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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放射源管理制度医院放射源有哪些篇一
1、各项x线检查,须由临床医师详细填写申请单,急诊病人随到随检,各种特殊造影检查,应事先预约。
2、重要摄片,由医师和技术员共同确定投射技术,特检摄片和重要摄片,待观察湿片合格后,方嘱病人离开。
3、重危或特殊造影的病人,必要时应由医师携带急救药品陪同检查。
4、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做好防护工作。5、注意用电安全,严防差错事故,x线级应制定专人保养,定期进行检修。
心跳呼吸骤停抢救应急预案及流程
应急预案:
1.迅速决定病情,当意识丧失,大动脉搏动扪不到,呼之无反应时,立即呼救,通知医生。
2.立即将病人平卧,头偏向一侧,双手放于躯干两侧,解开衣领。
3.开放气道,持续呼吸道通畅,人工呼吸2次。
4.立即进行胸外按压。左手掌根置于胸骨下1/3段,右掌压在左手背上,双臂垂直按压,使胸骨下陷4—5cm,按压频率为成人至少100次/分,婴幼儿100—120次/分,胸外心脏按压与口对口人工呼吸之比30:2。
5.建立静脉通道,气管插管,吸氧,遵医嘱给药。
6.抢救同时,密切观察生命体征,并准确及时记录。
流程:
造影剂过敏性休克的应急预案及流程
应急预案:
1、患者一旦发生过敏性休克,立即停止注射,就地抢救,并迅速报告上级医生及急诊科医生。
2、立即平卧,遵医嘱皮下注射肾上腺素1mg,小儿酌减。如症状不缓解,每隔30min再皮下注射或静脉注射0.5ml,直至脱离危险期,注意保暖。
3、给予氧气吸入,改善缺氧症状,呼吸抑制时应遵医嘱给予人工呼吸,喉头水肿影响呼吸时,应立即准备气管插管,必要时配合施行气管切开。
4、迅速建立静脉通路,补充血容量,必要时建立两条静脉通路。遵医嘱应用药,如升压药维持血压,应用氨茶碱解除支气管痉挛,给予呼吸兴奋剂,此外还可给予抗组织胺及皮质激素类药物。
5、发生心脏骤停,立即进行胸外按压、人工呼吸等心肺复苏的抢救措施。
6、观察与记录,密切观察患者的意识、体温、脉搏、呼吸、血压、尿量及其他临床变化,患者未脱离危险前不宜搬动。
流程:
医院放射源管理制度医院放射源有哪些篇二
一、各项x线检查,须由临床医师详细填写申请单。急诊病人随到随诊。各种特殊造影检查,应事先预约。
二、重要摄片,由医师和技术员共同商定投照技术。特检摄片、危重病人摄片和重要摄片,待观察照片合格后方嘱病人离开。
三、重危病人或做特殊造影的病人,必要时应由医师携带急救药品陪同检查,对不宜搬动的病人应到床旁检查。
四、x线诊断应密切结合临床。进修或实习医师写的诊断报告,应经上级医师签名。
五、每一天群众阅片,经常研究诊断和投照技术,解决疑难问题,不断提高工作质量。
六、严格遵守预防损伤射线防护规程,做好防护工作。工作人员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科主任妥善安排休假。
七、注意用电安全,严防差错事故。x线机应指定专人保养,定期进行检修。
放射线防护制度
一、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应具备必要的防护知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并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
二、要经常检查防护物的防护效能,各种放射源只准在国家规定允许剂量的条件下使用,避免工作人员理解超量照射。
三、放射专业工作人员在任何状况下都不允许暴露于原发射线束之中,在不影响诊疗质量的状况下,尽量缩短照射时间,设备允许时尽可能采取遥控和远距离操作。
四、从事放射的工作人员,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建立健康档案,白细胞4×10/l以下或血小板7×10/l以下者,暂时脱离接触放射线,并给予治疗。
五、长期从事放射线工作人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状况,给予相应的保健待遇。
医院放射源管理制度医院放射源有哪些篇三
1、放射科除行政工作时间外,包括非办公时间和节假日,均安排值班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制。
2、各项x线检查,需由临床医师详细填写申请单;急诊病人随到随检查;各种特殊造影检查,应事先预约。
3、重要摄片,由医师和技术员共同确定投照方法;特检摄片和重要摄片待观片合格后方嘱病人离开。
4、危重或做特殊造影的病人,必要时由医师携带急救药品陪同检查,对不宜搬动的病人应到床旁检查。
5、x线诊断要密切结合临床;进修或实习医师写的报告,应经上级医师签名。
6、x线片、数据资料是医院工作的原始记录,对医疗、教学、科研都有重要作用。全部x线照片、数据资料应登记、归档、统一保管;借阅照片要填写借片单,并有经治医师签名负责;院外借片,除经医务科批准外,应有必须的手续,以保证归还。
7、每一天群众阅片,经常研究诊断和投照技术,解决疑难问题,不断提高工作质量。
8、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好防护工作。工作人员要定期景象健康检查,并妥善安排休假。
9、注意用电安全,严防差错事故。x线机应指定专人保养,定期进行检修。
放射科安全工作制度
1、本科安全领导小组在科主任领导下工作。树立安全生产、安全第一、安全重于一切的思想。
2、安全领导小组成员要经常对全科安全生产进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纠正,防范于未然。
3、技术组负责对全科各种机器设备定期进行保养,发现问题按程序及时上报。
4、科室各种设备、电器在下班时关机、切断电源。(阅片室内的所有电器、设备由值班医生负责,其余由技师负责)。
5、设备网络系统管理小组要加强对全科网络使用的安全性和保密性管理、建立网络安全运行的应急措施和方案,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6、分管业务技术的主任及诊断组组长应定期对全科各种医疗文书和各种操作规程的执行状况进行检查。定期通报全科,防止差错事故的发生。
7、护理组负责全科药品,一次性用品的管理、使用、毁形、分类及手术间的消毒,防止院内交叉感染。
的事故。
9、严禁使用电炉、防火防盗,值班人员应注意关掉门窗、电源,坚守岗位。
10、遇雷雨天气时应立即切断电源插头,严禁开机使用各种设备。
11、凡违反安全工作制度造成不良后果者按医院有关规定处理。
放射科急诊制度
1、凡急诊科请检项目、住院抢救及手术中必要的放射检查均列为急诊任务,应立即进行放射检查。会同临床医师作出临时初步诊断,最终结论以书面报告为准。
2、凡属危重病人及检查中可能出现意外的病人,临床医师务必携带急救药品陪同检查,到场监护,由放射诊断技术人员共同配合完成检查工作。
3、各科室应根据患者病情需要在影像申请单上签注“急”字,申请目的及检查部位均应填写明确。
4、检查时,务必强调安全、快速、细心、谨慎,及时签发诊疗报告。遇疑难诊疗问题,应请上级医师指导处理。
5、急诊报告及时发出,并注明患者住址或电话号码。次日对科内留档资料应经主治医师以上人员复审,如发现差错立即纠正并迅速通知经治医师或患者,以利及时治疗。
ct室工作制度
1、ct室技术人员务必具有从事普通x线诊断、技术操作工作经验,并经过专业岗前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ct检查。ct工作人员应相对固定,在保证稳定使用和具有上岗证的人员中定期轮转。
2、ct室应配有专职工程技术人员,定机、定岗监护操作。
3、ct检查,须由临床医师详细填写申请单,急诊、平诊病人随到随检查,介入性治疗、检查等均需预约进行。
4、ct诊断医师扫描前应审阅申请单,了解病情,提出扫描计划。扫描人员按规定常规程序操作,在常规以外的选层、加层等应和诊断医师共同探讨,扫描结束要准确填写各种规定记录参数并签名。诊断医师务必及时阅片、书写或打印并按时送检查报告。
5、ct造影检查前务必确认静脉法碘试验阴性及无其他禁忌症者才能增强,注入造影剂后应随时注意有无不良反应,扫描结束,患者离开机房后,仍应在候诊室处观察15分钟,以防碘迟发反应。
6、特殊造影的病人,由临床医师陪同并协助完成检查。
7、对垂危与强化过敏的病人的抢救,由值班医师和放射科护士组织并负责实施。
8、每一天群众阅片研究解决诊断中的疑难问题和评价胶片等级,不断提高工作质量。书写报告规范,诊断报告务必经上级医师审核、签名。
9、ct片是医院工作的原始记录,对医疗、教学、科研有重要作用,全部ct片须上索引片、归档、统一保管(因病人有一份复制片)原则上不外借。
10、ct装置是医院的重要大型设备,为维护ct机的正常运转,除ct室专业技术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得上机操作。
11、ct机每日开机后应连续使用。为减少机器耗损,工作完毕关机后,一般不再开机(急诊除外)。操作人员每一天例行填写运行记录:包括运行状况、故障现象以及开机、关机时的验机状况并进行交接班。
12、各室机房凡要求达净化室标准者,应保证到达恒温、恒湿、无尘要求。
13、ct机房内所有设备和各项设施由专人负责,在工程技术人员的指导下共同作好维护、保养和检修工作。定期校正各种参数,保证设备正常准确运转。
14、非本室医技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设备控制室。
15、作好放射防护,对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妥善安排休假。
1、放射人员上岗前务必取得《放射工作人员证》后方可从事所限定的放射工作。
2、放射工作人员务必按法律要求定期理解检查,个人计量检测及防护知识培训。
3、定期对放射工作场所及周围环境进行放射防护检测和检查。
4、制定并落实放射事故预防措施与应急预案,发生放射事故应按有关规定报告。
5、注意掌握x线检查的适用范围,正确合理地使用x线检查。
6、放射工作人员应严格按所需的投照部位调节照射野。
7、当正在进行x线检查时,其他人员不应留在机房内,当受检者需要携扶时,对携扶者应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放射科阅片、报告及报告审核制度
1、科室实行群众阅片会诊制,每一天空上班后10分钟准时阅片。阅片时间不得谈论与其无关话题。
2、阅片由审核医师主持,选出疑难病例和典型病例进行讨论和示教,以便集思广益,提高诊疗质量。
3、读片应密切结合病史、体格检查及其他必要的检查资料进行充分讨论,遇疑难问题时,可协同超声、核医学和各有关科室会诊解决。
4、出报告时,要仔细核对片号、科别、姓名、性别等,防止差错事故发生。报告书写字迹要工整、规范,描述和分析应贴合规范要求。对进修实习生所写报告要认真检查、修改并签名。
5、诊疗报告应在规定时间内发出,遇有特殊状况,应向患者说明原因;急诊报告注明检查时间(时、分)和报告时间(时、分)。
6、为防止漏诊,尽量减少误诊,科室指定主治医师以上人员轮流负责审核日常诊断报告;审核已经出具的急诊报告并更正有误的急诊报告,出具正式报告;负责复核特殊阳性发现,更正报告并签字。除节假日、夜诊、急诊外,所有报告务必有审核医师签名后才能出科室。
放射科造影检查制度
1、医师务必正确掌握造影检查的适应症与禁忌症。
2、各种造影务必向受检者及家属说明该项检查的利弊及注意事项,并签定《特殊造影检查同意授权书》。
3、使用离子型造影剂前,务必进行点过敏试验,并注意有无过敏反应。
4、造影前务必做好准备工作并按照各项造影操作规程进行检查。
5、造影时,应备有急救药品和抢救需用器械,并熟悉急救方法。一旦发生严重过敏反应,应迅速对患者进行抢救处理,并请有关科室协助抢救。
6、造影后,应向受检者交代注意事项。
放射科查对制度
1、接收各科诊疗申请单时,要查对填写是否贴合规范;查对初步诊断、部位与检查目的是否相符;查对交费手续是否完备。
2、技师和医师进行检查、诊疗及签发报告等各环节均需查对片号、姓名、性别、年龄、申请科别、住院号(门诊号)、检查部位和目的,防止差错。
3、在诊疗过程中,应查对造影剂及药品的名称、剂量、浓度、用法;查造影剂及药物有无变质,瓶口有无松动、裂缝;查患者有无碘及其他药物过敏史;查使用药物有无配伍禁忌。使用大剂量造影剂或危重病例术前,应查安全急救措施是否完备,并注意术后反应。
医院放射源管理制度医院放射源有哪些篇四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放射卫生技术服务行为,加强对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和《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5〕10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为医疗机构提供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放射卫生防护检测,提供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个人剂量监测等技术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 从事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取得卫生部或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
第四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 申请从事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或法人授权资格;
(三)能独立开展相应的技术服务工作;
(四)岗位设置合理,职责明确;
(五)有完善的质量管理控制体系。
第七条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人员配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应当有与其申请技术服务项目相适应的管理、技术和质量控制人员。
2.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掌握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单位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3.专业技术负责人应当掌握本专业业务,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与申请的技术服务项目相一致。
4.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经正规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二)具体条件。
1.申请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甲级资质的,放射卫生专业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从事相关专业工作5年以上,是本单位职工且未在其他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中任职。放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中,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3人,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数不少于总数的60%,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10人。
2.申请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资质的,放射卫生专业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相关专业工作5年以上,是本单位职工且未在其他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中任职。放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中,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数不少于总数的40%,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7人。
3.申请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乙级资质的,放射卫生专业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相关专业工作5年以上,是本单位职工且未在其他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中任职。放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中,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数不少于3人,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5人。
4.申请放射卫生防护检测资质的,放射卫生专业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相关专业工作3年以上,是本单位职工且未在其他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中任职。放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中,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数不少于2人,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5人。
5.申请个人剂量监测资质的,放射卫生专业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相关专业工作3年以上,是本单位职工且未在其他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中任职。放射卫生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3人。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其批准权限内可根据实际情况细化具体条件。
第八条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具备的仪器设备应当满足申报项目检测工作的需要。不同检测项目应当配备的仪器设备见附件1。
第九条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实验室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二)有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并严格按照文件开展质量控制工作;
(七)原始记录和检测报告应当按照各自的要求,包含有足够的信息,并且按照有关规定书写、更改、审核、签章、分发和保存。
第十条 卫生部负责下列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
(一)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甲级);
(一)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乙级);
(二)放射卫生防护检测;
(三)个人剂量监测。
(一)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申请表;
(二)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申请单位简介;
(四)质量管理手册和程序文件目录;
(五)专业技术人员情况一览表;
(六)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培训考核证明(复印件);
(七)相关仪器设备清单;
(八)工作场所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九)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复印件)。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申请表、专业技术人员情况一览表与相关仪器设备清单等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申请材料的样式见附件2。
第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自接受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对符合受理要求的,卫生行政部门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请单位,一份存档备查。
对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卫生行政部门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不予受理决定书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请单位,一份存档备查。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请单位,一份存档备查。
第三章 技术评审
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组织技术评审专家组进行技术评审。
卫生部组织的技术评审专家组由国家级放射卫生技术评审专家库中抽取的5或7名专家组成;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技术评审专家组由省级或国家级放射卫生技术评审专家库中抽取的3或5名专家组成。技术评审专家组的专业组成应当能够满足技术评审的需要。
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指定1名技术评审专家组成员担任组长,负责主持技术评审工作,在技术上对技术评审工作负总责。技术评审专家组应当按照技术评审要求(附件3)、技术评审项目和判定标准(附件4)开展评审工作。
评审结论分为“建议通过”、“建议整改后通过”、“建议整改后现场复核”和“建议不通过”。
技术评审专家组应当在技术评审结束后5日内将技术评审报告提交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六条 技术评审结论为“建议整改后通过”和“建议整改后现场复核”的,申请单位应当自接到整改意见通知书(附件5)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整改意见进行整改,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整改报告。
第十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整改报告之日起20日内完成资料复核或现场复核。资料复核和现场复核由原技术评审专家组成员完成,并作出复核结论。
第十八条 申请单位在评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和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核发资质证书。
第四章 审核和批准
第十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技术评审专家组技术评审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申请单位凭受理通知书、申请单位介绍信和领取人身份证件领取资质证书。
医院放射源管理制度医院放射源有哪些篇五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
本规定所称放射诊疗工作,是指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进行临床医学诊断、治疗和健康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放射诊疗工作按照诊疗风险和技术难易程度分为四类管理:
(一)放射治疗;
(二)核医学;
(三)介入放射学;
(四)x射线影像诊断。
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以下简称放射诊疗许可)。
第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放射防护、安全与放射诊疗质量符合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 执业条件
第六条 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
(二)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
第七条 医疗机构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分别具有下列人员:
(一)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应当具有:
1、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肿瘤医师;
2、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
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学物理人员;
4、放射治疗技师和维修人员。
(二)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应当具有:
1、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核医学医师;
2、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
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技术人员或核医学技师。
(三)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应当具有:
1、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影像医师;
2、放射影像技师;
3、相关内、外科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应当具有专业的放射影像医师。
第八条 医疗机构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分别具有下列设备:
(二)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具有核医学设备及其他相关设备;
(四)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有医用诊断x射线机或ct机等设备。
(三)介入放射学与其他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场所应当配备工作人员防护用品和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
第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下列设备和场所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
(一)装有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的设备、容器,设有电离辐射标志;
(三)放射诊疗工作场所的入口处,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
(四)放射诊疗工作场所应当按照有关标准的要求分为控制区、监督区,在控制区进出口及其他适当位置,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和工作指示灯。
第三章 放射诊疗的设置与批准
(一)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工作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二)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三)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同时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的,向具有高类别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第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医疗机构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前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申请进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带回旋加速器的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诊断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卫生技术机构出具的预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经审核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和要求的,方可施工。
(一)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申请;
(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资料;
(三)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
(四)放射诊疗建设项目验收报告。
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带回旋加速器的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诊断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卫生技术机构出具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和设备性能检测报告。
(一)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
(三)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放射诊疗设备清单;
(五)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应当即时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资料或者不予受理的理由。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对合格的予以批准, 发给《放射诊疗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格式由卫生部统一规定(见附件)。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后,到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执业登记部门办理相应诊疗科目登记手续。执业登记部门应根据许可情况,将医学影像科核准到二级诊疗科目。
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或未进行诊疗科目登记的,不得开展放射诊疗工作。
第十七条 《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申请校验时应当提交本周期有关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监护资料和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医疗机构变更放射诊疗项目的,应当向放射诊疗许可批准机关提出许可变更申请,并提交变更许可项目名称、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等资料;同时向卫生行政执业登记部门提出诊疗科目变更申请,提交变更登记项目及变更理由等资料。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审查决定。未经批准不得变更。
(一)医疗机构申请注销的;
(二)逾期不申请校验或者擅自变更放射诊疗科目的;
(四)歇业或者停止诊疗科目连续一年以上的;
(五)被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第四章 安全防护与质量保证
(五)记录本机构发生的放射事件并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的放射诊疗设备和检测仪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四)放射诊疗设备及其相关设备的技术指标和安全、防护性能,应当符合有关标准与要求。
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不得购置、使用、转让和出租。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放射性同位素储存场所和防护设施进行放射防护检测,保证辐射水平符合有关规定或者标准。
放射性同位素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同库储存;储存场所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泄漏等措施,并安装必要的报警装置。
放射性同位素储存场所应当有专人负责,有完善的存入、领取、归还登记和检查的制度,做到交接严格,检查及时,账目清楚,账物相符,记录资料完整。
第二十二条 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戴个人剂量计。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定期进行专业及防护知识培训,并分别建立个人剂量、职业健康管理和教育培训档案。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与本单位从事的放射诊疗项目相适应的质量保证方案,遵守质量保证监测规范。
第二十五条 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应当遵守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有明确的医疗目的,严格控制受照剂量;对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并事先告知患者和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在实施放射诊断检查前应当对不同检查方法进行利弊分析,在保证诊断效果的前提下,优先采用对人体健康影响较小的诊断技术。
实施检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四)应当尽量以胸部x射线摄影代替胸部荧光透视检查;
(五)实施放射性药物给药和x射线照射操作时,应当禁止非受检者进入操作现场;因患者病情需要其他人员陪检时,应当对陪检者采取防护措施。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使用放射影像技术进行健康普查的,应当经过充分论证,制定周密的普查方案,采取严格的质量控制措施。
使用便携式x射线机进行群体透视检查,应当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进行放射影像健康普查,应当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放射影像健康普查,应当报卫生部批准。
(六)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验证治疗计划的执行情况,发现偏离计划现象时,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本科室负责人或者本机构负责医疗质量控制的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 开展核医学诊疗的医疗机构,应当遵守相应的操作规范、规程,防止放射性同位素污染人体、设备、工作场所和环境;按照有关标准的规定对接受体内放射性药物诊治的患者进行控制,避免其他患者和公众受到超过允许水平的照射。
第三十条 核医学诊疗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废液及患者的放射性排出物应当单独收集,与其他废物、废液分开存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防范和处置放射事件的应急预案;发生放射事件后应当立即采取有效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防止事件的扩大和蔓延。
(一)诊断放射性药物实际用量偏离处方剂量50%以上的;
(二)放射治疗实际照射剂量偏离处方剂量25%以上的;
(三)人员误照或误用放射性药物的;
(四)放射性同位素丢失、被盗和污染的;
(五)设备故障或人为失误引起的其他放射事件。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本机构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定期检查放射诊疗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等制度的落实情况,保证放射诊疗的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一)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等情况;
(二)放射诊疗规章制度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等制度的落实情况;
(三)健康监护制度和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四)放射事件调查处理和报告情况。
第三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的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被检查的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碍、隐瞒。
第三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的执法人员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授权实施检查、检测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检查时,应当保守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三十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建立健全对执法人员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二)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各项x线检查,必须由临床医师详细填写申请单,急诊科病人随到随查,各种特殊造影检查,应事先书写会诊单预约。
二、重要照片,由临床医师和技术员共同确定投照部位,特殊照片和重要摄片,待观察片子合格后方嘱病员离去。
三、危重或特殊造影的病人,应由医师携带急救药品陪同检查;对不宜搬动的病人应到床旁检查。
四、x线诊断要结合临床。进修或实习医师书写的诊断报告,应交上级医师检查签名。
五、x线是医院工作的原始记录,对医疗、教学、科研都有重要的作用。全部照片应由放射科登记,统一保管。借阅照片要填写借片单,院外借片,应有一定的手续。
六、每天集体阅片,经常研究诊断和照片技术,解决疑难问题,不断提高工作质量。
七、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做好防护工作,工作人员要进行定期健康检查,并要妥善安排休假。
八、注意用电安全,严防差错事故,x线机应指定人员保养,定期进行检查。
医院放射源管理制度医院放射源有哪些篇六
为了加强本科室的科学管理,建立良好的工作秩序,提高医疗质量,杜绝医患纠纷的发生,制订以下工作制度。
1.各项x线检查,须由临床医师详细填写申请单,各种特殊造影检查,应事先预约。
2.重要摄片,由医师和技术员共同确定投照技术。特殊摄片和主要摄片,待观察片子后方可嘱病人离开。
3.重危或特殊造影的病人,务必由医师携带急救药品陪同检查。
4.x线诊断要密切结合临床。进修或实习医生写的诊断报告,应经上级医师签名。
5.x线片是医院工作的原始记录,对医疗、教学、科研都有重要作用、全部x线照片由放射科登记、刻录光盘,统一保管。
6.每一天群众读片,经常研究诊断和投照的技术。解决疑难问题,不断提高工作质量。
7.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做好防护工作。工作人员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要妥善安排休假。
8.注意用电安全,严防差错事故,x线机要指定专人保养,
定期进行检查。
二、x线摄影室工作制度
1.每日上班后影开机,开空调检查患者之前,先将球管预热,不许在未预热的状态下检查患者,机器出现故障,应记录在案,维修状况也应记录。
2.进行x线摄影检查前,应仔细核对患者的姓名,性别,年龄,科室,床号,住院,摄片部位,会诊单,检查号码是否正确,严防错号,重名重姓;应除去病人身上的金属物、膏药等物品,对检查不明之处应及时请示本科医师或上级医师或技师,或与临床医生取得联系。
3.危重患者或怀疑脊椎骨折的患者应有临床医师陪同,协助移动患者和摆位,避免患者因摄影操作而加重病情发生意外。
4.患者检查结束后,应填写检查日期,特殊摄影应记录摄影体位,最后签名。
5.非本机器操作人员未经许可严禁操作使用。
6.持续机房内的整洁,下班前及时关机,关灯及空调,
并在机器复位后进行清洁卫生工作。
三、放射科主任职责
1.在院级领导领导下,负责本科室的医疗、教学、科研、预防及行政管理工作。
2.制定并组织和实施本科工作计划,实行对常规x线与特殊造影的统一领导和管理,经常督促检查,按期总结汇报。
3.根据本科任务和人员状况进行科学分工,保证对患者进行及时诊断和治疗。
4.定期主持群众阅片,实施科主任领导下的常规x线、和特殊造影的综合读片制度,审签重要的诊断报告,参加临床会诊和对疑难病例的诊断治疗。经常检查放射诊断、治疗、投照质量。
5.经常和临床科室取得联系,征求意见,改善工作。
6.组织和领导本科人员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经常检查防护状况和设备使用与保养状况。严防差错事故,及时处理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保障医疗安全。
7.制定本科人员轮换、值班、休假、参加学术活动及外出进修制度。
8.组织本科人员的医德医风教育,业务培训和技术考核。
9.审签本科药品器材的请领与报销
医院放射源管理制度医院放射源有哪些篇七
1、根据临床医生填写的要求摄片检查部位决定摄片规格,并登记编号,认真、及时做好摄片和报告工作。
2、按照临床医生填写的要求透视检查项目进行透视,遇到可疑病例应推荐摄片检查。
3、建立各种位置投照条件,保证片子质量。
4、遇到疑难病例请临床医生参与讨论,或送外院会诊。做好信息反馈工作。
5、未经科主任或院领导批准,不得擅自为外来人员免费进行各种检查。
6、暗室持续整洁干燥不漏光。
7、图像资料统一保管,专人负责。借片需办理借片手续。
8、装卸片子与冲洗均按暗室操作顺序进行。
9、各种造影务必预约登记,发放《病人术前注意事项单》,写好摄片检查报告。
10、精神病人检查时,务必由家属或工作人员陪同,以防意外,不合作病人应经临床医生初步治疗,安静合作下检查。
11、发现差错事故及时讨论找出原因,并作好登记,提出改正措施。认真开展室间与室内质控工作。
12、下班前关掉所有机器,搞好机房办公室卫生及环境卫生等。
13、在科主任领导下读片,报告描述客观,字迹清楚,填写完整。结合临床定期检查影像与诊断报告质量。
14、持续片子但是期,不受潮,暗盒不污染,不发霉,及时更换药液。
二、放射科安全制度
1、下班前要检查关掉机房所有电器。
2、暗室工作时除恒温器外,关掉窗和红灯。
3、下班前办公室门窗和水电需关掉。
4、工作人员和检查病人严禁在机房和暗室吸烟。
5、指定专人作好安全记录。
三、放射科借片制度
1、住院病人借片时,由临床医生填写借片单,片子及时归还。
2、外借摄片,有关人员须填写借片单,并经医务科批准,要求期限内归还。每张照片付押金。
3、职工借片须填写好借片单,阅毕须及时归还。
四、导管室消毒隔离制度
1、严格限制非相关人员进入导管室,进入人员务必戴口罩戴帽子换鞋更衣。
2、连台手术时,医护人员应更换手术衣,地面及器械台用消毒液消毒,并作空气消毒。
3、严格执行一次性医疗用品的管理规定,一次性使用导管不得重复使用。
4、务必严格遵守无菌操作规定,术中应注意自己及他人有无违反无菌操作,并及时纠正,尽量缩短操作时间。
5、加强不界定器械的消毒,应按照去污清洁灭菌的程序进行处理。
6、浸泡消毒的容器上应标明消毒液更换时间,并定期更换,每日监测浓度。
7、坚持清洁卫生制度,每一天紫外线消毒一小时,每月做细菌培养一次。
五、放射科接诊登记及资料保管制度
1、详细了解申请检查病人病情和检查目的,根据不同要求准确预约。
2、复诊病人,须查找其初诊检查资料,与复诊资料对照诊断。
3、为便于查询,登记时需注意资料准确、完整,同时务必注意避免同姓或同音者错号、重号。
4、按日期分类保管好各类检查申请单。
5、影像资料刻录入光盘后,将光盘按时间排列保管,注意避免光盘损伤。
6、病人取片时注意核对、签字,避免发错片。
7、院内借片需经病人经治医生签字,病人借片需本院医务科加章同意,并要求在限定时间内及时归还。
8、每月初将上月工作量统计后上交科主任,以便科主任及时了解科室工作动态。
9、对各种查询需尽力做好解释工作,热情对待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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