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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物种入侵的工作报告有哪些篇一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外来物种的管理,防治外来物种危害,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外来物种的引入、监测、防治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外来物种,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无天然分布,来自境外、省外的动物、植物和微生物等物种。
第三条 外来物种管理应当坚持审慎引入、严密监控、防治结合、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外来物种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外来物种管理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明确管理目标,落实防治责任,提供经费保障。
联席会议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林业、卫生、环境保护、出入境检验检疫、海关、科技、发展和改革、财政、教育、住房与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参加,负责审议本行政区域内外来有害物种防治计划和措施,组织协调部门之间外来物种管理事项。其外来物种管理机构负责有关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外来物种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卫生等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外来物种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由农业、林业、卫生等方面有关专家组成的外来物种管理风险评估机构,承担对外来物种引入、试验阶段的风险评估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外来物种知识的宣传教育,及时公布外来物种名录,提高公民对外来有害物种危害的认识,防止人为无意带入外来有害物种。
支持依法对外来物种进行科学研究和开发、利用。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有关外来物种管理的法律、法规,有权检举违反外来物种管理规定的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对在防治外来物种危害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引 入
外来物种分为三类:一类是指会造成危害的外来物种;二类是指暂时不能确定是否会造成危害的外来物种;三类是指不会造成危害的外来物种。
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林业、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制定的外来物种名录和本省风险评估结果,拟定本省外来物种分类名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九条 引入外来物种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外来物种分类名录规定要求,并实行许可制度。
(一)从境外引入外来物种的,应当根据引入目的向省人民政府农业、林业或者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由受理机关抄送省外来物种管理机构备案,并报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申请许可。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呈报机关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批准结果抄送省外来物种管理机构。
(二)从省外引入外来物种的,应当根据引入目的向省人民政府农业、林业或者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机关审查批准后,由省外来物种管理机构出具引入证明;省外来物种管理机构对批准有异议的,提请联席会议协调解决。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引入外来物种。
第十条 申请引入外来物种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二)申请人身份的有效证明文件;
(三)引入合同或者协议,属于委托引入的,还应当提供委托代理合同或者协议。
申请引入一类、二类外来物种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具有安全可靠的防止逃逸、扩散、外泄管理措施;
(三)具有相应的紧急事件处置措施。
第十一条 禁止引入一类外来物种。但因科学研究、教学等特殊情况,确需引入一类外来物种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办理许可。
第十二条 拟引入二类外来物种应当经过中间试验、环境释放和生产性试验三个阶段,并分阶段进行风险评估,其中任意一个阶段风险评估不合格的,不得批准引入。
第三章 监 测
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农业、林业、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外来物种的种类、分布、传入途径、危害、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并由省外来物种管理机构汇总相关资料,建立外来物种档案和信息系统。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林业、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拟定外来物种管理规划和年度计划,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外来物种现状、防治措施及发展趋势。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外来物种的日常监测,定期对外来物种的状况及发展趋势作出评价,为外来物种管理提供准确、可靠的监测数据和评价资料。林业、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测数据和评价资料应当抄送本级外来物种管理机构。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基本农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环境特殊或者脆弱的区域、内陆水域及交通干线沿线等重点区域的外来物种的监测。
第十七条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林业、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一类、二类外来物种进行长期跟踪监测,发现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生产、生物、生态危害的,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逐级上报至省人民政府农业、林业、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疑似外来物种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农业、林业、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农业、林业、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组织现场勘查,确认为本行政区域内新出现的外来物种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农业、林业、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通报相邻地区。
外来物种入侵的工作报告有哪些篇二
补充调查在2023年1~9月开展;内业整理从2022年9月开始,逐步汇总普查成果。
2022年12月31日前:配合自治区级普查队伍完成普查数据上传,提交年度工作总结。
2023年4月30日前:配合普查数据、标本、影像资料的抽查审核以及外业质量检查,包括调查内容的完整性、规范性和准确性等工作,根据审核意见完善普查数据;配合国家林草局专家组对普查数据的抽查审核。
2023年9月15日前:根据自治区级普查队伍提出的审核检查和补充意见,以及国家林草局抽查审核反馈的意见,完善外业补充调查,完成县级数据汇总、提交及报告编制。
2023年9月30日前,完成自治区级和国家级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2023年10月31日前:完成普查报告和工作总结,按国家要求上报。
六、工作经费预算
根据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等7部门联合印发的《广西进一步加强外来物种入侵防控工作方案》(桂农厅发〔2021〕93号)要求,普查经费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原则,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规定分别安排,林业主管部门要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外来入侵物种普查工作的艰巨性与复杂性,积极申请财政资金支持。
那坡县普查面积和经费预算
普查单位
普查面积(万公顷)
经费预算(万元)
那坡县
备注:1.工作经费因地形地貌、交通条件、林草湿资源及外来入侵物种分布而异;2.县级经费包括开展走访和摸底调查、配合自治区级普查和成果编制经费等;经费预算可根据地方相关标准和实际情况做适当调整。
七、保障措施
外来物种入侵的工作报告有哪些篇三
1自然侵入
外来物种可通过风力、水流自然传入,鸟类等动物还可传播杂草的种子。例如紫茎泽兰是从中缅、中越边境自然扩散入我国的。
2人为引入
人为引进又有两种方式:一是有意引进外来物种,包括用于观赏、药用、饲料等目的的引种,用于生物防治、绿化、水土保持等目的的引种。各国为了发展农业、林业、渔业,往往会有意识引进优良的动植物品种,但由于缺乏全面综合的风险评估制度,世界各国在引进优良品种的同时也引进了大量有害生物,如福寿螺、水葫芦等。这些入侵种由于被改变了生态环境和食物链,在缺乏天敌制约的情况下泛滥成灾,导致了严重的生态后果。二是无意引进外来物种。很多外来生物是随人类活动而无意传入的。尤其是近年来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增加、对外交流的不断扩大、国际旅游的迅速升温,外来入侵生物借助多种途径越来越多传入我国。包括随航空、陆路、水路运输工具和压舱水的引入,随进出口货物和包装材料的引入,旅客无意引入等。如松材线虫就是我国贸易商在进口设备时随着木材制的包装箱带进来的;多发生于铁路公路两侧的豚草,最初是随火车从朝鲜传入的;假高粱是从美洲国家的进口粮食中传入我国的。
据国家xxx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的调查结果显示,在被调查的283种外来入侵物种中,是无意引进造成的,是有意引进造成的,自然入侵由于有高山等地理障碍的阻隔,因而所占的比例很少。[4]在外来的植物中有一半左右是作为有用植物引进的。很多单位和个人认为“外来的就一定比本地的好”,在引种时不加分析盲目引种,表现出极大的盲目性和急功近利的倾向,大大增加了外来物种入侵的风险。可见人们认识滞后是造成外来物种入侵的一个重要因素。
外来物种入侵的危害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破坏生态环境、威胁人类健康、危害经济发展。
1对生态安全的危害
在自然界长期的进化过程中,生物与生物之间相互制约、相互协调,将各自的种群限制在一定的环境和数量,形成稳定的生态平衡系统。当外来物种入侵后,大肆扩散蔓延,形成大面积单优群落,破坏本地动植物相,危及本地濒危动植物的生存,如竞争占据本地物种生态位,使本地物种失去生存空间;与当地物种竞争食物或直接杀死当地物种,影响本地物种生存;分泌释放化学物质,抑制其他生物生长;大量利用本地土壤水分,不利于水土保持;还会破坏景观的自然性和完整性。
尤为重要的是,外来入侵物种对环境的破坏及对生态系统的威胁是长期的、持久的,当一种外来物种停止传入一个生态系统后,已传入的该物种个体并不会自动消失,而大多会利用了逃脱了原有天敌控制的优势在新的环境中大肆繁殖和扩散,对其控制和清除往往十分困难,而由于外来物种的排斥、竞争导致灭绝的本地物种则是不可恢复的。
2对人体健康的危害
外来入侵物种不但会影响经济的发展,破坏一国的生态安全,还会进一步危及人体健康。如40年前传入我国的豚草,其花粉导致的“枯草热”会对人体造成极大危害。每到花粉飘散的7-9月,体质过敏者便会发生哮喘、打喷嚏、流鼻涕等症状,甚至由于其他并发症的产生而死亡。福寿螺是人畜共患的寄生虫病的中间宿主,麝鼠可传播野兔热,这些极易给周围居民带来健康问题。
3对经济的影响
外来入侵物种可带来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损失。iucn2月5日发表的研究报告估计,目前外来入侵物种给各国造成的经济损失每年超过4000亿美元。据美国、印度、南非向联合国提交的报告显示,这三国每年受外来物种入侵造成的经济损失分别为1500亿美元、1300亿美元和800多亿美元。[5]外来入侵生物成为直接危害农林业经济发展的重大有害生物,通过影响生态系统对旅游业带来损失,通过改变生态系统所带来的水土气候等不良影响从而产生间接经济损失。此外在国际贸易活动中,外来物种常常引起国与国之间的贸易摩擦,成为贸易制裁的重要借口和手段。近年来我国出口美国的木制包装因光肩星天牛问题给我国的对外贸易带来了数以千万计的经济损失。
(一)我国外来物种风险评估制度的不足
我国为防治外来物种入侵已颁布了一些法律法规,但目前还没有一部专门针对外来物种入侵的法律,其相关法律规定零散,并且法律效力层次低,无法应对外来物种入侵的严峻形势。此外相关法律制度如外来物种引入许可证制度、综合治理制度等还不健全,而所有的防范措施都应建立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要阻止外来物种入侵,首要的工作就是防御,从源头上控制入侵物种,作到防患于未然。外来物种风险评估制度就是力争在第一时间将有危害性的生物拒之门外。
风险评估(亦称风险分析),是指在人类有意识的外来引种实施之前,通过专门机构,按照法定程序,对拟引进的物种可能对人类健康、经济生产的威胁、对当地野生生物和生物多样性的威胁,以及可能引起环境破坏或导致生态系统生态效益损失的风险进行分析评估,为是否引进该物种提供决策依据。从其定义可以看出风险评估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健康风险、对经济生产的威胁、对当地野生生物和生物多样性的威胁、引起环境破坏或导致生态系统生态效益损失的风险。当然并非所有的外来物种都会损害引入地的生态系统,它的引进是否会造成入侵是与具体的生态系统相联系的,因而在外来物种引进时,不仅要对外来物种的特性进行判断,而且还要对当地生态系统的属性进行判断,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为应对外来物种入侵造成的生态危害,只要风险评估的结论是危险的,就应采取防范措施。
我国目前已经开始认识到这一制度的`重要性。《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对引进外来物种必须进行风险评估,加强进口检疫工作,防止国外有害物种进入国内。”目前各相关部门也分别建立了风险评估体系。国家质检总局自1980年开始开展对有害生物的风险分析(pestriskanalysis,pra),建立了风险分析程序,采用定性和定量的方法,并利用了gis作为辅助分析的手段,为检疫决策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分别于10月18日和月19日发布了《进境动物和动物产品风险分析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动物风险分析规定》)和《进境植物和植物产品风险分析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植物风险分析规定》)。这两部规章的颁布无疑是我国抵御外来物种入侵的一项重大的制度进步,但我国的风险分析制度依然存在着很多不足。
1立法观念未转变
从现有规定的情况看,风险分析的立法指导观念尚未统一到“风险预防原则”上面来,仍停留在旧有的“损害预防原则”上。例如《植物风险分析规定》第5条规定:“当有关国际标准确定的措施不能达到我国农、林业生产安全或者生态环境的必要保护水平时,国家质检总局根据科学的风险分析结果可采取高于国际标准、准则和建议的科学措施。”依该规定,“科学的风险分析结果”将作为采取提高措施的依据,即要求以确凿的科学证据作为采取风险防范措施的依据。但是,这一规定实际上并不科学。诚然,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科学就是代表着“正确”,只有科学证实的损害,法律才能进行防治。但是鉴于外来物种入侵的复杂性与不确定性,现有的科学水平尚无力作出准确的推测,如果沿用“损害预防原则”在很多情况下可能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
2风险风析工作基本原则不统一
对于开展风险分析工作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动物风险分析规定》的规定是:(1)以科学为依据;(2)执行或者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准则和建议;(3)透明、公开和非歧视原则;(4)不对国际贸易构成变相限制。《植物风险分析规定》也规定了四项原则,但除第(1)与第(3)项原则与《动物风险分析规定》上述原则相同外,另两项关于对待国际标准、准则和建议及处理国际贸易与风险分析关系的规定则存在着明显分歧,其规定为:(2)遵照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组织制定的国际植物或者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准则和建议;(4)对贸易的不利影响降低到最小程度。显然,风险分析法规对国际公约的适用以及处理贸易自由与风险分析冲突的基本原则不统一,这将破坏我国风险风析制度的统一性。
3风险分析专业机构设置不合理
我国现有从事风险分析的专业性机构主要由检验检疫局、林业局等部门自主设立,而非设立跨部门的风险分析专业机构。从发达国家来看,在防范外来物种入侵方面有着先进经验的欧美国家,其风险分析机构均为跨部门、综合性的专业机构。而由检验检疫局、林业局在内的职能部门设置的专业机构,由于受视野、职权所限,显然不能胜任对外来物种入侵危害可能性进行综合风险分析的要求。
4缺少评估具体指标的规定
我国的风险评估制度没有规定具体指标,仅仅规定了一些评估时应当考虑的因素,如《动物风险分析规定》第十六条只规定了生物学因素、国家因素及商品因素,操作性不强。
上述表明,我国防范外来物种的立法规定亟待进一步改进。
1贯彻风险预防原则
生态系统的复杂和生物物种的庞大,以及外来物种自身传播途径、衍生方式的复杂性,使得人们在现有的科技水平条件下无法准确地认识、预测和推断特定外来物种对生态可能造成的影响。同时,一旦外来物种的危害发生,其对生态系统及生物多样性的损害将是不可逆转的。这决定了以确凿的损害证据为依据而采取防治措施的损害预防原则,已经无法适应新形势下防范外来物种入侵的需要。针对外来物种入侵的特性,为弥补损害预防原则的上述缺陷,国际上催生了“风险预防原则”。
《生物多样性公约》序言中的规定“为了保护环境,各国应按照本国的能力,广泛适用预防措施。遇有严重或不可逆转损害的威胁时,不得以缺乏科学充分确实证据为理由,延迟采取符合成本效益的措施防止环境恶化。”即如果对某种活动可能导致对自然生态环境有害的后果存在着很大的怀疑,最好在该后果发生之前不太迟的时候采取行动,而不是等到获得不容置疑的因果关系科学证据之后再采取行动。之后的《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是在《生物多样性公约》确立的法律框架内关于国际生物安全法律保护的专门性国际法律文件,在其序言中,缔约国明确表达了在国际法中建立规范处来物种入侵的国际法律框架的共同意愿,并提出将外来物种入侵生物安全的国际法律保护,建立在风险预防法律原则基础之上。风险预防原则与损害预防原则的区别在于避免环境灾难之可能性,它针对的是在科学上尚未获得确凿证据的环境风险,其要义在于,不应当以尚未获得确凿的科学证据为理由而推迟采取预防环境风险发生的措施,因为如果等到获得环境风险的确凿科学证据后再采取行动,那么环境风险一旦发生,将造成重大或者不可逆转的环境灾难。世界自然保护同盟(iucn)制定的《防止外来入侵物种所造成的生物多样性丧失指南》中规定在考虑外来物种引进的问题时除非有足够理由认为此项引种是无害的,否则都应被视为可能有害。风险预防原则的确立,是对传统法律思想的创新和发展。
笔者认为,我国在风险分析的立法中应当借鉴吸收国际公约的先进立法经验,转变立法指导思想,将指导思想统一到“风险预防原则”上来。即,在“科学的不确定性”及存在“潜在危险发生的可能性”的情况下,应以风险评估为决策依据采取“预防性的措施”,建立起一套预防机制。
2统一风险分析工作基本原则
对于国际标准、准则和建议是否应当完全采纳,笔者认为,基于我国国情,同时考虑国际规则可执行性较弱等特点,应当对之作出选择性规定,即应当“执行或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准则和建议。同时,在处理风险分析与国际贸易的关系上,笔者认为,《动物风险分析规定》的规定较为合理。在处理外来物种入侵与贸易自由化的关系上,应当优先保证当地的国家生态安全。因为我国已处于以可持续发展为主题的二十一世纪,环境保护政策已成为我国的基本国策,因此,任何以损害生态为代价换取经济的增长的做法,都是违背可持续发展原则的,也是违背科学发展观的。因此,在处理与国际贸易的关系上,应以不构成不合理的贸易壁垒为限。比较而言,《动物风险分析规定》有关风险分析的原则较为适宜,即以“不对国际贸易构成变相限制”为原则。
3设立跨部门、多学科、综合性的专业评估机构
如前所述,现行的风险分析机构设置已不能适应防范外来物种入侵的需要。基于环境的复杂性,我们应当在借鉴其他先进国家经验的基础上,设立跨部门的风险分析专业机构。这一机构应当由来自包括国家质检总局、农业部、林业局、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xxx以及各科研机构的专家组成,只有这样,才能对外来物种的经济影响、环境(生态)影响和社会影响做出全面而准确的评估。
4使评估指标具体化
这一点应借鉴澳大利亚的杂草风险评价系统。该评价系统根据待引进物种的有关信息、生物学特征、繁殖和传播方式以及气候参数等情况,设计49个问题,通过问卷的方式回答每个问题,再对每一问题的回答给出得分,将所有问题的得分相加,根据最终的得分与标准值的比较来决定是否引进该物种。()一般包括三种结果:一是允许该物种进口;二是不允许该物种进口;三是需要对这一植物进行更多评价。[7]笔者认为,我国的外来物种风险评估体系应根据其遗传特性、繁殖和扩散能力及其生物学特征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设置不同的问题,根据回答问题的得分来量化其风险程度的大小,从而使风险评估工作更加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面对我国外来物种入侵的严峻形势,此方面的立法却十分薄弱,与此相关的法律制度很不健全,尤其是极为重要的风险评估制度还有很多漏洞。如立法观念还很落后,还停留在旧的损害预防原则上,现有法律对风险分析工作的基本原则规定不统一,风险分析专业机构设置不合理,缺少评估具体指标的规定,因此在以后的立法中应注意转变立法观念,建立风险预防原则,统一风险分析工作的基本原则,设立跨部门、多学科、综合性的专业评估机构,使评估指标具体化,增强可操作性。在可持续发展呼声日益高涨的今天,更应该保护我国的生态安全和生物多样性,防止外来物种入侵对我国造成更大的损失。只有建立更为完善的风险评估制度,才能更好应对我国外来物种入侵的严峻形势。防治外来物种入侵是一项艰巨的任务,尤其是我国的外来物种入侵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任重而道远”,我们更应该重视对外来物种入侵的法律调控。
外来物种入侵的工作报告有哪些篇四
(1)森林、草原、湿地生态系统外来入侵物种踏查表及样地普查表1套(电子版)。
(2)森林、草原、湿地生态系统外来入侵物种工作总结1份。
(3)森林、草原、湿地生态系统外来入侵物种普查数据技术报告1份。
(4)森林、草原、湿地生态系统外来入侵物种标本及图片每种至少3套(提交省市各1套)。
自查内容包括任务审核和数据审核两部分。
对本区开展的普查任务进行审核,包括踏查路线完成率、样地普查任务完成率、标本采集任务完成率等。
专家组对区级行政区普查数据进行逐一审核,主要审核样地设置的规范性、普查方法的标准性、普查数据和结果记录的准确性以及现场影像照片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符合要求的审核通过,不符合要求提出修改意见并返回数据条段。
省级成立专家组以县级机构为单位对全区普查成果进行评估,抽样复核评估比例不低于10%。
评估内容主要包括数据采集的真实性、完整性、逻辑性;报告撰写的合理性、完整性、科学性;标本制作准确性、规范性。并根据评估内容对各区县普查成果进行整体合格性评估。
外来物种入侵的工作报告有哪些篇五
按照《贵州省森林、草地、湿地生态系统外来入侵普查技术方案》要求,本次普查工作要对全区森林、草原、湿地进行普查,需完成以下普查任务。
1.完成普查线路21条,覆盖森林、草原和湿地面积公顷。
2.完成外来入侵物种生物标本30余套,形态、生态照片1000余张。
3.完成普查成果报告,普查工作总结,外来入侵物种的风险评估报告。
4.完成辖区外来入侵物种类、分布、危害程度等矢量基础数据库。
6.完成全区外来入侵物种的入侵扩散机制研判,制订风险等级,发展趋势,分级管控方案,提出治理策略及防控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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