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境管理工作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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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境管理工作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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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我们有一个明确的目标时,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自己想要达到的结果,并为之制定相应的计划。因此,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到计划的作用,并在日常生活中加以应用。这里给大家分享一些最新的计划书范文,方便大家学习。

出国境管理工作工作计划篇一

关于印发《南开大学出国(境)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院(系)、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经学校分管领导同意,现将《南开大学出国(境)人员管理 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 〇 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人事 国际交流 通知

(共印 30 份)

南开大学办公室

2006 年 5 月 24 日印制

一、出国(境)人员分类

1.国家公派人员:由国家提供全额资助或由国家交换项目 所提供资助的出国(境)人员,统称为国家公派人员。

2.单位公派人员:由南开大学提供全额资助或通过学校与 国外交流项目提供资助的出国(境)人员,及由南开大学所属单 位提供全额资助,或通过南开大学所属单位与境外机构签订协议 提供资助,并纳入学校派出计划的人员,统称为单位公派人员。

3.自寻资助人员:个人对外联系并获得资助的人员统称为 自寻资助人员,自寻资助人员经学校同意可按单位公派派出。

4.自费出国(境)人员:自费出国(境)访问、进修、开 展合作研究,及自费出国(境)探亲人员,统称为自费出国(境)人员。

二、公派出国(境)选派原则

1.选派工作坚持公平、公开的原则,有计划、有重点地培 养急需的高级人才。

2.派出工作优先考虑“211 工程”“985 工程”实施的需要,、优先考虑高层次创造性人才的培养需要,支持优先发展学科和重 点建设学科。

3.根据“按需派遣、平等竞争”的方针,各学院(系)要 优先推荐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过硬,在科研、教学、管理工作中 成绩突出的中青年业务骨干。

三、

公派出国(境)计划的制订

1.派出计划包括年度派出人员的规模、选拔以及相关项目 的情况,各单位应按学校要求对派出人员实施计划管理。

2.各单位应结合自身的学科发展、科研任务和师资队伍建 设情况,认真制订年度派出计划。

3.各单位应在每年 6 月初提出年度派遣建议计划并报人事 处,由人事处牵头进行全校年度派出计划的制订。

四、公派出国(境)人员的选拔

1.派出人员(期限为三个月或以上)须在校工作满两年,并在出国前两年年度考核中合格。

2.具有较强的外语听说能力,符合相应资助项目的外语水平要求。

3.各类派出人员均按照相应条件由单位推荐,其校内承担 的教学、科研等工作应由派出单位妥善安排。

4.出国任教项目由学校下达任务给相关学院(系),按条件 选拔相应人员承担。

5.人事处可依据派出计划要求,适时采取面试、笔试或委 托专家评审等方式对候选人的派出资格进行审查,选拔合格的候 选人。

五、公派出国(境)人员协议书的签订

公派人员如未满工作协议所签订的服务期,且派出期限在三 个月以上(含三个月)的,或服务期已满,且派出期限在六个月 以上(含六个月)的人员,一般须签订《南开大学出国留学协议 书》。

1.出国(境)访问、合作研究及进修人员,在批准的出国 期限内,发给其国家及协议规定的工资。

2.出国(境)任教人员按国家规定在派出期间停发工资。3.国家公派攻读学位人员的工资在其出国后发放一年,一 年后停发,取得学位并按期回国者,学校将补发其出国期间所停 发的工资。

4.经学校批准的出国(境)延期人员停发工资。5.各类派出人员的津贴从出国(境)的下月起停发。

七、公派出国(境)人员保证金交纳

1.国家公派人员保证金交纳办法按照国家留学基金委相关 规定执行。

2.单位公派人员按照《南开大学出国留学协议书》规定交 纳保证金。

保证金的具体金额为:通过单位公派、自寻资助渠道派出的 人员和出国任教人员,出国期限一年以内的保证金为壹万元人民 币;一年及以上的为贰万元人民币。

(1)派出时间根据出国任务和国内工作情况确定,派出期 限最长不超过一年(攻读博士学位及协议规定超过一年者除外),派出人员一般不得申请延期。

(2)出国(境)人员应该按留学协议或项目要求去往指定 国家(地区),不得擅自改变派出国别(地区)和派出身份。

2.延期申请

公派出国(境)人员在派出期满后,仍未完成研究或进修计 划,确需延期的,经所在单位同意并报学校批准后,可延期半年 至一年。如果延期,其出国保证金不再返还个人。

3.其他

学校不为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出国任教人员提供任何在外获 得长期居留权的公证证明材料。

对于申请由公派转为自费身份的在外公派人员,须辞职并办 理离校手续。

公派出国(境)人员如违反其出国(境)前与学校签订的《出 国留学协议书》中的有关条款,学校将向其本人,或通过其保证 人和代理人向其收回和追缴出国期间所发的工资、学校提供的出 国旅费和违约金等。

公派出国(境)人员逾期不归即停发工资。逾期人员如要求

回校继续工作,学校将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设置情况予以审批,同时要求申请人根据其逾期时间交纳一定数额的滞留金。

十、自费出国(境)人员管理

申请自费出国(境)人员(一个月以上)必须办理辞职手续。如未满规定的工作年限,应按规定交纳培养费和违约补偿费。

申请出国(境)探望配偶、父母、子女的人员,经学校批准 可以探亲。探亲期限一般为三个月。申请延期者经学校批准后可 延期一次,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探亲人员出国(境)后前三个月工资照发,延期期间停发工 资。

十二、回国管理

派出人员按期回国后,应在入境两周内向人事处及所在单位 报到,并结清包括出国保证金在内的所有费用。未满服务期派出 人员回国后,必须交回护照,方能办理退还出国保证金等手续。

十三、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凡与本办法不一致之处按 本办法执行。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出国境管理工作工作计划篇二

根据因私出国(境)有关规定和《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市管干部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和因私出国(境)报告工作的通知》榆办字〃〃〃〃号要求,加强对登记备案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的管理,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登记备案人员范围

1、单位一般在职工作人员。

2、涉及国家安全及行业机密的人员。

二、登记备案

登记备案工作由政秘科负责。登记备案人员在现任职务等发生变化时,及时办理内容变更手续。

三、证件管理

登记备案人员已申领的出入境证件,由政秘科集中保管。申领出入境证件后10天内不出国(境),或出国(境)返回后10天内,应及时将证件上交政秘科。在对个人上报有关事项进行核对时发现存在“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未按规定交由政秘科管理”或“少报、未报本人因私出国(境)情况”问题的,按照规定将给予上报。

四、出境报告登记

对登记备案人员实行因私事出国(境)报告登记制度。

1、因私出国(境)申请书。

2、干部因私出国(境)承诺书。

附件:

因私出国(境)申请书

本人拟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到

(国家、地区)旅游(探亲),申请办理(领用)因私事出入境证件。

本人保证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市管干部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和因私出国(境)报告工作的通知》榆办字„2016‟62号要求,没有法律规定不准出国(境)情况和涉嫌违纪违法等行为。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分管领导意见:

主要领导意见:

注:此《申请书》交政秘科登记备查。

出国境管理工作工作计划篇三

上安乡科级干部中,现在职的乡科级干部共11名,其中乡科级正职干部3名(含1名主任科员),乡科级副职干部8名(含1名纪委专职副书记、监察室主任);已退休科级干部4名,其中科级正职退休干部2名,科级副职退休干部2名;无离休科级干部。

为提高我乡科级干部对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的认识,乡委、乡政府高度重视,召开领导班子扩大会议,组织在职科级干部传达县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x中委〔20xx〕49号)文件精神,认真学习《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领导干部出国(境)审批管理暂行办法》(x中发〔20xx〕22号)文件,使全体科级干部明确和掌握出国(境)的申请事项和审批程序,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的出国(境)行为。

退休科级干部的流动性较大,个人信息管理难度大,信息变更时更新不及时,掌握不准确。

乡委、乡政府要以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提高认识,切实做好我乡科级干部出国(境)证件的信息实时采集登记工作,并及时报送至相关部门备案,实行动态跟踪管理,确保科级干部个人出国(境)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根据中组部近期下发的关于加强领导干部出国(境)监督管理工作的相关文件要求和《中共xx省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出国(境)监督管理工作,白沙县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证件自查清理和收缴工作。

位也要实行“零报告”制度。按照个人及部门自查、清理上缴、核查催缴三个步骤,采取单位自查统计与调取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相关信息相结合、自我申报与全面摸底相结合,在全县范围内对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包括省管干部,离退休干部)个人私自持有出国(境)证件开展一次全面检查和清理收缴。通过认真细致的清理工作,截止7月7日,共清理收缴因私出国(境)证件56本。切实加强了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防止因私出国(境)违规行为发生,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xx市将按照政策要求,通过严格出境管理、严格审批程序、强化纪律约束等措施,进一步强化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

在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中,西宁市将本着对在职领导干部从严,离退休干部适当从宽;党政领导干部从严,其他干部适当从宽的原则。在职的县级以上领导干部,各部门、各行业涉及国家安全及国有资产安全、行业机密的公职人员因私事申请出国(境)的一般不予批准。有特殊情况,确需申请因私出国(境)的,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审批手续,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邀请函。申请人所在地区(单位)党组织初审,并由单位党组织出具审查报告,填写《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表》,按规定程序审批。其中,厅级干部及区县党政主要负责人报省委组织部审核,由省委审批;其他县级领导干部报市委审批;县级非领导职务干部报市委组织部审批;科级以下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审批。

在此次强化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中,西宁市规定,因私出国(境)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请假手续。入境后应在两个工作日内按程序销假,7个工作日内向纪委、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出国(境)的有关情况。入境后15日内,副县级以上干部的因私出国(境)证件交西宁市委组织部保管,区县科级干部的因私出国(境)证件交区县委组织部保管,西宁市直机关科级干部的因私出国(境)证件交本单位人事部门保管。

与此同时,xx市将按照国家、我省有关要求,组织开展领导干部出国(境)证件清理自查工作,对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证件名册逐一核实。对曾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后又被有关单位收回的,由个人出具相关情况说明。通过对出国(境)证件的严格管控,确保西宁市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证件个人零持有。

出国境管理工作工作计划篇四

上安乡科级干部中,现在职的乡科级干部共11名,其中乡科级正职干部3名(含1名主任科员),乡科级副职干部8名(含1名纪委专职副书记、监察室主任);已退休科级干部4名,其中科级正职退休干部2名,科级副职退休干部2名;无离休科级干部。

为提高我乡科级干部对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的认识,乡委、乡政府高度重视,召开领导班子扩大会议,组织在职科级干部传达县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x中委〔20xx〕49号)文件精神,认真学习《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领导干部出国(境)审批管理暂行办法》(x中发〔20xx〕22号)文件,使全体科级干部明确和掌握出国(境)的申请事项和审批程序,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的.出国(境)行为。

经过全面深入调查了解,全乡现任职和已退休的15名科级干部均没有持有个人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等出国(境)证件。

退休科级干部的流动性较大,个人信息管理难度大,信息变更时更新不及时,掌握不准确。

乡委、乡政府要以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提高认识,切实做好我乡科级干部出国(境)证件的信息实时采集登记工作,并及时报送至相关部门备案,实行动态跟踪管理,确保科级干部个人出国(境)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出国境管理工作工作计划篇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校出国(境)管理,保证学校正常的

教学

、科研和管理工作,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出国(境)工作的原则是,有利于开放办学,加强交流,积极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提高国际化办学水平。

第三条 按照涉外工作实行归口管理的原则,国际交流处为学校出国(境)工作的主管部门,组织部、人事处、学生处等部门分别为科级以上干部、教职工和在校大学生出国(境)的归口审核部门。

第四条 公派出国(境)

(一)我校教职工或在校学生获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或由我国政府联系的各种项目奖学金或资助金等方式资助赴国(境)外进修学习、攻读学位、合作研究、培训、工作等,属于国家公派出国(境)。

(二)我校教职工或在校学生由学校派出赴国(境)外进修学习、攻读学位、合作研究、培训、工作等,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不含三个月),属于学校公派出国(境)。

(三)我校教职工或在校学生由学校批准的出国(境)访问、考察、讲学、合作研究、参加各类国际会议、研讨会及展览会等公务出国活动,期限不超过三个月的,属于因公临时出国(境)。

1 我校教职工或在校学生取得国(境)外奖学金或自筹经费到国(境)外进修学习、留学、探亲、旅游、定居、继承财产和其它私人事务而出国(境)的行为,属于因私出国(境)。

第三章 公派出国(境)

第六条 派出原则及相关规定(一)公派出国(境)

1.学校出国(境)工作服务于学校总体发展需要,紧密结合学校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实际,按照“按需派遣、德才兼备、学用一致、保质保回”的指导方针,有计划、有目的地选派教职工出国(境)。

2.学校支持和鼓励教学、科研、管理教职工及在校学生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地参加与我校学科建设、专业发展相关的出国(境)进修、访问交流、学习、合作研究和工作等活动,全面提升我校教学质量、科研和管理水平。

3.学校的选派工作优先考虑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重点科研项目、高新技术领域对高层次创造性人才和中青年学术、学科带头人及业务骨干的需要,要有利于跟踪国际学术、学科领域的前沿,开拓国际交流与合作。

(二)因公临时出国(境)

1.因公临时出国(境)应按照务实、高效、精简、节约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出访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讲求实效。严格控制一般性考察和访问,不得把出访作为一种待遇,严禁借机公费旅游。

2.因公临时出访教职工身份要与出访任务相符,不得出国(境)执行与本人分管工作无关或本应由下级主管部门教职工和专业人员执行的任务。

2 请的名义出访。

4.按上级有关规定,每年校级领导的出访人数一般不超过厅局级干部总职数的三分之一。因公出访团组教职工应少而精,组团教职工总数原则上不超过6人。

5.因公临时出访应尽量压缩在外停留时间。除培训、学术交流类出访团组外,其余团组出访一个国家(地区),在外停留时间一般不超过5天;出访两个国家(地区),不超过8天。三个国家(地区)以上,不超过10天。(离抵境当日计入在外停留时间)

6.未经批准,不得增加出访国家(地区)和延长在境外停留时间。出访应首选直达航班,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不得取得一个国家签证而出访数国,不得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地区)时间。

7.同一部门的领导原则上不得同团出访,也不得同时或6个月内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地区)或临近国家(地区)(不含学术交流)。

8.所有因公临时出国(境)的党政干部及教职工必须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出访的开支标准,按上级有关标准执行。

9.已离(退)休教职工原则上不再派遣出国(境)执行公务。

10.参加上级组团出访,必须在报名前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未经批准直接报名的,学校不受理其出国申请。

第七条 国家、学校公派出国(境)申办程序

(一)校内各单位,须在每年规定时间向国际交流处报送下年度出国(境)计划,由国际交流处负责统一受理因公出国(境)申请,经相关部门会审,报学校批准后,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年度出国(境)计划,否则不予安排。

3 1.教职工申请国家公派出国(境)、学校公派出国(境),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咸阳师范学院教职工出国(境)审批表》(附境外单位发来的邀请信函原件)和中文翻译件、复印件三份,出访书面报告(包括出访目的、时间、路线、团组人数、教职工身份、经费等),所在单位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核,经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党委会通报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2.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国家公派出国(境)留学的教职工,按照相关要求由派出单位与其签订《出国(境)留学协议书》,并办理公证手续,按相关规定交纳保证金。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学校公派出国(境)留学的教职工,由人事处代表学校与其签订《出国(境)留学协议书》,并办理公证手续。

3.学校公派出国(境)留学教职工在签订《出国(境)留学协议书》、办理有关手续时,应交纳一定数量的保证金。出国(境)时间在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一年以下交纳保证金1万元;一年以上(含一年)交纳保证金2万元,并在人事处办理请假离校手续。出国(境)留学教职工回校正式上岗工作三个月后,可领回保证金。

(三)凡经学校择优选拔按公派出国(境)留学派出的在校学生,经学生处审核与所在院(系)签订《出国(境)留学协议书》并公证后,到国际交流处办理出国(境)手续。

第八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申办程序

(一)校级(含副校级)领导干部因公出访,独立组团或参加有关团组,由国际交流处提出请示,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党委会审定批准后,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若无异议,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组织部负责办理政审手续。

(二)我校副科级以上干部因公临时出国(境),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报组织部审核,校长办公会研究,党委会审定后,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若无异议,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组织部负责办理政审手续。

(三)教职工应邀参加国(境)外国际会议或短期出国(境)

4 访问,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咸阳师范学院教职工出国(境)申报表》,经所在单位、人事处同意,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向党委会通报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四)参加双跨(跨单位、跨省区市)出国(境)团组的因公临时出国(境)教职工,报名前应提供有关材料(组团单位给省外办的征求意见函、组团申请报告复印件、出访详细日程、出访费用、经费来源等),并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教职工出国(境)审批表》,经所在单位、人事处同意,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向党委会通报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 公派出国(境)的费用

(一)凡纳入国家公派留学计划的教职工,其出国(境)费用由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按照国家留学基金委文件规定办理各项手续和交款事宜。

(二)纳入省公费出国(境)计划的教职工,其出国(境)费用由省教育厅和学校共同承担,按照省教育厅文件规定办理各项手续和交款事宜。

(三)学校公派出国(境)教职工国际旅费、出国(境)前办理护照、签证及出国(境)时国内交通费等,一般先由个人垫付,按期回校报到并完成

总结

汇报者,由学校报销国际旅费(国(境)外提供国际旅费者除外),其他费用根据学校旅差费标准,按每人2000元限额凭据报销。

(四)因公临时出国(境)有关费用的报销按照财政部《因公临时出国(境)教职工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条 因公出国(境)教职工的工资待遇

(一)学校教职工因公临时出国(境)期间国内基础工资、绩效工资照发。

(二)公派出国(境)(期限三个月以上者)从出国(境)的下一个月起基本工资暂缓发放,批准出国(境)期限内的工资由学校财务处代管,在批准期限内回校后一次性发给本人。批准出国(境)期间工龄连续计算。未经批准逾期未归者,自其延期的月份起停发工资。公派出国(境)留学教职工在国(境)

5 外期间不发放绩效工资奖励部分。

第十一条 公派出国(境)教职工的延期及回校事宜

(一)国家公派出国(境)的教职工,提出延长期限,学校原则上不予批准。学校公派出国(境)的教职工,确因需要延长期限者,须在原批准期满前三个月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延长一次,一般不超过一年。

(二)对未经批准逾期未归的公派出国(境)教职工,学校按相关协议及人事管理规定有关条款实施违约赔偿或处罚。在国(境)外滞留期限(指未经学校同意擅自滞留国(境)外的时间)超过两个月的,按学校有关人事管理规定按擅自离岗人员处理。

(三)公派出国(境)教职工应认真履行按期回校服务的义务。回国后其服务期限按照学校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四)公派出国(境)教职工和因公临时出国(境)教职工回国后,应在入境后两周内分别到所在单位、人事处或组织部、国际交流处报到,提交国(境)外留学、进修研修成果、出访总结,必要时可组织报告会。

(五)因公出国(境)教职工回国后,应在1周内将其公务证照交国际交流处,由国际交流处专办员送至省外办出国处统一管理;逾期不交或不执行证照管理规定的团组和个人,一律停止其出国(境)执行公务的审批并追究相关责任。

(一)公派出国(境)教职工在出国(境)前,所在部门领导、国际交流处应向其明确出国(境)任务,进行政治纪律教育和安全保密教育,指定专人负责联络。

(二)公派出国(境)教职工在外期间应与组织部或人事处及所在单位保持联系。

6 作。

第四章 因私出国(境)

第十三条 因私出国(境)类别

(一)自费出国(境)留学

1.我校教师个人申请自费出国(境)留学,必须完成本单位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原则上应达到相应的服务期限。凡服务期未满的教职工或在职硕士生、在职博士生申请自费出国(境)留学或出国(境)工作的,人事处根据申请人的具体情况确定待遇并与其签订《出国(境)留学协议》。

2.凡申请自费出国(境)留学的,须向学校递交辞职或保留公职的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人事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向党委会通报。获得批准后,离校前申请人应到人事处、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图书馆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3.若申请者因故未能获得出国(境)签证,当年内可申请复职,学校根据岗位情况决定是否同意其复职。

4.申请自费出国(境)留学未获批准或虽获批准但未办理离校手续而擅自离职的教职工,学校按擅自离岗处理。

(二)出国(境)探亲和旅游

我校在岗教职工申请自费出国(境)探亲,按照组织人事管理权限进行审批。

(三)学生出国(境)

1.学校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国(境)外学习交流。在校大学生申请自费出国(境),由本人填写《咸阳师范学院学生出国(境)审批表》,经所在院系、教务处、学生处同意后,报国际交流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向党委会通报后,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2.学生申请赴国(境)外交流学习,应当经得家长同意,须与所在院(系)签订《安全责任承诺书》或《出国(境)留学协议书》。

7 3.学生因私出国(境)旅游应当尽量安排在假期进行,其他时间需履行请假手续。

第十四条 登记备案管理

(一)登记备案教职工范围

1.根据上级规定,在职副科级以上干部、离(退)休的厅级干部、在聘副高以上职称及特殊岗位(指人、财、物、涉密管理部门副科级以下干部,下同)的教职工,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2.根据属地管理原则,我校属于登记备案范围教职工的有关信息,须报咸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

(二)登记备案教职工信息管理

1.登记备案教职工信息管理按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实行分类管理,组织部负责在职副科级以上干部、离(退)休厅级干部的登记备案信息收集、整理工作;人事处负责在聘副高以上职称及特殊岗位教职工登记备案信息收集、整理工作。

2.组织部和人事处负责向国际交流处按时报送登记备案教职工信息,如有因退休、调离、职务职称晋升等发生变更的,须及时报国际交流处,由国际交流处统一报出入境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别、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职务(职称)和户口所在地等信息。

3.组织部、人事处要确定专人做好登记备案教职工信息的报送,应准确无误,且任何人不得将备案教职工信息公开或提供查询。

第十五条 证照管理

在职的副处级以上干部、在聘副高级以上职称及特殊岗位的教职工因私证照实行集中分类管理。集中保管的因私证照包括有效的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和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8 私证照。

(二)在职和离(退)休的厅级干部、在职处级干部和特殊岗位科级干部的因私证照,由组织部收集登记并集中管理。

(三)在聘副高级以上职称的教职工及特殊岗位教职工的因私证照由人事处统一收集登记并集中管理。

(四)组织部、人事处要建立电子档案、登记薄和证照管理制度,指定专人妥善管理,并将登记册送国际交流处备案。

(五)证照集中管理的持证照教职工应在回国入境后10个工作日内(以国家边检部门加盖的入境章时间计算)将因私证照交组织部或人事处,逾期未交者,不再批准其出国(境)。

第十六条 登记备案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的审批 登记备案教职工因私出国(境),按管理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一)在职和离(退)休的厅级干部因私出国(境),按上级有关规定,由国际交流处负责办理。

(二)在职的副科级以上干部、在聘副高级以上职称的教职工及特殊岗位教职工因私出国(境),持相关证明材料,填写《教职工出国(境)审批表》,由本单位负责人、组织部或人事处负责人审签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党委会审定后,当事人将审批完整的《教职工出国(境)审批表》交到国际交流处备案后,持《登记备案教职工因私证照审批表》和出入境证件存放卡到组织部或人事处领取存放的证照。

第十七条 登记备案、证照管理

(一)组织人事部门应严格执行登记备案、因私证照集中管理制度,如未按规定办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学校追究相关单位的责任,并取消单位和责任人的年度评优资格。经办人因管理不善造成因私证照丢失的,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取消责任人的年度评优资格,如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应承担相应责任。

(二)登记备案教职工应按规定办理出国(境)审批、证照交回等手续。

9 应的纪律处分。

2.登记备案教职工办理因私出国(境)手续时弄虚作假或出现其它违法违纪情况的,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组织部、人事处追缴其所持证照,报国际交流处,并提请出入境管理部门予以作废;情节严重的,一至三年内不再批准其出国(境)申请。

3.登记备案教职工逾期未交因私证照的,组织部、人事处应及时报国际交流处,由国际交流处提请出入境管理部门予以作废,并取消当事人的年度评优资格。

4.登记备案教职工未按规定交因私证照,且又不履行正常报批手续擅自出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相关责任。

(一)不符合因私出国(境)审批范围的;

(二)政法部门立案审查未作出结论的;

(三)在涉密岗位工作未过解密期的;

(四)其他不符合因私出国(境)条件的。

第十九条 其他不在备案之列的教职工只要不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准出国(境)情形的,可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薄在咸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因私证照。因私证照由个人保管。

第二十条 因私出国(境)教职工的工资待遇

(一)学校教职工申请自费出国(境)留学,自离开工作岗位的下一月起工资停发。如学业完成后回校工作,按出国前与人事部门协议办理。自费出国(境)教职工在国(境)外期间不发放绩效工资。自费出国(境)学习教职工按规定期限自回单位报到时的当月起,恢复原有待遇。

(二)我校公派出国(境)教职工的配偶申请出国(境)探亲,其工资待遇按人事处相关规定执行。

(三)利用假期出国(境)探亲及旅游的教职工的工资及

10 各种津贴照发,超期按人事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际交流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本办法如有与国家新的文件精神不符之处,以上级文件精神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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