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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解决工作的报告篇一
宝珠寺水电站于1996年10月开始蓄水,1996年年底首台机组投产发电,水库已基本形成。据了解,目前库区有关部门正积极筹划在宝珠寺水电站库区发展旅游业和养殖业。为保障水库和大坝的安全运行,现将我局有关意见函告如下。
一、宝珠寺水电站是由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四川省电力工业局负责还贷建设的重点水电工程。
二、根据^v^颁发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十条兴建大坝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国家规定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的规定,宝珠寺水电站应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但宝珠寺水电站首台机组刚投产,大坝未全部建成,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尚未划定,依照批准设计和国家有关规定,大坝上游3-5公里,以及整个库区征地线以下,属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须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和《水利水电工程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确有必要在水利水电工程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等活动,应征得水利电力主管机关的同意的规定,任何单位在宝珠寺水电站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开发活动,必须经四川省电力局批准后方可实施,未经我局批准擅自在大坝保护和管理范围内搞开发,都是违反^v^规定的。
三、凡是在水库以内的任何开发和经营活动,必须服从宝珠寺水电厂对水库的统一运用调度,不得影响水库的安全运行。库区的利用应在服从电厂的统一规划的前提下统筹规划,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
行政机关公文的行文及行政机关公文的教学中,如何表述行政机关公文文种、类型及行文体式,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经常看到文秘杂志有关《批转和转发不是公文文种》等类似争论不休的一些文章。如《秘书理论与实践》中金常德《批转和转发不是公文文种》一文称:“《秘书学原理及实务》一书,编者却把批转和转发都视为独立的公文文种,实为舛误。”那么,笔者要问:“批转和转发不是公文文种”又是什么?反过来,“批转和转发”又是公文文种里的什么?其实,这都是对行政机关公文文种及内容的表述不清造成的误解。
其对行政机关公文文种及内容的表述不清的原因在哪里?笔者认为,就是对行政机关公文文种的定义的理解不够全面。纵观13种行政机关公文文种的定义,都是从文种的性质及范围来铨释的。所谓“性质”,即表明了这个文种可用来做什么的本质特征。所谓“范围”,表明了这个文种对上对下、对人对事的所属性。从定义的内容来看,并不是把一个文种都只写成一种公文体式。也就是说,公文文种定“种”,文种定义内容定“类”,也就是“种”与“类”之争。
(一)命令(令):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
根据“命令(令)”定义的内容,可分为公布行政法规的命令、公布行政规章的命令、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的命令、有关单位的嘉奖令、有关人员的嘉奖令等5类,行文至少就应写成5种公文体式。公布行政法规,由于行政法规包括:条例、规定、办法、细则等文种,那么,公布行政法规命令,也应包括公布条例、规定、办法、细则等4种体式的命令来行文。可见,命令(令)可分为9种公文体式来行文。
如1:公布行政法规的命令,如:^v^令第499号,公布《^v^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005年5月11日^v^第89次常务会议通过2005年5月19日^v^^v^令第435号,公布《^v^实施若干规定》;^v^令第384号,公布《海关关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v^令第306号,公布《^v^专利法实施细则》等。根据《^v^宪法》的规定,只有^v^主席、^v^总理、^v^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以及县以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才可以依据法律规定的权限发布命令,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发布命令。
如2:公布行政规章命令。行政规章是指^v^各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v^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为了管理国家行政事务所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行政规章除规定、办法兼用作规章文种外,其他规章文种有章程、细则、制度、规则、规程、守则、准则等文种。那么,公布行政规章的命令,也应包括公布规定、办法、章程、细则、制度、规则、准则、通则等8个文种对命令体式来行文。如:2006年12月28日,郑州市政府以第156号令公布的《郑州市嵩山古建筑群保护管理规定》;^v^教育部令第21号公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v^^v^令(2005年第2号)公布的《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1990年8月24日国家技术监督局第7号令发布《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2006年12月13日,郑州市政府以第153号令公布的《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59年6月25日,^v^发布《关于统一计量制度的命令》;^v^^v^令(2005年第1号)公布的《^v^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1992年3月18日^v^^v^令第95号公布《企业会计准则》;1992年11月16日^v^批准1992年11月30日财政部令第5号公布《企业财务通则》。
如3: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的命令。如^v^、^v^联合行文的《^v^,^v^2005年冬季征兵命令》。
如4:嘉奖令。有关单位的嘉奖令,如驻马店市人民政府驻政〔2007〕13号《关于对平舆县成功创建国家卫生县城的嘉奖令》、有关人员的嘉奖令,如2007-11-310《^v^对胜利粉碎^v^事件的民航杨继海机组的嘉奖令》。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根据“决定”定义的内容,可分为重要事项的决定、重大行动做出安排的决定、奖励的决定、惩治的决定、变更下级机关的决定、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的决定等6类来行文。依次如:1995年12月28日通过的《全国^v^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第八届全国^v^第四次会议的决定》、《^v^中央^v^关于反腐败斗争近期抓好几项工作的决定》、国发〔2008〕2号《^v^关于2007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国发〔1996〕4号《^v^关于坚决打击骗取出口退税、严厉惩治金融和财税领域违法乱纪行为的决定》、2006-1-19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卫生监管机关变更的决定》、2007《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三)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根据公告定义的内容,可分为宣布重要事项的公告、宣布法定事项的公告2类行文。如:《旬阳县人民政府机关搬迁公告》、07-10-2619:23:09发布的《和静县第十五届人大一次会议选举结果公告》。
(四)通告: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根据通告定义的内容,可分为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的遵守的事项的通告、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周知的事项的通告等2类行文。如:《××市人民政府关于坚持清理非法占道经营的通告》、《广州市公安局关于洛溪大桥交通管理规定的通告》。
(五)通知: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根据通知定义的内容,可分为批转下级机关公文的通知、转发上级机关公文的通知、转发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的通知、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事项的通知、需要有关单位周知的事项通知、需要有关单位执行的事项通知、任职通知、免职通知等8类来行文。依次如:2005年《^v^批转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厦经普办〔2005〕4号,《关于转发的通知》、《^v^办公厅转发国家工商局、^v^、中国人民银行的通知》、《民政部办公厅的通知》《、劳动人事部关于设立劳动保护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通知》、浙政办发〔2007〕38号,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吉政干任〔2005〕72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v^任职的通知》、2007年4月28日临澧县临人常发[2007]05号《关于郑大知同志的免职通知》。有时许多人任免同时进行,行文时可为合为任免通知,如人劳公字[2007]155号《关于翁笑冰等6名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六)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根据通报定义的内容,可分为表彰先进的通报、批评错误的通报、传达重要精神的通报、传达重要情况的通报等4类来行文。依次如:山西省水利厅晋水办[2003]620号《关于表彰2003年度全省水利宣传先进单位和政务信息先进单位的通报》、^v^办公厅《关于××省××市××县擅自停课组织中小学生参加迎送活动的通报》、辽宁本溪市政府召开紧急会议《传达鸡西特大事故通报》、中央五部委《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
请求解决工作的报告篇二
申诉人(一审原告和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张某某,女,汉族,35岁,住湖南省常宁市人。
申诉人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东法民一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及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东中法民一终字第号民事判决,特依法提起申诉。
申诉事项: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上述两级法院作出的一、二审判决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申诉事实和理由:
一、原判认定《认购书》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法律依据。
1、《认购书》不具备转化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条件。
根据上述规定,商品房买卖的认购书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认购书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二是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而本案案涉《认购书》根本不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状况;
(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2、原判认定转化的理由不成立,且违背公知事实。
原判认定《认购书》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理由,是因为认购书第六条约定:“卖方通过范本将待签正式《东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以下称“正式合同”)的条款及内容展示给买方,买方已熟悉并同意待签正式合同约定的条款及内容”。
既使开发商向申诉人展示了范本,也不能推定双方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了一致。众所周知,每个客户所购买的房屋位置、面积、质量、付款方式、交付房屋日期等条件都不同,买卖合同内容不可能千篇一律。所以,房管所和开发商展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范本中,大量的重要事实和实质性权利条款都是空白的,需要买卖双方在购买时具体协商确定。也就是说,展示正式合同范本并不等于协商了全部条款内容,更不代表已达成一致。如该正式合同范本是完整的或是开发商自行制作的,则开发商须对其展示范本具体条款的内容予以举证,以证明其展示范本完全满足《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因此,原判认定申诉人与开发商就正式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是明显错误的。
3、开发商展示的所谓正式合同范本,其内容不能对申诉人发生法律效力。
按照《认购书》第六条的内容,买方熟悉并同意“待签”正式合同约定的条款及内容,而“待签”表明:双方仅就所谓展示的正式合同范本内容即双方的目的意思进行了确认,申诉人并没有作出立即要受该正式合同范本内容约束的效果意思。也就是说,只有在双方签订正式合同时才构成一个完整的意思表示即受其条款约束。因此,《认购书》第六条的内容仅仅是确认了一个事实,双方确认该事实是为了在可能出现未签订正式合同时,有助于对归责于哪一方作出判断。
二、法院基于错误的事实认定,据此作出了明显错误的判决。
1、认购书与商品房合同的性质存在重大的差别。
虽然在认购书中都有一些正式商品房合同的条款,但认购书作为合同要达到的目的意思不是商品房所有权的移转,而仅仅是对一个缔约行为的约定。在签订认购书时,买卖双方的意思表示是:在一定期限内卖方保留给买方一个缔约机会;而买方则有签约行为的义务,或在不选择签约时对卖方的其他缔约机会损失予以赔偿即定金被没收。鉴于认购书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重大区别,法律严格区分了二者,规定只有在认购书的条款具备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且约定的主要义务已履行时,认购书才具有商品买卖合同的性质即表明双方的意思表示为商品房所有权的移转。在本案中,涉案认购书显然没有达到向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转变,既使之后签订了补充条款,申诉人履行了部分付款义务,认购书仍没有完成向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转变,申诉人仍是对认购合同义务的履行,而开发商签订补充条款及接受申请人付款的行为,也仅表明其愿意继续保留给予申诉人一个缔约机会。
2、法院仅应基于认购合同判定法律责任。
根据涉案《认购书》的约定,申诉人具有签订商品房合同的行为义务,既使申诉人违反了该义务,依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申诉人也仅应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承担责任,而不是法院通过民事判决强令申诉人作出一个意思表示即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因此,申诉人所支付的部分购房款,开发商应向申诉人返还。
3、法院的判决干涉了申诉人的民事行为自由。
在商品房交易中,之所以普遍认可先签订认购合同,后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市场主体降低商业风险的自主选择,以实现交易双方利益最大化,最终促进交易的进行和资源的最佳配置。交易双方充分利用了认购合同的工具作用,通过认购书来保证双方均享有缔约机会,同时,对双方可能的损失作出预先的安排,以保障交易双方作出一个更加适当、自由的民事行为。如上所述,法院将《认购书》错误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违背了申诉人的真实意思,据此作出的民事判决是强令申诉人作出了一个购买的意思表示,严重地干涉了申诉人的民事行为自由。如此,最终破坏了通过民事主体自主的行为,来实现优化资源配置的市场机制。
综上所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严重错误,并据此对申诉人作出错误的裁决。为此,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条和第187条之规定提起申诉,请求贵院依法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实施法律监督。
东莞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张某某
x年十一月二十日
请求解决工作的报告篇三
商城2号楼房屋买卖纠纷自x年4月爆发以来,分别受到中央领导、自治区领导、市领导的重要批示,要求依法妥善处理。在市政府、市城乡建委和市房产局等部门的协调下,房屋交付和房产证办理问题已经解决。但是,精装修房补偿、面积差额补偿、延期交房经济赔偿尚未落实。
鉴于延期交房给购房人造成的巨大经济损失,450多户购房人已诉至法院,现已审理终结,法院依法判付了适当经济赔偿。但诉讼进入程序后,开发商隐匿、转移财产,导致法院的执行工作进展不顺。而精装修房补偿、面积差额补偿则是在政府相关部门的协调和督促下,开发商在政府部门主持的协调会上承诺支付的,因此,购房人在诉讼时,并未提出精装修补偿及面积差额补偿的诉请。
由于政府及相关部门在房屋买卖纠纷的协调过程中,对开发商的情况比较了解,特别是市政府黄定坚副秘书长,在担任市城乡建委副主任和房产局副局长期间,在该纠纷的处理过程中,对开发商的情况了若指掌。因此,我们希望市委市政府能够继续委派黄定坚副秘书长,负责协调解决后续问题,联合相关部门组成协调小组,召集各方,在法院的参与下,协调解决经济赔偿问题,促使纠纷圆满解决。据悉,市中院执行局还有100多万开发商的监管资金,该笔资金须有市城乡建委的签字方能动用,我们请求将该笔资金用于支付购房人的赔偿。另悉,市城乡建委和房产局尚有部分该项目的保证金,我们也请求将这些资金用于支付购房人的赔偿。
商城从项目规划、立项,到2号楼预售、停工、复工,到3号楼的拍卖等等发展至今,都有政府及相关部门参与,因开发商原因给购房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政府及相关部门有权利、有义务发挥相应的监督和协调作用。因项目纠纷广大购房人耗费了巨额的维权开支,单只交纳法院的案件受理费就高达20余万元,而开发商延期交房给购房人造成经济损失经西乡塘区法院初步判定高达1000多万元,倘若得不到合理赔付,势必引发集会抗议和集体上访活动,影响社会稳定。
综上,特此致函政府及相关部门,请求组建由市政府、市城乡建委、市房产局和市中院执行局、西乡塘区法院执行局等有关人员组成的联合小组,协调处理后续问题,敦促开发商履行债务,维护广大购房人的合法权益,为该纠纷的解决划上圆满的句号。
此致
商城全体购房人
业主代表:(电话)
业主代表:(电话)
x年四月二十四日
请求解决工作的报告篇四
1、日常办公用品的购置费用:现有的办公设备严重紧缺,原先电脑、复印机因年代已久,经常死机,己无法适应工作需要。为了提高工作效率,急需购置电脑2台、复印机1台,计划资金8600元(急需)。
2、“两基”债务:秋池湾小学粉刷教室换门窗4.2万元(连工带料内粉7.5元/平方米,外粉16.5元/平方米),已还2万元,仍欠2.4万元(待还)工程队讨债教师工资垫付;门楼寺小学校内修建围墙80米、硬化校园200平方米欠工程款4.3元(待还),工程队讨债由教师工资垫付;峡城中心小学硬化校园、水渠、围墙投资8.7万元,拨款2.4万元,下欠工程款6.3万元(待还)。三所小学正常的教学秩序受到影响。
3、出差补贴费用:学区由于偏僻,道路经常不畅,交通费用偏高,各类安排部署、学区人员出差费、网费、教师苏谨龙溺水死亡事件处理后事所耗费用及债务16000元,已拨7000元,余欠9000元(急需)。已经一年无法开销,造成预算经费失衡。学区正常工作无法运转。
4、学区新修幼儿园图纸设计、招标等费用需2.2万元(急需)。以上几项合计款项中急需3.96万元。特请局领导根据目前我学区的实际情况,从办公经费中给予倾斜,以解决我学区经费困难问题,度过难关,保证各项工作正常开展。
妥否,请批示!
峡城学区
x年九月十日
请求解决工作的报告篇五
下面是本站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解决问题请求函,供大家阅读参考。
区供电局:
上郑乡地处黄岩溪流域,由于水利基础设施薄弱,每逢汛期来临,沿岸群众就深受水害困扰。为提高现有水利基础设施防洪防汛能力,维护辖区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在有关部门的支持下,上郑乡将于x年开展黄岩溪流域水利设施建设。
该工程建设从x年2月开始,预计工期为1年。因工程建设中将使用大型机械设备,需架设100千瓦的临时用电线路。望区供电局帮助解决上述临时用电线路架设问题。
特此发函,盼复!
x年一月二十四日
琼中供电局:
1、黄积强新建房(在原宅基地的范围内),家位于上安乡南万村委会什黑村小组。存在以下安全隐患问题:(1)房屋建在10千伏高压电线下,动工时易产生触电事故;(2)由黄积强家新建房挖地基较低,后山地势较高,雨天易产生山体滑坡,会冲倒10千伏高压线电线杆,对10干伏高压线下居民的生命财产产生危险。
2、南流村文化室新建房4条电线穿过二楼房间,易产生触电事故。
3、我乡的什育村委会什育二队,抄方村委会抄方下村,南万村委会什黑二队,长安村委会牙云村高压线沿电线杆从村中间穿过,影响到我乡的危房改造项目以及对全乡村民的生命财产产生危险。
4、我乡什育村一队有一条输电线常在下雨打雷时冒火花。
以上问题请贵单位派员调查处理,以免造成安全事故。
x年3月21日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x年,为帮助杉洋镇宝桥等几个重点贫困村尽快实现脱贫致富目标。这几个重点村的挂点单位领导尽心尽职,积极帮助筹集扶贫资金。研究决定改造村通村的水泥路。由于x年这几个村的村通村公路改造项目没有进入农村公路项目库,后经挂点领导协调,由县交通运输局于x年1月29日将几个村的村道改造项目拟报告请示省交通运输厅和市交通运输局,得到答复是:“x年全省正在开展农村公路网规划调整编制工作,乡村道规划由县级政府批准执行,要改造的几个项目,只要新一轮规划编制的项目库内是乡道或村道的,到x年底验收时将会按乡道和村道的补助标准进行补助。”因此我县几个村都按村道新补助标准的要求改建村道。
按照x年4月省里出台的补助标准,这几条村道每公里应补助21万元,而省公路局x年底核销的这些项目只按9万元/公里安排补助,每公里少补了12万元,累计少补资金247.2万元,给各村造成巨大资金压力,增加了社会不安定因素。
为此,恳请省交通运输厅,考虑古田贫困县的特殊困难,重新落实省里新出台的农村公路补助政策,即每公里予以增补12万元,9个项目共计增补247.2万元。及时帮助我县基层解决资金缺口问题,避免拖欠农民工工资,确保社会安定稳定。
附件:x年古田县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一览表(村道)
古田县人民的政府
x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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