判。当所有者因他人的不法行为失去对财物的控制时,就表明他的财产权已完全受到侵害。否则,财物只是被不法者接触或移动,而未失去控制,就表明财物所有权未完全受到侵害,只能说财物所有权已受到侵犯或侵害的危胁。显然,这就是失控说的内容。
控制说认为盗窃行为人控制财物是盗窃罪法定危害结果的理由是:根据犯罪构成要件说,盗窃罪的主客观要件必须相统一。盗窃罪构成要件齐备的主观标志,是行为人达到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以秘密窃取造成行为人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危害结果作为盗窃罪构成要件齐备的客观标志,符合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
对于控制说的理由,笔者有不同看法:虽然控制说的理由也是依据构成要件说,但在分析构成要件是否全部具备的问题上,以行为人“主观上达到了非法占有的目的”为标准,这显然又是目的说的主张。我们知道,盗窃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理论通常表述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表明“非法占有”只是行为人的主观内容,而“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则明显是带有客观性要求。我国刑法中的盗窃罪只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即可,而未要求实际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将“达到非法占有目的”作为完备的盗窃罪构成要件,是违背我国法律要求的任意解释。另外从我国刑法理论与实践来看,尽管盗窃罪是结果犯,但其危害结果的认定并不要求与目的相吻合,结果犯的结果不等于目的。
相对控制说而言,失控说将盗窃罪法定危害结果定位为失主失去对财产的控制,在保护被害人方面具有优势。刑法制定的最根本目的在于“保护人民”,而侵犯财产罪制定的目的在于保护公私财产的所有权。财产所有权是否得到保护,应当从财产所有人的角度予以考虑。对于财产所有人而言,对其危害的大小,在于是否失去对财产的控制,而不在于失去财产控制后不法侵害人是否占有了该财产。在司法实践中,被害人失去对财产的控制,而行为人未能控制被盗财产的现象并不鲜见,如被盗财产毁损或为第三方所控制。在此情况下,被害人失去对财产占有的危害结果已经发生,但如果依据控制说则其权利不能得到足够保护与尊重。另一方面,失控说在司法实践中更具可操作性。我们知道,失主对其财产的控制是一种合法控制,而盗窃行为人对被盗财产的控制是一种非法控制,在何种状态下能够认定行为人控制财物是一个相对复杂的、较难依常理判断的问题。况且,行为人对财产的控制是否首先要求失主失去对财产的控制也尚有争议。而如果是,那么在实践中司法人员既要判断失控又要判断控制,其主观因素比重将比失控说增加一倍,于司法公正及效率相对不利。分析控制说与失控说的利弊,笔者倾向以失控说作为划分盗窃既遂、未遂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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