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工作报告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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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工作报告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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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工作报告评价篇一

今天,筹备已久的学校第三届教代会第五次会议如期召开了。首先,我代表中共xx中学党支部、校委会对大会的胜利召开表示热烈的祝贺!并对各位代表以高度的主人翁责任感,为推进学校各项工作献计献策的热情,为发挥民主监督、民主管理、民主决策的作用,积极参与学校管理的态度,表示崇高的敬意和衷心的感谢!向应邀出席今天会议的市教育局领导表示诚挚的欢迎!

按照大会议程,受校委会委托,我谨代表学校向大会作20xx年工作报告,并对20xx年工作的主要构想进行说明,请各位代表予以审议。

20xx年工作回顾

20xx年工作的关键词:坚持与改变

即:坚持养成教育不动摇,坚持有效教学研究不松懈,坚持健康第一的生活理念。改变教师教书不读书的现象;改变教师集体备课的内容和方式;改变有差别地对待学生的习惯和方法;改变仅仅关注重点高中升学率的思想,着力提高各个年级的合格率;改变传统的学生管理教育模式;改变传统的落后甚至不健康的工作生活方式。

最高法院工作报告评价篇二

小编就全国法院商事的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收集整理了以下相关信息,供大家参考!

020xx年12月23日至2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召开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分管民事商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民一庭、民二庭庭长,解放军军事法院民庭庭长,以及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分管民事商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参加会议。中央政法委、全国人大会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等部分中央国家机关代表,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最高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以及专家学者应邀列席会议。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同志专门作出重要批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最高人民法院在京院领导出席会议,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主持会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作专题讲话。

这次会议是在党的xx届五中全会提出'十三五'规划建议新形势下召开的一次重要的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对于人民法院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新常态,更加充分发挥审判工作职能,为推进'十三五'规划战略布局,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第一个百年目标'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具有重要而深远的历史意义。通过讨论,对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更好开展民事审判工作形成如下纪要。

一、民事审判工作总体要求

会议认为,我国正处于奋力夺取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人民法院面临的机遇和挑战前所未有,民事审判工作的责任更加重大。作为人民法院工作重要组成部分的民事审判工作,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主要任务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和xx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按照'五位一体'总体部署,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充分发挥民事审判职能作用,服务'五个发展'坚持'六个原则',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切实提升司法公信力,为如期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二、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审理

会议认为,审理好婚姻家庭案件对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传递正能量,促进家风建设,维护和谐、美满的家庭关系,具有重要意义。要注重遵循家事审判工作规律,积极开展家事审判试点工作;做好反家暴法实施工作,及时总结人民法院适用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制止家庭暴力的成功经验,促进社会和谐。

(一)关于未成年人保护问题

1 、在审理婚姻家庭案件中,应注重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确保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成长。特别是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应从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确定由父亲或母亲一方抚养,切断家庭暴力的代际传递。

2、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提出探望子女诉讼请求的,应当向双方当事人释明探望权的适当行使对子女健康成长、人格正确塑造的重要意义,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智力和认知水平,在尊重未成年人意愿和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前提下,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探望权。

3 、未成年人的父母一方或双方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无法行使监护权的,依照婚姻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代替自己已经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子女对孙子女、外孙子女尽抚养义务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主张探望权的,予以支持。

(二)关于夫妻共同财产认定问题

4、离婚案件中,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另一方因企业改制等原因获得的'工龄买断款',可以参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处理。

5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一方父母部分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且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不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离婚时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对一方父母出资部分,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有证据证明确属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或借贷的除外。

6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夫妻共同财产投保,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为夫妻一方,离婚时仍处于保险期内,且离婚时投保人选择继续投保的,该投保财产的现金价值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7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因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为其个人财产;夫妻一方因人寿保险合同、年金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一方就其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投保,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该财产损坏或灭失获得的保险金,除另有约定,认定为个人财产。

(三)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

8 、夫妻共同债务责任财产范围,应当区分责任基础予以认定。夫妻一方经营性负债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应以夫妻共同财产以及举债一方个人财产为责任财产,不应要求非举债一方以其个人财产承担责任。

9、离婚案件中,由以个人名义举债的夫妻一方负责举证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证据不足,则夫妻另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

债权人以夫妻一方为被告起诉的债务纠纷案件中,对于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认定。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

(四)关于返还彩礼问题

10、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是指男女双方既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未共同生活。如果未婚男女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最终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给付彩礼方请求返还彩礼,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数额。

三、关于侵权纠纷案件的审理

(一)关于侵权责任法实施中的相关问题

11 、鉴于侵权责任法第十八条只明确规定被侵权人死亡,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赋予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提起请求的权利。因此,侵权行为造成身份不明人死亡时,如果没有赔偿权利人或者赔偿权利人不明,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无权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死亡赔偿金,但其为死者垫付的医疗费、丧葬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除外。

12、被侵权人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侵权人以自已无过错为由提出抗辩的,不予支持。

13 、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主要收入来源等因素,确定应适用的标准。在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时,如果受害人是农村居民但经常居住地在城镇,且其被扶养人经常居住地也在城镇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也应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14、职工遭受工伤事故后非因自身原因未进行工伤认定,赔偿权利人请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予以受理。

15、挂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由挂靠车主承自担损害赔偿责任,被挂靠单位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16、要准确理解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只有在两个自然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的前提下,才能适用该条规定。承揽人履行承揽合同中造成他人或者自身损害,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关于社会保险与侵权责任的关系问题

17、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并构成工伤,如果已经获得侵权赔偿,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应扣除第三人已支付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器具辅助费和丧葬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先行支付工伤保险赔偿的,可以就上述费用在第三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向其追偿。

当地政府出台的政策意见较上述规定对劳动者更有利的,可按照当地政策意见执行。

(三)关于医疗损害赔偿责任问题

18 、要积极探索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审理的新思路,及时研究举证责任、证明标准等新问题,既要充分保护患者权益,也要为医疗机构的正常运转、医学发展和医疗水平的提高提供司法保障。

患者一方请求医疗机构承担侵权责任,应证明与医疗机构之间存在医疗关系及受损害的事实,并提供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初步证据。对于是否存在医疗关系,应综合挂号单、交费单、病历、出院证明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存在医疗行为的证据加以认定。

19、医疗机构以损害是由于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造成,或者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或者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等为由,主张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应承担举证责任。

20、对当事人所举证据材料,应根据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进行综合审查。因当事人采取伪造、篡改、涂改等方式改变病历资料内容,或者遗失、销毁、抢夺病历,致使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或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无法认定的,改变或者遗失、销毁、抢夺病历资料一方当事人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制作方对病历资料内容存在的明显矛盾或错误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病历仅存在错别字、未按病历规范格式书写等形式瑕疵的,不影响对病历资料真实性的认定。

四、关于房地产纠纷案件的审理

会议认为,房地产纠纷案件的审判历来是民事审判的重要组成部分,审理好房地产纠纷案件对于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以及国家房地产政策的调整,房地产纠纷必然出现新情况、发生新变化、产生新问题。要做好房地产纠纷案件的预判,提高民事审判工作的前瞻性和科学性。

(一)关于合同效力问题

21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并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仅以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未达到该项规定条件为由,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22、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并非针对抵押财产转让合同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仅以转让抵押房地产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为由,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受让人因抵押登记未涂销无法办理物权转移登记而请求解除合同的,予以支持;受让人请求转让人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应当综合考虑当事人过错程度等因素处理。

(二)关于一房数卖的合同履行问题

23 、审理一房数卖纠纷案件时,如果数份合同均有效且买受人均要求履行合同的,一般应按照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合法占有房屋以及

买卖合同

成立先后等顺序确定权利保护顺位。但恶意办理登记的买受人,其权利不能优先于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买受人。对买卖合同的成立时间,应综合主管机关备案时间、合同载明的签订时间以及其他证据确定。

(三)关于贯彻落实房地产调控政策问题

24、当事人约定以按揭贷款方式付款,买受人以政策变化导致不能办理按揭贷款为由,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返还购房款或定金的,应对买受人所持上述理由的真实性予以审查。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由于'限购'等政策实施导致当事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返还购房款或定金的,予以支持。

(四)关于以房抵债问题

25 、当事人自愿达成以房抵债协议,并要求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严格审查,防止当事人利用虚假诉讼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构成虚假诉讼的,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26 、当事人在债务未届清偿期之前约定以房屋进行抵债,并明确约定债务清偿后可以回赎,且双方根据约定已办理了房屋产权转移手续的,债务人未履行债务,债权人根据以房抵债协议请求确认其对房屋享有所有权的,债权人应当履行清算义务。

27 、当事人在债务清偿期届满后达成以房抵债协议并已经办理了产权转移手续,一方要求确认以房抵债协议无效的,不予支持。以房抵债协议具有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可变更、可撤销情形的,当事人请求变更或撤销的,予以支持。

(五)关于违约责任问题

28 、出卖人负有向买受人交付房屋并移转房屋所有权的义务,因出卖人原因,不能提供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应具备的材料,导致买受人在合同约定或者法定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29、买受人请求出卖人承担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从合同约定或者法定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合同没有约定违约责任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参照年利率6%标准确定。

五、关于物权纠纷案件的审理

会议认为,物权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支柱性法律,对于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增强权利义务意识和责任意识,保障市场主体的权利和平等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妥善审理物权纠纷案件,对于依法保护物权,维护交易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意义重大。

(一)关于农村房屋买卖问题

30、现阶段,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完善,宅基地还具有较强的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性质,完全放开对宅基地使用权限制的条件还不具备。在国家已确定的宅基地流转试点地区,可以按照国家政策及相关指导意见处理宅基地使用权因抵押担保、转让而产生的纠纷。在非试点地区,农民将其宅基地上的房屋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个人,该房屋买卖合同认定为无效。合同无效后,买受人请求返还购房款及其利息,以及请求赔偿翻建或者改建成本的,予以支持。

31 、在涉及农村宅基地或农村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纠纷中,当事人主张利润分配等合同权利的,应提供政府部门关于土地利用规划、建设用地计划及优先满足集体建设用地等要求的审批文件或者证明。未提供上述手续或者虽提供了上述手续,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结束之前土地性质仍未变更为国有土地的,该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按无效处理。

(二)关于违法建筑相关纠纷的处理问题

32、对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内容建设的违法建筑的认定和处理,属于国家有关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应避免通过民事审判变相为违法建筑确权。当事人请求确认违法建筑权利归属及内容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33 、因违法建筑倒塌或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造成的损害赔偿纠纷,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应按照侵权责任法有关物件损害责任的相关规定处理。

(三)关于被拆迁人安置补偿问题

34、被拆迁人依法享有的拆迁安置或补偿权利是被拆迁物物权的转化,是一种基本生存权,应当优先保护。抵押权人就补偿安置房屋主张行使抵押权,或者承包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时,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予以支持。

(四)关于业主起诉问题

35 、住宅小区未成立业主委员会,业主以个人名义提起诉讼,请求对业主共有部分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要求侵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应予受理。业主败诉的,诉讼费用由其个人负担。

业主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其释明,损害赔偿金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人民法院应当将诉讼情况通过张贴公告等形式告知全体业主,并预留公告期。

(五)关于因土地承包、征收、征用引发争议的处理问题

36、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为方便耕种管理,对其取得的承包土地进行互换,不因未签订书面协议、未报发包方备案而无效。互换协议履行后,除当事人对互换期间有明确约定的外,应以土地承包合同期限确定互换协议的剩余期限,承包期内当事人主张解除互换协议的,不予支持。

37、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未履行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或者履行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主张承包合同无效的,予以支持。

38、未履行土地征收、征用手续即占用耕地进行合作开发房地产或者从事房屋买卖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或者房屋买卖合同按无效处理。

39 、审理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时,要在现行法律规定框架内,综合考虑当事人生产生活状况、户口登记状况以及农村土地对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功能等因素认定相关权利主体。要以当事人是否获得其他替代性基本生活保障为重要考量因素,慎重认定其权利主体资格的丧失,注重依法保护妇女、儿童以及农民工等群体的合法权益。

(六)关于诉讼时效问题

40、已经合法占有转让标的物的受让人请求转让人办理物权变更登记;登记权利人请求无权占有人返还不动产或者动产;利害关系人请求确认物权的归属或内容;权利人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对方当事人以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抗辩的,不予支持。

41 、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未分割,各继承人均未表示放弃继承,依据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应视为均已接受继承,遗产属各继承人共同共有;当事人诉请享有继承权、主张分割遗产的纠纷案件,按照析产案件起算诉讼时效期间。

六、关于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的审理

会议认为,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对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优化劳动力、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配置,激发创新创业活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新技术新产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应当坚持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维护用人单位生存发展并重的原则,严格依法区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防止泛化劳动关系。

(一)关于仲裁时效问题

42、当事人在仲裁阶段未提出超过仲裁申请期间的抗辩,劳动人事仲裁机构作出了实体裁决后,当事人在诉讼阶段以超过仲裁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不予支持。

43 、劳动人事仲裁机构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法定时效期间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当事人提起诉讼的,应当对当事人的仲裁申请是否超过法定时效期间进行审查,但当事人在诉讼期间未以仲裁申请超过法定时效期间抗辩的除外。

(二)关于案件受理问题

44、劳动人事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当事人未提起诉讼但就同一事项再次向劳动人事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劳动人事仲裁机构作出不予受理裁决、决定或通知,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予以受理;经审查认为确属同一事项的,裁定驳回起诉。

(三)关于劳动关系认定问题

45、发包人将建设工程发包给承包人,承包人又转包或者分包给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与发包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不予支持。

(四)关于竞业限制问题

46、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或者低于实际损失,当事人请求调整违约金数额的,予以支持。违约金支付后,当事人请求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的,予以支持。

(五)关于

劳动合同

解除问题

47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通过'末位淘汰'或'竞争上岗'等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赔偿金的,予以支持;但劳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七、关于建设工程

施工合同

案件的审理

会议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数量与民事案件总量相比占比不大,但上诉率、申请再审率居高不下,反映出对建筑市场基本情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特征及交易习惯、审判规律等认识尚不到位,办案质量有待提升。在经济新常态形势下,因建设方资金缺口增大,导致工程欠款、质量缺陷等纠纷案件数量持续上升。人民法院要准确把握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调整建筑活动中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冲突,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场经济秩序。

(一)关于合同效力问题

48、要依法维护通过招投标所签订的中标合同的法律效力。当事人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任意压缩合理工期、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约定,应认定无效。对于约定无效后的工程价款结算,应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处理。

(二)关于工程价款问题

49 、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改变工期、工程价款、工程项目性质等影响中标结果实质性内容的协议,导致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实质性内容享有的权利义务发生较大变化的,应认定为变更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

50、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但存在质量瑕疵,发包人适用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据实减少支付工程价款数额的,可以参照合同约定、签约时价格信息、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出具的咨询意见等径行裁判,尽量缩减委托司法鉴定的次数和范围。

(三)关于承包人停(窝)工损失的赔偿问题

51 、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缓建的;施工准备不足,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隐蔽工程隐蔽前,承包人已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未及时检查的,发包人应当赔偿因此给承包人造成的停(窝)工损失,包括停(窝)工人员人工费、机械设备窝工费和因窝工造成的合理利润损失、资金占用收益、设备租赁费用等停(窝)工损失。

(四)关于不履行协作义务的责任问题

52、发包人不履行告知变更后的施工方案、施工技术交底、完善施工条件等协作义务,致使承包人停(窝)工,以至难以完成工程项目建设的,承包人催告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发包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视违约情节,可以依据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裁判顺延工期,直至解除施工合同。

53 、承包人不履行配合工程档案备案等协作义务的,人民法院视违约情节,可以依据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判令承包人限期履行、赔偿损失等。

(五)关于施工索赔问题

54、施工合同当事人针对合同约定的索赔条款提出诉讼主张的,综合以下因素审查:索赔是否在约定的索赔期限提出;索赔报告是否经监理人审核;是否举示了证明索赔事件发生以及支持赔付请求的签证等洽商记录;主张因不可归责合同当事人的索赔事件引起的索赔,当事人应当举示己方无过错证据,但索赔范围限于损失补偿和变更工期,不包括利润。针对同一损失的补偿,应当依权利人请求,适用索赔或者违约责任。

八、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

(一)关于典当问题

55 、典当行属于特殊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典当作为融资方式的一种,在中小企业融资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应当鼓励和支持典当行在《典当管理办法》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典当业务,典当当金利率和典当综合费用均应符合《典当管理办法》规定的范围,超过部分应认定无效。

56、没有当物,典当行向当户签发当票或者双方之间签订

借款合同

的,应认定典当合同无效,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应按照民间借贷处理。

(二)关于鉴定问题

( 1 )被告虽对债权凭证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反驳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债权凭证的真实性存疑,被告不申请鉴定,或者虽然申请鉴定但拒不提供笔迹、印章等比对样本的,可以认定该债权凭证的真实性。

(2) 被告提供了相应证据能够证明债权凭证的真实性存疑,原告可以申请鉴定,原告不申请鉴定的,不予认定该债权凭证的真实性;原告申请鉴定的,被告应当提供笔迹、印章等比对样本,拒不提供的,可以认定该债权凭证的真实性。

九、关于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审理

会议认为,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要加强对能够对抗强制执行的实体权利类型的研究,综合分析异议人和申请执行人各自的权利性质和权利效力边界,统一执行异议之诉的裁判标准和裁判尺度。

(一)关于因房屋买卖引发的执行异议之诉问题

58 、尚未办理过户登记的存量房的买受人提起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若申请执行人据以申请执行的为一般金钱债权,且买受人对于未办理房屋权属过户登记手续无过错,买受人请求排除对该房屋强制执行的,予以支持。

(二)关于因以房抵债引发的执行异议之诉问题

59、以房抵债协议的债权人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用于抵债的房屋尚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申请执行人据以申请执行的为一般金钱债权,且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债权人请求排除对该房屋强制执行的,予以支持,但债权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损害申请执行人利益的除外。

(三)关于因机动车买卖引发的执行异议之诉问题

60、尚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但已经占有该机动车的买受人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买受人请求确认其为机动车所有权人并排除对该机动车强制执行的,予以支持,但买受人与出卖人恶意串通损害申请执行人利益的除外。

十、关于民事审判程序

会议认为,司法公正首要的是程序公正。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于司法公正的认知和感受,很大程度上来源于其所参与的诉讼活动。要继续严格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进一步强化民事审判程序意识,确保程序公正。

(一)关于鉴定问题

61 、当事人对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提出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的,应当着重审查异议是否成立;如异议成立,原则上仅针对异议部分补充鉴定,尽量缩减鉴定的范围和次数。

(二)关于诉讼代理人资格的问题

( 1 )缴纳社保记录凭证;

(2) 领取工资凭证;

(3 )其他能够证明其为当事人工作人员身份的证据。

(三)关于刑民交叉问题

63 、在审理房地产、民间借贷等民事案件中,发现与民事案件有牵连但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应当继续审理民事案件,但应当将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会议强调,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针对新情况、新问题,在法律与司法解释尚未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就民事审判中的热点难点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对于及时满足民事审判实践需求,切实统一裁判思路、标准和尺度,有效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各级人民法院一定要贯彻落实好此次会议精神。对纪要提出的一些意见,在充分积累经验并被证明切实可行时,最高人民法院将及时制定相关司法解释;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要结合本地实际,规划好新形势下民事审判工作,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为全面推进'十三五'规划提供有力司法保障,为如期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更大贡献。

一、关于担保物权的实现问题

1.关于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审查问题。人民法院对于担保物权实现案件的审查,在性质上,属于“形式审查”,主要审查担保物权实现的条件是否成就,包括担保物权是否有效成立、主债务履行期是否届满、担保物权的实现是否受到限制等。经审查后发现存在民事权益争议的,应驳回申请人的申请,并告知其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于被申请人提出异议且提供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应进行综合判断。如果被申请人仅笼统提出或表示异议,但未提供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应驳回其异议,以防止被申请人滥用异议权。被申请人提出合理异议,经审查成立的,可驳回申请人的申请,并告知申请人通过诉讼程序予以解决。在审查中,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进行听证的,可依职权启动听证程序,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到庭接受询问。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属于特别程序,不适用调解,如果双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审查过程中自愿和解,可由申请人提出撤回申请,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2.关于担保权利并存的问题。人保和物保并存的担保权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应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理,但应注意审查当事人对物保和人保的实现顺序有无特别约定,如果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不符的,应裁定驳回申请。对于同一财产上设有多个担保物权的,如登记在先的担保物权尚未实现,后顺位的担保物权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可以支持,但应当以保障先顺位的担保物权为前提。

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是一项全新的制度,因立法较为原则,实践中遇到问题在所难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研究制定相应的司法解释,在司法解释出台之前,我们鼓励各地法院积极探索,先行先试,避免对该类案件不予受理或拒绝受理的情形发生,以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二、关于企业间借贷的问题

1.关于借款合同效力。近年来,各地法院对民间借贷的问题反映比较突出。但严格说,民间借贷并不是法律概念。对“民间借贷”这一概念的范围,司法部门与行政监管部门的理解并不一致。按照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的规定,此类案件是指自然人之间的借贷纠纷、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自然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而金融监管部门所掌握的标准是,凡商业银行金融借贷以外的借款合同纠纷均属于民间借贷。其中,既包括自然人之间的生活消费性借贷,也包括企业之间的生产经营性借贷。就企业间的借贷而言,既包括具备金融从业资质的小贷公司、典当公司等非银行机构与企业间的借贷,也包括不具备金融从业资质的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行为。在商事审判中,对于企业间借贷,应当区别认定不同借贷行为的性质与效力。对不具备从事金融业务资质,但实际经营放贷业务、以放贷收益作为企业主要利润来源的,应当认定借款合同无效。在无效后果的处理上,因借贷双方对此均有过错,借款人不应当据此获得额外收益。根据公平原则,借款人在返还借款本金的同时,应当参照当地的同期同类贷款平均利率的标准,同时返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对不具备从事金融业务资质的企业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所进行的临时性资金拆借行为,如提供资金的一方并非以资金融通为常业,不属于违反国家金融管制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不应当认定借款合同无效。

2.关于利息保护的标准及偿还顺序。借贷双方对借款期限内的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约定的利率不得超过借贷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借贷双方对支付利息的约定不明的,可以根据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或者当地同期民间借贷的平均利率水平确定。借贷双方对本金与利息的偿还顺序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先息后本的顺序计算。借贷双方既约定了逾期还款的违约金,又约定了逾期利率的,借款人可以同时主张逾期利息和违约金,但总额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为限。借款人向小额贷款公司、典当公司借款,在合同约定的利息之外,同时约定了其他合理费用的,应予保护,但总额一般也应以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为限。

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进程的推进,今后央行可能不再公布贷款基准利率。在此背景下,我们以基准贷款利率的四倍作为利率保护上限的司法政策,也将做出调整。鉴于各地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较多,这里是否可以考虑以当地不同商业银行之间同期同类贷款的平均利率作为四倍的参照值,可进一步研究论证。

三、关于公司法中的法人人格否认问题

1.关于适用条件。公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为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应予强调的是,法人人格独立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人格否认是公司制度的例外。因此,要从严掌握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条件。在程序上,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应当以当事人主张为前提,人民法院不得依职权主动适用。在实体上,须同时具备公司法第二十条所规定的主体要件、行为要件和结果要件,避免因滥用该制度而动摇法人人格独立原则的基石。

2.关于人格混同的认定与举证责任的分配。股东与公司存在财产混同、业务混同、人事混同、住所混同情形的,可以认定股东与公司人格混同。对上述事实,应当由公司债权人承担举证责任,但一人公司除外。公司债权人能够提供初步证据证明股东滥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但因公司经营情况的证据由公司掌握而无法进一步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进一步证明是否存在滥用法人人格行为的举证责任由公司或股东承担。

3.关于法人人格的逆向否认与横向否认。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对象仅限于公司股东。但司法实践中也存在公司与股东人格不分,由此导致股东的债权人要求公司对股东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以及因关联公司之间人格不分,导致公司债权人要求该公司的关联公司也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对于这些案件,能否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存有争议。在学理上,因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逃避债务,进而由股东为公司之债负连带责任的模式,被称为法人人格的顺向否认。股东的债权人诉请公司对其股东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以及公司的债权人诉请该公司的关联公司对该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则被称为法人人格的逆向否认或横向否认。严格地说,只有顺向否认的模式才符合公司法第二十条所规定的适用法人人格否认的条件,但逆向否认或横向否认是否适用公司法第二十条所规定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法理,可在今后审判实践中进一步研究总结。

四、关于破产案件管理人的分类问题

现行破产法制度下,破产管理人的指定原则上采取随机方式。但实践表明,完全随机地在管理人名册中指定管理人,并非均有利于破产案件的审理。从审判实践需要出发,有必要探索对管理人的分类管理制度。具体而言,在随机指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据专业能力、职业操守、勤勉程度、履职情况等考核指标,确定管理人的等级;与此相对应,可以根据案件复杂程度和标的额的大小,将破产案件分为重大复杂破产案件、普通破产案件、小额破产案件等类别,据此确定不同管理人的不同办案资质。这样既能使职业能力尚不能满足破产管理工作需要的管理人通过办理一些案情简单、财产较少的小额破产案件来积累经验,同时也对办理重大复杂破产案件的管理人提出了更高要求。此外,还要建立公开透明的竞争机制,综合管理人队伍的专业性和流动性等因素,对管理人实行晋级和降级管理。从已有的地方法院实践看,管理人的分级管理有利于促进管理人队伍的专业化,有利于改进和完善管理人队伍的管理和监督机制,有利于提高管理人制度的运行效能,值得推广。

最高法院工作报告评价篇三

一、推荐工作情况

(一)加强组织领导。接到通知后,我局高度重视,立即召开党组会专题研究评选推荐方案,并向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进行了汇报,主动与市人社局、公务员局沟通对接,要求相关部门认真研究、积极推荐、严格把关,确保评选推荐工作顺利完成。

(二)严格选拔标准。坚持以政治表现、工作实绩、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将热心民族团结进步事业,认真贯彻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能够认真执行党的民族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立足岗位,勇于奉献,在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崇高事业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推荐上来,做到优中选优,确保了推荐对象具有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

(三)精心选拔推荐。要求参选单位严格履行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拟推荐对象在所在单位进行公示。推荐评选工作始终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坚持评选条件,确保评选质量;坚持面向基层,突出工作一线;严格评选程序,严肃评选纪律。整个推选过程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被推选出来的单位和个人在本单位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

(四)深入细致考察。通过谈话、政审及征求意见等办法,全面了解考察对象情况。被推荐的对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求了干部管理部门的同意,并征求了纪检监察和卫生计生部门的意见。市人社局会同我局对推荐单位和个人进行了认真审核把关。

二、评选推荐结果

根据文件要求,经各区市层层推荐,结合工作中掌握和了解的情况,综合考虑各区市少数民族人口数量、民族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和对民族工作的贡献,我市拟推荐青岛市市南区民族宗教局为全省民委系统候选先进集体,青岛市城阳区委统战部副部长、民族宗教局局长张为全省民委系统候选先进工作者。

三、推荐对象基本情况

1.全省民委系统候选先进集体

市南区民族宗教局,针对新形势下民族工作的新任务、新特点,立足区情,创新举措,在完善民族工作治理体系上谋新思路,在探索民族工作途径上求新突破,在推动民族工作向社区延伸上见新成效。设立了“一个中心”(民族事务联管中心),搭建了“两个平台”(“微市南”信息发布平台和“帮到家”互动交流平台),健全了“三项机制”(常态化管理机制、亲情化服务机制、立体化应急机制),组建了“四支队伍”(街道民族工作指导员、社区民族工作联络员、楼院民族工作调解员、社区民族工作宣传员),不断深化创建工作,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硕果累累。x年、x年,连续两届被国务院授予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x年被评为全省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单位。

2.全省民委系统候选先进工作者

张,女,汉族,x年4月出生,中共党员,x年9月参加工作,x年5月因工作需要调入城阳区委统战部(城阳区民族宗教事务局),从事民族宗教工作,现任城阳区委统战部副部长、民族宗教事务局局长。城阳区有41个少数民族、居住半年以上的少数民族常住人口22667人,少数民族企业88家,民族餐饮网点300多家(清真网点150余家),少数民族百人以上社区11个,民族工作任务十分繁重。多年来,张带领全局同志,认真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围绕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主题,扎实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创新民族工作服务管理方式,为促进全区民族团结作出了突出贡献。城阳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先后荣获国务院表彰的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山东省民族宗教工作先进集体、青岛市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等荣誉称号。

附件:1.推荐对象汇总表

2.全省民委系统候选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事迹材料

青岛市民族事务局

x年7月17日

最高法院工作报告评价篇四

一是清理整治各类违章占道经营行为。全面清理、金联、集贸市场沿线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和不按规定地点设置、随意扩大面积、擅自改变经营范围的各类摊点;坚决取缔和整治镇区内的店外经营和乱堆乱放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容秩序。对于堆放在街道上的难以清理的建筑材料,我站专门请挖机进行集中清理,确保交通道路畅通。

二是进行了五次专项整治。在4、5月之间我站对街主干道、集贸市场乱搭亭棚、乱设广告、乱停乱放这“三乱”进行了专项整治。此次专项活动共拆除违规搭棚十余处,对于宣传广告内容等有碍市容观瞻的门头广告牌匾进行了集中整治,街头汽车、摩托车乱停乱放的现象也得到有效遏制。

三是进一步加强路面修复建设。为了使街道路面更加整洁干净,镇政府共投入三万多元用于主干道道路建设,共修复了金联桥路面等十余处受损路面,使街道交通设施更加完善。

四是进一步完善垃圾堆放点。在、秋南、南边修建三座垃圾池,实行垃圾的专门排放,并在各村委会聘请保洁员,每天对路面进行打扫,保持公路沿线的干净整洁。在金联、坪上等砖场建立了垃圾填埋场,砖场周边环境得到了有效改善。

一是制定“门前三包”管理制度。要求各街道商家要坚决清理沿街店铺门窗乱贴画、店外经营和摆放物品及悬挂横(条)幅,做到沿街门窗除腰带外,无粘贴物;商家坐店经营,店外整洁,无摆放灯箱和其他堆放物品,无违规拉挂横(条)幅。同时,对陈旧、破损等影响市容观瞻的门头牌匾限期要求更换,对沿街外立面不整洁的建筑物限期要求清洁,彻底改善市容环境。

一是坚决搞好环境综合整治,提升城管水平。要大力实施“洁面工程”,集中力量切实解决好占道经营、乱停乱放、乱扔垃圾这市容“三乱”,确保停车归道、商品归店、农贸归市、广告归位、摊位归点等有序的圩镇环境。继续做好门头广告和临时占道经营摊点的管理,加强日常监管。

二是继续落实好“门前三包”制度。继续对各经营户实行“门前三包”,做到沿街门窗除腰带外,无粘贴物;商家坐店经营,店外整洁,无摆放灯箱和其他堆放物品,无违规拉挂横(条)幅,对于违反规定者进行严厉警告和处罚。

三是重点加强集贸市场环境综合整治。做到市场内划行归市,分摊经营,标牌醒目,市场内有专人清扫保洁,上、下水管道畅通,做到无以路为市,无乱摆摊现象,积极维护好集贸市场秩序。

四是强化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工作,进一步完善创卫工作设备。为了使圩镇垃圾排放得到有效处理,我站将以垃圾收集处理为重点,进一步规范圩镇垃圾处理建设。

五是实行单位卫生包干制度。规定各单位对自己所辖区域内卫生进行清扫,并对各单位创卫工作进行打分评比,评分不合者者将进行通报批评。

六是加强圩镇道路硬化建设。对于圩镇中没有硬化的路面进行硬化,使街道更加干净整洁,为圩镇创造更好的交通卫生环境。

最高法院工作报告评价篇五

1、永保慈爱心。高尔基说过:“要爱人,才能教育人。”班主任的爱是公正无私的;班主任的爱是理智的;班主任的爱是恒久的;班主任的爱更是简单的,有时只是—个微笑,一次抚摸,一次赞赏的点头或一句鼓励的话语。

“教育,是爱的事业,是爱的艺术。”热爱本职工作,爱护学生,是班主任取得教育效果的前提。学生是有个性和差异的,班主任只要付出爱心和耐心,正确引导和教育,就会有“随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的效果,不但能够使孩子养成良好的学习和行为习惯,还能用爱心引领着孩子们一路欢歌笑语地走向前。

2、心存责任心。“责任心”,它体现了一种人生态度,它是衡量一个人成熟与否的重要标准,也是我们教师应该具备的一种很重要的素质。责任心,它促使我们对待每一项工作都要进行认真的思考,努力的学习和不断的自我提升。

每一项工作任务的完成过程,也是我们专业成长的历炼过程。有句老话说的好,“不问前程,只求耕耘”。如果我们始终怀有一颗责任心努力学习着、工作着,那么,我们的专业素养一定会不断地走向成熟。

3、胸怀平常心。班主任要有平常心。“平常心”,按字面的理解就是心情平和,甘于平常。平常心是一种冷静、客观、理智、忘我的心态。班主任的平常心建立在爱心和责任心的基础之上。因为爱心是一切教育的基础,责任心是工作取得成功的保障。然而,现实中很多极具爱心和责任心的班主任,工作得不到学生应有的理解和尊敬。原因何在?缺少平常心。一位班主任缺少平常心,他就会提出过高过严的要求;就可能失去耐心、细心、冷静和理智。平常心影响着班主任的工作心态,是决定教育成效的重要因素。因此,班主任应保持一颗平常心,它可以使我们远离尘世喧嚣的干扰,不受物欲诱惑的影响,“事能知足心常惬,人到无求品位高”。这样,我们才能专心致力于本职工作。

1、充满个性的学生。每一位学生都是客观存在的独立的个体,具有其自身的特点和发展规律,即个性。班主任只有在尊重学生个性的基础上才能更好地塑造学生。这就意味着要把学生当作独立自主的人看,而不是任人摆布的“棋子”;这意味着忽视差异性、多样性,把学生培养成千人一面的作法是违背客观规律的;意味着学生有时不会完全以老师的意志为转移。所以,班主任要怀有低下头和学生交朋友的心态。

2、时刻发展的学生。学生的未来发展变坏的是极少数。班主任要坚信绝大多数学生的好的发展前景,给学生自由发展的空间,把顺其自然和约束控制结合起来,有所为又要有所不为。学生时刻都在变化和发展,班主任不要用老眼光看待学生,对后进生尤其要注重这一点。

1、以身作则最有效。优秀班风的创建,要注重从身边的一些小事入手,“勿以善小而不为”。我认为班主任的以身作则是最效的教育。我所带的班级有一个传统:就是有一个“聚宝箱”。所谓“聚宝箱”,其实只是教室卫生角里的一个纸箱而已,我号召大家把校园内见到的饮料瓶、易拉罐随手捡起来放进纸箱,每周送住废品收购站一次,利用这些钱来买图书、买扫把、买学习用具……这样既丰富了知识,又培养了节俭的习惯,让学生从力所能及的活动中体验劳动的快乐。

2、交心谈心为最妙。德国哲学家雅斯贝尔斯曾说过,真正的教育是用一个灵魂去唤醒另一个灵魂。我在班级中设立“悄悄话信箱”,架设沟通留守孩与老师的心桥,学生在成长中所遇到的问题,总能及时在信箱中找到解决的方法;此外,“黑板报”、“学习园地”、“成长记录本”等教育阵地让我与学生走得更近了,教育效果也更为显著。

3、差异评价是好药。过去,对学生的评价主要是以分数为标准,这种单一、机械的评价模式,无法实现素质教育的评价重任。从接手新的班级起,我就开展了“实施差异评价”的探索与实践,让差异评价模式能够充分尊重学生的个体差异,能够体现学生不断发展进步的过程,“差异评价”的观念成为促进学生进步的“好药”,这样的评价方式更注重学生的个体发展,它也日益成为学生快乐、自信、幸福成长的动力。班主任在欣赏学生闪光点的同时,能容忍学生的不足,并在指出缺点时,把握好分寸,使批评教育成为有效的教育。班主任应当正确、全面地评价学生,理智地作出决策,使教育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1、换位沟通。一次在接手新班级时,我早就听说有个调皮的学生几乎天天犯错。开学的第一天,我就肯定了这位学生:因为他有爱心,能主动帮助打扫卫生。就这么一次轻易的肯定,这位学生从此像改变了一个人似的,因为他说我是第一个表扬他的老师。他还当上班干部中最累的卫生委员,让我对卫生工作完全放心。那么,我为什么不把学生的错误向家长汇报呢?我对学生这样说:家长送子女上学,肯定希望子女能学习好,平安无事,如果听到老师打电话来告自己子女的状,心里肯定不好受,说不定还影响工作,如果听到的是表扬,父母定会以此为荣的。所以,家长会上、家访时老师都是肯定你们的。如果你们做得不好,希望你们知错就改,产生的错也到此为止,不要再让父母操心。学生听了我的话后很是感动,觉得自己确实不该给了自己生命的父母添麻烦,而该在学校里勤学守纪。换个位置沟通,让教育更为人性化,也让学生渐渐体会到班主任是可以信赖的。

2、换题沟通。当学生犯错来到我面前时,我总是会先问:和班里的哪个同学最要好?爸爸妈妈平时工作忙不忙?……像这样的换题沟通,既可先让学生消除对老师可能会产生的“恐惧”心理,又会让学生觉得老师很关心自己。记得有个学生在课堂上和英语老师发生冲突,被老师叫到办公室,准备接受我的“审问”。此时的我清醒地意识到:训斥只会让学生更为厌学。我让学生走到办公室外,我说,老师,为了把成绩提高,有时也会犯错的,老师也一样在成长,我们应该允许老师在成长过程中犯点错误,以一颗宽容的心对待,帮助老师成长。我这么一说,学生立刻有了一种强烈的责任感,自己和老师一样在成长,于是他表示自己已经谅解了老师,并希望老师也能谅解他,并愿意和老师“共同成长”。这样逐渐地学生对我越来越信任,以致师生间关系十分和谐。

此外,在班级日常管理中,不如意的事、意料之外的事常有发生,如果没有一颗宽容的心,当班主任的恐怕会苦不堪言的。也许经历的事多了,现在的我更多是宽容和理解。当我遇到突发问题,基本能抓住问题的实质,明白要把一件事处理妥帖,就要理性与感性并重。班主任宽容的心态容易使班级形成民主平等的气氛。当一个学生犯了错,以宽容的心来原谅他,而不是训斥。我想这可能比任何惩罚措施的效果更好。宽容能很好地保护学生的自尊心和自信心。因此,在我的班级中,没有哪一个学困生会认为老师对他不好或者不重视他。这样的班级,师生、生生关系也会很融洽的。

面对着呼唤人性的回归;关注人文精神的培养;注重人格完善的现代教育,班主任必须具有高度的亲和力和高超的工作能力。或许,你还在为日复一日的工作,而感到枯燥无味;为怀才不遇而抱怨;为自己工作的平凡,而情绪低落;当我们已无法选择工种时,那我们能够选择的,就是对待工作的态度。那么,就请你试着用爱心、责任心和平常心,来对待我们的生活和工作吧,也许,你会有另外一种感受。

请相信,当您拥有了“爱心”和“责任心”,您就拥有了成熟和自信;当您拥有了“平常心”,您就拥有了健康!面对经济社会和教育改革的新形势,展望班主任工作的发展前景。我认为,班主任工作中的理论与实践既需要传承,更要不断创新。这正是我作为班主任而努力的方向。那就让我们一起来工作着、努力着、健康着,同时也快乐地享受着班主任的工作吧!

最高法院工作报告评价篇六

截止。。。月份以来我所共接待社区矫正对象。。名,其中。。人属保外就医人员。。。人属假释人员,。。人属于缓刑人员。根据上级要求,我所为每一个社区矫正对象建立个人档案,并且每周最少一次电话与矫正对象沟通,充分了解其即时思想动态;每月组织不少于8小时的公益性劳动,并每月组织到司法所学习有关法律法规8小时;每个社区矫正对象每个月一次书面汇报思想动态;司法所还和每个矫正对象的家属签订矫正工作监护协议书;矫正对象有事外出还需提前向司法所做好书面请示报告;司法所每月不定期派人员会同帮教志愿者深入矫正对象所在村庄了解矫正对象的情况,发现问题加以解决。

1、在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积极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确保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正确方向下,把将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2、以主管领导亲自抓,所长负总责,明确责任到人、分工负责。根据矫正对象所居住村的情况,调动矫正对象所在的村治调会参与,增强矫正工作的社会效果,确保社区矫正工作有序开展。

3、根据实际出发,分类指导,因人施教,力争社区矫正工作切合实际。同时充分发挥曙光基地的作用,安排矫正人员就业,更好的解决他们生活及精神的压力。

司法所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与上级领导部门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存在问题:工作人员少,工作量大,希望上级今后进一步加大力度,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支持。

增加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组织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对优秀兄弟单位进行考察学习。

司法所 年10月1日

最高法院工作报告评价篇七

在药品营销公司半年工作总结报告会中,黄总指出,上半年药品营销公司健全了内部组织与制度,运作越来越独立,部门职责更清楚,下一步运营更加规范。截止6月30日,药品营销公司成立了28个办事处,销售队伍扩大到58人,但是目前销售队伍较年轻,整体经验不足,销售人员的业务知识、技能、社会阅历等都有待提高,公司将会给予支持,加强教育、培训,以提高销售队伍的整体水平。黄总还明确指出公司下一步的发展战略方向,强调办事处管理模式、职能与办事处经理职责的转变,保证团队发展。

员工培训通过自组和外聘老师相结合的培训方式,特聘请北京凯文金管理顾问公司讲师周诚忠老师进行培训。整个培训围绕着提升办事处经理管理能力、执行力、营销技巧、产品知识等方面内容进行培训和交流,全面提高公司各办事处经理的营销能力,完善各办事处的管理模式。

会议最后,经全体参会人员公开投票选举的方式,评选出半年度优秀员工,并对评选出的优秀员工以及第一季度、第二季度综合考核第一名至第五名的员工进行了表彰。

黄总对药品营销公司下一步工作提出要求:要深度营销,根据公司产品特点,向二级、三级市场推进。对产品合理定位,组成产品群,同时细分市尝细分产品,销售不走单一路线,慢慢渗透到终端,更贴近终端市场,下半年将启动otc市常加强团队建设,使我们的员工队伍更有战斗力、凝聚力,员工要适应企业文化,与公司共同发展,共同进步!

我们知道,销售是电子《包括任何产品》商务的成功基石,是稳健市尝巩固绩效的最基本动作和条件。只有通过成功的销售、超值的服务,才能羸得我们的忠诚顾客。而推荐则是把一个良好的机会分享给朋友,让朋友透过这个机会的实质,与朋友一起分析、帮助他们理解把握机会的必然性和重要性。当今的销售已不再是通过简单的讨价还价把产品卖出去的过程,而是一个帮助顾客和说服顾客的过程。那么,在销售杰宝系列产品的过程中,我们应切实把握几点要素。

这是一个自我消费、学习、求证的过程。通过自我消费,我们才有对产品的感性认识,才有心得和体会,才有与顾客进得沟通的素材。同时,我们还需通过对产品的感受,了解产品的功效、作用、文化和价值。杰宝系列产品是倡导人类健康的产品,通过以湿代干,以擦代洗的方式,去改变人们陈旧的清洁习惯,引起人们对肛周清洁卫生的重视,引领消费群体建立一个科学、合理的消费价值观。这些理性的认识,是我们业务伙伴的专业要素。只有感性认识和理性结合统一的时候,我们才能更好地热爱公司的产品,才能进行有效的沟通。

在销售过程中,有很多能够帮助成功销售的工具。诸如,产品资料、单张、手册、产品简介、功效例证等。这些都称之我们的工具,如何活用这些工具,关系到销售的成功与否。产品展示是帮助顾客直观了解产品的性能、功效,人有三觉,即视觉、听觉和感觉。通过对比的手法让顾客判断产品的优劣所在,了解杰宝产品的价值观。

初入创业的业务员一般都一口气地介绍产品,演讲式地讲解产品或者直接报价,这样收到的效果就不理想。当我们展示我们产品的时候,当顾客明确我们访客目的后,我们要认真地、耐心地聆听客户的见解、引导他们陈述对产品的看法和观点,从而找准客户的心理需求。这个环节十分重要,既是尊重客户,又是把准需求进行说服的环节。所谓知己知彼指的就是这点。

沟通式销售并不是一种演讲,也不是盲目教导顾客,而是根据顾客的需求和针对顾客的提问作一些准确帮助理解的工作。首先要做好销售工作计划,提出或设计一些问题与顾客展开探讨,引导顾客接受我们的观点,接受产品的文化和默认产品的价值观。成熟的业务员在互动的过程中,通常都会运用同理心再进行分析和引导。诸如,当顾客提出不习惯用杰宝产品,以及觉得产品贵的时候,我们不需要辩论,更不要反驳,应该说:您的看法很正常,正如当初我未有深入了解产品时一样,当时我也觉得没有必要使用这么贵的产品来进行清洁卫生,后来,当我深入了解和使用产品后,我觉得产品确实物有所值,一个月用上二三十元就可以享受到超值的健康体验,可以提高自己的生活品味,可以呵护自己的健康,我觉得太值得了。用与不用,贵与不贵,完全是消费意识的建立与消费观念的转化问题。杰宝系列产品,从各个方面论证都是可以接受消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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