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房产赠予过户合同 房屋自愿赠予合同(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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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房产赠予过户合同 房屋自愿赠予合同(五篇)
时间:2023-08-26 20:49:06    

在人民愈发重视法律的社会中,越来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它也是实现专业化合作的纽带。那么合同应该怎么制定才合适呢?这里我整理了一些优秀的合同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

最新房产赠予过户合同 房屋自愿赠予合同(五篇)

房产赠予过户合同 房屋自愿赠予合同篇一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送达地址:

乙方(受赠人):教育基金会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电子邮箱:

传真:

邮政编码:

第一条甲方自愿捐赠

现金:(人民币/其它)(大写)给乙方。

动产:。(名称、数量、质量、价值)

不动产:。(该不动产所处的详细位置、状况及所有权证明)

第二条赠与财产用途(是/否具体指定):

第三条赠与财产的交付时间、地点及方式:

1、交付时间:

2、交付地点:

3、交付方式:

1)甲方在约定期限内将赠与财产及其所有权凭证交付给乙方,并配合乙方依法办理相关法律手续。

2)乙方收到甲方的赠与财产后,应出具合法、有效的财务接收凭证,并登记造册,妥善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甲方有权向乙方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甲方的查询,乙方应当如实答复。

第五条乙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的用途合理使用捐赠财产,但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如果确实需要改变用途的,应当提前征得甲方的同意。

第六条乙方应当根据国家和教育基金会的有关规定给予甲方相应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章之日起生效,受_有关法律的管辖和保护。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其他约定事项:

第九条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各份协议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名或盖章):

签订日期:年月日

乙方(盖章):教育基金会

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年月日

房产赠予过户合同 房屋自愿赠予合同篇二

承租方(房客)【乙方】:_____

一、租期暂定 。即从 ______年 ______月______日起至 ______年 ______月______日止。

二、租期内房租 。乙方按 一次付给甲方,同时乙方不得转租。

三、乙方负责租期内的水电费等自主需要产生的费用。其中水费按照五______元/人/月结算;电费按照实际使用度数结算,甲方按照每度电壹______元标准收取电费。

四、乙方必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峻。

五、甲、双方如不租或续租,都应提前_______月通知对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续租权。

六、乙方不得擅自损坏、拆改房屋结构,如需装潢,需经甲方同意方可。

七、在租期内的安全由乙方自己负责。如发生火灾及其他安全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应有乙方负责,并按价赔偿给甲方。

八、租房押金为:乙方到期不续租,产生费用全部结清完毕,甲方需将押金退还乙方。

九、乙方不得在租住房屋内从事传销等违反国家法规的活动,否则甲方有权收回所出租房屋。

十、如在租房期间遇到不可抗力或其他因素,如:政府规划拆迁

等,乙方需遵守国家政策及时和甲方联系,双方协商,甲方有权结算并退还乙方租金、解除协议。

十一、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共同遵守,不得违约。

十二、房租费和押金以收据为准。

电表底数:_____ (度)

甲方: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年月日

房产赠予过户合同 房屋自愿赠予合同篇三

赠与人将其房屋赠与受赠人,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一条赠与房屋状况房屋坐落房屋规格房屋面积备注:该房屋已于年月日出租给×××(姓名)使用。

第二条受赠人的义务受赠人取得赠与房屋所有权,不得解除与×××的租赁合同,除非×××主动提出终止租赁合同。

第三条赠与房屋的交付赠与人与受赠人于年月日共同到房地产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第四条合同的变更与终止赠与房屋尚未交付时,赠与人经济状况显著恶化,可以变更或终止合同。

但可以适当赔偿受赠人因相信赠与人赠与行为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五条赠与的撤消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消赠与:

(1)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的。

(2)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

第六条争议的解决方式一切与本合同有关的纠纷,首先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以向×××仲裁庭申请仲裁。

第七条合同的补充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一律按照《_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赠与人(签名):

受赠人:(签名)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房产赠予过户合同 房屋自愿赠予合同篇四

由于子女是夫妻双方的平衡点,审判实践中,夫妻协议离婚时将共同财产赠与子女的情况屡见不鲜。而由于赠与的财产大多涉及房屋等不动产,财产需办理相关过户手续后才发生实际上的权属转移,一旦有一方当事人反悔,权属转移就无法进行,往往引发诉讼。而一方当事人反悔,实际就是对离婚协议中赠与条款的撤销。

1、离婚协议中赠与条款的效力

有人主张离婚协议具有法律效力,是不能撤销的。其理由是根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法院仅在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才可将有关财产分割的条款撤销。因此,离婚协议中的有关赠与子女财产的内容是夫妻对其财产协商处分的约定,具有法律效力,是不能撤销的。

笔者认为,婚姻家庭中的财产关系虽然是伴随着身份关系而产生的,但是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允许婚姻关系的当事人通过约定来改变这种财产关系,这种“约定”即是协议、合同。关于这类合同的订立、生效、无效、撤销、变更等的原则,不仅由婚姻法来调整,也要适用合同法的原则及具体规定。涉及赠与条款的效力还是要适用合同法中关于赠与的规定。本案承某和黄某将房屋赠与儿子的赠与合同虽已成立,但是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尚未办理。在房屋产权尚在承某名下的情况下,赠与合同虽然已经成立有效,但是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承某可基于自身原因撤销赠与。

2、离婚协议中赠与条款与整个离婚协议的关系

有人主张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与整个离婚协议是一个整体,不能单独撤销。理由是离婚协议主要是为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有关财产分割、子女抚育等条款均是为了解除双方身份关系而设。因此,男女双方基于离婚事由将夫妻共同财产处分给子女的行为,可认定是一种有目的赠与行为。在双方婚姻关系事实上因离婚协议得以解除且离婚协议的其他内容均已履行的情况下,应认为赠与财产的目的已经实现,故该赠与依法不能随意撤销。

笔者认为,虽然婚姻登记部门要求自愿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对子女和财产问题作出适当处理并予以登记,但是婚姻登记部门仅是形式审查,其对财产分割条款或者协议并不做实质*审查,也不具有确认其具有法律效力的意义。婚姻关系中的身份问题和财产问题可以一起处理,也可以分开处理,不能把财产问题看作是对离婚的必要限制或制约条件。如果双方对于财产分割不能达成一致,而感情确已破裂,双方还是可以通过诉讼来离婚的。离婚协议中的身份关系应适用婚姻法来调整,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关系则可相应适用合同法来调整。只是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问题的约定不可避免地掺杂了一些感情因素,可能与婚姻解除形成一定牵连,在衡量这类协议的财产关系时不能仅按照一般民事合同的等价有偿作为唯一标准,应综合考虑这些因素,既依照合同规则又兼顾公平地进行处理。因此,承某与黄某虽然已经离婚,但是房屋赠与条款还是可以适用合同法来处理。上述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该处分条款符合赠与合同单务、无偿的基本特征。儿子受赠取得房屋没有对价,承某作为赠与人在标的物权属变更前可以撤销该赠与。

3、在婚姻登记部门达成的赠与条款能否撤销

有人主张,在婚姻登记部门达成的离婚协议,不仅经双方签字同意,而且经过了婚姻登记机关的确认,具备法律效力,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其赠与条款是不能撤销的。

笔者认为,婚姻登记部门在办理离婚登记时,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只要求男女双方对财产及债务事项作了安排,而并不对财产处理协议作实质*审查。而且在婚姻登记部门签订的赠与合同也不属于法定不能撤销的合同。合同法规定经过公*的赠与合同,或者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质的赠与合同不可撤销。承某与黄某在婚姻登记部门达成的赠与条款不属法定不可撤销情形,还是允许撤销的。

4、离婚协议中赠与条款撤销的后果

有人主张,前述案件中,承某与黄某共同将房屋赠与儿子,现承某表示撤销赠与,而黄某表示愿意继续履行赠与约定。根据民法通则关于共同共有财产的分割原则,上述房屋承某与黄某应按等分原则享有各半产权,而属于黄某的一半房屋可以继续履行赠与约定,办理房屋权属过户手续。

笔者认为,根据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如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原则上应认定无效。因此,承某撤销了房屋赠与,该撤销赠与的效力应及于整个赠与条款。而黄某作为夫妻财产的共同共有人,也是无法单独将房屋赠与儿子的。

关于黄某是否可以将诉争房屋的一半赠与儿子。首先,房屋尚未进行分割,黄某无法单独处分其中一半财产。其次,在承某与黄某分割上述房屋时,除应遵循共同共有财产等分的原则外,还应根据婚姻法中有关离婚财产的分割原则并结合离婚协议中对其他财产的处分约定来综合考虑。因此,诉争房屋的实际分割,可能并非承某与黄某各半产权。据此,黄某不能单独将房屋的一半赠与儿子。

综上所述,承某将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撤销后,承某和黄某应对诉争的房屋按照夫妻共同财产重新进行分割。分割完毕后,双方可以按照各自的意愿对于属于自己部分的房屋进行相应处分,包括继续赠与给子女。

房产赠予过户合同 房屋自愿赠予合同篇五

第一条甲方对产权的声明

甲方根据国家规定,已依法取得_________市_________区 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所有权证书____________字第______________号。甲方为该房屋的现状负全责。该房屋的结构为__________________,建筑面积为____________平方米。

第二条甲方对买卖权的声明

甲方保证该房屋是符合国家及_________市房屋上市的有关规定及政策法规,甲方有权将该房屋上市交易。由于违反国家及________市相关政策法规而引起的法律及经济责任由甲方来承担。

第三条乙方对购买权的声明

乙方愿意在本合同第一条款及第二条款成立的前提下,就向甲方购买上述房屋的完全产权之事签订本协议,并认可仅在此种情况下签订才具有法律效力。

第四条房屋售价

双方同意上述房屋售价为每建筑平方米人民币____________元,价款合计为人民币____________元 。

第五条付款方式

无须银行贷款

1、乙方应在签订《__________市房屋买卖合同》时,支付相当于总房款的10%的定金。

2、乙方应在办理立契过户手续前3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90%房款。

银行贷款

1、乙方应在签订《__________市房屋买卖合同》时,支付相当于总房款的10%的定金。

2、乙方应在办理立契过户手续前3个工作日内,支付首期房款。

3、银行贷款部分房款按银行规定由银行直接支付。

第六条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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