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政办函[]号(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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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政办函[]号(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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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政办函[]号篇一

屏边苗族自治县白云乡人民政府

关于成立白云乡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领导小组的

各村委会,乡属各站所:

根据《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屏政发〔2008〕41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我乡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经研究,决定成立白云乡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杨白洪(乡人民政府代理乡长)

副 组 长:李海国(乡人民政府副乡长)成 员:邓林祥(乡政府秘书)

邹镇蕾(乡宣传干事)

王先丽(乡统计员)

李 梅(乡农经员)

倪艳琼(乡农技站负责人)

白云乡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人员分区名单

白云普查区 负责领导:杨白洪 指导员:蔡光文

普查员:张国良、齐正云、胡自生、熊代红白泥普查区 负责领导:陈付亮 指导员:蔡兴文

普查员:唐麦肖、郭 杰、李绵红、马开书里古白普查区 负责领导:李春柱 指导员:黄永福

普查员:黄正华、蔡光发、杨加勇、袁代友底土普查区 负责领导:杨国栋 指导员:黄兴亮

普查员:李永祥、王正学、张应忠、窦红文太平普查区 负责领导:杨兴凤 指导员:马坚强

东、张连正

百政办函[]号篇二

白政发[2007]22号

关于印发《白玉乡全面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

育管理与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村委会、乡属各单位:

《白玉乡全面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实施方案》已经乡党委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白玉乡人民政府

二oo七年五月一日

白玉乡全面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

管理与服务工作实施方案

为实现人口有序流动和合理分布,提高流动人口管理服务能力,稳定低生育水平,根据省、市、县有关要求,结合我乡实际,现制定以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为宗旨,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全面推行村民自治,抓好信息化管理,逐步实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法制化、经常化、信息化、人性化管理与服务,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切实控制流动人口违法生育,进一步稳定全乡低生育水平。

二、工作要求

1、摸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底子,定期报表。村计生专干要及时掌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每月按要求填报《湖南省流入育龄妇女计划生育定位信息报告单》、《湖南省流入育龄妇女计划生育变动信息报告单》、《湖南省流出

育龄妇女计划生育信息报告单》。对男性流动人口,村计生专干必须造具花名册。

2、切实加强流动人口日常管理与服务工作。一是建立高标准的《流动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信息管理卡》。抓好管理卡的填写工作,做到帐卡数据相符,按村分开装订、编号。二是及时办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婚育证明》。凡18周岁以上育龄妇女外出经商、务工前,必须办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婚育证明》,办理时,先领取湖南省统一格式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到乡、村签署意见,再进行办证。要分村造册,并将已婚育龄妇女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贴到该育龄妇女管理卡之后,或按管理卡的顺序进行编号,装订成册。对2006年10月日前办理的本年度仍有效的婚育证明要填写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验证登记表。三是签订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合同》。组织专门力量按照《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的规定,与外出已婚育龄妇女签订好《流出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合同》,并装订成册。四是确保每季度孕检到位。流出已婚育龄妇女,在外出前必须到乡计生服务所进行一次孕检。外出三个月以上者,每季度必须寄回有效妇检证明或返乡妇检一次。凡未寄回有效孕检证明或未返乡妇检者,根据《湖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给予警告处理,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五是加强流入人口管理与服

务。流入人口要与常住人口同管理、同服务,每季度对流入已婚育龄妇女进行一次孕检。

3、做好流动人口信息采集与录入管理工作。一是凡已登录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的人员,必须对其有关反馈信息进行采集,并填写流动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双向管理登记表,并分别将信息采集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双向管理登记表装订成册;二是所有的流动育龄妇女计划生育信息必须录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流出已婚育龄妇女及省内流入育龄妇女发hnwis系统登录,省外流入育龄妇女在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上进行登录。三是必须全面准确掌握流动人口重点管理对象的详细情况,特别是流入地具体地址及联系方式,实行全程跟踪服务。

三、组织领导

成立白玉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领导小组,由袁子华同志任组长,吴松宝同志任副组长,谢银花、周善怀同志为成员,具体负责全乡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吴松宝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地点设乡计生办。

四、奖罚措施

根据省、市、县、乡考核评估情况和计划生育抽样调查的结果及平时掌握的情况进行年终综合考核,考核排名在全

乡前2名的村,各奖励200元,并授予“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先进单位”称号;排名在全乡倒数第1名的村,罚200元,并将该列为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重点整治单位。

百政办函[]号篇三

白政发[2007]22号

关于印发《白玉乡全面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村委会、乡属各单位:

《白玉乡全面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实施方案》已经乡党委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白玉乡人民政府 二oo七年五月一日

白玉乡全面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

管理与服务工作实施方案

为实现人口有序流动和合理分布,提高流动人口管理服务能力,稳定低生育水平,根据省、市、县有关要求,结合我乡实际,现制定以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为宗旨,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全面推行村民自治,抓好信息化管理,逐步实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法制化、经常化、信息化、人性化管理与服务,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切实控制流动人口违法生育,进一步稳定全乡低生育水平。

二、工作要求

1、摸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底子,定期报表。村计生专干要及时掌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每月按要求填报《湖南省流入育龄妇女计划生育定位信息报告单》、《湖南省流入育龄妇女计划生育变动信息报告单》、《湖南省流出育龄妇女计划生育信息报告单》。对男性流动人口,村计生专干必须造具花名册。

2、切实加强流动人口日常管理与服务工作。一是建立高标准的《流动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信息管理卡》。抓好管理卡的填写工作,做到帐卡数据相符,按村分开装订、编号。二是及时办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婚育证明》。凡18周岁以上育龄妇女外出经商、务工前,必须办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婚育证明》,办理时,先领取湖南省统一格式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到乡、村签署意见,再进行办证。要分村造册,并将已婚育龄妇女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贴到该育龄妇女管理卡之后,或按管理卡的顺序进行编号,装订成册。对2006年10月日前办理的本仍有效的婚育证明要填写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验证登记表。三是签订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合同》。组织专门力量按照《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的规定,与外出已婚育龄妇女签订好《流出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合同》,并装订成册。四是确保每季度孕检到位。流出已婚育龄妇女,在外出前必须到乡计生服务所进行一次孕检。外出三个月以上者,每季度必须寄回有效妇检证明或返乡妇检一次。凡未寄回有效孕检证明或未返乡妇检者,根据《湖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给予警告处理,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五是加强流入人口管理与服务。流入人口要与常住人口同管理、同服务,每季度对流入已婚育龄妇女进行一次孕检。

3、做好流动人口信息采集与录入管理工作。一是凡已登录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的人员,必须对其有关反馈信息进行采集,并填写流动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双向管理登记表,并分别将信息采集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双向管理登记表装订成册;二是所有的流动育龄妇女计划生育信息必须录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流出已婚育龄妇女及省内流入育龄妇女发hnwis系统登录,省外流入育龄妇女在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上进行登录。三是必须全面准确掌握流动人口重点管理对象的详细情况,特别是流入地具体地址及联系方式,实行全程跟踪服务。

三、组织领导

成立白玉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领导小组,由袁子华同志任组长,吴松宝同志任副组长,谢银花、周善怀同志为成员,具体负责全乡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吴松宝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地点设乡计生办。

四、奖罚措施

根据省、市、县、乡考核评估情况和计划生育抽样调查的结果及平时掌握的情况进行年终综合考核,考核排名在全乡前2名的村,各奖励200元,并授予“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先进单位”称号;排名在全乡倒数第1名的村,罚200元,并将该列为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重点整治单位。

百政办函[]号篇四

杜政发【2012】11号

关于印发《杜瓦镇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

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村、站所:

为认真贯彻《皮山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皮政办[2012]4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杜瓦镇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六月六日

杜瓦镇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

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一、试点工作目标和任务

根据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和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

(一)按照“先试点,在全面铺开的原则”,选取乔达乡作为试点,于2012年6月23日前基本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行政村;对已发证的,要换发所有权证书。

(二)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与宗地统一编码采用“双码运行、逐步并轨”的方式同步进行。

(三)加强信息化建设,将试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与信息化结合起来,实现土地登记发证成果可查询。

二、试点工作步骤

(一)资料收集

收集试点行政村集体土地权属变更相关资料,此项工作

有国土资源所负责,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和地籍图比例尺不小于1:10000、牧区小于1:50000,平面坐标系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高程系统为“1985国家高程基准”。

(二)申报

土地权利人根据通告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集中登记申报,并提交相关资料。

(三)权属调查

县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使用权人的申请,对每宗土地范围、界限、界址、权属性质、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记录并经相邻各方认定,填写农村集体土地地籍调查表,绘制宗地草图,形成完整的地籍调查成果。

(四)审核与公告

镇政府对地籍调查成果及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后,报县国土资源局,由县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全面审核;对符合登记要求的宗地进行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土地使用者的名称、地址、准予登记的土地权属性质、面积、坐落、四至范围等。公告期限为15天。

三、时间安排

(一)准备阶段(6月5日)

1、工作计划、技术方案及有关确权规定;

2、准备调查图件。

(二)宣传动员和业务培训(6月6日)

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重点宣传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的好处,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增强农民的积极性和自觉性。

(三)外业调查(6月7日至6月15日)

以村为单位对试点行政村农村集体土地进行土地权属

调查。调查内容包括每宗农村集体土地的范围,界线、界址、3权属性质、用途等情况。

(四)内业整理(6月16日至6月20日)

1、以村为单位进行面积量算;

2、以村为单位编制地籍图;

3、编制登记、发证使用的宗地图,对宗地进行统一编

码;

4、权属审核、确认地类;

5、注册登记、建立台账;

6、以村为单位建立地籍档案。

(五)总结验收阶段(6月21日至6月22日)县国土资源

局组织检查组对试点行政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成果进行检查验收。

四、检查验收

按照“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要求,通过全方位,多层次、制度化的检查验收措施,切实确保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质量,按时完成试点任务。

检查验收工作采取分级管理、层层控制、统一标准的方法进行,在每个村调查工作或每个环节工作结束时,由技术检查组按照统一的标准,进行检查验收。

杜瓦镇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六月六日

主题词:农村土地确权发证试点实施方案 抄送:各村、站所、党政领导

杜瓦镇人民政府2012年6月6日

百政办函[]号篇五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构建农村现代经营服务新体系

全面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意见

鲁政发〔2010〕31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加快构建农村现代经营服务新体系,全面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把握定位,明确新时期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目标任务

近年来,全省供销合作社系统认真贯彻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着眼于破解“三农”难题、统筹城乡发展,努力探索新时期供销合作社的定位和发展途径,从创新农村现代流通起步,拓展到建设“一个网络、两个平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和农村合作经济服务体系),再到全面推进农村新型经营服务体系建设,经营领域不断扩大,发展活力日益增强,经济实力快速提升,服务能力明显提高,已成为新时期推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

当前,我省农村正在发生深刻变革,省委省政府“转方式,调结构,上水平”的决策部署,加快探索整合聚集资源的新模式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提出了更高要求,也提供了新的历史机遇。今后一个时期全省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总体目标任务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加快供销合作社发展方式的转变,加快构建农村现代经营服务新体系,加快健全供销合作社组织新机制,努力使其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农村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农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为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

二、突出重点,构建农村现代经营服务新体系

(一)继续推进农村现代日用品流通网络建设。从县域整合资源起步,继续加快日用品流通网络建设。在发展县乡村连锁经营、将规范化服务向农民身边延伸的同时,大力推进联合与合作,加快搭建全省联合采购平台,进而推进产权联合。

(二)全面推进农产品经营服务体系建设。支持供销合作社与农民及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建立从基地到市场终端的农产品经营服务体系。依托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围绕蔬菜、果品、畜禽、水产、粮食、棉花、油料等主要农产品,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创新经营方式,探索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使优质农产品直接进入终端市场的运营模式;发挥联合优势,组建农产品经营公司和交易中心,搭建农产品信息、合作、交易平台。

(三)大力推进新型农资经营服务体系建设。支持供销合作社重组发展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公司,与基层组织紧密结合建立农资市场新秩序。减少经营环节,实施由县域配送中心对农户的化肥直供;开展以测土配方施肥和病虫害防治为重点的技术服务,将农资经营和生产服务紧密结合。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种子、农机具、成品油等商品经营,不断拓展经营服务领域。

(四)积极推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着眼发展循环经济,鼓励供销合作社积极参与再生资源经营业务。把握机遇,迅速发展壮大供销合作社再生资源公司;以省公司为龙头,依托市、县供销合作社,在全省建立集散、分拣中心,建立布局合理、运作有序的再生资源经营网络;投资建设深加工项目,形成回收、分拣和加工利用一体化经营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支持有条件的供销合作社企业依法开展废旧家电、报废汽车等回收拆解业务。

(五)扎实推进以经营性服务项目为主体的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建设。立足于农民的物质生活,坚持“政府引导、供销合作社主办、多方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探索有效的运营管理模式,在继续搞好各地试点的同时,选择财力和各方面条件较好的一批县(市、区),全面推进服务中心发展。各级政府可依托供销合作社主办的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大力推进公共服务向农村延伸。

(六)探索推进农村融资服务体系建设。支持供销合作社依托生产经营合作,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内部开展信用合作。支持县及县以上联合社组建融资性担保机构,搭建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服务的融资平台。支持供销合作社利用系统内安全统筹业务平台,在其领办的专业合作组织内部开展互助合作保险试点。各金融机构要加强与供销合作社的合作,探索建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新型金融组织之间的资金调剂机制。鼓励供销合作社参与组建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和资金互助社,创新农村融资服务。

三、改革创新,加强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建设

积极适应构建农村现代经营服务新体系的需要,以联合社为核心,以基层组织为基础,以社有企业为龙头,推进联合与合作,建设植根“三农”、三位一体的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

(一)加强基层组织建设。以直接组织农民、为农民提供有效服务为标准,全面推进供销合作社基层组织发展。彻底转变观念和经营方式,改造、重组、壮大原有的基层供销合作社。在建设农村现代经营服务

新体系过程中,带动发展新型经济组织特别是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使其成为新时期供销合作社基层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加快社有企业发展。着眼建设农村现代经营服务新体系,支持供销合作社适应“三农”需求,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依据供销合作社特点,发展公司企业。支持县级供销合作社加快发展日用品、农产品、农资、再生资源和信用担保等公司;支持基层供销合作社在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基础上,发展公司企业特别是农产品加工经营企业;省、市联社组织推进联合与合作,发展大公司、建设大网络、搭建大平台。对为农服务的骨干企业,要保持供销合作社的控制力,同时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支持其进入资本市场融资。

(三)深化联合社改革。加强联合社机关建设,健全理事会、监事会机构设置。明确联合社工作职能,将建设农村现代经营服务新体系的各项任务赋予联合社。县及县以上联合社要按照职责分工,进一步加强对棉花等重要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再生资源以及本系统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县及县以上联合社在严格核定人员的情况下,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对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联合社机关,由当地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管理办法。

(四)推进联合发展。加快省、市、县供销合作社的纵向联合和各地供销合作社之间的横向合作,构建全省和区域性经营服务网络。吸纳和联合各类经营服务主体,构建新时期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积极组建行业协会、农产品经纪人协会,建立和完善农村合作经济服务体系,为农民专业合作搭建服务平台。

四、加强领导,加大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支持力度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要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政策扶持,强化协调配合,切实解决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供销合作社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一)加大公共财政和金融支持力度。省财政要进一步增加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资金规模,支持供销合作社加快构建农村现代经营服务新体系;各市、县政府也要设立专项扶持资金,并逐步加大扶持力度。在省和各级政府用于发展服务业的专项资金中,安排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建设项目。中央财政设立的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商务厅会同省供销合作社研究确定有关扶持项目,共同开拓农村市场。支持省供销合作社组建融资性担保公司,给予必要的经费补贴。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加大信贷支持,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农村金融体系创新。

(二)支持供销合作社强化为农服务功能。要充分发挥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的综合服务功能,鼓励供销合作社积极领办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对供销合作社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各级财政要继续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各级政府要鼓励有条件的供销合作社利用自身资源优势,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农产品经纪人、农民技能培训,并将其纳入当地农民培训总体规划,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支持供销合作社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国家和省农业产业化、标准化示范、农业技术推广项目等有关涉农科技项目。支持供销合作社申报承担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将供销合作社系统信息化网络建设项目,列入各级信息产业发展资金支持范围。支持社有企业参与“万村千乡”和“双百”市场工程以及农超对接、家电下乡、以旧换新等工作。支持供销合作社符合条件的企业承担化肥、农药等重要物资的商业储备和救灾储备,承担棉花储备、进出口等任务。重视发挥供销合作社系统行业协会的积极作用,依法承接政府委托的职能。

(三)妥善解决供销合作社使用土地问题。加快供销合作社现有土地的确权、登记和颁证工作。对供销合作社使用的原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经批准可采取出让、租赁方式处置,土地收益优先用于支付破产和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改善农村流通基础设施。对供销合作社建设农村现代经营服务新体系的项目用地,应纳入各级用地计划,给予重点支持。

(四)加快处理供销合作社历史遗留问题。对2002年财政部等七部门共同核复的地方政策性挂账,从2010年起,由省、市、县政府制定办法抓紧处理,未消化前由地方财政贴息。支持供销合作社多渠道消化经营性财务挂账,加快处置供销合作社拖欠的金融债务,特别是对停业、破产企业的呆坏账要尽快处置。各地政府要尽快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决社员股金专项贷款问题,对供销合作社目前尚拖欠的中央专项贷款本息,确实无力偿还的,可给予豁免或减免。抓紧落实相关政策,切实解决好供销合作社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问题。

(五)切实维护供销合作社合法权益。县及县以上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理事会是本级社集体财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财产的所有权代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侵占、平调其财产,不得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进一步规范企业改制行为,切实防止社有资产流失。基层供销合作社的资产处置、权益转让及重大投融资计划等事项,须报经县联社审批,其改制后的剩余资产由县联社代为行使所有权和管理权。因城市建设、道路拓宽等需要拆迁或占用供销合作社资产,应按原有的规模和性质予以回迁和重建。

(六)加强供销合作社队伍建设和文化建设。实行“人才兴社”战略,大力引进和培养各类经营管理与专业技术人才,积极吸引高校毕业生到供销合作社就业,广泛吸纳农村各类能人加入供销合作社队伍,不断优化干部职工知识和年龄结构,培育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干部职工队伍。继续弘扬“迎难而上、百折不挠,不断探索、勇于创新,求真务实、真心为民”的光荣传统和时代精神,加强供销合作社文化建设,确立新时期供销合作社的核心价值观,确保供销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

山东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合作社 意见

抄 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济南军区,省军区。各民主党派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0年3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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