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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考点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础知识重点篇一
一、 对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的基本要求
管理人,至少2名高管取得资格,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应有资格。合规/风控负责人不得从事投资业务。
二、 从业资格的取得方式及维持有效性的条件
获得资格的两个途径:
1)通过考试,通过科目一和科目二,或通过科目一和科目三,均可申请注册基金从业资格;
2)通过资格认定,根据2016年2月5日基金业协会《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及《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九)》,符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的高管可通过资格认定委员会认定从业资格。
已取得资格的人员,每年完成15学时后续培训方可维持从业资格。
三、 从业人员资格认定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私募基金高管,通过科目一,可申请认定从业资格认定:
1)近三年从事资产管理业务,且年均规模1000万以上。
2)已通过证券从业资格(不含《证券投资基金》和《证券发行与承销》科目、期货从业资格、银行从业资格、特许金融分析师(cfa)等考试,或取得注册会计师、法律职业资格、资产评估师,或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等。
符合上述之一,由个人或机构向协会提交托管人或服务机构出具的近三年资产管理规模证明或相关资格证书或证明。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投资基金高管,可申请资格认定:
1)从事私募股权投资(含创投)6年及以上,且参与并成功退出至少两个项目,提交参与项目成功退出证明和两份行业知名人士署名推荐信,信中附推荐人职务及联系方式。
2)担任过上市公司或实收资本不低于10亿的大中型企业高管,且从业12年及以上,提交企业和个人相关证明和两份行业知名人士署名推荐信,信中附推荐人职务及联系方式。
3)从事社会经济管理工作12年及以上的高管,提交有关组织部门出具的任职证明。
4)在大专院校、研究机构从事经济、金融等相关专业教学研究12年及以上,获得教授或研究员职称的,提交相关资格证书和两份行业知名人士署名推荐信,信中附推荐人职务及联系方式。
符合上述之一,由个人或机构向协会提交:个人资格认定申请书;个人基本情况登记表;相关证明材料。
参与资格认定的表决人、推荐人及资格认定结果通过协会网站从业人员信息公示平台向社会公示。
一、基金业务外包
外包服务是指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外包机构)为基金管理人提供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业务的服务。
二、基金业务托管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合同约定基金不进行托管的,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根据私募基金的组织形式不同分为1号《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2号《公司章程必备条款指引》以及3号《合伙协议必备条款指引》。其中,《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适用于契约型基金,《公司章程必备条款指引》适用于公司型基金,《伙协议必备条款指引》适用于合伙型基金。
各项内控制度要求及其有效运行
专业化原则:管理人应遵循专业化原则,主营业务清晰,不得兼营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或存在利益冲突的.其他业务。
高管资质:管理人应具备至少2名高级管理人员,其中应当包括一名负责合规风控的高级管理人员。
投资者管理:管理人应建立合格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募集遴选:管理人委托募集的,应当委托获得中国证监会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募集集私募基金,并制定募集机构遴选制度。
财产独立性:管理人应当建立财产分离制度,私募基金财产与私募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之间、不同私募基金财产之间、私募基金财产和其他财产之间要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托管: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
一、募集办法出台的背景
二、募集行为主要自律管理的内容
一)募集主体、方式、对象、各方责任
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成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可以从事股权投资基金的募集活动,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股权投资基金的募集活动。
募集行为包含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权益)办理基金份额(权益)认缴退出等活动。
募集方式包括基金管理人自行募集、委托基金销售机构募集。
股权投资基金应该向特定的合格投资者募集。
二)募集行为的主要流程
主要流程:特定对象确定;投资者适当性匹配;基金风险提示;合格投资者确认;投资冷静期;回访确认。
(三)主要法律文件及禁止行为
主要法律文件:募集说明书、合格投资者调查问卷、合格投资者承诺、风险揭示书、基金合同、账户监督协议。
三、风险揭示的内容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一、出台背景
保障私募基金投资者的知情权
基金业协会出台了《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二、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
基金募集期间,应当在宣传推介材料中向投资者披露以下信息:基金基本信息;管理人基本信息;基金的投资信息;基金的募集期限;基金估值政策、程序和定价模式;基金合同的主要条款;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安排;基金管理人最近三年的诚信情况说明;其他事项。
基金运行期间,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季度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以内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主要财务指标以及投资组合情况等信息。年度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4个月以内向投资者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净值和基金份额总额、基金的财务情况、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和运用杠杆情况、投资者账户信息、投资收益分配和损失承担情况、基金管理人取得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
涉及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及时向投资者披露。
三、违反信息披露要求的后果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可以视情节轻重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主要负责人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要求参加强制培训、行业内谴责、加入黑名单等纪律处分。
一、基金管理人备案
股权投资基金的时间要求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备案。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完备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应当自收齐登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通过网站公示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办结登记手续。
自《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发布之日起,新登记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在办结登记手续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将注销该基金管理人登记。
公司型基金自聘管理团队管理基金资产的,该公司型基金在作为基金履行备案手续的同时,还需作为基金管理人履行登记手续。
二、因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而被注销管理人登记的后果
被注销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若因真实业务需要可按要求重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对符合要求的申请机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将以在官方的网站公示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的方式为该申请机构再次办结登记手续。
三、基金管理人的信息报送义务
(一)及时履行信息报送义务
(二)违反信息报送义务的处罚
四、基金管理人提交年度财务报告的要求
(一)按时提交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年度4月底之前,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填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二)违反财务报告提交义务的处罚
五、法律意见书要求出台的背景
六、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的内容
七、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资质问题
八、未登记备案对股权投资基金开展投资业务的影响
九、登记备案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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