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加强,越来越多的人通过合同来调和民事关系,签订合同能够较为有效的约束违约行为。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合同感到非常苦恼吧。下面是我给大家整理的合同范本,欢迎大家阅读分享借鉴,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供用合同案例 供用合同篇一
本文目录
供用合同范本
供用电合同(2)
城市供用水合同
高压供用电合同范本
一、制定理由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国家把供用电合同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 制度在《电力法》和《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中加以确立和规范。供用电合同是我国10大类经济合同之一,它是确立电力供应与使用关系,明确供用双方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书,也是运用法律手段进行供用电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为依法建立供用电合同制度,做好供用电合 同的签约、履行和管理工作,实现规范化管理,部领导要求制订统一的供用电合同格式文本, 提供各地电力部门使用。
二、制订经过
为依法做好供用电合同文本制订和管理工作,电力部安生司于1996年五五月在江苏省南京市召开供用电合同研讨会。华北、东北电管局,各省电力局以及部分供电局主管供用电合同的同志共45人参加了会议。会议就签订供用电合同的基本原则、供用电合同的科学分类及文本、供用电台同的管理等问题进行了交流和广泛的讨论与研究,取得了共识。1997 年2月,部安生司组织了部分同、省局和供电局的同志(16人),在部分同省局草拟供用电合同文本的基础上,研究起草了供用电合同格式文本(范本)。经修改后,又于1997年8月重点约请部分供电局主持签订供用电合同的同志(11人)再次对合同文本的内容进行了讨论确认,修改后形成了现在的供用电合同格式文本。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1.供用电合同的分类
由于电力是一种网络化、连续供应的商品,合同标的异常特殊,而且供电户数多,用电需求各异,使供用电合同的签约内容较为复杂。因此,供用电合同应根据供电方式、用电需求等因素进行科学分类,区别不同用户分别签订,分类管理。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并考虑不同用户的特点,将供用电合同分为六类:
(1)高压供用电合同:适用于供电电压为10千伏(含6千伏)及以上的高压电力用户;
(2)低压供用电合同:适用于供电电压为220/380优低压普通电力用户;
(3)临时供用电合同;适用于短时、非永久性用电的用户;
(4)更购电合同:适用于以向供电企业更购电力,再转售给用户购电的情况;
(5)委托转供电协议:适用于公用供电设施未到达地区,供电方委托有供电能力的用户(转供电方)向第三方(被转供电方)供电的情况。这是在供电方分别与转供电方和被转供电方签订供用电合同的基础上,三方共同就转供电有关事宜签订的协议;
(6)居民供用电合同:居民用户用电需求类同,供电方式简单,且基本一致,但居民用户的数量占了供电用户总数的 95%以上,对居民用户的供用电合同,可以采用背书的方式处理。
2.合同条款及表述
合同的条款与内容,是根据用户的用电需求和供电方式,以围绕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在供用电活动中发生法律责任如何确认为主线来制订的。凡是现有法律法规已作出规定的,则按法律法规执行,一般不再在合同中作出明文约定;现有法规未作规定的,如用电容量、供电方式、计量方式、供电设施维护管理责任、电费结算、违约责任等条款,综合考虑了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在合同中作出了多种方案的表述方式,实际使用时根据供用双方的实际情况选定其中一种或几种方案使用。另外,把需要签订的调度协议或并网协议此费结算协议也纳入到供用电合同之中,以合同的附件或补充协议出现,与合们具有同等效力。这样做的好处是统一协调供电部门内部关系,实现一口对外,减少供用电纠纷。因此,各地应当重视对调度协议、并网协议和电费结算协议的签订与管理,并做好与供用电合同相互之间的衔接工作。
合同条款的表述,采用了三种方式③根据实际情况直接填空;②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填空;③根据法规及有关规定来确定表述内容。如高压合同中的供电方式、电费结算方式条款等,都为选择填史条款。对主供电源(备用电源、保安电源)的表述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在文本列出的三种方式中选择其中一种进行填空;电费结算方式也是选择其中一种方式填空。因此,我们建议,应把供用电合同的文本输入计算机,建立合同文本库。签订合同时,先从合同文本库中调出所需的合同文本,再根据供用电双方的实际情况选用适用的条款生成所需要的合同文本,以确保合同的完整性、合法性,减少合同起草工作量。
供用
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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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____
供电方
单位名称(盖章)____
单位地址____
用电方
单位名称(盖章)
单位地址____
年 月 日
为了保证国家计划顺利地执行,明确供用双方相互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全国供用电规则》和有关的法规,以及国家计划,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共同信守,严格履行。
第一条 供电方向用电方提供三相交流50赫,电压为下列额定值的电力。
序号 受电点地址 受电电压值(伏)
#1 ____, ____;
#2 ____, ____;
#3 ____, ____;
第二条 根据国家计划和电网的可供能力,商定年、月、日供应电力的数量,见附表一。
第三条 用电方使用电力的时间为:
高峰时间:夏季____,其他季____;
低谷时间:夏季____,其他季____;
特殊设备用电时间:夏季____,其他季____;
第四条 供电的质量
1.根据电力系统的运行方式和用电方受电点在系统中的位置,商定受电点的受电电压为:
#1受电点__,受电电压__伏;
#2受电点__,受电电压__伏;
#3受电点__,受电电压__伏。
如变配电设备、系统运行方式和受电位置变动时应相应修订受电电压值。
2.根据用电方月平均率因数,受电点的供电电压与合同受电电压比较,允许变动的幅度为:
用电方月平均功率因数供电电压允许变动的幅度0.9以上±5%
0.86~0.9±7%
0.81~0.85±8%
0.80以下±10%
在电力设备检修或系统在非正常情况下运行,用电方受电点供电电压允许变动的幅度经上列再增加5%。
3.供电方向用电方提供的三相交流电源的频率允许变动的幅度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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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电时间 │ 超合同用电比例 │ 允许变动幅度(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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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以下 │ ±0.2
高 峰 时 ├───────────┼────────────
│ +5%以上 │ ±0.5
───────────┼───────────┼────────────
低 谷 时 │ │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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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系统主力电厂故障时,频率允许变动的幅度为±1赫,但故障延续时间不得超过一小时。
4.供电方在用电方受电点的高次谐波电流值和用电方在受电点注入电网的高次谐波电流值应低于水利电力部《电力系统谐波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的极限值和允许值。
有冲击负荷的用电方,当冲击负荷已影响其他用户电压质量时,用电方应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第五条 用电方每月向供电方支付所用电力的电费。有关的电度计量、电价、电费结算、电费支付方式均按有关规定或按双方签订的供用电协议办理。
第六条 供电方违约的经济责任
1.遇有下列情况之一,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供电方不承担违约责任。(注:免责条款)
(1)超过设计能力而承受的台风、暴风、覆冰、水灾、雷电、地震等自然灾害。不承担违约责任。
(2)因正当理由,并事先通知用电方的限电。如,因排除险情,处理事故,检修设备等的限电;对超过计划用电的限电;计划检修并在七天前通知用电方的限电;因执行国家命令而对用电方的限电等。不承担违约责任。
(3)经自动重合闸重合良好,或对有备用电源的用电方,只停其中一路电源,其他电源仍可满足用电方备用供电设备能力时。不属违约,不承担责任。
(4)非供电方的责任,如用户的过错,鸟害、人为破坏等。不承担责任。
2.遇有下列情况之一,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供电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1)在运行、操作、检修、试验等过程中,因缺乏经验、疏忽、违反规程等造成的过错。
(2)非供电方责任引起,而因供电方处理不当造成事故扩大部分的过错。
(3)上级机关或业务主管机关在指挥、调度等方面处理不当造成的过错。
3.无正当理由对用电方限电时,事后应补还少供的电量,并给予赔偿。赔偿按少供的电力、电量分别计算,少供一度电按电度电价三倍赔偿,少供一千瓦按0.5元赔偿。
少供的电量按限电前用电方正常用电月份或正常用电一定天数内每小时的平均用电量与限电时间内每小时计划电量之差乘以限电小时数求得。
4.供电方责任造成用电方断电时,供电方应按断电时间内可能用电量和电度电费的五倍(单一制为四倍)给予赔偿。
断电时间内可能用电量按断电前用电方正常用电月份或正常用电一定天数内每小时平均用电量乘以断电小时求得。
断电责任的分析,以供电方事故记录为依据,并适用水利电力部《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5.供电电压和频率变动幅度超出本合同第四条规定时,供电方应按质量不合格累计时间内所用电量乘以用电方当月平均电价的百分之二十给予赔偿。
第七条 用电方违约的经济责任
1.遇有下列情况之一,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用电方不承担违约责任。(注:免责条款)
(1)超过设计能力而承受的台风、暴风、覆冰、水灾、雷电、地震等自然灾害。造成合同的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不承担违约责任。
(2)有特殊原因,超负荷或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用电。事先通知并征得供电方同意的不承担违约责任。
(3)由用电方责任引起,但因供电方处理不当造成的扩大部分的过错,不承担违约责任。
(4)非用电方的责任。
2.遇有下列情况之一,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用电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1)在生产,检修和电气运行过程中,因缺乏经验、疏忽、违反规程等造成的过错;
(2)上级机关或业务主管机关在指挥、调度上的过错;
(3)因用电方责任,造成供电电压或频率变动幅度超出本合同第四条规定时的过错。
3.无特殊原因,超出合同规定的电力数量用电时,事后应扣还超用的电量,并偿付违约金。违约金按超用的电力和电量分别计算。每超用一度电,按电度电价三倍偿付违约金,每超用一千瓦按0.5元偿付违约金。
4.用电方责任造成供电方对外断电或导致供电方对其他用户限电、断电时,用电方按供电方对外限电、断电时间内少供电量,乘以受害方电度电费五倍给予赔偿。
少供电量按断电(或限电)前后的负荷差(千瓦数)乘以断电(或限电)小时数求得。
5.用电方责任造成供电质量不合格时,供电方不负质量不合格的责任;如导致其他用户供电质量不合格时,用电方应按第六条5款的规定给受害方赔偿。
第八条 电度计量以供电方装设的电度计量装置的记定为准。
供电电压、频率变动超出允许幅度的时间,以用电方自备并经供电方检验合格的自动记录仪表为准,如无上述设备时,经双方协商也可用其他办法认定。
第九条 本合同有关供用电的其他事项,按《全国供用电规则》处理。
第十条 合同执行情况每月考核、结算一次。
第十一条 合同有效期限为:
一九 年 月 日起至一九 年 月 日止。
第十二条 本合同正式文本一式三份。供电方、用电方各执一份,电力分配机关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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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 电 方 │ 用 电 方
───────────────────┼────────────────
法定代表签名: │ 法定代表签名:
(或授权代表)____ │ (或授权代表)____
开户银行____ │ 开户银行____
银行帐号____ │ 银行帐号____
电话号码____ │ 电话号码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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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约日期 一九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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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供应电力数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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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电量(度)│ 电力(千瓦) │ 变 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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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 │每日│高峰│低谷│保安│ 第一次 │ 第二次 │第三次
目│合计│平均│最大│最低│电力├──┬──┼──┬──┼─┬─
间 │ │电量│电力│电力│ │电量│电力│电量│电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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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 年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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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季│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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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 月│ │ │ │ │ │ │ │ │ │ │
├───┼──┼──┼──┼──┼──┼──┼──┼──┼──┼─┼─
季│二 月│ │ │ │ │ │ │ │ │ │ │
├───┼──┼──┼──┼──┼──┼──┼──┼──┼──┼─┼─
│三 月│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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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季│ │ │ │ │ │ │ │ │ │ │
├───┼──┼──┼──┼──┼──┼──┼──┼──┼──┼─┼─
二│四 月│ │ │ │ │ │ │ │ │ │ │
├───┼──┼──┼──┼──┼──┼──┼──┼──┼──┼─┼─
季│五 月│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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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月│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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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季│ │ │ │ │ │ │ │ │ │ │
├───┼──┼──┼──┼──┼──┼──┼──┼──┼──┼─┼─
三│七 月│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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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八 月│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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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月│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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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季│ │ │ │ │ │ │ │ │ │ │
├───┼──┼──┼──┼──┼──┼──┼──┼──┼──┼─┼─
四│十 月│ │ │ │ │ │ │ │ │ │ │
├───┼──┼──┼──┼──┼──┼──┼──┼──┼──┼─┼─
季│十一月│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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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月│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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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用合同范本(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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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明确供水人和用水人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供水条例》,《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供,用水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用水地址和用水性质
一用水地址,用水四至范围(即用水人用水区域四周边界或住宅面积),计量水表安装地点详见查勘图.
二供水人依据用水人用水性质,按照市政府物价部门批准的用水分类价格收取水费.在合同有效期内,遇水价调整时,按照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供水方式和质量
一合同有效期内,供水人通过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及附属设施向用水人提供不间断供水.
二供水人保证城市公共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三供水人保证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水压符合国家标准.
四用水人不能间断用水或者对水压,水质有特殊要求的,应当自行设置贮水,间接加压设施及水处理设备.为不影响市网供水压力,用水人贮水时间为23:00至次日凌晨5:00.
第三条 用水计量,水费结算
一供,用水双方按照计费水表计量的水量作为水费结算的依据,结算用计量器具须经当地技术监督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检定或认定.
二,用水人用水按照用水性质实行分类计量.不同性质的用水共用一具计费水表时,供水人按照最高类别水价计收水费.
三,供水人按照规定周期抄验表并结算水费,用水人在水费单提示的日期前交清水费.
第四条 供,用水设施的维护责任
水源侧(含计费水表)的管道和附属设施由供水人负责维护,另侧的管道及设施由用水人负责维护,或有偿委托供水人维护管理.
供水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督用水人按照合同约定的用水性质,用水四至范围用水.
二用水人逾期不缴纳水费,供水人有权从逾期之日起向用水人按日加收应缴纳水费总额1%的违约金.
三用水人搬迁或者其他原因不再使用水表和供水设施,又没有办理过户或报停手续的,供水人有权拆除其计费水表和供水设施,并追收欠缴水费.
四因用水人表井占压,埋,淹,锁,损坏及用水人造成的表停,表坏等原因不能抄验水表时,供水人可根据用水人前3个月最高月用水量估算本期水量水费.如用水人三个月不能解决妨碍抄验表问题,则按当年的月最高水量加倍计收水费,以后核查实际抄度的,已缴纳的水费多不退,少照补.
五供水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水质不间断供水.除高峰季节因供水能力不足被迫降压外,对有计划的检修,维修及新管并网作业施工造成停水,降低水压的,应当提前24小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通知(突发性爆管除外).
六供水人设立专门服务电话(88373456 88373318)实行24小时昼夜受理用水人的报修.遇有供水人责任范围内的管道及附属设施损坏时,供水人应当及时进入现场抢修.
七按照国家规定对计费水表进行周期检定.对用水人提出的水表计量不准,供水人负责复核和校验,由于供水人抄错表,计费水表计量不准等原因多收的水费,应当予以退还;水表计量正常的,则由用水人负责相应的检验费用.
用水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督供水人按照合同约定的供水质量向用水人供水.
二有权向供水人提出进行计费水表复核和校验.
三有权对供水人收缴的水费及确定的水价申请复核.
四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向供水人交纳水费.
五保证计费水表,表井(箱)及附属设施完好,配合供水人抄验表或者协助做好水表等设施的更换,维修工作.
六不得私自向其他用水人转供水,不得擅自向合同约定的四至外供水,不得在供水管道中直接装泵抽水.
七除发生火灾等特殊原因,用水人不得擅自开封启动无表防险(用水人消防栓).需要试用内部消防设施的,应当通知供水人派人启封.发生火灾时,用水人可以自行启动使用,灭火后应当及时通知供水人重新铅封.
八由于用水人用水量增加,连续三个月超过水表常用流量时,应当办理换表手续,用水人承担工料费;用水人月用水量连续三个月低于水表常用流量时,供水人可将水表口径改小.
违约责任
一供水人的违约责任:由于供水人责任的水质事故,给用水人造成损失的,供水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的水质事故除外.
二,用水人的违约责任
1,用水人未按期交水费的,还应当支付违约金.超过规定交费日期二个月的,供水人按照国家规定有权中止供水.当用水人交齐水费,违约金和供水设施复装工料费后,供水人应当于48小时内恢复供水.中止供水超过半年,用水人要求复装的,应当在交齐所有欠费后,另行办理新装手续.
2,用水人私自改变用水性质,向其他用水人转供水,向合同约定的四至外供水,未到供水人处办理变更手续的,用水人除补交水价差价的水费外,还应当按照《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有关条款接受处罚.
3,用水人终止用水,未到供水人处办理相关手续,给供水人造成损失的,由用水人承担赔偿责任.
4,由于用水人责任造成供水人对外停水,用水人应赔偿供水人的损失,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合同有效期限
本合同一式两份,供水人和用水人各保留一份.在供水人装表通水之日起,供,用水关系存在期内均为有效.
合同的变更
当事人如需要修改合同条款或者合同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定补充协定,补充协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经当事人双方同意由当地工商仲裁机构仲裁(当事人双方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
报装一户一表的用水人应交清以前发生的共用水费,否则供水人保留追索水费的权利.
供水人(签章):
用水人(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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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高压供用电合同
供电方 用电方
单位名称: 单位名称:
法定地址: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负责)人: 法定代表(负责)人:
授权代理人: 授权代理人:
电话: 电话:
电传: 电传:
邮编: 邮编: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税务登记号: 税务登记号:
为明确供电企业(以不简称供电方)和用电单位(以下简称用电方)在电力供应与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经济、合理、有序地供电和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经供电方、用电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严格履行。
一、用电地址、用电性质和用电容量
1.用电地址: 。
2.用电性质
(1)行业分类: 。
(2)用电分类: 。
(3)负荷性质: (重要负荷/一般负荷)。
(4)生产班次: ,周休日 。
3.用电容量
根据用电方的申请,供电方认定用电方共有 个受电点。受电设备的总容量为: 千伏安。保安容量 千伏安,自备发电容量 千瓦。其中:
受电点受电变压器 台,共计 千伏安,(多台变压器时)运行方式为 。
受电点受电高压电机 台,共计 千瓦(视同千伏安),运行方式为 。
受电点受电变压器 台,共计 千伏安,(多台变压器时)运行方式为 。
受电点受电高压电机 台,共计 千瓦(视同千伏安),运行方式为 。
二、供电方式
1.供电方向用电方提供三相交流 50赫兹电源,采用 (单/双/多)电源, (单/双/多)回路向用电方供电。
2.主供电源
(1)供电方由 变(配)电站(所)以 千伏电压,经出口 开关送出的 (架空线/电缆)专线向用电方 受电点供电。供电容量为 千伏安(千瓦)。
(2)供电方以 千伏电压,从 线路经 杆。向用电方 受电点供电。供电容量为 千伏安(千瓦)。
(3)供电方由 发电厂以 千伏电压母线,经出口 开关向用电方 受电点直配供电。供电容量为 千伏安(千瓦)。
3.备用电源
保安措施的;
c.多电源供电只停其中一路电源,而其他电源仍可满足保安需要的。
(2)供电方未能依法按规定的程序事先通知用电方停电,给用电方造成损失的,供电方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五条第1项承担赔偿责任。
(3)供电方责任引起电能质量超出标准规定,给用电方造成损失的、供电方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六条、九十七条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2.用电方违约责任
(1)由于用电方的责任造成供电方对外停电,用电方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五条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但不承担日供电方责任使事故扩大部分的赔偿责任。
(2)由于用电方的责任造成电能质量不符合标准时,对自身造成的损害。由用电方自行承担责任;对供电方和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用电方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3)用电方不按期交清电费的,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电费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日止,电费违约金按下列规定计算:
a.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
b.跨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
经供电方催交,用电方仍未付清电费的,供电方可依法按规定的程序停止部分或全部供电,并追收所欠电费和电费违约金。
3.其他违约责任接(供电营业规则》相关条款处理。
十一、争议的解决方式
供电方、用电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应依本合同之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 双方共同提请电力管理部门行政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可选择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其中 一种方式解决。
十二、供电时间
本合同签约,且用电方新建改建的受电装置经供电方检验合格后,供电方即依本合同向用电方供电。
十三、本合同效力及未尽事宜
1.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有关法律、规章的规定办理。如遇国家法律、政策调整修改时,则按规定修改符b充本合同有关条款。
2.本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3.供电方、用电方任何一方欲修改、变更、解除合同时,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四条办理。在修改、变更、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签订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4.本合同自供电方、用电方签,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5.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供电方、用电方各执 份,效力均等。副本一式 份,供电方、用电方各执份。
6.本合同附件包括:
a. 。
b. 。
c. 。
d. 。
上述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供电方:(盖章) 用电方:(盖章)
签约人:(签名盖章) 签约人:(签名盖章)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附图
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
(1)供电方由 变(配)电站(所)以 千伏电压,经出口 开关进出的 (架空线/电缆)专线向用电方 受电点供电,作为用电方生产备用电源。供电容量为 千伏安(千瓦)。
(2)供电方以 千伏电压,从 线路经 杆,向用电方 受电点供电,作为生产备用电源。供电容量为 千伏安(千瓦)。
4.保安电源
(1)供电方以 千伏 (专用/公用)线路作为用电方保安电源。保安容量为 千伏安,最小保安电力为 千瓦。
(2)用电方采取下列电或非电的保安措施,防止电网意外断电对安全产生的影响:
a.自备发电机 千瓦。安装 地点,或采用不间断电源(ups) 伏安,安装地点 。
b.非电保安措施是 。
5.未经供电方同意,用电方不得自行向第三方转供电力。经供电方委托,用电方同意由其 变电站(线路)向 单位转供电。转供用电容量 千伏安,转供用电电力 千瓦。有关转供电事宜,由供电方、转供电方及被转供电方另行签订转供电协议。
6.具体供电接线方式见附囹《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自)。
三、供电质量
1.在电力系统正常状况下,供电方按《供电营业规则刚定的电能质量标准向用电方供电。
2.用电方用电时的功率因数和谐波源负荷、冲击负荷、波动负荷、非对称负荷等产生的干扰与影响应符合国家标准,否则供电方无义务保证规定的电能质或
3.在电力系统正常运行的情况下,供电方应向用电方连续供电。但为了保障电力系统的公共安全和维护正常供用电秩序,供电方依法按规定事先通知的停电,用电方应当予以配合.
四、用电计量
1.供电方按国家规定,在用电方每个受电点安装用电计量装置。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作为向用电方计算电费的依据。
2.用电计量方式采用: (高压倒计量/低压倒计量)。
3.用电计量装置分别装设在:
a.
b.
c.
4.用电计量装置主要参数如表:
计量设备名称
型号规格
精度
计算倍率
5.用电计量装置安装位置与产权分界处不对应时,线路与变压器损耗由产权所有者负担。每月 (增加/减少)线报电量应分摊到各类用电量中再分别计算电费。
6.用电方未按电价分类分别配电时,供电方对难以装表计量的 用电量,约定按每月 千瓦时计算,或按每月总用电量的 %计算,其中,居民生活用电占照明用电量的 %。随用电构成比例和数量的变化,供电方每年至少对其核定一次,用电方应当予以配合。
五、无功补偿及功率团数
1.用电方装设无功补偿装置总容量 千乏。
其中:电容器 千乏,调相机 千乏。
2.用电方功率因数在用电高峰时应达到 。
3.供电方在用电方处装设反向无功电能表(或双向无功表)。用电 方应按天功补偿就地平衡原则,合理装设和投切无功补偿装置。用电方送入供电方的无功电量视为吸收供电方的无功电量计算月平均功率因数。
六、电价及电费结算方式
1.计价依据与方式
(1)供电方按照有管理权的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电方定期结算电费及随电量征收的有关费用。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电价和其他收费项目费率调整时,按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2)用电方的电费结算执行 制电价及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
基本电费按 (变压器容量/最大需量)计算。变压器容量为: 千伏安。
功率团数调整电费考核标准为 。
按国家规定,供电方对用电方应执行 (分时电价)。
2.电费结算方式
(1)供电方应按规定日期抄表,按期向用电方收取电费。
(2)用电方应在供电方规定的期限内全额交清电费。交付电费的方式为:
a.用电方直接向供电企业交付电费,每月分 次交付。即每月 日,预付 % 日,预付 %; 日,预付 %; 日,预付 %; 日,预付 %;并于 日多退少补结清全部电费。
b.供电方委托 银行向用电方 (划拨/收取)电费。每月分 次、(划拨/收取)。即每月 日,划拨 %; 日,划拨 %; 日,划拨 %; 日,划拨 %; 日,划拨 %;并于 日多退少补结清全部电费。
c.
3.用电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拒付电费。用电方对用电计量、电费有异议时,应先交清电费,然后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请求电力管理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可选择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其中一种方式解决。
4.根据需要,供电方、用电方可另行签订电费结算协议。
七、调度通讯
1.供电方、用电方均应执行《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双方约定,用电方 设备由供电方调度,具体调度事宜由供电方、用电方另行签订电力调度协议。
2.双方约定以下列方式保持相互之间通讯联系:
供电方采用: 。
用电方采用: 。
八、供电设施维护管理责任
1.经供电方、用电方双方协商确认,供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设在 处。 属于 。分界点电源侧供电设施周供电方,由供电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分界点负荷侧供电设施属用电方,由用电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
2.用电方受电总开关继电保护装置应由供电方整定动日封,用电方不得擅自更动。
3.供电方、用电方分管的供电设施,除另有约定者外,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动。如遇紧急情况(当危及电网和用电安全,或可能造成人身伤亡或设备损坏)而必须操作时,事后应在24小时内通知对方。
4.在用电方受电装置内安装的用电计量装置及电力负荷管理装置由供电方维护管理,用电方负责保护并监视其正常运行。如有异常,用电方应及时通知供电方。
5.在供电设施上发生的法律责任以供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为基准划分。供电方、用电方应做好各自分管的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九、约定事项
1.按国家规定,供电方应在用电方安装电力负荷管理装置。用电方应当予以配合。
2.为保证供电、用电的安全,供电方将定期或不定期对用电方的用电情况进行检查,用电方应当予以配合。用电检查人员在值行查电任务时,应向用电方出示(用电检查证》,用电方应派员随同并配合检查。
3.用电方应按期进行季节性安全检查和电气设备预防性试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发生重大设备及人身事故时,应及时向供电方用电检查部门报告。供电方应参与事故的分析并协助用电方制订防范措施。
4.用电方在受电装置上作业的电工,必须持有电力管理部可颁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方准上岗作业。
5.用电方对受电装置一次设备和保护控制装置进行改造或扩建时,应到供电方办理手续,并经供电方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6.用电方的自备发电机组应报供电方备案,需要并网运行的,必须经供电方、用电方签订协议后,方可并网运行。
十、违约责任 1.供电方违约责任
(1)供电方的电力运行事故,给用电方造成损害的,供电方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五条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但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供电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a.因电力运行事故引起开关跳闸,经自动重合间装置重合成功的;
b.有自备电源和非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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