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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资产核查会议记录篇一
一、我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主要成效近年来,全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将其作为提升乡村治理能力的有力抓手,作为推进清廉村居建设的重要内容,逐步建立起比较系统完善、规范有效的管理制度和管理工作体系,有效加强了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促进了农村基层社会和谐稳定。
推动农村“三资”数字监督管理综合平台建设,智慧监管逐步推进,永康市、兰溪市被列为全省首批5个新省版“三资”系统试点县市。目前,全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基本上形成了用制度管人、管权、管事的体系,促进了有章理事、按章办事的落实。
2.创造“后陈经验”,民主监督不断强化。武义县建立村民财务监督小组、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后陈经验”在全国推广后,成为了农村的一项基本制度,全市各地都认真践行,促进了农村集体资产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务公开全面推行,有的县市还积极探索数字化公开形式,通过数字电视、手机终端等形式,丰富完善了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公开的方式和内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积极部署开展清廉村居建设,强化村级“微权力”监督,加强对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的指导,促进了农村集体资产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
3.推进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发展活力不断增强。积极推进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制改革,全面开展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摸清了集体资产的家底和权属关系,截止去年底全市完成产权制度改革的村社3409个,改革量化资产总额171.74亿元,2019年实现股金分红总额2.92亿元,完成股份制改革村社比例达到97.6%。全面实施农村承包经营土地“三权分置”改革,确权登记颁证基本完成。义乌市、浦江县获批全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单位,积极探索开展股权流转和抵押贷款等,完善了农村资产各项权能,激活了农村生产要素潜能。
4.发展壮大集体经济,“消薄”工作成效显著。积极创新集体经济发展载体,先后开展“富村五年计划”、“新一轮发展集体经济三年行动”等活动,农村集体经济收入总量、经营性收入、高收入村占比等得到不断提升。2019年,全市村级集体经济总收入达到65.27亿元,比“十三五”末的2015年38.39亿元增长了70.02%,年均增长达到了14.3%。认真实施“全面消除集体经济薄弱村三年行动计划”,完善“消薄”工作农村发展用地、财政资金、金融信贷、税费优惠等政策措施,全省率先建立“2+1”结对帮扶机制,加快实施飞地抱团、异地物业等消薄项目建设,
总结
推广“消薄”经验,努力促进持续增收,全面完成了第一阶段省定“消薄”任务。同时,各地高度重视村级债务管控和化解工作,认真开展村级债务的调查清理,严格控制新增债务,对负债严重、化解有困难的村,落实“一村一策”帮扶化解举措。二、我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对标乡村治理方式、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和“重要窗口”建设的定位,我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依然存在不少矛盾问题和短板,必须引起各级政府高度重视。
有的代理中心未严格执行限额审批制度。四是村级报账员队伍不适应发展要求。村级报账员普遍存在年龄老化、文化素质偏低等情况,有的地方还有80多岁的报帐员在岗,难以适应行政村扩大、业务增多、推行智慧管理等需要。许多报账员对票据审核把关不严,对发现的问题不敢监督或者放弃监督。
有的无公司法人资质的社会个人违规承建;
有的项目承包合同签订不规范;
有的项目建设违规转包分包;
有的项目监理人员素质不高导致工程质量较差等。
有的公开内容笼统,只有总开支,没有明细;
有的重大支出项目公开不及时,甚至不公开。
4.上级监督还需要进一步加强。一是乡镇农经监管力量薄弱。乡镇农经队伍是农村集体资产的主要监管力量,但各县(市、区)乡镇农经员普遍缺乏,且兼职较多,精力难以集中,有的县(市)的有些乡镇甚至没有在编人员,与省里要求的“1-3万人配备2名,3万人以上配备不少于3名”的要求差距很大。随着乡镇农经工作内容不断增多,包括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财务管理、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管理、“消薄”、土地流转服务、农村经济统计等等,乡镇农经员队伍建设问题将日益凸显。二是清帐理财、审计不够到位,效果不明显。目前的村级清帐理财、审计仅限于村级财务收支流水,未延伸至村级资产、资源以及决策和绩效等,存在清帐理财(审计)不到位、结果运用不到位现象。
5.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任务依然艰巨。一是集体经济整体发展水平不高。村级集体经济不平衡现象突出,不少县(市、区)往往10%的村占70%的收入。全市有近40%的村集体经济经营性收入在10万元以下,对照新一轮集体经济巩固提升攻坚三年行动要求,我市有近一半的村将是省定相对薄弱村,数量全省第一。当前村级集体刚性支出日益增多,较大比例的村集体收入难以支撑开支需要。二是“消薄”成果巩固、持续提升难度大。发展集体经济路径不多,有许多村的经营性收入大部分来源于县、乡统筹的物业项目,本村无持续可增收的项目,虽然实现了前一个三年“消薄”计划,但要实现倍增的目标则比较困难。三是部分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矛盾突出。各县(市、区)都有一些富裕村,现金资产较大。因投资理财人才少、能力弱、渠道狭窄,同时上级部门管理较死等多种原因,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路子少、压力大,矛盾突出。
6.依法管理观念还亟需进一步增强。一些政府部门和村干部还没有养成依靠法律、法规来规范管理农村集体资产的自觉。从《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这部地方性法规的施行情况看,有许多明确规定未执行到位,如有的地方还未建立农村产权交易市场,有的地方还未将乡镇会计代理机构的办公条件和人员工资等所需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有的地方未及时兑现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政策,等等。同时,执法还不到位,自2016年5月1日以来,各县(市、区)未依照《条例》的相关规定实施过相应的行政处罚,没有发挥《条例》应有的规范、震慑作用。
三、
对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意见建议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是我市努力为建设“重要窗口”交出高分答卷、打造更多“金”字招牌的重要着力点,要坚持以深入贯彻实施《条例》为基础,通过深化改革创新、智慧技术运用,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不断夯实农村基层组织经济基础,促进我市农业农村经济和农村社会高质量发展。1.认真贯彻实施《条例》,提高依法管理水平。一是加大《条例》宣传教育力度,努力提升依法管理农村集体资产的意识。二是加大《条例》贯彻实施情况自查自纠力度,全面对标《条例》规定要求,建立问题、整改、责任三个“清单”。各级政府部门要发挥好带头示范作用,加大投入、搭建平台、配套制度、兑现政策等,加快补齐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短板,为推进法治化管理夯实基础。三是加大对违反《条例》行为的执法力度,及时严格处理违法人员,真正起到查处一起、警示一批、教育一片的目的。
积极推广数字化公开,如手机app、电视互动平台等公开方式,让群众查阅、监督更方便、更充分。
3.加强乡镇代理中心建设,完善代理服务机制。要在坚持村财乡管的基础上,加强乡镇代理中心建设,提高代理服务和监管水平。一是提高代理中心会计服务能力。导入竞争机制,全面推广与银行等第三方专业机构合作的方法,共建乡镇“三资”代理中心,不断提高代理中心会计队伍的专业性、稳定性。同时,要加强对“三资”代理中心业务的考核,以此作为兑现政府购买服务政策的依据。二是继续推进代理服务全覆盖。要加强督查,认真落实“将行政村级以下集体组织的‘三资’管理统一纳入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体系”的要求,将行政村下属的自然村、队(组),村老年协会、居家养老中心、村办企业等村内其他组织掌握的集体资产,全部纳入乡镇代理中心的监管。要研究落实村属企业集体资产监管、实现保值增值的政策措施,保障村集体产业健康发展。三是完善代理服务运行机制。建立健全票据审核机制,推广村务监督委员会、代理会计、农经员分工协作的“三审核”机制,并要建立镇、村对争议支出的及时协调解决机制。四是提高村报账员队伍水平。村报帐员是代理服务的基础环节,要探索创新村级报账员选用机制,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面向社会由乡镇统一招聘,提高报账员队伍的整体素质。
要加强村建设项目的预决算约束,克服随意扩大项目;
要建立村级建设项目库,完善乡镇对村级建设项目申报立项的审查把关制度,确保因地制宜、量力而行。二是健全完善工程发包管理制度。既要防止村级建设工程拆分、肢解,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投标,又要降低村集体的负担。如对村级同类建设项目,可以打包由乡镇统一招投标。三是建立健全村级资产运营制度。切实加强对外投资项目的经营管理和监督,规范集体产权交易,既要确保集体资金安全,又能实现村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
要定期对乡镇、村集体资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业务能力。二是推行审计标准化,提高审计监督质量。积极构建村级清帐理财、乡镇(街道)组织清账审计、委托中介机构审计、县级重点清账审计相结合的监督体系,完善村集体资产分级审计的监督制度,并要细化审计机构选择、审计人员组成、审计工作标准等制度。注重审计(清帐)结果运用,督促做好问题整改。三是发展数字农经,落实智慧监管。全面推广新省版“三资”系统,加快推进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综合管理平台建设,积极推行村务卡等去现金化改革举措,形成收支非现金结算的闭环管理。要按照监察全覆盖的要求继续加强对村级组织巡察监察,对反映集中事项要开展专项检查。
要引导围绕自身资源、自身优势,积极探索美丽经济、电商经济等集体经济发展的有效途经。二是巩固提升“消薄”成果。进一步落实省里新一轮加强村集体经济发展政策,确保在责任落实、项目发展、资产盘活、结对帮扶、财政支持等方面有新的加强,不断提高村集体经营性收入。同时,要继续加大财政资金统筹保障力度,确保经济薄弱村收入底线。三是继续做好村级债务管控化解工作。各级政府要及时兑现奖励扶持政策,并要建立村干部报酬与村集体经济发展、村债务化解相挂钩的考核激励机制。要将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债务)等情况全部纳入“三资”管理范围,实现源头监管,并制定科学的债务化解计划。四是深化产权制度改革激活潜力。要加快各县(市、区)的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建设,构建农村综合性产权流转交易体系,推进农村集体“三资”要素自由流动、平等交换。要总结推广义乌市、浦江县全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成功经验,着力在农村集体产权赋权活权上有新的突破,激活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潜力。
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探索
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总结
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实施方案
资产调研报告
村集体资产核查会议记录篇二
农村集体资产量化改革关乎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生活水平的提升。唐山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是什么一个内容?下文是唐山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护农村集体资产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河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村集体资产,是指属于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
本条例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乡(镇)、村农民以生产资料及其他资产为基础,按照集体所有制形式建立的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管理。
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主体,依法享有对其所有的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权。
各乡(镇)、村应当依法建立集体经济组织,健全和完善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第五条农村集体资产属于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全体成员集体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本组织的资产有经营、监督、管理的权利和保护的义务。
(一)贯彻执行集体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负责指导和帮助建立集体经济组织,健全和完善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三)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各项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五)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活动进行指导、检查、审计和监督;
(七)负责集体资产的统计和产权登记工作;
(八)对农村集体资产的评估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九)依法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任职资格审查;
(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水务、林业、畜牧水产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有关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产包括: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养殖、种植的畜禽、水产、林木、果树等;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或者兼并的企业资产;
(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及债权、债务;
(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享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
(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创造的其他合法资产。
第八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挪用、私分、损坏、平调农村集体资产。
第九条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的权属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协调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乡村两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经营管理制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经营行为,确保集体资产安全运营,保值增值。
第十一条农村集体资产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经营。农村集体资产经营采取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方式的,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二条农村集体资产实行租赁、非统一承包经营或者出售的,应当采取招标、投标、拍卖的方式。
禁止利用职权压价发包、出租、出售集体资产。
第十三条集体资产经营者开发、利用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自然资源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
第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参股、联营、股份合作、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的,应当进行清产核资,清理债权、债务,并依法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五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下进行流转。
第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其权力机构是成员会议或者成员代表会议,其执行机关是由权力机构选举产生的管理委员会,其监督机构是农村集体资产民主监督小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河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履行对集体资产的管理职责。
农村集体资产民主监督小组按照《河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履行职责。
农村集体资产民主监督小组在审核重大开支项目中,与管理委员会发生矛盾无法解决时,应当由其中一方提请召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成员代表会议,讨论表决。各级农经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派代表列席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成员代表会议。
(一)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
(三)年度收益分配方案;
(四)较大投资项目和重要资产的购置、处置;
(五)以集体资产提供担保;
(六)其他重要事项。
前款事项涉及集体资产所有权取得、变更、丧失的,应当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成员代表会议通过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登记、保管和使用制度。对资产存量及变动情况的登记应当及时、准确,做到帐物相符。
第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严格执行固定资产折旧制度,对集体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要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定期提取折旧费。
第二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产品、物资,应当明确专人保管,建立健全入库、出库、保管、领用制度。
(一)实行承包、租赁、参股、联营、合资和合作经营的;
(二)资产权属变更的;
(三)所属企业出现兼并、分立和破产清算的;
(五)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二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现金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收入应当按照规定记入会计账簿;各项开支应当凭真实合法的原始凭证,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管财务的负责人按照财务制度审批,并由农村集体资产民主监督小组进行审核。
禁止公款私存、坐支现金和私设小金库。
第二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收益分配制度,年终清理财务。结清全年的收入和支出,清理债权、债务,兑现承包合同或者
租赁合同
,按照规定提取发展生产和社会公益事业所需的资金。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村集体资产报告制度,按照规定向乡(镇)人民政府如实填报资产统计报表。
第二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财务会计专业知识,并取得任职资格证书。
第二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和财会人员离任,应当在十五日内办理资产、账目和财务移交手续,并保证账簿、凭证和档案的完整。
民主监督小组协助县级农经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对离任人员经办的财务工作进行审计。财会人员离任时,应当在民主监督小组的监督下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七条县级人民政府农经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农村集体资产运营监测制度、年度报告制度、年度审查制度及保值增值考核体系和资产增量投向监测机制。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经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对农村集体资产进行产权登记。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经管理部门应当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人员定期进行任职资格考核审查。对于不称职的财会人员,责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予以撤换。
第三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村集体资产民主监督小组。
乡(镇)民主监督小组成员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成员代表会议民主选举产生。乡(镇)人民政府和集体经济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民主监督小组成员。
按照《河北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规定建立的村民主理财小组行使村集体资产民主监督小组的职责。
第三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民主监督制度,定期向本组织成员公布资产底数、资产运营和财务收支情况,主动接受监督。
第三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定期审计监督制度,主动接受农经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县级农经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村集体资产的审计监督工作,对乡级、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运营、财务收支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审计,对占用、使用集体资产的单位进行专项审计,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进行离任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
第三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集体资产公开制度。承包费、租金、征收、征用土地补偿费、干部补贴、兴办公益事业收费、上级拨付的补贴及其他资产的收支情况,应当以公开栏的形式逐笔如实公布,资产权属变更等重要事项应当随时公布。
第三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有权对本组织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情况提出询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关负责人应当在十日内作出答复。
第六章法律责任
(七)违反第二十九条规定,拒不撤换不合格的财会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实行独立核算的村民小组的集体资产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自20xx年7月1日施行。
农村集体资产:农村集体资产是指归乡(镇街)、村集体全体成员(社员)集体所有的资源性资产、非资源性资产。包括: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集体所有的流动资产、长期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它资产。
农村集体资产的载体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在农村双层经营体制下,集体所有、合作经营、民主管理、服务社员的社区性村经济合作社、股份经济合作社等。
属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产归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属组(队)集体所有的资产仍归该组(队)成员集体所有。集体资产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村集体所有财产。
农村集体资产处置与分配,除执行国家政策规定外,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村集体资产核查会议记录篇三
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自20xx年9月启动以来,在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清产核资领导小组的指导下,严格按照《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办法》、《省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办法》规定,扎实有效推进了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并如期全面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现将有关推进情况总结于后。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为组织好、落实好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从战略和全局高度出发,把全面推进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作为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的一件大事来抓,成立以县长为组长,常务副县长和分管副县长为副组长,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城乡建设住房局、县环林局、县农牧水局等部门负责人和25个乡(镇)长为成员的县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农牧水务局,具体负责日常事务处理工作。与此同时,各乡镇人民政府、村两委也成立了相应的组织机构,形成了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直接抓、具体工作人员一线抓的工作格局。
明确“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调动了各乡镇和相关部门群策群力抓好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积极性。
(二)强化宣传,增强责任意识
一是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媒体,制作农民群众听得懂、易领会的专题宣传片,在县电视台进行了为期5天的滚动播放。二是组织5名科技人员成立工作组进村入户,利用农牧民群众畅坝集会、召开村民大会之机,向广大农牧民群众进一步讲解了国家、省、有关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政策、目标和方法步骤。三是制作悬挂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横幅xx幅、标语xxx条、宣传手册xx册、告知书xx张。四是20xx年x月x日,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全县25个乡镇主要负责人、分管农业副乡长和农经员?名以及村两委主要负责人、村会计共计xx余人参加的县推进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专题会。会上,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就加快推进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作了安排部署,要求各乡镇、村两委全力配合技术公司做好有形资产、无形资产的清产核资工作。通过采取上述措施,实现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宣传面达100%,提高了广大干部群众对清产核资工作的认识,增强了广大农民参与清产核资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三)加强培训,提高业务人员素质
邀请北京久其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专业技术人员采取“讲解理论知识+互动”的方式,从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清查范围、数据收集、现场核实、公示、报告整理、数据分析等方面,对143个村两委、村会计及25个乡镇左右负责人和分管农业副乡长、农经员等共?余人开展了技术培训。通过培训,使工作人员准确理解和把握了政策界限,熟练掌握了操作规程,为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提供了有力技术保障。
(四)明晰农村集体产权归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
按照中央、省、有关文件要求,对全县25个乡镇143个村、4个社区集体所有的各类资产进行了全面清产核资,重点清查核实对未承包到户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资源性资产;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非经营性资产以及现金、债权债务等进行了清查。经清查,全县村级资产实有总量4.17亿元,其中:流动资产4.16亿元、农业资产79万元、长期资产3.7亿元、固定资产3.4亿元、无形资产1元;负债实有总量0.25亿元,主要是产业扶持基金;所有者权益3.93亿元。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严格按照中央、省、有关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求,着力抓好以下工作。
(一)明确集体资产归属。在巩固清产核资已取得成果的基础上,把农村集体资产的.所有权确权到不同层级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
(二)民主协商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参照《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指导意见》,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解决成员边界不清的问题。
(三)量化股份落实权利。在清产核资和确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基础上,合理确定折股量化的资产和范围,将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以股份或者份额形式量化到本集体成员,作为其参加集体收益分配的基本依据。
(四)依法确立主体地位。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功能定位,探索明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的职能关系,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治理结构,建立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涉及成员利益的重大事项实行民主决策,防止少数人操控。
村集体资产核查会议记录篇四
到目前为止有10个村挂上校牌,办起了党校,分别是陈家村、叶家村、厉家村、巴里村、周家段村、东埠头村、五姓点村、任佳溪村、洪魏村、柴家村。这些村在开展村政建设、发展村级经济的同时,高度重视党员干部的教育培训,为了建成、发展村级党校倾注了大量心血,投入了不少经费,为村级党校走上正常、健康发展轨道,作出了不少实质性举措。仅去年一年10个村对党校的总投入达20万元,如任佳溪村、洪魏村村经济并不是很好但是也作了较大的投入。
我镇根据上级要求和本地实际,制定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并做到规范上墙。同时要求各村按照教育内容和要求制订教育培训计划,建立起一套比较规范的考勤考核、资料归档管理制度。完善的规章制度,保证各村党校活动规范有序。各村的党校均按照市村级党校建设标准建立,课桌椅、电视机、电脑、图书、档案等设备齐全,教育培训做到事前有计划、事后有,去年开展各类培训班累计达109次,培训总人数达8654人次。像陈家村、五姓点村、厉家村、叶家村等平均年培训在12次以上。培训活动的正常开展,不但发挥了党校在教育中的主阵地作用,而且为提高党员干部的思想觉悟、理论水平,加强村级组织建设,发挥了支部战斗堡垒作用与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在村级党校的建设中,我镇十分注重示范党校培植,以点带面,整体推进。如陈家村通过“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员先锋模范作用进一步发挥,为了创建宁波市文明村,全村党员先动手开展环境整治等,同时动员群众参加到创建活动中来。再如厉家村,去年通过法制培训,组建了以入党积极分子为主要成员的联防队,有效地遏止了盗窃等案件发生。
原因;受村经济条件制约,认为抓经济收入是实质,搞党校是虚活。
具体表现:事先缺少培训计划,实在没办法,只好办一期,平时放松型,年底突出性。
党校是教育培训党员领导干部的重要阵地和党性锻炼的熔炉。面对新形势、新问题、新任务,认识到党员干部只有通过不断学习培训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而搞好教育培训,必须要有固定的教育阵地作保障。党校建设中坚持做到“四有”:即“思想上有位置,组织上有班子、上有路子,经济上给票子xxx。
——加大投入,改善办学条件。随着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原来“一桌一椅办党校”已远远不能适应需要,要使党校适应新形势,提高教育培训档次,首先必须改善办学条件。
——规范管理、完善党校制度。办好党校要有一套规范的教学管理体制。为了使县委党校教育规范有序,我们从制订计划、健全制度入手,党校校务委员会做到职责分明,教学计划、课程提纲、学习规范完整。我们还可以借鉴普通学校的办学模式,实行xxx两则、两考、两评xxx机制:xxx两则xxx即《学员守则》和《教师守则》;xxx两考xxx即学习考勤和结业考核;xxx两评xxx即学员评优和党校教师评选。
——精配强将,保证教学质量。要真正提高党校的教学质量和教学水平,离不开一支精良的教师队伍。我们在师资队伍建设上,首先,发挥名师优势,可以聘请担任镇党校老师进行客座讲课。其次,聘请市委、政府及人大党政干部专业技术拔尖人才担任党校兼职教师。
——办学模式上实施“资源整合”:保证村党校有班子、有教师、有场所、有计划、有制度的前提下,将村民学校、民主法制学校干部培训机构整合到村党校,各培训机构教学设备和教师实行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坚持从服务于党员干部教育培训的需要出发,在服务于全村的各项中心的基础上,努力探索党校与各培训中心有机结合、融为一体的办学模式,以适应大规模培训干部和干部全员培训的需要。
——教育形式上注重“三个结合”
。(1)课堂教育与课外教育相结合:除定期的理论培训、专题讲座、座谈讨论外,还可以组织举办一些参与性较强的活动,如开展主题班会、观看电教片、专题调研、社会实践、外出参观等,创造生动活泼、宽松愉悦的学习环境。今年3月陈家村组织部分党员参观了大桥经济给慈溪带来的发展变化,许多党员在参观后,深有感触,纷纷表示要积极发挥领导带头作用,为掌起经济发展出力。(2)典型教育与自我教育相结合:“三个代表”、xxx主题教育中,开展了“我为掌起发展献一计”的大讨论,比照先进典型,找出了自己不足,推动了党员的带头作用。
村集体资产核查会议记录篇五
为了规范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护集体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制定了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分享的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20xx年版】,欢迎阅读。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护集体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农村集体资产,是指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
乡镇人民政府改为街道办事处或者村民委员会改为居民委员会后,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资产的管理,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农村集体资产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本组织全体成员行使所有权,并以本组织的名义依法自主经营管理。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依法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鼓励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探索创新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村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构建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更多财产权利的实现机制。
第七条 农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害。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保护集体资产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农村集体资产包括:
(十)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
第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资产管理制度,定期清查资产,对资产存量及变动情况进行登记。
农村集体资产依法需要登记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报登记。
(二)因行政区划调整或者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等情形引起变更登记的;
(三)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等情形引起变更登记的。
第十一条 对农村集体资产权属有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当事人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农村集体资产权属争议涉及土地等自然资源所有权、使用权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一)名称和场所;
(二)宗旨;
(三)组织的资产;
(四)成员权利、义务;
(五)成员代表的比例、人数和产生办法;
(六)理事机构、监事机构任期时间、人数配置及人员产生与罢免程序;
(七)收益分配制度;
(八)财务管理制度;
(九)审计制度;
(十)公开制度;
(十一)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资产价值评估的具体数额标准;
(十二)章程修改程序;
(十三)成员大会和成员代表会议召开、表决程序办法;
(十四)其他涉及成员利益的重大事项。
确定前款第五项事项时,成员代表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总人数的百分之三,人数一般不得少于十五人。
确定前款第十三项事项时,成员大会应当有本组织具有选举权的成员的半数以上参加,或者有本组织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议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半数以上通过。成员代表会议应当有本组织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代表参加,所作决议决定应当经到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决定:
(一)制定、修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
(二)土地承包方案、集体资产产权量化折股及股权配置方案;
(三)集体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等费用的分配方案;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并、分立、解散;
(六)较大数额的举债或者担保;
(七)其他应当由成员大会决定的事项。
成员大会可以直接决定由成员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也可以授权成员代表会议决定前款第一项、第四项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决定:
(一)年度财务收支预决算方案以及计划外较大的财务开支;
(二)集体资产经营目标、经营方式和经营方案;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
(四)经济项目投资、公益项目投资;
(五)年度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方案以及预留公益金、公积金;
(六)其他重要经营管理事项。
第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理事机构、监事机构应当依据章程由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对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负责。
理事机构成员、财务人员和与理事机构成员、财务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姻亲关系的,不得担任监事机构成员。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执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
(二)负责执行集体资产管理的
规章制度
(三)负责集体资产的经营和日常管理工作;
(六)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机构的主要职责:
(二)检查监督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财务管理、执行公开制度等情况;
(三)列席理事机构会议,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四)向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提出监督工作报告和建议;
(六)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侵害成员的合法权益。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机构应当在成员大会、成员代表会议作出决议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公布参会人数、会议内容以及决议决定等情况。
理事机构、监事机构的履职行为不符合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决议决定的,作出该决议决定的成员大会、成员代表会议有权予以纠正或者否决。
第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资产清查、资产台账、资产收益考核,以及固定资产登记、保管使用、折旧等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配备必要的财务人员;建立健全财务预决算、开支审批、财产清查、收益分配、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等制度。
第二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情况公开制度,明确公开的内容、程序、形式和时间、地点。
应当公开的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情况包括:
(二)集体经济所得收益及其分配、使用情况;
(五)宅基地的分配情况;
(六)财务计划、经营损益、现金流量、资产负债等情况;
(七)政府拨款、补贴补助、减免税费以及其他资助、捐赠等情况;
(八)其他涉及成员利益的资产与财务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开的事项的真实性、完整性有异议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监事机构提出核实申请。监事机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核实,核实情况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独立的经营权,依法自主决定其资产的经营方式。
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资产经营可以通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与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由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行使经营权,资产所有权不变。
第二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农村集体资产的,应当制定经营目标,明确经营责任,促进农村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
除法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家庭承包外,农村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应当依法采取招标、公开竞投、公开协商等方式确定经营者。禁止非法压价发包或者出租集体资产。
第二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内部家庭承包方式依法承包、流转、经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土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所承包的土地经营权的流转。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第二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集体资产投资或者参股企业经营,投资数额较大的,应当进行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可以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第三方进行。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农村集体资产价值进行评估:
(一)数额较大的资产实行参股、联营、股份合作、合资、合作经营的;
(二)数额较大的资产进行拍卖、转让、置换等产权变更的;
(三)数额较大的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的;
(五)其他依法需要进行资产价值评估的。
第二十九条 农村集体资产价值评估应当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决定,并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结果应当向本组织全体成员公布,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监事机构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评估报告公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评估机构书面提出异议,该评估机构应当在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书面解释。
监事机构对评估机构书面解释仍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书面解释之日起十日内,提请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决定委托其他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复评。受委托进行复评的机构应当在约定时间内作出复评结论。未经复评,不得否定初评报告。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向监事机构提出,由监事机构办理。
第三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聘请管理人员,参与集体资产经营管理。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掌握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状况和集体经济组织基本情况,了解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动态,做好指导监督工作。
第三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平台,完善交易规则和相关制度,规范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提供更多的财产交易方式选择,优化农村集体资产交易。
第三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应当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监督。根据监督需要,可以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依法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财务收支等情况进行审计。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的指导,明确离任人员资料交接的具体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障交接工作顺利进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要负责人离任时,应当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接受离任审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机构和监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财务人员离任时,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移交印章、文件、凭证、合同、会计账簿等资料。
第三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规定填写资产统计报表,做好资产统计报告工作。
第三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股份合作进行指导,建立健全股权流转机制,探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所持有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的更多有效实现形式。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农村集体资产的,应当返还;损害农村集体资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对直接责任人暂停职务或者予以罢免的建议;造成损失的,由负有责任的人员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机构和监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财务人员离任时,未按照规定期限移交印章、文件、凭证、合同、会计账簿等资料的。
第四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指导监督工作中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农村集体资产损失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对检举揭发侵占、损害农村集体资产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查处。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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