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常常会面临各种变化和不确定性。计划可以帮助我们应对这些变化和不确定性,使我们能够更好地适应环境和情况的变化。计划书写有哪些要求呢?我们怎样才能写好一篇计划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工作计划书范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婚姻媒介工作计划和目标篇一
1、大部分区域整体渠道(含商业、终端)利润比较低,渠道积极性受到影响。
2、对经销商没有明确定义,经销商比较小而散,并且由于流通经销商的存在并占有较大比例,导致渠道价格混乱,而且渠道窜货现象严重。
3、部分地区为了维护本地区商业销售,采用终端进货返利的政策,进一步加大了渠道流通成本。
4、企业政策缺乏统一性,经销商协议比较单纯,返利政策与销售量和返款挂钩,忽略了销售区域、价格维护、终端纯销的约束,部分区域的营销人员滥用资源,贴补销售,没有明确的奖惩政策,致使价格体系更加混乱。
5、公司缺乏对单一商品充足的资源投入,包括日益增长的广告投放费用和终端费用,导致价格对竞争商品的反拦截缺乏力度。
6、公司的价格体系有待明确,终端没有统一的零售价,价格维护成为弱项,终端价格竞争比拼,无法确保渠道,尤其是终端获得稳定的利润。
1、从终端用户来讲,王老吉分销渠道的目标就是为顾客提供全面的购买信息、便利的购买过程及其他相关的服务如健康下火饮料、饮料质量评估等。
2、从生产商和经销商的角度来讲,目前我国的饮料市场已经从卖方市场转向买方市场,经销商不再是厂家摆布的一颗棋子,厂家应该从长远的利益考虑,应和经销商建立一种相互依存的家庭式关系,通过这种关系能够提高商品质量,降低系统的成本,增加双方的利润空间。
1、王老吉饮料是一种低价位的商品,采用长而宽的渠道有助于商品的广泛分销。通过经销商的桥梁,使商品更好的与消费者相连,从而有利于调节生产和消费在品种、数量、时间和空间等方面的矛盾。既能有利于满足生产厂家目标顾客的需求,也有利于生产企业商品价值的实现,更能使商品广泛的分销,巩固已有的目标市场,扩大新的市场。
2、长渠道耗费较少的财务资源,缓解王老吉生产商在广泛分销方面人、财、物等费用的不足。
3、间接促销。消费者往往喜欢货比数家,而一位经销商通常经销众多厂家的同类商品,中间商对不同商品的介绍和宣传,对商品的影响甚大。所以,生产者若能取得与中间商的良好协作,就能促进商品的销售,并从中间商那里及时获取市场信息。
1、采取总经销制的模式。一个总经销商负责一个区域,经销商下面可发展多家分销商,如批发分销商、餐饮分销商、便利店分销商、夜场分销商、商场分销商、综合分销商等。这种营销模式有利于厂家很好地控制整个价格体系,也保证各个分销环节的高利润,提高销售商的积极性。但是在资金运作上有一定的风险,如果在某一个环节出现了问题就可能会导致整个价值链的崩溃。只是在金融如此发达的今天,这种风险概率比小,而且要厂家在这种风险和长期的巨额利润之间做出选择的话厂家一定会选择后者。
婚姻媒介工作计划和目标篇二
2、关心来访者的心理状态,必要的`情况下提供心理分析帮助,完成咨询到期客户的结案报告制作,提交等咨询结案工作及其他咨询部门全部工作。
1、有较强的逻辑能力和思维能力,处理事情分析问题条理清晰
2、有野心,敢于挑战高薪,不会自我设限
3、具有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或婚姻家庭师从业资格证者或接受过相关正规心理咨询师系统培训,具备情感咨询相关工作经验。
婚姻媒介工作计划和目标篇三
部门工作规划 工作规划:
1, 人员招聘与培训。
2, 与内容部沟通需求,选择合作伙伴资源名单表上重点单位。
3, 工作流程初拟及与各部门沟通。
5, 节目集成合作工作开展。
工作规划分解阐述:
1. 人员招聘与培训。
人员招聘需求:
版权高级合作经理2人,版权合作bd专员2人,集成统筹(支持)1人
团队成员工作职能简述:
合作模式不断创新、节目双向集成方向(内容库合作伙伴和新媒体分销)渠道建立,为公司在新媒体领域的长远布局奠定基础。
根据公司需要快速导入大批内容合作伙伴。
数据库管理及更新,内部配合联络沟通。
团队组建工作流程建议:
人力资源部确认部门岗位编制及职责描述职位要求后,通过公司招聘渠道及部门协助通 过同行、熟人在圈内发布招聘信息两条渠道共同招聘,人力资源部对简历进行初筛,与部门共同进行复试选定试用人选。
bd版权合作高级经理职责描述:
3.不断开拓版权类公司资源;
4.研究版权行业和市场动态及价格行情,及时跟踪梳理相关信息。
5.有成本核算意识以及内容版权整合引进及分销能力。
职位要求:
1.大学学历;
2.两年以上新媒体发行采购合作经验;
3.熟悉媒体、影视行业和新媒体行业,具备行业资源;
4.具备优秀的商务谈判、公关能力,细致耐心,能够承担工作压力;
5.具有团队协作意识和很强的沟通能力、亲和力、组织协调能力,能与多个部门建立良性互动。
bd版权合作专员职责描述:
3.不断开拓版权类公司资源;
4.研究版权行业和市场动态及价格行情,及时跟踪梳理相关信息。
5.有成本核算意识以及内容版权整合引进及分销能力。
职位要求:
1.大学学历;
2.两年以上bd合作经验;
3.具备优秀的商务谈判、公关能力,细致耐心,能够承担工作压力;
4.具有团队协作意识和很强的沟通能力、亲和力、组织协调能力,能与多个部门建立良性互动。
集成统筹(支持)职责描述:
婚姻媒介工作计划和目标篇四
2、根据来访者实际需求,引导来访者下单咨询
3、做好来访期间与咨询期间的各项工作安排
1、心理学或医学、教育学、有销售工作经验等相关专业背景为佳
2、大专以上学历,如已取得心理咨询师二级证书优先
3、年龄21—30岁,性别不限(有相关经验者优先;能力突出者年龄限制放宽)
4、普通话标准,善于沟通和变通,共情能力强
5、能熟练使用各种办公软件,有一定的文案写作能力
9、热爱心理咨询行业并以此为以后的职业发展方向
10、执行力强,学习意识强,学习能力强,不自我中心,换位思考能力强
婚姻媒介工作计划和目标篇五
朱某通过多方交涉,促使b区婚姻登记机关撤销了结婚证,并宣布婚姻关系无效。a区法院据此裁定驳回赵某起诉,赵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一、法律溯及力问题
朱某与赵某的结婚证登记时间为1999年,婚姻关系纠纷产生时间为2004年,其间我国婚姻法律法规均作了修改,在法律适用上就涉及到了法律的溯及力问题。
我国民商法律坚持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依据这一原则,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2003年颁布实施的《婚姻登记办法》、《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等有关婚姻的法律、法规就不应适用于该起婚姻关系纠纷,后者可适用的法律、法规主要是:1980年的《婚姻法》、1994年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等。因此,b区婚姻登记机关以2003年《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四十六条为由拒绝受理朱某的行政复议申请是不合法的(该条规定,除受胁迫结婚之外,以任何理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二、法律关系种类的认定
理论界通说认为,法律关系是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为前提而产生的社会关系,根据不同的标准对法律关系有不同的分类,按照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律地位是否平等可分为:平权型法律关系与隶属型法律关系。
平权型法律关系,是存在于法律地位平等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所谓法律地位平等,指的是当事人之间没有隶属关系,也就是既不存在职务上的上下级关系,也不存在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据职权而支配对方的情形。这种平权型的法律关系以民事法律关系最为典型。朱某与赵某是该起婚姻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据1980年《婚姻法》的规定,两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是民事法律关系,因此,他们之间的婚姻关系纠纷是民事纠纷,可通过民事诉讼处理。
隶属型法律关系是一方当事人可依据职权而直接要求他方当事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关系。隶属型法律关系存在于具有职务关系的上下级之间,也存在于依法享有管理职权的国家机构和其管辖范围内的各种主体之间。行政法律关系是典型的隶属型法律关系。本案中,婚姻关系纠纷的一方当事人在向婚姻登记机关申领结婚证时,婚姻关系纠纷当事人与婚姻登记机关之间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婚姻登记机关在决定是否颁发结婚证明时,依据的是婚姻行政法律法规,而无须征得结婚当事人的同意,因而双方间是行政法律关系,因此,该起纠纷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途径解决。
综上,该起婚姻关系纠纷有三条救济途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民事诉讼。a区法院和b区法院的主张都是片面的。
三、行政复议
朱某可以向b区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销《结婚证》,并宣布其与赵某的婚姻关系无效。
本案中,一方当事人到不是任何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证,后者出现身份证号码错误等诸多纰漏,纠纷发生时婚姻登记机关朱、赵两人的档案也没有,事实与证据说明了:朱、赵之间的结婚属于非自愿,是一方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行为,完全违背了1994年《管理条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b区婚姻登记机关最后撤销了《结婚证》,宣布其婚姻无效的作法是正确的。
值得一提的是,2003年民政部颁布实施的《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四十六条将胁迫结婚外的其他任何理由都拒之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门外,因而类似于本案受蒙骗或欺诈而登记结婚的当事人便少了一条快捷有效的救济途径——行政复议,这不能不说是建立的新无效婚姻制度的一个遗憾。
四、行政诉讼
朱某可以向b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撤销b区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结婚证》这一具体行政行为。
1980年婚姻法第七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本案中,一方当事人未到场,b区婚姻登记机关就颁发了朱、赵两人的结婚证,这一具体行政行为明显地违反了婚姻登记的法定程序,b区法院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判决撤销b区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结婚证的行为。
五、民事诉讼
朱某可直接向受理离婚案的a区法院申请宣布朱、赵之间的婚姻无效。
前面已介绍,朱某通过自己的努力,创造了较丰厚的财产,在诉讼中,a区法院对其小车和房产进行了查封,如果a区法院以离婚形式来审理朱、赵两人的婚姻关系纠纷,那么,上述财产就要拿出相当一部分当作夫妻财产分割,赵某就可得到一笔可观的财产,这不是朱某想看到的结果,也是她提出无效婚姻请求的内在动力。但a区法院对朱某这一请求未予理睬,而是让朱某寻求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途径解决,原因是a区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就如何审理该起纠纷在适用法律上遭遇尴尬,其尴尬之处来自1980年婚姻法及有关司法解释与民法通则及1994年《管理条例》之间的法律冲突,a区法院在发生冲突的法律面前显得无所适从,未有所作为。
(1)从立法角度看,最高人民法院只是最高司法机关,而不是立法机关。2000年3月15日^v^通过的立法没有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可以立法,只是在第四十三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向^v^常委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1981年^v^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第二项规定,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笔者认为,将骗取婚姻登记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是一条创设的法律规范,而不是具体运用法律、法令的问题,在与有立法授权的1994年民政部颁布实施的《管理条例》发生法律冲突时,应优先适用后者。
(2)按照后法优于先法的法理原则,1994年《管理条例》优于^v^年《若干意见》,因此,应优先适用1994年《管理条例》。
(3)1986年4月12日^v^通过的民法通则第二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第五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以及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本案在适用法律中,在1980年婚姻法没有无效婚姻规定的情形下,按照后法优于先法的原则,应优先适用民法通则,民法通则将公民之间的人身关系纳入其调整范围,而婚姻关系是典型的人身关系。本案中一方当事人骗取结婚证的行为既违背了对方的真实意愿,也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依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认定朱、赵之间的婚姻关系无效。
结束语:该起婚姻关系纠纷当事人有三条救济途径可以选择: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在这三条救济途径中,似乎民事诉讼这条给法官带来了较多的困惑和难题,这是婚姻立法的滞后性、缺乏协调性所导致的,要解决这些难题,走出这种困境,法官要有较强的法律思维能力才行。
【本文地址:http://www.xuefen.com.cn/zuowen/314361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