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邯郸市政府工作报告(实用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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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邯郸市政府工作报告(实用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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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个人素质的提升,报告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我们在写报告的时候要注意逻辑的合理性。那么报告应该怎么制定才合适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报告范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邯郸市政府工作报告篇一

养犬带来的社会问题需要政府加以规范管理。邯郸市养犬管理条例如何制定的?下文是邯郸市养犬管理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养犬行为和养犬管理,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护市容环境,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犬只饲养、繁殖、交易及对犬只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军用、警用犬只以及动物园、科研机构等单位因特定工作需要饲养犬只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公安机关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市公安部门应当设立专门机构具体负责养犬登记、犬只经营活动备案、犬只留滞场所管理、查处违法养犬行为、捕捉疫犬、流浪犬、无证犬等工作。

县级公安部门可以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本辖区的养犬管理工作。

(五)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养犬管理收费监督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本辖区的犬只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安部门应当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公布养犬管理和服务的有关信息,受理公众咨询、求助,为公众提供养犬信息服务,建立养犬管理和服务的电子信息系统,与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实行养犬登记、免疫和处罚等信息共享。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对本区域内居民进行养犬宣传教育,可以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区域养犬公约。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法养犬行为有权进行劝阻、举报和投诉。

公安部门应当公布受理举报、投诉的电话、信箱、电子邮箱,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后十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投诉人,并为举报人、投诉人保密。

对举报属实的,公安部门可以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章登记管理

第七条邯郸市主城区和邯郸经济开发区内起步区的规划范围为犬只重点管理区,其它区域为犬只一般管理区。

县(市)、峰峰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划定犬只重点管理区。

第八条禁止在犬只重点管理区内开办犬只养殖场和进行经营性屠宰犬只活动。

犬只交易应当到人民政府指定的交易场所进行。

第九条重点管理区禁止饲养、销售、繁殖大型犬、烈性犬。大型观赏犬、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士的扶助犬除外。

单位因特殊工作需要饲养大型犬、烈性犬,在邯郸市主城区和邯郸经济开发区内起步区的规划范围的,由市公安部门养犬管理机构批准;在其他重点管理区的,由所在地公安部门批准。

第十条重点管理区实行养犬登记。

市公安部门养犬管理机构负责主城区和邯郸经济开发区内起步区的规划范围的养犬登记工作。

县(市)、峰峰矿区人民政府划定的重点管理区的养犬登记工作,由当地公安部门负责。

(一)本市常住人口或一年以上的暂住人口;

(二)有固定居所且独户居住的;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二条重点管理区的单位申请养犬登记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单位及其负责人具有合法身份;

(二)有看护财物、展览、表演等正当用途;

(三)有健全的养犬管理制度;

(四)有经过专业培训的犬只管理人员;

(五)有犬笼、犬舍、围墙等圈养设施。

第十三条重点管理区内的个人申请养犬登记的,应当携带犬只并提交养犬人身份证明、犬只免疫证明、犬只全身照片以及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

重点管理区内的单位申请养犬登记的,应当提交单位主体资格证明、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犬只免疫证明、犬只全身照片、犬只数量清单以及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

第十四条市公安部门养犬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养犬登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并发放养犬登记证和犬牌;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三日内将犬只自行处置或者送到犬只留滞场所。

养犬登记证、犬牌损毁或者遗失的,养犬人应当自损毁或者遗失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换发、补发。

禁止伪造、变造、买卖和使用伪造、变造的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养犬登记证及犬牌。

第十五条养犬登记证有效期一年。有效期满后五日内,应当到公安部门养犬管理机构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延续登记审查以下内容:

(一)养犬人是否仍具备养犬条件;

(二)所养犬只是否变更;

(三)所养犬只的免疫是否在有效期内;

(四)养犬人是否存在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况。

第十六条养犬人登记主要事项因故需要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事实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公安部门养犬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养犬登记变更手续。

犬死亡、养犬人放弃饲养或者犬失踪满一个月的,养犬人应当在七日内到公安部门养犬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手续,同时交还有关证牌。

外地犬只进入重点管理区超过一个月不足三个月的,应当进行临时登记,满三个月的,应当办理养犬登记。

(一)养犬人姓名或者名称和地址、联系方式;

(二)犬只的品种、出生时间、主要体貌特征和照片;

(四)登记续期、变更、注销等情况;

(五)犬只免疫证明号码和犬只狂犬病检疫免疫情况;

(六)养犬管理服务费的缴纳情况;

(七)犬只伤人情况;

(八)其他事项。

第(二)项至第(八)项的内容,公安部门养犬管理机构可以在网上予以公开。

第十八条重点管理区的养犬人不符合继续饲养新生犬只条件的,应当在犬只出生满三个月内,将犬只自行处置或者送到犬只留滞场所。

第三章收费管理

第十九条在重点管理区内养犬应当缴纳养犬管理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价、财政部门核准。

第二十条盲人饲养导盲犬只、肢体重残人士饲养扶助犬只的,免缴养犬管理服务费。

饲养绝育犬只的,从犬只绝育的下年起免缴一年养犬管理服务费。

持本人饲养犬只的无害化处理证明再次养犬的,免缴第一年管理服务费。

外地犬只进入重点管理区进行临时登记的,免缴养犬管理服务费。

第二十一条养犬管理服务费由公安部门养犬管理机构在办理登记或者延续登记时收取,上缴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于养犬管理、狂犬病强制免疫、犬只无害化处理等服务所需经费。

第四章检疫免疫管理

第二十二条全市实行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犬只出生满两个月的,养犬人应当携犬只到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狂犬病的免疫,取得狂犬病检疫免疫证。免疫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内,养犬人应当送犬只再次进行免疫。

犬瘟热、细小病毒、传染性肝炎等其他犬只疫病实行计划免疫。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抛弃犬只尸体,犬只尸体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成立的无害化处理场所负责免费处理犬只尸体并应当向养犬人出具无害化处理证明。一般管理区的养犬人、单位在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对犬只尸体作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四条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到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诊治,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伤人犬只送到犬只留滞场所,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传染病检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将犬只伤人情况和检验情况报送公安部门,由公安部门载入犬只登记电子档案。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犬只患有或者疑似患有狂犬病、其他严重人畜共患传染性疫病的,应当及时通知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立即对犬只予以留验。

发生狂犬病或者其他严重人畜共患传染性疫病时,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立即采取相关措施,控制疫情。

第五章日常管理

第二十六条养犬人应当妥善管理和饲养犬只,不得因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产生活、影响公共秩序与安全或者破坏市容环境,不得虐待或者遗弃犬只。

第二十七条重点管理区内经批准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所有犬只应当在户(院)内豢养;

(四)禁止七时至二十时携犬只外出;

(七)养犬人应当及时制止犬吠和犬只的攻击行为;

(八)禁止转让、遗弃疫犬;

(九)单位饲养的犬只除免疫、登记、诊疗外,不得携带外出。

一般管理区内的烈性犬、大型犬必须控养或圈养。

第二十八条开设犬只销售、诊疗、培训、展览、表演和犬只服务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自开展经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公安部门备案;举办犬只展览、表演等活动的,组织者应当在活动举行七日前向公安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下列区域,禁止携带犬只进入:

(一)党政机关、医院、学校和幼儿园;

(二)少年宫等少年儿童活动场所;

(三)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影剧院和体育场馆;

(四)餐厅、商店和网吧等公共营业场所;

(五)公共交通工具和候车室、候机室;

(六)风景区、历史名园、名胜古迹园、纪念性公园和动物园。

盲人、肢体重残人士可以携带导盲犬只、扶助犬只进入前款所列区域。

携带犬只乘坐小型出租汽车的,应当经出租车驾驶员同意。

第三十条重大节日或者举办大型活动期间,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划定区域,临时禁止携带犬只进入。

临时禁入区域划定后,应当予以公布,并设置犬只禁入标志。

第三十一条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的犬只禁入区域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决定其经营或者管理的场所禁止携带犬只进入。

第三十二条市公安部门养犬管理机构应当设立犬只留滞场所,县(市)、峰峰矿区公安部门可以设立犬只留滞场所。犬只留滞场所应当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专门人员,负责接收和处理弃养、走失、扣押、没收的犬只,并配合养犬管理机构进行日常巡查,及时查处举报、投诉犬只伤人、扰民等违法情况。

(一)放弃饲养的犬只;

(二)超过规定数量的犬只;

(三)因不符合条件公安部门不予办理养犬登记、养犬登记续期手续的犬只。

犬只留滞场所接收前款规定犬只,应当向养犬人出具接收证明。

第三十四条犬只留滞场所接收的犬只,自留滞之日起三日内无人认领的,可以按照无主犬处理。

犬只留滞场所对接收的犬只,应当建立接收档案。

第六章法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办理养犬登记或者故意拖延不办的;

(二)对接到举报不依法处理或者相互推诿的;

(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六条养犬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销售、繁殖大型犬或烈性犬,或者在一般管理区内未对大型犬或烈性犬实行圈养的,没收犬只,对单位并处每只犬五千元罚款,对个人并处每只犬二千元罚款。

(二)在重点管理区内违反每户限养一只犬规定的,没收超养犬只,每超养一只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在重点管理区内所养犬只未经登记的,暂扣犬只,责令三日内办理登记,逾期未申请办理登记或者申请不予批准的,没收犬只,可以对单位处每只犬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每只犬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四)未办理犬只延续登记继续养犬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视为无证养犬,吊销养犬登记证,收回犬牌,并可按本条第(三)项规定予以处罚。

(五)虐待犬只的,可以没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收回犬牌。

(六)养犬人携犬只进入犬只禁入区域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带离犬只,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内送伤人犬只到留滞场所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将伤人犬只强制送到留滞场所,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项和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九)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的,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暂扣犬只,可以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十)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开设相关经营场所或者从事相关活动未备案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纵犬伤人的;

(三)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

第三十八条未定期办理狂犬病检疫免疫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随意抛弃犬只尸体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对犬只的粪便未及时清理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十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因违反本条例规定,养犬人三年内被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累计达三次以上,或者被没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的,自最后一次行政处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予办理养犬登记。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烈性犬、大型犬、准养犬目录由市公安部门予以公布。

第四十二条本条例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a.狗儿本来坐着,此时发出的口令“趴下”,同时轻轻地拍拍地面。在训练顺从中,开始时要口令和眼神并用。

b.拉住牵引带,以便在必要时加强命令的效果。同时发出指令“不要动”。当你还未回到狗儿身边而要它保持趴下的姿势时 ,便可使用这一口令。

c.向前走到牵引带的长度那么远,转身面对狗儿。如果此时狗儿想动,可用指掌示意,继续加强让它“不要动”的含义。

d.一分钟左右回到狗的身边,看看它是否继续保持趴下的姿势。顺从的狗即使在训练者走开的情况下也不会乱动。这种训练 能够加强狗对主人命令的服从。

e.解除狗儿的某个姿势。每次练习完都要赞扬一下狗儿。使它明白练习到此为止。抚摸一下,说几句赞扬的话,大多数狗都 会感到非常高兴,愿意顺从地接受各种训练。

邯郸市政府工作报告篇二

妇女权益已成为当今社会研究的一大热点问题,众多学者纷纷从不同的角度对妇女权益进行研究。下文是邯郸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条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经济社会状况制定和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妇女事业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妇女工作经费和妇女权益保障专项资金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状况逐步增加。

第四条市、县(市、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是同级人民政府的妇女权益保障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市、县(市、区)民政、人社、公安机关等有关行政部门以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保障妇女合法权益。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负责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人员,指导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第五条市、县(市、区)妇女联合会代表和维护妇女的利益,发挥社会监督职能,协助人民政府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依法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妇女权益保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依法支持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妇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残疾人联合会等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法律援助机构等单位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维护妇女合法权益。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做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为妇女权益保障工作提供必要的设施和工作条件。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妇女人口数量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建立相应规模的妇女活动中心,为妇女提供学习、交流和活动场所。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部门在提供公共服务或者建设公共服务设施时,应当兼顾女性的特殊需求。

第八条市、县(市、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在换届选举时,妇女代表候选人的比例不得低于候选人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女性成员。居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中妇女代表应当占适当比例。

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中的女代表比例应当与本单位的女职工比例相适应。

第九条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创造条件确保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歧视贫困、残疾和流动人口中的适龄女性儿童少年。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保障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不得强迫其辍学。

对不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或者迫使其辍学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批评教育等措施,责令其送女性儿童少年入学或者复学;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第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妇女接受继续教育、职业教育和实用技术培训,提高妇女的劳动能力、综合素质和就业创业能力。

第十一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妇女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劳动权利。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招聘、录用工作人员,除国家明确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岗位外,不得以性别、婚姻、生育为由拒绝招聘、录用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招聘、录用标准。

第十二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拓宽妇女就业渠道,促进妇女就业,支持妇女自主创业,支持手工绣、编、织、剪、画等女性文化创意产业,对就业困难的妇女提供就业指导和援助。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优化社会环境,支持女企业家发展。

第十三条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女职工在怀孕、生育、哺乳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将其辞退或者单方解除

劳动合同

女职工在特殊保护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违反国家有关女职工特殊保护规定的工作和劳动,变更其工作岗位应当征得本人同意;不得减少或者取消其产假、晚育假、哺乳时间;不得借此降低或者取消其工资和福利待遇。

第十四条每年3月8日国际劳动妇女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安排妇女放假半天。女职工较多的,可以安排调休。

第十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镇和农村妇女妇科疾病、乳腺疾病的普查、检查和预防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女职工健康档案,每年至少为女职工进行一次免费妇科疾病和乳腺疾病的检查,检查时间计算在工作时间内,并对患病困难女职工提供帮助。

鼓励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为妇科疾病、乳腺疾病检查提供社会公益服务或者捐助。

第十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人口出生缺陷,逐步实现免费提供婚前医学检查服务。

第十七条妇女对夫妻共有财产享有知情权,有权了解由男方管理的共有财产的状况。

夫妻一方持结婚证或者户口本等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和本人身份证,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动产登记机构、车辆管理部门等申请查询另一方的财产状况,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受理,并且出具相关书面材料。

第十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女性成员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收益分配、股权配置、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分配、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性成员平等的权利。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因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原因,侵害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第十九条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有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内容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其改正。

第二十条离婚、丧偶妇女和与其共同生活的子女有权根据户籍管理规定,选择落户地点;暂无固定住所并且要求分户的,可以在原户籍地址上分户。

男方不配合办理户口迁出或者分户手续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强制迁出或者分户。

第二十一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组织公安机关、司法行政、卫生、民政、妇联组织等有关单位建立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协调机制,制定预案,明确各有关单位的职责分工和操作流程。

各有关单位在接到妇女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侵害的投诉后,应当及时制止、调解和依法处理,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医疗救治、心理咨询等服务,不得拒绝、推诿,并且做好记录,根据受害妇女的请求,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对严重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和事件,可以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发出调查处理

建议书

,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予以答复;对侵害特定妇女群体利益的行为,可以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揭露、批评,并要求有关部门查处。

有关部门或者单位不及时处理和答复,造成严重后果的,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可以建议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负有保障妇女权益职责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对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检举,滥用职权、失职渎职、打击报复的,由其同级监察机关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害妇女合法权益造成民事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违反相关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本条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1)提高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意识和能力。最根本的也是首要的基础性工作是要加强基础教育,普遍提高妇女的受教育水平,奠定她们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文化基础。此外,还要着力培养广大基层妇女的参政意识,鼓励她们从关心社区、单位、乡村的公共事务开始,逐步提高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积极性、主动性,增强参政议政的能力。

(2)优化妇女就业的社会环境。一方面要采取更为积极的政策措施,增加就业岗位,除了发展适合女性就业的第三产业外,还应当鼓励妇女在更广阔的领域寻求就业机会。同时努力避免和减少就业中的性别歧视,保护妇女的平等就业权利。另一方面要落实社会保障制度,扩大社会保障范围,增加社会保障的受益人群,缩小因企业性质不同而造成的两性在享受社会保障水平上的差距。再有就是进一步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保护妇女在工作场所的人身安全和健康。加大劳动监察力度,预防和及时纠正各种侵害妇女劳动权益的行为。

(3)保障妇女的人身权利及婚姻家庭权利。做好这项工作预防是关键,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是保障。要通过法制宣传和道德思想教育,树立群众的法制观念,倡导平等和睦的家庭关系,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各级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等部门应切实承担起保护公民权益的职责,努力探索建立维护妇女人身和婚姻家庭权益的长效机制。

完善立法 加强法律监督,优化妇女权益保护的法制环境。在相关的部门法律中落实妇女法的原则和规定也是十分重要的,是立法机关贯彻执行妇女法的重要内容,建议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在各项立法过程中充分重视妇女法的地位,关注妇女权益问题。同时要发挥好媒体在法制宣传和法律监督中的作用,进一步完善法律监督体系,营造一种良好的法制环境。

邯郸市政府工作报告篇三

赫哲市长的政府工作报告从六个方面总结了过去一年的工作,从六个方面对明年的重点工作进行了安排 部署,听了赫哲市长作的《工作报告》,感受很多、体会很多、启发很多。

《报告》围绕“工业主导,招商引资,”城乡统筹、追赶跨越、加快发展”和“优化结构,推进现代农业”“改善民”、“务实高效“等重大决策部署,勾画出德惠未来发展的宏伟蓝图。

《报告》精练实在,思路清晰,逻辑严密,总结成绩很客观、很真实、很准确,虽然篇幅不长,但文字分量很重。这几年,是德惠发展最快、变化最大、老百姓得到实惠最多的几年。我们作为见证者、实践者和受益者,这几个方面的变化,实实在在、可圈可点、有目共睹。

《报告》对问题分析非常透彻,对形势判断非常准确,对工作安排非常科学,既挑起摸高,又切实可行;既整体推进,又重点突破;既有目标任务,又有具体路径;既有总体要求,又有具体措施。我们坚信:通过全市上下和方方面面的共同努力,坚持以“快建设、快发展、快推进、快落实”为主基调,积极而为,扎实工作,一定能够开创幸福德惠建设的新局面。

阅读了赫哲市长的政府工作报告,目标明确、思路清晰、重点突出、措施有力。是一个科学发展、追赶跨越、加快发展的报告,是一个鼓舞人心、深得人心、凝聚人心的报告,是一个令人振奋、催人奋进、增添力量的报告。我觉得德惠未来几的发展思路、奋斗目标和战略重点已经明确。下一步,关键是细化措施抓落实。在这里,我提几点建议,供德惠的同志们研究参考。

第一,要继续解放思想。市委政府准确把握新的形势,科学判断德惠市情,提出了很多战略性、根本性、前瞻性的理念、思路和措施。我们德惠要不断解放思想,破除唯生态论、唯条件论、唯规定论,跳出德惠研究德惠,跳出德惠谋划德惠,对以往的一些思路要与时俱进地创新、完善和丰富,走出一条符合德惠实际治穷致富的新路子。

第二,要努力拼抢机遇。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们德惠面临很多政治机遇、政策机遇和市场机遇。德惠也一样,尤其是在基础设施、招商引资、产业培育等方面拥有很多独特机遇和比较优势。我们一定要顺势而为、奋力拼抢,抓住每一个机遇,多争取一些长期有力的政策支持和奠基长远发展的重大项目,从而实现追赶跨越、加快发展。

联动”,在“三区三园”、城镇等方面搭建更加广阔的开放平台,充分发挥资源优势,努力扩大招商引资,借助外力加快发展。

第四,是打好招商引资项目的“攻坚战”。经济要发展,工业是关健,工业要发展,项目是原动力,如何招引、发展、建设、储备好项目,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道难题。未来几年,我们将立足市域实际,尽心竭力谋项目、招项目、推项目,切实把区位、资源优势转化为招商优势,依托大项目,促进大发展。

第五,要加强诚信建设。诚信建设是构建良好社会秩序的支柱,是促进经济繁荣的基石,也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点。要通过完善制度、加强教育,努力营造诚实、自律、守信、互信的社会信用环境,使诚实守信者得到保护、作假失信者受到惩戒。这方面,我们要起好示范带头作用,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不断提升公信力。

第六,要坚持真抓实干。德惠的干部特别能吃苦、特别能奉献。面临新的形势和任务,这种拼劲和闯劲不能减退,一定要继续坚持和发扬,把德惠市确定的目标任务抓好抓实,把德惠的每一项工作抓好抓实。我相信,在新一届县委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德惠的明天一定魅力无限。

我就作以上发言,谢谢大家。

邯郸市政府工作报告篇四

现在,我代表县人民政府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各位县政协委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意见。

xx年在市委、市政府和县委的坚强领导下,全县上下牢牢抓住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等重大机遇,主动对接吉泰走廊建设,大力实施“主攻项目、决战四区,差异发展、打造强县”战略,凝心聚力、攻坚破难,开拓创新、扎实苦干,较好地完成了县十五届人大四次会议确定的主要目标任务,迈出了“发展升级、小康提速、绿色崛起、实干兴县”新步伐,开放繁荣秀美幸福新xx建设呈现新局面。

xx经济发展呈现出提质提速、升级赶超的良好态势。经济增长继续迈出稳健步伐,预计全县生产总值突破100亿元,增长12%;固定资产投资完成85.2亿元,增长20.4%;预计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实现27.5亿元,增长14.2%;财政收入完成14.6亿元,增长8.9%。地区生产总值、固定资产投资、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增幅位于全市前列,财政收入的总量稳居全市第三位。发展的质量明显提升,税收占财政收入比重达到79.5%,比上年提高7.7个百分点;三次产业发展齐头并进,总量同步扩张、质量同步提升。

xx各项事业呈现出协调发展、全面繁荣的喜人局面。在加快经济建设的同时,更加注重民生工程和社会事业建设,在重点项目建设上优先安排、在资金投入上优先保障。人民群众的收入和社会保障水平不断提升,预计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8510元,增长12.8%,农民人均纯收入8768元,增长13.5%;教育卫生文化事业步入大建设、大发展、大繁荣阶段,跻身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县;“美丽xx”形象进一步提升,喜获全国第二届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被评为全省“森林城乡、绿色通道”建设优秀县和全省生态文明建设“十佳县”;社会秩序和谐稳定,公众安全感测评进入全省前二十名、全市前三名。

xx改革创新呈现出有序推进、提能提效的蓬勃生机。持续深入地搅动思想、创新举措,推进了园区管理机制创新,进一步放活了景区管理体制,强化了城市建设投融资平台建设,提出了美丽乡村建设“四位一体”发展模式,决战“四区”的步伐更显从容。工作推进在规范中实现了更加高效,着力完善了项目管理、资金运行、单位内审等规范性制度,实施了项目资金的整合,推行了煤炭税费信息化统征工作,组建了政府投资评审中心,县级项目评审节约资金7231万元。通过完善土地出让金的奖返、“增减挂”奖励、财政投入扶持等措施,进一步激发了乡镇发展活力。省委十三届七次全会和市委三届七次全会后,认真对照上级的要求和自身的实际,正在广泛深入调研,组织制定全面深化改革的相关具体方案,谋求改革发展新优势。

一年来,我们重点抓了以下工作:

(一)突出强攻工业,产业集聚态势凸显。加快了工业转型升级步伐。工业发展实力明显增强。新培植规模以上企业19家,规模工业完成增加值43.9亿元、增长14.2%;园区主营业务收入完成131亿元、增长23.1%,在全省排名前移四位;实现工业用电量4.4亿度、增长19.3%;新增税收超百万元的企业4家,有10家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建成投产。产业集聚水平明显提升。落户液压机电、绿色食品产业园的企业分别达40家、14家,江液、汇纳顺利重组,争取到南昌浦发银行授信1亿元扶持液压机电产业基地发展,荣获“全国食品工业强县”、省级绿色农副食品产业基地称号,开元xx火腿公司获全国优秀龙头食品企业;林产加工园已落户企业4家;能源化工园液化气扩容和成品油库建设顺利推进。配套服务能力明显提高。基础设施投入达到3.6亿元,园区扩区调区工作进展顺利,建成4条主干道,一期7万平方米标准厂房竣工,污水处理厂、职业教育培训中心主体工程完工,世纪新城、污水管网、自来水厂扩建等项目建设加速推进,园区绿化提升和苗林一体化工程顺利通过验收。

(二)注重统筹推进,城乡面貌深刻变化。加快推进了“山水xx、美丽樟乡”建设。县城建设扩容增靓。围绕“一江两岸、新老融合,南延东扩、产城对接”,建成区面积拓展了2.5平方公里、达到12平方公里,规划面积从16.9平方公里扩大到25平方公里,城镇化水平进一步提升。会展中心正式启用,高标准完成了泸水河“金腰带”、湿地公园、体育公园等工程,高起点修建了站前大道和公园路延伸工程,在全省率先实施了县城生态绿道建设,加快推进了分文铁路桥至湛田桥城市景观道建设,完成了湛田桥至工业园区段“白改黑”工程,启动了分文铁路桥至湛田桥板块组团开发,有序推进了蒙岗岭公园、老体育场改造、管道天然气、县城防洪渠、老城区改造提升等工程。深入开展了“两创建、两巩固”活动,被评为全省创建文明城市先进单位,通过复审再次被确认为“省级卫生县城”。在全省率先建成县级数字化城管“三全平台”,实施了农民建房履约保证金制度,启动了6个无物业管理住宅小区和棚户区、城中村改造。美丽乡村展现新风貌。全面完成一期七个乡镇集镇功能提升工程,基本完成二期“六镇一场”集镇改造建设,提前启动了三期六个乡镇集镇改造建设,瓜泰线旅游通道和安茅线两条综合示范带建设品味明显提升。新建成美丽乡村示范点59个,高标准打造了横龙石溪等6个综合精品示范点,乡村环境明显改善。启动30户以上自然村村庄规划编制,美丽乡村建后管理机制进一步完善。

(三)加快产业富农,农业经济增产增效。坚持以现代理念和富民情怀抓农业。传统农业生产稳步增长。农业生产机械化水平位于全市前列,建成2个万亩水稻高产示范片,粮食生产实现“十连增”,达6.85亿斤。农业经济作物、畜禽、水产品的产量均实现了不同程度的增长。农业产业化取得了新进展。重点发展了“3+2”特色产业,井冈蜜柚“千村万户老乡工程”落实面积1.1万亩,新增花卉苗木1.13万亩、珍贵楠木9900亩、龙脑樟5000亩,烤烟种植面积达3.84万亩,强势保持全省第一,带动烟农户均增收近5万元。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建设顺利推进。新增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1家、市级13家,农民专业合作社36个。农田水利建设取得新成效。共投入资金3.4亿元,64座小(2)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和53座山塘整治工程全面完工,洲湖、赤谷防洪工程顺利竣工,4个“千吨万人”集中供水工程投入使用,建设高标准农田3.39万亩。

邯郸市政府工作报告篇五

城市绿化作为城市结构中的自然生产力主体,在城市生态系统中起着重要作用,因此城市绿化建设倍受各国政府的关注。下文是邯郸市城市绿化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发展,改善生态环境,建设优美、清洁、文明的现代化园林城市,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条例,0)《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的树木、花草、绿地、园林小品及绿化设施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规划区内的绿化工作。

各县、峰峰矿区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规划区内的绿化工作。

丛台区、邯山区、复兴区、邯郸县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门前、庭院、小街巷、自建小游园等绿化建设管理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城市规划区内负有管理权的单位,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负责其管理范围内的绿化建设和管理,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绿化设计、施工实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作为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及其科学研究,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提高城市的绿化覆盖率、绿地率、人均公共绿地标准和绿化艺术水平。

第六条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建立稳定的、多元化的城市绿化建设筹资机制。

城市绿化建设筹资以政府投资为主,吸收社会资金,鼓励和支持外商、企业和城乡居民个人投资建设城市绿化项目,参与城市绿地的养护。

第七条单位、个人投资建设游园、绿地、行道树、片林或者向具有一定规模的城市绿化建设项目捐资数额较大的,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投资、捐资的单位或个人可以取得该绿化设施的冠名权,也可以取得在该绿化设施内3—5年的广告经营权。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并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确定的绿化用地指标,划定绿化用地面积,划定城市建设的各类绿地范围和保护控制线。严格实行城市绿化“绿线”管制制度。

第十条在城市国有土地上建设公共绿地,土地由城市人民政府划拨。

城市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用地和绿化工程,必须与主体工程项目同时规划、同时征地、同时设计。

鼓励和支持农民调整农业结构发展城郊绿化,可以采取政府补助的办法建设经济林、生态林、公园、苗圃等公共绿地。

第十一条在城市规划区的项目建设,不得侵占绿化用地。

在城市中心区危旧房改造、产业结构调整、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拆迁后,应当根据绿化用地需要,置换出一定的敞开空间进行绿化建设。

城市中心区违章建筑拆除后,腾出的土地应当优先实施绿化建设。

建成区内闲置的土地和依法收回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城市绿化。

第十二条城市绿化规划设计应当根据本地的特点,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迹等自然、人文条件,体现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以方便群众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为原则,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

城市绿化以种植树木为主,适度建设草坪,做到乔、灌、花、草有机结合。

鼓励利用庭院、空地种植花草树木,提倡发展垂直绿化、阳台绿化、屋顶绿化。

积极发展节水型绿化,鼓励采用滴灌技术,推行中水利用。

第十三条城市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将绿化费用纳入项目投资预算。

(四)新建医院、疗养院、学校不低于35;

(六)公园不低于陆地面积的70。

第十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设计达不到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绿化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完成附属绿化工程建设的时间,不得晚于主体工程竣工后的第二个绿化季节。

第十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的绿化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经营性开发或擅自改作他用。因特殊需要改变绿地规划、绿地性质的,必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七条城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必须拆除绿化用地范围内的临时设施,清理场内建筑垃圾。

第三章权属、保护和管理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已被占用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归还。

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在城市公共绿地内设置广告牌及其他设施。

因建设或者其它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占用手续。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或移植城市树木。因建设或其他活动确需砍伐或移植城市树木十株以下的,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十株及其以上的,应当报城市人民政府审批。

砍伐或移植城市树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条城市的绿化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定期维护绿化设施,做好病虫害的防治工作,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和绿化设施完好。

第二十一条各种管线建设应当避免穿越城市绿地,确需穿越时,由建设单位负责恢复原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城市树木生长影响架空管线安全运行时,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及时修剪。管线架设先于城市树木种植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承担修剪费用;管线架设晚于城市树木种植的,由管线管理单位支付修剪费用。

根据城市绿化规划要求,在已建架空电力线路下进行绿化时,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电力管理部门的要求,种植自然生长最终高度符合电力设施安全保护距离的植物。

第二十二条当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或突发性重大事故时,有关部门为抢险救灾和处理事故需砍伐树木的,可以先行处理,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城市树木所有权按下列规定确认:

(四)单位在自管的公房区域内种植和管理的树木,归房屋产权单位所有;

(五)城市居民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内种植的树木,归居民个人所有。

第二十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古树名木应当统一登记、编号和造册,建立档案,设立价值说明及保护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

单位管界内或者居民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管理,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情况需要迁移古树名木的,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其限期完成,并处未完成绿化建设面积应投资额两倍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对建设单位处以该绿化工程设计费或绿化工程承包价款总额5—10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所占绿化用地面积每平方米5—10元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三款规定,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责令其限期归还、恢复原状,并处每平方米100—200元的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其限期迁出,并处占地面积每日每平方米5—1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责令其按砍伐树木株数的三倍补种,并处砍伐树木价值五至十倍的罚款;擅自移植城市树木的,处移植树木价值三至五倍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因交通或者其他意外事故,造成城市树木、绿地损失的,事故责任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破坏城市绿化行为之一的,责令其改正,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依树搭建屋棚或围圈树木;

(二)在绿地内堆放物体或倾倒污水、废弃物;

(三)在绿地内挖坑、取土;

(四)钉、刻、划、拴绳、攀折树木或者损坏花草;

(五)擅自修剪树木;

(六)其他损坏城市绿化及设施的。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损伤、擅自迁移、砍伐或者因管理不当等原因致古树名木死亡的,处1000—10000元的罚款。

由于过错造成古树名木损伤、死亡的,对直接责任人员或单位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行使职权。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对检举、抓获损坏和盗窃绿化设施及树木花草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对举报人、抓获人、管理人员进行报复的,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对当事人罚款时,应当执行罚缴分离的制度,并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票据。

第三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地包括:

(一)公共绿地,指公园、小游园及街道和广场的绿地;

(二)居住区绿地,指居民住宅区内除居住区公园和行道树外的绿地;

(三)单位附属绿地,指单位管界内的环境绿地;

(四)防护绿地,指用于隔离、卫生和安全目的的林带及绿地;

(六)风景林地,指城市依托自然地貌,美化和改善环境的林地。

本条例所称古树名木是指:百年以上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

在城市中植树造林、种草种花,把一定的地面(空间)覆盖或者是装点起来,这就是城市绿化。

城市生态系统具有受到外来干扰和破坏而恢复原状的能力,就是通常所说的城市生态系统的还原功能。

城市生态系统具有还原功能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城市中绿化生态环境的作用。对城市绿化生态环境的研究就是要充分利用城市绿化生态环境使城市生态系统具有还原功能,能够改善城市居民生活环境质量这一重要性质。

林业重点生态工程成效显著。天然林保护工程公益林建设117.69万公顷,工程区9533万公顷森林得到了有效管护。工程实施以来,工程区森林面积净增800多万公顷,森林蓄积净增4.6亿立方米,占全国森林蓄积增长量的43%以上;66.5万富余职工通过各种途径得到了妥善的分流安置;工程区生态状况明显改善,生物多样性明显增加。

造林绿化快速发展。全国全年共完成造林面积379.65万公顷,新封山育林256.96万公顷,造林合格率、保存率保持较高水平,封山育林和灌木造林比重进一步加大,林业碳汇、林木生物质能源、森林健康等工作相继展开,林种结构得到优化,林分质量明显提高,新造林的非公有制比重超过47.5%。

邯郸市政府工作报告篇六

镇政府工作报告

一、强力推动产业升级,发展质量进一步提高

xxxx年,镇党委政府把产业转型升级摆上更加突出位置。年初出台了镇委一号文件《关于加快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经过一年来的努力,全镇的产业转型升级初见成效。

一是力引自主创新,实现主导产业高端化。坚持统筹规划与协调发展相结合,根据灯饰、五金、电器等主导产业发展实际,进一步完善《xxxx镇工业科技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制定现代产业体系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滚动计划。探索通过无偿资助、贷款贴息、补助资金和创业风险投资等方式,加强企业自主创新培育力度,着力引导企业通过自主研发、科技创新做大做强。加大企业帮扶力度,制定了“三个一十”战略,助推企业转型升级。通过技术创新,一大批企业走上了高端化发展之路,其中松井电器获市重点中小微企业称号,凯旋真空、康和化工获市科学技术奖,百得厨卫、宝宝好、奥科特照明荣获“广东省万家名优企业”称号。目前,全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249家,数量名列全市前茅。

二是力促资源整合,实现传统产业精品化。全面落实《xxxx镇花木产业发展规划》,着力优化调整农业结构,逐步构建多层次、协同型花木产业体系。进一步优化完善农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培育花木龙头企业,鼓励有条件的专业户成立花木园林绿化工程公司,进一步延伸花木产业链提高附加值。积极开展花木园区信息化服务建设,建成全省第一个现代化农业无线园区。开展农村金融服务工作,完成两个农村金融服务站试点建设,为农户提供多元化、个性化的服务。大力打造居家花卉产业链,借助沙古公路的有利条件,在裕祥村建设xxxx居家花卉交易市场。xxxx花木营销中心、xxxx居家花卉交易市场和五沙二期花木精品园基地等项目全面建设运营。全镇全年新增花木种植面积约1000亩,镇内花木面积达到2.1万多亩,鱼塘面积约3万亩,种养结构得到了进一步优化,效益得到了进一步提高。

三是力推平台构筑,实现新兴产业规模化。着力构筑政策扶持平台和空间发展平台,积极培育以生产服务业和生活服务业为核心的新兴产业。研究制定服务业发展路线图,不断完善服务业发展支撑体系,加快服务业集聚区建设。通过对全镇产业布局、人口分布和土地资源进行全盘梳理,在中江高速xxxx出口一带大力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在中心区一片大力发展生活性服务业。全年服务业增加值18.4亿元,增速16.6%,占全镇gdp比重25%;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11亿元,增速17%。

二、着力推进城镇建设,城镇面貌进一步改观

坚持产业升级与城镇转型并重,初步建立了规划科学、交通完善、集聚明显的“城镇-产业协同发展”机制,形成了产业升级带动城镇转型、城镇转型加速产业发展的“双向互促关系”。

一是科学编制发展规划,优化拓展布局空间。按照建设现代新型城镇的要求,完善城镇建设各项规划。邀请中山大学专家指导编制《中山市xxxx镇第三产业发展规划纲要》,明确今后5-经济社会发展的定位和方向,制定主体功能区规划,加快形成经济、人口、社会、资源、环境相协调的发展格局。在继续深化“一江两区三路三圈”战略的基础上,提出“一轴拓展、两带延伸、三区集聚”战略性空间格局。

二是完善交通设施建设,夯实基础激活优势。坚持优先建设交通基础设施,加快镇内路网的完善和对外通道的衔接,创造交通新优势,拓展城镇发展新空间。全年投入5449万元用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高标准、高质量建设永兴北路,实现岐江公路与沙古公路的对接;完成岐江公路、跃进路、中横大道等道路改造工程;完善工业区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建设硬底化农路8公里多;启动拱北河二桥规划、拱北河“一河两岸”的控制性规划以及中心农路桥梁建设规划。

三是强化市政管理,提升城镇品牌形象。坚持城镇建设与市政管理双并重,成立xxxx市政管理公司,全面负责我镇市政道路的管理与养护,投入150多万元改造跃进路、中横大道,修复道路面积3万多平方米,铺设沥青路面2万多平方米。对水浸严重的环镇南路、环镇北路和远洋城路口等下水道进行了全面清淤,有效地解决了水浸问题。

三、倾力发展水乡文化,人文精神进一步弘扬

以“创文”为契机,秉承高度的文化自觉与文化自信,大手笔投入镇村文化建设,结合“全民修身行动”,大力发扬xxxx传统水乡文化,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文化修身焕发出新气象。

一是倾斜政策,文化设施得到进一步完善。制定出台《关于加快我镇文化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和《xxxx镇扶持农村传统文化发展实施方案》,投入1000多万元对文化体育设施建设、群众修身活动、体现地方特色的重大文化项目、重点文化遗产保护等进行扶持,全面完成镇村两级健身器材的更新与维护,文化体育设施得到进一步完善。

二是构筑平台,文化品牌得到进一步提升。成功举办国庆“龙舟飘色巡游、五人飞艇竞赛”、九九重阳节“敬老宴”、首届本土音乐节等100多场文体活动,极大地丰富了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引领了修身的主流方向。

三是注重激励,文化名人名村创建全面启动。围绕“沙田水乡文化、绿色生态xxxx”创建主题,将名村建设和花木文化、绿色生态相结合,形成名村建设与特色产业发展有机融合,大力开展“中山名村”及秀美村庄创建活动。以共建精神家园为切入点,深入开展“文化修身”主题活动,激励全镇居民向善行善,开展“修身学堂示范点”、“十佳好人”、“十佳xxxx人”和“十佳花农”等评选活动。

四、全力办好民生实事,社会事业进一步繁荣

xxxx年,镇财政投入8835万元用于“十项民生实事”,占全年财政支出的22%。目前,“十项民生实事”的年度工作任务已全面完成,取得了显着成绩。

一是民生保障水平有了新改善。全年新增就业2120人,创业带动就业230人,培训技能人才624人。全镇参加各类社会保险26万多人次,农村老人平均养老待遇提升到每月832.79元。投入5606万元建成保障性住房150套,全年发放低保救济金141万元。投入资金185万元,改造危房20间。

二是劳资纠纷调解有了新突破。成立“xxxx镇劳动仲裁庭”,全年受理案件53宗,法定审理期内结案率100%,实现劳资纠纷不出镇。全年调解劳动纠纷案件1855宗,涉及人数2253人,金额1089万元,调解成功率98%。全年处理欠薪逃匿44宗,涉及人数558人,涉及金额192.2万元,有效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净化了用工环境。

三是居民幸福指数实现新提升。xxxx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达到17341元,增长6.8%,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进一步缩小。学前三年入园率保持在99%以上,学龄儿童入学率、巩固率均达100%。新增省一级学校1所、市一级幼儿园2所,连续4年获市高考质量二等奖。逐年增加流动人口子女积分入读公办学校指标,全年提供180个公办学位。投入200多万元升级xxxx医院软硬件设备,严格控制药品价格,全年为患者节省约37万元药费,为616人次困难群众减轻、减免了医疗费用。开展新老中山人融合活动,在居住证、随行卡及流动人口积分制受理等方面采取多项便民措施,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五、大力推动绿色发展,生态环境进一步美化

坚持绿色发展战略,推动生态建设与经济建设同步规划、同步推进和同步提升,生态环境更加优化。

一是开展河涌水网整治。全面完成横东三村赤州河东堤砌石工程、跃进河护岸修葺和砌石工程,以及汛后围堤挡土墙修补工程。全面启动雨污分流工程,开展污水处理厂二期扩建工作。加大饮用水源地环境监察力度,确保饮用水源环境安全。

二是节能减排效果显着。加强对重点污染源的监管力度,全面开展污染源环保信用评价及动态管理工作,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全年转移或注消高污染、高能耗企业420多家,结构减排化学需氧量4.23吨、二氧化硫9.23吨。加强项目审批力度,从源头上控制污染源的产生,有效保护环境。

三是绿化美化净化卓有成效。深入推进生态环境建设,全年绿化投入1.03亿元,重点对镇中心区主干道路、工业区主干道路和景观路等22条道路进行绿化,种植盆架子香樟树等近7000棵,绿化面积近12万平方米。目前,镇建成区绿地面积11.89公顷,绿化覆盖率38.5%,人均公共绿地面积12.38平方米。居民生活垃圾清运率100%,镇容镇貌得到进一步的改善。

六、注重创新管理服务,行政效能进一步提升

坚持以建设服务为民政府为目标,大力实施和谐善治战略,不断提高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

一是行政服务效能得到新提升。按市简政强镇事权改革的工作要求,对全镇机关中层干部全部实行了竞争上岗,新任中层干部在xxxx年3月初全部到岗就任,整体工作走在全市前列。先后出台《xxxx镇机关内务管理制度汇编》等制度,重点对《政府工作报告》和“十项民生实事”目标任务进行督办催办,形成“以目标倒逼进度、以督查倒逼落实”的工作机制,确保各项工作取得实效。强化领导接访下访工作,镇领导干部共入村下访300余人次,接待群众530人次,走访群众户,进一步密切了干群关系,有效化解了一批矛盾纠纷,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深化法治政府建设,严格依法行政,深化政务公开,建立健全居民代表评议政府工作机制,自觉接受法律监督、民主监督和群众监督。深入开展廉政建设,提高“一岗双责”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筑牢廉政风险防控的“三道防线”。积极开展源头治理,强化审计监督,政风行风建设取得新进展。

二是“平安xxxx”建设取得新成效。全民治安工作稳步推进,在全镇范围内建立起“一圈、三纵、三横、九点”的治安防控模式,取得了较好的工作成效,全年共发有效警情6725起,比上年同期下降2.12%。综治信访管理运作机制进一步完善,综治维稳工作成效得到了进一步的提高,全年共收到网上信访案件980件,办结980件,办结率100%。全镇11个村(居)成功创建“无邪教村(居)”,我镇获市“无邪教镇区”称号。大力开展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全年没有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三打两建”工作成效显着,全年共查处“三打”案件394宗,其中制假售假163宗;欺行霸市案件222宗,打掉欺行霸市犯罪团伙47个209人,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666人;查处商业贿赂案件9宗;查处无照经营283宗,累计引导办理营业执照2542户。

三是创新社会管理取得新成果。投入60万元购买公共服务,在西冲社区设立了“xxxx镇社工综合服务中心”,大力开展对困难家庭、老年人和青少年等服务工作。根据市“六好社区”工作要求,各村大胆创新村务管理,“2+8+n”的管理模式取得实效。其中贴边村创出了新经验,成为市创新社会管理的观察项目。

四是公共财政管理迈上新台阶。积极盘活政府公共资源,加强对镇属资产的监管,深化公共财政管理,严格执行预决算制度,提高政府资源的使用效益。出台了《xxxx镇财政管理实施办法》和《xxxx镇竞争性专项经费审核办法》等制度,实施公用经费定员定额及竞争性专项经费新举措,不断规范公用经费和专项经费支出,坚持厉行节约,大力压缩行政开支。在原有的“村帐镇管,集中办公”的基础上,将“会计集中记账”的方式改为“会计委派制”,进一步完善了农村财务管理制度,规范了村集体经济的财务管理和收支核算。

此外,纪检监察、武装、物价、统侨、卫生、计生、工青妇、儿童、老龄、城管、消防、税务、供水、供电、扶贫等各项工作都取得了较大的进步,为xxxx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同志们,过去的一年我们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这是市委、市政府和镇党委正确领导的结果,是全镇干部群众共同开拓进取、奋力拼搏的结果,也是各位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人士真诚监督、大力支持的结果。我谨代表镇人民政府向长期关心支持我镇各项事业发展的各级领导和社会各界人士表示衷心的感谢,向全镇广大干部群众致以崇高的敬意!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我镇经济社会发展还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主要有:经济发展质量不高,产业集聚力和大项目支撑力不强,财政税收与城镇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求的矛盾比较突出。我们必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加以克服和解决。

xxxx年工作安排

xxxx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的开局之年,也是我镇实施“十二五”规划承前启后的关键一年。全镇上下要充分认识党的十八大带来的科学发展新机遇,充分认识在新一轮发展中保持经济平稳健康可持续增长的新挑战,充分认识迫切需要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新要求,主动适应国内外环境和自身发展变化,切实增强忧患意识、机遇意识和责任意识,坚定信心,因势利导,顺势而为,坚定不移地加快转型升级,不断增进社会民生福祉,奋力开创建设幸福和美xxxx的新局面!

xxxx年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牢把握率先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和美xxxx的核心任务,以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为中心,以稳增长、调结构、抓改革、拓优势、惠民生为重点,围绕“转型保增,勤俭善治,生态引领,和美促稳,文化惠民”二十字工作方针,着力推进产业转型升级,着力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着力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着力改善民生,着力改进工作作风,着力加强社会建设,朝着建设“三个适宜”新型城镇的宏伟目标扎实迈进,同心共续跨越发展新 篇章。

xxxx年主要经济预期目标:全镇生产总值增长11%;工农业总产值增长12%,其中工业总产值增长12%,农业总产值增长2.5%;税收收入9.8亿元,增长18.2%,其中国税收入5.1亿元,增长19%,地税收入4.3亿元,增长18%,农业二税收入3600万元,增长10%;固定资产投资47.7亿元,增长12%;出口总值31000万美元,增长8%;一般财政预算收入4.6亿元,增长10%;农民人均纯收入19075元,增长10%。

为实现上述目标任务,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一、坚持产业升级,促进经济发展方式有序转变,建设富裕xxxx坚持产业升级不动摇,以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为中心,稳中求进,开拓创新,实现经济在不断转变发展方式和不断优化产业结构中增长。

(一)狠抓项目建设,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加快推进重点项目建设。进一步增强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充分发挥重点项目对经济增长的关键作用,保持合理的投资规模和增长速度。加强对项目建设的领导和督促,落实土地、资金等要素保障,推动重大产业项目落地。建立重点项目定期会审制度,形成开工一批、建设一批、竣工一批、储备一批的滚动开发格局。实行重大项目全程跟踪服务,坚持镇领导定点挂钩帮扶制度,特别是对“水?印?江南苑”、“大信?新都会”等重点项目实行专人跟踪协调负责,认真梳理项目推进问题,帮助投资方解决实际困难,确保重点项目建成见效。

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坚持优化增量与激活存量相结合、项目引进与增资扩产相结合、引资与引技引智相结合,瞄准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产业链的关键环节进行重点招商。编制招商目录,提高项目准入门槛,努力引进一批科技含量高、投资强度大、产业带动强、辐射效应好的大项目落户。加强招商引资项目后续服务跟进,提高项目履约率和动工率。

构建聚势发展新平台。重点在明确主导权、突破土地瓶颈制约、建立利益协调机制、筹措开发资金等核心环节基础上,积极争取市政府的支持,加快建立经济协作区,推动行政区经济向经济区经济发展。对永兴工业区的部分用地进行规划调整,利用永兴北路(54米路)开通的有利契机,督促客商进场基建,力争将其打造成为我镇承载优质产业项目的新平台、提升经济发展质量的新高地、推动经济发展壮大的新引擎。

(二)狠抓结构优化,提高经济发展质量效益。

大力振兴传统产业。固强现有的灯饰生产平台,重点发展led产业,推动传统优势产业向现代产业集群提升。科学编制总部经济集聚区规划,完善配套政策,吸引企业总部、区域总部、研发和营销中心进驻。引导企业将服务环节从制造中分离出来,鼓励本地强优企业扎根xxxx“走出去”,建立生产在外、研发和销售在内的企业组织,推动传统产业向微笑曲线两端延伸。引导高污染、高能耗、低产出企业就地转型升级或异地转移发展,既要“腾笼换鸟”,又要“凤凰涅盘”,让一些企业浴火重生、脱胎换骨。

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着力完善落实《xxxx镇第三产业发展规划》,推动现代服务业发展提速。重点构筑“政策扶持平台”和“空间发展平台”,积极培育以“生产性服务业”和“生活类服务业”为核心的新型产业,提升第三产业发展质量和比重。统筹集中优势资源,加快形成规模效应和集聚效应,全力打造南北两大经济增长极。即南部依托中心区,大力发展“生活类服务业”,鼓励引导发展高端服务业;北部依托中江高速路口,大力发展“生产性服务业”,通过对原有地块进行重新规划、功能转变,提高土地附加值,促进xxxx由生产制造中心向营销展示中心转变。整合灯饰光源、家用电器、居家花卉、纺织服装、金属制品等家居产业资源,打造“xxxx美居”体验中心。充分利用胜腾物流、双汇物流等物流园区,推动灯饰产业联盟,大力发展灯饰商贸流通业。

积极发展农业现代化。强化农业在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民计民生中的基础地位,以提升抵抗风险能力、提升发展效益水平、提升服务生态环境能力为着力点,强化科技带动、项目带动,做强做优“xxxx花木”品牌,增创现代农业发展新优势。整合现代农业转型升级扶持政策,提高强农惠农资金使用效益,推动农业经济合作组织和涉农龙头企业发展壮大。高标准提升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水平,打造现代农业新亮点。加大投入力度,加快主干农路硬底化和农田路网建设,推动农业集约化布局、专业化生产、社会化服务、产业化经营。加大力度建设“两大市场,四个基地”,重点推动裕祥二期花卉种植基地建设,形成绿化苗木和居家花卉两大特色花木产业,着力将裕祥居家花卉市场建设成珠江口西岸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居家花卉市场。加强农业科技创新,加快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装备推广应用,推进花木园区信息化建设,提高市场开拓水平,逐步打造花木总部市场和花木区域集散地。争取上级政策扶持,完善六沙片、宝裕指南片、横西七村片等传统渔业基地建设,改善养殖环境,搭建水产品区域流通销售平台,提高水产养殖业的增产增收能力。

(三)狠抓创新驱动,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

深入实施科技创新。充分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决策、研发投入、科研组织和成果转化中的`主体作用,全方位推进技术创新、产品创新、市场创新、品牌创新和管理创新。加强科技和经济紧密结合,强化产学研对接,通过委托开发、联合开发、成果转让、扶持转化、人才合作等形式,建立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互动研发新机制,重点引进高端研发机构。加强科技服务体系建设,积极争取上级支持,将中山市灯饰产业综合技术服务平台落户我镇,推动我镇灯饰产业集群升级。发挥镇科协和生产力促进中心带动作用,有针对性地完成企业与科研成果的有效对接,支持企业运用信息化、自动化和数字化实用技术,改造生产设备和生产流程,促进科学技术知识向生产力转化,提高生产效益。

加强服务管理创新。完善《xxxx镇工业科技奖励资金管理办法》,集中财力扶持产业链关键环节和重点项目。落实各级优惠政策,深入企业一线“送政策、送服务、送温暖”,认真帮助企业用足、用好、用活有关政策。落实领导联系企业长效机制,切实为企业排忧解难,提升服务企业质量,帮助企业减负增效。重点抓好龙头企业、重点项目和有发展潜力的企业服务工作。

集聚资源要素创新。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管控,合理确定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严格保护基本农田,高效利用好每一寸土地。启动闲置土地处置,依法清理低效利用土地、供而未用土地,落实项目开发主体。利用优惠政策,加快实施“三旧”改造,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提高土地产出率,降低土地消耗率。加强土地储备工作,为经济持续发展储备力量。抓好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二、坚持改革创新,促进政府廉洁高效运作,建设善治xxxx

坚持改革创新不停止,以建设服务型政府为突破,大力实施提速增效战略,努力打造服务、效能、节约的善治政府。

(一)实施行政管理改革,提升政府服务能力。

加强政府作风建设。结合xxxx实际,制定出台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办法,狠抓落实,切实改进工作作风,进一步密切联系群众。突出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把改进作风同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结合起来,同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实际问题结合起来,让人民群众得到实实在在的利益,见到实实在在的成效。全镇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当好表率,弘扬艰苦奋斗精神,坚持勤俭节约,带头深入一线服务群众、带头解决实际问题,树立良好的公仆形象。大力改进文风会风和调查研究的方式方法,切实做到重实际、说实话、办实事、求实效,以优良作风带动政风民风。通过建立健全服务型政府的绩效评估机制和监管机制,建立健全政府公职人员的激励机制和奖惩机制,充分调动广大干部为群众服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全面提高行政效能。

加强廉洁行政建设。加大源头防腐力度,强化监察审计工作。将厉行节约工作制度化、常态化,统一权责与财政支出,把精打细算理念引入机关服务管理,从紧从严控制消费性支出和消耗性支出,各部门公用经费预算实行零增长,一般性项目支出原则上实行零增长甚至负增长,提高财政使用效率,坚决制止奢侈浪费。加强财税征管力度,确保税收应收尽收。加大镇属资产盘活力度,确保资产增值保值。完善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逐步将镇、村两级的工程招投标、采购、土地转让等纳入交易中心管理,确保土地使用权出让、建设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产权交易、资金使用等公正透明运作,减少不和谐因素。

(二)推进农村综合改革,激发农村发展活力。

试点推进“政经分离”工作。通过“政经分离”,逐步把村(社区)自治职能和社会管理服务职能与经济管理职能分离,实现选民资格、组织功能、干部管理、账目资产、议事决策“五分离”。健全新农村建设管理长效机制,认真落实村务财务公开和民主议事制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真正享有知情权、参与权、管理权和监督权,推动农村稳定和谐发展。

强化农村集约节约用地。严格贯彻落实《xxxx镇农村土地发包(租赁)管理规定》,促进农村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加强农村资源、资产、资金监督管理和制度建设,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村(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分站作用,大力整治农村违法用地和违章建筑。

三、坚持生态引领,促进城镇环境进一步改善,建设美丽xxxx

坚持生态引领不松懈,以生态文明理念引领经济社会发展,把生态文明建设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着力推进集约发展、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努力建设美丽xxxx。

(一)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构建城乡一体化发展新格局。

提升区位竞争优势。抓住纵四线、横四线等市属重点干线建设的机遇,加强规划,做好对接,全力提升我镇区位优势。推动岐江公路、中横大道、环镇南路、跃进路的升级改造和中心农路建设,进一步完善镇内交通路网,提升通行能力。加快推动中心区、机关大楼和配套设施、中心公园和休闲娱乐场所建设,逐步把中心区建成集行政、商住、文化、金融、休闲于一体的现代城镇中心,全面提升我镇居住、消费、商业环境。

优化城镇功能布局。通过实施主体功能区规划,统筹全镇空间规划设计,合理布局城乡空间结构,在原来“一江两区三路三圈”的基础上,形成“一轴拓展、两带延伸、三区集聚”战略性空间格局。“一轴拓展”是指以贯穿城镇中心的岐江公路为轴线,沿线街区为节点,布局集酒店、商场、餐饮、商务、休闲、文化、娱乐等为一体的多功能综合服务业发展带;“两带延伸”为古神公路沿线的花木服务业发展带、西江沿岸的现代生态农业休闲旅游业发展带;“三区集聚”是指以中江高速xxxx出口的国际灯饰采购与展贸城为中心的北部服务业集聚区,以镇中心区为核心的南部服务业集聚区,以沙古公路和客运站(拟规划)交汇处周边区域的东部服务业集聚区。推动城镇布局从“均质分散”到“集约聚核”转变,提升城镇综合竞争力。

发展农业生态旅游。利用万亩花木基地和保持原生态的水乡环境,借助“中国花木之乡”的品牌和毗邻西江的地理优势,大力发展农业生态旅游。重点推进“水・印・江南苑”旅游项目建设,鼓励群众兴建农家乐,逐步把xxxx建成都市人旅游观光、购物、餐饮一体化的休闲旅游好去处。

(二)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构筑生态和谐宜居新高地。

明确生态发展规划。实施“生态立镇”发展战略,促进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美化优化,致力使xxxx现代农业发展得好农村环境建设得更美、农民生活改善得更快。开展生态区域控制规划,合理控制城镇开发强度,优化调整用地布局,促进人口资源环境相互均衡、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协调融合、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建设河、城、乡有机统一的现代生态名镇。贯彻落实《xxxx镇环境保护规划(-)》,把产业发展、城市发展融入生态发展规划中,明确城市发展定位,提高城市规划水平。

推进秀美村庄建设。加强农村规划,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农村景观改造和绿化美化建设,建设村容整洁、环境宜人、设施配套、生活便利的秀美宜居村庄。逐步将秀美村庄建设向贴边、三沙、裕祥、新茂等村扩展,并分别按照历史人文型、特色产业型、殷实小康型等要求建成秀美村居,促进农村面貌大提升。强化农村环境整治,争取年内全镇11个村(社区)全部创建成环保生态示范村。

强化节能减排。严格执行污染物总量减排以及农业源、城镇污水、工业锅炉三项专项减排,抓好建筑、交通、商贸、公共机构和农村等非工领域节能。严格落实环保监管查处机制,坚决防止重大污染事件发生。重点开展重金属污染企业专项检查整治,通过开展夜间突击检查和重点专项执法检查,严厉打击企业偷排、漏排等环境违法行为。加快推进工业产业生态化,构建绿色产业体系,坚决淘汰落后产能,创建一批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示范企业。

四、坚持共建共享,促进群众幸福感进一步提高,建设幸福xxxx坚持共建共享不脱节,以提高群众幸福感为目标,把幸福变成人民群众实实在在的物质精神享受,让人民群众逐步过上富裕、文明、有归属感和安全感的好日子。

(一)改善民计民生,开创幸福和美新 篇章。

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大力推进创业带动就业,做好重点人群就业工作。针对我镇产业特点,加大五金、灯饰、花木种植等专业知识培训,提升农村劳动力技能水平,扩大就业面。大力发展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社会慈善事业,巩固和深化医疗、教育、住房等单项救助政策,提高对困难群众的综合帮扶效率。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兴办公益性福利设施。加大民生保障力度,推进城乡社保全覆盖,提高企业职工和异地务工人员参保率,逐步提高社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待遇。

实施教育提质战略。完善落实《xxxx镇教育事业发展三年规划》,力促“优先发展教育”战略取得实效。深化镇领导班子成员挂点联系学校,切实帮助学校解决各种实际困难,推动教育事业发展。加快发展学前教育,扶持发展民办幼儿园,通过购买服务、减免租金、以奖代补等,把优质民办幼儿园办成普惠性幼儿园。均衡发展优质义务教育,实现初中教学质量明显提高,力争将xxxx小学创建成市一级学校,使全镇公办中小学等级学校比例达到100%。鼓励依托名优学校组建教育集团,加大对民办学校支持力度。深化办学体制改革,建立政府办学为主、社会各界参与、办学主体多元、办学形式多样的办学体制,形成公办与民办学校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新格局。

加快推进社会工作。培育发展社会组织,通过资金扶持、转移职能、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各类社会组织发展。健全社会工作政策体系,逐步实现社会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加快本土社工人才培养和专业人才引进,扩大社工服务范围和内容,推动社工服务向多领域专业化发展,加强服务评估和监管。

(二)创新社会管理,开创和谐稳定新局面。

促进新老xxxx人融合。坚持“一个理念、两个突破、三个共享”,强化“新老xxxx人都是一家人”理念,加快形成新老xxxx人同心同德、共建共享的良好局面。完善流动人口积分制,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向异地务工群体延伸。开展和谐企业、和谐家庭、和谐社区创建活动,形成“乐工作、亲邻里、优生活”的社区新貌。推广村(社区)管理“2+8+n”模式。推动新老xxxx人沟通交流,促进新老xxxx人和睦、和谐、和美共处。

积极化解社会矛盾。健全领导干部接访下访工作机制,进一步密切干群关系。做好信访、调解工作,健全矛盾排查调处和权益保障等机制。加大沟通协调力度,着重加强对疑难信访问题、老上访问题的调处化解工作,充分发挥村(社区)工作站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作用,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力争做到小问题不出村,大问题不出镇。加大对征地历史遗留问题的调处,全力化解社会矛盾。

推进平安xxxx建设。按照“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联动、全民参与”的方针,全面深化“全民治安”工作,探索走社会治安以全民参与为特色、以降低发案率为目标、以加强防控为手段的平安建设新路子。促进劳动关系和谐,拓宽畅通诉求表达渠道,严厉打击恶意欠薪、弃厂逃匿等违法犯罪行为。健全突发事件预防预警、防控处置和应急管理机制。加强食品、药品、交通、安全生产监管,强化隐患排查治理,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

五、坚持文化惠民,促进社会发展活力进一步增强,建设文化xxxx坚持文化惠民不放松,大力弘扬“文化民生”理念,以人文精神提升经济发展境界、优化政治生态、化解社会矛盾。

巩固全民修身行动成果。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引领,把全民修身作为加强社会治理、共建精神家园的重要切入点,广泛开展遵守社会公德、提升职业道德、弘扬家庭美德、锤炼个人品德教育。进一步丰富全民修身行动形式,在原有18个修身学堂的基础上,在全镇厂企、两新组织等推广修身学堂建设,让修身行动全覆盖,提升市民道德修养、文化素养和文明素质。坚持虚功实做,知行合一,着力围绕新xxxx人、未成年人、党员干部等重点人群,把提高群众思想修养与解决社会现实问题结合起来。不断总结修身行动的先进典型、先进事迹,加大宣传力度,形成以点带面、全面推进的良好局面。

大力实施“文化惠民”工程。坚持面向基层、服务群众,以提高我镇文化软实力为核心,积极构建文化扶持机制,加大对镇村两级文体队伍、文艺团队的扶持和培养力度,使镇内文艺团队动起来,文体设施活起来,文化产业崛起来。吸引社会资源最大限度参与文化的共建,开展参与度高、普惠面广的文化活动,引导群众在文化建设中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提升。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推进村(社区)文化室、农家书屋的升级换代;完善镇中心区文化公园、文化广场等文化配套设施建设;实现镇、村、学校公共文化设施100%免费对公众开放。

打造特色鲜明的文化品牌。建立艺术创作激励机制,把弘扬传统文化与深入开展“我们的节日”主题活动结合起来,引导本镇文艺工作者强化精品意识,增强艺术创新能力,积极挖掘咸水歌、沙田独特风貌、水乡绿色生态风光、花木园林等地方特色题材和现实题材,创作一批具有艺术性、观赏性和思想性的文艺精品。继续抓好基础较好的小品、美术、书法、摄影等艺术门类,创作出一批艺术精品,培养一批有影响力的本土文艺家。加强宣传,探索以产业化手段促进文艺精品创作传播工作,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艺术效益的有机统一。

xxxx年,我镇全面启动和推进了涵盖了交通、宜居、教育、治安、文化、就业、社会保障、农业、城市管理和公共卫生安全等十大方面的“十项民生实事”,并取得了较好的成效。xxxx年,我镇继续坚持把人民利益放在第一位,进一步做好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在此,我代表镇人民政府承诺,今年继续围绕基本民生、底线民生和热点民生,着力办好十件民生实事。一是加强对农贸产品的检测和监管,确保群众吃上安全、健康的食品。()二是推进“全民治安”工程,确保社会治安和谐稳定。三是开展文化惠民活动,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举办多项全镇性大型文体活动。四是强化城市管理,推进城市管理指挥平台建设。五是加大劳动技能培训力度,扩大社会就业面,鼓励全民创业。六是大力发展教育事业,推动学校上等级,提升教育教学质量。七是加快推进雨污分流和污水处理厂二期建设。八是加快推进社工服务建设,扩大社会保障、救助覆盖面。九是实施岐江公路、跃进路、中横大道、环镇北路等道路改造,建设畅通交通网络。十是加快中心公园建设,营造良好居住环境。

各位代表,团结凝聚力量,实干铸就伟业。新的一年,让我们在市委市政府及镇党委的坚强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继续解放思想,善于抓住机遇,勇于开拓进取,敢于迎难而上,以更加奋发有为的精神和改革创新的魄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为建成“三个适宜”新型城镇的宏伟目标而不懈奋斗!

邯郸市政府工作报告篇七

备受瞩目的邯郸市第十一届运动会在武安体育中心开幕。来自全市各地近6000名运动员将在这里驰骋赛场,争创佳绩,为我市体育事业发展谱写新的篇章。

市委书记郭大建出席开幕式并宣布邯郸市第十一届运动会开幕,市长郑雪碧出席开幕式并致辞。省体育局巡视员杨静之到会祝贺,市领导回建、彭学增、冯连生、魏吉平、武十周、胡梦玲出席,副市长侯华梅主持开幕式。

每四年举办一届的邯郸市运动会是我市最高水平的全市性体育盛会。本届运动会比赛分为大众组和青少年组两个大组别,共14个大项,230多个小项,其中大众组设羽毛球、健身秧歌、中国象棋、太极拳4个项目;青少年组设国际象棋、游泳、武术、乒乓球、篮球、摔跤、柔道、散打、田径等10个项目。本届市运会大众组和青少年组共有我市21个县(市、区)的6700多人参加,其中裁判员450多人,领队、教练员300多人,运动员5950多人,是历届市运会设项与参赛人数最多的一届。本届运动会将于10月30日闭幕。

郑雪碧在致辞中代表市四套班子向各位来宾、全体运动员、裁判员,表示热烈欢迎。向为筹办本届运动会做出贡献的武安市委、市政府及全体工作人员表示感谢。他指出,邯郸市运动会作为全市综合性运动盛会,走过了半个多世纪的光辉历程。从创办至今,运动会规模由小到大、队伍由弱到强、赛事由少到多,步入了科学规范的发展轨道。50多年来,伴随着我市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全市的各项社会事业全面进步,特别是体育事业取得了辉煌成就。全市体育基础设施不断改善,全民健身运动蓬勃开展,竞技体育水平显著提高,在奥运会、亚运会和全运会等国内外重大赛事中,都取得骄人业绩,涌现出了一大批优秀运动员。体育在鼓舞人心、凝聚力量、扩大开放、促进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郑雪碧指出,这次运动会是我市在推动科学发展、建设区域中心城市的关键时期举行的一次大型群众性体育盛会,是全市体育史上的一件大事。办好这次运动会对于促进全民健身活动、提高竞技体育水平、推动体育事业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必将凝聚起各个方面的力量,激发全市创新创业的热情,形成推动邯郸复兴的强大力量。希望全体运动员发扬“更快、更高、更强”的奥运精神,顽强拼搏,奋勇争先,赛出风格,赛出水平。希望全体裁判员坚持原则,公正评判。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齐心协力,密切配合,共同把本届运动会办成赛纪严明、成绩优秀、精彩热烈的'体育盛会,办成加油鼓劲、团结向上、拼搏进取的文明盛会,办成普及群众体育运动、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构建和谐邯郸的全民盛会。

在团体操表演《激情邯郸》欢快激昂的乐曲声中,开幕式大型文艺表演拉开了序幕。整场文艺演出共分《远古之声》、《活力之都》、《魅力之城》、《拥抱明天》四个篇章。以深厚的历史文化为底蕴,将历史神韵、现代动感、都市活力完美结合,展现出一幅幅邯郸儿女朝气蓬勃、奋发向上,建设幸福生活的美丽画卷。

邯郸市政府工作报告篇八

《邯郸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于1994年4月23日河北省邯郸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邯郸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合理进行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市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系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

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邯郸市的城市规划区,按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范围执行;县(市)的城市规划区,由县(市)人民政府界定。

体现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特点,必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加强城市绿化建设,提高和改善环境质量,并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和城市综合开发建设项目,应纳入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计划、分步骤实施。

(一)贯彻执行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承办城市规划编制的具体组织工作;

(五)对城市规划的实施进行监督和检查、查处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

县城以下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每两年将城市规划的实施情况,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第八条 编制城市规划,必须进行调查研究,科学预测和技术经济论证,确定城市性质、发展目标和发展规模。主要建设标准、定额指标和开发程序,应同国家、省和本市及各县(市)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九条 邯郸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按《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的规定报批。

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各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县级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邯郸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县城以下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会同各县(市)、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各县人民政府在向上级人民政府报批城市总体规划前,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十条 邯郸市区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邯郸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其他建制镇的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近期建设区域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单位在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取得规划设计要点后,委托具有相应规划设计资格的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报批。

第十二条 抗震、人防、消防等专业规划,由其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经同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按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三条 经过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别由组织编制的城市人民政府公布。

第十四条 城市总体规划在实施中需要进行局部调整或变更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的,按《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执行。

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和变更。

第三章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第十五条 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企事业单位自建独立生活区,必须负责生活区内的'市政公用设施、公共建筑设施的建设,还必须承担生活区与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相衔接的配套建设。

第十六条 旧区改建要统筹安排,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旧区改建的重点是市政公用设施简陋、交通不畅、环境污染严重以及居住生活条件较差的区域。

第十七条 旧区内不得新建有污染的项目。对现有污染环境和影响居民安全、生活安宁的污染源,应限期治理。治理期间不得进行与治理无关的扩建工程。新区内的建设项目,不得污染和破坏城市环境。

第四章 城市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

第十八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实施的需要作出的调整用地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

第十九条 严禁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公共绿地、公共活动用地、广场、文物古迹保护区、河道、水库和泄洪区,不得损毁古树名木、占压地下管线或其他设施进行建设。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应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可行性研究报告完成后,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核发选址意见书。

建设项目的选址,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环保、消防、文物等有关部门共同进行。

理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手续。

第二十二条 住宅建设按居住区规划综合开发,居住区各项建设用地由开发单位统一办理用地手续。各单位新建零星住宅申请用地,不予安排。

第二十三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定建设用地界限时,应将相临规划道路宽度一半的土地,滨河道及其绿化防护带用地,公用环卫设施用地等同时划入建设单位用地范围。作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集体单位和个人在其使用的土地上进行建设,应服从城市的规划管理。市政公用设施和城市绿化需要通过或占用集体单位或个人使用的土地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二十四条 用地单位或个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土地已闲置两年以上、用地单位撤销或迁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土地。重新安排建设项目时,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使用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进行临时建设,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核准领取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临时用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因特殊原因确需延期使用的,应提前一个月办理延期使用手续。

在临时用地上不得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二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和扩建农村居民点、建设乡(镇)村企业和公共设施,必须符合经过批准的村镇规划,其用地位置、范围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

第二十七条 出让、转让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并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受让方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事先向出让方提出申请,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后,依照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合同。

第五章 城市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系指建筑物、构筑物以及道路、铁路、各类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

第二十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各项建设工程,在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申请建设临时性工程,发给临时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以下程序办理:

施工图设计;

(三)建设单位填报建设工程规划申请书,附送拟建工程施工图一式四份。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筑面积超过一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重要的纪念性建筑,其建设地点、设计方案应报城市人民政府审定。

,由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二条 各项建设工程在申请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规划管理费。规划管理费的缴纳范围及标准,按省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位置、高度,应符合电台、电视台、地震台、气象台、微波传输站、飞机场、军用设施、收发讯区等空间、环境技术要求。工程设计必须符合有关专业的规定、规范。

第三十四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开发矿产资源、挖取砂石等,必须服从规划管理,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五条 城市规划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凿井取水。因特殊情况需要凿井的,应经城市水资源管理部门同意,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发给许可证后方可凿井。

第三十六条 禁止在厂区、库区、教学区、医疗区、文化体育活动区插建住宅。

第三十七条 四至七层住宅的日照间距,新开发区、旧城改建区内条式纵墙面间距分别不小于南面房高的1.5倍、1.2倍,条式山墙面、墩式与条式纵墙面的相互间距不得小于8米。

三层以下七层以上的住宅日照间距,按国家的有关技术规范确定。

住宅、其他建筑与其北面的学校教学楼、幼儿园、医院病房楼之间的日照间距,按前款规定再增加10%。

第三十八条 临街建筑物应后退道路红线。后退红线距离以及标高,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筑物的性质、高度及所在道路宽度等因素予以确定。

在城市规划道路红线内,禁止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三十九条 建设大中型商场、宾馆、饭店、展览馆、博物馆、体育馆、影剧院、医院等公共建筑,建设单位须同时建设相应的停车场。

所有临街建设单位,须按城市规划的要求负责门前绿化和铺砌相临的人行便道。

第四十条 沿城市道路铺设的各种管线,应严格按城市规划确定的走向、位置、标高、管径铺设。

同一路径上的同类线路应合杆架设或同沟铺设,有关使用单位共同投资修建,或一方投资修建其他单位有偿使用,无特殊原因不得另设。

第四十一条 新建桥涵、隧道须按规划同时建设管线穿越设施,由此所增加的投资由使用单位承担。

第四十二条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期限最长为两年,使用完毕后应自行拆除,腾清场地。因故需延长使用期限的,须报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用地审批权限报批。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得出租或转让。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在使用期间因国家建设需要拆除时,必须无条件拆除并不予补偿。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在六个月之内开工建设。因故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开工建设的,应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否则,许可证即行失效。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批准的图纸施工。确需作较大变更时,须由原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设计图纸文件,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四十五条 建设工程开工建设前和基础工程、隐蔽工程完成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须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线,经核准签章后方可施工。

第四十六条 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在施工中发现文物古迹、隐蔽管线、构筑物的,须立即停工,保护好现场,并通知有关部门到现场处理。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承担。

第四十七条 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通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验收。凡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验收合格的工程,建设单位须在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竣工资料。

第四十八条 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除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准许保留的以外,建设单位必须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全部拆除;暂时保留作为施工用房的,工程竣工后必须及时拆除。

临时搭建的施工设施必须在建设工程验收前拆除。

第四十九条 城市便道上的花池、绿地与管线施工发生矛盾时,应服从施工需要。建设单位负责恢复或者赔偿恢复所需费用。

第五十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规划区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要求进行检查时,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检查者有责任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二)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补办手续,并处以土建工程费用总额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 临时建设工程设施逾期不拆除的,由县(市)、区以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罚款。出租、转让临时建筑设施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及建筑设施。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接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停止施工通知书后,应当立即停止施工;继续施工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

第五十五条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单位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并由县级以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处以1000元--3000元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 罚款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对个人的罚款应当由个人承担。

罚款收入应当上交同级财政。

第五十七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越权审批或其他部门擅自批准建设、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改变建筑物或构筑物使用性质的,对其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八条 建设单位报送的地下工程竣工资料图纸与实际不符,导致其他工程利用该资料造成损失的,报送单位应承担经济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报送单位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的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阻碍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居民点、休养区、文物保护区、风景旅游区和各类开发区,依照本条例进行规划和管理。

第六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解释。

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自1994年8月1日起施行。

(1997年5月29日邯郸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1997年9月3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决定

一、删去第五条第二款。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以形象体现的城市发展蓝图易于广大市民的认识与理解;

4.城市政府实施城市发展政策的有力工具。
 

邯郸市政府工作报告篇九

科学合理地对矿产资源资产进行估价是实施矿产资源资产有偿取得和转让制度的关键和前提。下文是邯郸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矿产资源的统一管理,依法勘查、分配、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保障矿业正常秩序,促进本市经济长期、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和《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勘查、分配、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市、县(市、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代表同级人民政府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权益,对划归本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分配实施统一管理。

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工作范围和矿区范围,逐步实行以经纬度划分的区块为基本单位的制度。

第四条市、县(市、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分配、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协助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分配、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矿山企业、个体采矿和选矿厂、洗煤厂进行监督检查,对国有矿山企业、选矿厂、洗煤厂和跨行政区域、异地开办的集体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个体采矿、选矿厂、洗煤厂以及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勘查施工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县(市、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集体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个体采矿、非国有选矿和洗煤厂进行监督管理。

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对下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违法的或者不适当的矿产资源勘查、分配、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行为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第五条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和矿产品的经营、运输实行许可证制度。

禁止无证勘查、开采和越层或者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禁止无证经营、运输矿产品。

探矿权人、采矿权人转让探矿权、采矿权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并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禁止擅自买卖或以其它形式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禁止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

第六条在勘查、开发利用、保护矿产资源、矿山安全生产及其科学技术研究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条探矿权、采矿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有偿取得。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缴纳矿产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

第二章矿产资源勘查

第八条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规划,组织编制市矿产资源中、长期勘查规划和年度勘查计划。

县(市、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矿产资源年度勘查计划。

第九条国家投资以外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私人及外商投资的地质勘查项目,应纳入市、县(市、区)矿产资源年度勘查计划,实行统一规划管理。

第十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勘查工作的地质勘查单位,应于当年二月底前向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报送本年度地质勘查计划项目的勘查申请登记资料,由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复核,办理勘查许可证。

地质勘查单位在勘查项目结束后,应向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报送地质成果资料。具体办法由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维护探矿权人的合法探矿权,监督探矿权人履行法定义务;负责同级地方地质勘查项目的管理和成果验收;处理地质勘查单位之间勘查权属纠纷;对地质勘查违法行为依据《河北省地质勘查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查处。

第三章矿产资源的分配和开发利用

第十二条全市矿产资源的分配和开发利用必须正确处理当前和长远、国家和地方、整体和局部的利益,实行统一规划、有效保护、合理开采、综合利用。

第十三条对全市矿产资源的分配实施统一管理,是指划归本市的矿产资源由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统一规划,统一分配,负责对行业开发规划、地区开发规划的统一管理。

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负责编制全市矿产资源规划,分配全市矿产资源。

矿产资源行业开发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全市矿产资源规划中分配给本部门的矿产资源编制实施,矿产资源地区开发规划,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全市矿产资源规划中分配的矿产资源编制实施。

市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对行业开发规划和地区开发规划进行审核,对违反市矿产资源规划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十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维护国有矿山企业开采矿产资源的主体地位及其合法权益,保障其巩固发展;支持和帮助乡镇集体矿山的发展;加强管理和检查、指导、监督私营矿山企业、个体采矿依法办矿。

第十五条国有矿山企业应当将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共同确定的矿区范围内的边角零星资源、可复采的和闭坑后的残留矿体、不适合国有矿山企业开采的矿层矿段,作出计划分期分批划出,纳入全市矿产资源规划,实行统一管理。

国有矿山企业,不得擅自将矿区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划出开办联营或其他形式的矿山企业,不得出卖、转让矿产资源和出卖、非法转让地质技术资料。

第十六条开办大中型矿山企业,凭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办理采矿登记手续,批准前应将开办资料、批准后应将采矿登记资料报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初审,报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核,向采矿登记管理机关领取采矿许可证,并按规定缴纳登记费用。

开办小型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依法办理采矿登记手续和变更手续。县(市、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采矿登记资料初审后,经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核,对符合法定办矿条件的,在三十日内颁发采矿许可证。在采矿许可证批准的矿区范围内,采矿实行一井(一主井、一副井)一证,新增矿井,必须重新办理采矿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开采的,必须换发采矿许可证。遗失采矿许可证的,必须在三十日内申请补发。

个体采矿只能开采特定矿种之外其他矿种的零星分散小矿点、小矿脉,只能开采储量一万吨以下小煤矿、五千吨以下小铁矿,只能开采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

开采矿泉水、地热水、天然卤水、煤成气及在行洪排涝河道内开采砂、石、砂金,由市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开采砂、普通建筑石料、砖瓦用粘土的私营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由县(市、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

第十七条集体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凭采矿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向公安部门办理所需爆炸用品使用证件;向电力主管部门办理供电手续。

具有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不得向无证、越层越界等违法采矿的集体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供电、供水、供风、供爆炸用品。

第十八条开采地下水资源实行取水许可证制度。

申请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地下取水,供水水源地的地下水取水、煤或铁矿产资源分布区开凿大口径水井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证。

地下水年度计划可采总量、井点总体布局和取水层位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共同确定。

第十九条有关审批部门对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收取申请登记费用时,应持物价主管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按规定标准收费。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地质勘查单位和国有矿山企业向集体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个体采矿提供地质资料和技术服务,应按照主管部门规定的经物价部门批准的统一标准收费。

禁止任何单位无证乱收费。

第二十条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确保安全生产。

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必须遵守水土保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防止污染、水土流失和地质灾害。

因采矿而受到破坏的土地,应当复垦利用,并补偿当事人损失。矿山闭坑后应当恢复地况地貌,保护生态环境。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市、县(市、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矿山企业,从地质勘查、矿山设计、基建施工、采矿和选矿洗煤生产至矿山闭坑等阶段,依法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在地质勘查阶段,地质勘查单位必须加强对共生、伴生矿种、有益伴生元素的系统查定、综合勘查和综合评价。

第二十三条在矿山设计阶段,矿山设计必须有可靠的地质勘查资料。无合法设计资格单位设计,未经主管部门批准的矿山设计,不得作为矿山建设的依据。

开办选矿、洗煤厂,必须由具备相应设计资格的单位进行选矿、洗煤设计,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到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在基建施工阶段,具有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批准的地质勘探报告做为设计依据而建矿的矿山企业,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需修改设计的,必须经原批准部门批准,并分别报市、县(市、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没有地质勘查报告和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批准的地质勘探报告做为依据而建矿的,地表下开采的乡镇集体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在生产过程中必须进行矿山地质及生产勘探工作,并不断修订原开采方案。

第二十五条在采矿、选矿和洗煤生产阶段,矿山企业、个体采矿和选矿、洗煤厂必须依法建立健全开发利用与保护矿产资源的各项

规章制度

。必须制定符合矿山开采设计要求的,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核确定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的考核指标。市、县(市、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及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把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列为考核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及选矿、洗煤厂重要年度计划指标。

第二十六条在矿山闭坑或停办阶段,矿山企业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完成关闭或停办矿山前的法定有关工作,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

第二十七条国有矿山企业、选矿厂、洗煤厂和县(市、区)开办的集体矿山企业、选矿厂、洗煤厂必须建立地测机构,配备相应数量的地测技术人员和洗、选技术人员;其他矿山企业、选矿厂、洗煤厂和个体采矿必须配备一至二名经过县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培训合格的技术人员,具体负责本矿山及选矿、洗煤厂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技术监督管理工作。

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必须按时填报矿产储量平衡表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统计报表。选矿、洗煤厂必须按时填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统计报表。

第二十八条对国有矿山企业、从事地表下开采的其他矿山企业、个体采矿实行矿产储量核查制度。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每年对国有矿山企业、每半年对其他矿山企业的矿产储量进行一次核查。对集体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必须以坑道测量资料为依据,对储量作出评估,资源枯竭的,注销采矿许可证,并关闭矿井。

第二十九条对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实行矿产开发利用监督管理年度检查制度,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按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管辖权限组织实施。

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对县(市、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年度检查结果进行抽查。

第三十条实行矿产品经营许可证、矿产品准运证和统一发货票制度。禁止销售、运输、收购非法开采的矿产品。市、县(市、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在重要矿区出入口对运输矿产品实行路检,查处违法开采的矿产品。

第三十一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每年对所属矿山进行定期检查,依法整顿矿业秩序。

第五章法律责任

(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或越层越界采矿的,责令停止开采、退回本矿范围内,赔偿国家、采矿权人损失;同时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对无证采矿的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越层越界采矿的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不停止开采或不退回本矿范围内的,必须封填井口,没收生产设备和设施,吊销采矿许可证;造成资源破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二)阻挠、破坏矿区、勘查作业区生产秩序和他人依法采矿,致使生产无法进行并造成损失,情节轻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四)未取得矿产品经营许可证、矿产品准运证,擅自销售、运输、收购矿产品的,销售、运输、收购没有统一发货票的或非法开采的矿产品,责令限期改正,没收矿产品,并处以矿产品价值或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不按设计开采,采取采富弃贫、采厚弃薄、采易弃难等破坏性方法开采,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达不到设计要求,造成矿产资源损失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相当于矿石损失价值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吊销采矿许可证,并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遗失采矿许可证,三十日内不申请补发的,有效期满不申请换发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二)擅自向违法采矿的矿山供水、供电、供风、供爆炸用品,擅自办理营业执照和擅自向矿山企业乱收费的,对直接责任者,由同级人民政府和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违反国家矿山安全规定,造成伤亡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的规定,追究直接责任者和主管行政领导人的法律责任。

(四)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关闭矿山注销采矿许可证前,擅自拆除和毁弃主要采矿生产设备、设施的,不按照规定履行储量注销审批手续的,处以一万元至十万元的罚款;造成矿产资源损失的,处以相当于矿石损失价值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五)不接受矿产资源储量定期核查或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年度检查的,不设置本矿山企业地测机构和配置地测技术人员的,选矿、洗煤厂未经有设计资格的单位进行选矿、洗煤设计而建厂和不配置洗、选技术人员的,不具备详细地质勘查及储量等有关资料的矿山不进行矿山地质及生产勘探工作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六)拒绝、阻碍监督检查和依法整顿工作,拒绝、威胁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情节轻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采矿权人不按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或采取不正当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的,依照《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河北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规定的处罚权限决定。

法律、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处罚的,由其他部门决定。

第三十六条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必须依法行使职权。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中外合资、外商独资企业开采划归本市矿产资源的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优化资源配置,实现矿产资源的最优耗竭;

(4)保护矿区生态环境, 防止矿山寿命终结时沦为荒芜不毛之地

它是发展采掘工业的物质基础。矿产资源的品种、分布、储量决定着采矿工业可能发展的部门、地区及规模;其质量、开采条件及地理位置直接影响矿产资源的利用价值,采矿工业的建设投资、劳动生产率、生产成本及工艺路线等,并对以矿产资源为原料的初加工工业(如钢铁、有色金属、基本化工和建材等)以至整个重工业的发展和布局有重要影响。矿产资源的地域组合特点影响地区经济的发展方向与工业结构特点。矿产资源的利用与工业价值同生产力发展水平和技术经济条件有紧密联系,随地质勘探、采矿和加工技术的进步,对矿产资源利用的广度和深度不断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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