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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培训学校章程篇一
第一条为规范本教育机构的办学活动和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教育机构的名称为:芮城志敏艺术***
第三条本教育机构法定代表人:方志敏
第四条本教育机构的办学地址:芮城县永乐南路064-01
第五条本教育机构的办学审批机关是:***;登记管理机关是:***;业务主管单位是:***。
第六条本教育机构办学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批准,领取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后开展教育活动。
第七条本教育机构的办学类型: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
第八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办学范围
第九条本教育机构的举办者:芮城志敏艺术***,属于国家机构以***(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公司、社会团体组织或个人)。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教育机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董事;
(三)查阅本教育机构董事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条本教育机构开办资金:人民币30万元;出资者:芮城志敏艺术***;出资形式:货币;出资比例:100%。
第十一条本教育机构的业务范围:艺术培训
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本教育机构依法设立董事会,其成员为3人。董事会是本教育机构的决策机构。
第十三条决策机构的产生方式、人数、任期:首届董事会由举办者依照规定条件推荐组成,以后决策机构的人员调整由原董事会全体人员讨论决定。董事会在其成员中设董事长1名。董事由举办者、职工代表推选产生。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决策机构成员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每届任期叁年。
第十四条董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本教育机构章程;
(二)制定发展规划和办学活动计划;
(三)审核本教育机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决定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决定本教育机构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教育机构办学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董事;
(八)决定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第十五条董事会每年召开4次会议。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召开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七条董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董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聘任、解聘本教育机构办学负责人;
修改本教育机构章程;
制定发展规划;
审核预算、决算;
决定本教育机构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十八条?董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审阅、签名。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教育机构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董事会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九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本教育机构的办学负责人,由董事会依照任职条件,进行聘任、解聘或变更,并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二十一条办学负责人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的权力,行使的职权:
执行董事会的决定;
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各项规章制度;
提出本教育机构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聘任和解聘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负责本教育机构日常管理工作;
董事会授予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权力。
第二十二条本教育机构内设机构及职责参照同级同类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进行设置和规定。
第四章教学管理
第二十三条本教育机构按照审批机关批准办学内容,招收学生、制订教学大纲、教学计划,开设相应课程,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制订相应教学管理制度。经审批机关备案后发布招生简章。
第二十四条本教育机构依法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提供教育服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对受教育者实施管理。
第二十五条本教育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和任职条件聘任教师,并制订相应的教师管理、考核的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五章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本教育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
本教育机构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依法进行财务审计。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教育机构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资产和财务管理
第二十八条本教育机构设立的资产来源:
举办者出资总额:由芮城志敏艺术***出资30万元;出资形式:货币;出资比例:100%。
第二十九条本教育机构设立注册资金:30万元
第三十条本教育机构的经费来源:举办者出资投入资金;接受政府资助;在核准的办学范围内开展教学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利息收入;社会捐赠;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教育机构执行物价部门备案的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教育费用。
第三十二条本教育机构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本教育机构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办学资金专项专用,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抽逃或者挪用。办学盈余按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本教育机构依法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中,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三十四条本教育机构依法建立资产管理制度。教育机构存续期间,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由教育机构依法实施管理和使用,不得抵押,不得转让或用于校外投资。
第三十五条本教育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规定的《民办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设立专门帐户,设置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依法进行会计核算。保证会计、出纳分工负责,财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会计人员必须具有专业资格。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进行财务审计,审计情况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十六条本教育机构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本教育机构自觉接受办学审批机关、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组织的检查和督导。
第七章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八条本教育机构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会讨论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审批机关审查同意,自审批机关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九条本教育机构变更名称、层次、类别等办学项目,由董事会通过后报审批机关批准。如进行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十条本教育机构变更举办者、法定代表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董事会通过后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四十一条本教育机构在下列情况下自愿终止办学,在董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由学校报审批机关批准。按照国家的规定由审批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进行财务、财产清算和结算,清偿债务,处理一切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本教育机构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一)不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自愿解散的。
第四十六条本教育机构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终止办学,接受审批机关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四十二条本教育机构经办学审批机关审查同意,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后,即为终止。终止的教育机构向办学审批机关交回办学许可证,向登记管理机关交回学校印章。
第四十三条本教育机构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办学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以出资额为限返还出资人,剩余部分转入*_**教育发展基金。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经20xx年1月20日董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董事会。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自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和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校外培训学校章程篇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xx市**职业培训学校(如单一美发师培训,名称为xx市**美发职业培训学校)。办学地址:xx市**路**邮政编码:******,电话:*******。
第二条 办学性质:自愿举办和利用非国家财政资金从事非营利性职业技能培训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办学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遵守社会道德,致力于培养各类社会主义建设人才。
第四条 办学规模:日常在校学生达到**人,年度培训****人。
第五条 办学范围:(如初级**员,中级**师、高级**师)。
第六条 办学类型:(应注明独立办学、合作办学或部分合作办学)。
第七条 培训形式:(如短期培训、长期培训)
第八条 本章程中的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则、规章为准定为准。
第二章 资产与经费
第七条 学校注册资本**万元,固定资产**万元,由***投资组织(应当载明属于个人、集体或者民营等非财政经费)。
第八条 必须说明是否要求依法取得合理回报。
第九条 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数据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资产管理必须实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条 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十一条 本单位资金来源:
(一)个人出资;
(二)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三)利息;
(4)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章 组 织
第十二条 学校设立董(理)事会,董(理)事会每两年,董(理)事会是本学校的决策机构,董(理)事会成员有***、***、***、***等人(说明:主办方或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5人以上组织,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董事应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事长由出资单位推选或个人出资者担任,每届任期二年,董(理)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一条,学校董(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福利待遇及课酬;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条,董(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临时会议。董(理)事会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组成人员意见通过。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定学校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董(理)事会议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理)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理)事对董(理)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董(理)事会记录由董(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六条 本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董(理)事长或校长担任。
第十七条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四条,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董(理)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定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与教职员工签定劳动合同,组织参加社会保险,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校董(理)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四章 学校自行终止及善后处理
第十八条 本学校由于以下原因,提出自行终止,并由董(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培训科核准。
第十九条 本学校终止前,须完成最后一批学员的培训工作,妥善解决教职员工终止合同的一切待遇及经济补偿。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部门和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条 本学校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查同意、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除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令规定办理外,由董(理)事会修改补充,并在董(理)事会通过后十五日内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校外培训学校章程篇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教育部《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法》(试行)和民政部《关于民办学校民事主体资格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教育机构名称:日照市五莲县恒艺艺术培训学校。
第三条 本教育机构注册地址:日照市五莲县。邮政编码:262300。
第四条 本教育机构在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后,立即到同级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并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本教育机构的办学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凡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违背的行为,按相关法律责任接受惩处。
第二章 性质、宗旨与办学类型
第六条 本教育机构性质:本教育机构属自愿举办,从事业余非学历教育,属于公益性、教育类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 。
第七条 办学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促进幼儿艺术教育事业的发展,为社会培养合格人才,本校通过艺术教育培养幼儿对艺术活动的兴趣和爱好,使幼儿具备初步的审美能力,发展幼儿艺术创造能力和表现能力;使幼儿在体、智、德、美诸方面得到全面、和谐的发展。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办学。
第八条 办学类型:属于文化教育类非学历教育。
第九条 办学范围:音乐、美术、书法、播音主持、表演;办学的规模:年招生量60人;办学的层次:学前儿童教育的初级启蒙;办学的形式:业余面授。
第二章 学校注册资本数额
第十条 注册资金:二十万元。本项资金来源:个人出资。
第十一条 资产性质:本教育机构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在教育机构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教育机构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十二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三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与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非亲属关系。会计不得兼出纳。
第十四条 对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按照有关法规到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批准或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按不低于年净资产增加额或者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本教育机构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十六条 属于要求取得合理回报者,由学校的决策机构根据国家规定作出办学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自该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将其有关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七条 本教育机构对聘用教师、职员及其他从业人员要签订聘任合同,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 本教育机构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本教育机构的资产和财务接受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
第三章 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出资人享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组织校务委员会,并享有表决权;
(二)了解学校办学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选举学校校长;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的规定,决定学校重大事宜。?
(五)学校终止后,依法进行学校剩余财产的清算。
(六)出资人必须遵守学校章程,承担学校的债务。在学校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出资人不得抽回投资。
第四章 学校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二十条 学校校务委员会由出资人和学校选聘的主要办学人员共五人组成,是学校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并修改学校章程;
(二)选举和更换校务委员会主任和委员;
(三)选举和更换学校校长;
(四)审议批准学校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审议批准学校各项管理制度;
(六)审议批准学校终止事宜;
(七)审议批准学校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校务委员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人召集和主持。校务委员会委员平等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校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校务委员会选举产生。校务委员会主任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三条 校务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校务委员会;
(二)组织实施学校年度计划;
(三)推荐校长人选;
(四)检查校务委员会决议落实情况。
(五) 负责日常工作的检查、落实。
第二十四条 校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每年召开两次,临时会议由主任或者多数委员提议方可召开。
第二十五条 校务委员会必须有2/3以上的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数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校务委员会应当对所议事项做出决议,并由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校长一名,由校务委员会主任推荐,经校务委员会表决通过,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校长对校务委员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学校全面工作,组织实施校务委员会决议;
(二)制定学校发展规划;
(三)拟定学校的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学校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学校副校长、财务负责人以及学校的管理人员;
(六)向校务委员会报告学校工作和学校财务状况;
(七)代表本校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二十八条 本教育机构的章程不得随意修改,若修改本教育机构的章程,须由决策机构提出,并就拟修改的相关条款先征询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意见后,再行章程修改程序。
第二十九条 本教育机构修改后的章程文本和决策机构通过章程修改的决议、纪要等文件,30日内报审批机关备案,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六章 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条 本教育机构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决策机构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三十一条 本教育机构办学项目的变更(包括学校名称、办学类型、办学范围、校长、注册地址、注册资金等),须按照审批机关的相关管理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本教育机构的变更项目涉及登记管理要求的,应同时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三条 本教育机构在下列情况下属于自行终止办学。自行终止办学由决策机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终止程序,提交终止清理方案,报审批机关批准,终止的教育机构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四条 本教育机构因被吊销办学许可证,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属于非自行终止办学。非自行终止办学接受审批机关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校外培训学校章程篇四
序言
长沙艺术实验学校创立于1957年7月,原校址在文星桥六号,初名为长沙市第十八中学。学校先后更名为长沙市工艺美术服装职业中专学校、长沙市美术职业中专学校、长沙市美术学校。2014年12月,长沙舞蹈艺术职业中专学校并入我校,2015年2月经长沙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更名为长沙艺术实验学校。
一代一代的艺术人,秉承先贤的精神和品格,发奋图强,努力开拓,换来了桃李芬芳,英才辈出。学校获得“湖南省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德育教育工作先进单位”等荣誉称号,为长沙的建设与发展,为湖湘文化的继承与创新做出了重要贡献。
学校秉承“厚德、明志、弘美、启真”的校训,坚持“以人为本,特色立校,质量强校”的办学理念。遵循以美育人、以美启真的艺术教育目标。办学旨在以美育激发学生智能、提高学生素养,追求为学、为人的至真之境。续写让学生成才、让教师成名、让学校成功的辉煌篇章。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教育改革与建设需要,推进依法治校,规范学校管理,全面提高办学品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长沙艺术实验学校
英文名称:changshaexperimentalartschool
第三条学校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圭白路99号,邮政编码为410116,。
第四条学校是由长沙市人民政府举办,主管单位是长沙市教育局,主要实施中等职业教育、经登记机关批准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学校依法自主办学,接受国家监管和社会监督。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学校举办单位依法核准学校章程,任免学校负责人,对学校资产、经费、学校办学活动等提供指导、监督和评估。同时为学校提供经费支持,支持学校法人自主地位,提供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六条学校面向全省招生。舞蹈表演专业,面向全省招收小学毕业生,学制六年。其他专业,招生对象为全日制初中毕业生,招生规模以长沙市教育局核定的班级和人数为准。
第七条学校办学宗旨:一切为了学生的健康成长,一切为了圆学生的艺术梦想,为高等院校输送优秀艺术人才,为繁荣地方文化建设培养艺术技能型人才。
第八条学校办学方针:德育为首发挥个性全面发展,创办充满思想、智慧的校园,塑造充满自信、快乐、艺术的人生。
第九条学校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党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家长了解学生的有关情况提供便利,主动接受上级主管部门、本校师生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条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学校建立档案室,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各职能部门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十一条学校按照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自主发展的要求,定期制定中长期事业发展规划,并形成和健全自评机制,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学校治理结构
第十二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主持学校全面工作。副校长受校长委托分管学校某方面的工作,对校长负责。
学校校长依法行使下列主要职权:
(一)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法令,执行上级党委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
(二)组织起草学校章程,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和学年学期工作计划,建立健全学校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
(三)主持召开校务委员会,领导学校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完善岗位设置,开展行政工作,维护学校秩序,处理和决定日常事务;
(四)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大力推进素质教育;
(五)在核定的人员编制内,负责校内机构设置、人员调配、聘任、考核等工作,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职工的政治业务素质,促进教职工专业发展;
(六)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负责规定范围内学校财务、基建及重要设施设备购置的审批,管好、用好学校资产。
(七)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八)定期向学校党委通报工作;
(九)尊重教职工主人翁地位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团结、依靠教职工办好学校;
(十)组织协调学校与政府、社区、企业、家庭等方面的关系,为学校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十一)行使法律法规及上级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学校建立校务委员会,成员由校级领导、中层干部和其他方面代表人员组成,由校长担任校务委员会主任,实行工作例会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校务委员会是学校管理体制的组成部分,是校长主持下的决策机构。
第十四条学校党委全面负责学校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反腐倡廉和制度建设,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参与决定重大问题并监督实施,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学校党委接受上级党委领导,按《中国共产党章程》依法开展活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引导监督学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治校、规范管理,确保办学方向正确;
(二)参与讨论决定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财务预决算和教学科研、招生录取、基本建设等方面的重大事项,以及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在选人用人中发挥主导作用,负责学校内设机构负责人的教育培养和选拔任用,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参与讨论决定人才工作政策措施,会同有关方面做好各类人才培养、引进、使用、管理、服务和奖惩工作,对教职工聘用考评、职称评审等提出意见。
(五)坚持立德树人、德育为先,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加强学校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六)完善学校党组织设置和工作机制,创建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党组织,扩大党内基层民主,严格党内组织生活,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
(七)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规定,加强对违纪违法问题的预防、监督和查处,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营造风清气正的校园氛围。
(八)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九)履行党章党规及上级党委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学校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学校重大事项应在党政主要负责人酝酿提议、充分调研与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召开校务委员会会议,经集体讨论,由校长作出决定并组织实施。学校党委发挥监督保障作用。
第十六条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加强对学校的民主监督。属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审议决定的事项必须进行表决,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出席大会,经应到会正式代表过半数同意,表决方可有效。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一届,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建立工会组织,是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在学校党组织和上级工会组织的领导下,与学校行政紧密合作,依照《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工会委员会委员根据民主原则,由工会成员选举产生。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校工会委员会代行其职责。
学校工会有以下主要职权:
(一)负责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组织工作,贯彻执行教代会的决议,承担教代会闭会期间工作机构的有关工作;
(二)关心和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及时向学校党政领导反映教职工的诉求和意见;
(三)关心教职工业余精神生活,积极开展有益于身体健康的文体活动;
(四)履行监督职能,推进学校校务公开民主管理;
(五)开展女教职工工作,提高广大女教职工的整体素质,依法维护女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六)加强工会自身的组织建设和思想建设,健全工会各级机构,依法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充分发挥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监督作用;
(七)完成党组织和上级工会交给的其它工作。
第十八条学校设立专家咨询委员会,由学校校长、副校长、教务主任、专业教研室主任以及外聘专家等组成。就市场人才需求、专业拓展、实训场地建设和校企合作等方面,为学校决策提供依据。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由学校校长、主管教学副校长、教务主任、专业教研室主任以及外聘专家等组成。就教师培训、课程计划、课程开发、校本教材等方面,为学校决策提供依据。
第十九条学校设置党政职能处室,各职能处室各司其职,分工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圆满完成。学校各专业可根据具体情况,实行分部管理。
第三章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条学校建立健全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信息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年级组长负责本年级的德育、教学工作,年级教育活动、学生管理工作等。
教研组长负责领导、组织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教研组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按学校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备课组长负责组织本组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活动,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第二十一条学校坚持美德一体的德育模式,寓德于美,美德相彰。学校以艺术美、环境美、活动美为载体,以心灵美、品德美为目标,构建学校德育体系,健全德育管理机制,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育人网络。优化德育活动过程,构建分层递进式学校德育目标、内容体系,加强学校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和主动性。
学校坚持全员育人原则,校长负责,教职工全员参与,实行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德育工作内容以人生观、价值观教育、理想教育、职业道德教育为主,包含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中华传统美德的教育内容,同时加强学生法治意识、国家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家庭意识的教育。
第二十二条学校以班级为基本建设单位,完善学生干部队伍建设,形成明确的工作制度和岗位职责。注重学生在班级管理体系中的主体地位,开发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的潜能,加强对学生干部的培训,做到目的、计划、评价、激励并行,不断提高学生自主管理的水平。
第二十三条学校通过学生社团活动,引导学生通过制定社团发展目标、现状分析、制定对策、组织实施、评价总结等进行自我管理。
提倡学生人人参与社团。依靠家长、社区和其他社会资源,积极创设各类学生社团,鼓励学生参与社会综合实践活动,走出校园,走向家庭、社会、大自然。
学校开展学生社团活动展示,展示社团活动风采和学生个人成果,健全学生社团评价机制,推进学生社团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十四条教学管理工作由校长统一领导。学校建立由校长、教务处、教科室、教研组、备课组组成的教学管理网络。在校长的领导下,分工合作、相互配合、共同管理。
教务处是学校教学工作职能部门。严格执行学校课程计划,通过基本教学环节的全程管理,完成各项教学和教研任务。加强教研组、备课组建设,充分发挥教研组功能。组织考试,做好教学质量的分析工作,并提出改进措施。加强对各专用教室的规范管理,合理使用教学设施。做好全校师生的教科书、教学参考书等的征订工作。
第二十五条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推广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
第二十六条组织教师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教师素质,树立现代教学观,加强教师教学技能的培训,积极推进新课程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十七条学校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课程标准,确保按教学计划开齐课程,开足课时。积极开发校本课程。
第二十八条学校严格执行课堂管理制度,保障师生教、学权益。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聚焦课堂教学,优化课堂教学,改变学生学习方式,提高教学质量。定期组织学科教师的教学活竞赛活动等,提高教师的课堂教学水平。不定期召开师生座谈会,听取师生对学校教学工作的意见,及时具体地解决教学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十九条加强对学生学科兴趣小组活动的指导,培养学生的个性特长,鼓励教师组织学生培训并参加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学科竞赛和职业技能竞赛。
第三十条学校严格执行体育、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通过日常体育活动以及各类体育竞赛活动增强学生体质,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健身习惯与基本的运动技能。
学校通过体育课、课外活动等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每年举办一次体育运动会。
学校完善卫生工作制度,不断改善环境卫生条件,督促并指导校园食品卫生和环境卫生。学校降低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率和提高学生卫生保健习惯和意识。学校室内外区域禁止吸烟。
第三十一条学校每年组织“校园文化艺术技能节”,内容包括专业技能考核和竞赛、文艺演出等,充分展示学生个人才华和学校教学成果、进一步活跃校园文化生活,激发学生的专业学习激情,营造学校良好的艺术氛围,对外展示学校的艺术特色,每年12月份确定为学校艺术技能节。
第三十二条学校加强计算机房、录播室、音频处理中心、电子阅览室等教学场所的建设,满足教育、教学、对外宣传和管理的需要。努力构建数字化校园,满足师生自主发展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学校营造民主、自由、科学的研究氛围,构建对话、合作、反思、共享的研修文化,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学校鼓励教师著书立说。
学校教科室在校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科研课题的申报、开题、实施和结题。完善校本研修机制,按要求制定校本研修计划并落实相关活动。
第四章学生
第三十四条凡是在本校就读,并按有关规定取得本校学籍的学生,即为本校学生。
第三十五条学校根据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学籍管理办法,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健全学籍档案,严格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程序。
第三十六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四)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七条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要求;
(二)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品行;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五)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一)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二)不得随意处分学生。处分学生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听取学生及其监护人的意见,并举行听证。
第三十九条学校对品学兼优的学生、或者某方面有突出成绩、进步显著的学生,以及在各级各类竞赛中获得奖励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并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达到促其改正、治病救人的目的。学生对处罚不服,有权进行申诉。
第四十条学校按上级有关规定资助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地完成学业。
第四十一条学校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学生合法权益。必须及时地采纳学生的正确意见,接受学生监督;发展和完善学生的各种组织,逐步扩大班委会等学生组织的权限。学生各种组织机构的干部成员,都应让学生民主选举产生,并授予他们进行管理的权利。
第五章教职工
第四十二条学校教职工包括教师、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
第四十三条教职工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据工作职责公平合理使用公共资源;
(二)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科研,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所需的条件和机会;
(三)在品德、能力、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依法享受薪酬、保险及休假等福利待遇;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发展的重大事项,对学校工作发表意见、进行评议,参与民主管理;
(六)就职责权利、聘用、晋升、福利待遇、奖惩等事项处理不当进行投诉、申诉;
(七)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四条教职工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尊重和关爱学生,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二)践行校训校风,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四)恪守职业道德规范,履行岗位职责,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五)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五条学校实行全员聘任(用)制。教职员工必须履行劳动合同,执行学校的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计划,完成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任务。
第四十六条学校保护教师的一切合法权益,保障教师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待遇,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对做出优秀成绩的教师按照有关奖励制度予以表彰奖励。
第四十七条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书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支持教师在职进修,接受继续教育,并按有关规定报销相关进修费用。
第四十八条对违反《教师法》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教师,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九条学校每年对教职员工的政治与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实绩进行客观、公正考核。
第五十条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工权益保障机制。
第五十一条学校贯彻落实离退休制度,落实国家有关离退休政策。
第六章学校资产、经费、后勤
第五十二条学校为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具体经费来源为财政拨款,以及根据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收缴的学费。
第五十三条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第五十四条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账目,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第五十五条学校加强对计算机房、录播室、音频处理中心、电子阅览室、舞蹈训练室、画室等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备设施、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五十六条学校如遇因政府规划调整等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迁址、合并、分立或终止时,应当及时制订保护学校资产安全的方案,并依法进行资产清算。
第五十七条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实行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
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学校依法向政府部门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经批准后执行,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八条学校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上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十九条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十条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建立和完善后勤服务保障体系,满足学校师生学习工作生活需要。建立和完善学校安全保卫制度,确保学校师生享有和谐安全的学习工作环境。
第七章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六十一条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可聘请兼职教师。学校建立德育、专业技能实习实训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六十二条学校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家长委员会。家长委员会由各年级家长代表组成。
家长委员会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做好德育,保障学生安全健康,推动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化解家校矛盾等工作。
学校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
第六十三条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制定教学计划,定期开展活动,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
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应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校联系工作,形成家校教育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六十四条学校通过加强内部建设,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在相应区域内发挥积极作用,服务于“两型”社会建设。
第六十五条学校依靠属地街道办事处、社区、派出所及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开展校园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建设平安文明校园。
第六十六条学校充分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第六十七条学校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八章校训、校歌、校徽、校旗
第六十八条校训:厚德、明志、弘美、启真。
第六十九条校歌:《梦,实现的地方》,李黎丁作词,江晖作曲。
第七十条校徽:图形源于中国汉字——艺,暨长沙艺术实验学校的简称并以此刻画出了一个优雅多姿的舞者形象,表达了“舞蹈”专业的特色,同时,在外围又是一个浓缩了“美术”特色的笔触形象,既表现了学校欣欣向荣充满活力的校园生活,又表达了学校高效的教学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设计者:陈波。
第七十一条校旗:白色旗帜上标识校徽、校名。
第九章附则
第七十二条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学校党委审议,校务委员会审定,校长签发并报市教育局核准。
第七十三条本章程是学校依法办学的基本准则。学校按照本章程制定或修改校内各项规章制度。校内各项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七十四条当本章程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学校的办学宗旨、发展目标、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发生重大变化时,可由校长提议,经校务委员会讨论同意后,启动本章程修订程序。
第七十五条本章程由学校校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六条本章程自长沙市教育局核准之后生效,自学校向社会公布之日起实施。
校外培训学校章程篇五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琼海三元及第教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琼海市嘉积镇爱华东路146号.
第四条公司在琼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民政服务大楼登记注册,公司经营期限为永久。
第五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公司坚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
第七条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八条本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订立,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第二章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九条本公司经营范围为: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条本公司注册资本为1万元,本公司注册资本实行一次性出资。
第四章股东的名称(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十一条公司由1个自热人股东组成;
股东一:王xx
家庭住址:琼海市嘉积镇爱华东路146号。
身份证号码:220112199004082254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公司股东是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利机构,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三十八条第1项至第10项职权,还有职权为:
11、对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12、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除本条第11项以外的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13、公司对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十三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
股东会以召开股东会会议的方式议事,自然人股东有本人参加,因事不能参加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
1、定期会议
定期会议一年召开一次,时间为每年三月召开。
2、临时会议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1、会议通知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2、会议主持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召集和主持。股东会的首次会
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3、会议表决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每项决议需代表多少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规定如下:
(1)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3)股东会对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除上述股东或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4)股东会的其他决议必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4、会议记录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详细作好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必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五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依法行使《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第1项至第10项职权。 第十七条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三年,执行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未及时更换或者执行董事在任期内辞职的,在更换后的新执行董事就任前,原执行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执行董事职务。
第十八条公司设经理,经理由执行董事兼任,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职权。 第十九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监事任期每届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在任期届满未及时更换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的,在更换后的新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一条监事对股东会负责,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第1项至第6项职权。
监事可以列席股东会会议,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章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二十二条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份股权。
第二十三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四条本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先召开股东会,股东会决议应经全体股东一致通过并盖章、签字。如全体股东未能取得一致意见,则按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公司股权转让的其他事项按《公司法》第七十三条至第七十六条规定执行。
第七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
第八章财务、会计
第二十七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八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制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表,按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进行审计,报送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并送交各股东审查。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资产负债表;(二)损益表;(三)财务状况变动表;(四)财务情况;(五)说明书;(六)利润分配表。
第二十九条公司分配每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时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以前年度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第三十条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三十一条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除法定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会计帐册、报表及各种凭证应按财政部有关规定装订成册归档,作为重要的档案资料妥善保管。
第九章破产、解散、终止和清算
第三十二条公司因《公司法》第181 条所列(1)(2)(4)(5)项规定而解散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告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交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资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公司清算结束后,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第三十三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公司股东会。
第三十四条公司章程经全体股东签字盖章生效。
第三十五条经股东会提议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须经股东会代表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十六条公司章程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有抵触,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为准。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原件一式六份,其中每个股东各持一份,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验资机构一份,公司留存二份。
校外培训学校章程篇六
为了进一步提高班级课程质量,完善班级管理体系,加强中心与各班级的信息交流,现将班级管理体制规定如下
培训班的开课制度:
一、各培训班必须在中心统一申报时间内申报有效,过期不予受理。
二、培训班必须通过中心审查才能开始。否则,就不认证。
三、学校团委支持各培训班老师的课时费(考证类培训班除外),其他费用由行解决。
四、中心统一招生结束后,各培训班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自由开始。
五、各培训班应及时向中心反馈培训班信息。
六、各培训班必须严格组织审查,合格者才能顺利毕业。
七、各培训班课程内容由各培训班负责人与培训班辅导老师协商决定。
八、培训班负责人对其他培训班的观察和交流由各培训班负责人自行商量决定。
日常制度::
一、学生思想上积极要求进步,先进,责任感强,尊敬师长,乐于帮助人,品行端正,思想政治素质提高,遵守法律,不浪费,不文明行为。
二、勤奋学习,勤奋钻研,目标明确,不浪费时间,学习积累,不冲突,不投机,不断提高自己的综合能力。
三、学生团结友爱,互相帮助,关心集体,维持荣誉。
四、学生应自觉遵守校规,爱护公物,节约水电,保持校园清洁卫生。
五、爱护教学设备,无故损坏必须赔偿。
六、关闭个人通信工具,如有特殊情况,应放在";振动";文件。
七、积极参与课堂讨论,按时完成作业。
八、不迟到早退,不随便进出教室,教室内不接电话。
九、学生专心听讲,认真记录。
管理制度:
一、各学生(包括旁听生)的出勤率必须达到班级总学习时间的70%以上,特殊情况下不能出勤的人必须写申请书(申请书必须向学生本人所属的学院指导员申请),缺勤一次以上(包括一次)自动退学。
二、,每个培训课程必须在一学期内提交至少两份通信稿,开课时必须提交一份通信稿,并附上相关信息,如照片。培训课程必须在学习中旬或结束前提交第二份通信稿。
三、各培训班一学期必须检查四次以上。如果我们没有上课(没有请假),一切都不会结束。
四、自觉保持教室卫生清洁,如果中心成员发现将垃圾留在教室或损坏公物,该学生将取消期末班级的评价资格。
五、各培训班负责人必须严格向学生们传达授课纪律,严格管理。
六、每个学生必须通过最后的审查结束。
七、各培训班的培训学生毕业时,必须提交学习心得(一式两份、电子版、手写版)。
八、培训班负责人学期结束后,必须提交工作总结。
九、每学期结束后,评价5%的优秀学生,评价优秀学生必须提出对这个班的操作,管理上的感想。
校外培训学校章程篇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单位的名称是广东省艺卓艺术培训学校。
第二条本单位的性质是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单位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
第四条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东省民政厅。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教育局。
第五条本单位的住所地是广东省湛江市寸金路29号明德苑b栋706舍。
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单位的举办者是魏军。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本单位开办资金:魏军独资30000元。
第九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中小学各科文化培训;
(二)中小学生及艺术爱好者艺术类培训;
(三)音乐美术体育中高考培训;
(四)教育咨询,文化交流。
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5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理事由举办者、职工代表及有关单位推选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4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校长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校长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第十二条理事会每年召开3次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
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十七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本单位校长对理事会负责,列席理事会会议。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第二十条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5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监事在举办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理事、校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校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校长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校长。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条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二十八条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二十九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二条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备案。
校外培训学校章程篇八
(范 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章程。
第2条 学校名称:安徽xxxx职业培训学校。
第3条 学校性质:本校为xxxx公司(或个人)自愿举办的,非营利性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第4条 办学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国家的职业教育方针,保证培训质量,致力于培养xxx类人才。
第5条 法定代表人由xxx担任。
第6条 校址:xx市xx街xx号。
第7条 学校接受审批机关4川省劳动保障厅和登记管理机关4川省民政厅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8条 办学范围:开展xx专业(x,x级)培训。
第9条 办学形式:全日制(或函授,短训)。
第10条 招生对象:面向社会招收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要求的学员。
第11条 办学规模:xxx人/期。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12条 本校的决策机构为xx会(可为董事会,理事会或校务会。之下仅以董事会为例)。
第13条 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x人,校长1人,教职工代表x人等5人组成,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x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其指定的副职行使职权。
第14条 董事会的职权:
(1)聘任和解聘校长;
(2)制定,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3)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4)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5)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6)决定学校的分离,合并,终止;
(7)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15条 董事会议事规则: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数相等时,董事长有权最后决定。出席董事会的人数须为全体董事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会议决定必须超过参加会议人数二分之一时通过的决议方可有效,董事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第16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2)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3)代表单位签署有关文件;
(4)法律,法规和单位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17条 校长负责学校培训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
(2)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3)聘任和解聘学校教师,行政后勤人员,实施奖惩;
(4)组织开展培训,科研等活动,保证培训质量;
(5)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6)负责学校董事会的其它授权事宜。
第18条 根据情况可设置监事会,监事会负责对董事会成员及其它管理人员进行监督。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使用原则
第19条 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设置会计账薄,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20条 学校资产:由xxx出资xxx万元。
第21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每年制作年度会计报告并审计。
第22条 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23条 出资人要求(或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五章 变更,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24条 变更学校名称,办学层次及形式,校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开办资金,宗旨和业务范围等,以及学校分立,合并,应报省劳动保障厅审批或审核,经同意后变更。
第25条 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26条 学校终止时由董事会表决通过,经省劳动保障厅审查同意,报省民政厅核准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章 附则
第27条 本章程经xx年xx月xx日董事会表决通过, 自审批机关,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28条 修改章程须在董事会通过后15日内经省劳动保障厅审查同意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29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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