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青海招录人民警察简章公示优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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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青海招录人民警察简章公示优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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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身处学校还是步入社会,大家都尝试过写作吧,借助写作也可以提高我们的语言组织能力。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范文呢?接下来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优秀的范文该怎么写,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青海招录人民警察简章公示篇一

遵义市2016年公开招录公务员、人民警察和选调生面试及体能测评工作已完成,根据《贵州省2016年省、市、县、乡四级机关统一面向社会公开招录公务员工作简章》、《贵州省2016年法院、检察院、公安(森林公安)、司法机关统一面向社会公开招录人民警察工作简章》和《贵州省2016年选调高校优秀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简章》(以下统一简称《招录简章》)规定,体检根据职位招录计划数按总成绩由高到低等额确定体检对象,共1078人进入体检环节,现将拟进入体检环节人员名单(含笔试成绩、面试成绩、总成绩及总名次)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请于公示期内向遵义市纪委、遵义市委组织部、遵义市人社局、遵义市公务员局反映。

公示时间:2016年7月20日至7月24日

监督电话:0851-28981657(遵义市纪委第七纪工委、遵义市监察局第七监察分局)、0851-28622096(遵义市委组织部)、0851-28662627(遵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遵义市公务员局)

体检工作将于近期进行,请考生密切关注遵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相关通知公告。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在招考各环节发布的各项招考信息都将在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对外公开的媒体、网站上进行公布,请考生密切注意。因考生未阅而引起的后果由考生自负。

附件:

遵义市公务员招考办

2016年7月20日

(温馨提示:体检工作初定本月底进行,具体时间以正式通知或公告为准。)

青海招录人民警察简章公示篇二


现将8月12日至8月20日参加青海省2017年省司法厅监狱系统公开考录人民警察总成绩进行公示,公示期为2017年8月22日至8月28日。公示结束后,由省司法厅统一组织体检、考察工作。


凡进入体检的考生,请即时关注青海人事考试信息网发布的体检通知。体检结束后,进入考察环节的考生,请与原资格复审单位联系考察相关事宜。


青海省公务员局


2017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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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招录人民警察简章公示篇三

一、 招录程序及条件

考录按照报名、资格审查、笔试、资格复审、体能素质测评、面试、体检、组织考察、审批录用的程序进行。报考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质。考生报考年龄的计算方法是:出生日期以本人人事档案最早记载的时间为准。年龄计算截止日期为公务员招录考试报名工作第1日。具体计算规定如下:报考公安(含森林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为18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1987年3月31日至2000年3月31日期间出生);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和报考法医职位为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2年3月31日至2000年3月31日期间出生);报考特警职位的为18周岁以上,25周岁以下(1992年3月31日至2000年3月31日期间出生)。同时还须符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2018年3月公布的《青海省2018年公安机关(含森林公安)面向社会公开考录人民警察公告》规定条件和报考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

二、公安专业科目考试

青海省2018年度公安机关面向社会招录人民警察专业科目笔试采用闭卷考试方式,全部为客观性试题,考试时限120分钟,满分100分。

考试范围及内容以公安部下发的《2018年度公安机关面向社会招录人民警察专业科目考试大纲》(附后)为准,无指定参考书目。

三、体能测评

根据考生笔试成绩的高低,资格复审合格的考生进入体能测评,由省公安厅组织实施。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8号)公布的体能测评项目,鉴于我省属高海拔地区,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省公务员局研究,并报有关领导同意,将体能测评1000米长跑标准放宽至≤4′50″,800长跑标准放宽至≤4′45″,其他体能测评标准不变。体能测评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四、体检

面试结束后,按考生总成绩的高低,以录用职位与报考人数1:1的比例确定体检人员,由省公安厅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组织进行体检。体检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有关报名时间、笔试内容、递补原则等按照《青海省2018年公安机关(含森林公安)面向社会公开考录人民警察公告》规定的要求执行。

咨询电话:

青海省公务员局考试录用和职位管理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人民警察:

1.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

2.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3.受过党(团)纪、记过以上(大学期间)处分的;

4.曾被辞退或开除公职

5.道德败坏,有不良行为受过公安机关处理的;

7.其它原因不宜进入公安队伍的。

青海省公安厅政治部

2018年3月30日

青海招录人民警察简章公示篇四

3、由省级及以上机关统一选派在贵州服务的“三支一扶计划”、“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任职计划”(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人员(简称“四项目人员”),生源地或兵源地为贵州省的退役大学生士兵(以上五类人员统称“基层服务项目人员”)。

(二)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

3、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具有为人民服务的思想,遵纪守法;

4、报考年龄要求:

(1)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机关职位的报考年龄为18周岁以上(1999年3月6日及以前出生)、30周岁以下(1986年3月7日及以后出生),优秀村干部、获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非在职)人员年龄可放宽到35周岁(1981年3月7日及以后出生)。

(2)市(州)及以下公安(森林公安)机关职位的报考年龄为18周岁以上(1999年3月6日及以前出生)、30周岁以下(1986年3月7日及以后出生)。优秀村干部、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非在职)人员和报考法医职位的人员年龄可放宽到35周岁(1981年3月7日及以后出生)。

(3)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职位的报考年龄为18周岁以上(1999年3月6日及以前出生)、30周岁以下(1986年3月7日及以后出生);优秀村干部、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非在职)和报考狱(所)医、心理矫正等职位的人员年龄可放宽到35周岁(1981年3月7日及以后出生)。

5、身体条件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8号)、《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和《关于公安机关网络安全与执法等职位录用体检视力项目适用标准的复函》(国公综函〔2014〕24号)及我省的有关规定。

6、报考省级机关职位的人员,除部分特殊职位外,原则上应具有2周年以上的基层工作经历。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县级及以下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在军队团和相当于团以下单位工作或义务兵服役的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计算截止到2017年8月。

7、定向到市(州)、县(市、区、特区)、乡(镇)的应届毕业生,只能报考所定向的市(州)、县(市、区、特区)、乡(镇)职位。

8、定向招录“四项目人员”职位的“三支一扶计划”、“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任职计划”(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限截止到2017年8月累计服务满2周年的人员报考;“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限截止到2017年3月服务期满的人员报考。定向招录“退役大学生士兵”职位限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学校在校期间入伍退役后完成学业或毕业后应征入伍的退役士兵报考。

9、具备拟报考职位所需的其他资格条件。

(三)以下人员不得报考:

1、不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重大政治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的。

2、2014年度以来曾被贵州省内各级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招录的公务员(工作人员)(以招录年度计算,如2014年招录的公务员,2015年办理录用手续的,招录年度为2014年)。

3、截止2017年3月“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服务期未满的。

4、截止2017年3月6日在读的全日制非2017届毕业生。

5、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6、曾被开除公职的,在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事业单位被辞退未满5年的。

7、道德败坏,有流氓、偷窃等不良行为的。

8、曾因贪污、行贿受贿、泄露国家机密等原因受到过党纪、政纪处分的。

9、录用后的职位即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需回避情形职位的。

10、在各级公务员招录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纪律行为且仍在不得报考公务员期限内的。

11、省内各级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定向招录培养人员未满定向协议最低服务年限的。

12、不符合招录对象、报考条件或职位所需资格条件的。

13、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人民警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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