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治理中心工作计划和目标精选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08-22 12:18:10
智慧治理中心工作计划和目标精选
时间:2023-08-22 12:18:10    

计划是一种为了实现特定目标而制定的有条理的行动方案。那关于计划格式是怎样的呢?而个人计划又该怎么写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工作计划书范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智慧治理中心工作计划和目标精选篇一

1、围绕构建幸福和谐高桥这一目标,形成经济发展有序、服务功能完善、居住环境舒适、治安秩序良好、文化教育繁荣、管理手段先进、人际关系融洽、自治参与广泛的发展态势。

2、贯穿经济建设这条主线,实现经济提效。

3、贯穿社区建设这条主线,实现发展提质。

以社区党建为龙头,探索社区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新机制新方法;标本兼治,强化教育,不断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强化和完善社区、小区、楼栋三级组织体系;以社区文化建设为抓手,提升社区文化品位;以社区服务为核心,拓展社区服务领域;以社区自治为方向,顺利完成社区换届选举;以社区共建为载体,做到共驻共建,资源共享,逐步形成自治型、服务型、平安型、学习型、生态型社区。

4、抓好拆迁安置工作,切实改善居民区生活质量,营造和谐的人居环境。

5、抓好社会保障服务工程,实现保障扩容。 营造和谐的生活保障环境。

6、力争社会综治工作有新突破,打造平安高桥。一是做好矛盾纠纷调处工作,调解率达到100%以上,调解成功率达到100%以上;二是做好平安社区创建工作,并将平安社区创建触点向小区、楼栋、单位延伸。三是稳妥推进消防进社区工作,实现社区消防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提高;四是做好法制进社区、进楼栋、进家庭的普法、学法、用法工作。

7、力争在小区管理模式上有新的突破。

8、力争在计划生育服务上有新的突破。坚持以人为本,搞好服务,一是搞好政策服务、生殖健康服务、药具宣传服务、随访亲情服务,二是充分发挥计生协会作用,实现居民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提高群众对计生工作的满意度,争创先进。

9、力争在城市管理上有新的突破,实现管理模式的两个转变,变被动管理为主动管理,变突击管理为经常管理。充分发挥各个小区城管专干的作用,扩大管理覆盖面。

智慧治理中心工作计划和目标精选篇二

协同单位的权利包括:

共享中心资源:协同单位,通过中心组织构架,共享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和教育培养资源,包括信息互联互通、课程互选和学分互认、联合组织*学术交流、以及其他资源。

2。协同单位的义务

协同单位的义务包括:

协同单位应为中心提供充足的办公用房(包括互聘教授的办公用房)、办公设备和管理等服务。

智慧治理中心工作计划和目标精选篇三

第七条凡在浙*大学(含其前身)学习和任职任教过的人员(含授予名誉学位者和浙*大学聘请的各类兼职教授),遵守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的,经与本会联系登记后,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非本会会员而对浙*大学的建设和发展做出较大贡献者,经本会常务理事会会议通过,可授予本会荣誉会员资格。

第九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第十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提供校友的有关信息;

(五)为母校的改革与发展争取各种形式的支持。

智慧治理中心工作计划和目标精选篇四

协同单位代表;

其他国内和*学术团体代表;

*有关部门代表;

主任由理事会推荐并任命。

2、职责

学术委员会的职责为:

审议中心科学研究规划和年度科研计划;

审议学科设立、*设置、中心课程开发和人才培养计划;

审议各类科研课题和培训项目;

对协同单位互聘师资及外聘师资的学术能力进行评价;

协调国内外学术合作,推动研究成果转化;

其他须由学术委员会审议的事项。

3、会议

学术委员会每6个月召开一次会议,会议由主任主持;因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也可采取通讯方式议决有关事项。学术委员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智慧治理中心工作计划和目标精选篇五

(二)母校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本会配备具有*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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