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恐怖工作汇报 反恐怖主义工作岗位职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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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恐怖工作汇报 反恐怖主义工作岗位职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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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恐怖工作汇报 反恐怖主义工作岗位职责制度篇一

2001年9月11日,恐怖分子劫持民航飞机撞击美国的世界贸易中心的两座大楼,在美国首都华盛顿,白宫、五角大楼、国务院和国会山也相继发生爆炸事件,整个美国处于极度的恐慌之中。随后,10月初美国即以“打恐”为由,展开了对阿富汗塔利班的军事行动。美国的“9.11” 事件让世人目睹了当代国际恐怖主义最血腥的一幕,其践踏人道主义与国际公认的规范、准则,漠视无辜民众生命的残酷手段是向全人类发起的挑战,是对世界和平的破坏。所以,防止和打击恐怖主义,已经成为整个国际社会刻不容缓的任务。

一,恐怖主义的定义及其争论

(一)各种关于恐怖主义的定义

由国际联盟主持制订的1937年《防止和惩处恐怖主义公约》是国际社会所制订的第一个针对恐怖主义的专门公约。公约的第1条第2款将恐怖主义定义为:针对一个国家所进行的犯罪行为;该行为意在或者是用来在某些特定人、某一部分人或公众当中制造恐怖。这是国际社会就如何定义恐怖主义所作的第一次尝试。

此后,针对武装冲突中所发生的恐怖主义活动,1949年的日内瓦4公约以及1977年针对公约的2个补充议定书从国际人道法的角度做出了规定。

在上述日内瓦公约和议定书中,有两个基本标准用于区分合法与非法的作战手段因而与禁止恐怖主义有关。第一个标准与从事暴力行为的人员的身份有关:一方武装力量的成员有权利直接参与敌对行动。其他任何人都不具有这项权利,如果他们仍然诉诸暴力,则违反了 法律,他们的行为可能构成恐怖主义。

另一个标准是由有关保护特定类型人员的规则和在武装冲突中的作战手段或方式的规则而来。为了合法,在武装行动中使用暴力必须尊重战争法所施加的限制。因此,即使是可以合法使用暴力的武装力量的成员,如果违反战争法,也可能成为恐怖分子。

有关战时平民保护的日内瓦第4公约指出;任何受保护人员不应因其未曾从事的违法行为受到惩罚。集体惩罚以及所有类似的凌辱或恐怖主义措施都是被禁止的。该公约第33条还禁止对受保护人员及其财产的劫夺或报复。第34条增加了:“禁止劫持人质”。

作为对这些规定的改进和补充,有关国际武装冲突的1977年第一议定书在第51条第2款中规定:群体的平民以及单独的平民不应成为攻击的对象。禁止主要目的是为了在平民中散布恐怖的行动或暴力威胁。

冷战期间,在两个超级大国核威慑平衡的恐怖阴影中,特殊性的作战手段,甚至包括恐怖主义对某些国家和准国家组织(如民族解放运动组织)成为一个越来越具有吸引力的政策工具。这类工具成本低,相对而言风险也比较小,而就对削弱对方,渗透甚至控制对方而言,这些方法却可能获得很高的回报。而且,相比常规战争而言,这种方式在防止事态恶化方面,成本更低,风险更小。国家支持的国际恐怖主义对其背后的支持者而言,更具吸引力,因为这类活动可以秘密进行,如果被发觉了,有关的国家可以轻易的否认可能存在的任何联系。

因此,是将非洲人国民大会或巴勒斯坦解放组织视为争取民族自决民族的合法代表还是视为恐怖组织,并不看重这些组织为了实现自己的目标所采用的手段或方式。而是完全出于 政治 考虑,而这些考虑中反映的是特定的意识形态倾向和国家的私利。

另一方面,国际恐怖主义活动的频繁发生,尤其是重大恐怖主义活动的发生,如1972年发生的针对参加奥运会的以色列选手的恐怖行为,使得国际社会切实感到对付国际恐怖主义的必要性。在这种背景下,1972年12月18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对付恐怖主义的3034号决议,开始介入防止和消除国际恐怖主义的国际努力。但是,自那时以来,由于各国在所处地位、政治立场和利害关系相差很大,出发点和目标不尽一致,国际社会一直未能就“国际恐怖主义”一词的含义达成普遍一致的看法,也未能就预防恐怖主义暴力行为的有害表现所必需的措施共同取得充分的一般意见。

上述该24条只适用于国家代表,或受国家指使的人员所从事的恐怖活动,而不适用于一般的个人。第24条的假设前提是由国家支持的恐怖主义威胁更大,因此只有这种更为严重的形式应被定性为“危害人类和平和安全的”的犯罪。可以仰仗国家支持的恐怖组织在进行跨国恐怖活动的时候确实有着更大的能量。一个国家可以以非官方的方式给予恐怖分子假护照,并帮助其逃避有关国家的检查。另外,国家可能滥用外交地位、特权或豁免。给予有关人员以外交护照以支持位于国外的恐怖组织。

在对1991年文本的审议过程中,好几个国家的政府认为该24条的有关规定未能满足就实现国际刑法的目的所必需的确切性。

澳大利亚政府认为,有关国际恐怖主义的定义未能明确提及“暴力”,而这使得规定并不清晰,就规定此种理解,连进行威胁性的宣传也可以被认定为恐怖主义。而俄罗斯、丹麦、芬兰、冰岛、挪威、巴拉圭、瑞典和英国的政府又认为规定过于狭窄,因为定义只涉及国家,而私人所从事的恐怖主义活动同样可以威胁人类和平和安全。荷兰政府则认为就国际刑法的目的而言,规定过于模糊。

这种对恐怖主义定义的不同看法,即使在国家的内部也可能存在。例如美国在反恐怖主义活动方面的实施部门主要涉及国务院,联邦调查局和国防部。而这三个部门各自都有着对恐怖主义或国际恐怖主义的定义。

联邦调查局是这样定义恐怖主义的:对人员或财产非法使用武力或暴力以强迫或恐吓政府,民众或其组成机构或部分以实现其政治或社会目标。而国际恐怖主义则是指与外国国家或政府有着一定关系的组织或个人(或者这些组织或个人的活动跨越了国家边界)针对人员或财产非法使用武力或暴力以恐吓或胁迫政府或民众,以实现其政治或社会目标。

在美国法典第22部分第256条第f款d项中,美国国务院是这样定义恐怖主义和国际恐怖主义的:恐怖主义指由准国家组织或秘密组织针对非战斗目标所犯下的有计划的,具有政治动机的暴力活动,其通常是为了对周围的人施加影响。国际恐怖主义是指涉及一个以上国家的公民或领域的恐怖主义。

美国国防部是这样定义恐怖主义的:对个人或财产非法使用(或威胁使用)武力或暴力,以恐吓或强迫政府或社会,经常被用于实现政治、宗教或意识形态方面的目的。

综上所述,就目前的情况而言,不管是条约法还是习惯法都未就“恐怖主义”的定义提供一个完整的概念。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考察目前人们所实际使用的众多“标准”定义,我们可以发现这些定义对学者或政策实施者而言,并不具有多少操作性。这一用语已变得如此的宽泛和模糊,以至把最具争议的一些情形也包括在内。

(二)恐怖主义的构成要素

而韩国学者柳炳华则认为国际恐怖主义具有以下几个要素:(1)使用恐怖主义的的手段,即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胁;(2)具有恐怖主义的动机,即具有政治性的目的,要求修改特定政策或中止特定状态;(3)具有国际性,即直接涉及两个以上国家的国民、或者恐怖分子不具有罪行发生地国国籍。

robert ander认为判别某种情形是否属于国际恐怖主义有以下标准:恐怖性暴力,不管是国际性的还是跨国性的,必须至少包括以下要素的一项:(1)有关的活动或一系列的活动必须在一个以上的国家发生;(2)有关的活动或一系列的活动必须涉及一个以上国家的公民;(3)有关的活动或一系列的活动必须针对受国际保护的人员;(4)有关的活动或一系列活动必须发生在国家的专属管辖之外;(5)有关的活动或一系列活动必须针对受国际保护的财产。如果有关的活动具备了一个或一个以上的这些要素,则将不再仅仅是普通的刑事犯罪而是涉及国际公共秩序的国际犯罪。

美国在向国际恐怖主义委员会提出的“防止及惩处国际恐怖主义公约草案”针对国际恐怖主义的国际性指出,在罪犯的国籍国、罪行发生地国、犯罪结果发生地过、犯罪指向的目标国和受害人所属国等五个要素中,如果涉及不同的国家,即认为是属于国际恐怖主义。

(三)现阶段对恐怖主义作出统一定义的难度

就概念而言,现阶段有关国际恐怖主义的法律含义是模糊的,首先,在与国际恐怖主义有关的国际法律文件,特别是联合国已有的法律文件中缺乏有关恐怖主义的定义性说明。其次,有关国际恐怖主义的含义,主要集中在学者们的讨论中,而这些看法中突出表现的是恐怖主义所具有的政治动机或目的,而对它的具体表现形式往往含糊其辞。而作为法律概念,尤其是涉及国际刑法的概念,尤其需要清晰明确的表述。而对动机或目的的强调则涉及另外一个重要的问题,即在确定国际恐怖主义活动的可罚性时,是否应考虑到有关行为的动机。

这种情况使得从法律实施的角度要对国际恐怖主义有一明确的定义变得十分困难。从国内法的角度来讲,把恐怖主义单单作为一种罪名加以规定罕见出现。而恐怖主义的行为动机更是超出了普通刑法对犯罪行为动机的理解。动机、目的对恐怖主义的划分归类方面具有显著意义,关系到如何确定某个行为的性质。但是在定罪方面却不应作为要件。

法律概念是法律制度中用来对社会生活中多种现象和事件进行分类的专门观念。在法律制度领域,法律概念以一种简略的方式对那些具有相同或共同要素的典型情形进行辨识。由于法律的首要目的之一就是将人的行为置于某些规范标准的支配之下。又由于不对某一特定标准所旨在适用于的行为种类加以划分就无法确立规范标准。而不完成分类这一首要任务,法律制度就不可能创制出任何会得到公认的审判和诉讼方式。更直接的针对国际反恐怖主义行动而言,国际反恐怖主义行动能否成功,取决于国际合作,而国际合作的效率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在共同定义上的一致。

运用法律概念对具体情形进行解释和分类是法律实践的必经阶段。为此目的,法律的实施者必须在某一时期内有大致相同的意见。考察在国际恐怖主义的定义问题上所发生的争议,人们难以发现这种一致。这也表明针对国际恐怖主义尚未形成明确的法律概念,这也可以用来证明在国际反恐怖主义方面尚未形成一个成形的国际法律制度体系。因此,当各国用一种国际法的眼光来看待当前的国际反恐怖主义行动时,会发现其把 现代 的国际法律体系的缺陷和弱点暴露无遗。

正如当前国际反恐怖主义实践的 发展 所显示的,许多国家已经认识到打击恐怖主义亟需有效的国际合作。在恐怖主义的威胁面前,所有国家都是脆弱的,然而由于恐怖主义活动所涉及的政治性,许多国家不愿支持在国际法内针对恐怖主义就确立个人的刑事责任取得卓有成效的进展,除非首先确定“恐怖主义”的法律定义.只要没有完整的多边协定对“恐怖主义”进行定义,则在国际层面这一问题将可能仍然无法得到解决。

事实上,一定要为国际恐怖主义确定一个明确的定义在国际立法技术上是困难的,对打击国际恐怖主义也没有多少直接的好处。而提及国际恐怖主义的意义更多的是在增强推动有关国际立法、在打击相关国际恐怖主义活动的国际合作所需要的政治氛围和舆论导向上。

反恐怖工作汇报 反恐怖主义工作岗位职责制度篇二

为加强学校的管理,创设良好育人环境,保障学校和教职工、学生的合法权益,保证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小学学校环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和《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政策法规制定学校门卫制度。

学校门卫制度是对一切进出学校的人员和物质进行有效****和严格管理的制度。包括进出人员证件查验制度、外来人员入校登记制度、会客制度、车辆准入放行制度、物品出入查验制度。

1、非学校教职员工进入学校,应主动向学校保卫人员出示证明身份的相关证件。

2、学校门卫工作人员应认真查验进入学校的外来人员的相关证件,严禁不明身份人员进入学校。

3、对拒不出示证件或不能证明其身份的外来人员,学校门卫工作人员有权拒绝其进入学校并做好解释工作。

4、在上课期间,学生确因特殊情景需出校门时,必须按保卫科制定的规定持有班主任教师签字同意的请假条,查验后方可放行并将请假条存档备查。其它情景一律不准学生外出,迟到的学生必须按要求作好登记后才准许入校。

1、外来人员进入学校,必须在学校进行登记,经允许后方可进入。

2、对拒不进行登记的外来人员或登记资料与事实不符的,门卫工作人员有权拒绝其进入学校并做好解释工作。

1、学校教师在开展教育教学工作期间原则上不会客,确因工作需要会客的,外来人员来访必须经门卫工作人员与被访人员联系,经同意并完成登记后方可入校。

2、学生家长到学校找教师交流或了解学生情景时,需由门卫工作人员与被访人员联系,到门卫室确认和登记后准予进入。

3、学生家长要进学校找自我的孩子或其他学生,只能在课间由门卫工作人员与班主任教师联系并登记后进入。

1、学校在正常教育教学工作期间,应关掉好校门,严禁机动车辆进入学校。

2、上级视察工作或确因工作需要进入学校的车辆,需经学校领导同意后,在门卫工作人员的引导下停放到指定地点,禁止鸣笛,限速行驶,确保师生安全。

1、学校门卫工作人员对进出学校的外来人员携带的物品进行登记,对可疑物品要进行查验,严禁易燃易爆、剧毒、管制*具等危险物品进入学校。

2、学校门卫工作人员对带出学校的大宗物品要经有关部门同意并查验登记后方可放行。

3、学校门卫工作人员要加强对带入或带出学校的可疑物品的盘查,确保学校和师生的人身财产安全。

反恐怖工作汇报 反恐怖主义工作岗位职责制度篇三

一、目的为切实落实《重庆欢乐水魔方防恐反恐工作方案》,有效避免、控制恐怖事件的发生,确保景区日常地安全运营,为旅客提供安全、可靠、快乐地旅游环境,结合景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职责。

二、工作职责

(一)总经理工作职责

1、本公司总经理负责景区防恐反恐的全面指导、监督本公司反恐安全管理和部署工作。

2、严格执行国家和重庆市有关防恐反恐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的要求。

3、明确落实防恐反恐的措施,设立负责反恐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负责资金的投入,审批发布反恐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和操作规程。

4、定期组织防恐反恐的检查工作,发现问题立即启动反恐应急预案。

5、负责组织编制应急预案和应急演练。具体负责组织和监督应急预案的演练情况,对各种反恐应急预案进行修订。

6、负责组织和监督落实反恐基础防范工作,部署反恐基础防范具体工作,组织检查防恐反恐防范责任的落实情况。

7、组织和监督景区各部门针对存在的不安全,不稳定的主要问题,进行分析排查,扩大覆盖面,进行拉网式不间断的检查。

8、组织和监督景区各部门开展安全专项隐患排查,加强游客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充分发挥远程数字视频监控系统的作用。

(二)营运总监工作职责

1、本公司的运营总监配合总经理全面负责景区的反恐安全管理工作,认真履行总经理指定负责的景区反恐安全管理工作,并向总经理报告工作。

2、实施防恐反恐工作目标责任制。善于吸收先进的反恐安全管理经验,对各种重大防恐反恐问题能及时做出准确的分析,提出合理化的建议,并做出果断的决策。

3、负责制定反恐基础防范工作方案并落实相关方案和工作制度情况。

4、监督检查各部门防恐反恐工作情况,负责对各个防恐反恐应急预案工作人员的工作考核考评。

5、全面掌握景区反恐安全管理运作中各个重要环节的基本情况景区反恐安全管理运作中各个重要环节的基本情况,及时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切实贯彻实施景区的反恐安全管理方案。

6、全面抓好景区反恐安全检查监督工作,及时发现安全隐患,以及薄弱环节,组织制定防恐反恐整改措施,提高景区整体反恐安全管理水平。

(三)行政部门工作职责

1、在总经理领导下,负责公司反恐安全管理的政务和事物工作。承担执行各项规章、工作指令的任务。

2、负责防恐反恐例会的组织工作,整理防恐反恐会议纪要或办理下文事宜。对会议讨论的重大问题,组织调研并提出报告。

3、负责组织开展员工背景和身份审查及核对。

4、在总经理领导下对公司全体员工进行防恐反恐防范技能培训和反恐意识教育,要定期摸排公司内部不稳定因素,并对不稳定因素采取防范措施。

5、负责制定防恐反恐预案并针对防恐反恐预案内容定期组织演练。

6、负责检查相关人员是否熟悉防恐反恐应急措施,每日检查防恐反恐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建立与属地公安机关的报警联运机制,对职工开展防恐反恐防范宣传教育。

7、负责在景区明显位置设立防恐反恐公告、标示等防恐反恐警示标志。

8、落实景区售票处、检票口、更衣室、冲浪池、仓库等危险源点的安全防范工作,配合各部门及时处置恐怖袭击事件。

9、配合相关部门处置劫持客,制止伤害人质人身安全,组织、协调和指挥相关部门,调集各种交通工具,保证疏散人员,救援人员和游客的安全。

10、人事部要负责对员工进行分析排查,及时掌握思想动态,并对员工宿舍区以及疏散通道进行不间断的检查,确保景区和员工安全,做到万无一失。

(四)工程部工作职责

1、在运营总监的领导下,负责按规定配备防恐反恐防护装备并及时维护和更新。

2、负责安排专人负责防恐反恐防护装备的保管和使用。

3、在运营总监的领导下检查公司工作人员对防恐反恐防护装备的性能及使用方法。

4、负责保障景区内水、电、气的安全供给。

5、负责防止景区内人员纵火、投毒和爆炸事件的发生。

6、工程部、库房要对仓库存放的化学药品、宣传品、食品以及配送运输的物资强化检查,并设专人值守。

(五)出入管理部工作职责

1、负责重要目标出入口、监控室等工作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和含毒物品的人员入园。

2、负责对出入人员、车辆、物流等进行严格查验并记录其详细情况。

3、对可疑人员、车辆采取有效的严禁入园措施。

1、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和含毒物品的人员进入园区。

2、发现可疑人员入园时应采取有效的制止入园措施。

(七)水上游乐中心工作职责

1、严格执行公司反恐安全管理制度及游客安全须知中的规定,确保本工作所负责的区域无安全隐患。

2、水上救护负责本人区域内反恐安全检查工作,确保无投毒、纵火和爆炸等安全隐患。

3、更衣室负责做好检查游客存放物品的安全,易燃、易爆和含毒物品不得存放,并立即做没收销毁处理或强制其带出园区。

4、严格按照公司安排,认真参加反恐应急演练,做好反恐应急反应等工作。

(八)外招商单位

1、配合景区检查人员进行所属区域内的安全隐患的排查,并做好记录。

2、外招商单位负责做好所属区域内的防护工作,做好对暴力恐怖事件的应急处置,保证救援人员、疏散人员和物资器材的及时供给,配合相关部门处置恐怖事件。

反恐怖工作汇报 反恐怖主义工作岗位职责制度篇四

金坛市国土资源局实行监察工作情况报告制度。同时定期对违法案件进行统计分析,并对违法案件查处工作上报备案。

一、金坛市国土资源局法规监察科负责向常州市国土资源局法规监察处报告工作,各乡镇国土所负责局向法规科报告监察工作。应当在每年12月15日前书面报送本年度监察工作总结报告。有重要情况和问题应及时报告。

二、对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监察事项,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报告办理结果,不能按时完成的,应书面说明原因。

三、监察人员依职权或领导指定承办具体案件,并应将办理结果及时向领导报告,不得私自办案。

四、监察工作中遇到重大行政干预或其他阻力难以查处时,应当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汇报案情,必要时,也可越级向上报告,并可请求上级主管部门直接查处。

五、上级主管部门对下级部门请示报告的有关监察事项,应在20日内予以答复,逾期视为同决。

六、监察工作中出现的重要苗头和倾向问题以及工作中的新经验,应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七、对正在查处和结案的违法案件应当定期向上一级机关上报备案。并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进行统计分析,写出专题报告,为上级机关和领导提供决策依据。

八、上报备案的违法案件材料包括违法案件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分建议书、国土资源犯罪案件移送书等。正在查处的案件报阶段性调查报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立案后报立案审批表。

九、《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及查处情况统计表》每季度上报一次;《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中给责任人纪律处分及刑事处罚情况统计表》每半年上报一次,其中两种情况统计表的年报要附带有本地区违法案件的特点、典型案例、产生原因及发展趋势的分析报告。

十、查处的违法案件、统计表和分析报告要按期及时上报。其中:

(一)查处的违法案件上报时间为每年以6月10日和12月十日前;

(三)半年报表和全年综合报表,县级为每半年和全年结束后的一周内报达,省辖市为每半年和全年结束后的十五日内报告。

十一、对立案查处的违法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在本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应分别在立案后一周内,结案后两周内直接报省局。

十二、上报的违法案件和统计表应实事求是,不得瞒报、漏报;分析要有根有据,不得随意夸大或缩小问题。

对统计不符合要求,错误较多的,上报部门退回,并责成重新统计上报。对弄虚作假,或故意瞒报、漏报违法案件的,应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反恐怖工作汇报 反恐怖主义工作岗位职责制度篇五

为了更好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以及市直机关党工委的《实施意见》。促进局机关党组织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增强机关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结合局机关实际,特制定以下党建工作制度和议事规则。

一、总支部委员会会议议题

2、讨论研究局机关党建工作的重大问题和以机关总支部委员会名义上报下达的文件;研究机关年度党建工作计划和实施意见;研究年度工作总结。

3、研究局机关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政治思想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4、研究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团体工作的重大事项。

5、研究讨论机关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新党员发展及预备党员的转正工作。

6、讨论决定对机关党员的奖惩(含对先进集体,优秀党员,党务工作者推荐,考核,表彰;对违法违纪党员的处理并上报)。

7、研究市直党工委,局党委临时交办的有关事宜。

二、总支部委员会议事规则

1、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建立健全规范的议事决策机制,提高决策的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

2、总支部委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和因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

4、总支部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才能举行,讨论决定问题时,必须充分发挥民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吸收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5、会议记录由组织委员负责,记录要清晰,忠于发言人的意愿,对听不清楚或未记全的重要意见,要及时请发言人核对补充。会议记录在会后由副书记审核签注后送书记审定。

6、对会议议定的事项,各委员必须坚决执行,对归口负责上报或落实的该项要按时完成,并及时反馈(包括市直机关党工委要求上报的有关事项)。

7、与会人员要遵守会场纪律,集中精力开会,未经主持人同意不得处理与会议无关事宜,更不能中途擅自离会。

8、与会人员要自觉遵守会议保密纪律,杜绝自由主义现象发生。

三、请示报告工作制度

1、支部委员会每半年、总支部委员每年向党员大会报告工作,征求党员的意见,接受党员的评议和监督。

4、总支坚持定期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对政策上把握不准的党内重大问题随时请示报告,对党工委布置的工作要及时汇报完成情况。接受上级党组织的监督和指导。

5、每个党员都要按时参加党的组织活动,认真负责地向党组织汇报自己的思想和工作情况,党员外出时间较长,应以书面形式,每季度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归队后应当面向党组织负责人汇报,自觉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监督。平时有重大事项,要随时向党组织汇报和反映。

6、入党介绍人要定期向所在党支部汇报被介绍人的思想,工作,学习等情况,取得支部的指导和帮助。

四、党费收缴管理制度

1、党员交纳党费应做做到自觉,主动,积极,在每月的20日前应由本人亲自交给党小组长,党小组长应及时登记,造册,做好党员党费证记录,并将收缴党费及时上交支部组织委员。支部组织委员按时上交总支组织委员。

2、党员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交纳党费,可以补交,但补交党费的时间不走超过三个月。对不按时交纳党费的党员,支部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3、党员应交纳的党费比例,由各支部组织委员按照上级党组织规定的比例和按照统一的核定,党员必须足额交纳。党员增加工资收入后,由支部组织委员会核算后通知党员本人,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总支应在每年年终,向党员公布党费收缴情况。

4、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预备党员之月开始同正式党员一样按规定交纳党费。

5、所有收缴的党费由机关总支每季度一次统一上交汇入党工委的党费账户,局机关党组织不留成党费,不得拖延上缴或借支,挪用党费。

五、党员学习培训制度

1、培训内容:系统地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章》、党的基本路线、基本方针,基本政策,党的基本知识,科学文化知识,法律知识和形势任务教育等内容。

2、党员学习教育要做到“六有”:有学习计划,有相对固定的学习时间,有学习记录本,有学习考勤中,有个人笔记本,有学习心得体会。

3、每个月召开一次党员学习会,学理论,学党章,传达上级指示精神,局领导每年要为党员上课2-3次。

5、机关总支部委员、支部委员及专职党员干部的培训教育,每2年至少轮训一次。

6、积极选送党员干部参加党校各种学习培训,定期举办党员培训班。

7、创新学习载体,丰富学习内涵,采取辅导报告,办培训,组织对党员进行学习培训。

8、组织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市直机关党工委培训班学习培训

9、努力搞好党员干部职工的岗位培训和技能培训,积极创造有利条件,鼓励不脱产学习,深造学习,倡导岗位成才,自学成才。

六、党员教育管理监督制度

3、严格党员管理。每个党员都必须编入一个支部过组织生活,督促党员履行义务,并按照规定交纳党费。

4、坚持民主生活制度,支部每半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对照党员标准,个人检查总结自己在学习,思想,工作,作风同,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防止的纠正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克服和制止党内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

5、机关党总支每半年,支部每季度分析一次党员和群众的思想状况,切实改进和加强思想政治工作。

6、党员领导干部,机关党总支部委员,支部委员每半年至少与党员谈心一次;党员与党员之间,党员与群众之间每年至少开展谈心一次。

7、定期组织民主评议党员,每年年终,结合工作总结,开展一次民主评议党员活动。

8、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对违法违纪党员要严格按《党章》及《党纪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坚决同腐败现象作斗争。

9、严格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地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加强对入党员积极分子和预备党员的教育,培养得考察,严格把好质量关。

10、定期检查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的情况,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所在支部组织生活的情况。党员参加组织生活情况,每半年在党内通报一次;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所在支部组织生活的情况,每年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一次。对多次或长期无故不参加组织生活的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要进行批评教育。

11、严格按照规定接转党的组织关系。党员在调动工作办理行政关系同时,要办好转接党组织关系的手续。

12、建立党员活动室,配发党报党刊,及时下发上级文件,扩大党员的行情权,定时公开党内事务。

13、积极开展革命传统,爱国主义,思想道德等教育,每年组织1-2次市区周边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参观学习,每年组织一次义务活动。

七、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1、每年开展一次民主评议党员活动,在年度考核,年终总结时或上级党组织同意安排的时间内进行。

2、民主评议党员按照“学习教育,自我评议,民主评议,组织考核,表彰和处置”等五个环节进行,重点抓好党内互评,群众评议和支部考评工作。

3、对党员进行在新形势下坚持党员标准的教育,组织学习《党章》党的重要理论和领导讲话精神,提高对党的性质,理想,宗旨,纪律的认识,为自我评价和民主评议打好基础。

4、评议按支部或党小组进行。党员在学习讨论的基础上对照党员标准,总结个人在思想,工作,学习,作风,特别是学习实践中“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等方面的情况,肯定成绩,找出差距,明确努力方向。

5、每个党员都要认真参加民主评议,对照党员标准进行的处评,互评,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党小组长要做好会议记录。评议期间非特殊情况不得请假。

6、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和本局的保持共产党先进性具体要求,在对党员进行坚持党员标准教育和党员做出自我评价与自我批评的基础上,党员要填写《民主评议党员登记表》,支委会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后,对每个党员形成评议意见通知党员本人,并向支部大会报告评议情况。

7、对评出的优秀党员进行表扬或表彰;对模范作用不突出的党员,要进行教育帮助;对不合格的党员,支委会区别不同情况,提出限期改正或者劝退,除名的意见提交支部大会表决,报党工委审批。

8、认真做好评议党员工作总结,并将评议党员情况上级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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