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评查案件的处理意见(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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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评查案件的处理意见(4篇)
时间:2023-05-22 21:28:56     小编:文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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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评查案件的处理意见篇一

案件质量评查是法院内部审判监督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对案件流程管理、审执程序、实体处理、法律文书质量、档案装订、是否严格执法等情况进行评查验收,不仅能够客观、公正评价法官办案质量,为考核法官业绩提供充实依据,还能够总结办案经验,规范法官审判行为。如何建立和完善一套符合审判工作规律的案件质量评查体系,对案件实行有效的监督,是人民法院不断探索的课题。

近年来,各地基层法院按照上级法院的要求积极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工作,评查机制亦日趋完善,并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评查工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这些不同程度错误或瑕疵的存在,影响了对案件的正确定性,影响了对案件的公正处理,从而影响了案件的质量和其应达到的社会效果。笔者以此文浅析在案件评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以及应采取的相应措施,以期在今后的工作中能够更加完善这项制度,促进案件评查工作更上一层楼。

一、案件质量评查的基本做法

近年来,各地基层法院主要由资深法官、审监庭审判员和纪检监察人员组成评查组,针对不同类型案件开展质量评查工作。评查组按照《案件质量评查标准》,采取常态评查与重点评查、专项评查与年度评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案件流程管理、审执程序、实体处理、社会效果、法律文书质量、档案装订等方面开展评查验收工作。评查结束后,评查人员分别对每一个参评案件评定等次并指出存在的问题。评查组将发现的问题汇总并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形成情况通报,再反馈给各审判业务部门及主办法官。

二、案件质量评查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1、对评查工作重视不够,认识不到位。对案件质量评查普遍存在两个方面的误解:一是将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简单地定位为纠错,认为评查就是纠错,通过纠错达到确保质量的目的。二是案件质量评查功能定位不准确。目前基层人民法院主要以生效案件为评查对象,即实行事后监督,虽然对有重大影响或领导过问的案件提前介入监督,但也是极个别案件,对事前和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质量评查不够重视。案件质量管理应是预防胜于纠正。

2、案件评查制度欠缺依据,设置部门不统一,影响评查工作的开展。法院对所审结且已生效的案件进行事后评查,其目的是提高办案质量,增强办案人员的工作责任感。但现行法律框架内及法院组织内部设置上没有设置案件评查内容和机构,法律上仅规定通过上诉程序或再审程序对案件质量进行监督,而通过案件质量评查方式确定案件是否存在差错则无法律上的依据。另外由于认识不同,各地基层法院虽然都成立了案件质量评查部门,但具体做法不一,有的认为它应是平行于庭室的一级机构,下设于审委会,这样才能加强评查力度;有的认为应下设于某个部门如审监庭、研究室、监察室等作为二级机构,这样更符合基层法院实际情况。

3、案件质量评查的规程和标准不统一,实践中很难操作。根据基层人民法院自身的特点,虽然制订了一系列的《评查细则和标准》,采取了自查自纠、全面评查、重点评查、交叉评查等各种形式对案件进行评查,并将评查结果予以通报,要求业务庭及承办人针对存在的问题限期予以说明、检讨及整改完善。但是,在目前的案件质量评查中,法院没有形成统一的质量评查标准,评查结果并不能全面反映办案人员的实际能力和案件质量水平,还有可能造成相同的案件由不同的法院评查,产生不同的结果。

4、评查激励和保证机制不健全,未能充分发挥评查应有的作用。以前是目标管理实行积分制,根据每个案件疑难繁简程度和结案方式等进行评分。虽然对案件存在的差错程度进行了量化、细化,发现问题及时反馈给承办人及所在的庭室,客观地分析出现问题的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但是改为现行的百分制,缺乏奖惩机制。另外,评查人员不愿“评”与被评查人员不愿“受评”的心态仍然存在。案件评查工作本来是对事不对人,但由于评查法官与承办人均在同一法院,被评查对象不理解,认为跟自己过不去、“挑刺”。而年底的年度考核以及竞聘上岗等采取的是民主评议测评,评查法官因顾虑将来对自己评议时可能产生的不利因素,而有怕得罪人的思想和畏难情绪,在评查过程中束手束脚,应付了事,不能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能动性,影响了评查工作发挥应有的作用。

5、评查人员不固定以及评查人员的业务素质制约了评查工作的开展。多数基层法院已经成立了专门的案件质量评查组,但是,由于评查人员不固定,而且个别临时抽调的评查人员评查工作经验以及全面处理各类案件的能力不足,造成案件质量存在的问题无法及时发现。

6、缺乏必要的监督和检查,整改措施落实不到位。个别法院对存在问题的整改不重视,往往只是把评查结果通报各业务庭或主办法官,并未对是否认真剖析问题、是否自我查找原因以及是否及时整改等进行监督,致使评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反复出现。

三、完善案件质量评查的对策与建议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要全面疏理汇总、分析总结,制定相应整改措施,进一步加强案件质量评查,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1、提高认识,端正态度。各基层法院要牢固树立争办“精品案”的意识,确保所办案件经得起“质检”。首先,评查人员要履行好职责,严格按照各项标准开展评查工作,杜绝不负责任与应付了事的工作态度。其次,作为被评查的案件主办法官则要提高认识,端正态度,克服不服气、抵触等思想情绪,自觉接受评查。

2、建立评查标准系统,制定明确、规范、细致的涵盖案件质量评查各个环节的具体量化标准,使评查工作有章可循。进一步提高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水平,多角度、多层次、多方位提升案件质量评查实效,除了执行案件质量评查标准外,进一步明确评查范围、规范评查程序,由评查到问责,环环相扣,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评查问责工作方法。在评查标准上,进一步向细化延伸——通过看、听、议、评、报、讲等多种形式,把握好评查的每一个细节,正确处理好以“查”促“评”的关系。

3、建立集事前、事中、事后为一体的案件质量评查机制。层层把关,让评查贯穿案件质量运作的全过程。改变过分注重规范文书的做法,从实体到程序,从事实证据到法律适用,全方位、多角度地对案件的立、审、执、查各个环节的质量进行评查。对先予执行、财产保全、刑事案件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等对案件质量有重大影响的执法活动实行重点监管和异体监管,进行全程跟踪、专项审查。坚持常抓不懈,通过“普查、抽查、专项案件评查、集中案件评查”相结合的方式形成案件评查长效机制,定期分析通报全院各部门案件质量运行情况,全面提升案件质量水平。

4、调整和充实评查力量,确保评查工作常规性开展。首先明确评查主体的地位,不能凌驾于审委会之上,评查工作必须向审委会负责和服务,这样才能保证审委会总结审判工作经验的职能得以实现。其次主张建立独立的质量评查部门。从整合法院审判资源出发,由审监庭作为负责评查工作的日常机构,进一步调整和充实评查力量,选派一些政治素质高、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的资深法官参与案件质量评查并保持相对稳定,以确保审判监督管理更具有权威性。各基层法院审管办要全面负责好案件质量评查、管理、协调工作,并指导评查组开展评查工作以及履行案件质量监督管理职能。

5、加强培训,熟练掌握评查标准。不但评查人员要熟悉掌握评查标准,所有被评查案件主办法官也应知晓。通过举办培训班等方式,要求基层法院审判人员全面学习案件质量评查标准,同时将评查标准以文件形式下发至各业务庭,引起全体审判人员高度重视,杜绝差错发生。

6、加强审判监督管理,切实抓好整改措施落实到位。坚决改变以往将案件评查结果通报反馈后不注意监督检查的工作态度,要进一步加大审判监督管理力度。一是业务庭或者办案法官要在通报评查情况后限期撰写关于剖析存在问题原因和提出整改措施的材料交案件评查组、审管办(或审监庭)备案;二是审管办组织审监庭、监察室等职能部门对落实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是若再次出现类似的瑕疵、质量问题时应依照《法律文书差错责任追究规定》等制度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四是对屡有问题,工作明显不负责任,且经多次帮助、指导、培训仍不改正的人员,将其调离审判岗位。

7、建立和完善奖惩激励机制,将评查工作纳入绩效考评。尽快制定出《审判绩效考评办法》,严格按照制定的《审判绩效考评办法》加大对案件评查结果的运用,通过严格案件质量奖惩制度,不断完善审判管理各项措施,用制度管理案件,抓管理促案件质量的提高。建立案件质量通报制度,使案件评查结果公开透明,强化评查的警示作用。将案件质量评查结果写入部门和法官执法档案,纳入绩效考核范围,进一步强化执法责任过错追究,真正发挥案件质量评查对审判质量的促进作用。提高评查人员待遇,考虑对评查法官由院党组单独考核评定,而不与其他法官共同评比、考核,从而消除评查法官在年度民主评议时的影响和顾虑。

四、评查结果的运用

首先,通过案件评查,进一步增强了法院干警的工作责任心,改进了工作作风,干警精神面貌焕然一新。其次,促进了法院审判质量管理制度的落实,进一步提高了法官的业务能力。再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通过办理高质量案件,提高当事人服判率,上诉率降低,提高了法院的权威和公信力。

在审判工作中,各基层法院要以案件评查活动为契机,着力解决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把案件评查过程转化为提升审判质量和提高审判效率的过程,把推动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不断引向深入,努力提升司法水平及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满意度,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信访评查案件的处理意见篇二

通辽铁路运输法院 信访案件评查机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涉诉信访工作改革,进一步加强源头治理,规范司法行为,提高司法水平,增强法官预防和化解涉诉信访能力,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提升司法公信,努力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成涉诉信访案件评查是指当事人诉求依照法定程序审理、审查终结,但信访人仍通过来信、来访等形式反映问题、表达意愿,法院决定组织相关人员,按照相应的评查程序,对其反映的问题和涉及的案件进行核实和审查的行为。

第三条

涉诉信访案件评查工作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坚持终审人民法院评查和上一级人民法院评查相结合的原则;

2、坚持严格依法评查的原则;

3、坚持实事求是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4、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的原则;

5、坚持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二章

受理条件 第四条

涉诉信访评查针对以下案件进行:

1、长期上访、可能引发或已经赴省进京上访的案件;

2、重大敏感案件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

3、当事人反映强烈,可能引发极端行为的案件;

4、上级人民法院或有关单位交办的案件;

5、其他需要评查的涉诉信访案件。

第五条

我院自行组织开展由我院审结案件的信访评查工作。经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存在案情疑难重大、对评查结论有较大分歧、当事人坚持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评查、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可能造成负面影响,需要上一级人民法院再行评查的案件,可以提请上一级人民法院评查。

第六条

案件评查所涉的原审卷宗由立案信访部门调齐后移交评查部门进行评查。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每件涉诉信访案件的评查工作由审判委员确定的评查人员所在庭室组成合议庭进行。

第八条

涉诉信访案件评查组织对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向审判委员会汇报工作。

第四章

评查程序 第九条

信访案件评查,评查人必须进行阅卷,从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证据采信、实体处理、审判程序、法律文书及信访事项处理等方面进行审查,并做好阅卷笔录。

根据阅卷情况,评查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建议合议庭就存在疑问的案件事实、证据、程序、诉求处理等相关情况或其他重点问题,走访、约谈、访问案件当事人、信访人、案件原承办人、知情人等,就相关问题进行调查核实。调查工作应当二人以上进行,并制作相应笔录。

第十条

评查人应当写出评查报告、评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案件概况,含当事人基本情况、简要案情、诉讼经过、争议的主要问题等;

2、信访情况,含信访人基本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具体诉求、信访经过、处理情况等;

3、评查分析,围绕信访诉求及理由,结合案件事实,针对案件实体问题、程序问题、案件涉及的重大和有争议的问题、信访人反映的主要问题,进行实事求是的深入分析,形成明确意见;

4、评查结论,在评查分析的基础上,形成明确结论。包括案件审理的程序是否合法、认定事实是否清楚、法律适用是否正确、判决是否适当;原审有无过错或瑕疵,过错或瑕疵的严重程度,过错或瑕疵对案件处理和信访产生是否有影响;信访人反映的问题是否存在、信访诉求是否合法、合理;对该信访案件的风险评估等等。并归纳总结原判是否完全正确、是否需要再审、信访人是否需要救济;

5、化解涉诉信访案件的具体措施。

第十一条

合议庭进行讨论。合议庭按照合议制对涉诉信访案件进行评议。评议要形成书面记录,先由承办人提交书面评查报告,提出评查意见后,由合议庭围绕案件事实、证据与定性、信访诉求等问题进行评议,形成合议庭评查意见。评查意见应当明确一下方面:案件事实认定是否清楚、证据是否明确充分、办案程序与实体处理是否合法、原审程序是否存在过错或瑕疵、信访诉求是否合理、对信访诉求的处理是否适当、到位。合议庭内部意见不一致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人的原则形成评查意见。

第十二条

合议庭形成意见后,报相关评查组织讨论,形成结论。

第十三条

经相关评查组织讨论认为应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由评查人制作向审判委员会汇报的汇报提纲,将信访案件报审判委员会讨论。

第十四条

评查结束后,由评查组织出具案件评查结论,由评查组织向信访人告知评查结论。

第十五条

评查工作应当在案件转交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如遇紧急情况的,应根据需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有客观原因不能再三个月内完成的,应提出延长申请由分管领导审批。

第五章

评查结果分类及评查结论的实施 第十六条

评查结果确实为一类案件、二类案件、三类案件。一类案件是指审判程序合法;证据采信恰当,认定事实清楚;案件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裁判结论正确;文书制作规范的案件。二类案件是指在审判程序、事实认定、法律文书制作等方面存在瑕疵,但裁判结论正确的案件、三类案件是指案件的审判存在违反法律、司法解释规定情形的,实体判决明显有错误的案件。

第十七条

确定为一类案件的,应做好释法析理、判后答疑和矛盾化解工作。

第十八条

确定为二类案件的,在决定维持原判的基础上,对瑕疵部分进行补正、补救,同时做好矛盾化解工作。

第十九条

确定为三类案件的,应进行补救,补救措施合理但信访人不接受的,裁定再审。

第二十条

虽确定为以来案件即原判正确,但信访当事人生活确有困难,符合救助条件的,由我院信访部门按照司法救助相关规定进行救治,并妥善化解矛盾。

第二十二条

对案件评查为瑕疵案件并造成当事人申诉信访的,对审判瑕疵责任人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评查中发现违法违纪线索,移交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信访评查案件的处理意见篇三

2011年案件评查整改工作报告

某地政法委:

根据某地政法委和自治区高院要求,某地中院于2011年10月11日下发了《某地法院案件评查整改阶段实施方案》,要求本院各部门、本市各基层法院作好案件整改工作,纠正案件评查中发现的问题,切实提高案件质量。现将整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法治理念教育,提高细节意识

结合开展社会主义法制理念再学习再教育活动,使两级法院干警牢固树立公平、公正、高质、高效的理念,充分认识要做到公平、公正、高质、高效地办好案件,必须认认真真,严谨细致地做好审判工作中的每一个细节,细节决定案件的质量,影响司法形象,体现法官修养,只有不断增加细节意识,认真检查审判和执行工作中的不足,扎实做好每个细节,环节和节点,才能不断提升审判工作的整体水平。

二、狠抓制度落实,强化责任意识

深入落实“管理机制创新年”各项举措,对案件评查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探索和完善法院系统案件质量监督制度的长效机制,创新审判管理机制,建立起审判管理、文书签发、审委会议事规则、案件质量效率评估体系、案件评查、案件分析和通报等制度,使案件审理有章可循,有制度可依,进一步明确了审委会、院长、庭长、审判员、书记员的职责,强化责任意识。

三、坚持群众观点和群众路线,加强服务意识

结合“群众观点大讨论”活动,进一步增强审判人员的群众观点和群众路线,加强服务意识,一步改进司法作风,提高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能力,提升审判质量和司法公信力。对50件涉诉信访案件逐件进行了剖析,得出的结论是绝大部分案件处理没有错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导致当事人申诉信访的主要原因,一是审判人员在办案过程中释法明理工作欠缺,当事人对法律理解错误;二是生效判决书得不到执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终难以实现;三是当事人的诉求与法律规定相差甚远;四是个别申诉信访人员怀有个人非法目的。针对案件的具体情况,我院采取了不同的应对措施。实行“包案单位、包案领导、包案主办人”负责制,对申诉信访人员开展下访回访工作,进行法制宣传,引导申诉信访人按正常的法律途径表达诉求,运用多种社会力量促进社会矛盾化解,通过社会救济,司法救济等形式解决一部分申诉信访人员的实际困难,等等。通过走群众路线,绝大部分申诉信访人员与法院签订了息诉罢访协议,涉诉信访问题已基本化解。

四、着力提高干警素质,不断增强司法能力

一是要加强法官和书记员的日常培训管理。紧密结合岗位实际,采取灵活多样的方法,增强学习培训效果,不断提高干警素质。引导法官不断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努力提高司法能力和办案水平,以适应构建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对法官队伍提出的更高要求。二是组织开展各类法律知识培训,提高法官职业素质。进一步加强对审判人员的业务培训,尤其要加强庭审技能和裁判文书制作技能的岗位练兵。审判工作再忙,也要抽出一部分时间来学习法律和司法解释,以提升审判人员的专业素质,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特别是对工作岗位变动的法官、新任法官及新录用的公务员,除了在实际工作中锻炼成长外,应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培训。切实加强书记员的培训和管理。书记员应本着认真工作的态度,严格执行审判流程管理体系,包括案卷当事人地址确认书、送达回证、庭审笔录、卷宗封底要按要求填写完整。其次书记员要提高业务素质,熟悉各种诉讼程序要求,明确各类笔录记录要求以及哪些法律文书应向当事人送达等问题,确保案件程序无误。

五、加强司法公开工作,自觉接受监督

增强法院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提高司法民主水平,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以阳光司法工作开展为契机,在立案窗口、庭审活动、申请执行、评估拍卖、审判管理等重要环节上依法公开,落实裁判文书上网制度,自觉接受全社会的监督。审判监督是法院促进审判质量提高的内部监督机制,是切实纠正错案,服判息讼的重要途径。同时要自觉接受党委领导,主动接受人大、政协的监督,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和人民群众的广泛监督。

通过案件评查,发现了一些在平时办案中存在的的问题,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针对评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相关业务部门认真分析原因,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不定期检查落实情况,检查整改效果。只要及时整改,加

强学习,避免同类问题再次发生,建立长效机制,进一步建章立制,完善原有规章制度,真正建立起审判、管理、监督一体化的工作机制,加大法官、书记员的业务能力培训力度,提升工作水平,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提高司法民主水平,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

六、推进审判管理信息化应用,实现精细化管理

一些法院没有充分认识信息化建设的重要性,虽然安装了审判管理新系统并且完成了培训工作,却还没有投入使用;部分干警也因认为使用新系统增加工作量,而存在抵触情绪,严重影响了审判管理新系统作用的发挥。当前最为关键和最为迫切的任务就是在推进审判管理新系统的应用上下功夫,实现审判管理规范化、案件评查网络化、绩效数据生成自动化。为此,本院审管办与司法行政管理科已联合下发《某地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正式启用审判流程管理系统(锐新审判系统)的紧急通知》(某中法„2011‟164号)要求各基层法院的审判管理部门要切实担负起新系统的应用推广工作,将其作为开展审判管理工作的基础性、首要性工作认真抓好。要组织开展好系统应用培训工作,督促案件信息的及时录入,经常开展检查工作,促进系统的正确使用,对不按规定使用系统的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严重不负责的,将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七、坚持联动司法,不断创新社会矛盾化解机制

自2009年以来,已与检察院建立民行抗诉案件的联调机制,并确立检察长列席审委会的制度。2010年起,与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进行多次沟通协调,就劳动争议案件审理的程序运作、法律适用,协作调解等问题进行交流,在劳动争议案件调解上取得长足进步。实践证明,通过与行政管理职能部门、行业主管机构建立协调联动化解矛盾纠纷的工作机制,主动延伸审判职能,能有效整合社会管理资源,形成化解社会矛盾合力,把大量纠纷解决在诉讼之前,实现了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

八、问题案件的整改

(一)案件实体处理方面。

(2003)某民终字第1227号,造成信访的原因是判决书说理不强,社会效果也不好,该案的剖析报告分析不够细,剖析报告分析原因没有从信访的角度回答。从当事人看,主要是赔偿不到位,让司机赔偿,也让车主赔,赔偿还是没有到位,但没有让飞龙公司赔,可能是该地以前的做法不同。为何不让飞龙公司承担,判决书没有回答。该案经本院立案二庭进行了再审审查,并报院长提交本院审委会讨论,审委会认为本案能赔偿的最大数额为2.9万元,目前已执行完毕,不宜再审;但如果彭本莲发生后续赔偿费用,承担主体发生变化,不能执行时,本院将重新考虑再审。

(2007)某刑终字第111号案件,高院评查组认为,该案判决认定三人共同犯罪却不分主从犯,只适用有关共同犯罪的条文,没有适用关于主犯的条文。该案已交由具体负责业务庭,由主办人作出整改意见,并提交该业务庭进行讨论,深化认识,避免以后出现类似问题。

(2009)刑立终字第4号案件,自诉人认为被告人盗伐

其林木而向法院起诉,属于公诉案件,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但裁定驳回起诉。该案交立案一庭讨论,该庭认为该案法律适用上有不同见解。

(二)审判程序方面。一是开庭审理方面的问题。(1992)刑上裁字第77号未开庭也未问话就迳行判决,社会效果不好。(2008)某刑终字第134号案件,上诉人主张无罪,二审也不开庭审理,当事人不服,社会效果不好。此次评查,高院复查组就未开庭审理的问题把我院自查的6件优秀案件降为良好,目的也是为了引起对此问题的重视。因此,要充分保障当事人对二审程序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不断提高二审开庭率,促进法院司法公开工作的开展。

二是(2009)某刑终字第129号案件,审理期限长达1年6个月,超过审限,但延长审限的审批材料反映只有7个月。该案由主办人补充案件交审委会讨论及请示高院的相关材料。

(三)未提交审委会讨论的问题。(2010)某民再字第17号,高院指令再审的案件,合议庭意见不一致,应该提交审委会讨论而没有提交。该问题的存在原因是制度不完善,结合今年“管理机制创新年”活动,经征求本院各部门、本市各基层法院意见,并报院长提交审委会讨论通过的《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已实施,今后将依照制度办事,有效防止该提交审委会而不提交的问题。

(四)评查认定的不合格案件

此次评查,经评查委员会讨论,认定不合格案件为:(2010)民初字第454号民事案件。该案一审认为主体不合格,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中院评查组认为这个案件的事实也没有

查清楚,主体没有错,应该是遗漏诉讼主体,应驳回起诉。根据区高院案件质量评查标准第六条:错列诉讼主体的,定为不合格案件。某县法院已对该案进行了重点整改,具体做法如下:

(一)先由主办人对案件出现错误的原因进行了深刻反思,写出了书面认识材料,认为该案处理错误的原因是业务能力不强,要加强对业务的学习;

(二)由所在业务庭对错案进行讨论,分析其原因,并且对案件的合议及文书的签发进行认真复查,每个合议庭成员表示今后都对案件深入了解,不走过场。对案件事实、证据的认定及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评议,以确保案件处理正确和质量;

(三)该院审管办将(2010)民初字第454号案件向该院审委会提出书面意见,认为本案应提起再审,以确保案件的正确处理。该院审委会经讨论后认为,本案判决已生效,且当事人未提起上诉,评查后主办庭及主办人积极做好本案当事人的工作,已案结事了,当事人并未因本案涉诉信访。因此,暂定不宜再审,必要时再启动再审程序;

(四)经该院党组研究决定,对该案的主办人及合议庭成员按照本院2007年《关于错案责任经济处罚的暂行规定》处罚,并取消本年度的评先评优资格;

(五)针对这次评查后本院出现的问题,该院决定重新制定法律文书签发制度,决定由各主管副院长负责各业务庭的判决书签发,以确保案件质量。

信访评查案件的处理意见篇四

信访案件评查报告

篇1:涉法信访案件评查之问题分析

涉法信访案件评查之问题分析---发言稿

各位领导、各位同志们:下午好!

感谢院领导对我的信任,让我有幸参加了市委政法委组织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评查工作,使我有机会向其他县市的同行学习经验,交流心得。现在我将评查中发现的问题和自己的感想向大家做一汇报,并希望对我们今后的工作有所帮助。

一、首先向大家介绍一下我们的评查情况。评查工作开始前,市政法委常务副书记冯利敏做了重要讲

话,要求我们一定要认真评查,对评查出的错案,一定要落实责任倒排制度,追究办案人的责任。各评查小组不得向外泄露评查的案件及评查情况,不得和其他小组交流案件。具体的评查工作是这样的,首先分成十三个小组,每组三个人,由公检法部门的人员和律师组成,指定其中一人为组长,组长负责本小组的工作。每天上午八点半到会务组领取卷宗,十一点半将卷宗交回;下午两点半再到会务组领取卷宗,五点半再将卷宗交回。评查主要是阅卷,也可以约见当事人、调度办案单位,然后每个人提出个人意见,进行讨论,最后形成评查报 告,每个人必须在评查报告上签名。若形不成结论性意见,将案件提交评查工作领导小组决定。

二、法院的卷宗问题少,公安机关的卷宗问题多。我所在的评查小组共评查了法院两个案件,这两个案件无论事实认定还是法律适用基本上不存在问题。而评查的公安机关的三个案件,存在的问题多,我想提出来让大家注意:〈一〉依据现有证据可以定案而没有定案。卷宗中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有受轻伤的法医鉴定,被害人是一个七十六岁的老太太,又不存在二次伤害和自伤的可能,只是因为嫌疑人拒不承认,就没有追究行为人的责任,造成受害人的儿子多次上访要求公安机关处理。〈二〉办案环节缺少审批手续。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规定需要传唤违法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在卷宗中根本看不到审批手续。〈三〉询问被害人、证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在其所在单位、住所和公安机关这三个地点以外的地方进行,对违法行为人的询问方式违反规定,卷宗中多处存在诱供的情况。〈四〉当事人的权利应当书面告知的没有书面告知。〈五〉存在超期办案的问题。《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

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一个治安案件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情况下,承办案件的派出所两年后才对违法行为人作出罚款50元的决定。

三、

法院案卷存在的问题。我们小组评查的两个行政案件,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基本没有问题,质量很高。但是仔细阅卷,还是发现了以下问题:〈一〉适用法律不准确。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和行政诉讼法解释第八条已对级别管辖有明确的规定,但是承办法院还是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关于管辖权转移的规定,将自己管辖的第一审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致使案件判决后,原告不服多次上访反映该问题。〈二〉案由不准确。两件行政诉讼案件,一件是原告要求撤销行政处罚的案件,一件是原告要求行政奖励的案件,两个案件的案由一栏均填为“行政”,我认为这绝不是承办人工作能力低出现的问题。

从案卷中反映出来的问题,我认为在院领导严格要求下,通过广大同志们的努力,类似的情况绝不会在我院出现。如果每件案件都做到了认真研究案情,准确适用法律,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得到了及时有效的保护,我想我们法院一定能够实现别人出错的地方我们 没有出现错误,别人做得好的地方我们做的更好。

同志们,我是进入法院工作的一名新兵,水平不高,经验不足,以上发言,如有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谢谢大家!

篇2:关于信访案件办结情况的自查报告

关于信访案件办结情况的自查报告

市信访局:

根据市信访维稳办《关于认真开展全市信访案件办结情况自查活动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我中心立即组织专人负责,对2011年1月以来由市信访局书面交办及网上交办的信访案件办结情况进行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信访案件办结情况

今年,我中心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市信访局的指导帮助下,按照省、市关于信访工作的要求,紧紧围绕自身工作,以维护社会稳定为落脚点,从提高依法处理信访工作能力入手,以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为基础,以抓源头、常预防为重点,不断增强服务意识,依法、及时、合理地处理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和群体性突发事件,切实维护了群众的合法权益,扎实做好信访综治维稳工作,为我市的社会稳定作出了应有贡献。

1至7月份,我中心共受理市信访局交办的信访案件14宗,其中书面交办9宗,网上交办5宗。目前,网上交办的案件主要涉及盛世豪园面积差异问题,我们采取集中处理的方式,全部出现面积差异问题的业主都得到了合理的赔偿,已全部办结。书面交办的到期办结5宗(包括3宗明珠广场回

迁、1宗房屋安全鉴定、1宗房屋面积差异),未到期4宗(包括2宗国泰时装城赔偿问题、1宗回迁房产权证问题、1宗要求安排廉租住房),到期的案件办结率100%。对上述案件,我中心都做到件件有登记,案案有责任人,确保每个案件落到实处。

二、主要做法

(一)加强领导,强化责任。一是加强对信访工作的组织领导。重新制订和完善了我中心信访工作制度,明确信访工作领导接访制、领导包案制、信访工作答复制度、信访维稳工作排查预案、信访值班制度、重点信访对象跟踪包案化解负责制,并将信访工作制度和领导接访日安排表张贴在宣传公布栏。同时,我中心建立健全了信访工作责任机制,由中心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办公室配备2位人员负责处理日常信访工作,层层落实,做到责任到人。坚持每月召开一次领导班子信访工作专题例会,坚持每月做好信访突出问题和不稳定因素排查调处,每月月底将信访工作报送市信访局。二是做好群众来信来访接待工作。通过日常接访,认真细致做好信访接待和疏导解释工作,对于重点矛盾纠纷及重点信访户,做到每月排查一次,并通过个案研究力争妥善解决,逐一化解息访。对于确实需要相关责任单位协调的,请示市领导,由市信访局牵头,通过召开信访矛盾纠纷排查会议,寻求解决方法,共同做好化解工作,尽量对群众合理诉求及时给予解决。

(二)增强意识,以理服人。结合房管工作实际,我中-23篇3:案件评查报告

2011年案件评查

总结

报告

根据某地政法委和高院的部署,某地中院制定《2011年某地法院案件评查工作方案》)作为指导文件,对本院50件信访案件、100件2010年度生效案件进行了质量评查。在院党组领导下,成立案件评查委员会,通过努力,圆满完成了评查任务。现将具体评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党组重视,各部门紧密配合,确保案件评查顺利开展。

一是为确保2011年“百万案件评查”、“万件案件评查”和“专项案件评查”工作顺利完成,我院制定了2011年开展案件评查活动的工作方案和专门的自查工作方案、复查工作方案、整改阶段方案,成立以分管院领导为主任的案件评查委员会,下设评查办公室和自查小组、复查小组。二是在院党组领导下,审管办、研究室、审监庭、其他各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多次开会研究具体实施步骤、方法,群策群力,相互之间配合融洽,各参与部门领导出充分发挥组织领导作用,促进各项工作顺利开展。三是多次开会研究、部署有关工作。5月23日专门开会,副院长代表党组进行了动员讲话,对案件评查作出要求,专委作具体工作部署,各评委集中研究学习了高院有关文件精神。6月8日召开自查结果通报会,邀请了政法委、人大、政协、高等院校、基层社区等各界人士参加。6月13日上午召开案件复查工作动员大会,当天下午各复查小组分赴基

层法院展开为期10天的案件复查工作。6月27日召开复查工作总结会议,及时汇总复查情况,对评查中存在问题的案件进行讨论,并部署迎接高院复查相关准备工作。7月14日召开高院复查情况反馈会,由高院复查组对评查情况作介绍,提出评查中发现的问题,并由各业务部门主要领导学习、讨论、提高,以促使案件评查落到实处,发挥实效。二、结合上级要求,以统一的标准规范化操作,确保真正查出问题。

(一)加大信访案件的剖析力度。我院本次“百万案件评查”活动的50件案件为信访案件,其中三件为区高院指定必须评查案件,另47件从区高院提供的80件信访案件清单中,根据是否调卷、去年是否已评查等情况筛选出来,确保信访案件优先评查。为解决涉诉信访案件存在的深层次问题,本次评查严格按照自治区高院要求,对信访案件进行逐渐剖析,从信访诉求、信访人生活情况、执法情况、信访原因、对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反思、已采取或应采取的措施和建议等方面进行全面深刻剖析,把查找问题与分析原因相结合,使案件评查与息诉息访紧密衔接,推动人民法院“三项重点工作”开展。

(二)“万件案件”抽选案件不含糊。“万件案件”评查的50件案件从2010年度生效的刑事、民商事、行政等案件按比例,从被发改案件或其他具有典型性、指导性的案件中抽选出来,保证抽选案件随机抽选,扩大选取案件的范围,不怕查出问题,使评查的案件具有代表性,能反映整体审理水平。基层

法院按照文件要求也各自抽选100件案件参加评查。

(三)按照要求,规范评查流程。从事实认定、审判程序、法律适用、实体处理、社会效果等方面,对100件案件进行全面评查。自查采取了查阅案件材料、走访当事人或相关单位、召开座谈会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群众意见等方式。每个案件都有3名评委进行评查,并且每名评委对评查案件写出书面手写的评查意见,经3名评委协商后形成最终书面评查意见。对“百万案件评查”的50件案件开展评查剖析工作,按照调阅案卷、调查核实、集体评议、出具结论、形成报告五个程序进行,每个案件都形成了独立的剖析报告。不属于信访案件的50件案件都形成了详细的个案评查报告。所有案件均做到“一案一卷”,以牛皮纸作卷宗皮,按照目录初订成卷。

(四)紧密结合评查标准,严格仔细评查,确保真正查出问题。在案件评查上,各评查小组突出“严”和“细”字,以查出问题为目标,严格把守质量关,按照新修订的《高院关于案件质量评查标准》执行,逐项对照,对每一个案件的实体和程序方面评查、打分。先由评查组各成员独立阅卷,认真查阅卷宗材料,仔细审阅裁判文书,重点案件走访当事人,对所查案件的程序、实体以及档案装订、社会效果等方面作综合评定, 填写《案件自查表》和《案件评查表》,然后进行分析归纳和总结,综合评定案件的类别。在案件评查中遇到的问题,评查小组集体讨论,着重讨论一类和的评定,然后进行分析归纳和总结,最后由评查小组集体讨论,形成评查小组的评查意见。重大复杂案件、合格案件的评定,须经案件评查委员会讨论决

定。此次评查对本院150起案件及基层法院1700起案件既全面评查,又突出重点,使案件评查工作既能发现问题案件,解决问题,又能突出优秀案件,激励先进。

(五)推进司法公开,建立长效机制。充分利用案件评查的良好机会,主动接受监督,进一步推进司法公开工作,树立阳光司法形象,并形成长效机制。继去年之后,本院树立长效机制,在案件评查中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学专家群众代表参与具体案件评查,听取意见,并反馈案件评查结果,得到社会各界好评。

三、案件评查总的质量情况

我院共评查案件150件, 其中属于“百万案件评查”的诉信访积案50件(其中民事案件9件、刑事案件10件;行政案件31件),2010年度生效案件中随机抽选50件(其中民事案件33件、刑事案件12件;行政案件5件);专项案件评查案件50件。评出优秀案件118起,占全部评查案件的78.7%,良好案件31起,占全部评查案件的20.6%,优良率达99.3%;合格案件1起,占全部评查案件的0.7%。无不合格案件。十七个基层法院总共评查各类案件1700件,其中优秀案件1520件,优秀率89.4%;良好案件154件,占9.3%;合格案件23件,占1.2%;不合格案件2件,占0.1%。

各基层法院案件评查情况一览表

四、所评查案件值得肯定的方面

(一)总体来看,审判质量较好,无违法违纪情况

一是绝大部分案件社会效果较好。50起2010年度生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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