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宣城市政府工作报告 宣城市敬亭公证处招聘公告(优秀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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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宣城市政府工作报告 宣城市敬亭公证处招聘公告(优秀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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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政府工作报告篇一

(二)遵纪守法,品貌端正;

(三)热爱公证事业,具有良好的敬业精神和团队协作精神;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务的身体条件;

(五)实习公证员要求:法学专业,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并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公证员助理要求:法学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

(六)年龄在30周岁以下(1986年9月1日以后出生),特别优秀的年龄可适当放宽。

(七)法学专业研究生学历优先,有其他工作经验者优先,党员、有学生会工作经验者优先。

宣城市政府工作报告篇二

为了加强城市管理,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制定的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规定晒香菜、放孔明灯都可能被处罚,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20xx年11月23日宣城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20xx年12月16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管理,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建设文明、和谐、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实施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城市管理活动。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辖区内实施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向社会公布,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是指对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和园林绿化、市政公用设施、道路交通、市容环境卫生等公共事务和秩序进行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 城市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公众参与、依法治理、权责一致、协调创新的原则。

第五条 城市管理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实行属地管理,建立以县级人民政府为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基础的管理体制。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城市管理工作,及时报告本区域内城市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第六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城市管理目标。将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建立与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相适应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城市管理委员会,组织、指导、监督和考核城市管理工作,协调城市管理部门与其他政府部门之间的关系。

城市管理委员会对城市管理重要事项作出的决议,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遵守和执行。

城市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是城市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管理的相关工作,依法行使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环境保护、水务、公安、民政、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督、交通运输、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和商务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管理工作。

供水、供电、供气、邮政、通信、公共交通和物业服务等单位,应当在各自经营服务范围内提供公共服务,承担设施维修养护责任,配合做好城市管理工作。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新城市管理的运行服务机制,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和社会资本参与城市管理,推动市政设施建设和维护、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公共服务社会化和市场化。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鼓励和支持公众参与城市管理,为公众参与城市管理提供物质和制度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市管理志愿服务宣传动员、组织管理、激励扶持等制度和组织协调机制,依法支持和规范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参与城市管理。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市民社会公德意识和文明素质,营造人人参与城市管理、人人维护城市形象的社会氛围。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城市管理相关规定,对违反城市管理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举报。

第十二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市容环境卫生、户外广告等城市管理专项规划。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市政工程管线、建筑物外立面等涉及城市管理内容的相关规划时,应当征求相关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对违法建设出具认定意见,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第十四条 城市的道路、桥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三)临时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桥涵以及在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的,应当经过批准。

第十五条 经批准占用、挖掘市政设施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按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

(三)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和防护设施;

(四)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或者恢复原状。

第十六条 城市道路上井(箱)盖、沟盖、管线、消火栓及其他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产权单位应当加强管理和维护,因缺损影响交通和安全的应当及时补缺或者修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盗取设在城市道路上的井(箱)盖、沟盖、管线、消火栓等城市道路附属设施。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二)施工现场采取洒水、覆盖、铺装、绿化等降尘措施;

(四)驶离工地的车辆进行冲洗保洁;

(五)工程竣工后,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六)施工现场出入口应当设置视频监控设施;

(七)施工现场围挡墙体应当与美化城市街景相结合,并设置公益广告。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

(二)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

(三)擅自占用、拆除、改动、迁移城市照明设施;

(四)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十九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沿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外立面设计方案,涉及预留户外广告和招牌位置的,应当遵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规定,并征求城市管理部门的意见。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经城市管理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城市户外广告、招牌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四)保持户外广告外型美观、安全牢固和亮化设施功能完好。

第二十条 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残损、脱落的,应当进行修补或者重新装饰、装修。

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人是保持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整洁的责任人;所有人与使用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产权不明或者由政府代管的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工作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城市公共设施及其他设施的保持整洁工作由其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一)零星粘贴宣传品,应当张贴在公共信息张贴栏中;

(二)不得设置过街横条幅;

(三)未经批准不得在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张贴和悬挂宣传品;

(四)不得影响城市交通、环境卫生和市容市貌。

第二十二条 城市园林绿化及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和保护,应当符合相关要求,注重公园、绿地的景观、生态、游憩、文化和防灾等功能。

城市园林绿化推广使用乡土植物,以种植树木为主,实行乔、灌、草结合,保持植物多样性。严格保护古树名木和城市规划区原生树木,控制大树移栽,禁止引进不适合本地生长的外来植物。

鼓励利用屋面、坡面、阳台、桥体、墙体等立体空间,发展垂直绿化,增加绿量。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因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应当经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临时占用结束后,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除正常养护外,不得擅自修剪、移植和砍伐城市内的树木。确需修剪、移植和砍伐的,应当经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 禁止在公园、广场、绿道等区域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采摘花果、攀折树木、损坏绿地;

(二)随意丢弃瓜果皮壳、塑料袋等废弃物;

(三)在指定区域以外烧烤、露营;

(四)晾晒衣被、果蔬等物品;

(五)擅自摆摊设点;

(七)其他破坏公园、广场、绿道等环境和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市容环境卫生实行责任区制度,环境卫生责任主体应当履行清扫保洁义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责任区域、责任单位、责任人明确;

(四)责任区内的车辆停放有序。

第二十六条 集贸市场和各类专业市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市场的设置符合市场布局总体规划;

(四)场内无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其他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

(一)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范围经营;

(二)按照规定配备经营和卫生设施,保持整洁完好、摆放有序;

(三)按照规定处理废弃物和污水,保持地面清洁;

(四)使用电、燃气等清洁能源。

划定的临时设摊经营区域,由城市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应当依法向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签订交通安全营运污染防治

承诺书

(二)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机械设备和车辆停放场所;

(三)承运建筑垃圾的运输车辆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和技术条件。

第二十九条 建筑垃圾应当由具有专业运输资格的企业运输。城市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具有专业运输资格的企业并公示。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以及从业人员信用管理机制,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驾驶人、车主,列入不良信用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条 城市市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九)高考、中考等特殊活动期间,不得违反规定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十一条 餐饮油烟污染防治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第三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对城市污水进行集中处理。禁止向城市河道、湖泊等水体排放污水和倾倒垃圾。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城市水域信息监测系统及水体污染预警机制,加强监督管理。

保持城市河道、湖泊畅通,提高行洪排涝能力,发挥城市河道、湖泊的综合功能。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城市公厕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公厕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环境协调、功能完善、卫生安全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城市公厕,都应当自觉维护公厕的清洁卫生,爱护公厕的设备和设施。

第三十四条 交通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四)禁止在城市道路、广场、公园等场所清洗机动车辆。

第三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批准建成或者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城市公共停车场实行统一管理,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公共停车场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实时公布停车信息。城市公共停车场应当符合智能化管理、信息共享要求,并将停车信息纳入城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鼓励并引导政府机关、公共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的内部停车场对外开放。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是营业性棋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营业性棋牌室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对营业性棋牌室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

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燃放孔明灯、河灯等产生明火且不可控制的空中、水中飘移物。

第三十八条 城市实行养犬登记、免疫制度。

养犬人携犬出户时,应当采取束犬链等约束性措施,对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应当及时清除。养犬人应当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公共秩序,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防治狂犬病和人与动物和谐相处的宣传教育。

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协助相关管理部门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引导、督促养犬人遵守养犬的行为规范。

第三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物业服务

合同

的约定,为业主提供服务,并配合政府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社区服务和社区文化等活动。

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定制度。具体评定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条 住宅小区应当设置电动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设置符合用电安全要求的充电设施。因客观条件无法设置集中停放、充电场所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加强日常管理,做好巡查、检查工作。

第四十一条 提倡文明办丧事和进行祭奠活动。市民不得在城市道路、住宅小区的公共区域搭设灵棚、停放遗体、吹奏丧事鼓乐、抛撒冥纸、焚烧祭品。

第四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应当制定相应的城市管理突发事件

应急预案

,并组织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城市管理突发事件后,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响应,采取强制性措施、行政指导等应对突发事件。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受影响地区尽快恢复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三条 城市管理执法,是指城市管理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职责的行为。

已由城市管理部门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做好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将涉及城市管理执法事项的行政许可和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现的需要城市管理部门处罚的违法行为,及时通报城市管理部门。

第四十四条 城市管理执法实行属地管理,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城市管理部门管辖。

管辖区域相邻的县级城市管理部门对行政辖区接壤地区流动性违法行为的查处,由首先发现的城市管理部门查处。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市城市管理部门对县级城市管理部门未予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责令其查处,也可以直接查处。

市城市管理部门可以承担跨区域和重大复杂违法案件的查处。

第四十五条 行政执法文书的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执行。

当事人提供送达地址或者同意电子送达的,可以按照其提供的地址或者传真、电子邮件送达。

采取直接、留置、邮寄、委托、转交等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通过当地报纸等方式公告送达。

第四十六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整合交通、建设、管理等公共设施信息和公共基础服务,健全和拓展数字化平台功能,实现城市管理问题及时发现、统一调度、快速处理。

第四十七条 相关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对城市管理部门予以协助:

(三)公安机关在信息共享、调查取证、联合执法和案件移送等方面配合开展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对以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干涉城市管理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四十八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管理执法保障机制,根据区域面积、人口数量、管理任务等因素,合理设置管理执法岗位,科学确定管理执法人员配备比率标准。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执法车辆、调查取证器材、防护用具等执法装备并规范管理。

第四十九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宣传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按照规定着装、佩戴标志,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遵守行政执法程序,做到公正、文明执法,不得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主动公开其职责范围、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投诉举报电话及其他监督方式,接受社会监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城市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或者不当行为,有权依法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城市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所在单位、监察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投诉、举报。

接到投诉、举报的机关应当按照规定核实处理,在规定时间内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举报人,并对投诉、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第五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城市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请求国家赔偿。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可以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两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所占绿地面积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擅自修剪、移植、砍伐树木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照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每棵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属于集体活动的,对活动的组织者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两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伪造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的;

(四)将建筑垃圾倾倒在规定场地之外,情节严重的;

(五)在运输中不配合执法人员的检查和管理,有暴力抗法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八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九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处五十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将批准建成或者投入使用的停车场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将停车信息纳入城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在禁止的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照规定职责巡查、督查的;

(三)应当移送相关部门处理而不及时移送的;

(四)应当履行协助义务而不履行的;

(五)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三)包庇、纵容违法行为人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要、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五)要求当事人承担超出法律、法规规定义务的;

(六)欺骗、引诱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城市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七十条 本条例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宣城市政府工作报告篇三

发布时间:2014-4-1信息来源:安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一、克难攻坚,城镇建设与管理取得新成绩

2012年,全市城建各项工作呈现“好中有快、稳中有进”态势,全年累计完成城建固定资产投资156.15亿元,同比增长9.5%;城镇化率达45.9%,比上年提高2个百分点。

1、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展现新形象

市政道路工程。菱湖北路东段及振风大道一期“白加黑”改建、顺安路三期、环城南路、文苑路、朝阳路、长风路、顺安路二期桥梁、马山东路等8项工程在黄梅戏艺术节前全部完工;人民路步行街道路工程仅用105天时间就全线贯通,正在实施地下工程;华中路三期、柘山路、港华路北段、祥和路等工程正在加紧施工;潜江路北段、新河路等待交地开工;天台里街、卫门口街等9条小街小巷整治改造全面完工,集贤南路人行道大修工程14天完工;菱湖风景区环湖绿道完成过半。

水系整治工程。顺安河综合整治工程河道全线贯通,泵站正在加紧施工;顺安河以西区域排水、康熙河(新河)整治、潜江沟、3号和4号污水提升泵站等工程积极推进。

灯饰亮化工程。结合艺术节,完成了城区20多条道路路灯安装和38栋临街建筑物、6条主干道、107处公交站亭的灯饰亮化工作,城区累计共安装路灯838柱1661盏、流星雨饰灯5000多支。市区小街小巷路灯安装任务提前三个月超额完成。

公共服务设施工程。明月清风园、张汇滔陵园基本完工;东部新城区医院病房楼a座、国家气象基本观测站等工程积极推进中。集贤关及港华路加气站扩建扩能工程完工运行,次高压管线开工建设;一水厂异地迁建工程全面施工,城东污水处理厂二期、东城区供水管网、杨桥组团供水管网工程正在开展前期工作。

2、小城镇及美好乡村建设取得新进展

以小城镇建设“宜城杯”竞赛活动为抓手,县城、中心镇、重点镇建设势头强劲。县城建设各具特色、日新月异,一批经济强镇、商贸重镇、旅游名镇、园林新镇和城镇化示范村、示范片区开始涌现,呈现出中心城市、县城、乡镇、美好乡村建设一同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步伐进一步加快的良好态势。涌现出桐城、潜山、枞阳、岳西等一批示范典型地区。农村清洁工程、农村危房改造和村庄整治深入推进,29889户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及32个乡镇农村清洁工程全部完工,在全省考核位列第一方阵。

3、建设行业实现新发展

质量安全监管进一步加强。重点加大标准化工地、保障性住房、市政道路设施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督和巡查,扎实开展“打非治违”活动,坚决查处工程建设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全年创国家aaa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1项、省级20项、市级52项,创省优质工程“黄山杯”奖5项,市“振风杯”奖39项。

2.27%;商品房销售面积231.9万平方米,同比有所下降。

14、7·17两次特大暴雨考验。栽植、补栽树木及花卉8.16万株,美化建筑工地施工围墙总长16890米。

4、争取资金和对外合作取得新成效

全年争取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7.48亿元。其中,农村危房改造和清洁工程争取资金4.47亿元,约占全省七分之一,居全省第二位。城镇供水、雨水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方面争取资金3.03亿元,其中,境外资金1000万欧元。与北京中坤、中建七局和中水电十三局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对城建项目实行整体打捆建设,有效破解了建设资金不足的压力。

二、加压推动,力争再创2013年城镇建设新辉煌

2013年,是再掀大宜城建设管理新高潮的关键之年。做好城建各项工作,责任重大、意义深远。全市城乡建设与管理工作要牢固树立“城市建设是最大的民生工程”的理念,按照建设“景区城市”的思路,再加力度、再鼓干劲,负重奋进、实干苦干,在“热起来、通起来、绿起来、靓起来”的大宜城建设热潮中创新有为。2013年城建工作主要目标任务是:完成市政基础设施投资60.23亿元,城镇化率提高2个百分点,建筑业总产值增长10%以上。

1、快速推进基础设施建设,在完善中心城市功能上实现新突破

景区水环境综合治理,外环北路一期、独秀大道三期和勇进路二期建设,康熙河(新河)整治,城区出入口通道拓宽,荣升街、天后宫街等10条背街后巷改造升级。同时,启动高速安庆出入口迁址规划建设,建成环城南路二期,推进环城东路建设。建成潜江路、柘山路、祥和路,开工建设沿江东路中段、秦潭路、天柱山西路、文苑路南段,实施中兴大道铁路平交口改造,启动安庆火车站站房和站前广场建设。标本兼治,分期实施,全面推进花亭大沟整治。市建委抓得早、抓得紧,上年9月就开始谋划下年项目,续建工程年初就组织陆续开工。

2、全面推进美好乡村建设,在城镇建设提质上档方面实现新突破

安庆市城镇化分别落后于全国、全省6.67个和0.8个百分点,城镇化发展的空间和潜力巨大。市委、市政府强调要继续开展小城镇建设“宜城杯”竞赛活动,把加快推进城镇化作为2013年经济工作的重点,作为扩大内需和调整经济结构的重要抓手。一要全面开展美好乡村建设。完成193个美好乡村建设,尤其是宜城板块美好乡村示范点建设要显成效、出形象,产生示范带动作用,促进整体水平提高。二要继续实施农村清洁工程、危房改造工作。总结3年经验,并延伸到美好乡村建设中心村及其所属自然村。完成省里下达的第一批22300户农村危房改造和32个乡镇农村清洁工程任务,确保位次在全省前列。三要提升城镇发展质量和水平。加强城市规划和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加快推进县城、重点镇之间骨干路网建设,促进城镇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公共服务向农村覆盖,不断壮大县城规模,提高县城集聚和承载发展的能力。每个县(市)建设2-3个风情小镇。

3、致力服务引导,在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上实现新突破

一要实施建筑业强市战略。各县(市)区政府和建设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筑业的发展,进一步深化改革,切实做好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引导有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组建大型建筑企业集团,帮助指导企业达标升级,积极培育龙头骨干企业,提高建筑业企业外向度,促进全市建筑业的快速健康发展。二要进一步规范建设市场秩序。建立完善企业诚信评价体系,规范建筑劳务市场,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坚决制止违背规律的最低价中标、拖欠工程款等现象。加强对企业市场行为的动态监管,尤其对那些串通投标、违法转包分包以及恶意拖欠民工工资的企业,要严格把关、严格执法,该清除的,必须坚决清除。三要强化质量和安全管理意识。创新监管方式,建立点、线、面全方位监督机制。严格执行国家工程项目管理程序和强制性标准,确保工程质量,特别要加强农村建筑工程质量监管,开展农村工匠培训工作。切实做好建设领域各类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治工作,健全重大隐患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着力从源头上遏制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发生。继续推进质量安全标准化工地创建工作,树立一批样板工地和示范企业。完善质量和安全责任追究制,严肃依法查处质量和安全生产事故。加强城市供水、供气行业的安全监管,确保城市生命线运行安全。

4、启动绿道建设,在提升人居环境上实现新突破

一要全面启动绿道建设。加快编制绿道规划,推进城市绿道示范段建设。加快园林绿化建设,推进退建还绿,新建一批街头小游园。二要积极推进建筑节能。加大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各环节监管,严格查处违反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违法行为,大力推广应用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增加建筑节能科技含量。三要成功申报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促进可再生能源规模化应用。四是要加大与省部对接力度,积极做好国家智慧试点城市申报工作。五是要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建设行为,完善小区设施和功能。坚定不移贯彻落实调控政策,促进房价合理回归。

宣城市政府工作报告篇四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政府工作报告中称,“十二五”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2011年政府将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创造良好环境。

对资源型省份山西而言,转型更是发展的必然要求。去年12月,山西被确定为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如何利用好这个被称为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央赋予山西最大的综合性政策,如何在国家新一轮改革布局中谋求关键突破,从温总理这份催人振奋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山西可以看到并抓住哪些机遇?邀请我省两位社会、经济领域专家,对其中部分内容予以解析。

【专家】李志强

山西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院长、山西大学中国中部发展研究中心主任

谭克俭

省社科院人口研究中心主任

1、经济结构调整

报告摘录:

积极稳妥推进城镇化。推进低碳城市试点。对接山西:

“山西在‘十二五’期间,城镇化的速率快于全国,因此在布局结构中,在推进城镇化建设进程中,一定要注意把推进城镇化建设和农业现代化、新农村建设,协调促进。”李志强说。

在战略调整中,山西特别要注意加快“5+6”的资源型城市转型发展,争取有1-2个城市进入到国家低碳城市试点。为山西走向资源型城市转型发展、低碳绿色发展,先行先试。

2、优化投资结构

报告摘录:

李志强说,这对山西来说是非常重大的利好机遇,山西民间资本这块是很大的,而近一两年,受后金融危机和煤炭资源整合影响,集聚的民间资本已有向省外流出的迹象。山西要想办法把我们的民间资本留住。

尽快制定山西的市场准入标准和相应的支持政策,“只要国家不明令禁止的,山西应全面放开。”李志强分析说,“十二五”期间,为保证投资力度,山西一定要把新36条当作重中之重来落实。

3、医疗

报告摘录:

大力发展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事业,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对接山西:

在山西历史悠久,山西也是中医药材的重要产地之一。而且,在山西,有全国有名的中医药专家王学诗,曾于2008年荣获全国中医药界第一枚“白求恩奖章”。与其他省份相比,山西发展中医药事业具有先天优势。

谭克俭认为,山西的中医药发展,不仅触角要深入到基层医疗机构,同时要通过中医药文化建设,使人民群众从诊疗环境、就诊方式、服务态度等方面切实感受到独特的中医药服务。同时,还应发挥中医“治未病”优势,开设中医治未病专家门诊,将中医治未病的优势项目,如大病早期干预方案和慢病康复方案均纳入治未病范畴。

4、文化

报告摘录:

“让公共文化在基层开花结果,如今已成为共识。”谭克俭说,今年我省两会期间,省长王君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加强文化基础设施建设,扎实推进文化惠民工程,加快构建覆盖城乡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加大文化精品创作和文化遗产保护开发力度。

谭克俭表示,文化事业的振兴,文化惠民活动的不断实施,不仅能丰富基层百姓的文艺生活,同时还将拯救一批即将失传或灭绝的民间艺术创作形式、表演形式,一系列利好措施将促使文化硕果开满三晋大地。

5、科教兴国、人才强国

报告摘录:

2012年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达到4%。对接山西:

“国家对教育投入、财政性教育支出力度加大,这在历史上是空前的。”李志强说,“山西转型发展,迫切需要转型人才。”他表示,伴随着人才转型,山西应加大教育方面投入,特别是加大高等教育改革、投入,高等人才培养等,为山西转型跨越提供人才支撑保证。同时,山西应争取国家在这方面的改革和投入的支持。

6、保障民生

报告摘录:

7、重点领域改革

报告摘录:

“山西作为转型综合配套改革区,也属于国家深入推进重点领域改革的一个内容。”李志强说,国家将在生产性服务领域推进增值税、资源税改革,这对山西影响很大,我们要争取在山西先行试点。山西金融资本市场相对滞后,山西的上市公司仅有30多家,而江苏省在十二五期间要达到350家,山西2011年要推荐上市的公司才3-5家。因此,要借国家政策,加快资本市场建设,引导鼓励领导干部增强企业管理工作、产业经济、资本市场的学习,加快资本市场推进工作。

8、对外开放

报告摘录:

“对山西来说,对外开放就是要加快融入环渤海经济圈,同时加快山西、陕西、河南的‘黄河金三角’经济开发综合试验区进度,争取上升到国家战略。”李志强说,同时,山西要利用国家对外开放的政策,积极引进现代生产性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加速山西产业结构调整升级。

宣城市政府工作报告篇五

各位朋友:大家好!

现在我们来到都宪坊,这座牌坊是为副都御使胡宗明而立。都宪坊最上方是“圣旨”二字,在牌坊等级中属于第二等。

以前建造牌坊必须得到皇帝恩准才可以,根椐不同等级牌坊一般分为三等。一等牌坊是“御赐”,是皇帝同意以后由国库出钱建造;二等牌坊是“恩荣”,是皇帝同意以后由地方财政支持建造;三等牌坊是“圣旨”,是家族出了人物,向皇帝申请,皇帝恩准后由自已或家族出钱为其建造。

据专家考证,坐龙峡谷地貌是经由300万年的地壳变化加之风蚀水流而成。它集俏、隐、幽、旷、奇、险、古、拙于一体,拥有“中国第一奇峡”的美誉。坐龙峡以原始的生态环境,一尘不染的清新空气,峡谷、原始次生林、溪瀑组合成的奇幻自然风光和恍如隔世的古朴神秘土家风情,而被誉为“世外桃源”、“人间仙境”。坐龙峡拥有中国第一条特种游道,所有游道均建于峡谷深处,依山取势,既经精心雕琢却又浑然天成。要穿越游道仅靠手足筋骨是不够的,必须还要有坚强的意志以及对自然感恩的心,因而游道又有“生命课堂”之称。

圣旨下方是“都宪坊”。 “坊”,指牌坊,起了楼顶的人们又称牌楼,是一种门洞式的纪念性建筑物,以标榜功德,宣扬礼教,多用木、砖、石等材料建筑。南方多雨,多用石料。“都宪”是指汉代设中丞,为御史台长官,称都宪,明代改御史台为都察院,都御史相当于前代御史中丞,所以坊名“都宪”。宪,对省高级官吏的教称。都宪是都察院左都御史的简称,相当于中央检察院副检察长。

都宪坊下方写着“正德十一年丙子科副都御使胡宗明”,胡宗明曾经副都御使的身份巡抚辽东,即行使监察之职,又统领地方事物,为地方的最高长官。

明代监察机构称都察院,即传统的御史台。和现在的中央检察院的性质一样。其主要职责是举劾百官,即行政监察。由于兼有刑事司法的职能,故而位居三法司之列。都察院级别与六部(吏部、兵部、礼部、户部、刑部、工部)相同。都察院左右都御使及六部尚书均为二品。

为坑风雨保存永久,多采用一固二透的防范措施, 用抱石豉或石狮夹持柱子,这里石柱两侧使用的是倒爬狮,这两头狮子前爪朝下,公狮子脚踏彩球,寓意为国泰民安,母狮爪下有只小狮子,寓意为千秋万代。既精致又增加了牌坊的稳定性,使柱子更稳固。梁坊两头用雀替来增加坑压强度,这是“固”。牌坊上部装饰多采用透雕方式,通透泄风,减轻负荷,这些精美的雕刻,使合理结构和美观造型协调统一,这是“透”。

雷音寺原名解脱庵,亦名观音堂。明嘉靖六年(公元1520xx年)无瑕禅师创建,清光绪十年(公元1884年)重建。取“佛音说法,声如雷震”的意思,改名雷音寺。峨眉山的寺庙多系明、清建筑,既保留了宫庭、官府、宅弟的某些建筑特点,又融进了民宅的建筑形式。这座小寺,居高岗,倚危崖,傍坡路,便打破寺庙建筑的正规格局,巧构虚脚吊楼,建成一座精巧别致的民间小四合院式的庙宇,隐藏在郁郁葱葱的丛林之中。

下山时我们可从黄友沟左侧森林中开出的游览便道和栈桥下沟去,不仅可以换一个角度欣赏黄龙彩池美景,更可尽情地吮吸森林中富贪负氧离子的新鲜空气。它会给您疲惫的身躯注入新的活力,让您带着兴奋与满足离开这难以忘怀的“人间瑶池”。

这段诗歌讲的是罗敷有多美,双龙湾就是这样一个藏在深山人未识的稀世美女,它就是我们秦岭中的罗敷。罗敷有美丽的外表和高尚的品格,双龙湾也有她“xx大美丽的自然、人文秘景”等着你来发现,他们就分布在六大游览区中,现在就让我们一起开始这趟发现之旅吧!

从文化内涵上说:明代一般是功名牌坊和科举牌坊较多。清代是贞节牌坊较多。立贞节牌坊必须是30岁以前丧夫守寡,50岁以后去世才有资格建贞节牌坊。

我想大家都吃过香榧吧。现在大家所看到的这棵大树,就是香榧树了。不知大家有没有发现:它张开它那粗干的臂膀,欢迎四方宾朋的到来.这棵树高22米,底部胸围2.2米,已经有1200多岁了。而且一年四季都是郁郁葱葱的。香榧树属不落叶乔木,雌雄异株,它的果实经第一年开花结果,到第二年才成熟。所以才有一树同结两年果的现实。所以到了果实成熟的时候,要爬上树一颗一颗地用手摘,而不能用棒打。果实经烘焙,香稣可口,且有润肺止咳的药用价值。这种树在安吉只有大溪才看的到。不过请大家注意,你们千万不要用手去摸它,因为树上的细毛沾在皮肤上会奇痒难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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