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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隔音材料施工方案 材料运输合同汇总篇一
乙方:承包方(驾驶员)
为加强建筑工地车辆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确保车辆运输在城市道路上清洁良好环境,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经双方协商,特订立承运责任合同。
一、工程名称: 地点:
二、承运范围:土石方、废土、建筑材料车辆运输。
三、车辆运输管理
l、公司安全检查组严格按《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现场考核》规定及相关文件要求,对该工程的车辆运输进行检查、督促,严格实施相关法律及规章制度、方案,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2、乙方承运车辆运输的驾车人员应持有效证件:驾驶证、行驶证、营运证备检,在工地出入口应登记检查、建立台账。
3、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应确保车辆不“洒、滴、漏”现象,保证城市道路清洁。
4、驾车人员应高度集中精力,不出现安全事故,有出现事故及时上报相关部门。
四、安全责任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
1、驾车人员无驾驶证、行驶证、营运证或证件过期:
2、带“病”工作;
3、洒后驾车;
4、造成道路不清洁,影响市容、市貌;
5、不听从指挥;
6、不遵守交通规则及公司规章制度、方案:
7、不参加保险;
出现以上情形之一,导致经济赔偿和追究法律责任一切由乙方(驾驶员)负责承担。
五、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六、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两份。
甲方 乙方(承运方)
项目经理(签名): 驾驶员(签名):
签订时间:
2023年隔音材料施工方案 材料运输合同汇总篇二
需方: (以下简称甲方)
供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协商,甲乙双方就 工程,甲方购买乙方材料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材料品名、规格、数量、质量、 价款、厂家:
第二条 到验收合格后付款,运输费由乙方承担。
第三条 验收方法:以甲方定单要求,按国家规范标准验收,理计下差在国标范围内,提供材料质保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供方提供的货物,不定期由甲乙双方共同抽检,检验合格,费用由甲方承担,不合格则按下面第六条执行。
第四条 交货日期、交货地点、方式: 年 月 日, 交货地点:甲方 。
第五条 双方的义务:
一、甲方:
2.货到后及时组织验收、入库;
3.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货款。
二、乙方:
1.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货源;
2.及时送货到甲方指定的地点(若包运输)。
第六条 违约责任:
4.甲方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时付款的,应向乙方支付逾期支付总价款0.3%的违约金。
第七条 材料价格如需调整,必须经双方协商同意,并作出书面补充协议。
第八条 为了便于甲方实时掌握合同履行情况,乙方须每月28日前将供货、收款、欠款等情况以传真形式送至甲方,公司传真号码为0571-63819376。
第九条 本合同在执行中如发生争议或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临安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条 本合同共一式 四 份,由甲、乙双方各执 二 份。
2023年隔音材料施工方案 材料运输合同汇总篇三
第一条依照《^v^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本企业为普通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全体合伙人应自觉遵守本协议,本协议有关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三条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本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二章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
第四条合伙企业的名称:
第五条企业经营场所:
第三章合伙目的、经营范围及合伙期限
第六条合伙目的:
第七条合伙经营范围:
第八条合伙经营的期限为2年,自合伙企业成立之日起开始。
第四章合伙人的姓名及住所
第九条合伙人共三个,分别是:
住址: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住址: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住址: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以上合伙人为自然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五章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第九条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如下:
1.合伙人:
以位于土地及地上厂房出资,作价20万元,总认缴出资6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2.合伙人:
以货币出资20万元,总认缴出资6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3.合伙人:
以货币出资20万元,总认缴出资6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首期实缴出资万元,在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余认缴出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个月内缴足。
第十条以土地及地上厂房出资的合伙人,其必须保证对该土地拥有完全的使用权,对该房屋拥有完全的所有权,第三人不得向合伙企业就该土地及房屋主张权利。
第十一条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对合伙企业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者弥补亏损。
第六章利润分配、亏损负担方式
第十二条合伙企业的利润按照以下方式分配:
第十三条合伙企业的亏损按照以下方式分担:
第十四条合伙企业每半年结算一次,对前一时期的利润分配或者亏损分担的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根据本协议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协商确定。
第十五条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十六条合伙企业对与其无关的债务不承担责任,对合伙人在本合伙企业成立之前由其个人经营或合伙经营而产生的债务不承担责任。
第七章合伙事务的执行
第十七条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
第十八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第十九条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第二十条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第二十一条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第二十二条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第二十三条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每两个月向其他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一次,报告内容包括: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八章入伙与退伙
第二十四条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三)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二十六条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第二十七条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第二十五条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第二十九条合伙人退伙的,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
第三十条退伙人退伙时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第三十一条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按照本协议第十二条的约定分担亏损。
第九章合伙企业的财产
第三十二条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依法共同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三条合伙企业进行清算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合伙企业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三十五条合伙人依法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三十六条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三十七条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章争议解决办法
第三十八条合伙人在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时,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时,可以按照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事后打不成仲裁协议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章合伙企业解散、清算
第三十九条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员;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法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七)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四十条合伙企业解散应当按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十五日内指定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第四十一条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本协议第是一条的规定进行分配。
第四十二条清算结束,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十二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出现法律、法规和协议未明确之事项时,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协商确定。
第五十四条本协议一式五份,合伙企业存一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并报合伙企业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合伙人:
年月日
合伙人:
年月日
合伙人:
年月日
2023年隔音材料施工方案 材料运输合同汇总篇四
供方: (以下简称甲方)
需方: (以下简称乙方)
签定地点:
签定时间:
一、产品名称、型号、单价、数量:
二、交(提)货时间:
1、需方要货须提前 天通知供方,供方在合理生产运输的时间内交货。
2、供方如果由于原材料短缺等意外因素而造成不能及时供货,则应提前有通知而使需方蒙受损失由供方负责。
三、交货地点:供方仓库。可按需方要求送货上门,运费由 甲 方负担,卸货由 乙 方负责。
四、质量标准:
五、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
1、需方对产品型号、数量、外观、颜色为
2、内在性能提出异议期限为天,并附相关书面的依据。
六、货款结算方式及期限:
1、付款方式、时间:款到发货。
2、需方必须通过银行与供方结算(转帐或汇票),不得支付现金。需方所支付票据“收款人”一栏必须填写“ 有限公司”,否则所造成损失由需方负责。
3、若因客户特殊情况确实需用现金支付,应在付现时,传真通知供方营销会计处(传真: ),征得供方书面同意回执后,方可支付。
5、需方支付货款时若要求供方出具收款收据,盖有供方财务专用章的供方专用收据方为有效,其它凭据一律无效。
七、解决合同纠纷方式:本合同如有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人民法院裁定。
八、其它约定事项:
跟本合同相关的传真等文件,经双方确认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合同一式二份,供需双方各执一份。合同有效期限: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日止。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2023年隔音材料施工方案 材料运输合同汇总篇五
第一条 为规范合伙企业行为,保护合伙企业及合伙人的合法权益,根据^v^合伙企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合伙企业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协议。
第二条 合伙人的姓名及家庭住所:_________
第三条 企业依法在___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取得合法经营资格。合伙期为_________年。
第四条 企业名称为:_________
企业住所:_________
第五条 本企业由各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第二章 合伙目的及经营范围
第六条 合伙的目的、宗旨:共同劳动、共同经营、互利互惠。
第七条 经营范围:_________
第三章 出资方式、数额、期限和盈亏分担方法
第八条 各合伙人的出资方式和数额为:
(一)以_________(此处填出资方式,如常货币或实物)出资,为人民币_________元,占_________%。
(二)以_________出资,为人民币_________元,占_________%。
第九条 各合伙人应当在本协议签字、申请注册登记前,按照前条约定的数额比例足额缴付各自的出资。
第十条 合伙企业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按照各自出资比例分配和分担。
第四章 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第十一条 合伙人共同委托一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人,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委托为本企业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人。
第十二条 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人由出资大的为事务执行人,其他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第十三条 不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帐簿。
第十四条 合伙企业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一)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二)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三)转让或者处争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四)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七)新合伙人入伙及合伙人的退伙;
(八)合伙人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九)合伙人增加对合伙企业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弥补亏损。
第五章 入伙与退伙
第十五条 入伙
(一)新合人入伙,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二)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三)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六条 退伙。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的经营期限届满;
(二)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三)发生合伙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定的义务。
第十七条 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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