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政府报告 潍坊市区房屋租房合同(汇总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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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政府报告 潍坊市区房屋租房合同(汇总5篇)
时间:2023-09-01 19:28:06     小编:紫衣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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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政府报告 潍坊市区房屋租房合同篇一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1.甲方出租给乙方的房屋位于 省 县 乡(镇) 街 小区 号房,出租房屋面积共 平方米,房屋现有装修及设施、设备情况详见合同附件。

2.甲方出租给乙方的房屋租赁期共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乙方向甲方承诺, 租赁该房屋仅作为 使用。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房屋,乙方应如期交还。乙方如要求续租,则必须在租赁期满个月之前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3.经双方协商该房屋每月租金为 元;租金总额为 元(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整)

4.经双方协商乙方负责交纳租赁期间因居住及营业所产生的一切。

5.在租赁期内,甲方应保证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该房屋及所属设施的维修均由甲方负责(乙方使用不当除外);对乙方的装修装饰部分甲方不负有修缮的义务。乙方如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设施损坏的,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或经济赔偿。

乙方如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装修或设置对房屋结构有影响的设备,设计规模、范围、工艺、用料等方案均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租赁期满后或因乙方责任导致退租的,依附屋的装修归甲方所有。甲方有权选择乙方恢复原状,有权向乙方收取恢复工程实际发生的费用。

6.租赁期内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转租、转借承租房屋。若甲方在此期间出售房屋,须在 个月前书面通知乙方,在征得乙方同意后方可实施,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终止本合同。

7.甲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不能提供房屋或所提供房屋不符合约定条件,严重影响居住。

(2)甲方未尽房屋修缮义务,严重影响居住的。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租、转借承租房屋。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 拆改变动房屋结构。

(3)损坏承租房屋,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改变本合同约定的房屋租赁用途。

(5)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

(6)逾期未交纳按约定应当由乙方交纳的各项费用,已经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害的。

(7)拖欠房租累计 个月以上。

9.租赁期满前,乙方要继续租赁的,应当在租赁期满个月前书面通知甲方。如甲方在租期届满后仍要对外出租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租赁期满合同自然终止;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合同自然终止。

10.合同实施时,甲方应保证租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能够正常使用状态。乙方交还甲方房屋应当保持房屋及设施、设备的完好状态,不得留存物品或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对未经同意留存的物品,甲方有权处置。验收时双方须共同参与,并签字确认。

11房屋租赁期间。甲方因不能提供本合同约定的房屋或其他原因单方面提出解除合同的,应支付乙方本合同租金总额%的违约金。甲方每逾期交房一日,则每日应向乙方支付日租金 倍的滞纳金。由于甲方怠于履行维修义务或情况紧急,乙方组织维修的,甲方应支付乙方费用或折抵租金,但乙方应提供有效凭证。

12.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该房屋,乙方应按照合同总租金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房屋转租、转借给他人使用的。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拆改变动房屋结构或损坏房屋;。

(3)改变本合同规定的租赁用途或利用该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4)拖欠房租累计 个月以上的。。

(5)租赁期内,乙方逾期交纳本合同约定应由乙方负担的费用的,每逾期一天,则应按上述费用总额的 %支付甲方滞纳金。

(6)赁期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中途擅自退租的,乙方应该按合同总租金 %的额度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7)支付租金,每逾期一日,则乙方须按日租金的 倍支付滞纳金。

(8)期满,乙方应如期交还该房屋,逾期归还,则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原日租金倍的滞纳金。

14.本合同自双方签(章)后生效,由甲、乙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它未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院提起诉讼。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电话: 电话:

地址: 地址:

房产证号: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签约地点:

潍坊市政府报告 潍坊市区房屋租房合同篇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维护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供热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热的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

(三)负责供热经营许可和特许经营权的组织管理,依法实施行业监管;

(四)会同有关部门测算供热生产成本,建立和完善计量收费制度;

(五)推广应用新技术、新产品;

(六)组织制定城市供热服务质量标准、技术指标和评估监督办法,协调处理跨行政区域的供热投诉。

市城市供热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市供热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市供热实行属地管理。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热管理工作;各区、市属各开发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集中供热和社会化区域锅炉房供热进行监管,协调处理供热方面的投诉。

第五条 发改、建设、规划、国土、环保、财政、物价、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供热管理工作。

第六条 城市供热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遵循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科学布局、适度竞争、协调发展。

第七条

城市供热以集中供热为主导、多种形式相结合。积极推行分户计量用热。鼓励热电(冷)联供和使用燃气等清洁能源进行城市供热。

学校、机关等办公场所提倡使用清洁能源,实行分时段供热,节约能源。

第八条

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应当按照建筑节能的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减少热能损耗。

鼓励城市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研究、开发、应用和推广。

第九条

鼓励国内外投资者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投资建设城市供热设施和从事城市供热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 城市供热专业规划应当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科学配制热源,统筹安排,分期实施。

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等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供热专业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各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在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当地的城市供热专业规划,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城市供热专业规划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规划、国土等部门应当按照城市供热专业规划的要求,预留热源以及其他供热设施建设用地。

第十二条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供热专业规划确定供热单位的供热范围。供热单位的供热能力与其供热范围内的热负荷不相适应时,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调整其供热范围。

供热单位的供热管网,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在供热半径范围内逐步联网,互为备用,共享热力资源。

第十三条 城市供热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城市供热专业规划。负责建设项目投资管理的部门在审查城市供热工程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征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四条 住宅、公共建筑和工厂用热,按照城市供热专业规划,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不得新建供热燃煤锅炉。

在集中供热规划区域内,环保部门拆除原有燃煤锅炉时,应当事先征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五条

按规划新建城市供热燃煤锅炉的单机容量不得低于下列规模:

(一)热水锅炉十四兆瓦;

(二)蒸汽锅炉二十吨/小时。

已运行的城市供热燃煤锅炉应当逐步调整到前款规定的规模。

第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住宅和公共建筑需要实行集中供热的,必须按照规定配套建设供用热设施。配套建设供用热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并征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使管网配臵技术指标与集中供热规划的区域参数相匹配。

室内供热设施应当按照具有温度调控、分户控制、分户计量的技术要求进行设计、施工。

现有住宅和公共建筑的供热系统应当逐步进行分户控制和热计量改造。

第十七条 从事城市供热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范围内承揽供热工程。

第十八条 城市供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自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资料以及有关部门的验收意见,报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住宅和公共建筑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供热设施保修期内的整改、维修和调试等保修责任。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供热单位承担供热设施的保修责任,并向供热单位预交相应的维修费用。

供热设施的保修期不得低于两个采暖期。在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保修义务未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保修期不受两个采暖期的限制。

第三章 供热管理

第二十条 从事城市供热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获得经营许可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一条 供热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取得供热经营许可;

(二)有充足的符合规定的热源;

(四)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维修人员;

(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六)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良好的银行资信和财务状况;

(七)有可行的经营方案,供热生产和服务等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

(八)具有良好的业绩和社会信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现有转供热单位,必须符合以上条件。不具备以上条件的,由供热单位直接管理。

第二十二条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特许经营管理规定,采取公开招标等方式择优确定实施集中供热的单位,依法授予其供热特许经营权。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供热单位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对热能流量、供热区域、有效期限、服务标准、安全管理、履约担保、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其中,履约担保的方式由协议双方参照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协商确定。

第二十三条 热源单位应当根据热源生产能力与供热单位签订入网协议,并报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热源单位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量地为供热单位提供热源,其热源流量、压力、温度等指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约定。

第二十四条 从事集中供热的单位在采暖期内不得停业、歇业。

供热单位拟停业或歇业的,应当在采暖期开始前6个月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五条 从事集中供热的单位出现重大事故隐患,直接影响供热安全,不能保证正常供热的,报请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停止供热。

第二十六条 供热单位须具备与供热范围相适应的热源后,方可在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范围内发 展热用户。发展热用户须报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对已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供热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规定以及供热合同的约定,按时、连续、保质供热,不得拒绝提供供热服务。

第二十八条 供热单位对供热设施充水试压,必须明确时间,并提前7日通知热用户。充水试压时,出现室内供热设施漏水等异常情况,用户可以要求供热单位进行检修,供热单位应当于供暖期开始前完成检修。

第二十九条 采暖期为每年的11月15日至次年的3月15日。根据气温情况,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作出调整采暖期的决定。采暖期内用户室内供热温度为18±2℃,不得低于16℃。供热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十条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臵测温点,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测温,做好测温记录。

供热单位供热运行的供热参数、设立监测点、热用户室温合格率和运行事故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三十一条 供热单位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供热管理机构备案。发生突发事件时,供热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报告有关部门。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有关部门查明原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用热管理

第三十二条 供热单位应当与热用户签订供用热格式合同,合同应当使用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标准示范文本。需要变更用热面积或过户更名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到供热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擅自减少用热面积的,仍按原核准面积收费;擅自增加供热面积的,应当按有关要求补交相关费用。

第三十三条 房屋所有权人申请停止用热或者恢复用热,应当在4月15日至9月30日,到供热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

对于申请停止供热的,供热单位应当在10日内予以审核;对于不侵害其他热用户用热利益、不影响供热单位正常供热的,应当予以同意并由供热单位拆除、锁闭其用热设施,因拆除、锁闭用热设施所发生的费用由供热单位承担;对于可能对其他热用户用热利益和供热单位的正常供热造成损害或者损害威胁的,不予同意并书面告知理由,房屋所有权人应当按规定缴纳热用费。被拆除、锁闭用热设施的房屋所有权人在供暖期内,不得自行开启或申请开启供热设施。

被拆除、锁闭用热设施的房屋所有权人再用热时,应当与供热单位重新办理供用热手续,供热单位应当在充水试压前60日内予以开启,开启用热设施所发生的费用由房屋所有权人承担。

第三十四条 热用户应当于每年9月1日至10月31日向供热单位缴纳下一个采暖期的热费。一次缴清确有困难的,可以先缴纳下一个采暖期70%以上的热费,余额在采暖期结束前缴清。

已供热但尚未售出的新建住宅,其热费由房屋开发单位承担。对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用热,政府应当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十五条 供热价格以及与供热有关的各类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会同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严格依法举行听证。

供热社会平均成本波动超过一定幅度时,物价部门应当会同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适时适度调整热价。在供热社会平均成本上涨超过一定幅度但热价未调整前,政府可以酌情给予向居民用户供热的供热单位以适当补贴。

(一)安装不符合集中供热系统技术标准的内网系统;

(二)擅自连接管网,增加散热器或私自转供热;

(四)擅自调节一次控制阀门;

(五)跑、冒、滴、漏等浪费用热行为;

(六)其他危害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五章

供热设施管理

第三十七条 热源单位热源出口处的计量器具,由热源单位出资安装,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共同选型和管理;供热单位热源出口处的计量器具,由供热单位选型、出资安装和管理;非居民用户入口处的计量器具,由供热单位提出技术要求,用热单位出资安装,供热单位与单位用户共同选型和管理。计量器具的安装等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

单位用户最大与最小用热负荷相差较大时,经供用热双方同意,可以选用两套以上计量器具,并按照合同的约定使用。

热计量器具按照规定校验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并定期检定或更换。供用热双方对计量器具发生争议时,共同委托法定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检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三十八条 从热源单位起,至非居民用户规划红线、至居民用户楼前热力入口装臵的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管理、维护。非居民用户规划红线以内的供热设施,由非居民用户负责管理、维护;居民用户楼前热力入口装臵至室内的供热设施,用户可以委托供热单位管理、维护。其中,居民用户供热实行分户计量的,计量表由供热单位负责管理、维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供热单位应当对其管理和受委托管理的供热设施巡线检查维修,确保安全运行。供热设施损坏后,供热单位应当及时维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便利。

第四十条 供热设施发生突发性故障,抢修时需要掘路、砍伐树木的,可以先采取必需的应急措施进行抢修,事后,应当按照规定到有关部门补办手续。

第四十一条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划定供热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其供热设施及其安全防护范围内设臵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损坏、覆盖、移动、涂改安全警示标志。

第四十二条 在供热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二)擅自改装、拆除、移动城市供热设施;

(三)擅自挖坑、取土、爆破等;

(四)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等;

(五)擅自将用热设施与城市供热管网连接;

(六)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擅自施工;

(七)其他损坏供热设施的行为。

第六章 投诉及争议处理

第四十三条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供热服务标准、责任赔偿标准,向社会公布并监督实施。并于采暖期开始前一个月,将供热单位的热源情况、服务电话、企业业绩等信息,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

从事供热生产经营的单位应当设立投诉受理机构,公开服务范围和服务电话,在9月30日前报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供热期间,服务电话必须全天开通。

第四十五条 供热单位接到投诉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供热设施漏水的投诉,必须在接到投诉后1小时内到达现场抢修;

(二)对供热温度等有关供热质量的投诉,在采暖期开始后的10日内,必须在接到投诉后的5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在采暖期的其他时间,必须在接到投诉后的2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

对供热温度进行测量,应当在门窗正常关闭2小时以上的情况下,将计量器具臵于被测房间中央距离地面1米处,计量器具的稳定读数为实际供热温度。供热温度测量的具体操作规范,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制定。

第四十六条

(一)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4℃、低于16℃的,退还热费的50%;

(二)供热温度低于14℃的,全额退还热费。

因热用户装修、装饰等原因,致使供热质量不达标和造成相关损失的,责任由热用户承担。

第四十七条 对采暖期内未供热的,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实际未供热天数全额向热用户退还热费。

因热源厂责任造成供热单位供热质量不合格的,供热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热用户退还热费后,再按照合同约定向热源厂索赔。

第四十八条 热源单位与供热单位、供热单位与转供热单位、供热单位及转供热单位与热用户之间发生争议的,应当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供热管理机构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

第七章 罚

第四十九条 供热单位以不正当手段获得供热特许经营权的,或者未按规定将单位中长期发展规划、经营计划、报告等报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对供热质量达不到规定标准、社会信誉差、扰乱供热市场秩序的供热单位,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限制或缩小其供热范围,直至依法收回其特许经营权,责令其退出供热市场。

第五十条 热源单位拒绝或不足量对外供热的,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对其通报批评,直至取消其对外供热;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 供热单位擅自停止供热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给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 热用户不按时缴纳热费的,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拒不缴纳热费、情节严重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决定报市政府批准,供热单位可以暂缓供热、限热或停止供热。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二条规定之一的,由供热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五十四条 从事供热的单位未获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城市供热生产经营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 在集中供热区域内擅自建设分散供热设施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 拒绝或阻碍供热管理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八条 供热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5年 月 日起施行。

潍坊市政府报告 潍坊市区房屋租房合同篇三

为建设富裕文明和谐的现代化强市而努力奋斗

——张新起在中国共产党潍坊市第十次代表大会上的报告

(20xx年3月25日)

同志们:

现在,我代表中国共产党潍坊市第x届委员会向大会作报告。中国共产党潍坊市第十次代表大会,是在潍坊进入新的发展时期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大会的主题是,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臶,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一步加强党的先进性建设,团结一心,奋力开拓,继往开来,创新发展,为把潍坊建设成为富裕文明和谐的现代化强市而努力奋斗。

一、工作回顾和奋斗目标

市第九次党代会以来,我们在党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深入贯彻党的十x大和十x届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团结带领全市党员干部群众,解放思想,干事创业,胜利完成了市第九次党代会确定的任务,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

发,为科学发展积蓄了后劲,开拓了空间。

城镇化进程明显加快,城乡面貌发生显著变化。全市城市化率从39%提高到45%。中心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力度持续加大,发展布局更加合理,功能进一步完善,形象和品位迅速提升,竞争力显著增强,现代化中心城市的框架基本形成。城镇体系不断完善,县城和中心镇规划建设管理水平普遍提高。新农村建设实现良好开局。生态市建设初见成效。荣获中国特色城市奖,潍坊和寿光获得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和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称号。

改革开放深入推进,发展活力明显增强。企业改革取得重要成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成效显著,公用事业改革取得突破,农村综合改革继续深化,环境创新收到明显成效。民营经济迅速发展,年纳税额突破100亿元,成为经济增长的主力军。对外开放成果丰硕,四年利用外商直接投资18.89亿美元,外贸进出口总额增长近2倍,对外交流合作不断加强,经济外向度提高到新水平。

各项事业全面发展,社会更加和谐进步。民主法制建设不断加强,人大和政协的重要作用充分发挥,爱国统一战线进一步巩固壮大,民族、宗教、外事、侨务、对台工作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工作取得新进展。依法治市水平提高,平安建设扎实推进,社会保持安定有序。宣传思想和新闻舆论工作有效加强,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蓬勃开展,公民素质和城乡文明程度提高。“科教兴潍”战略深入实施,科技实力不断增强,素质教育走在全国前列,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健康发展。文化、卫生、体育、计划生育、双拥、残疾人和老龄等事业取得新的成绩。被评为“全国科技进步先进市”,荣获“全国双拥模范城”称号。

发展成果惠及广大群众,人民生活明显改善。全市城镇居民

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民人均纯收入分别是2002年的1.6倍和1.5倍,居民储蓄存款增长近1倍。居民消费结构加快升级,衣食住行等得到较大改善,生活质量明显提高。就业岗位大量增加,新增城镇就业41.8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2%以内,38万农村劳动力实现转移就业。社会保障体系进一步完善,保障覆盖面不断扩大,城乡保障水平稳步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达到88.2%。社会救助力度不断加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较好解决。

党的建设全面加强,党员干部队伍保持良好精神风貌。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取得重要成果,胡锦涛总书记亲临寿光参加联系点活动,并对寿光市先进性教育活动作出重要批示,给予充分肯定。理论武装工作不断深入,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切实加强,基层党组织凝聚力、战斗力明显提高。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扎实推进,党风政风进一步转变。广大党员和各级干部思想观念发生深刻变化,维护大局、开拓创新蔚成风气,干事创业、科学发展的氛围日益浓厚。

市九次党代会以来的四年,我们经历了宏观环境的深刻变化,经受了前进道路上的种种考验,走过了不平凡的历程。在推进改革发展的实践中,我们不断加深对一些重大问题的认识,积累了宝贵经验。主要是:必须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用我们党理论创新的最新成果武装头脑、指导实践,以宽广视野审时度势,以先进理念引领发展,不断创新完善发展思路和发展举措;必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紧紧抓住第一要务,抢抓机遇、干事创业、科学发展,不断夯实现代化建设的物质基础;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让人民群众共享发展成果,最大限度地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必须坚持改革创新,着力解决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体制机制性问题,不断激发创新动力,增强发展活力,提升区域竞争力;必须坚持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切实抓好党的先进性建设和执政能力建设,充分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广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为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强保证。这些成绩和经验的取得,归功于党中央和省委的正确领导,归功于全市党员干部群众的团结奋斗,归功于历届市委打下的良好基础,归功于广大老同志、老干部的关心帮助和全社会的大力支持。在此,我代表九届市委,向全市广大党员和干部群众,向所有关心、支持和积极参与潍坊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同志们、朋友们,表示崇高的敬意和衷心的感谢!

面对新的发展形势和要求,我们也清醒地看到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和矛盾。主要是,经济实力不够强,一些主要人均指标低于全省平均水平;自主创新能力不强,资源环境面临挑战,区域发展不够平衡;体制机制改革任务很重,发展环境仍需改善;社会事业发展不够全面和深入,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一些突出问题尚未得到有效解决;少数基层党组织软弱涣散,行政效率需进一步提高,廉政和作风建设离人民群众的期望还有较大差距,干部队伍在思想观念、知识能力、工作方法等方面与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还不够适应,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以解决和改进。

海地区开发开放战略的实施,山东半岛城市群和制造业基地建设进程的加快,将使潍坊获得新的发展空间和动力;经过多年的发展,特别是这几年科学投入、改革创新的成果,使潍坊具备了又好又快发展的基础和条件。尽管我们面临着市场、资源、技术、人才等日益激烈的竞争,面临着各地你追我赶、竞相发展的压力,但只要坚持科学发展,坚持以发展解决前进道路上的矛盾和问题,就一定能够开创改革和建设的新局面。站在新的起点上,我们要深入落实胡锦涛总书记的重要批示,努力实现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保持党的先进性,使潍坊经济更具实力,事业更加繁荣,群众更加富裕,社会更加和谐。全市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共产党员,一定要增强使命感、责任感、紧迫感,牢牢抓住机遇,积极应对挑战,奋力开拓进取,努力谱写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新篇章。

今后五年,全市工作总的指导思想是,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臶,以实现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保持党的先进性统领全局,全面推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党的建设。坚定不移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科学发展工业经济、加快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科学发展城市经济、加快建设现代化中心城市,科学发展县域经济、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更加注重科学发展社会事业,不断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促进社会和谐;坚持不懈地抓好党的先进性建设,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领导和推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努力建设富裕文明和谐的现代化强市。

展步伐显著加快,新农村建设呈现出新面貌;经济增长方式显著转变,经济结构、质量和效益进一步优化和提高,到2011年,地区生产总值和地方财政收入力争比2006年翻一番,城乡居民收入持续较快增长,家庭生活状况和生活水平普遍改善和提高。促进社会和谐取得新成就,社会事业全面发展,利益共享机制基本建立,公共服务基本实现网络化、全覆盖,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得到较好解决;城乡面貌发生较大变化,环境恶化得到遏制和较大改善,生态环境切实得到保护;民主法制进一步健全,社会保持安定有序,人民群众增加安全感;精神文明建设进一步加强,和谐文化深入人心,和谐创建深入开展,全社会文明程度普遍提高,社会更加和谐。党的先进性建设取得新成效,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长效机制更加健全,基层党组织薄弱环节全面加强,党的领导更加坚强有力,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进一步增强,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充分发挥,党群干群关系更加密切,人民群众对我们的各项工作比较满意和更加满意。确立这样的奋斗目标,是中央和省委的要求,也是全市人民的愿望;胜利实现这一目标,我们就能在建设现代化强市的道路上迈出坚实步伐,潍坊的明天就一定会更加美好。

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奋力推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建设富裕文明和谐的现代化强市,最根本的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大力发展先进生产力。要立足科学发展,坚持以工业经济为主导,以城市经济为重心,以县域经济为基础,以科学投入和改革创新为动力,加快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进程,好中求快,又好又快,不断壮大经济综合实力。

(一)科学发展工业经济,加快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当前,我们正处在工业化的关键时期,同时又具备了科学发展工业经济 的良好基础和条件。加速推进工业化,是推动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主导力量;实施工业强市,是潍坊科学发展的重点战略。要坚持全党抓经济、重点抓工业,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加快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

要大力实施高新技术产业赶超战略,加快工业结构优化升级。高新技术引领未来,决定潍坊的发展前景。要立足促进产业升级和引领未来发展,坚持整体追赶、局部超越,选择优先目标全力突破,努力实现提高创新能力的跨越,力争用五年左右的时间,使高新技术产业达到全省一流水平,成为工业经济的主要支撑力量。以发展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等产业为重点,突出抓好现有高新技术企业的培强做大,突出抓好传统产业和企业的信息化、高新化改造,突出抓好带动力强的高新技术项目的引进,促进集群发展,壮大高新技术产业规模。着力完善有竞争力的高新技术创新体系,建设一批国内一流的公共和企业高新技术研发平台,促进创新成果与各类要素融合,集中力量在重点产品的关键技术和规模化生产上取得突破。现阶段高新技术产业的加快发展,需要政府的强力推动,各级政府必须加大对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支持力度,创新完善金融服务、人才聚集和知识产权保护等政策,引导企业资本、政府采购、发展空间等发展的优势资源向高新技术产业集中,为高新技术产业快速成长营造良好环境。

群。突出资本市场的作用,创造条件推动各类企业尤其是成长性好的企业加快进入资本市场,促进素质提升,实现规模效益。突出加快国际化进程,引导企业特别是大企业积极参与国际分工合作与竞争,逐步实现资本、市场、资源的国际化,促进产品、技术、管理水平提高,发展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国际竞争力较强的大企业集团和知名品牌。

加快实施沿海开发战略,拓展工业经济发展空间。沿海地区是潍坊新一轮经济发展最重要的战略空间。要把沿海开发放在发展全局的重要位臵,紧紧抓住历史机遇,坚持综合开发、科学发展,注重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大力发展先进制造业,加快建设外向度高、综合实力强、生态环境好的现代化经济新区。依托四个项目区,突出培育骨干产业链,开拓石油化工、电力能源等战略性基础产业,加快项目聚集和现有企业发展,奠定高层次产业结构和集群发展的基础。按照完善配套、适度超前的原则,加快区内重要基础设施建设,畅通与周边地区和环渤海重要城市及开发区域的陆海交通,超前谋划可靠的资源渠道,为沿海开发提供有力支持。要坚持以港兴区,全力支持港口建设,加快发展临港经济。要协调发展生态农业和海洋经济,切实加强资源管理和生态保护,努力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积极实施循环经济发展战略,加快转变工业增长方式。发展循环经济是潍坊工业强市的基础。我市经济增长方式比较粗放,又处在工业化进程加快的历史阶段,资源环境与工业经济发展的矛盾十分突出,必须树立绿色工业理念,积极发展循环经济。要制定和实施好循环经济发展规划,从企业、园区、产业、社会四个层面,构筑循环经济体系,推动企业循环式生产、产业循环式组合、资源循环式利用,加快发展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工业。

落实节约优先的方针,以节地、节水、节能为重点,突出抓好生产和建设环节的节约,优先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积极用先进节能环保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加快淘汰高污染、高耗能企业和行业,完成节能降耗任务,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加快形成节约型环保型工业增长方式,确保工业经济发展路子越走越宽。

(二)科学发展城市经济,加快建设现代化中心城市。城市是效率高、辐射带动力强的经济体,是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心和龙头。城市经济的又好又快发展,影响着一个区域的发展水平和竞争力。要站在赢得区域竞争的高度,以更广阔的视野谋划城市发展,进一步明确目标、科学规划、加快建设、科学发展,全面提升各级区域性中心城市的功能、品质和产出能力,增强城市体系的竞争力,显著提高潍坊在半岛城市群中的地位。坚持产业先导战略,重点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提升城市的产业规模、层次和竞争力。要加快中心城区“四大板块”产业集群发展,东部高新区要牢记自身使命,奋力推进高新技术产业的跨越式发展,争取成为全省一流的高科技园区。西部要加快引进大型物流项目,尽快形成鲁东物流中心的规模,打造全省乃至华东地区的重要物流节点。中部要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促进金融、商贸、文化、咨询、娱乐、房地产及各类中介等服务行业的繁荣健康发展。北部滨海项目区要在沿海开发中走在前面,努力成为先进制造业示范区。

服务项目建设,增强城市综合服务功能。绿色是潍坊的城市本色,整洁是潍坊的城市面容,文化是潍坊的城市底蕴,繁荣是潍坊的城市价值,创新是潍坊的城市精神。要弘扬城市建设与发展的时代精神,丰富城市文化内涵,促进城市经济繁荣,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积极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和园林城市,提升城市品质,彰显世界风筝都风采。

推进管理重心下移,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城市管理重在社区。要按照现代化城市管理的要求,切实加强社区建设管理。理顺社区建设管理的组织领导体制,明确社区职能设臵,科学调整社区布局,配套完善基础设施,加快社区企业改革。把城中村、旧居住区改造同社区建设结合起来,争取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完成改造任务。健全完善城市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优化公共管理资源配臵,推动公共服务功能和公共执法体系向社区全面延伸,提高服务和管理水平,努力建设整洁、有序、安全、文明的和谐社区,让市民群众安居乐业。

实施城乡统筹与区域合作的发展战略。遵循中心城市的发展规律,加快基础设施对接和重要资源共享,促进要素聚集、功能互补、集约发展。中心城区要加快发展“半小时都市圈”,滨海经济开发区和昌乐县要加快融入中心城市,寿光市、昌邑市、安丘市要与中心城市相向发展。寿光市、诸城市、高密市、青州市要加快发展成为中等城市,安丘市、昌邑市、临朐县要建设成为规模合理、各具风貌的特色城市。要构筑市域“一小时经济圈”,加强与半岛城市群特别是青岛的战略合作,积极投入环渤海经济圈建设,加强与长三角、珠三角重要城市的合作,努力实现共同发展、合作共赢。

(三)科学发展县域经济,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社

会主义新农村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新时期解决“三农”问题的总抓手。县域经济是以农业为基础,以工业化、城镇化为带动,城乡统筹、一体化发展的区域经济。现阶段,县域经济承载着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加快建设新农村的历史重任,地位十分重要、十分突出。必须把发展县域经济作为新农村建设的主导力量,坚持工业强县,坚持统筹发展,大力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民增收,扎实推进新农村建设。

要加快壮大县域经济实力。加速工业化是县域经济发展的首要任务,是农业现代化的重要支撑。要坚定不移地实施工业强县战略,增强县域经济实力,提高工业反哺农业的能力。加强工业园区集中建设,着力抓好大项目、骨干企业和特色产业发展,拉长产业链,做大产业规模,抓好节能环保,促进工业集约发展。注重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和农产品加工业,拓宽农村劳动力转移渠道,增强农产品增值能力。要搞好城镇建设,抓好县城和中心镇的建设和发展,稳妥推进镇、村集中发展,适度扩大乡镇和中心村规模,逐步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增强产业、人口的承载功能。各县市要在县域经济发展中有更大作为,寿光市、诸城市要向更高目标迈进,青州市、高密市、昌邑市要奋力追赶,安丘市、昌乐县、临朐县要在经济总量上奋力突破。各县市都要努力实现在全省、全国的发展位次不断前进。

重点强化农业科技服务,建立起服务于每个农民的科技服务机制和网络,加强对农民的技术培训和新技术的推广应用,促进农业增长向科技推动型转变;重点提高农业生产装备水平,大力发展农用工业,增加农机具购臵补贴,加强农业装备,提高农业生产效率;重点防范和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保护农业生态,提高农业可持续发展能力。要继续实施农业“三化三带动”战略,大力发展优质高效种养业,全面推行标准化生产,严格加强农产品质量管理,确保质量安全;大力发展农业龙头企业,提高农产品加工率和加工水平;大力开拓农产品市场,努力突破国际市场和国内高端市场,引领现代农业发展。要注重发展农业经济专业合作组织,提高农业生产组织化程度,提高市场竞争力。要实施品牌战略,全面提高农产品市场美誉度,做好潍坊农业品牌,巩固和扩大潍坊农业优势地位,推动潍坊由农业大市向农业强市转变。

要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按照中央“20字”方针,以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为核心,坚持因村制宜、科学规划,生产先行、各有所为,稳步推进、创新发展,推动新农村建设不断取得新进展,切实提高农民生活水平。要科学制定新农村建设的规划,认真落实党的支农惠农各项基本政策,改善农村基础设施条件,促进农业生产。要搞好镇村环境综合整治,改善农民居住条件,推进有条件的村实现居住社区化。要加大公共财政对农村公益事业的投入,不断提高医疗、教育、就业、养老等服务和保障水平。加强农村新文化建设,大力倡导健康、文明、科学的生活方式,积极培育新型农民。完善村民自治制度,提高农村民主管理水平,组织引导广大农民共同建设美好家园。

大科学投入,坚持推进改革创新,确保经济建设又好又快扬帆奋进。

必须加大科学投入力度,努力做大“好”的增量。科学投入的总量和速度,决定结构优化水平和经济实力强弱,是科学发展的关键所在。必须坚持科学发展观,抓住新一轮发展机遇,做快做大“好”的增量,确保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充分发挥市场的主导作用、政府的引导作用、企业的投资主体作用,促进科学投入稳定增长。坚定不移地抓好招商引资,扩大对外开放,注重提高引进外资的质量,着力引进产业关联度大、技术含量高、辐射带动力强、节能环保型的项目,同时注重更多地引进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和高素质人才;努力承接国际服务外包,积极扩大对外承包工程与劳务合作,支持自主品牌、高附加值产品和农产品扩大出口,不断提高对外经贸的质量和水平。坚定不移地做强做大现有企业,支持现有企业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自身发展规律,加大技改投入,做大企业规模,鼓励企业兼并收购,发展战略合作伙伴,扩大银企合作,积极上市融资,多渠道增加投入。坚定不移地发展民营经济,强化政策扶持,完善服务体系,鼓励民营企业技术改造和提升管理,鼓励科技型民营企业加快发展,最大限度地激活民间资本,鼓励人民群众创业致富。认真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坚持节约用地、节能降耗和环境保护,引导各类资金主要投向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节能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切实优化投资结构。各级政府要把科学投入作为重中之重,紧紧抓住不放,努力抢占先机,务求更大成效,不断为科学发展积蓄力量、增强后劲,促进经济持续增长。

障碍,进一步解放生产力。继续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创新政府管理方式,全面提高行政效率。加快事业单位的改革,分类指导实行企业化产权改革和事业规范化管理。积极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进一步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推进企业管理运营制度创新。强化经济园区的体制创新,建设高度开放、运行高效的运行机制,使园区经济发展充满活力。全面推进农村综合改革,为搞好“三农”工作提供机制保障和提高服务能力。通过改革,努力构建充满活力的体制机制,充分激发全社会发展经济、创新创业的活力。

必须加大环境创新力度,不断提升环境竞争力。在资源全球化的新形势下,环境竞争力成为区域竞争力的核心。要进一步强化“环境就是生产力,改善环境就是提高生产力”的观念,把环境创新作为科学发展的生命线来抓,着力创造让投资者放心、顺心、安心的发展环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审批事项,规范审批行为,提高审批效率。创新完善投资管理服务机制,在把握好规划、环保、安全、节能准入标准及国家产业政策的基础上,全面放开搞活投资市场;建立高度集中、高度权威、高度便捷的投资受理服务机构,让每一个投资者都能得到公平、顺畅、有效的服务。强化机关效能监察中心、经济发展软环境投诉中心职责,对不作为、乱作为等破坏发展环境、损害潍坊形象的行为严惩不贷,切实维护发展环境。各级各部门主要负责人都要亲自抓环境建设,出现问题要承担领导责任。全社会都要自觉维护潍坊的发展环境,努力提升环境竞争力,让优良的环境展现出潍坊宽阔的胸怀、高尚的风范、优秀的美德,为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保驾护航。

三、坚持以人为本,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实现社会和谐,建设美好社会,是人民群众的共同愿望,也是我们党不懈追求的奋斗目标。构建和谐社会要坚持以人为本,扎实推进,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在促进社会和谐的进程中不断取得新成效。

(一)发展社会事业,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社会事业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促进社会和谐,必须高度重视民本民生,加快社会事业发展。要进一步强化政府责任,在经济发展、财力增长的同时,加大公共财政对社会事业的投入,引导更多的社会资金投向社会事业领域,提高社会事业发展水平,不断增强解决群众切身利益问题的能力。坚持教育优先发展,巩固提升基础教育,以较高标准普及高中段教育,加快建设高职人才培养基地,扩大高等教育规模,推动城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加快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建立较高水平的农村和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完善覆盖城乡、人人享有的基本卫生保健制度,努力解决好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加强城乡体育设施建设,广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始终把人口和计划生育作为促进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问题抓紧抓好,落实基本国策,稳定低生育水平,不断提高人口素质。积极扩大就业,重点促进困难群体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和失地农民就业,努力实现相对充分就业。加快完善城乡社会保障体系,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健全社会救助制度,积极发展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使城乡困难群众及时得到政府帮扶和社会关爱。

法权益。要优化公共资源配臵,各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要向农村和困难群众倾斜,向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倾斜。注重提高低收入和困难群众的保障水平,使群众生活随着经济的发展而不断的改善,努力促进经济增长、惠风和畅,让发展成果惠及全市人民群众。

(二)加强民主法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进民主法治是政治建设的基本要求,维护公平正义是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任务。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和监督权。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充分发挥人民政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的职能。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民族、宗教、对台和侨务政策,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深入推进依法治市,广泛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普法教育,弘扬法治精神,提高法律素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稳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加强对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监督,确保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深化政务、厂务和村务公开,扩大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加强制度建设,把社会各项管理逐步纳入法制化轨道。加快建立社会公平保障体系,促进规则公平、机会公平、权利公平。

(三)弘扬和谐文化,促进社会诚信友爱。要以倡导和谐理念、培育和谐精神、建设和谐文化来促进社会和谐。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国民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全过程,巩固全市人民团结奋斗、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的思想基础。倡树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等道德规范,强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教育,形成知荣辱、讲正气、促和谐 的社会风尚。完善政府、企业和社会信用体系,增强全社会诚实守信意识,努力建设“诚信潍坊”。繁荣哲学和社会科学,大力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加快推进文化体制改革,建设“文化名市”,为广大群众提供优质精神产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为改革发展稳定营造和谐的思想舆论氛围。

(四)建设“平安潍坊”,保持社会安定有序。稳定是和谐的基础,和谐是稳定的升华。按照促进社会和谐的要求,扎实做好平安建设工作,努力实现全面的可持续的稳定。要深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加强基层基础基本功,健全完善防控体系,搞好严打整治,提高社会治安控制力。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加强和改善群众工作,健全完善矛盾纠纷调处机制,最大限度地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和初始状态。拓宽社情民意表达渠道,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积极解决群众合理诉求,最大限度地化解不和谐因素。加强预警和应急机制建设,提高应对处臵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的能力和水平。强化生产、消防、交通和食品药品安全管理,坚决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携手共建“平安潍坊”。

(五)建设“生态潍坊”,保护社会环境和谐。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是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坚持生态建设与经济建设一起推进,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一起考核,全面加强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努力建设宜居城市、优美乡村,让人民群众呼吸上新鲜的空气,喝上干净的水,享有更多的青山绿地。实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严格进行环境监管,对造成污染者,加大法律、行政、经济惩罚力度,确保完成污染物减排目标。要切实抓好污染防治,加快整治重点污染产业、区域、流域,控制农村面源污染,严格保护饮用水源。进一步促进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形成多元化 的环保投入和市场化的运营机制。加快推进生态市建设,大力实施国土绿化工程,建设一批生态市县、环境优美乡镇和文明生态村,努力创建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群。

构建和谐社会是社会共建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全市人民要在共建中共享、在共享中共建,广泛开展和谐村庄、和谐社区、和谐单位、和谐家庭的创建活动,动员全社会共同参与和谐社会建设。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支持和谐创建活动,工会、妇联、共青团、民兵及各群众组织、各社会团体都要积极主动地投身到和谐创建活动中去。要把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新农村建设、双拥共建等活动与和谐创建活动紧密结合起来,努力形成丰富多彩、生动活泼的和谐创建工作新局面。全市广大党员、干部和群众都要自觉追求和谐,积极促进和谐,努力维护和谐,我们的社会一定会更加文明和谐进步。

四、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不断提高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领导和推进潍坊各项事业,关键在党。要以与时俱进的精神,大力加强党的先进性建设,不断提高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更好地担负起领导经济社会发展的历史重任,团结带领全市人民为实现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宏伟目标而奋斗。

扬民主,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落实常委分工负责制,充分发挥每个班子成员的作用,不断提高领导力和执行力。建立统一高效、相互合作的组织领导工作机制,强化目标管理,强化领导责任,强化工作落实,全面加强领导,奋力推进各项工作开创新局面。

(二)建设高素质的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干部队伍是事业成功的决定性因素,也是我们党的事业的宝贵财富。着眼于既定奋斗目标的实现,着眼于竞争发展的现实,着眼于全球化发展趋势,努力建设一支能够适应新形势、实现新发展、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干部队伍。坚定不移地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科学配臵干部资源,全面优化干部队伍结构,造就干部队伍整体能力优势。要强化干部队伍的教育培训,扩大培训规模,提高培训水平,开发利用好各种有效的培训资源,充分发挥各级党校的主阵地作用,科学地精心地组织好干部培训工作,促进干部特别是关键岗位的干部知识及时更新,素质明显提升,全面提高干部队伍科学发展和促进社会和谐的能力。创新干部激励机制,按照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目标要求,改革和完善经济社会发展成果评价体系,建立全员目标、落实全员责任、实行全员考核,对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科学的绩效评价,激励干部队伍在科学发展中真抓实干,让会干事、干成事的优秀干部脱颖而出,让不干事、干坏事的干部受到警诫和惩处。同时,要注重关心爱护干部,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发现困难及时帮助,建立和维护干事创业的革命感情。要把人才工作放在全社会发展的战略高度,坚持把企业家队伍、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与干部队伍建设一起抓,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进一步加大投入,创新机制,优化环境,做好人才引进、培养和使用工作,造就一支规模宏大、结构合理、素质较高的人才队伍,为科学发展、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建功立业。

(三)突出抓好基层党建薄弱环节,夯实党的事业的工作基础。党的基层组织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要健全和落实党员教育管理、联系服务群众等党建工作长效机制,巩固扩大先进性教育活动成果,激发党员队伍的整体活力。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拓宽领域、强化功能,深化农村基层党组织“三级联创”活动,认真做好企业、社区和机关事业单位的党建工作,加强新型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高度重视和突出抓好基层党建薄弱环节,尽快改变部分基层组织尤其是村级党组织的软弱涣散状况。拓宽选拔渠道,创新选拔方式,选好配强村级班子特别是村支部书记;完善工作制度,加强对村居干部的教育和监督,重点解决处事不公、在任不廉的突出问题;继续创新和实行驻村帮扶等有效办法,切实解决好村级组织运转的保障问题。通过几年的努力,要使大多数基层后进班子有明显变化,把党的基层组织真正建设成为能带领群众科学发展、共创和谐的战斗堡垒。

(四)始终保持良好的作风,永葆先进性。党的作风关系党的形象和生命。要紧紧围绕实现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保持党的先进性,全面加强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干部生活作风建设,大力倡导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八个方面的良好风气,努力做到为民、务实、清廉。要改进思想作风,坚持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武装头脑,坚持解放思想、与时俱进,以创新的思维和办法谋划发展,推动工作。要改进学风,健全完善党委中心组读书会等学习制度,紧密结合实际,抓好重大问题的学习,通过学习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推动工作。要改进工作作风和领导作风,坚持求真务实,狠抓落实,带头实干,在实干中实现领导。团结是领导班子的本质要求,团结是各级领导班子赖以存在和发挥作用的基础。要像爱护眼睛一样倍加珍视和维护团结,以领导班子的团结带动干部队伍团结共事,促进各方面的团结和谐。要改进干部生活作风,各级领导干部要严格自律,并按纪律要求管好家人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做有损于党的形象,有损于家庭和个人名誉的事情。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的管理和监督,各级领导干部都要按照党纪党风建设新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思想道德修养,践行廉政承诺,自觉接受监督。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建立完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大反腐倡廉工作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努力维护党纪的严肃性和党的纯洁。

同志们,实现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建设富裕文明和谐的现代化强市,是全市各级干部和广大党员的崇高使命。我们要始终保持坚韧不拔、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干事创业、追求卓越,团结带领全市人民艰苦奋斗,把我们的事业不断推向前进。市委常委和各级党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一定要牢记使命,把人民的利益和党的事业放在第一位,切实履行好领导职责,不辜负上级党委的信任,不辜负全市50多万党员的重托,不辜负全市860万人民的期待,立党为公,勤政为民,恪尽职守,务实创业,自我加压,奋力拼搏,创造一流业绩,推动潍坊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努力让人民群众放心和满意。

苦干,开拓进取,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为建设富裕文明和谐的现代化强市而努力奋斗!

潍坊市政府报告 潍坊市区房屋租房合同篇四

明确提出承接境外重化产业转移的省市,无不选择在大平原集中布局,规划面积动辄几十平方公里。如广东在广州的南沙和惠州一带,江苏在沿江一带,天津在汉沽一带。

在当年为郑板桥所恼的潍县,也就是今天的潍坊中心城区和渤海间,横亘着大片荒凉的盐碱地,一望无际。再一望,还是无际。种庄稼颗粒无收的这片不毛之地,向来是潍坊的“北大荒”,长期以来不足为道,人们还为它隔断了市区与大海的亲近而耿耿于怀。

在国家紧缩建设用地、沿海地区土地指标基本用完、好多项目悬在空中落地无门的背景下,潍坊这一得天独厚的优势凸现出来了:潍北不占建设用地指标不用国家审批就可征用的非耕地多达314万亩!一查资料,国务院下达给山东1997-2011年的建设用地指标一共才270万亩。

本届潍坊市委市政府审时度势,抓住当前千载难逢的战略机遇期,作出了一个关乎潍坊未来的有胆略的决定:在潍北广袤的土地上,突出发展以海洋化工和动力机械为重点的重化产业集群,对口承接日韩重化产业转移。置身潍北,不难发现,重化产业集群于此摆布简直天造地设:一马平川,荒无人烟,不必搬迁。正可谓一张白纸,没有负担,好写最新最美的画图。

你可曾知道,全国49个国家级开发区中,利用外资总额、工业增加值、财政收入等主要经济指标,天津开发区已连续10年独占鳌头。奥秘何在?总设计师邓小平早在1986年到天津视察时就曾一眼看穿、一语道破。他说:“天津在港口和市区之间有这么多荒地,这是个很大的优势。我看你们潜力很大。可以胆子大点,发展快点。”如今全国所有开发区都可见到“开发区大有希望”7个大字就是老人家那次看了天津开发区以后欣然题写的。国家级开发区地价无不数以万计,这片盐碱滩开发之初,1亩地只象征性地收取1000元!加之一马平川,适合产业集群,天津开发区吸引了4000家外资企业纷至沓来,其中摩托罗拉总投资超过30亿美元,成为全国最大的外商投资企业。2004年,以开发区为核心的天津滨海新区实现gdp1250亿元,直逼上海浦东(1500亿元),近10年平均增速21%,高于同期浦东的年均15%的增长率。今年上半年更是以近600亿的gdp一举超过浦东!2005年6月,温家宝总理视察天津,宣布党中央、国务院继1990年上海浦东开放开发以来的又一重大决策:将天津滨海新区作为带动环渤海地区加快发展的龙头纳入国家发展战略。

众所周知,重化工业不仅占地大,而且耗水多。山东半岛属严重缺水地区,人均占有水资源只有全国平均水平的1/6。省水利厅根据现状供水能力测算,今年全省缺水量达81亿立方米。就山东全局来看,水资源短缺已成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最大瓶颈。

但相对而言,潍坊是半岛城市群中可用水资源最为充沛的城市。24座大中型水库在潍坊上游星罗棋布,仅距市区50公里半径内就有5座。全省最大的水库在哪里?就在潍坊。潍坊母亲河白浪河上游30多公里的安丘、昌邑、高密、诸城4县市交界处的峡山水库,总库容14亿立方米、兴利库容5亿多立方米,均为全省之最。

水利部正在向全国推广潍坊联网治水的经验。近年来潍坊打破过去一个流域、一座水库、一条河道、一片灌区的单元治水模式,通过水库串联、水系联网,优化配置水资源,同时全面除险加固大中型水库、增加蓄水和灌区推行节水技术,新增年可用水量9亿多立方。目前已有18座大中型水库串联在一起,可以自流到潍坊市区和潍北地区。

“引黄济青”和“南水北调”两大跨区域引水工程均经过潍坊,使之成为“近水楼台”和向胶东半岛输水的枢纽。眼下潍北已经拥有年供水2000万立方米的调蓄水库,“南水北调”的配套工程、调蓄水量1亿立方米的双王城水库也即将在此开工建设。最近记者沿引黄济青大干渠由西往东,上游的渠段都干得底朝天,过了昌邑才见一渠清水滚滚东去。溯流而上,原来是潍坊的峡山水库在给青岛开闸送水!潍坊开发,水利先行。潍坊市水利局组织一帮专家经过反复论证,得出的结论是:现有供水能力,保障潍北开发用水,10年内绝对没问题。10年后新的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实施后,也绝对没问题!因为水源充足,改革到位,潍坊市区的城市用水和工业用水,早在几年前就由垄断性供水转变为竞争性供水。企业一有新项目,就有自来水和水库两家供水单位找上门来,一家出好几套供水方案,谁的方案投资少、水价低,用水企业就选择谁。

来自国家发改委国土研究所的区域规划专家,最近考察了大半个山东后,不由得对潍坊刮目相看。他们认为:大量水利设施集中分布,使潍坊成为北方严重缺水地区中少有的具有较高水资源保障程度的城市。这是半岛城市群中其它任何一座城市都无法企及的。

有的地方也不乏土地资源,那里的盐碱地也是一眼望不到边,但是水资源奇缺,不仅经济发展长期为水所困,甚至一年四季连人畜吃水都成了困扰当地政府的大难题,怎么建设高耗水的重化工集群?南水北调能不能解决问题?从美国和日本的经验来看,他们尽管有改造自然的强大能力和财力,但他们却只移民不调水。因为调水成本极高不说,跨流域调水的生态后果难以预料,不知道几十年后会不会产生更加严重的问题。

有鉴于此,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教授宋国清等众多的专家学者:建议国家限制北方缺水城市的膨胀,不仅鼓励缺水地区的农民到丰水的发达地区打工,还要鼓励他们就地成家立业,不回原籍。现在北京和天津已经那么大了,南水北调只是解燃眉之急,决不可期望过高,上一些不该上的高耗水新项目。

而且作为我国暖温带最最完整和最典型的湿地生态系统,环渤海沿海一些区段纵深几十公里都属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自然景观独特而神奇,是不能轻举妄动,随意上工业项目的。况且城市在那里偏于一隅,有的甚至地处死角,游离于主要经济发展轴线之外,与区域内的龙头城市在经济联系上几乎是风马牛不相及。

说到区位,这可是一个地区经济发展的决定性因素。布局大进大出的重化工业,区位和交通条件自当优先考虑。打开地图,潍坊的区位优势一目了然:地处半岛城市群这一山东经济核心区的地理中心和交通枢纽,背靠烟波浩渺的渤海莱州湾,承东启西,左右逢源,吞吐万汇,俯瞰广远,处势不凡!听著名经济学家、南京大学党委书记洪银兴教授介绍:世界银行来中国研究地区的发展潜力,一个最简单的方法是什么?就是把这个地区同上海的距离相比较。世界银行认为中国的发展中心是上海,所以把江苏和甘肃相比较,做了个模型,认为甘肃的经济发展水平落后于江苏,其原因就是它与上海的距离远。一些跨国公司来中国投资,也是首先确定一个区域的龙头是哪座城市,在别的条件相同或者相近情况下,离龙头城市的距离越近,对他们越有吸引力。

山东半岛的龙头是青岛自不待言。潍坊是半岛城市群中通往青岛里程最短、最便捷的中心城市。潍坊市区到青岛市区只需一个半小时的车程,到流亭机场更近,只需1个小时。潍坊和青岛市区到流亭机场的时间不相上下。有人做过试验,在交通高峰时段,从青岛和潍坊同时启程去流亭机场,潍坊还会先期到达。

如今青岛港已大部迁至黄岛前湾港区,青岛经济重心开始西移,更拉近了潍坊与青岛的经济距离。这里20年前还是潍坊的地盘,早期港口是潍坊举全市之力发动群众肩挑人抬建成的。难怪在潍坊人眼里:个把小时即可抵达的青岛港也还是潍坊的港!

潍坊离济南机场也不算远。据中国大地保险公司潍坊分公司总经理武广俭介绍,潍坊人在出去招商引资的时候,早就理直气壮地连济南的机场也“据为己有”了。他们宣称潍坊有3个机场:家门口有潍坊机场,稍远的一点的青岛机场1小时可达;最远的济南机场车程也不过一个半小时!

与此相呼应,潍坊本身也在紧锣密鼓打造半小时城市圈。潍坊幅员辽阔,是山东半岛城市群中市域面积最大的城市。但是潍坊中心城市与所辖县市区的的行政中心距离都不算远,堪称紧凑型。以潍坊市政府大楼为圆心,以30公里为半径划一个圆圈,潍坊12个县市区中居然有8个在圈中。国际风筝会和菜博会之前,潍坊到寿光的公路经过改造和半封闭,已经率先按城市干道管理,车程已压缩到半小时之内。张新起市长表示,年内两个中心市区和6个外围县市区之间的公路将全部改造成半封闭半小时之内绝对到达的城市主干道。今后8个县市区将统一规划,统一展开基础设施和产业布局。

最近从北京传出的一条消息令潍坊人闻之无不振奋。有铁路专家提出:与其改建老京沪铁路,不如新建京沪东线!他们提出的京沪东线新方案即连接北京——潍坊——连云港——上海的沿海准高速铁路线。理由很充分:时速200~300公里之间的准高速铁路,运行速度与飞机和公路运输速度能够形成最合理梯度配合,其建设、运营、维护成本最为经济实用,也更适合我国的国情。从国防战略考虑,两条准高速的京沪线,比一条超高速的京沪线,国防安全系数要高出一倍以上。

拟议中的这条铁路交通线从北京直线经天津、黄骅到潍坊,长度420公里;再从潍坊沿胶莱平原取直线到连云港,经盐城、南通到上海浦东港,长度660公里。也就是说,京沪东线全长1080公里,其直线运行几乎与飞机航线相同,直线距离比为照顾沿线城市多采取之字形路线的京沪西线缩短近400公里。如果列车时速为200公里,从北京到上海,5个小时多一点即可到达;如果列车时速为250公里,京沪4个小时多一点即可到达;如果列车时速300公里,3个小时多一点即可到达。届时,潍坊到北京、上海就像现在到济南青岛一样甚至更加便捷。

2003年,著名的中邮物流把邮件快递中心迁到了潍坊。紧接着中国邮政启动以上海为集散中心、覆盖全国的ems全夜航系统,潍坊与北京、广州、深圳、厦门、沈阳和日本大阪一并成为7个节点城市。事实证明了上述举措极具战略眼光,是对潍坊区位优势的高明利用。潍坊市邮政局局长傅俊杰告诉记者,目前潍坊以日均8吨的航邮业务总量,稳居全国第4位,除了北京、上海和广州,再一个就是潍坊了。2004年4月海航集团成功重组潍坊机场后,也开始在此建立物流基地,开发货运市场。他们要把潍坊打造成山东半岛的航空物流中心。

国际国内物流巨头也都纷至沓来,一系列大项目相继落户潍坊:国内著名物流企业广东香江集团300万平方米大型物流园区正在紧张施工;香港豪德集团总投资15亿元堪称半岛最大的商品集散中心的综合批发市场土建基本完成开始招商;沃尔玛投资建设的大型购物中心也正在拔地而起……而来自深圳的海王医药物流早在几年前就先入为主,2004年吞吐量就达到了50亿。

潍坊本土的中百物流也在高速成长,去年达到了30亿的营业额。全省若干商场、超市和药店的配货中心不是在它们所处的城市,而是在潍坊!潍坊的潍百集团由此成为和济南银座、青岛利群并驾齐驱辐射全省的3大商业连锁企业,并连续3年同步进入全国连锁商业30强。进出青岛、烟台和日照3大港的货物也有相当一部分是通过潍坊集散的。

被列入环渤海经济区的所有城市我都一个一个地走遍了。就土地、水资源、区位优势等建设重化工产业集群所必需的条件,每一个城市的有关资料我都找来,与潍坊一一对照。比较来比较去,我发现搞重化产业集群,像潍坊这样各项有利条件兼而有之的地方还真是难得!

附录:

一、农业 2011年,市委、市政府全面落实国家惠农政策,加大扶持力度,农民积极性不断提高,农业生产运行良好。全年完成农林牧渔业总产值595.7亿元,按可比价格增长4.7%。

主要农作物产量稳中有增。全市粮食播种面积达到1179.1万亩,增长2.6%;粮食总产量520.8万吨,增长3.4%,是1997年以来的最好水平;棉花产量5.5万吨,增长6.1%;油料产量27万吨,下降9.7%;烤烟产量4.2万吨,增长46.6%。蔬菜产量1006.9万吨,增长3.3%;水果产量97万吨,下降4.5%。林业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全市共完成造林50.3万亩,新建农田林网19.58万亩,四旁植树2871万株,育苗14.04万亩。百处林场、北部沿海林网、荒山造林、村镇绿化等重点生态工程进展迅速,建成生态林场75处,其中新建成45处。全市森林面积达504.8万亩,活立木蓄积量1105万立方米,林木覆盖率达到33.0%。

畜牧业生产稳定发展。肉类总产量114.7万吨,增长10.6%;禽蛋产量26.3万吨,增长1.4%;奶类产量22.2万吨,增长3.0%。

渔业经济持续发展。全市渔业总产值达到31.6亿元,按可比价增长7.1%;水产品总产量42万吨,增长9.1%。

农业机械化水平进一步提高。全市农业机械总动力1157万千瓦,比上年增长6.9%;农业机械总值77.6亿元,增长7.6%;在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激励下,大型农业机械快速增长,联合收获机达到1.6万台,增长19.8%,玉米联合收获机达到5284台,增长56.2%。全年共完成机耕面积793.4千公顷,机播面积913.6千公顷,机收面积779.9千公顷。

新农村建设步伐加快。8907个行政村实现村村通汽车、通电话;新增、完成改造农村自来水受益人口70.3万人。农房建设改造任务全面完成,建成新房8万户,改造危旧房1.84万户。

二、科学技术

科技创新能力明显增强。实施各类各级科技计划285项,争取省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147项。在全省首次自主创新产品认定中,全市有90项产品通过认定。科技成果培育迈上新台阶。全市培育科技成果392项,评出市级科技进步奖150项,有22项获得省科技进步奖。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全面推进,13个研发平台形成研发能力,培育市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86家,其中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6家。

专利工作成绩突出。全市共申请专利5458件,比上年增长12.4%;专利授权3546件,增长37.1%;发明专利申请682件,增长9.5%。

质量技术监督工作成效显著。积极推进企业采标工作,共有50家企业完成采标57项,占全年任务的163%,全市有1038家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有8家企业起草了15项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6家企业申报了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5家企业通过aaaa级确认,30家企业通过aaa级确认,157家企业通过aa级确认,列全省各地市之首。认真督促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计量检测体系贯标和认证,全市共有45家企业取得测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包括21家计量保证确认,24家计量合格确认)。积极推动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采用c标志,我市共11家企业392项取得“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合格证书”。高新技术产业平稳发展。全市统计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产品109种,高新技术产业实现产值1846.34亿元,占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的比重达到30.35%,比年初提高2.26个百分点。有80家企业通过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加快推动高新技术产业聚集,着力扩张电子信息、现代装备制造、生物医药、新材料“四大产业”,依靠大项目支撑、龙头企业带动,在高端产业率先突破。

三、城市建设、小城镇建设和环境保护

重点工程建设进展顺利,城市功能品质明显提升。新改扩建玄武街等10条城市主干道,总长度22.3公里,总投资4.4亿元,玄武街、虞河路等7条道路竣工通车。对福寿街、宝通街等30公里道路实施强电入地改造。奥体公园体育场建成使用,创出了国内同类体育场馆建设的新速度。文化艺术中心建设扎实推进,城市规划艺术馆投入使用;文化宫、青少年宫外立面展露新颜,图书馆、科技馆钢结构主体全部完成,文化艺术中心运营公司批复成立。城镇化发展步伐不断加快,60个小城镇建设加快提升。小城镇建设完成投资85亿元,其中基础设施投资30亿元,创历史新高,一批面貌新、机制活、后劲足的小城镇迅速崛起。下放了84项县级管理权限,增强了小城镇发展动力。60个小城镇投融资、创业服务、社区服务三大平台和工业、农业、服务业三大园区已全部建成,开创了经济建设与城镇建设相互促进的新局面。2011年全市人口城镇化率达到49.63%。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取得明显成效。2011年,先后分三批向国家和省推荐上报了118个生态环保项目,投资额达93.4亿元。节能减排和生态建设工程项目74个,投资额23.5亿元。同时,对中央扩大内需投资项目全部履行了环保审批,环评率100%。超额完成市政府确定cod、二氧化硫削减的目标任务。全市11个省控重点河流断面水质达标率同比提高了9.1%,境内7条主要河流重点监控断面的cod、氨氮分别比2008年下降了5.1%和3.6%。创建了5个国家级和38个省级环境优美乡镇。

四、工业

2011年,全市工业系统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努力克服国际金融危机造成的不利影响,扭转了工业经济下滑态势,工业效益大幅回升。

工业生产稳步增长。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达到4824家,比上年增加476家;完成增加值1499亿元,增长15.1%。全市工业产品销售率98.34%,比上年提高0.49个百分点。

节能降耗成效显著。全市共实施“十大节能工程”重点项目42个,总投资33.74亿元,项目建成后,可实现节能154.52万吨标准煤。有16个项目列入国家节能奖励项目计划,28个项目受到省级节能财政资金奖励,共获扶持资金7496万元。全市对8个新增高耗能项目实行区域等量淘汰落后产能,共等量淘汰落后产能能耗26.38万吨标准煤。全市先后淘汰裕卓水泥等3家企业的水泥立窑生产线4条、40万吨熟料生产能力;淘汰潍焦集团128立方高炉2座。

潍坊市政府报告 潍坊市区房屋租房合同篇五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爱国卫生管理机制,切实提高社会整体卫生意识与管理水平,改善城乡居民生活环境,保障人民身心健康,根据《山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 爱国卫生工作是指以消除危害健康因素,提高环境质量、生活质量和人民健康水平为目的,由政府组织、全民参与的社会性卫生活动。

第四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属地管理、部门协作、群众参与、科学治理、分类指导、社会监督、严格奖惩的原则。

第五条 参加爱国卫生活动是每一个单位和公民应尽的社会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爱国卫生管理的行为均有权检举、制止。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领导,根据地方政治、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总体要求,制定爱国卫生长远规划和近期计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城市卫生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和美化、绿化工作,努力改善市容环境卫生面貌。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建立健全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组织(以下简称爱卫会),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指挥、监督爱国卫生工作。

爱卫会下设办公室,作为同级爱卫会的办事机构。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拟定本地爱国卫生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开展社会卫生工作交流、合作和有关科学研究;

(六)表彰奖励爱国卫生先进单位和个人;

(七)承办其他爱国卫生工作。

第八条 爱卫会由各级卫生、市政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交通、建设、规划国土、计划、财政、环保、工商、公安、经贸、旅游、农业、水利、劳动和社会保障、药品监督、教育、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以及宣传、工会、妇联、共青团等单位组成,实行委员部门分工负责制。爱卫会成员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爱国卫生工作。

第九条 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居(村)民委员会应设立爱国卫生组织,配备专(兼)职人员,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上级爱卫会指导下,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一)对辖区内的爱国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二)对违反爱国卫生工作有关规定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三)执行爱国卫生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 制度管理

第十一条 爱国卫生管理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专业管理与单位管理相结合,做到领导落实、责任明确、措施到位。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爱卫会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规范明确的地方性爱国卫生制度、标准、规范,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爱国卫生活动月和爱国卫生活动日制度。每年4月份为爱国卫生活动月,其他月份的第一个星期六为爱国卫生活动日。

第十四条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城市市容市貌和环卫标准并依法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实行单位门前三包制度。门前三包实行责任书管理,各责任单位应在责任区醒目位置设置三包标志,做到“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达到任务明确、责任具体。

第十六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按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制定创建规划,加强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健全落实各项卫生管理制度,提高社会卫生管理和总体卫生水平,创建国家卫生城市。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结合村镇建设规划,开展改水、改厕及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提高农村的环境卫生质量,争创卫生乡镇、卫生村、卫生户。

(一)按规定设置卫生设施;

(七)单位环境建设符合硬化、绿化、美化要求。

(一)按规定设置卫生设施;

(二)定时清扫,保持卫生清洁;

(三)楼道、楼院无乱堆、乱放、乱搭、乱建、乱贴、乱画现象;

(四)不在楼道、楼院内饲养家禽、家畜等;

(五)楼院符合硬化、绿化和美化要求;

(八)楼院内住户阳台、窗外、门口不设置、悬挂和摆设有碍观瞻的设施和物品。

(五)村民饮用安全卫生水,使用卫生厕所;

(六)家禽牲畜实行圈养,村内不散养牲畜、家禽;

(七)完善“四害”预防控制措施,定期开展除“四害”工作,“四害”密度控制在国家标准以内。

(三)学校应当按规定对学生进行健康教育,普及卫生知识;

(四)城区、镇、村主要街道设有固定的健康教育宣传栏或板报,定期更新内容。

第二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应积极参加爱卫会组织的爱国卫生月、爱国卫生日活动以及创建卫生城市(乡镇、村)和改水改厕、除“四害”等爱国卫生工作。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及各种食品包装等废弃物;

(二)乱贴乱画、乱搭乱建,乱倒垃圾、建筑渣土、污水、粪便等;

(三)携带犬、猫等宠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城区市场、商场(店)、饭店、餐厅、医院、学校、展览馆、博物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候车厅、候机室及其他室内公共场所。

第二十四条 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卫生管理责任制,负责搞好公共场所的卫生保洁。

各类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卫生项目(包括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音、用具和卫生设施)应符合国家卫生部门颁布的卫生标准,并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火车站、汽车站、机场、商场等重要窗口单位,要保持环境卫生洁净。候车(机)室、影剧院、商场内要禁止吸烟,设置明显的禁烟标志并设吸烟室。

第二十六条 市区集贸市场坚持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的原则,实行摊位进店、划行归市、定点定位经营。货台、货架、卫生设备和广告栏要摆放整齐。

第二十七条 集贸市场内及周围环境卫生保洁、绿化美化管理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每处集贸市场应配有专职保洁人员,定位、定责、定时清理场地和厕所。垃圾日产日清,实行全日保洁。

第二十八条 食品的生产、经营,必须符合《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食品经营者必须持有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

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应保持卫生,食品无毒、无害,餐具消毒,销售直接入口食品,必须使用售货工具。

食品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工作衣、帽穿戴整洁,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持健康证和卫生培训合格证上岗。

第二十九条 从事卫生杀虫与灭鼠工作的专、兼职人员,应当接受县级以上爱卫会组织的专业知识培训,经考试合格后上岗。申请设立灭防“四害”有偿服务专业机构的单位或个人,经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持工商营业执照到所在地县(市、区)爱卫会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传染病防治,控制甲、乙类传染病疫情;负责组织城区除“四害”工作,“四害”密度控制在国家标准以内。

第三十一条 城市房屋拆除前,建设单位必须按国家和市的相关标准灭杀“四害”。

工程承建单位必须清除建筑工地内的“四害”孳生环境条件,开展灭防活动。

第三十二条 生产、加工、经营除“四害”药物、器械,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生产、销售。

第三十三条 医院、疗养院、科研机构、屠宰场、生物制品厂、化学制品厂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废弃物的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对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随意倾倒。

第三十四条 城市市区内禁止饲养家畜、家禽。经批准饲养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定期进行检疫和预防接种。

第三十五条 提倡全民戒烟。各级爱卫会要积极开展吸烟有害健康的宣传,鼓励创建无吸烟单位。

公共场所要严格执行《潍坊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 环保部门应加强对建设项目污染、控制区域噪声污染及城市交通干线噪声的防治管理。对污染严重的项目要限期治理。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上风向、人口密集区、水源地、风景游览区、名胜古迹地等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

严禁在城区从事石棉制品、土硫磺、电镀、制革、造纸制浆、土炼焦、漂染、小炼油、有色金属冶炼、土磷肥、染料加工、农药、汞制品、砷制品、铅制品、放射性制品、噪声震动等严重扰民的建设项目。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爱国卫生实行专业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社会监督与舆论监督相结合,重点监督和常规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

第三十八条 各级爱卫会应建立健全爱国卫生监控体系。将本地区爱国卫生制度执行情况、卫生态势、社情民意等纳入信息网络管理,并对爱国卫生情况进行专项分析和综合分析,作为政府管理与决策的依据。

第三十九条 各级爱卫会组织应建立健全监督举报制度,依法受理社会对违反爱国卫生规定行为的投诉,并及时予以处理,对重大问题实行反馈制度。

第四十条 各级爱卫会及其办事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定期、不定期地对各单位爱国卫生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评价。

第五章 奖励惩罚

第四十一条 各级政府及其爱卫会要建立健全爱国卫生奖惩与过错追究制度。

第四十二条 对在爱国卫生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政府及其爱卫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三条 对已获得爱国卫生荣誉称号的单位和个人,经查实有弄虚作假或者卫生质量明显下降的,由授予荣誉称号的机关取消其爱国卫生荣誉称号。

(一)不履行爱国卫生职责和义务的;

(二)不参加爱国卫生活动的;

(三)未建立健全必要的卫生制度或者制度不落实的;

(四)对督导、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认真整改的;

(五)弄虚作假,搞形式主义的;

(六)违反爱国卫生工作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爱国卫生责任制管理规定,在历次综合检查中连续3次排名末位,或在专项检查中被评为最差单位,而又未限期整改的,以及在爱国卫生工作中推诿扯皮、玩忽职守、不负责任,造成重大工作失误的,依照相关的责任追究办法进行处理。

第四十六条 对违反爱国卫生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的,由爱卫会相关委员单位依法予以处罚。

对爱卫会委员单位不履行管理责任的,市、县(市、区)爱卫会有权责成其依法履行管理责任。

第四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卫生或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爱国卫生执法人员应恪守职业道德,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公务。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拒绝、阻碍爱国卫生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或者打击报复举报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或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4年8月1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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