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 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现状分析优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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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 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现状分析优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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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积极作用篇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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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本文综合分析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几个主要风险,结合国内外经验,提出我国商业银行加强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的建议:1、完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金融生态环境;2、加快商业银行自身个人理财业务风险防范。

【关键词】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风险

个人理财作为商业银行新的业务领域,在我国起始于1996年,经过近10年左右的发展,逐渐成为银行收入的一个主要增长点,也逐渐成为各银行间竞争的热点。但伴随着业务的急速发展,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风险以及对风险的控制却常常被忽视。所以我国的商业银行如何结合实际,防范新生的风险,是一个需要深入实践和认真研究的问题。

一、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成因

1、银行内控制度不完善导致操作风险

“人”是操作风险管理的核心,包括对人的道德、能力和一个良好的激励相容框架的实施等。理财业务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知识密集型业务,他要求从业人员不仅要全面了解个人理财业务的各项产品和功能,还应该掌握证券、期货、保险、房地产等的相关知识。由于国内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管理制度不完善,缺乏详细的操作指引和健全的交易风险控制机制,所以国内银行无法应对理财业务中复杂的交易状况,对操作人员的监管在不同程度上存在漏洞。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操作风险产生的主要原因有两个:首先,内控制度的不健全是出现操作风险的根本原因。由于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内控机制正处于逐步完善的过程中,内部管理不严和操作的漏洞、错误加大了个人理财的风险程度。由于当事人之间获取信息的不对称或信息不完整,但监督成本太高或监督手段不得力以致超过监督收益时,在获取信息方面占优势的一方有可能为实现其自身利益最大化,在监督不到位的情况下采取不利于他人的行动,侵占他人的利益。个人理财业务建立在客户对银行高度信任的基础上,因为将大笔资产交与外人投资,客户必须首先建立对银行高度的信任感,相信该银行经营得法,能够为客户资产保密。

其次,缺乏复合型人才是造成操作风险的重要因素。由于资产投资组合的专业性越来越强,且客户对理财的需求已由原来的资产选择为主转向在资产和负债间寻求风险和收益的平衡点,个体客户只有借助金融机构的人才与信息等优势,理财才会更合理。对商业银行而言,个人理财业务作为一项新业务,它强调一对一的个性化服务,客户对银行的信任感和种程度首先建立在对理财经理高度信任的基础上。因此,对个人理财师综合素质提出了更高要求。理财师应接受专业的教育,不仅必须全面了解个人银行业务的各项产品和功能,还应掌握证券、保险、房地产等相关知识,获得专业资格认证资格,不能因为自身知识的欠缺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然而在国内,无论是金融岗位一线,还是高校的经济金融类专业,都难以提供全能型的金融人才。

2、法律法规不完善成为最主要的潜在风险

受我国法律制度和管理体制的制约,银行理财业务的法律风险十分突出。如果不能准确界定理财产品的性质,就有可能使理财业务与信托业务、储蓄存款业务的界限不清,一旦出现法律纠纷,则面临诉讼威胁,并且还可能受到有关监管部门的处罚。我国商业银行是一级法人制,有点分行并不具备签约主体条件,但是却与客户签订必须是法人与委托方签署的法律文件,隐形的法律风险被进一步放大。

近年来,因客户对个人理财产品投诉而引发的商业银行法律风险不断加大。鉴于我国当前法律法规的限制,这一现象的发生绝非偶然。法制基础薄弱限制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拓展空间,也成为控制个人理财业务风险发展道路上一个无法逾越的障碍。银监会与2005年11月1日颁布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两个部门规章来规范个人理财业务。《办法》和《指引》遵照我国金融法律制度的要求。系统的界定了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性质,并对其进行分类规范和管理。此外,2006年4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对商业银行代居民个人进行境外理财的活动给予了规范。

但是,尽管我国针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现有规定出台的比较及时,随着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进一步发展,势必将涌现许多新的问题需要法律法规来加以明确。且仅就我国目前的规定来看,还存在许多不完善之处,有些问题仍处于法律规制的空白状态。如个人理财业务一般会涉及金融衍生品交易,而金融衍生品往往又具备“理财”的内涵,因为它也承担类似规避风险和保值增值的功能,由此导致的结果是个人理财业务和金融衍生品交易往往会出现法律法规上的交集,商业银行在防范风险时,对在判断适用何种法规及相应程序上存在困难。

3、信用体系不健全,隐含信用风险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面临的信誉风险一方面来自银行本身,另一方面来自个人理财业务的客户。

银行面临的市场多为低风险偏好投资者,这导致银行在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时盲目保证收益率,这是对银行信誉的透支,为银行种下了信誉风险的隐患。银行在长期发展的过程中,一直以国家信用作为支撑,投资者对银行的信任远远超过其它金融机构,这是银行发展个人理财业务的优势所在。但是在现阶段银行为了吸引客户购买其自己开发的理财计划或向客户介绍其代理销售的各种基金产品,往往只强调“固定收益”,将“预期收益”概念化,让投资者对投资过程中的各种风险认识不清,一旦市场发生变化客户无法得到承诺的高收益率理财产品的利息,银行信誉受到的损失将难以估量。

另一方面,信用体系的不健全也导致了银行的另一个信用风险。目前的个人信息管理状况使商业银行很难进行准确的风险判断。一方面,借款人可能由于家庭、工作、收入、健康等因素的变化,不能按期或无力偿还银行贷款,给银行利益带来损失的违约风险;另一方面,借款人还可能故意欺诈,伪造个人信用资料骗取银行的贷款,从而产生道德风险。在个人信贷业务的决策过程中,银行处于信息劣势的地位。银行目前还不能通过健全的信用评估体系获得客户的真实资料。另外,还款期限持续20-30年左右的个人住房贷款属于中长期贷款,客户的个人资信状况面临着巨大的不确定性,信用确实以及个人支付能力下降的情况很容易发生,往往可能转为银行的风险。

4、全球金融市场不稳定,加大了利率和汇率风险

银行人民币、外币个人理财产品所募集的资金主要投资于国内及国际金融市场,金融市场上利率、汇率的波动随时都会带来新的交易风险,折中交易风险一般要求市场交易者自行承担。银行作为国内金融市场及国际金融市场的交易者,在获得市场收益的同时,理所当然也要承担由于利率和汇率变化所产生的风险。

利率风险是理财产品管理面临的重要风险之一。商业银行在发行理财产品时,普遍承诺了高额的收益率,一旦市场利率发生不利于银行投资的变化后,承诺的收益将很难保证。在利率的反复波动过程中,客户可行使提前终止权,商业银行只能被动应对,选择权风险增大。相对管制利率,利率市场化在给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带来机遇的同时,也使得银行收入产生不确定性,面临利率风险的挑战。

就外汇理财产品而言,由于所有外汇产品的市场价格都会受到来自国际政治、经济以及各方面因素的影响,如果国际市场产品价格出现较大波动,就有可能会导致银行自身收益的降低,甚至出现亏损。2007年,国际金融市场由于对美国经济的衰退预期和次贷危机的产生,投资于国外的理财产品均遭遇到比较大幅度的亏损,“华夏全球”更是遭到了清盘。此外,随着我国外汇体制改革的逐步推进,政策变化导致的汇率变动也给理财产品带来了较大的风险。人民币汇率浮动弹性加大,人民币的升值造成投资风险加大,理财产品收益相对下滑。目前,无论国内还是国外市场,对人民币继续升值的预期仍然很强烈,使得绝大部分个人理财产品的潜在客户对购买外汇理财产品产生了一定的顾虑。

个人理财业务作为商业银行一项高利润的新兴业务,在快速发展的同时,蕴含着潜在的风险,如果不高度重视并加以防范,极有可能会产生比银行传统负债业务大得多的损失。面对目前存在的诸多制约因素,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亟待进行过程创新乃至根本创新,建立适应中国国情的、较为科学的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模式。

(1)加快金融法制建设,完善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的法规体系。建立并完善个人理财业务的相关法律规定、填补其存在的法律空白是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控制的基本前提。首先,法律法规需要明确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地位及其性质,明确将个人理财业务与投资基金、金融衍生品交易区分开来。其次,面对商业银行竞相开展个人理财产品的创新和积极拓宽投资渠道的现实发展趋势,应加紧立法扫清“灰色区域”,进而构建出个人理财业务完整的外部法制框架。只有金融法律的形式超前于经济金融形势才能真正起到金融法律制度应有的作用,防范风险于未然。这样,法律法规的内容既能保持相对的稳定性、体现法律的严肃性,同时又能随着经济金融形势的变化和发展需要而不断完善。最后,针对现阶段个人理财业务出现的一系列风险,完善物权法、信托法等法律法规。

首先,加快个人信用制度建设,大力发展征信业。个人信用制度是征信体系的核心,完整的个人信用制度包括个人信用登记制度、个人信用评估制度、个人信用风险预警制度、个人信用风险管理制度、个人信用风险转嫁等。根据发达国家的经验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初级阶段的核心任务是促进征信行业的发展,只有征信行业得到全面的和健康的发展,才能形成失信惩罚机制的基本条件。国外征信机构主要包括个人信用报告机构、个人信用保险机构、个人信用担保机构、律师事务所、抵押登记公司等。外部征信系统为商业银行提供了以较少的时间、较低的成本,获得充分有用的个人信用资料的可能。

其次,加快个人征信立法步伐。2005年8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2005年第3号令,公布《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这是我国征信体系建设中的一件大事,它对保障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正常运行,促进我国征信业稳定健康发展将发挥重要作用。《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颁布,为国家制定征信法规提供了立法实践,也积累了经验,它对征信立法必将也是一个有力的推动。为了配合wto对信息公开化的要求,以及建立国家信用管理体系对公共信息和征信数据对全社会开放的要求,需以法律的形式规范公共信息、征信数据的取得和使用程序。

最后,加快配套制度建设。如进一步完善个人储蓄存款实名制,为个人信用制度奠定基础;建立个人财产申报制度,保证个人的财务数据完整;完善个人基本帐户制度,保障个人征信能及时与主动进行;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允许个人在一定条件下进入破产程序,豁免其剩余债务,保障个人信用制度良好运行。另外,还应该建立个人信用担保、保险制度,以分散和共担个人信用风险。此外,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住房制度、医疗制度等都是建设个人信用制度所需要的相关配套制度。同时,商业银行自身应逐步建立、完善信用管理系统,主动抵御个人理财业务中可能出现的信用风险。

2、加强商业银行自身个人理财业务风险防范

(1)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未来,银行风险管理的组织体系应从两个层面进行调整:首先是要适应商业银行股权结构变化,逐步建立董事会管理下的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其次,在风险管理的执行层面,要改变行政管理模式,逐步实现风险管理横向延伸、纵向管理,在矩阵式管理的基础上实现管理过程的扁平化。与此同时,商业银行应针对理财产品的特点,采用切实有效的风险计量、监测、控制和处理方法,建立理财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并将理财业务风险纳入全行的整体风险管理体系之中,形成风险管理部门、个人金融部门和理财中心各有侧重、分工明确、相互支撑的风险管理架构。

(2)借鉴国外经验,提高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技术的水平。首先,商业银行要针对不同种类的风险采取差别化的风险控制措施。不同类型风险对风险管理工具和技术的需要是不同的,业务和风险管理过程的不同阶段对风险管理工具和技术的需要也是不同的。其次,组建风险管理小组。风险管理小组是由英国巴克莱银行建立的一个由高层领导直辖的由风险管理专家组成的极富权威性的风险管理小组,为了在全行系统范围内进行最小化风险控制,依据统一规范的风险管理原则、规划和基础制度管理一家银行所有类型的风险。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作为商业银行整体风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应游离与整体风险管理框架之外,否则将破坏银行风险管理理念的完整和独立性,违背全面风险管理理念。但风险管理小组不应替代个人理财业务部门和风险管理窗口,而应侧重从宏观、基础的角度把握和控制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

(3)建立和完善个人信息系统。首先,各行要建立集中、统一的个人客户信息档案系统。充分借助银行信息处理系统,进行信息整合,充实个人客户信息,并对这些信息进行标准化管理。同时,还要加强对同业信息和其它银行客户信息的收集,不断充实现有的客户信息系统,以便对个人客户的发展作出不断的调整。其次,要根据已建立起的个人客户信息档案,建立个人客户资信评估等级制。银行可按不同的标准将客户分为不同的类型,提供分层次差异性服务,形成个人理财业务的金字塔客户结构。最后,要建立个人客户信用风险管理制度。一是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依法约束个人客户的行为;二是银行要自身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内部管理松懈,出现道德风险。

(4)建立银行内部监督审核机制。商业银行应建立个人理财业务管理部门内部调查和审计部门独立审计两个层面的内部监督机制,并要求内部审计部门提供独立的风险评估报告,定期召集相关人员对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风险状况进行分析评估。个人理财业务管理部门的内部调查监督,应在审查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相关记录、合同和其他材料等基础上,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错误销售和不当销售情况。商业银行的内部审计部门对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业务审计,应制定审计规范,并保证审计活动的独立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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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积极作用篇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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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从我国进行改革开放至今,经济迅速上升,国内市场对外开放的程度也逐渐放开,居民的生活水平得到了很大程度的改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也逐渐得以实现,而居民已经有了比较大的投资需求。同时,利率市场化的进程加快也让银行以往的利润来源存贷利息差越来越少,银行发展新业务已经迫在眉睫,这就让收益较高、风险较小的银行个人理财业务迅速地崛起。理财业务不仅能满足客户资产保值增值的需求,也为银行开辟了一条新的盈利途径。商业个人理财业务在某些发达国家已经有上百年发展历史,但是在我国从开始至今还只发展了二十来年,还存在着不少问题。

一、前言

近些年以来我国经济得到了飞速的发展,居民财富呈现爆炸性的增加,在国内高通货膨胀下,人们迫切的需要一个资产保值增值的方法。但是自从美国次贷危机以后,国内外的金融市场都遭到了重创,我国股市一直处于低迷状态,投资者对于一系类的金融衍生产品也没有了信心。在这种金融背景下,有着较高收益率和较低风险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很快得到了投资者的亲睐,其发行的数量一度增加。但由于银行理财业务在我国才发展了二十来年的时间,现在仍然只能探索着前进。尽管近年以来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在我国的发展迅速,发展条件却还是不够完善的。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环境与那些有着成熟个人理财市场的国家还是有着相当大的差距。尽管各银行间的理财产品的品牌不一样,但是其设计理念、投资标的、期限结构以及营销模式等某方面相同或者极为相似。而且因为监管不完善,银行在理财产品的运作和信息的披露上也有着各方面的问题,这些都不同程度地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

2.1 个人理财的内容

个人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个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服务活动。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是一种比较特殊的银行中间业务,也就是说个人理财业务所产生的各项收支并不会计入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中。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按照运作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其中理财顾问服务是指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财务分析与规划、投资建议、个人投资产品推介等专业化服务。综合理财服务是指商业银行在向客户提供理财顾问服务的基础上,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的业务活动,在综合理财服务活动中产生的投资收益与风险由客户或客户与银行按照约定方式分享与承担。

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时理财规划师必须要了解客户的各项信息,尤其是客户的财务状况,这样才能给客户制定一套合适的理财方案。理财规划师在为客户选择合适的理财工具进行投资时主要运用了投资组合理论、生命周期理论和金融创新理论。

3.1 我国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现状

上个世纪90年代末,为客户提供投资顾问服务以及外汇理财服务是我国银行业个人理财业务的开端。1996年,中信银行广州分行推出的“私人理财中心”是国内最早出现的理财招牌。到 2002年10月,招商银行所设计的零售金融产品“金葵花”系类理财产品问世,这才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推向了高潮。2005年9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办法》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规范、统一了全国的金融理财模式。到目前为止,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状况主要呈现出发展势头迅猛以及理财产品期限趋于短期化等特点。

3.1.1 理財市场发展势头迅猛

2005年11月1日,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正式实施,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在我国的开展才开始有了法律依据。在此以前,国内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品种还比较单一。随着国内对理财需求的增加以及投资环境的变化,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在管理期限、投资对象、资金结构、担保方式和运用方式等方面都进行了一定的改变。特别是在 2010 年监管部门加强了信贷类理财产品的监管,甚至还曾下令禁止该类产品的销售以后,商业银行都开始重视理财产品结构的调整,并且改变了理财产品旳增长方式。理财市场上除了货币型理财产品以外,贷款类银行信托理财产品等其他各类型理财产品也层出不穷,理财产品的数目日益增多(如下图 3.2)。发行理财产品的期限也呈现多样化变化,理财市场上一个月以内的,一个月到三个月,三个月以上的理财产品都有。不过在理财产品的币种方面,处于主导地位的仍然是人民币理财产品,而以外币所发行的理财产品则还是少之又少。

3.1.2 理财产品期限趋于短期化

金融危机以后受利率风险的影响,投资者都更倾向于持有流动性较强,风险较小,安全性较高的短期类理财产品。在这些短期类理财产品中,尤其以超短期类理财产品受到投资者的亲睐。超短期类理财产品是指期限在一个月以下的理财产品,有着接近于银行活期存款的高流动性,其收益率确是银行活期存款完全无法比拟的。

3.1.3 发行主体以国有银行以及股份制银行为主

从理财产品的发行主体来看,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还是以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国有控股银行为主。尤其是股份制商业银行,相对于大型国有银行而言,他们不具备吸收存款的优势,只能通过发展其他业务来增强自身的竞争力。而个人理财业务具有巨大的市场潜力,股份制商业银行只要具有针对性的认真开发好这个市场,就能充分利用这个市场给自身带来巨大的资金流和稳定的客户资源。

3.2 银行理财产品种类

近年来,商业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依据的标准不一样可以进行不一样的分类,根据理财产品的收益与风险的不同能够分成保证收益型产品、保本浮动收益型产品和非保本浮动收益型产品三大类;根据理财产品投资期限的不同能够分为存续期在 1个月以内的超短期理财产品、存续期为 1个月至 3个月的短期理财产品、存续期为 3个月至 1 年的中期理财产品、存续期为 1 年以上的长期理财产品以及能够每天或者在约定的日期内进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式理财产品;根据理财产品资金投向的不同可以分为贷款信托类理财产品、结构性理财产品、货币型理财产品和新股申购型理财产品;按照设计结构的不同可以分为单一性理财产品和在交易结构中嵌入了金融衍生品的结构性理财产品。

四、总结

1、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目前正处于发展的前进阶段,未来的发展前景良好,市场潜力无限大。从文章的现状分析可以看出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在我国发展至今,已经由刚刚开始的崭露头角到了广受居民喜爱的地步,尤其是近几年以来理财产品的品种层出不穷,总体的销售规模也是一年大于一年,理财产品的期限趋向于短期化,在各类理财产品当中,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的发行数量占据主导地位。

2、商业银行个人理财目前在我国的发展无论是外部环境还是银行内部条件都不太成熟,所以在其目前发展的过程当中无论是目前我国的政策、法律环境还是商业银行的专业性都有着各种各样的问题,解决这些问题时势在必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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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积极作用篇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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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居民收入的增加和理财意识的增强,对个人理财业务的需求大大增加;
另一方面,中资银行和外资银行对市场的争夺愈演愈烈,其中个人理财业务是中外资银行竞争的焦点。本文分析了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现状和面临的障碍,并试图给出解决问题的对策。

个人理财业务又称为“个人金融理财业务”、“对私金融服务”和“家庭理财”等。最初出现在瑞士, 然后在美国盛行, 之后在欧洲以及亚洲的日本等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获得了迅速的推广, 现已成为世界各大银行的一项主要业务。

(一)国外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

个人理财业务是由西方商业银行首先开拓的服务性金融业务。20 世纪七十年代,西方经历了两次战后最深重的经济危机,整个西方经济陷入“滞胀”,为摆脱这一危机,银行界发起了一波创新浪潮,个人理财业务就诞生在这样的背景之下。伴随着八十年代以来的经济复苏和新经济的繁荣,这一业务得到了快速发展。进入20 世纪90 年代,理财行业日趋成熟,投资工具和金融市场规模的迅速扩大, 进一步拓展了理财产品的投资空间。现在,个人理财业务作为国外各大银行一项主要业务,其所涉及的范围相当广泛,包括提供外币汇兑比率、债券、信托资金、资金管理、信贷咨询等。其服务的对象多是从事医生、律师、企业主管、体育明星等高收入阶层的人士,所提供的也往往是替个人量身打造的专门理财服务。据统计,在过去的几年里,美国的私人理财业务每年的平均利润都高达35%~40%,年平均赢利增长12%~15%,远远优于一般的银行零售业务。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连续保持快速稳健增长,居民收入大幅增加,据统计,我国超过3000 万户家庭收入达到中等及其以上(以年薪4300 美元划分)水平,我国居民个人金融资产占社会各类金融资产比重由上世纪90 年代的40% 上升到本世纪初的60%,超过国有企业和政府部门,成为影响金融市场供给的重要决定力量。

与此相对的是,我国的个人理财业务起步较晚,直到20 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商业银行才率先开展了这项业务。1997 年中信实业银行广州分行成为首家成立私人银行部的国内银行,并推出了国内首个个人理财业务,客户只要在这里保持最低10 万元的存款,就可以享受到该行提供的个人财产保值升值方面的咨询服务。随后,各类金融机构纷纷跟进,个人理财这一业务逐步得到重视,并逐渐发展起来。过去的几年,中国个人理财业务每年的市场增长率达到了18%,2005 年理财市场规模达到2000 亿元,而2006 年个人理财市场增长到4500 亿元,并且以每年1~2 倍的速度突飞猛进。截至2007 年9 月末,全国共有60 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了个人理财业务。2007 年前三季度,商业银行共销售1643只、2836 款个人理财产品,销售总量近6000 亿元人民币。个人理财业务的市场需求越来越旺盛。

由于我国现阶段实行的仍然是分业经营体制,即银行、证券、保险这几个行业严格分开经营,业务不能交叉,三个市场处于相对分隔状态,银行业不能直接从事保险、证券等其他市场的业务。因此银行提供的个人理财服务,还只能停留在咨询、建议或者方案设计方面。

我国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产品有同质化趋向。在业务范围上表现为,把现有业务进行重新整合,普遍缺乏更为细致的客户分层,无法为客户提供切合需求的个性化服务。同时,金融产品易复制的特点加剧了这一现象,一家银行开发出一项新的个人理财产品后,其他银行能立刻跟进,名目虽不同,但功能特点相似、投资收益相当。造成现有的个人理财产品基本都是保险、证券、外汇、基金等的投资组合,缺乏特色,无法对个人客户产生实际吸引力。

(三)业务品种缺乏广泛的适应性

多数银行理财服务的门槛太高,所谓贵宾级的理财中心把绝大多数市民挡在了门外, 能面向大众普及的产品不多,很多业务为客户限制了范围,局限性较大。根据招商银行和零点远景投资合作,对北京、上海、广州、武汉、成都、西安、沈阳等七个城市的921 名高收入人士进行了有关理财需求方面的问卷调查,调查结果显示,高收入阶层对理财服务需求与目前银行提供的理财服务存在一定距离。

(四)从业人员对理财产品了解不全面,高层次人才匮乏

在美国商业银行,绝大部分理财顾问都有cfp (certified financial planner) 或cfa(chartered financial analyst)证书或工商管理硕士学位。在国内,传统的商业银行业务人员由于内部职能分工的限制,往往只注重于提供传统的银行存贷业务等服务,对保险、股票、期货等业务较陌生,制约了银行为客户提供切实可行的理财建议与策略。

三、对策建议

(一)加快创新,做好个性化服务

商业银行进行理财产品的创新要注重以下几点:一是要产品创新,即要按照个人理财业务发展规律和顺应客户需求,不断开发新的具有较大市场前景和竞争力的产品,实现个人金融资产流动性、安全性和赢利性的最佳组合,在传统业务范围内,完善已有产品功能的基础上不断推出新产品,还可以考虑将在国外金融市场已经成功运作的产品,结合我国情况加以借鉴。二是要技术创新,国有商业银行要加强高新技术在个人理财业务中的应用,大力发展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业务,为客户提供通讯更便捷、运行更安全的理财服务。有关调查显示,客户普遍希望通过专业机构提供有关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保险等金融资产的最佳组合方案。尤其要做好个人理财业务产品个性化研究。一般来讲,人生的不同阶段会表现出各自的特点。在单身期、家庭形成期、家庭成长期、子女教育期、家庭成熟期、退休期等不同阶段中,客户对个人理财业务产品的需求表现了较大的差异性。因此,应根据不同客户需求,提供适合其资产增值或保值的理财方案。

(二)培养高素质复合型专业理财人员

目前商业银行应优选出一批业务熟练的员工,进行保险、债券、基金、税收等金融经济专业知识的培训,建立一支全面掌握银行业务,同时具备各种投资市场知识,懂得人际交往且沟通公关能力强又懂营销技巧,通晓客户心理的高素质理财人员队伍,为不同的客户提供理财服务。同时国内商业银行可以引进国际经验建立和完善金融理财人员自律性的行业标准、职业道德,创建一套符合我国国情的从业人员资格培训认证体系,以规范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全面提升理财师的服务素质、道德素质。创建一套符合我国国情的个人理财从业人员资格认证体系,目前各家银行员工都在积极准备银行业理财规划师,从业资格证书(设计到理财)等专业考试,为银行业理财服务水平的提升打下良好基础。

总之,我国目前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还存在着相当多的问题,因此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必定要经历一段时间的摸索,边发展、边改革、边适应。但是,我们相信在金融行业的共同推动下,我国目前的经济条件也成为个人理财业务飞速发展的绝佳机遇,个人理财业务一定会结出丰硕的成果。

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

凌云(1984.7-),女,安徽, 博士,安徽财贸职业学院讲师,研究方向:财政理论与国有资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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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积极作用篇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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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目前,人理财业务已经成为我国商业银行新的利润增长点,然而,在业务快速发展的同时,银行理财产品中的法律风险也日益凸显。本文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风险进行了分析,并从完善相关制度体系、提高从业人员能力等方面提出相关防范措施。

关键词:商业银行管理;个人理财业务;风险防范

近年来,在投资市场持续低迷,cpi屡创新高等多重因素的影响下,银行发行的既稳健又能跑赢cpi的个人理财产品受到投资者的广泛追捧。我国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得到了迅速发展,个人理财产品不断丰富。据统计,2011年整个银行业发行了2.3万支理财产品,发行规模达15.5万亿,个人理财业务已经成为我国商业银行新的利润增长点。然而,在业务快速发展的同时,银行理财产品中的法律风险也日益凸显。投资者与银行间的理财纠纷开始不断出现,并引起监管层和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去年年底明确指出,发展理财产品是银行在节约资本的情况下提高银行的利润率和竞争力的一个必然的选择,但要注意防范流动性风险和一些法律风险。

(一)法律滞后的风险。我国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界定始于2005年11月1日正式实施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办法》和《指引》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进行了系统的法律界定和规范。2006年4月18日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颁布的《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08年4月由中国银监会办公厅颁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年9月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1年8月28日颁布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对商业银行代居民个人进行境外理财和投资管理、销售管理活动给予了规范。至此,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规范基本有了较为清楚的依据和保障。

一是法律规范的层级较低,且大多侧重于规范银行的业务管理。现行出台的相关规定大多由银监会及人民银行制定,其法律效力应属部门规章层级,效力层次较低。且其制定规定的出发点多为监督规范银行业务管理,没有从客户与银行双方平等法律主体地位出发,全面规定各方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等。

二是将银行理财产品“买卖”双方的法律关系仅从形式上定性为“委托关系”,不够准确。从已出台的有关法规看,均明确理财产品的“买卖”构成了委托代理合同关系,但如果仅从合同关系的角度来约束银行的话,投资者的法律保护是不充分的,因为在委托合同法律关系中受托人的义务和责任是有限的,理财资金的独立性保障也是缺位的。

而学界较为一致的看法是理财业务双方的法律关系更接近于信托法律关系。较之委托合同为委托人所创设的债权,信托关系在一定程度上为其保留了物权,根据我国《信托法》的规定,“受托人必须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并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这就从制度上保证了理财资金的独立性,设置了风险隔离机制。不过,要将银行理财产品法律关系定位为信托还有着现实的制度障碍。我国金融业目前实行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的模式,只有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的托管人拥有合法的营业性信托“牌照”。未经人民银行、证监会批准,任何法人机构一律不得以各种形式从事营业性信托活动。这就使得包括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在内的各种已经具有信托属性的理财产品在现阶段无法真正地获得信托的法律身份,进而投资者也无法享受到《信托法》对其权利的特殊保护。

三是理财产品中有些具体操作问题缺乏法律规定。如理财产品是不是属于法律明确规定可以处置的财产类型或者是权利类型,理财产品能否质押存在很大争议。

(二)金融分业经营制度下的法律风险。目前我国仍然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政策,商业银行不得开展证券、保险等金融业务。由此,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往往也只能将客户的资金投向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等融资工具。然而,成熟的理财产品无一不和资本市场相连,随着我国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商业银行为了能够获得比较优势,必然会积极为客户的资金寻找更多利于保值增值的投资渠道,这会导致商业银行在现行分业格局下面临一定的法律风险和政策风险。

(三)理财产品销售和宣传中的法律风险。《销售办法》规定,理财产品的宣传和设计应客观真实、有效提示风险。商业银行在销售文件中对于理财产品的文字性描述要力求真实、准确和清晰,避免使用“最好、最强、名列前茅”等模糊性语言,禁止虚假宣传和出现误导性语言,禁止夸大理财收益等规定;理财产品宣传材料中必须有提示客户“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需谨慎”的规定。

理财产品的销售应坚持双风险评估原则。《销售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对自身的理财产品进行风险评级,并结合对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的评估结果,按照风险承受能力五级分类,遵行风险匹配的原则,将适合的理财产品卖给适合的客户,审慎尽责开展理财产品销售。同时,商业银行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采用当面或网上银行方式对客户进行风险承受能力持续评估。超过一年未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或发生可能影响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情况的客户,再次购买理财产品时,应当在商业银行网点或其网上银行重新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如果未进行评估,商业银行不得再次向其销售理财产品。

理财产品销售和宣传中特别应予以关注的是理财服务证据保留的法律风险。《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商业银行未保存有关客户评估记录和相关资料的,不能证实理财计划或产品的销售符合客户利益原则,给客户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承担责任”。因此,商业银行应妥善保存完备的个人理财业务服务记录,包括客户授权委托书和其他相关的法律文件,为以后可能产生的诉讼提供全面有力的证据。

一是未能良好解释收益率的风险。投资者在购买理财产品时最关注的是产品的收益率。商业银行在销售时,应明确提示收益率是“预期”的、“年化”的。要明确告知预期收益是银行认为在正常市场走势下获得的收益,银行并没有保证支付义务,防止投资者错把预期收益错当实际收益。年化收益率是把当前收益率(日收益率、周收益率、月收益率)换算成年收益率来计算的一种理论收益率。因此,商业银行应在宣传单、宣传册、滚动广告栏上明确标明“预期”、“年化”字样,不能简化标示为“收益率”,否则就存在误导投资者的风险。

二是未能提示购买产品所需费用的风险。投资者购买相当一部分理财即使是“保本型”的也并不能拿到通过收益率计算出来的全部收益,因为某些理财产品是需要支付相关费用的,费率的高低与理财产品是否保本的特性、理财投资的资产类别以及理财产品管理的复杂程度等几大因素相关。因此,销售产品时,除了在产品说明书中明确费用外,还应当面提醒投资者注意购买理财产品所需支付的费用。

(五)理财产品创新中的法律风险。理财业务设计和操作中涉及了很多环节,不同主体,会产生一些法律风险。银行在理财产品创新中存在两种理财资金的使用方式,一种是银行通过内部委托贷款(双方主体为同一银行下的分支机构)的方式,一种是通过受让信托收益的方式。这两种方式均存在一定法律风险。内部委托贷款的合法性并不确定,受让信托收益则由于涉及权利转让,在其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定风险。

同时由于理财产品的合同文本均使用统一的格式合同,而产品创新往往会突破既有的模式,格式合同文本能否满足产品创新的需要,在不满足时能否及时发现并完善也是我们需要予以关注的法律风险点。

(六)消费者自身缺乏风险意识造成的法律风险。一些客户对理财产品的风险缺乏足够的认识,甚至将其混同于储蓄;在购买理财产品时,一些客户并不认真阅读理财协议书等合同文本,也不认真听取销售人员的介绍,只是认定从银行购买,银行会承担全部责任。对银行而言,一旦出现本金损失等较大风险,缺乏风险意识和风险承担能力,而又急于转嫁风险损失的客户就构成了最易形成纠纷的群体。

(七)商业银行自身人员能力不足可能导致的法律风险。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作为一项新的业务,监管部门对银行业务人员销售和宣传理财产品都提出了很多具体要求,如果银行业务人员不能全面掌握这些规定和要求,在销售和宣传中就会形成违法或违规的风险。此外,代客境外理财业务也对银行业务人员提出很高要求,不仅要求商业银行业务人员在开展境外理财业务时应该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国家外汇治理及行业规定,而且还必须知晓且严格依照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来开展投资活动,否则将会面临违反投资所在地规范的法律风险。

(一)完善个人理财业务相关法律体系。应尽快从立法层面对理财业务法律关系做出全面规范,明确其法律性质及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有关“分业经营”的法律制度应针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发展留出“缺口”,为该业务的健康发展和创新提供基本的法律保障。对具体业务中亟待解决的具体法律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应及时出台司法解释,避免出现无法可依的法律僵局。

(二)商业银行要形成和完善相关的制度体系和业务流程。首先要确保有关制度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全面落实各项要求;其次要针对各个风险点,通过业务流程设计避免各种法律风险;最后还应建立高效的客户投诉机制,及时化解矛盾,避免形成诉讼。

(三)提高理财业务人员的法律意识和业务能力。个人理财从业人员法律意识强弱直接关系到该项业务能否健康持续发展。商业银行应完善理财业务人员管理制度,将理财业务人员与一般产品销售人员进行分类管理。加强对个人理财业务人员的定期法律培训和职业操守教育,严格实行理财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培养专业理财队伍,为客户提供专业化的理财服务。

(四)重视银行法律部门“事前防范”职能的发挥。将法律部门的工作重心由风险的“事后救济”向“事前防范”转移,将法律部门的工作与业务部门的经营紧密结合,为个人理财业务部门的经营治理活动提供支持和保障。法律部门应着力开展以下几方面的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防范工作:一是要不断完善个人理财业务制式合同文本,针对业务创新及时修改、增补,将涉及的法律风险全面纳入合同规范范围,促进业务操作规范进行,最大限度降低法律风险。二是加大个人理财业务法律事务审查力度,及时跟进业务发展,有针对性地为个人理财业务部门提供内容具体、操作性强的法律指导意见。三是全面梳理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点,逐一提出化解和防范意见,及时将发现的问题和研究成果通报业务部门,充分发挥法律部门支持业务发展的法律保障作用。

参考文献

li zhuo

(shaanxi branch agricultural bank of china, xi"an shaanxi 710068)

责任编辑、校对: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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