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政府工作报告 福州市房地产经纪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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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政府工作报告 福州市房地产经纪合同
时间:2023-09-02 18:23:07     小编:文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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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政府工作报告 福州市房地产经纪合同篇一

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

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号码: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第一条本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买方、卖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共同订立。

第二条卖方与_________市规划国土局签订深地合字(_________)_________号《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及_________号补充协议,取得位于_________市_________区_________路,宗地编号为_________,土地面积_________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为_________,土地使用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卖方经批准在上述土地上兴建商品房,定名为_________,主体建筑物的性质为_________,属_________结构,建筑层数:地上_________层,地下_________层。

第三条买方购买_________的第_________栋_________座_________号房,位于_________层,用途为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分摊公用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

具体分摊项目和不分摊项目见附表。

具体楼层和位置见所附总平面图、立面图、楼层平面图及分户平面图。

卖方出售的房地产所位于宗地编号为_________的土地及公共设施,为该地域范围内房地产权利人共同享有(法律、法规及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卖方承诺在本合同所售房地产交付买方使用时,本项目的土地出让合同书及其补充协议中规定的公共设施,也一并建成交付使用,否则买方可以拒绝收楼(买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按建筑面积计算,单价为人民币/港币_________元/平方米,总金额为人民币/港币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元)。

(二)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单价为人民币/港币_________元/平方米,总金额为人民币/港币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元)。

(三)按套计算,总金额为人民币/港币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元)。

第五条 卖方委托_________为购房款的代收和监管机构,_________为本项目的工程监理机构。

双方约定:买方不直接将购房款交给卖方,而是按照附表规定的付款方式将购房款汇入代收机构,以便于监管。

(一)买方给付的价款达到应付总价款_________%以上的,买方应就房价欠付额向卖方支付延期付款的违约金(违约金标准按债务履行期间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滞纳金标准执行)。

(二)买方给付的金额不足应付价款_________%的,卖方可要求买方支付欠付价款百分之_________的违约金(一般不超过_________%)。

卖方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买方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福州政府工作报告 福州市房地产经纪合同篇二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投资设立的合肥w置业有限公司已从合肥市土地局通过摘牌方式取得樊洼路以北,潜山路以西宗地编号__________地块。其中,原软木厂土地17429平方米折___亩,a.b农宅地块1250.02平方米折___亩。以上土地手续正在办理过程中。

甲方以收购乙方投资设立的合肥w置业有限公司股权和作为股东向合肥星辰置业有限公司追加投资的方式与乙方进行合作开发。

1、甲方投资总额为h万元,甲、乙双方设立共管账户用于接收甲方投资资金。

2、甲方于20__年月日将首批资金y万元投入共管账户,其中411.52万元用于收购乙方在合肥星辰置业有限公司51.44%的股权,其余1188.48万元用于收购乙方对合肥星辰置业有限公司所享有的债权。

3、甲方于20__年月日将第二批资金300万借给合肥w置业有限公司,用做办理本协议约定土地的契税及办证费用。4、甲方于20__年月日将第三批资金1210.66万元转给乙方,其中388.48万元用于收购乙方在合肥星辰置业有限公司剩余的48.56%股权,其余822.18万元用于收购乙方对合肥星辰置业有限公司所享有的债权。

第三条:_____________________土地拆迁

1、由乙方负责完成本协议项下开发宗地的全部拆迁事宜。

2、原软木厂地块___亩的土地拆迁工作应在土地证办理完毕前完成。

3、a.b农宅地块___亩的土地拆迁工作应在20__年月日甲方办证费用支付后30日内拆迁完毕。

第四条:_____________________土地证办理1、由乙方负责完成本协议中开发地块的土地证办理事宜。

2、原软木厂地块___亩的土地证应在甲方办证费用到位后15日内办理完毕。

3、a.b农宅地块亩的土地证应在20__年2月28日甲方办证费用到位后15日内办理完毕。

第五条规划事宜

乙方负责该宗地及___亩农宅地的一期规划先行通过并办理完规划许可证事宜,确保容积率1.9-2.0。其规划结果如绿化率、车位等应按乙方交付给甲方的编号为合规(20__)024号《合肥市规划(单体)设计条件通知书》标准实施。

第六条二期开发事宜

后期地产24189.8平方米作为二期规划开发。原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500万元保证金由乙方负责解决。甲方对该土地享有优先投资开发权利,协议另行签订。

第七条:_____________________债权债务

乙方保证在甲方新任新辰置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前产生的一切债权债务与甲方无关。如有债务由乙方承担。

1、乙方应于甲方首批投入资金1600万投入共管账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合肥星辰置业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变更、公司章程修改、股东权益消长、工商注册变更手续。

2、在法人代表变更前,乙方应办理好企业资质、税务登记、编码等企业相关法定手续交甲方验看。

3、乙方办理完毕法人代表和股权变更后,将相关资料完整交付甲方。

4、乙方保证所有财务资料完整,如移交的财务资料不完整给甲方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第九条违约事项

(1)各方未能或拒绝按照本协议约定,完全履行任何义务

(2)各方无正当理由干涉、阻碍或以其它方式妨碍对方行使本协议约定的权利。

(3)各方违反约定主张收益。

(4)各方其他违反本协议条款的作为或因其不作为所造成的违约或既定事实。

2、如发生违约事项,守约方有权立即要求终止本协议的发行并要求违约方按照守约方所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如双方各有违约行为,则根据责任的归属,各自承担违约责任。

3、本协议的违约金为甲方总出资3110.66万元的20%,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如有违约,违约方将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4、如违约方的行为造成守约方经济及其他方面的损害,守约方可进一步向违约方追索。

5、由于任何一方构成违约事项而引起的任何费用、损失、开支,其中包括守约方因违约方而承担的任何损失及相关的诉讼费用、律师费、会计师费、评估费、差旅费及其他费用,违约方应赔偿给守约方。

第十条本协议的终止和解除。

(1)本协议项下全部条款已经完全履行完毕。

(2)本协议经双方协议终止。

(3)本协议项下的义务相互抵消。

(1)本协议因政府行为或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本协议约定的目的。

(2)甲乙双方合意解除本协议。

(3)一方违约,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第十一条其他

1、除非因不可抗力因素及/或经甲乙双方书面签订补充协议或新合同确认,否则本协议任何条款均不得以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修改、放弃、撤销或终止。

2、甲方与乙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通知、要求等,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双方往来之电传、电报一经发出,信件在投邮七天后,及任何以人手送递的函件一经送出,即被视为已送达到对方。

3、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或其中的任何部分非法、无效或不可履行并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

第十二条合同的生效及纠纷解决

1、本协议经双方签署即行生效。

2、在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尽量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各方均有权选择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3、在解决争议期间,除争议事项同外,各方应继续发行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条款。

本协议用中文书写,一式八份,其中协议各方各执二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日期:_____ _________

福州政府工作报告 福州市房地产经纪合同篇三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姓名:

身份证号: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姓名: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就下列房屋租赁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房屋位于桦皮厂镇中心小学斜对面

2、房屋使用:涉农贷款的办理、农资农具经销、电商平台运营管理

5、租用期间房屋所有设施(灯、火炕、牌匾等包括地热、水电)均由乙方负责,如有损坏由乙方维修。

6、关于房屋租赁期间的费用,所有需付费的项目和物品等,如税费、管理费、物业费、水电、电话费、网络、有线电视、供暖设备等均由乙方自己付费。

7、租用期间因国家建设不可抗力因素,双方必须终止合同时,双方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在不到期的情况下,甲方和乙方均不得擅自终止合同。乙方擅自终止合同,甲方不予返款,如需转租房屋,必须征得甲方同意。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福州政府工作报告 福州市房地产经纪合同篇四

乙方:

一、租赁期限为:租赁时间为一年,即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二、租金及支付方式

每半年支付一次,租金为每月人民币捌佰元整(800.00元)。

三、在租赁期内,因租赁房屋所产生的水、电、煤气、电话、网络、物管费等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四、乙方交付给甲方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元)作为押金。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房屋、家俱及其配套设施。因乙方管理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家俱及其配套设施损坏、发生故障或丢失,乙方应负责赔偿损失。租赁期满,没有发生房屋、家俱及其配套设施损坏情况,甲方应返还乙方全部押金。

五、乙方应按时支付租金,如延迟15天未支付租金,视为提前退租房屋,适用第七条约定。

七、乙方不得提前退租房屋,不得将房屋转租、转让。如违约,应支付甲方1000元赔偿金。

八、在租赁期间乙方不能使用该房屋做违法乱纪的相关事宜。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经双方签字后生效。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附房屋内留用物品清单:衣柜两个、床两张、热水器一个、洗衣机一个、电视机一个、沙发一套、电子门钥匙一把、防盗门钥匙一把。

出租方(甲方):承租方(乙方):

时间:时间:

福州政府工作报告 福州市房地产经纪合同篇五

(1992年4月15日福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1992年6月20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根据1997年10月7日福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订我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1997年12月18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根据2019年12月28日福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9年5月30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2019年6月21日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城市园林绿化的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实施《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福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园林绿化,是指城市的园林绿地、树木花草、古树名木和园林设施。本办法所指的园林绿地包括: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及居住小区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名胜区、城市道路绿地和风景林地等。

第四条各级政府应当把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管理和科学技术工作,开展全民义务植树和其他绿化活动,提高绿化覆盖率和绿化水平。

第五条园林绿化的规划和建设,应当合理布局,实行绿化建设与城市建设、环境治理相结合,普遍绿化与重点提高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有绿化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园林绿化,有权劝阻和举报损害园林绿化的行为。

第七条福州市园林局是园林绿化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园林绿化的建设和管理。

各区园林局管理区属园林绿化,并负责指导、检查辖区内街道和驻地单位的园林绿化工作。规划、城市建设、城市管理、市政、土地、房产、环境保护、文物、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同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做好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各级政府以及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对在园林绿化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园林绿化的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园林绿地和现有的园林绿地,未经法定程序审批,不得改作他用。

经法定程序批准改变园林绿地用途的,应当在相同等级地段补足园林绿地面积,保持城市园林绿地系统的完整和相应的园林绿地总量的平衡。

第十条城市园林绿化详细规划,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会同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公共绿地和城市道路的绿化规划方案,由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

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须报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公园不低于陆地面积的70%;

(三)旧城改建区不低于25%;

(七)新建、扩建、改建铁路、公路,不低于城市规划要求的比例;

(九)园林苗圃、草圃、花圃用地面积不低于建成区面积的2%。

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建设用地规划和建设工程规划时,应当按前款规定的比例核实园林绿化规划面积,未达到要求的,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二条园林绿化建设应当与其他建设项目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投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绿化设计方案进行建设,完成绿化的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竣工后的下一个绿化季节。

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建设用地规划和建设工程的规划,应当组织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进行会签;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参加。

第十三条园林绿化资金,实行财政拨款和多渠道筹集相结合的办法。

绿化建设费用,应当列入各项建设项目总投资。高层建筑不得低于土建工程总投资的1%,非高层建筑不得低于2%,并由银行监督执行。

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绿化任务和养护标准,按有关规定安排绿化经费。居住区、居住小区的绿化养护费用由房屋产权所有者承担。

无故不履行全民义务植树的单位和适龄公民,应按国家规定缴纳绿化费。

绿化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或者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公共绿地和城市道路绿化的建设,免缴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费用,免征的项目、范围和标准,由市政府具体规定。

第十五条单位和居住区、居住小区现有绿化用地低于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要求,尚有空地可以绿化的,应当绿化,不得闲置,不得他用。

第十六条在旧城区,个别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要求,又确需进行建设的,在其绿化用地面积达到规定标准的50%以上的前提下,经市政府批准,方可建设。其不足绿化用地面积按地段等级缴纳绿化补偿费,专项用于补足绿化用地面积。

第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各种管线,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与树木保持距离。

对原有的绿化树木和地上地下设施未达到国家有关规定的,应当统筹兼顾,互相协调,按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合理安排。

供电、电讯、市政等单位敷设各种管线和建设公用设施,影响园林绿化的,在设计中和施工前,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确定保护措施。

第十八条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进行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应当兼顾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和管理的需要。

第十九条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应由具有园林绿化设计、施工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的单位承担,无证照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设计、施工。

承担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应当执行园林绿化工程设计规范和施工规程,确保质量。

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的初审,并按有关规定程序上报审批。

第三章园林绿地和树木的管理

(二)单位的树木、附属绿地和营造的防护林带,由所在单位负责;

(四)居住区、居住小区、小街巷绿地和住宅院落的树木、绿地,由当地街道组织辖区内的单位和居民负责。

(二)单位在其用地范围内种植和管护的树木,归该单位所有;

(四)个人在私有房屋的庭院内种植管护的树木,归私人所有。

第二十二条严格保护园林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的,由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并收取占用费。因占用造成损害的,由占用单位负责恢复或者赔偿。

建设施工活动影响园林绿地和树木的,施工单位应当事先采取保护措施,否则不得进行施工。

第二十三条禁止下列损害园林绿化的行为:

(一)就树盖房或者围圈树木;

(二)在绿地和道路两侧绿篱内设置营业摊点;

(三)在草坪和花坛内堆放物料;

(四)在树木根部封砌、封固地面;

(五)向园林绿地和树木倾倒垃圾、污水等废弃物;

(六)损坏草坪、花坛和绿篱;

(七)钉拴刻画树木、攀折花木;

(八)在树冠下或者草坪花坛上用火;

(九)损坏城市园林绿化设施;

(十)其他损害园林绿化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严格控制砍伐、移植树木,确需砍伐、移植的,不论树权归属,应当向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申请,经初审同意后报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给予答复。移植或者砍伐胸径20公分以上且数量达10株以上的,还应当报市政府批准,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经批准移植树木的,应当由具有园林绿化资质的施工单位实施;砍伐或者移植的,按砍伐或者移植数量三至五倍补植。

因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故,情况紧急时,有关单位为抢险救灾和处理事故,必须砍伐树木的,应当通知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并可先行处理,但事后三天内须向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补办手续。

第二十五条树木生长的高度应当与架空线保持适当的安全净距。安全净距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与有关架空线部门协商确定。

架空线管护单位发现树木生长影响安全的,应当向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提出修剪的具体要求,经同意后,由具有园林绿化资质的施工单位负责修剪,修剪费用由架空线管护单位承担。

第四章法律责任

(六)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

(九)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未经批准移植树木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未经批准砍伐或者因移植树木造成死亡的,责令其按树木评估价赔偿损失,并处以该评估价的50%罚款,同时按3—5倍株数补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妨碍园林绿化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乱用职权、徇私、被贿赂的;

(三)违反专款专用,截留、挪用绿化经费的。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为:

(一)公共绿地:各类公园(含植物园、动物园、陵园)、小游园、街头绿地等,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

(二)单位附属绿地: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以及公共设施附属的绿化用地等。

(三)生产绿地:为城市园林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

(四)防护绿地:城市中用于隔离、卫生、安全的林带及绿地。

第三十一条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按《福州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市辖县(市)、城镇的园林绿化管理可参照执行本办法。

近郊风景名胜区园林绿化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三条市园林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市政府批准后颁布施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州政府工作报告 福州市房地产经纪合同篇六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约定。

第一条 租赁范围

甲方将—— 为乙方住宅使用,不得作为营业及其他用途,乙方不得转租及破坏租赁物内原有设施及房屋构造,且乙方在租赁期内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否则甲方有权提前中止本合同,并扣除乙方所缴纳之保证金用于抵偿因乙方行为对甲方所造成的损失并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第二条 保证金、租金和其他费用及其交纳期限

1、 签订合同时,乙方即向甲方交付租赁保证金 元(大写: ),如无发生拖欠租金等违约情况,租赁期满后十五日内,甲方将该保证金退还乙方。

2、 乙方应支付 元(大写: )作为房屋使用保证金。如若乙方在使用房屋过程中发生损坏屋内设施及房屋本身的情况时,乙方须照价赔偿,不足部分由保证金支出。若无损坏,在租赁期满后十五日内,甲方将该保证金退还乙方。

3、乙方每月预交 元(大写: )为水电费,根据实际支出多退少补。

4、租金:每月为 元(大写: ),乙方签定本合同当日即须支付第一个月的租金。乙方当月的租金交纳期限是:当月五日前,每超过一日加收3%的月租金。

5、租赁期内小区相关部门如环卫、治安、物业等方面相应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三条 双方的权利、义务

1、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执行本合同签定的每项条款,在此基础上,甲方应保证乙方享有租赁场地范围之内的使用权。

2、乙方应爱护场地和租赁范围内的一切设施,租赁期满或停止使用租赁场地时,乙方应保护一切建筑设施及屋内设施的完好,如有损坏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原样,进行赔偿。

3、乙方若要求终止合同时,应提前壹个月通知甲方,甲方验收确认无误后,方可办理终止合同手续。

4、乙方在租赁期内应接受小区相关部门如环卫、治安、物业等方面的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5、在租赁期间,甲方如需将本租赁场地转给第三方使用,必须提前一个月向乙方告知,乙方应对此作出答复并在十五天内搬离租赁物,告知后如乙方在七天内对此未作答复,仍视为放弃租赁权利,甲方有权强行搬离。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权优先租赁。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转租,应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 乙方应如期交纳当月租金和合同中规定各项费用,若逾期缴纳全部或部分款额达十五日之久,则视为乙方单方解约,甲方有权立即收回场地,其保证金不予退还,乙方应立即搬离场地。

2、 租赁期满或提前终止合同,乙方应于期满后三天内搬离财物,退还场地及原有设施,乙方退还场地及设施并经甲方场地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合同终止手续,并向甲方领回保证金。若乙方不及时退还场地,甲方则以期限拖延日数计算,每日按日租金五倍向乙方收取违约金;如超过十天不搬,则每日按日租金十倍向乙方收取违约金,从保证金扣除,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清理费从保证金中扣除。如乙方办妥合同终止各项手续后,甲方拖延付还保证金,乙方同样以其拖延日数计算,每日按日租金五倍向甲方收取违约金。

4、 因乙方欠交租金、滞纳金、违约金及各项费用而造成该房屋不能正常使用,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为保证房屋的正常使用,甲方可从乙方保证金中先行扣收,并向其追缴,乙方支付的保证金不足扣收时,乙方仍应承担补足责任。

5、 乙方不得私下将场地转让给第三方使用,如私下转让视为违约,应付月租金三倍的违约金,并终止合同,终止合同的当天搬离场地。逾期不搬者甲方则以其拖延日计算,每日按日租金两倍向乙方收取违约金,具体做法按本条第4项有关规定办理。

6、 乙方必须遵守国家政策、法律、法令、遵守省、市政府及公安、工商、税务、消费协会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如违反者按有关规定承担责任。

7、 合同期满或提前终止合同(包括乙方单方违约,自动终止合同)时,乙方应负责做到场地建筑结构完整、场地原装修物以及设施完好并及时交还甲方。乙方对房屋结构及场地原装修物和设备,不得任意拆除,应原样留归甲方所有。否则,乙方应负赔偿责任。赔偿款额可从乙方保证金中扣除。

8、 如因不可抗拒的因素使本合同无法履行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五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有效期一年,在合同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壹份,同具法律效力。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出租方(签章) 承租方(签章)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福州政府工作报告 福州市房地产经纪合同篇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的规划管理,保证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实施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和各项专业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土地开发、空间资源利用和各项城市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市政府根据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划定并公布。

第三条实施城市总体规划应当立足于福建省省会、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东南沿海经贸中心和港口城市的实际,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规划的关系,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兼顾、综合部署,确定城市发展方向、规模和各项建设标准、定额指标、功能布局和各项专业规划。

第四条 市政府应当将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项目纳入五年和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步安排实施。

第五条城市规划管理必须执行《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第六条市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各区政府规划管理部门按照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权限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七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受理各类规划申请,核发规划证书,建立规划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制度,查处违法的规划行为。

第八条城市重大规划建设项目应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市政府每年应对城市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市长在离任时应就城市规划执行情况进行交接。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负有遵守城市规划,服从城市规划管理的义务,有权对城市规划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制定

第十条实施城市总体规划的各类规划,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分级编制和审批:

(六)各项专业规划,由有关部门编制,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协调,按有关规定报批后,统一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一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后颁布实施,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应当规定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分类与适建范围,规定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高度、间距、退让和市政公用设施以及环境控制指标。

第十二条编制城市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和各项专业规划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三)使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勘察测量资料及其他基础资料;

(四)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进行多方案的经济技术和环境效益比较。

重大的城市设计、景观规划定稿前,应当采取举办展览会、听证会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市民意见。

第十三条经过法定程序批准的城市规划是各项建设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

第十四条 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及各项专业规划经批准或变更批准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30日内向社会公布,并允许市民查阅。

第十五条编制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经费,应在年度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中列支;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各项专业规划的经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第十六条城市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应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同步协调发展。

第十七条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应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同步配套建设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旧区必须迁移的工业企业应有步骤地向新区迁移,新建的工业企业应选择高新技术或无污染、少污染的项目。

第十八条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应当保留或预留市政公用设施、人防设施、社会事业设施、园林绿化、自然保护小区、风景名胜、文物古迹和公共活动场所用地,对传统商业街区、温泉地带、园林绿地等实行保护性控制。

第十九条旧区改建应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相结合,保护屏山、于山、乌山、乌塔、白塔和重要历史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周围环境。新区开发的各项城市规划指标应优于旧区改建,并切实保护生态环境、文物古迹和风景名胜。

第二十条旧区改建应有计划地实行成片开发,严格限制零星插建,严格控制人口密度和建筑密度,增加绿化用地,改善居住和交通条件。

第二十二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城市建设应当坚持合理用地、节约用地和保护耕地的原则。城市规划确定的用地使用性质、用地位置和界限应当严格控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侵占或改变。

第二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建设用地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选址定点。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要求进行审核,符合规划的发给《选址意见书》。《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为六个月,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使用的,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报请批准设计任务书时,必须附有《选址意见书》。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选址意见书》后,应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及有关图纸、资料,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符合规划要求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个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应在六个月期限内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手续;因特殊情况确需延期使用的,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延长期限不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五条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实行先规划、后出让,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其位置、范围、使用性质、规划技术指标及其他规划建设条件,予以公布并作为出让

合同

的组成部分。受让单位或个人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必须按照规划用地性质和规划设计条件进行设计、建设。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和规划要求的,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七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临时用地的单位或个人,应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批准发给《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土地部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临时用地期满或因国家建设需要,应当退出用地。

禁止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一)已被征用的土地;

(三)已划定的文物古迹保护区,河岸保护区;

(四)各种危险地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第五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二十九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符合城市规划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提出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筑用地范围内建筑物的容量指标已经达到、超出规定指标,或者尚未达到但扩建、加层对平面和空间结构有较大改变的,不得在原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扩建或加层。

第三十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开工手续。

建设工程开工时,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建设工程工地的明显位置公布该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图样及其主要规划技术指标;建设工程竣工前不得毁损。

第三十一条编制建设项目总平面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进行建设工程设计,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与周边相邻空间环境相协调,与城市基础设施相衔接。

建筑物的临街面一般不得修建封闭式围墙。

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的各类管线应当与城市管线衔接,并根据管线的不同特征和设置要求,综合布置;相互间的水平、垂直净距应当符合专业规范。

第三十三条低层、多层住宅建筑间距,按旧区不少于南侧建筑物高度的0.8倍,新区不少于1倍的系数控制,但最低间距不小于6米。

第三十四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参加规划设计方案会审。会审意见不一致时,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协调确定。

第三十五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放样进行核样监督。建设工程放样必须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勘察测量单位进行,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样,不得进行地面工程建设。

第三十六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建设项目施工过程的跟踪管理,建立规划实施的进度档案制度。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应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参与。

第三十七条建筑物的使用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使用性质。需要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的,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八条新建、扩建城市道路,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同时制定道路两旁的街景规划并组织实施;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搭盖道路两旁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三十九条市区二环路以内区域严禁私人新建住宅。原有的私人住宅经有关部门鉴定属于危房的可以改建,危房改建必须在原有宅基用地进行。

二环路以外区域新建私人住宅必须统一规划。

第四十条城市规划区内私人申请新建或改建住宅,由各区规划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并审核,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发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一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严格控制在城市道路两侧进行临时建设。因建设工程需要的临时建设使用期限不超过该工程的建设期限,其他的临时建设使用期限为两年。临时建设使用期满,或在使用期内因城市建设需要的,使用单位或个人必须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拆除。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或者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擅自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定,取得建设用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已施工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并提请市政府收回所占用的土地。

(一)自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满两年未动工建设的;

(二)因建设计划变更或因单位撤销、外迁等原因导致少用、不用土地的;

(三)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的;

(四)弄虚作假,骗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

第四十四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拆除。对城市规划实施和管理构成影响,但可以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该项目整体违法工程造价的5%至15%罚款。

第四十五条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使用性质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改正,并处以该改变使用性质工程造价的10%至20%罚款。

第四十六条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线核样,擅自施工,或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竣工验收投入使用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该项目整体工程造价的3%至5%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法建设的单位或个人收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停止建设

通知书

或限期改正、限期拆除的处罚决定后,继续进行违法建设的,由城建监察机构依法予以查封,直至拆除继续违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四十八条设计单位未按照规划设计要求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进行工程设计的,由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该项目的设计费,并处以5000元罚款。

第四十九条非法转让《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其转让无效,并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转让方处以1万元罚款。

第五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一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违反城市规划或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无效,给建设单位或个人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有关部门应予以行政处分。

第五十二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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