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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扶贫的作用篇一
一、现代物流业的发展趋势:
(一)物流的概念与特点
物流是随着商品的出现而产生的,随着市场经济的完善而发展的。我国国家标准《物流术语》的定义中指出:物流是“物品从供应地到接收地的实体流动过程,根据实际需要,将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基本功能实施有机结合。
现代物流是有效利用资源的服务体系。现代物流是物流、信息流和资金流的统一。现代物流强调满足客户的需求。现代物流更强调物流流程的管理和高科技信息情报的作用。现代物流与电子商务结合紧密。现代物流会更加完善组织网络,加速国际兼并与联盟,拓宽了企业的物流服务领域,而且增强了市场竞争力。现代物流是以物流企业整合社会物流资源为经营模式,凭其资产网络管理优势,发挥龙头和骨干作用,其他中小物流企业在分包上起衔接和补充作用。
(二)物流发展的阶段:
物流的发展过程,大体上经历了三个不同的阶段,即分拨阶段、开发阶段和物流现代化阶段。
分拨阶段:物流分拨阶段是指20世纪50年代前后的一段时间。在这一时期,美国将物流称为“物资分拨(physical distribution)其物流运作内容也是停留在这一层面上。
开发阶段:物流开发阶段的标志是经济学界和实业界对物流的重要性有了较为深刻的认识,并推动了整个经济社会的物流开发。这一阶段大体上在20世纪60年代至70年代,随着生产社会化的迅速发展,单纯依靠技术革新、提高生产率来获得利润的难度越来越大,这就促使人们开始寻求新的途径。因此,加强物流管理就成为现代企业获得利润的新的重要源泉之一。
现代化阶段:这一阶段,在物流研究和管理方面的特点是把物流的各项只能作为一个系统进行研究,从整体上进行开发。
二、我国物流业的发展现状:
(一)中国流通业正处在产业化发展的起点;
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商品流通规模不断扩大,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每年平均递增15.3%。1999年社会商品零售总额达31135亿元,比1979年增长17.3倍。商品流通规模的扩大使流通业自身及相关的行业得到快速发展,已成为第三产业的主体。
首先,市场化程度的大大提高。使得多种经济成分份、多种经营方式份、多渠道并存的流通格局已经形成;商品价格基本放开,市场在资源配置、价格形成中的基础性作用明显增强;市场交易的透明度、开放度、公正性不断提高,市场竞争日趋激烈。
其次,社会化组织化程度有所提高。一是连锁经营浪潮方兴未艾,我国从90年代初开始导入这种经营组织形式,其后便迅速演变为现代商业发展的主要形式。据不完全统计,到1999年底我国共有连锁经营组织1000多个,2万多家分店,年销售额1000多亿元,已约占社会商品零售总额的5%。与此同时,我国商品批发市场体系已初步形成,成为重要的商品流通渠道。根据国家经贸委和国家统计局在1999年联合开展的快速调查,截止1999年6月末,我国现货商品交易市场(含批发、零售交易市场)近6万个,1998年全国商品交易市场成交总额为21086.8亿元,相当于当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72.3%和国内生产总值的26.5%。全国商品批发市场约9000家,占同期商品交易市场成交额的80%左右。全国已形成一批规模较大、辐射功能和带动作用较强的重点骨干市场。此外,流通主体正在向集团化、规模化方向发展,竞争实力逐年提高。目前我国各类商贸集团大量涌现,除传统的批发贸易商外,以海尔、联想为代表的一批生产制造商也直接进入流通领域,构建自身的营销网络和销售体系,实行工贸一体化经营,成为重要的流通主体。各类市场中介组织逐步发育,经纪公司、快递公司、报关服务公司、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等机构不断涌现,提高了商品流通的专业化与组织化程度。再次,流通业的对外开放步伐加快。1992年中国政府在商业领域实行对外开放试点,到目前已有300多家外商企业以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进入中国市场。沃尔马、麦德龙、家乐福等一些大型跨国商业集团先后登陆,超市、便利店、专卖店、仓储式和会员制的大卖场等各种新的商业形式、业态和经营方式都已采用。外资商业的广泛进入标志着中国商品流通业已开始融入国际市场,外资企业不仅带来了先进的经营理念和管理技术,促进了国内流通业的组织化程度和经营管理水平,同时也带来了激烈的市场竞争,各种业态的生命周期明显缩短,这使得中国的流通业现阶段发展带有明显的跳跃性和急速扩张性。
总的来说,我国现代物流行业的发展处在一个蓬勃发展的关键点,机会与挑战并存,来自国外的成熟的物流企业对我国的物流企业是一个巨大的挑战也是一个机遇,学习国外物流企业成熟的运营模式以及管理理念是现阶段我国物流行业所必须去进行的一个重要任务。
三、加快物流业的发展对我国经济增长目标的实现意义重大:
在过去的20年里,中国经济以年均9.7%的速度增长,人均国民收入由250美元提高到近800美元,有1.4亿劳动力从第一产业转移到第二和第三产业,工业化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但作为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发展中国家,我们仍处于工业化的中期,工业化进程远远没有完成。要促进我国工业化和下一步经济增长目标的实现,必须加快流通产业化进程。
首先,物流业的发展良好是实现工业化的重要内容和前提条件。从世界上发达国家走过的历程看,在工业化发展到一定程度,都经历了一个物流现代化的阶段。如日本曾在60年代连续推出三个物流现代化的五年计划,意在配套和促进工业化的进一步发展,韩国在70~80年代也效仿了这一做法,并大大提升了物流产业化水平,为增强本国经济的竞争力、实现出口导向型的发展战略做出了积极的贡献。再从我国的情况看,尽管工业化发展水平与世界上发达国家仍有较大差距,但相比较而言,物流产业化水平滞后于制造业的升级和结构调整,成为制约我国工业竞争力提高的主要因素之一。在物流设施、管理手段、经营组织方式上基本还是沿用了原来的一套,经营分散、管理落后、流通成本高、效率低、服务水平差的问题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以物流成本为例,据有关资料统计,美国全年的物流成本为8000亿美元,占国民生产总值的11%,德国的物流成本约占gdp的10%,中国为30%。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我国制造业的竞争实力。其次,从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看,商品流通业是第三产业的主体和发展的重要带动力量。在后工业化时期,第三产业的加速发展成为产业结构发展演变的必然趋势,而流通产业的率先发展能带动第三产。
物流在我国经济发展的作用表现在:物流的发展为经济增长提供保障,是经济增长的前提条件,经济的增长与发展是以物流的发展为基础的,物流对经济增长起着支撑的作用。根据经济增长理论,社会专业分工是经济增长的基本动力之一,而物流的发展是社会专业分工得以实现的前提,能够保证社会专业化分工的正常运行。社会专业化在不同地区的分工,必然带来货物在空间的位移,专业化分工越高,货物的集散在规模上就越大,在空间上就越广,而物流的作用在这种情况之下就越容易被体现,因此可以说只有完善的物流系统,才能够保证社会专业化分工的实际进行,才能保证货物在空间上的有效配置,从而带来经济增长。
物流对经济增长的基础性作用,用一句比较恰当的话来描述,可以认为物流是社会经济的主要纽带。社会化大生产是一个复杂的过程,由于社会专业化分工的出现,使得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是在一个极其广大的空间进行的,并且同样可能存在时间的差异性,只有依靠物流这一纽带,才能将整个复杂过程的各个环节连接起来,使社会化大生产得以实现。完善的物流网络体系是保证社会专业化分工得以实现的前提,物流的发展对经济增长的快速发展起到前提保障的基础性作用。
物流除了对我国经济增长起支撑作用以外,物流的快速发展还可以刺激经济的进一步增长和发展。物流对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体现在以下方面:现代物流的本质是社会分工发展的产物,同时现代物流的发展可以促进分工的进一步深化,从而进一步促进经济的增长;现代物流的发展还可以促进现代化大工业的发展;现代物流的发展可以加快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现代物流的发展还可以改善投资环境,促进地区招商引资和外资的流入等等。
四、结语:
物流行业对于我国的经济发展所起到的促进作用是毋庸置疑的,作为一名物流专业毕业的我,我会在今后的物流工作中,禅精竭虑,为祖国的物流行业的发展出一份力,也期待能为祖国的经济发展添砖加瓦。而同时,由于本人的能力有限,整篇论文都只是在表面上对物流行业对我国经济的促进作用进行分析,不足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五、致谢:
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毕业论文已经接近尾声。在写论文的期间,许多同学以及任课老师都给予了我帮助,正是在他们的帮助下,我的论文才得以完稿,再此,向他们表示衷心的感谢。
最后,向在百忙中抽出时间对本文进行评审并提出宝贵意见的各位专家表示衷心地感谢!
参考文献:
政府扶贫的作用篇二
刘向红
摘要:旅游经济是当前我国经济增长的重要动力。其发展包括市场、政府等因素,但政府发挥着主导作用,包括推动、规划、协调、管理等。这种主导作用一方面推动了旅游经济的发展,同时也带来的一些问题。
关键词:旅游经济:政府:主导作用
进入21世纪,旅游成为经济增长的重要动力,在中国尤其如此。旅游经济的发展带动了我国经济的发展。很多城市为打造旅游城市进行了很多努力。在这个过程中,如何能够更好地发展旅游经济?一个不争的事实是在目前我国发展旅游经济,政府发挥着巨大的主导作用,而市场的自由竞争和调节处于从属地位。这种主导作用一方面推动了旅游经济的发展,同时也带来了一些问题。
一、旅游经济发展概述
在地方经济发展中,旅游业是国民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快经济发展,很多地方政府在旅游业上做文章,将旅游业作为支柱产业,发挥国际旅游的创汇能力以及国内旅游在拉动内需方面的作用,从而带动整个地方经济的发展。
二、旅游经济发展需要多方面的因素
场运作的灵敏度和即时性看都如此。然而旅游业也存在自发性和盲目性,这就是所谓“市场失灵”,由此就需要“无形之手”与“有形之手”的联手介入,旅游资源才能实现合理的优化配置。
1、市场因素
(1)市场需求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在满足了生存和发展需求外,人们的需求越来越转向娱乐、休闲等精神方面的追求,而旅游就是人们追求的一个重要方面。这点我们从“五一”和“十一”黄金周的旅游火爆场面就可以明显地感觉出来。人们的需求直接导致旅游业的不断升温,这就是旅游经济发展的最基本动力。
(2)市场供给
目前我国旅游行业处于飞速发展中,但仍满足不了人们的需求,或者说其发展在旅游产品的质量、价格方面都存在一些问题,使得旅游行业成为人们投诉的对象之一。一方面,人们需求各种类型的旅游品种,如观光型、体验型、疗养型等多种,为市场供给提供了需求;另一方面,旅游业自身所存在的问题要求其自身不断完善,这必然刺激旅游经济的发展。
2、政府因素
(1)从旅游产品的特点来看,旅游产品具有综合性、信息性和公共性特点,需要政府对其生产环节进行有效协调。旅游需要涉及旅游者的游、购、娱、食、住、行等方方面面的消费活动,涵盖园林、旅游、城建、能源、邮电、商业、建筑、教育和文化等部门,需要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与配合。
(2)从旅游产品的销售来看,无论是旅游地的形象宣传海事旅游产品的宣传都需要政府出面或政府帮助。旅游宣传包括对国家和地方旅游形象的宣传以及旅游线路、景区景点、旅游饭店和旅行社、交通设施公司等旅游企业形象以及旅游产品本身的宣传。这些工作由政府来做具有其他企业所不具备的优势,因为政府是唯一能从宏观上有效整合各感知要素的主体,能全面有效地协调各类社会资源。
三、政府在旅游经济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1、政府在发展旅游业中的基本职能
(1)政策规划、产业协调
旅游经济的发展必须与城市规划和其他产业规划相衔接,而这需要政府来协调,处理好与工业、农业、商业、文化、体育和其他产业的关系。
2、政府在旅游经济发展中起到促进作用的表现
(1)推动作用
游经济的发展。
(2)管理作用
旅游由于直接是人员的一种流动,被视为城市的“窗口”行业,政府行使管理和监督职能是非常必要的。整治旅游市场秩序,推广个性化、细微化服务,旅游产业素质明显提高。
3政府在旅游经济发展中起着阻碍作用的表现
(1)政府在发展旅游业中的缺位与错位
旅游对政府的依赖性较强,它要求政府管理是全面得,能覆盖各有关行业;要求管理师各方位的,透及市场各个层次;要求管理是权威的,能扫除各种非市场和市场障碍,这样很容易带来政府的缺位与错位。政府“缺位”行为是指政府在旅游经济发展中管理不到位,如没有发挥其协调作用、监督管理作用等;政府的“错位”行为主要表现在政府对旅游发展中“该管的没有管,不该管的偏要管“的行为。
(2)政府大包大揽行为与旅游开发的市场竞争机制的矛盾
旅游是一种特殊的产业,涉及面广,竞争性强,它属于经济的范畴产业。而政府采取“三包“政府,包办一切的方针,首长拍板的指挥模式,则忽略了旅游业的市场竞争机制,往往由于行政关卡过多,地域限制过严,违背市场经济规律,丧失强占市场的有利时机,看似轰轰烈烈却劳民伤财,导致 “面试工程”、“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等比比皆是,造成大量国有资产的流失。
四、促进旅游经济发展的途径
1、优化行政干预手段使政府与旅游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政府的和谐行为成为关键性的要素。对于旅游经济而言,政府的和谐行为就是:政府在旅游发展中实施遵循旅游经济特性和发展规律以促进和保障旅游发展的所有合理、科学、远瞻、有效和可持续性的管理行为,这种和谐行为主要表现在制度的合理性、管理的科学性、政策的远瞻性、措施的有效性和发展的可持续性。
3、政府实施和谐行为促进旅游经济和谐发展的途径
(1)引导行为
政府要积极通过各种政策和文件,引导旅游经济的健康发展,表现为:一是从观念上引导,对旅游者的消费观念、投资者的投资观念和建设者的旅游产品开发观念通过各种途径进行引导;二是从政策上引导,政府制定相关的产业政策引导旅游产业经营,提高阐明质量,增强市场竞争力,避免各种经营主体在市场上的恶性竞争。
(2)协调行为
政府的行为应当成为协调旅游市场的主体,需要协调好以下几个关系:一是政府行为与市场行为的关系;二是旅游市场中投资者、消费者和建设者之间的关系;三是旅游业与其他行业的关系;四是政府内部各个管理部门之间的关系等。
(3)控制行为
政府的和谐行为还表现在控制方面:一是控制旅游行业中不规范的行为,保障旅游市场健康稳定;二是控制旅游经济中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保障旅游的持续发展。
总之,我们要认清政府的作用和优势劣势,引导政府的和谐行为,科学地规划旅游产业,扩展发展空间,推动管理创新,升华旅游形象,不断推动旅游经济发展和国民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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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扶贫的作用篇三
一、我国土地沙漠化的现状及其危害 1.1 状况及其变化
根据 有 关 的 野 外 调 查 和 遥 感 监 测 结果,在 20 世纪 50 年代至 70 年代中期,中国北方地区的沙漠化土地以每年1 560 km2的速度发展,其中已经沙漠化的土地面积有 1716 万 km2,另有轻度和潜在沙漠化土地 1518 万 km2;20 世纪70 年代至 80 年代后期,沙漠化土地面积扩大到3313 万 km2,年均扩大面积为2 100 km2;到 2000年,我国北方地区的沙漠化土地已经达到 38157 万km2,其中潜在和轻度沙漠化土地 13193 万 km2、中度沙漠化土地 91977 万 km2、重度沙漠化土地71900 万km2和严重沙漠化土地61756 万km2,分别占沙漠化土地总面积的 3611 %、2519 %、2015 %和1715 % ,与 20 世纪 80 年代相比我国北方地区的沙漠化土地平均每年增长3 600 km2。
1.2 主要危害
土地沙漠化在上述发生发展过程中,对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及生态环境建设等方面产生并造成了极为严重的危害。据对我国土地沙漠化造成的经济损失的初步估算,仅从土地沙漠化在丧失可利用土地资源、土地生产潜力衰退和土地生产水平下降三个方面的直接经济损失有 287167 亿元,即沙漠化对我国危害所造成的年直接经济损失至少有287167 亿元,沙漠化的间接经济损失一般是直接经济损失的 2~10 倍,按间接经济损失与直接经济损失的最低比例 2 倍计算,我国每年因土地沙漠化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有 863101 亿元。除了造成上述诸多危害外,更为严重的是存在很大的潜在威胁,如在生态环境方面将导致生物多样性的损失,破坏正常的地球 — 生物化学循环,成为全球气候变化的重要原因之一,在全球环境退化中将起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在社会经济方面,会造成食物缺乏和人口供养能力的减少,增加受影响地区经济不稳定和社会**与纷争,还影响到人口特别是儿童的健康与营养状况等,沙漠化将从而危及到我国社会经济的稳定。
二、现行公共政策不利于土地沙漠化治理
(1)财税制度对土地沙漠化治理的支持力度不够。首先我国还没有生态税,从而没有稳定的沙地治理资金来源和完备的沙地治理资金管理体系。其次,我国林业税费种类多、税率高、征收不规范、使用不当等被认为是影响沙地治理主体积极性的主要问题。特别是林业税费过重一直被认为是阻碍我国林业发展的主要原因之一。据统计,林业现行的3种税和17种费总共收取金额要占木材销售价的75.65%,留给林木所有者(村集体或林农)的只有24.35%[6]。除了这20种硬性税费之外,一些地方还经常巧立名目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集资。
(2)沙漠化治理缺乏可持续发展的政策支持。沙漠化治理具有投资大、周期长、见效慢的特点,以西部沙地治理为例,小流域治理、水源涵养林建设等生态环境建设都是依托工程项目来进行的,项目结束以后,工程的生态效益比较明显,而在中、短期内很难见到比较显著的经济效益,项目自身很难筹集到项目结束后的工程管护和改造资金。一旦国家不继续投入,则已建工程的作用和效益也很难充分发挥,甚至会丧失殆尽。如众所周知的宁夏西吉县的“2605”工程就是明显一例,“2605”工程是中国政府与世界粮食计划署在宁夏回族自治区的西吉县联合实施的防护林建设工程,5年时间共投资283.8万美元和377.02万人民币,全县共计造林种草10.92万公顷,但工程完成后不到10年,林木被大量砍伐、草地被复耕,其主要原因是项目实施只管种、没有管护资金来源。政策没有较为长期的设计方案,不考虑政策持续运行的可行性和可能性,就可能导致政策的失效,甚至产生副作用。
(3)沙化土地使用权期限短,沙地治理主体的经济利益难以得到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34条规定:“使用已经沙化的国有土地从事治沙活动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享有不超过七十年的土地使用权。”然而在西部地区,尤其是我国的西北地区,由于自然条件的限制,沙地治理的难度较大,往往需要数十年的时间才能取得初步成效,要想让林农从中受益,时间则无法确定,如果仅仅是七十年的使用权,则极有可能是林农的预期利益进一步受挫。
三、实施公共政策创新,推动土地沙漠化治理
(1)建立以公共财政为主的稳定投入机制,保障沙漠化治理的可持续性。作为国家公共物品生产重要组成部分的土地沙漠化治理,要求建立一个有效克服“市场失灵”的投融资机制,即建立稳定的以政府投资为主的投入机制。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快防沙治沙工作的决定》所确定的2005年使适宜治理的沙漠化土地基本得到治理的要求,我国有可治理沙漠化土地53万平方公里[7],按三北防护林投资标准1 500元/公顷计算,则总共需要中央政府投资795亿元,年均17.6亿元;按照中央与地方(省、市级)2:1的比例出资,中央政府年均出资12亿元,地方政府年均出资5.6亿元。如此庞大的资金如何筹集,我们以为可通过发行防治土地沙漠化国债,设立国家土地沙漠化治理专门基金,发行防治土地沙漠化彩票,用优惠政策吸引外商资金等途径加以解决。
(2)加大沙地治理的财政税收支持力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或者在实施细则中,具体规定补助与财政贴息的金额、途径和方法;同时,建立沙地治理的林业绿色通道,从林苗、运输、水源等方面对沙地治理进行全程补贴与扶持,这既可以增强林农治理沙地的信心,又可以使政策法规和治沙实际结合起来。
(3)进行沙地治理的结构调整,发挥市场在沙地治理中的作用。沙地治理结构调整应以“富民增收”为宗旨,按“绿化山川,治沙富民”的要求,以社会需求为导向,生态优先为原则,把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结合起来,使治理、开发、致富相结合,坚持沙地治理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加大沙地森林资源培育、管护、经营力度,合理布局林种、树种结构,调整优化沙地产业、产品结构,走基地化、规模化、集约化经营的路子[8]。由于沙地林木的防护作用,应该把沙地经营产业以木材生产为主向以生态产品为主转变,确立并积极发展“沙地旅游、香料香精及特色养殖”等生态主导产业,培育沙地经济新的增长点,发展沙地生态产业和沙地特色经济,加快生态特色经济产业化进程。
(4)规范政府行为,为沙地治理提供良性的可持续的政策指导。要彻底转变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的经济发展方式,切实实行经济建设和生态环境建设并重的指导方针。尤其要采取措施防止地方领导干部为短期的经济增长,盲目加大自然资源开发力度,从而使生态环境进一步遭到破坏。建议将生态环境指标纳入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的政绩和岗位目标责任之中。按照经济建设与生态环境建设同步进行的方针制订正确的开发方案,建立环境破坏的领导责任追究机制。
(5)转变政府职能,将公共政策法律化,进一步完善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笔者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应该是一部鼓励型治沙法律,根本目的应该在于沙地绿化、防风治沙而不是严格的管理沙地,可以对使用已经沙化的国有土地从事治沙活动的,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核登记,可以享有不超过70年的土地使用权,沙地治理成功后,自然获得治理区域内的永久土地使用权,县级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沙地治理活动。此处的永久土地使用权是鼓励单位和个人治沙并取得成功的最有效措施。
政府扶贫的作用篇四
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将政府法制机构正式定位为“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这既是赋予政府法制机构的光荣使命,也是对多年来政府法制机构工作的一个总的评价。一直以来,各级政府的法制部门和法制机构在政府推进依法行政过程中,立足本职工作,踏踏实实,忠实履行了政府工作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的职责,作为政府领导的重要智囊机构,其独特的地位和重要作用已经日益突出,成为政府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过程中不可替代的重要部门。下面,就政府法制部门如何在市政府重大决策中发挥的参谋、助手作用以及对涉法问题提供法律服务等方面,谈几点看法。
一、必须明确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的深刻内涵
在工作实践中体会到,政府法制机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的作用,一定要立足于本职工作,在做好政府立法、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应诉、法制宣传工作的基础上,为政府在依法行政规划的编制、重大决策的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推进等项工作提出重要的意见和建议,并在政府涉法事务方面,提供法律服务。首先,政府法制工作本身,就承担着政府依法行政的参谋和助手的职责。政府立法,以提高制度建设质量,构建地方规章体系为政府依法行政提供政策和法律依据;行政执法监督,以建立和实施各项行政执法监督机制,推动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理顺行政执法体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行政复议应诉,以合法合理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依法出庭应诉,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监督和保障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其次,政府法制机构具备政府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的必要条件。政府法制机构作为政府职能部门,对政府工作的各个方面、各种程序非常熟悉,在政府及其部门需求的信息的掌握和领会把握行政决策意图上,都具有独特的优势,提出的意见或建议能够符合实际,真正解决问题。第三,政府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具有精深的专业素质和丰富的涉法工作实践经验,这支队伍懂政治、顾大局、精法律、通管理,融法律知识与政府工作经验于一身,具备当参谋助手的得天独厚人才优势。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细化的《纲要》具体实施的34项工作中,涉及政府法制部门承担的有22项,因此,《纲要》对政府法制机构的定位不应局限于政府法制工作本身,对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的定位,必须站在政府工作的角度上,参与到依法行政实施规划的制定、政府决策和重大事项的论证、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推进等项工作当中。特别是政府法律顾问,更要围绕政府工作中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从法律的角度提出意见和建议,为政府领导提供优质的法律咨询服务。
二、参与意识、参谋能力、法律素质是做好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的基本要求
出建议,将法治政府建设纳入到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当中,得到市政府领导的肯定。在编制过程中,我办将《专项规划》的重点放在了基本完成《纲要》规定的主要制度的制定上,以建立健全推进依法行政的各项基本制度和机制。通过多年的不懈努力,初步形成了依法行政的良好的制度和机制环境。四是积极介入市政府涉法问题的处理,为政府当好法律顾问。几年来,我办在为市政府的行政行为、民事行为、经济行为等其他法律事物提供法律服务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民事方面,我办代市政府对《市政府大厦物业管理协议》、《市政府机关局征地补偿协议》、《市政府信息网络建设协议》等合同进行把关;经济方面,对《关于企业登记实行准注册官制》、《关于以限制房屋产权交易等办法解决热费收缴问题有关意见》、《关于推进**市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改制分流工作的有关意见》提出法律意见;体制改革方面,参与了《关于市属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总体实施方案》、《管理重心下移工作方案》的研究,并提出实施意见。
三、抓住机遇,乘势而上,提升工作质量,拓展政府法制发展空间
近年来,政府的职能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不断转变,改革的进程要求各级政府向有限、责任、阳光、服务型转变,要将政府职能切实转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纲要》对此已经提出了十分明确的目标和措施。相对以往的环境,政府工作与“法”的关系越来越紧密,政府工作的责任性、公开性特点越来越突出。政府工作在许多方面都要求有一个专门的部门为其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代表政府处理日常的法律事物。《纲要》对政府法制部门的职能定位,对政府法制工作的开展提供了良好的发展机遇,应当抓住这个千载难逢的契机,乘势而上,真正发挥政府法制在各级政府推进依法行政中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一是要使政府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的职责制度化,形成惯例。经过努力,要达到使政府法制的参谋和法律顾问行为成为政府工作运转中的一个不可或缺的环节,一个必经程序这样一个共识,并将这一共识形成制度,长期坚持。二是要结合实际,对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的职责具体细化。例如,要在政府重要政策的制定、重大项目的法律论证、谈判、签约等方面明确政府法制部门的参谋职能;在重大突发事件以及其他涉及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重大事件提供法律支持;代表市政府参与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对涉法的、需要政府出面协调处理的事项,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等等。三是苦练内功,提高政府法制机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的实战能力。在提高办内工作人员法学理论和专业素质,培养人才、提升参谋能力的同时,注意引进优秀的参谋人才、研究人才,聘请有研究成果,有突出成就的科研人员作为“外脑”,实现参谋和顾问的能力整体飞跃。四是积极宣传政府法制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壮大声势、营造氛围。做到各级政府须臾离不开政府法制部门,形成政府想大事、做大事必须依法进行,重视法制部门、依赖法制部门这样一个局面。
政府扶贫的作用篇五
摘 要: 高技能人才是我国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行各业产业大军的优秀代表,是技术工人队伍的核心骨干,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高企业竞争力、推动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各行业企业应当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搭建专业平台,切实发挥高技能人才的作用。
关键词: 高技能人才 经济发展 作用
据报道,我国的企业产品平均合格率只有70%,不良品种每年损失近2000亿元,科技成果转化率只有15%左右,技术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只有35%,远低于发达国家60%~80%的水平。这些数据说明,我国制造业正面临着人才瓶颈、技术工人的结构失衡和高技能人才的断档,成为制约企业技术创新和发展的严重障碍。随着科技进步的日新月异,我们必须加快培养一批掌握精湛技艺和高超技能的高技能人才,以便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具有更强的竞争优势,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
一、高技能人才的涵义
中央组织部、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于2011年7月6日发布的《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0―2020年)》指出,高技能人才是指具有高超技艺和精湛技能,能够进行创造性劳动,并对社会作出贡献的人。根据国家职业大典,高技能人才是指在生产、运输和服务等领域岗位一线,熟练掌握专门知识和技术,具备精湛的操作技能,并在工作实践中解决关键技术和工艺的操作性难题的人员。根据这些描述,高技能人才应当主要包括技术技能劳动者中取得高级技工、技师和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及相应水平的人员。
二、正确认识高技能人才对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
高技能人才是我国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行各业产业大军的优秀代表,是技术工人队伍的核心骨干,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高企业竞争力、推动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在大力倡导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时代背景之下,更多更快地培养高技能人才,是提升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战略举措。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并切实发挥高技能人才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1.高技能人才能加快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
人才是科技进步的基石,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力量。只有加快管理创新和科技进步,不断提高劳动者素质,培养造就一大批高技能人才为我所用,才能加快实现经济发展方式由不可持续性向可持续性转变,由投资拉动型向技术进步型转变,由技术引进型向自主创新型转变,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
2.高技能人才是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的重要因素。
市场经济是一种开放和竞争经济。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一个企业在同行业中是否具有竞争能力,是这个企业能否生存下去的一个决定性因素,拥有各种高技能人才的数量和质量,又是一个企业竞争能力的大小的核心因素。企业只有真正重视技能人才,加快培养技能人才,合理使用技能人才,才能为企业的健康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智力支持,才能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
3.高技能人才能够促进企业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高技能人才是有效推动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骨干力量之一,没有一支技术精湛、手艺高超的技能人才队伍,企业就不能生产出高质量的产品,就难以适应企业可持续发展和产品更新换代的要求。企业只有加强高技能人才的培养,才能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奠定人才基础,促进企业的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才能在发展的道路上稳健而强劲。
4.高技能人才能提高企业的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能力。
高技能人才是技术技能劳动者的优秀代表,是推动技术创新和现代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骨干力量之一。企业只有通过培养一支掌握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和操作技能、具有较高素质的高技能人才队伍,才能提高企业的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能力,才能屹立于竞争的潮头。
三、有效发挥高技能人才作用的途径
1.切实转变思想观念。
在传统的人事管理中,“高级技工”等高技能人才不在“人才”之列,干部和工人身份不同,工资、奖金、住房、福利待遇等都不一样。必须切实改变这种传统的人才观和用人观,树立“能力本位”的人才评价标准,把技能人才作为人才对待,创造适合技能人才成长的制度环境。当前尤其应当营造“能工巧匠与科技精英一样光荣”的舆论氛围,如继续组织“中国高技能人才楷模事迹”系列宣传活动,进一步宣传高技能人才的重要作用和突出贡献,在全社会形成学习、弘扬高技能人才踏实敬业、潜心钻研、勇攀技能高峰的精神风貌,营造崇尚技能、尊重技能人才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2.不断调整和完善高技能人才激励保障机制。要建立良好的激励机制,从制度上保证留住高技能人才,用好高技能人才,充分发挥高技能人才的主观能动性。要保障高技能人才的待遇,使其待遇与其贡献和能力挂钩,对有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可以建立特殊津贴。加大奖励力度,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建立有吸引力的高技能人才奖励体系,充分发挥经济利益和社会价值双重激励的作用。大胆起用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高技能人才,让他们成为项目牵头人,让他们参与管理、参与决策,甚至成为领导人。
3.科学评价和培养高技能人才。要适应社会需要,积极开发应用现代人才测评技术,完善高技能人才评价的手段和方法,进一步突破年龄、资历和身份限制,建立以职业能力为导向,以工作业绩为重点,注重劳动者职业道德和职业技能水平的多元化考核与评价体系,逐步提高高技能人才评价质量及评价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权威性,使高技能人才评价与高技能人才的培养、使用、激励等环节形成有效联动,并作为岗位使用与兑现待遇的依据,引导劳动者参加技能培训,拓宽高技能人才成长的通道。
4.切实搭建高技能人才发挥作用的良好平台。高技能人才在实现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企业发展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企业作为高技能人才的使用者,必须为高技能人才发挥作用提供舞台,搭建平台,通过设立首席技师、技术能手示范岗位、成立技能大师工作室、组建技术创新小组等方式,激发高技能人才的责任意识和工作热情,发挥高技能人才作为职业领军人物的带头作用,为企业生产经营奠定坚实的基础。
5.积极开展师带徒活动,发挥高技能人才的传帮带作用。选拔技能水平较高、具有传帮带能力的高技能人才作为师傅,选拔优秀的青年技术工人作为徒弟,开展“师带徒”活动,积极培养青年技术骨干,加快改善技术工人队伍结构的步伐。在师带徒活动中,要强调一个新字,针对生产中的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开展传帮带活动,并要立足技术传承和应用,解决生产中的实际问题。
参考文献:
政府扶贫的作用篇六
———基于科举制度残余“官本位”思想消极影响的视角
摘要:科举制度是中国古代的一种选官制度,而在科举制度基础上生成的“官本位”思想,则对中国现行的社会制度以及结构产生了极其负面的影响,贪污腐败,政府效能低下均是官本位思想的弊端表现,本文试图基于科举制度的角度,来对官本位思想的根源,及其表现和影响做以界定,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消除官本位思想的制度保证即从民本位的角度建设一个服务型的政府,更好的服务百姓。
关键词:服务型政府;官本位思想;科举制度
一.科举制度的历史演变
举考试日趋完善,考试科目设置比较多,但只有明经和进士两科最为常见,都属于“常科”。还有皇帝为某种特殊目的特意安排的科目,称为“制科”,名目众多。从武则天开始,还开科武举。宋建国以后很快开始重视科举制度,并超过了前人。这是科举制度的重要转折时期,皇帝还正式开了殿试,对稳固封建王朝有意想不到的作用。封建社会发展到宋朝,政治经济的需要对科举考试提出了新要求,使得宋朝成为取士最宽的朝代,考试的内容也发生很大的变化,更多涉及国家管理之道,考场纪律也逐渐完善,保证了考试的公正,科举制度得到发展。
元朝政权主要掌握在蒙古贵族手上,各族人被按等级划分为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和南人四等,重要官职几乎由蒙古人和色目人担任,科举考试对于元朝既有的用人格局影响不大。举行科举取士的规则也带有不平等性,比如对汉人和南人的考试内容要求比蒙古人和色目人多,考场次数也比较多,汉族考生要谋求一官半职非常困难。由于没有受到统治阶级的重视,加之考生被迫放弃学业另寻他路谋生,科举制度逐渐中落。由于元代对科举不太重视,科举有较长时间的荒废,导致社会人才缺乏。为此明政府制定了一系列优惠政策。随着明朝统治的逐渐稳固,科举制度走上正轨,学校制度也稳定下来。明代的科举,分乡试、会试和殿试三级。考试的内容主要是四书五经,主要考的是对经义的阐发,逐渐发展成为八股文,并一直延续到科举制度的结束。清代的科举考试分为童试、乡试、会试和殿试四级。但是清代的科举考试民族歧视依然存在,满人和旗人相对汉人有诸多优待。尽管政府对科考舞弊惩罚严厉,但八股取士的做法,僵化考生思维,限制人的主观性与创造性等制度上的弊端愈演愈烈,最终导致科举制度在清朝走向消亡[1]。
二.官本位思想的概念界定以其产生根源
官本位的说法来源于经济学上的一个专用名词——金本位。金本位是指用黄金来衡量其他一切商品价值的货币制度,官本位是指以官职高低来衡量个人价值大小的思维方式和价值观念。在这里官本位思想是指以官职大小来衡量人们的社会地位和社会价值,以获取更高官职为人生目标,以谋取个人私利为最终目的的社会意识形态。这种意识的核心是“以官为本,官贵民轻。官本位思想必然导致对权力、官位、官员的崇拜和敬畏,进而导致长官意志、权力至上、官僚主义等的盛行。作为封建官文化腐朽思想产物的 “官本”思想,它是伴随着两千多年的封建专制社会的发展而形成、逐步强化并最终固化为人们心理和思维定式的。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建立但是并不完善的情况下,各种思想的存在并不是偶然的,它是有着多方面的原因的。
(一)中国古代科举制度对整个社会阶层错误的价值导向。中国古代文人素有参政议政的传统。“学而优则仕”的思想在中国源远流长。对于古代文人儒士而言,内圣外王是最高的人生目标和价值追求。内圣即“独善其身”固然是外王即“兼济天下”的前提和基础,“兼济天下”同时却也是“独善其身”的目的和归宿。一个人若不能施展报国之志,成就不朽之业,纵使道德修养达到极至,人格上却终究是有缺陷的。所以,孔子的“学而优则仕”既是对当时社会政治现实的真实描述,也为古代知识分子指出了实现人生理想的惟一的通衢大道[2]。
中国封建时代中后期的社会精英,主要是由地主、士绅与官僚这三个阶层的成员构成的。而这三个阶层的横向流动则是通过科举制度来实现的。与科举做官无关的学问被视为无用之学,做官以外的追求则被视为旁门左道,做不了官的被视为不得志,做官成为出人头地的“华山一条道”,官本位思想的泛滥也就是情理之中的事了。
(二)中国传统的以等级特权为核心的官僚体制为其提供了体制安排和制度保障。
官本位作为一种价值取向,是通过具体的体制设置和制度安排来实现和保障的,这就是以等级特权为核心的官僚体制。中国的等级官僚体制可以说是世界上最为稳固和鲜明的。等级是与权利联系在一起的。等级森严的意义在于,不同等级的官员享受不同的特权。等级与特权之间保持着严格的正比例关系,等级越高,特权越大,最下层的草民自然也就没有任何权利可言了。
与君主专制、等级特权密切相关,官本位体现为公权力的肆意扩张和非程序性的权力运作方式的泛滥,形成人治传统。官府成为权力的中心,官员倚仗权力可以呼风唤雨,恣意妄为。官员的作用被无限突出和夸大,百姓翘首盼望的是青天大老爷的清正廉洁,国泰民安的希望被寄托在官员个人的品德修行上,这就进一步强化了全社会的官本位意识。
(三)农耕社会对权威的服从以及血缘宗法制度和家国一体的社会结构是其文化生态根源。
权威是官本位思想生发的基础,农业文明恰恰需要权威,也造就权威,在中国历史上,很早就形成了“尚齿”、“尚爵”即尊老敬上的传统,《孟子·公孙丑下》明确指出:“天下有达尊三:爵一,齿一,德一。”“尚齿”、“尚爵”的一个内在根源,就是对历久以来的劳动经验的崇拜,而“尚齿”、“尚爵”的极端化,便是对官职、官位的向往与崇拜。
渗透,从观念上层建筑和政治上层建筑两个方面为农业自然经济的发展提供了保障和支持。
“家国同构”是中国古代社会独特的社会结构,由家庭而家族,由家族而宗族,由宗族而扩展到整个社会,国是家的放大和扩充,家与国彼此相通无碍,孝与忠二者相得益彰。在家中,父一言九鼎,是权威的象征;在国中,君是大家长,掌握着对天下人生杀予夺的权力。君权与父权互为彰显,地位与权力互为强化。由此,对地位和权力的崇拜和追逐,成为宗法制度所派生的社会心理之一。上至庙堂之高,下及江湖之远,对君、父地位的向往,对君、父权力的崇拜,弥漫、渗透于社会的每一个角落、每一个心灵。同时血缘宗法制度其实质就是确立和巩固父家长制,强调父家长在家庭中至高的权威和尊卑上下的等级秩序。为了有效的控制百姓,赋予权力以合法性,各级官员也都被涂上了“父家长”的油彩,成为百姓的“父母官”。对地位和权力的崇拜与追逐落实到现实生活中,最终便表现为对官位、官阶的向往和对官员的敬畏。
从这个意义上我们也许可以说,与血缘宗法制度相伴随,与忠孝一体的伦理政治传统相伴随,官本位思想在古代中国获得了得天独厚的发展环境, 为古代中国的官本位思想打上了不同于其他国家的独特的烙印。
三.官本位思想的表现及影响
官本位思想的表现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官本位”思想泛滥
与经济体制改革的突飞猛进相对比,政治体制改革步履艰难。究其深层原因,干部队伍里浓厚的“官本位”思想是一个重要制约因素。不可否认,“官本位”意识的存在,既有历史积淀的原因,即封建的“官为贵”的思想的根深蒂固性。但更值得重视的是,现实生活给“官本位”思想提供了得以泛滥的各种条件。例如,从物质利益的角度看,一方面,“做官”有稳定的相对高的收入;另一方面,权力可以带来比工资高得多的灰色收入。同时,“做官”还可以为其家人和亲属带来荣耀和各种实惠。正是在此双重利益的驱使下,许多人把“官”仍视为百业之首,对“做官”才推崇倍至。“学而优则仕”成为一些人奋斗的目标和手段;“考官”热经久不衰;博士、学者以挤进 “官”的行列为荣;一些干部把官位视为命根子,削尖脑袋,千方百计寻找 “靠山”;升官,则喜不自禁,罢官、降级,则如丧考妣。
(二)官风不正,贪污腐败现象比较严重
权力本身具有两重性,既可用来为人民服务,也可用来谋取私利。在“官本位”思想控制下的权力必然背离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因为求官自保的私利足以使为官者丧失忠于职守的责任感,从而也就会淡化和丧失掉服务人民的意识。实事求是地说,现在封建官场上的一些陈规陋习在我们的干部队伍里颇有市场。一些人唯上不唯下,把主要精力放在自己的上司那里,打点关系,阿谀奉承;而对民意和普通群众的忧乐疾苦置若罔闻、漠不关心。一些人把工作岗位视为旧式官场,以玩弄权术为乐,以庸俗的中庸之道平衡关系,不求有功,但求无过。更有一些党员干部扭曲手中的权力,在冠冕堂皇的外表和借口下,大搞权权交易、权钱交易、权色交易,索贿受贿,黥吞公款,聚敛不义之财,过着挥金如土、声色犬马的糜烂生活;还有一些人以 “官位”为媒介,结党营私,谋取小团体利益,甚至形成了一定规模的特权阶层,远远脱离了人民群众。凡此种种现象表明,在一些人那里,人民的“公仆”已蜕化为“官老爷”,“官本位”的思想已取代了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人事制度上的漏洞或明码标价,或变相鬻爵;有些地方因卖官过多而无法安置只好因人设位、因官设事,造成官员过剩、扯皮推诿,甚至也不时有因“买卖”不公而内讧,导致恶性事件,激化矛盾。买官卖官的恶性循环。变卖权力、出卖官职的重要原因在于,一些人把官位看作特殊的财富和商品,即这财不仅来自俸禄,更多的是来自外财。因此,一方面利用手中权力贪赃枉法、徇私舞弊,获取钱财;另一方面,也常常如法炮制“短、平、快”的发财“项目”,卖官。于是,进行新一轮的“买卖”交易又重新开始。
四.对清除官本位思想的思考——建设服务型政府
度。其次,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行政许可法》的出台对转变政府职能,改变我国“审批”过多过滥、冗长复杂的现象将产生积极影响,是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突破口。政府只有切实把行政审批的范围减下来,实现审批行为的规范化,才谈得上向服务型模式的转变[4]。再次,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建立和完善行政事业性收费听证制度,凡涉及到企业和市民收费项目的设立和收费标准的提高,都要认真听取企业和市民的意见。最后,全面推行官员问责制度。“问责制”是宪政民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责任政府”原则的体现。实行“问责制”根本的是要解决行政官员权责对等问题。制定官员问责制,各级各部门必须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以法律或条例的方式来规定官员所负责任,失职受何种处分,依何种程序判定等,以此来砥砺官员,提高他们的责任心,从而提高他们为公众服务的态度和质量。严格追究推诿、扯皮行为的责任。
能否建构与服务型政府相适应的新型行政文化,是影响和制约服务型政府能否顺利实现的更深层的柔性层面。著名管理学家杜拉克指出,当今社会不是一场技术,也不是软件、速度的革命,而是一场观念上的革命。因此,服务型政府建设首先是一场政府管理理念的变革,它要求我们的政府和公务员彻底放弃“官本位”的文化传统,牢固树立为民服务的新型行政文化。具体说,就是要树立以民为本,顾客至上的民主理念;提高政府能力,改善服务质量的服务理念;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治理念,并建构与服务型政府内在要求相一致的新型行政文化,主要包括服务型行政文化、责任型行政文化、效能型行政文化和法理型行政文化,从而有效地巩固行政改革的成果,最终实现服务型政府的崇高目标。
(三)完善政府绩效评估制度
政府绩效评估是以一定的时段为界限,根据政府管理的效率、效益、公平、秩序及公众满意度等方面的判断,对政府公共部门管理过程中投入产出所反映的绩效进行定量或定性的测量并划分等级,以期改善政府行为绩效和增强控制的系统过程。目前,我国政府绩效评估的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在政府绩效评估的制度、机构、程序等方面都存在着许多问题。因此,在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过程中,建立适应我国国情的政府绩效评估体系就显得尤为重要。针对建设过程中存在的“要不要评估、由谁来评估、评估什么、怎样评估”等问题,应当通过以下几个方面尽快完善我国的政府绩效评估制度:一是建立科学的政府绩效评估指标体系;二是培育多层次、多元化的绩效评估主体。一方面要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政府绩效的评估;另一方面,可以让公民个人、社会团体、大众媒体、中介评估机构通过一定的程序和途径,直接或间接地参与政府绩效评估,以保证评估工作的公正性。三是推进政府绩效评估法制化。不仅要从法律上对政府绩效评估的范围、内容、方式、程序等加以明确,还要给政府绩效评估机构以足够的法律地位和权限,以确保其工作的顺利展开。四是在评估的基础上建立激励约束机制,注重把精神激励与物质激励、团队激励与个人激励相结合。
(四)强化公务员队伍建设
要加强培训,搞好公务员的政治、理论、文化学习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其整体素质和为人民服务的本领;要建立长效机制,依据《公务员法》和有关规定,根据新的形势和任务,建立和完善竞争择优的选拔机制、符合社会需要的培养机制、开放灵活的流动机制、与贡献相适应的激励机制,把公务员队伍建设纳入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这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核心问题。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主要职责是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这就要求通过转变政府职能,解决好“越位”、“错位”、“缺位”问题。解决政府管理“越位”问题,应改变过去包揽一切的管理体制,缩小、分解政府的管理权限和范围,把不该由政府承担或政府管不了的职能转移出去,实现政府与企业、社会、市场之间的合理分工。解决政府管理“错位”问题,主要是理顺中央和地方之间、政府内部各部门之间的职能关系,明确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的职责范围,避免因分工不当、责任不明导致政出多门、交叉错位。解决政府管理“缺位”问题,就是把应当由政府办的事情真正抓起来,负起责任,避免管理出现“断档”,公共服务出现“真空”。
结语:诚然,官本位思想作为科举制度的残余在当今现代社会仍然十分活跃,并导致了贪污腐败等一系列严重的社会问题,给整个社会带来了极其严重的影响,其表现也十分明显,对于官本位思想的根源及其表现和影响的分析,对于解决贪污腐败以及政府行政效能低下等问题都有着十分重要的借鉴作用,而建设服务型政府既是消除官本位思想的重要体制保证。
参考文献:
政府扶贫的作用篇七
服务型政府也就是为人民服务的政府,用政治学的语言表述是为社会服务,用专业的行政学语言表述就是为公众服务。它是在公民本位、社会本位理念的指导下,在整个社会民主秩序的框架中,把政府定位于服务者的角色,并通过法定程序,按照公民意志组建起来的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以公正执法为标志,并承担着相应责任的政府,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政府管理领域的具体体现。
具有核心竞争力
二、服务型政府是一个民主和负责的政府。就是说,是一个人民民主和对人民负责的政府。前者是指政府的性质,后者是指政府的目的。人民民主是共和国宪法所赋予人民的基本权利,特别是“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它界定了政府的有限性。宪法规定的这“四个民主”权利,反映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在现实的制度安排中一个都不能少。公民通过正常程序和渠道参与国家治理,表达自己的愿望,是服务型政府的本质特征,惟其如此,才能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也才能真正建立一个服务型政府。
法治和有效
府,政府服务才能为群众所接受。依法行政是提高党和政府执政能力的关键环节。
为全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
五、服务型政府是一个实现了合理分权的政府。合理分权是完善政府治理、优化政府结构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建立服务型政府的重要手段。一般来说,分权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政府内部各部门之间的分权;上下级之间的权力下放;政府与社会中介组织之间的权限划分;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权限划分等。合理分权是现代政府的一个重要特征,是提高政府工作效率的一个重要手段。在我国目前的发展阶段,合理分权是我们建立服务型政府所遇到的一个最复杂的结构性难题,解决得不好,就可能制约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造成社会失序和国家混乱,这是我们在分权过程中必须注意的。但分权的好处也是显而易见的,合理的分权至少可以带来以下几点好处:第一,最大好处是可以带来经济上的效率;第二,可以合理地控制政府的管理幅度,不至于因为管理幅度过大而造成管理失误;第三,可以减轻中央的财政负担;第四,可以调动地方的积极性;第五,可以有效地平衡中央与地方的利益;第六,在政治上的最大好处是有利于建立问责制政府,转移政府责任,明确政府核心工作,便于政府的绩效评估。实现合理分权,是提高我党执政能力、建立服务型政府的基本前提。
提供公共服务是服务型政府的重要职责。政府职责的基本领域,是在维护国家机器正常运转的前提下,满足通过市场机制满足不了或满足不好的社会公共需要。提供公共服务是服务型政府的重要职责,包括为各种市场主体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与平等竞争的条件,为社会提供安全和公共产品,为劳动者提供就业机会和社会保障服务等方面。
政府职能的转变
全能型政府的职能模式是计划经济的产物,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主要对象。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政府通过指令性计划和行政手段进行经济管理和社会管理,政府是全能型的。政府扮演了生产者、监督者、控制者的角色,为社会和民众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能和角色被淡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完善,要求政府把微观主体的经济活动交给市场调节。政府由原来对微观主体的指令性管理转换到为市场主体服务上来,转换到为企业生产经营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这一重大转变是艰难的,但却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啃掉的“硬骨头”。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国有经济布局的战略性调整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政府的公共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政府与国有企业在市场中的角色混淆现象得到改变;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迫使政府管理经济方式转变;现代产权制度的建立也将使政企不分、政社不分、政事不分的现象有一定改变。但政府对微观经济活动的不当干预与市场竞争秩序维护“缺位”并存,政府规模的膨胀加剧,影响了市场交易的顺利进行。
事实证明,把经济决策权归还给市场主体,同时提供各类市场主体自由竞争、公平交易的市场环境,让市场主体分散决策并独立承担经济后果和社会影响,政府专注于市场环境和市场秩序维护的有限理性思维,更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
从审批型政府转向服务型政府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有必要通过规制市场行为和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市场竞争活动的公平、公正,降低市场经济活动的运行成本,增进市场效率。但政府规制不应成为维持政府部门利益的手段。政府设置过多过繁的审批或检查项目,有的甚至是乱收费、乱罚款,大大增加微观主体的市场运行成本和制度成本,同深化市场改革的要求背道而驰。传统体制下的行政审批还通过设置所有制门槛,对非公有制经济进入领域进行限制。这与新的条件下国家对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思路相左,与“非禁即入”的自由竞争理念也格格不入。因此,应当进一步大幅度削减行政审批,减少行政干预中的随意性,促进生产要素的流动,使各种生产要素在市场竞争中优胜劣汰,优化组合。
逐步降低政府行政成本,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前提。政府运作的高成本与政府服务的低效率是如影随行的。通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经济社会事务的管理责权,明确中央和地方对公共服务方面的管理责权,有利于降低管理成本,从而提高工作效率;社会中介服务组织也是促进政府职能转变,降低市场交易成本特别是信息成本的有效途径。积极发展独立公正、规范运作的专业化市场中介服务机构,按市场化原则规范和发展各类行业协会、商会等自律性组织,减少政府规制范围,也有利于减低行政成本。
在逐步降低政府成本的基础上,增强政府的回应性是提高政府服务效率的又一重要环节。政府的回应性是衡量政府服务质量的重要指标。公共管理人员和机构应当定期地、主动地向公民、企业征询意见、解释政策和回答问题,对公众提出的问题和要求,及时做出处置和负责的反应。具有充分回应性的服务型政府模式,导致政府在权力结构中角色的变化:政府由原来的公共权力统治者,变为市场秩序的监管者和公共服务的提供者。
政府扶贫的作用篇八
第一条 法律顾问团成员向区政府提供法律咨询,应当提交规范的署名书面意见,由法律顾问团团长审查签批后送区政府领导或区政府办公室。
第二条 法律顾问团成员应对提供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条 法律顾问团成员履行职责应当遵守区政府工作纪律,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
第四条 法律顾问团成员在办理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以外的业务时,不得以区政府法律顾问身份对有关部门和当事人施加影响。
第五条 法律顾问团成员在受聘期间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区政府有利害关系的法律事务。
第六条 法律顾问团成员受区政府委托办理的有关法律事务与自己或自己亲属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主动回避。
第七条 法律顾问团成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三次以上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的;
(二)失职渎职,营私舞弊,对区政府利益造成损害的;
(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律师被暂停执业或者有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政府法律顾问情形的。
(一)坐班律师必须保证出勤,迟到、早退要提前与主管领导请假;
(五)律师对所代理的诉讼案件在开庭前、后必须及时向法制办汇报情况;
(六)律师由于个人原因导致代理案件的败诉,将追究律师的相关责任。
为加强和规范法律顾问团工作,保证各项职能得到有效发挥,特制定法律顾问团管理细则,望各位顾问团成员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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