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结是写给人看的,条理不清,人们就看不下去,即使看了也不知其所以然,这样就达不到总结的目的。总结书写有哪些要求呢?我们怎样才能写好一篇总结呢?以下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质的总结范文,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婚姻登记处年度工作总结 婚姻登记处考勤制度篇一
为了及时、准确、客观的反映婚姻登记记员当前的工作状态,鼓励先进,鞭策后进,调动婚姻登记员创造出更佳的.工作业绩,特制定本考评奖惩办法。
第一条 坚持客观、公开和公平的原则,婚姻登记员每月考评一次,一年进行总体考评。绩效考评的结果主要用于评先选优、津贴挂钩、职务调整。
第二条 按照全国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要求,并结合实际,对婚姻登记员考评主要从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来考核。
德:政治理论修养较高,品行端正,爱岗敬业,群众观念强。
能: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高,工作效率高,婚姻登记管理规范。
勤:模范遵守各项考勤制度,按时上下班,并能够主动牺牲休息时间完成任务。
绩:办证数多,接待群众多,处理矛盾、问题时积极主动,未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做出较大贡献。
廉:坚持依法按程序办理,不徇私情和接受吃请,坚决同超标准收费和搭车收费行为作斗争。
第三条 考评分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级。
对婚姻登记员实行百分制考核,从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综合评定,其中“廉洁”方面不合规定的直接化为“较差”等次。
第五条 考核等次由婚姻登记处主任提出初步意见,报主管领导和局党组研究讨论后确定。
第六条 登记处主任根据平时掌握的情况(考勤、上级反映、群众投诉、股室的互评意见等各方面的情况),对婚姻登记员客观公正评定。考评意见确定后,采取有效措施对婚姻登记队伍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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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处年度工作总结 婚姻登记处考勤制度篇二
一、加强学习,提高服务质量。
为提高婚姻登记员业务素质,加强对婚姻登记员的业务培训,我科室在实际工作中组织登记员通过案例分析、互相探讨等形式开展学习,让婚姻登记员熟悉婚姻法律、法规以及其他相关政策,做到将各种法律法规融会贯通,很好地运用到实际工作中,从而提高了登记员依法办证的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截止目前,全县已办理结婚登记对,离婚登记对,补发结婚证对,圆满地完成了婚姻登记的各项工作。
二、完善制度,加大执行力度。
为更好依法行政、为民服务,我科室在原有制度基础上修订了岗位责任制度、印章管理和使用制度、证件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和保密制度、学习制度、政务公开、服务承诺、督促检查等各项规章制度,加大执行力度,确保创建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合格单位的工作持续良性发展。
三、加强公开,坚持依法行政。
根据规范化婚姻登记单位建设的要求,我科室进一步完善了公开内容,对工作人员的照片、工作守则、服务承诺、办公时间、办理时限、办事依据、咨询电话、收费标准、监督电话等进行公开,并向社会公开承诺,接受社会监督,进一步提高了依法行政的水平和婚姻登记质量。
四、规范档案、确保资料安全。
在新的《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公布施行后,我科室结合规范化创建的要求,及时按新办法进行档案整理,通过科室人员加班加点,增添档案盒个,对20xx年至今的婚姻档案按新《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重新进行了归类整理,并安排专人管理和维护,实现了电子档案盒纸质档案“双套制”保管,规范了档案的管理,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方便了婚姻当事人的及时查阅。
在以后的工作中,婚姻登记处将继续坚持以“依法行政,为民服务”为宗旨,继续巩固和拓展规范化的成果,开拓创新,深化改革,狠抓落实,创建一流服务,努力提升婚姻登记机关的良好形象,建设一支业务精通、行为规范、执法严明、服务周到、素质优良的婚姻登记员队伍,圆满完成我县婚姻登记的各项工作。
婚姻登记处年度工作总结 婚姻登记处考勤制度篇三
婚姻登记管理工作是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赋予我们的一项重要职责。特别是在今年,婚姻登记管理工作是与婚姻服务工作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这就给我们婚姻登记工作人员提出了新的任务和更高要求。为使婚姻服务适应市场经济,开放搞活、守法经营、文明服务,在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倡导婚俗改革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各位婚姻登记工作人员在服务中一定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加强职业道德建设,规范自己的服务语言。仪容仪表上要做到说话文明、态度热情、衣着整洁、举止有礼,清政廉政的形象。各婚姻登记处(点)要认真体现政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努力创建一流服务的“窗口”。
《婚姻法》是我们做好婚姻登记的法律依据。因此,必须认真学习、深刻理解,坚决贯彻执行。五年来,我们把学习《婚姻法》列入一项重要的业务内容学习。特别是对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婚姻登记的基本程序等,要求工作人员必须熟记。在学习操作的同时,还要会对有些群众不了解《婚姻法》、法律意识淡薄、不清楚登记条件、不懂得婚姻登记所需的.要件等加以解释,使前来办事的婚姻当事人均能得到满意的答复。
我们要始终按照《婚姻法》的要求,坚持婚姻登记条件,严把审查关。特别是现在新的《婚姻法》已经颁布,我们尽快组织对新《婚姻法》中有所修改和变更部分的学习和理解,一定要学好、吃透,以使我市的婚姻登记管理工作得以健康的发展和进行。
三、抓好档案管理,为婚姻当事人提供可靠、准确的信息
在做好婚姻登记的同时,要狠抓档案管理工作,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婚姻档案资料,建立档案室,要认真做到档案入柜,积极完善婚姻档案的收集、整理、查阅、登记等工作。我们已经对全市的婚姻档案进行了规范化要求和整理、完善。现在我市的婚姻档案由专库、专档、专人管理,做到了查寻方便、快捷,并将原始档案进行了清理整编,热情地为全市各族人民群众提供着优质地服务。
下面谈一谈婚姻登记工作。婚姻登记是执行《婚姻法》的一项经常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光凭热情还远远不够,重要的是认真学习有关法规、法则,坚持原则,不徇私情,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四年来,在办理的7614对结婚登记中,还未发现违反《条例》规定的事件,结婚登记准确率达100%。
在办理离婚登记过程中,我们始终都非常注重调解工作,严格把好了登记关,使不少轻率提出离婚的当事人受到了婚姻法的教育,大大降低了离婚率。四年间共受理离婚4224对,为婚姻当事人查阅档案12891人/次,补办《夫妻关系证明书》665人,《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115人。我市的婚姻登记管理工作得到了上级民政部门以及广大人民群众的高度赞扬和一致好评。这些成绩的取得,为我市今后更好地做好婚姻登记管理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20xx年8月中旬,我们对辖区外围各婚姻登记处(点)进行了婚姻管理行政执法检查工作。在检查中也发现了一些问题,希望各婚姻登记处(点),通过这次检查,找出不足,缩短差距,对本单位的婚姻档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严格按照规范化管理要求进行整理、完善。
同志们,近几年来,我们在婚姻登记管理、婚姻档案管理以及婚姻服务等方面做出了大胆探索和努力实践,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与国家民政部、自治区民政厅婚姻登记管理工作所提出的整体要求,还有许多有待于提高的地方,我们将以这次工作会议为契机,认真学习领会江总书记“七一”讲话精神,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理论,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把婚姻登记管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以新的思路、新的勇气,迎接新的挑战,开拓进取,勇于创新,为我市婚姻登记管理工作能走在自治区的前列做出我们积极的贡献。
婚姻登记处年度工作总结 婚姻登记处考勤制度篇四
身份证件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件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我们于____年__月__日在_______________办理结婚登记,至今维持夫妻关系。现因结婚证遗失/损毁/与身份证件不一致,申请补领结婚证。我们已向__________查阅我们的结婚登记档案。__________口头答复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婚姻登记档案全部遗失,未查找到我们的结婚登记档案,不予书面答复。
上述声明内容完全属实,如有虚假,愿承担法律责任。
声明人: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月__日
声明人: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月__日
婚姻登记处年度工作总结 婚姻登记处考勤制度篇五
婚姻登记是我国《婚姻法》及《婚姻登记条例》确立的婚姻生效的要件之一。下文是浙江省婚姻登记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婚姻登记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中国公民在本省内结婚、复婚、离婚的,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
申请婚姻登记的一方当事人是外国人、华侨或者香港、澳门、中国台湾地区居民的,分别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婚姻登记。办理的机关是省辖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的民政部门。
第三条县级以上各级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婚姻登记管理工作的领导。卫生、公安、司法、计划生育、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协助民政部门共同做好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第五条禁止干涉婚姻自由。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组织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均有责任如实为本单位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出具证明。
第六条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婚姻登记收费标准和经费管理的规定,任何单位或者部门不得借婚姻登记收取其他费用。
第二章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第七条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城市是市辖区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
第八条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职责:
\\\(一\\\)依法办理婚姻登记;
\\\(二\\\)出具婚姻关系证明;
\\\(三\\\)依法处理违法的婚姻行为;
\\\(四\\\)对出具婚姻状况证明的单位进行业务监督与指导;
\\\(五\\\)对婚姻介绍机构进行管理;
\\\(六\\\)对负责婚前健康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监督;
\\\(七\\\)宣传婚姻法律和计划生育政策,提倡晚婚,开展婚前教育,倡导文明婚俗。
第九条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有专职的登记管理人员,并经过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乡镇婚姻登记管理人员的调换,应当按照专职资格管理要求,征求县级民政部门的意见。
第三章结婚登记
第十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当事人从取得结婚证之日起,确立夫妻关系。
\\\(一\\\)户口证明;
\\\(二\\\)居民身份证;
\\\(四\\\)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离过婚的,还应当提供法定的离婚证件。
第十二条现役军人申请结婚登记,必须提供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本人身份证件和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第十三条持有劳动教养管理部门出具的结婚登记准假证明的劳动教养人员和人民法院决定缓刑、假释的人员申请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第十四条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进行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即时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离过婚的,注销其离婚证件。
结婚证必须由当事人双方同时到场签名领取,不得由一方当事人或者委托他人代领。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自愿的;
\\\(三\\\)已有配偶的;
\\\(四\\\)双方属于直系血亲或者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
\\\(五\\\)患有法律规定禁止结婚或者暂缓结婚的疾病的。
第十六条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受单位或者他人干涉,不能获得所需证明时,结婚登记管理机关也可以受理其结婚登记申请。但当事人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写明不能取得证明的原因。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查明情况属实,并认为其申请具备结婚登记条件的,应当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
第十七条离婚当事人要求恢复夫妻关系的,按本办法规定的结婚登记程序办理复婚登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准予复婚登记的当事人发给结婚证,并收回双方的离婚证件。
第四章离婚登记
第十八条当事人自愿离婚,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起,解除夫妻关系。
\\\(一\\\)户口证明;
\\\(二\\\)居民身份证;
\\\(四\\\)离婚
协议书
一式三份;\\\(五\\\)结婚证或者夫妻关系
证明书
。第二十条离婚协议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的离婚意思表示、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住房以及债务处理等协议事项。协议的内容应当体现保护妇女和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离婚申请进行审查,自当事人提交所需证件、证明和离婚
申请书
之日起一个月内,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并收回结婚证件。第二十二条离婚的当事人一方不按照离婚协议履行应尽义务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一\\\)一方要求离婚的;
\\\(四\\\)未办理过结婚登记的。
\\\(一\\\)户口证明;
\\\(二\\\)居民身份证;
\\\(三\\\)人事档案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村\\\(居\\\) 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第二十六条申请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或者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的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在境外的,可以委托另一方当事人或者亲友代理。
委托申请时,代理人必须提供下列证件和证明:
\\\(三\\\)委托人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四\\\)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
第二十七条受理申请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要求出具婚姻关系证明的申请进行审查,并根据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对符合条件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天内,为遗失、损毁结婚证或者离婚证的当事人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或者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
夫妻关系证明书、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与结婚证、离婚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六章婚姻介绍机构
第二十八条申请成立婚姻介绍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活动经费;
\\\(三\\\)有负责人和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
具备前款所列条件的,应当经省民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第二十九条婚姻介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民政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条禁止任何单位从事涉外婚姻介绍。禁止任何个人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涉外婚姻介绍。禁止刊播涉外婚姻介绍广告。
第三十一条婚姻介绍服务收费标准由省物价、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同居关系无婚姻关系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三条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经查实,应当撤销婚姻登记,收回结婚证或者离婚证,并对当事人处以200元罚款。
单位或者组织为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出具虚假证件和证明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予以没收,并建议该单位或者组织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对未领取结婚证的当事人,计划生育部门不得发给《生育证》。
第三十五条有配偶的当事人重婚,其配偶不控告的,知情者应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检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或者撤销其婚姻登记管理员资格;对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应当撤销婚姻登记,收回婚姻登记证书,并将书面处理决定送达当事人及其有关单位。
第三十七条当事人认为符合婚姻登记条件,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的,或者对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诉讼。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婚姻登记证书、婚姻关系证明书按照民政部制定的式样,由省民政厅统一印制。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1986年7月9日发布的《浙江省婚姻登记办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1)进行登记是结婚必经的法定程序。
只有办理结婚登记,才能成立合法的婚姻关系,双方的婚姻关系才发生法律效力,才会受到国家和法律的承认和保护,不登记的婚姻是违法婚姻。
(2)进行登记是结婚唯一的法定程序。
(3)实行结婚登记制度,是严格执行婚姻法,保护婚姻关系的需要。
(4)实行结婚登记制度,可以提高当事人的法制观念,进法制宣传教育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减少纠纷,维护安定团结,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结婚登记,可给婚姻当事人以法制宣传和道德教育,预防和减少婚姻、家庭纠纷,为以后的婚姻家庭生活奠定良好的基础;同时,实行结婚登记,还可以给争取婚姻自由的当事人及时地提供法律援助,保障当事人正当的婚姻要求,及时拯救因无知或受骗或受威胁而陷入不幸婚姻旋涡的婚姻当事人。
(5)防止和惩治违法婚姻行为。
通过结婚登记,国家工作人员可以发现违法的婚姻行为,对违法婚姻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及时纠正违法婚姻行为,并对严重违法者施以相应的法律惩治措施。
国家通过结婚登记可以对婚姻的建立进行监督,保障婚姻自由,防止包办买卖婚姻等其他干涉婚姻自由行为的发生,保障一夫一妻制,防止重婚纳妾,保障男女双方和后代的身体健康,防止早婚、近血亲结婚和患有禁止结婚疾病或暂缓结婚疾病的人结婚,从而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巩固社会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
婚姻登记处年度工作总结 婚姻登记处考勤制度篇六
未婚证明是一个广义的概念,未婚、离异、丧偶都算作未婚证明的开具范围,因此未婚证明办理时的材料也分为未婚、离异、丧偶三种情况。
3、丧偶。当事人属于丧偶状态的,须提交户口簿、身份证以及原配偶死亡证明(公安部门出具或户口上有标注),一张一寸照片。
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需当事人亲自到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申请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原件以及复印件。
未婚证明的办理
1、办理未婚证明,需要在你现在户籍所在地的民政局办理。
2、民政部门婚姻可以根据所掌握的婚姻登记档案为当事人出具在本辖区内“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并备注不包括在本辖区域外的其他地方的婚姻登记。
3、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包括对未婚、离婚或丧偶后未再婚等三种婚姻状况进行证明。
婚姻登记处年度工作总结 婚姻登记处考勤制度篇七
申请出证人姓名:_____________性别:_____,出生年月_____年____月____日,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户口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或受托人声明:我申请出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未婚/离婚/丧偶)所反映的`内容真实可靠,如有虚假,申请出证人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和婚姻状况声明,经查阅本登记处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年____月____日的婚姻登记档案,未发现申请人在本登记处结婚登记记录查询结果:无婚姻登记记录(注:不包括在本辖区域外的其他地方的婚姻登记)。
申请出证人(签字按手印):______________
受托人(签字按手印):_________________
______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盖章)
承办人: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婚姻登记处年度工作总结 婚姻登记处考勤制度篇八
(一)主要工作情况
(1)领导重视,把规范化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
按照《通知》精神,年初向局领导汇报创建窗口单位活动的工作,局领导班子十分重视规范化建设工作,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业务科室和登记处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形成创建规范化建设活动的良好氛围。
(2)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对照规范化检查内容,在原有制度的基础上制定并完善了《岗位责任制度》、《印章管理和使用制度》、《证件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和保密制度》、《学习制度》、《应急预案》等各项规章制度,全部达到规范化建设标准。
(3)加强政务公开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3月份根据规范化建设的要求,制作了四块牌子,对工作人员的照片、工作守则、服务承诺、办公时间、办理时限、办公地点、办事依据、收费标准、咨询电话、监督电话等内容进行公开,进一步提高了依法行政的水平和婚姻登记质量,并接受社会监督。全年来电咨询达到3000多人次。今年群众来信收到1封,及时给予了答复。
(4)抓好档案规范化管理工作。
今年新《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公布施行后,结合规范化创建的要求,及时按新办法进行档案整理,邀请市档案馆人员进行指导,对xx年档案按新《办法》重新进行整理,通过全体人员的加班加点,已整理档案3018卷。为了做好档案整理工作,购买了档案制作缝纫机、档案盒,安装了档案管理软件,实现了电子档案“双套制”保管,规范了档案的管理,确保档案资料万无一失,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创新便民服务措施,提高服务水平。为了不断完善便民措施,提高窗口单位的行风建设。在原有三项便民措施的基础上,今年1月份开通了语音咨询电话(),这是自集中登记以来我处推出的第四项便民措施。
2、开展婚姻法律法规宣传工作形式多样。
我们始终把婚姻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作为婚姻登记管理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今年5月份,在《科学与消费》大型刊物上刊登一期婚姻法律法规,印制了《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上千册、2万多份结、离、补登记告知单供当事人免费阅知。由市司法局组织的“法制宣传日”上街为群众宣传《婚姻法》等法律法规,取得了良好的宣传效果。另外,举办大型集体婚礼。在结婚颁证仪式取得实效的基础上,20xx年我们又对证婚活动进行了深化,推出了大型“浪漫潮乡·玫瑰婚典”证婚活动,今年举办了二期,有70名新人报名参加。通过这些活动旨在倡导一种健康文明的婚姻观念,为进一步弘扬社会主义文明新风,促进我市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做出努力。
3、加强队伍建设,树立窗口单位良好形象。
一是认真组织婚姻登记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组织学习精神和上级的有关文件资料。二是加强业务培训。采取定期组织全体登记员集中学习和自学相结合,通过业务知识、案例分析、互相探讨等形式开展学习,全年已组织学习10次。三是鼓励登记员参加自考、函授等教育学习,今年已有3名同志参加了函授、自考的报名,以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四是加强计算机技能培训。今年为了提升计算机操作技能,对每位登记员进行计算机新三级培训,都取得了合格证书,从而全面做到业务素质和思想素质同步提高。五是婚姻登记处创建市机关效能示范岗,提高登记员的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使婚姻登记工作再上新台阶。
4、存在问题
一是部门间协调工作还有待加强。尤其与公安、法院、房管办、公证处、档案馆等部门需要上级部门给予协调解决,有利于工作的开展。二是婚姻登记力量相对薄弱。人员缺少,工作量大,人员经费紧张,尤其是近年来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和补领证件人数以及查档人数的增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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