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读后感绝不是对原文的抄录或简单地复述,不能脱离原文任意发挥,应以写“体会”为主。那么该如何才能够写好一篇读后感呢?接下来我就给大家介绍一些优秀的读后感范文,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广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读后感篇一
一、广泛宣传发动
营造文明氛围
“五一”小长假期间,一场“文明条例我先行,争做佳荣文明人”的宣传活动在佳荣里街龙武道、景田公寓、燕宇艺术家园、佳安里等社区悄然展开,街道办副主任张国兴、武装部长付永成、以及全体执法队员参加了本次活动,活动共发放《条例》宣传单页80余张、折页100余张,印发宣传海报10余张,发放《条例》单行本50余本。
二、创新培训形式
引导文明行为
5月10日,佳荣里街执法队来到佳荣里社区组织社区工作者、网格员、社区志愿者以及辖区居民共同学习《条例》,并观看由执法队员根据《条例》相关内容自编自演的情景剧。执法队员创新培训形式用情景剧再现生活中多处不文明现象,以及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从而帮助工作人员、志愿者明确不文明行为的表现形式并及时固定有关证据移交执法部门处理,同时也增强了辖区居民的文明意识。
三、打响“楼道革命”
保障条例落实
按照《条例》第65条、69条第一款之规定,街道全体干部率先垂范,共分为8个大组16个小组,由处级领导带队,科级干部任组长,一般干部为成员,深入燕宇艺术家园社区53栋楼208个楼门,对楼道内杂物、废旧家具、墙体小广告、非机动车等展开地毯式清理。大家手拿笤帚、抹布、小铲等工具,从顶楼到一楼,自上而下清理各种“旧疾”,不放过一个卫生死角。经过大家一上午的努力,共清理各种垃圾堆物12车,小广告1000余处,废旧自行车200余辆。
四、存在问题
一是证据固定不及时。
随地吐痰、随处便溺,乱扔垃圾等行为,无法及时固定当事人不文明行为的证据。二是缺乏进一步解释说明。例如;《条例》第70条规定的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鸽子,并没有明确说明“规定”具体所指。建议有关部门尽快出台《条例》适用解释,以便执法部门有针对性执行《条例》。
五、下一步打算
推进“以行政处罚为主的强化执行模式”。法贵在行。法律只有得到严格执行,才能彰显其价值和权威。下一步,我街将推动以“行政处罚为主的强化执行模式”,充分调动网格员、社区志愿者,加大对街域内主干道路、社区的巡查,及时上报不文明行为,执法部门严格执行《条例》中有关处罚的规定,从而加大对《条例》的执行力度。
广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读后感篇二
第一,在建设工程中,文明行为的养成教育显得尤为重要,文明单位的建设工作对我们来说至关重要,它既关系到我们的形象,同时也是我们的自身素质的体现。为此,我部在工程建设中积极组织员工学习,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我部在抓好职工的行为规范的同时,积极引导、规范其行为。
首先是我们要求员工严格遵守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我们结合实际情况,认真学习和执行了公司《员工行为规范》及有关规定,使员工的行为都要符合公司的规定,做文明员工。第二是我们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要求我部员工做到“人员、地点、时间”四个落实,并在员工上作安排,以此促进我们的行为规范。第三是坚持每周一次安全例会,及时对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第四是坚持每周一次员工生活会,及时总结安全工作并加强检查。
第二,在加强员工队伍建设上也着手,努力打造一支“素质优、业务能力强,爱岗敬业,作风顽强”的员工队伍。
我部根据公司的工作需要,积极配合人事部完善了人员招聘、员工培训等一系列工作。同时,我们积极开展各种各样的活动,丰富我们的业余工作生活,增进我们的团队凝聚力和向心力。
第三,在加强管理,提高员工福利上,我部积极与工商局签订的“劳动合同”。我公司在合同中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双方在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了劳动合同制度的要求,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签订了劳动合同。
为适应公司的发展和员工个人的长远需要,我部今年先后制定了《员工福利实施办法》、《员工绩效考核办法》、《员工工资核算办法》等一系列的规章制度,并在工作中不断的完善,使各项规章制度真正的起到了用制度管人、约束人的作用,使企业的各项工作有章可循、有条不紊的进行。
第四,在完善管理制度,促进企业发展上也作出了一定努力,在实施中我们严格按照《劳动法》的相关条款,认真贯彻落实了“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通过对各项规范制度的学习和实行,进一步增强了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力度,为企业的生存、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通过一系列管理和措施的实施,公司在人员、工资、福利、社保、物价方面都有了较大的改进和进步。
广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读后感篇三
为了规范与引导公民行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社会公德,杭州市政府制定了杭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下面是20xx杭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详细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与引导公民行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职业道德建设,倡导文明行为,制止不文明行为,推进社会诚信文化建设,提升社会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和区、县(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一领导本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二)指导、协调相关单位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四)受理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建议、投诉;
(五)定期评估和通报本条例的实施情况。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明确责任、积极配合,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四条 鼓励和支持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结合自身实际,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工作人员、教育工作者、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起表率作用。
第五条 公民应当做到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
第六条 公民应当自觉遵守公共秩序,爱护公共设施,维护公共环境卫生:
(二)语言文明,不以语言、侮辱性动作挑衅他人;
(五)在公共场所应当衣着得体,不故意袒露身体;
(六)不酗酒滋事,不聚众赌博;
(十)文明祭扫,减少使用香烛纸钱。
第七条 公民交通出行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
驾驶机动车时,不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经过人行横道时,应当礼让行人。不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停放车辆,做到规范有序。驾驶人和乘车人不向车外抛洒物品。
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时,遵守乘车规则,自觉排队,先下后上,主动为老、弱、病、残、孕、幼乘客让座,爱护交通工具、交通设施,不在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内饮食,不影响驾驶员安全驾驶。
驾驶非机动车时,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路口、人行横道时,应当注意避让行人,不违反规定进入机动车道、人行道行驶,不违反规定载人、载物。
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时,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
第八条 公民旅游观光时应当尊重当地风俗习惯,保护生态环境,保持环境卫生,不损坏花草树木,爱护文物古迹,爱护公共设施,不随意刻划,与他人友善相处。
旅游经营者应当在旅游
合同
中规定文明旅游的具体内容,鼓励、倡导、规范旅游者的文明行为。第九条 公民应当节约粮食、水、电力、燃油、天然气等资源,合理利用免费提供的公共资源。
公民应当积极保护生态环境,自觉减少废气、废水等各类污染物排放。
第十条 公民应当遵守有关规定文明上网,不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传播低级媚俗信息,不购买明知是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商品。
第十一条 公民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勤勉敬业,恪尽职守,遵守工作制度和操作规范,尊重服务对象,提高服务水平。
第十二条 居民应当自觉遵守业主公约和其他相关规定,爱护和合理使用共用设施设备,保护绿化,有序停放车辆。不乱放杂物,不高空抛物,不侵占共用部位,不堵塞消防通道。遵守生活垃圾管理的相关规定,做到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位。
第十三条 促进文明家庭建设,培育良好家风,倡导邻里和睦。家庭成员做到尊老爱幼、男女平等、相互尊重、相互帮助、平等相待。
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赡养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扶养人应当对残疾人履行扶养义务,亲属、监护人应当鼓励和帮助残疾人增强自立能力。
第十四条 鼓励自愿对遭遇困难的人以适当方式提供帮助。
积极帮助他人,表现突出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 鼓励见义勇为。依法奖励和表彰见义勇为人员,保护其合法权益,并在需要时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扶老、助残、救孤、济困、助学、赈灾、医疗救助等慈善公益活动,依法保护慈善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从事慈善公益活动,表现突出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 鼓励无偿献血和自愿捐献造血干细胞、遗体及遗体器官。
对无偿献血的个人,其本人和配偶、子女、父母可以在血液使用方面,依法获得优先、优惠待遇。
第十八条 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活动。推动建立各类社会志愿者组织,拓宽志愿服务领域。
志愿者参加社会服务活动的,所在单位给予支持。
志愿者参加社会服务活动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有困难时可以申请优先获得志愿服务。
第十九条 教育主管部门和教育机构应当将文明行为教育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建立校园文明公约,鼓励和表彰文明行为,培养文明习惯。
第二十条 旅游、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在机场、码头、车站、广场、体育场馆、商场、公园、景区、游乐场所等公共场所,宣传、倡导文明行为规范。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需要,建设实时、全覆盖的道路监控系统,实现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执法的常态化。采取有效措施,倡导文明出行,制止和纠正不文明行为,依法处罚违法行为,提高道路交通参与者的文明程度。
第二十二条 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将文明行医、文明就医纳入医疗管理工作规范,促进医疗机构、医疗场所的文明行为。
第二十三条 环境保护、水利、园林、绿化等部门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各自管理职责范围,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管,及时制止污染水质、影响河道整洁、毁损绿化等破坏生态的不文明行为,依法处罚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要求纳入岗位工作规范,文明执法,对城市管理中带有普遍性、经常性、习惯性的不文明行为加强监管,及时劝阻、有效制止,依法处罚违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各自工作日程,推进具体工作落实,推动基层文明建设。
第二十六条 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公共媒体应当积极宣传社会文明建设,传播文明行为先进事例,刊播公益广告,批评和谴责不文明行为,营造全社会鼓励和促进文明行为的氛围。
第二十七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组织应当对其工作场所、营业场所或者服务区域范围内的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属于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告知有关行政执法部门。
第二十八条 公民有权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劝阻时应当注意举止文明。行为人应当听从劝阻,不得打击报复劝阻人。
第二十九条 市和区、县(市)财政部门应当在公共财政支出中统筹安排资金保障各类文明建设。
第三十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德模范等文明行为先进人物的困难帮扶制度。
获得市和区、县(市)道德模范等荣誉称号的,应当记入个人人事档案。
鼓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组织依法对本单位在文明行为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的工作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获得市级以上文明单位称号的企业,对本单位职工给予奖金奖励的,可以按照规定在企业经营成本中列支。
第三十一条 被救助人主张其损害是由救助人造成的,或者主张救助人在救助过程中未尽合理限度注意义务加重其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举证责任。
第三十二条 在查处违法的不文明行为时,行政执法人员有权要求违法行为人提供姓名、地址及联络电话号码等信息,并出示有关身份证明文件证实其身份。
违法行为人拒不提供姓名、地址、联络电话或者拒绝出示身份证明文件证实其身份的,现场行政执法人员可以按照规定通知公安机关进行现场查验。
公安机关、城市管理等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应当建立有关违法的不文明行为的证据、信息共享和执法合作机制。
第三十三条 本市建立文明行为记录档案,对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的个人文明行为予以记录,但是受表彰人员自愿放弃的除外。
本市建立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制定统一的信用信息采集和分类管理标准,录入按照前款规定记录的文明行为信息和按照本条例规定记录的不文明行为信息,实现信用信息的数据共享。
第三十四条 市和区、县(市)应当建立健全文明建设目标责任制,对有关责任部门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进行检查、考核。
第三十五条 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应当建立文明行为评估体系,定期开展文明行为情况调查,做好民意征集和测评工作,公布评估结果。
第三十六条 个人和单位有权对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文明行为促进职责的行为进行批评和投诉。
(五)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不听劝阻的;
(八)向车外抛洒物品的;
(九)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
(十一)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处罚的不文明行为的。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辱骂、威胁、推搡或者公然侮辱劝阻人,尚未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法规对前款规定的不文明行为已有处罚规定的,前款处罚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实施;法律、法规没有处罚规定的,前款处罚由公安机关实施。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将按照本条规定作出的处罚决定,作为当事人个人信用信息予以记录。
第三十九条 有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行为,但是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部门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外,应当将处罚决定作为当事人个人信用信息予以记录。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读后感篇四
党的报告详细阐述了生态文明建设问题,并将其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并列,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下文是贵州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推进经济社会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保障人与自然和谐共存,维护生态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态文明建设和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生态文明,是指以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和保护自然为理念,人与人和睦相处,人与自然、人与社会和谐共生、良性循环、全面发展、持续繁荣的社会形态。
本条例所称生态文明建设,是指为实现生态文明而从事的各项建设活动及其相关活动。
第四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等活动,应当与生态文明建设相协调,不得与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相抵触。
第五条生态文明建设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坚持政府引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区域分异与整体优化相结合、市场激励与法治保障相结合的原则,实现资源利用效率提高、污染物产生量减少、经济社会发展方式合理、产业结构优化、生态系统安全。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全省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并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文明建设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生态文明建设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文明建设工作。
第七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并保障其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检举、投诉和控告危害生态文明建设的行为。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开展世界地球日、环境日、湿地日、低碳日、节水日以及全国节能宣传周等主题宣传活动,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普及生态文明知识,倡导生态文明行为,提高全社会的生态文明意识。
每年6月为本省生态文明宣传月。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建设生态文明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省人民政府应当编制生态文明建设规划,市、州和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上级人民政府生态文明建设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生态文明建设规划,报同级人大会批准后实施。
生态文明建设规划主要内容包括:生态文明建设总体目标、指标体系、重点领域及重点工程、重点任务、保障机制和措施等。
经依法批准的生态文明建设规划,非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改。
第十一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和生态文明建设规划以及相关技术规范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确定生态保护红线区域、自然资源使用上限和环境质量安全底线并向社会公布。
本条例所称生态保护红线是指为维护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及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保障公众健康,在自然生态功能保障、环境质量安全、自然资源利用等方面,需要实行严格保护的空间边界与管理限值。
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包括禁止开发区、集中连片优质耕地、公益林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敏感区和生态脆弱区及其他具有重要生态保护价值的区域。
编制或者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水土保持规划等,应当遵守生态保护红线。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从事各种活动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要求,维护生态安全。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编制生态文明建设指标体系。
生态文明建设指标体系包括生态安全、生态经济、生态环境、生态人居、生态文化、生态制度等内容。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自然生态空间规划体系,划定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开发管制界限,落实用途管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化用地结构,建立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划定耕地和林地保护红线,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生态文明建设规划制定清洁生产、循环经济发展、应对气候变化、生态农业和生态林业发展、城乡绿色交通建设、生态旅游发展、绿色建筑和绿色生态城区发展等规划或者行动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生态工业、生态农业、现代种业、设施农业、生态林业、生态服务业等产业,将低碳、节能、节水、节地、节材、新能源、资源合理开发和综合利用、主要污染物减排、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固体废物处置和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等项目列为重点投资领域。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要求,逐步构建覆盖全社会的资源循环利用体系、再生资源回收体系,积极推进循环经济发展,推动资源利用节约化和集约化,降低资源消耗强度,提高资源产出率。
开发区、产业园区应当加强循环化改造,实现产业废物交换利用、能量梯级利用、废水循环利用和污染物集中处理;完善环境保护设施,发展绿色产业,建设循环经济基地。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推广使用天然气、风能、太阳能、浅层地温能和生物质能等绿色能源,降低化石能源使用比例,改善能源使用结构;加强工业生态化改造,推动企业降低单位产值能耗和单位产品能耗,淘汰落后的生产能力,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行建筑节能,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发展绿色建筑。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逐步淘汰落后产能,并公布本区域内落后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的限期淘汰计划和目录,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计划限期淘汰。鼓励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
禁止引进、新建、扩建和改建不符合产业政策和环境准入条件的产业、企业及项目。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发展生态农业,构建新型农业生产体系,推行生态循环种养模式,科学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保障农业安全。推进畜禽粪便、废水、弃物综合利用与无害化处理,防治农业面源污染,全面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森林、林地、湿地、绿地的规划和建设,发挥森林、湿地等自然生态系统在应对气候变化、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安全、抵御自然灾害中的重要作用。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合理规划生态旅游资源,加大旅游资源整合与产业融合力度,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发展生态旅游。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城市公共交通体系,构建便捷通畅的城乡交通网络,鼓励绿色出行,减少机动车污染物排放。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生态文明建设内容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培训机构教学计划,推进生态文明宣传教育示范基地建设。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将生态文明教育融入教育教学活动,推进绿色校园建设。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弘扬生态文化,开展生态文化载体建设,保护生态文化景观,实施生态文化保护和利用示范工程,发展体现生态理念、地方特色的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倡导文明、绿色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引导全社会参与生态文明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利用文化设施、传媒手段和文学艺术等形式,普及生态文明知识和行为规范。
第二十五条开展生态文明社区、单位、家庭以及示范教育基地等创建活动,树立绿色消费观念,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形成文明的生活习惯,提高全民生态文明素质,增强全民生态文明建设的责任感,促进全社会形成良好的生态文明风尚。
第三章保护与治理
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的禁止开发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及重要地质遗迹、自然遗迹、人文遗迹和1000亩以上集中连片优质耕地实行永久性保护,确保红线区域面积占全省国土面积的30%以上。
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实行分级分类管理,一级管控区禁止一切形式的开发建设活动,二级管控区禁止影响其主导生态功能的开发建设活动。
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国有林场所有森林转为生态林,将25°以上坡耕地全部纳入退耕还林(草)范围;划定湿地保护区域,确定湿地生态功能分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禁止非法砍伐林木和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加强城乡绿化、通道绿化和园林绿化,改善人居环境;组织实施重大生态修复工程,改善生态环境,提高生态环境承载力。
第二十八条实行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水资源开发利用总量、用水效率控制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基准。实施规划水资源论证制度,建立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和实时监测制度。加强水资源保护,改善水体生态功能,确保水质达到水环境功能区要求。
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从严控制建设用地;严格执行工业用地招拍挂制度,探索工业用地租赁制;适度开发利用低丘缓坡地,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和旧城镇旧村庄旧厂房、低效用地等二次开发利用,清理处置闲置土地。鼓励和规范城镇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第三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土壤环境状况调查,建立严格的耕地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周边土壤环境保护制度,划定优先保护区域,提高土壤环境综合监管能力,建立土壤环境保护体系。
对已经造成严重污染的耕地,应当组织监测和修复,或者合理调整耕地用途。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大气污染防治,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工作体系,加强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和矿山废弃地的生态修复,加强山体保护。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污染防治,建立目标责任制,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确保水质安全,定期公布出入境断面水质状况。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镇、美丽乡村示范点、乡村旅游度假区污水收集处理系统的规划、建设、运行及其监督管理,提高城镇污水处理率。鼓励对生产生活废水进行深度处理,提高中水回用率,削减污染物进入水环境的总量。
第三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利建设、生态建设、石漠化的综合治理,并进行分类指导、统筹推进;合理确定不同区域生态建设和石漠化治理方式,提高生态脆弱区域抗御自然灾害和贫困地区自我发展能力。
第三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加强固体废物分类收集、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鼓励多渠道投资建设固体废物综合处理系统。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危险废物收集、运输、处置全过程环境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对产生、收集和处置危险废物企业的监管,确保危险废物安全处置。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改善城乡生态系统,推动绿色生态城区建设,完善公共服务设施,提高城乡人居环境质量。
第三十七条省人民政府林业、农业、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区域生物多样性调查,建立生物物种资源数据库和外来入侵物种名录,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完善外来物种风险评估制度,防范外来物种对本省生态环境的危害。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具有自然生态系统代表性、民族特色、重要观赏价值的山峰、喀斯特地貌、森林景观资源、稻作梯田、古大珍稀树木等自然标志物和古城镇、古村落、古文化等历史遗迹的保护。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文明建设机构统筹实施生态文明建设规划,制定生态文明建设年度行动计划,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做好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的组织协调、任务分解、督促检查、评估考核工作。
(一)水资源管理控制指标;
(二)节能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约束性指标;
(四)重大生态修复工程;
(五)资源产出率、土地产出率指标;
(六)环境基础设施以及防灾减灾体系建设;
(七)生态文化建设指标;
(八)可再生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
(九)中水回用、再生水、雨水等非饮用水水源利用指标;
(十)城乡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城镇污水处理率、城市园林绿化率指标;
(十一)其他经济社会发展的生态文明建设指标。
第四十一条省、市州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减排目标逐级分解,落实到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节能减排目标和资源产出率指标
责任书
,建立节能评估审查、污染物总量控制、环境质量提升与环境风险控制相结合的环境管理模式,并将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和资源产出率指标完成情况作为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的内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和资源产出率指标完成情况和节能减排措施落实情况。
超过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和企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治理,向社会公布,并暂停审批新增同种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
第四十二条对生态环境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优先考虑自然资源条件、生态环境承载能力和保护措施,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已经批准的建设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水土保持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节能评估文件和气候可行性论证文件等的要求进行建设,并进行风险评估。
建立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因盲目决策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应当追究决策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职责范围内的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情况,由同级生态文明建设机构对报告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四条上级人民政府每年对下级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机构进行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责任考核;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政府职能部门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结果应当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并向社会公告。
建立健全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和考核体系,根据主体功能定位实行差别化评价考核制度,提高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资源产出率等指标权重。对禁止开发区域,实行单位第一责任人生态环境保护考核一票否决制;对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责任单位及第一责任人的绩效考核,实行生态环境保护约束性指标完成情况一票否决制度和第一责任人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对限制开发区域和生态脆弱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取消地区生产总值考核,增加循环经济产业、清洁型产业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等新指标。实行单位第一责任人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
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责任及考核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列入重点投资领域的生态文明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在项目布点、土地利用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文明建设作为公共财政支出的重要内容,在年度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逐步加大投入。通过专项资金整合,综合运用财政贴息、投资补助等方式支持公益性生态文明建设项目。
鼓励和支持社会资金采取多种投资形式参与生态文明建设,鼓励金融机构在信贷融资等方面支持生态文明建设。
第四十七条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机关和组织,应当建立绿色采购制度,优先采购和使用节能、节水、节材、再生产品等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节约使用办公用品,按照定额指标用能、用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部门应当引导企业之间建立绿色供应链。
鼓励、引导消费者购买和使用节能、节水、再生产品,不使用或者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
第四十八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用途管制制度,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制定有利于生态文明建设的资源有偿使用、绿色信贷、绿色税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生态补偿、环境损害赔偿以及碳排放权、排污权、节能量、水权交易等环境经济政策。逐步划定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并进行确权登记。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推进环境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专业化运营,支持发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中介评估机构,推动相关环保产业良性发展。
第四十九条省、市州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保护者受益、污染者(破坏者)赔偿、受益者补偿的原则,逐步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与资金、技术、实物补偿等方式,在全省八大水系、草海实施生态补偿,逐步对全省空气质量实行地区间生态补偿,并对生态保护区、流域上游地区和生态项目建设者、保护者、受损者提供经济补偿和经费支持。
鼓励探索区域合作等形式进行生态补偿,推动地区间搭建协商平台,建立生态补偿市场化运作机制和横向转移支付制度。
第五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资金,用于支持有关生态文明建设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有利于生态文明建设的科技创新和管理创新,推动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技术和产品的示范、推广与应用,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应当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相关领域的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加强与省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研究合作与交流,带动本省科技力量发展,推动生态文明建设。
创新人才发展和运行机制,采取提供创业资助、工作场所、住房、公寓、贷款担保、融资服务和薪酬激励等措施,引进、培养和聚集人才,加强生态文明人才队伍建设。
对于生态文明建设中面临的重大技术和管理问题,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吸引省内外有实力的组织和个人,参与科技和管理创新。
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强化科技支撑,完善技术创新体系,加强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开展关键技术攻关;健全科技成果转化机制,促进节能环保、循环经济等先进技术推广应用。
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态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制定预警方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生态环境监测系统,对本行政区域水环境、大气环境、声环境、辐射环境、固体废物、森林资源系统等进行监测,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三条建立区域生态文明联动机制,统一区域产业环保准入标准,实施环境信息共享,推进区域水污染、大气污染联防联控。逐步完善跨界污染应急联动机制和区域危险废物、化学品环境监管机制,共同维护区域生态环境安全。
第五十四条公安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应当加大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力度,依法查处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由公安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生态环境保护专门机构办理。
第五十五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环境污染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鼓励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以及律师、其他法律工作者为环境污染受害人提供法律服务。
第五章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
第五十六条建立生态文明建设公众参与机制,完善公众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途径、程序、保障等,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便利。
涉及公众权益和公共利益的生态文明建设重大决策,或者可能对生态系统产生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在作出决策前应当听取公众意见。
(一)生态文明建设规划及其执行情况;
(二)生态功能区的范围及规范要求;
(三)生态文明建设指标体系及绩效考核结果;
(四)财政资金保障的生态文明建设项目及实施情况;
(五)生态文明建设资金、生态补偿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
(七)生态文明建设成果;
(八)生态保护红线的范围和内容;
(九)其他相关信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文明建设机构应当每年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生态文明建设情况,并定期公布相关生态文明建设信息。
第五十八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生态环境状况公报。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
第五十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
第六十条鼓励乡村、街道(社区)、住宅小区的自治公约规定生态文明建设自律内容,对违反规定者可以提出劝告、批评和警告。
第六十一条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
第六章监督机制
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监督,定期听取和审议同级人民政府有关生态文明建设的报告,检查督促生态文明建设实施情况。
第六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文明建设机构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的监督。有关部门不履行生态文明建设职责或者履行不力的,由同级生态文明建设机构督促履行;仍不履行或者履行不力的,由生态文明建设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处理。
第六十四条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办理生态环境诉讼案件或者参与处理环境事件,可以向行政机关或者有关单位提出司法建议或者检察建议,有关行政机关和单位应当在60日内书面答复。
第六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文明建设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生态文明建设信息档案,记录单位和个人环境违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并向社会公开,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环境违法的单位和个人予以信用惩戒。
第六十六条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依法对生态文明建设活动及国家机关履行生态文明建设职责情况进行舆论监督。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接受新闻媒体的监督。
第六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聘请热心公益的社会各界人士,担任生态文明建设监督员,对生态文明建设提出意见和建议,及时发现、劝阻、报告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的行为。
第七章法律责任
(一)未依法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生态文明建设信息或者弄虚作假;
(二)不依法制定、公布落后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限期淘汰计划;
(四)无正当理由不接受监督;
(五)未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七)未完成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责任;
(八)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从事损害生态环境保护的活动,以及有其他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恢复原状,对个人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或者生态环境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
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党的以来,以 同志为的党中央站在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对生态文明建设和 生态环境保护提出一系列新思想新论断新要求,为努力建设 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走向 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新时代,指明了前进方向和实现路径。
同志指出,建设 生态文明,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他强调,生态环境保护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事业。要清醒认识保护生态环境、治理环境污染的紧迫性和艰巨性,清醒认识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以对人民群众、对子孙后代高度负责的态度和责任,真正下决心把环境污染治理好、把生态环境建设好。这些重要论断,深刻阐释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意义,表明了我们党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坚定意志和坚强决心。生态文明建设是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关键保障。生态文明建设是民意所在民心所向。生态文明建设是党提高执政能力的重要体现。
国家林业局局长 赵树丛:一部人类文明的发展史,就是一部人与自然的关系史。自然生态的变迁决定着人类文明的兴衰。当前,我国经济总量已跃升为全球第2位,人均gdp超过5000美元,面对生态问题日益突出的严峻形势,又把生态文明建设提到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并列的位置,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这标志着我国开始走向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新时代,也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更加成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更加完善。生态文明建设对于国家而言,我认为有四大意义:(一)建设生态文明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根本保障。历史的教训告诉我们,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崛起必须有良好的自然生态作保障。随着生态问题的日趋严峻,生存与生态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联系紧密。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已成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基本支撑和根本保障。(二)建设生态文明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战略选择。90多年来,我们党的理论创新发生了两次历史性飞跃。第一次是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形成了毛泽东思想。第二次是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马克思曾经指出,问题是时代的
口号
。这两次理论上的飞跃,都是为了解决时代面临的突出问题。在这两大理论成果的指导下,我们党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确立了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开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三)建设生态文明是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必由之路。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的现象十分严峻,经济发展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的问题日益突出,要求我们必须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把生态文明建设融合贯穿到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的各方面和全过程,大力保护和修复自然生态系统,建立科学合理的生态补偿机制,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及生活方式,从源头上扭转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四)建设生态文明是顺应人民群众新期待的迫切需要。随着人们生活质量的不断提升,人们不仅期待安居、乐业、增收,更期待天蓝、地绿、水净;不仅期待殷实富庶的幸福生活,更期待山清水秀的美好家园。生态文明发展理念,强调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生态文明发展模式,注重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正是为顺应人民群众新期待而作出的战略决策,也为子孙后代永享优美宜居的生活空间、山清水秀的生态空间提供了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顺应时代潮流,契合人民期待。建设生态文明,昭示着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意味着生产方式、生活方式的根本改变,是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长远大计,也是全党全国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
广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读后感篇五
一、广泛宣传发动
营造文明氛围
“五一”小长假期间,一场“文明条例我先行,争做佳荣文明人”的宣传活动在佳荣里街龙武道、景田公寓、燕宇艺术家园、佳安里等社区悄然展开,街道办副主任张国兴、武装部长付永成、以及全体执法队员参加了本次活动,活动共发放《条例》宣传单页80余张、折页100余张,印发宣传海报10余张,发放《条例》单行本50余本。
二、创新培训形式
引导文明行为
5月10日,佳荣里街执法队来到佳荣里社区组织社区工作者、网格员、社区志愿者以及辖区居民共同学习《条例》,并观看由执法队员根据《条例》相关内容自编自演的情景剧。执法队员创新培训形式用情景剧再现生活中多处不文明现象,以及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从而帮助工作人员、志愿者明确不文明行为的表现形式并及时固定有关证据移交执法部门处理,同时也增强了辖区居民的文明意识。
三、打响“楼道革命”
保障条例落实
按照《条例》第65条、69条第一款之规定,街道全体干部率先垂范,共分为8个大组16个小组,由处级领导带队,科级干部任组长,一般干部为成员,深入燕宇艺术家园社区53栋楼208个楼门,对楼道内杂物、废旧家具、墙体小广告、非机动车等展开地毯式清理。大家手拿笤帚、抹布、小铲等工具,从顶楼到一楼,自上而下清理各种“旧疾”,不放过一个卫生死角。经过大家一上午的努力,共清理各种垃圾堆物12车,小广告1000余处,废旧自行车200余辆。
四、存在问题
一是证据固定不及时。
随地吐痰、随处便溺,乱扔垃圾等行为,无法及时固定当事人不文明行为的证据。二是缺乏进一步解释说明。例如;《条例》第70条规定的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鸽子,并没有明确说明“规定”具体所指。建议有关部门尽快出台《条例》适用解释,以便执法部门有针对性执行《条例》。
五、下一步打算
推进“以行政处罚为主的强化执行模式”。法贵在行。法律只有得到严格执行,才能彰显其价值和权威。下一步,我街将推动以“行政处罚为主的强化执行模式”,充分调动网格员、社区志愿者,加大对街域内主干道路、社区的巡查,及时上报不文明行为,执法部门严格执行《条例》中有关处罚的规定,从而加大对《条例》的执行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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