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监狱执法工作严格执行(优秀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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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监狱执法工作严格执行(优秀6篇)
时间:2023-09-04 17:47:09     小编:笔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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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执法工作严格执行篇一

**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刑罚执行法律监督职责,深入贯彻以人为本方针,为促进监管场所依法文明科学管理和刑罚依法正确执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监管场所正常秩序,保证刑事诉讼活动顺利开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明显成效。

(一)刑罚执行重点环节的监督成效 1.加强对刑罚交付执行的监督。通过检查法院 __、执行通知书和看守所留所服刑人员档案等方式,强化对刑罚交付执行的监督。20**年以来,监督纠正刑罚交付执行中的各类违法案件**件,其中,纠正法院执行文书未及时送达6件,未生效判决违法交付执行1件,纠正看守所违规留所服刑5件。

2.加强对刑罚变更执行的监督。针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认真落实监督机制,通过复核申报材料、列席评审会、找服刑人员谈话、与监管干警交流等多种形式,加强对刑罚变更执行的同步监督工作,及时发现和督促纠正违法行为。20**年以来,共列席评审会议5次,审查提请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8件,纠正不当减刑案件1件,不当暂予监外执行案件2件。

3.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严格依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及相关监管规定,进一步细化和完善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机制,增强监督实效。在社区矫正中心设立“**区人民检察院派驻帮教中心联络室”,每周由监外执行检察官派驻1-2天,实时掌握社区矫正工作动态情况,及时开展社区矫正监督检察,促进社区矫正检察工作规范有效。20**年以来,共开展社区矫正集中检察17次,巡视抽查22次,清理出社区矫正罪犯脱漏管32人次,对在社区矫正考验期间因违反相关监管规定情节严重被裁定撤销缓刑罪犯,同步监督收监8人。

4.加强对新增监督职能探索力度。根据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和刑诉规则的要求,组织干警认真学习相关法律规定,积极探索实践。对 __刑事判决罚金执行进行了专项检察,共发现的判决未生效收取罚金、__未明确规定执行时限等违规问题5件,并通过检察建议督促了整改。

(二)监管活动的日常监督工作成效

1.加强对监管场所的安全防范检察。始终把确保监管场所的安全放在重要位置,坚持日巡查、周检查、月评查和重大节日、敏感时段全程同步监督检查“四查制”和检察长、副检察长深入监管场所督促检查安全防范制度,从细处着眼、小事入手,防微杜渐,努力将监管场所和监管活动中的安全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20**年以来,开展安全大检查68次,开展专项检查30余次,召开安全工作联席会议7次,提出整改意见11条,发出检察建议3份;监管部门严肃处理“牢头狱霸”和破坏监管秩序的在押人员7人。

2.积极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问题。加强对羁押期限的检察,监督相关办案机关严格遵守“一证通”制度,监督看守所执行羁押期满前7天向办案单位催办工作,对经催办后仍未办理换押手续的办案单位,依职发出书面监督函,监督办案机关严格执行“一证通”前置换押。20**年以来,监督纠正因不及时换押造成的假性超期羁押15件,向办案单位发出羁押期限检察监督函,依法保障了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3.加强对监管场所职务犯罪的查处。坚持把查办发生在监管场所和监管活动中的职务犯罪作为强化法律监督的重要措施,监所检察部门立足职责,主动学习职务犯罪案件办案技巧,积极查办管辖范围内的职务犯罪案件。20**年以来,共受理监管人员职务犯罪线索4件,初查4件。

(三)落实人权司法保障工作的成效

1.开展羁押审查工作。自修改后刑诉法实施以来,监所检察部门通过扩大案件、建立配套机制,积极探索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及时有效地减少了不当羁押。20**年以来,共受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件,提出释放、变更强制措施10件,皆被办案单位采纳,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积极开展监督检查。实行检务公开栏、检察官信箱进监舍制度,严格落实在押人员约见检察官、在押人员权利义务告知制度等规定,及时发现并督促纠正监管活动中滥用戒具、超时禁闭等侵犯在押人员合法权益情况26人次。3.妥善处理控告申诉。坚持以人为本,认真受理并及时处理被监管人及其亲属的控告、举报和申诉,维护被监管人的合法权益。20**年以来,共受理被刑事执行人及其亲属控告、举报、申诉案件**件,定人员、定时限调查复核后,全部妥善处理,无不办、漏办案件,无涉检信访案件。

(一)要更新工作观念,切实发挥刑罚执行监督职能作用

在刑罚交付执行监督中,要重点加强对审前未羁押罪犯判实刑后未交付执行、违规留所服刑等问题的监督;在社区矫正执行监督中,要重点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虚管和又犯罪的监督;在财产刑执行监督中,要重点加强与审判机关、执行机关的协作配合,不断探索财产刑执行监督的有效方法。同时,要健全完善与公安机关的沟通协调机制,深化驻所检察室与监管单位信息平台建设;要健全对监管场所和监管活动中职务犯罪线索的发现机制,争取在查办监管领域职务犯罪工作中取得新的进展。

(三)要健全工作机制,切实规范刑罚执行监督工作

要构建程序严密、标准具体、科学统一的业务规范体系,使监督工作有章可循。要研究制定刑罚执行监督业务规范机制、高效的信息管理机制和科学的考评机制,进一步细化工作标准和业务流程。要加强与政法各部门间的联系沟通,建立完善信息互通机制,共同研究完善相关业务程序衔接的工作制度。要完善外部宣传和监督制约机制,注重运用新闻媒体,增强执法司法透明度和公信力,积极创造条件促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及社会各界人士参与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增进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要不断深化检务公开制度,对于重大检察工作部署、刑罚执行监督工作情况,及时向区委、人大报告。

(四)要加大保障力度,强化刑罚执行队伍建设

检察机关要加强与公安、司法等行政机关沟通协调,积极争取政府和上级支持,及时更新监控设备,配齐配强技术装备、执法特种交通车辆等,以保障刑罚执行安全。要大力加强队伍建设,教育和引导刑事执行检察干警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断巩固公正执法的思想基础;加强系统性业务培训,提高刑事执行检察干警发现、监督、纠正、查处刑事执行中违法犯罪的能力,确保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内容仅供参考

监狱执法工作严格执行篇二

调查时间:2019年3月 调查人员:xxx 调查地点:xxxxx

调查内容:xxxxx刑法执行存在的问题

调查目的:通过对刑罚执行工作的调查,分析其中的问题,找出相应的对策。

xxx刑罚执行是目前我国刑罚体系中的“短板”,长期以来存在着法律地位低,社会地位低,执行权不统一,缺乏统一执法依据等难点。随着《刑法》修正案(八)和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在进一步完善刑事法律体系的同时,也对xxx刑罚执行工作带来了挑战,特别是在现有的改造模式下,xxx的刑罚执行、劳动改造和教育改造模式不断受到新的法治理念冲击,一些问题严重制约xxx健康发展,亟待我们探索研究,积极寻求有效对策。

一、兵团xxxxx的基本情况

兵团xxxxxx位于阿拉尔市13团,于1984年4月1日成立,2019年,1月2日搬入新疆开始使用,建筑面积xx平方米,现关押犯人总数为xx人,是一所全现代化的高度戒备xxx,以关押危安犯为主,是因为新疆特殊的环境和形势所决定的。为了快速应对这种新形势和新变化,xxx迅速调整部署,以适应现在的变化,确保xxx安全和社会的稳定。

二、当前xxxxx刑罚执行方面存在的不足

(一)罪犯收押方面

主要表现为被动性的违规收监时有发生,收押中心在履行收押职责时,对患有严重疾病保外就医的,由于各种原因不能依据《xxx法》规定暂不收监。导致一批病犯尤其是重病犯从看守所移交到xxx,增大了xxx刑罚执行的风险。

(二)押人数将不断增加,关押场所紧张的情况将会加剧

主要原因一是刑八虽然减少了死刑罪名,但却增加了生刑的期限。原刑法中有期徒刑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最高为20年。修改后变为“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二是对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以及这两种刑罚的最少服刑年限作了调整限制。调整后,被判这两种刑罚罪犯的法定服刑期限均有增加。对于xxx来说,增加服刑人员的服刑时间,就等于是增加了单位时间内的押犯量,进而影响到警力、xxx设施及正常监管改造秩序等诸多方面。

(三)押犯构成复杂

主要原因一些社会上常见多发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人民群众强烈反映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刑法修正案(八)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重刑犯将长期缓慢累加,增加了xxx监管改造工作的难度

除了今后犯被取消的13项死刑罪名的犯人都将成为重刑犯外,部分犯罪的法定刑期提高到了10年以上。例如,敲诈勒索罪的法定最高刑期由10年有期徒刑提高到15年有期徒刑并增加罚金刑。又如,强迫职工劳动罪将法定最高刑由3年有期徒刑提高到10年等。这无疑将增加重刑犯的人数。此外,扩大了限制减刑、假释的范围,延长了部分重刑犯法定服刑期限,增加了对罪犯假释的审批条件。众所周知,较一般轻刑犯而言,监管改造重刑犯具有更高的风险,更大的难度。而导致监管改造工作难度增加的因素不仅仅是重刑犯的不断累加,“不得假释”、“限制减刑”及相关法规在压缩限制了刑罚执行部门空间的同时,也使相当一部分重刑犯向前改造看不到希望,回头找不到岸”。在此情况下,要让这样一些罪犯树立起改造信心,积极投身改造,脱胎换骨,重新做人由于缺少法律的激励因素就变得更加困难。

三、原因分析

(一)xxx所执行的法律法规缺乏统一性和规范性。刑罚执行规章制度不规范,有时导致相同刑期的罪犯xxx改造,可能出现不同的执法效果,影响xxx执法公信力。

(二)《xxx法》的部分条款操作性不强、疏漏较多,且至今未出台实施细则,很多原则性的规定未明确执行程序,留下了随意执法的空间,难以避免不规范执法行为发生,给xxx执行刑罚带来很大难度。

(三)关于刑罚执行部门与其他司法部门间相互衔接和配合的问题。xxx在对罪犯执行刑罚的规程中受各种因素影响,一旦得不到相关部门的有效配合,刑法执行工作就无法形成有机、协调、完整的执法链条。一是上级文件和国家法律对重病罪犯收监执行的规定不一致,法院、看守所、xxx对此类罪犯的处理存在分歧;二是罪犯刑满释放后无人接受,特别是老病残和无家可归的刑释人员得不到有效接收安置的问题非常突出。

四、思考及对策

在新时期对xxx刑罚执行挑战是全方位、深层次的;即涉及到法治理念,又涉及到社会综合治理;既涉及到xxx具体执法管理模式,又涉及到权威的司法解释;既涉及到民警执法素质的提高,又涉及到罪犯服刑心态行为的变化。因此,在相应的对策措施方面,必须站在“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角度,研究相应对策。

(一)形成科学的刑罚执行工作的思想基础

在创新社会管理背景下,xxx工作必须始终坚持以改造人为宗旨,树立以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为首任,在依法刑罚执行过程中体现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行刑理念。科学的刑罚执行,必须以开放的姿态,加强刑罚执行工作宣传,主动面向社会、走进社会、融入社会,在满足社会 “知情权”的同时,树立和强化xxx机关的执法公信力。

(二)建立长期有效的刑罚执行制度

要做好绩效考核与假释、减刑、保外就医工作之间的联系,在日常考核的基础上,对假释等问题做好考核,消除绩效考核与多项实务难点问题之间的矛盾。将绩效考核与减刑、假释等罪犯的出狱改造情形进行联系,更好的完善xxx刑罚执行实务的工作机制。

(三)刑罚执行工作规范化

狠抓刑罚执行工作规范化,进一步深化刑罚执行标准化管理,从执法最容易发生问题的环节入手,排查风险,严密执法程序,细化刑罚执行标准,以完善刑罚执行实施细则和考核指标为重点,构建全方位、多层次、操作性强的刑罚执行规范化管理体系。

(四)加强实践探索,逐步完善健全刑罚执行运行机制,建立一支过硬的专业化执法队伍 针对当前xxx刑罚执行相关法律制度体系还不健全完善的现状,作为基层执法单位,一方面要加强执法实践探索,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积极试点探索,积累执法实践经验。另一方面要加强理论调研,承接上级部署的调研课题、立法意见征求等工作,通过理论呼吁、提出立法建议等多种形式和途径,为立法机关和上级有关部门,制定法律、规章和文件提供参考,为健全完善刑罚执行制度体系的顶层设计贡献智慧和实践经验。另外要按照政治过硬、业务精通、配备合理、相对稳定的要求,建立一支从局机关到基层监区的刑罚执行民警执法队伍,确保全局刑罚执行工作的高质高效、稳定运行。严格落实司法部要求配齐配强执法队伍。针对当前执法责任终身追究的高要求和高标准,各级刑罚执行民警队伍必须要集中精力办理好罪犯减、假、暂案件,加强执法监督。

监狱执法工作严格执行篇三

胡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加快行政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就是要使政府定位更加准确,政府组织更加科学,政府行为更加规范,政府责任边界更加明晰。省局在年初的工作部署中,明确将2008年确定为纳税服务年。因此,建设服务型税务是税务机关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省局指示的具体体现,是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迫切需要,也是转变行政职能的必然途径。我们要用服务的宗旨来指导执法,用严格的执法来实现服务。

一、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是税收工作中密不可分的两个方面

税收执法是指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将国家税收法律法规适用于纳税人及管理相对人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纳税服务是指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通过多种方式,帮助纳税人掌握税法,正确及时履行纳税义务,满足纳税人的合理期望,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一项综合性工作。二者是税收工作中密不可分的两个方面,既有相同点又有区别。

(一)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的共同点

1.二者有共同的目标。税收执法的目的,是完成税收职能,打击涉税犯罪,纠正税收违法行为,促使管理相对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创造公正、公平的税收环境。而纳税服务的目的同样是在依法治税的前提下,采取各项有效措施,构建全方位、多层次、开放式的纳税服务体系,增强征纳双方的良性互动,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的提高,营造一个法治、公平、文明、高效的税收环境,从根本上提高税收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2.二者相互渗透、缺一不可。税收工作是执法与服务两种行为的载体,离开了税收工作就谈不上执法,也谈不上服务。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贯穿于税收工作的始终。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政府职能应当包含“经济调节、市场监督、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四个方面,这几项职能均直接或间接地融入了服务的理念。在税收工作中执法与服务的主体都是税务机关,客体都是纳税人,服务行为必然自始至终地寓于行政执法全过程。

3.二者相互作用、相互促进。税收工作的过程,既是执法的过程,又是为纳税人服务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执法与服务两种行为体现着法律的尊严和税务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着纳税人的纳税态度。执法水平高,有利于维护税法的严肃性,提高纳税人遵守税法的自觉性;服务质量好,有利于密切征纳关系,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和办税能力。

(二)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的区别

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是一项工作的两种外在表现形式,二者在基本内涵、基本内容、基本原则等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整个政府效率等方面内容,具有更高的要求。

2.基本内容不同。税收执法的内容是指税务机关及其执法人员所实施的一系列税收征收管理的行政行为。税收执法效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能否得到全面有效的执行和税款是否及时足额入库,以及税收对市场经济的杠杆调节作用能否得到有效实现。从征管法规定的内容上看,税收执法的内容主要包括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税务检查、税务处罚、税务行政复议等五大方面。从纳税服务的概念可知,纳税服务的内容极其丰富,税收征管法中,直接涉及到为纳税人服务的条款就有近20条。从税收工作的实践看,纳税服务的内容主要包括信息服务、咨询服务、办税服务、环境服务、帮助服务五大方面。从发展的角度看,服务的内容是随着社会政治经济形势发展和服务立法的发展而发展变化的。服务内容将不断丰富充实,服务体系将不断完善规范。

3.遵循的基本原则不同。税收行政执法的原则是指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税收执法活动中必须遵守的贯穿于税收执法活动全过程的,对税收执法活动具有指导作用的基本原则。根据税收执法的理论和实践,其基本原则主要包括:法定原则、公正原则、公开原则、效率原则、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原则。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的群众路线的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的一贯方针,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和理念是党和政府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从税收工作实践来看,纳税服务也有其遵守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普遍性原则、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以及无偿性原则。

(三)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是相辅相成的关系

通过对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的概念和异同点的分析可以看出,新税收征管法实施后,纳税服务已和行政执法一样成为整个税务行政的重要组成部分,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与提供优质的纳税服务已经成为规范税务机关行为准则的基本要求。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办税、法律、咨询服务,可以降低纳税人的办税成本,提高纳税人遵守税法的自觉程度,这既是做好整个税收工作的前提,也是税收执法的基础。而良好的税收执法既可以为纳税人创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也可以提醒纳税人循规蹈矩,避免加重处罚,这本身就是一种更有价值的深层次服务。因此,我们应牢固树立税收执法也是纳税服务,从严执法和热情服务是相辅相成关系的观念,既要把纳税人当作管理对象,更要把纳税人当作服务对象。优化纳税服务,要坚持服务与执法并重,努力做到在严格执法中提供优质服务,以优质服务促进严格执法。

二、当前对严格执法和纳税服务存在的几种模糊认识及行为表现

(一)重执法、轻服务的单纯权力观。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体制时期强调行政执法机关权力多、强调其义务少,强调管理相对人义务多、强调其权利少的法律规范模式的影响,部分税务干部至今依然存在权力至上的思想,“衙门”作风严重,将自己凌驾于纳税人之上,只讲权力,不讲义务,漠视纳税人的权利,甚至发生滥用职权的行为,损害了税务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

(二)片面理解服务的科学内涵,弱化执法力度。随着服务理念的建立和纳税服务工作地位的不断提升,也出现了一些片面理解服务的科学内涵、忽视税务机关管理职能以至弱化执法力度的现象。比如,一些基层单位对纳税人提出的要求,缺少用法治观念进行思考,强调优化服务而淡化了对纳税人的管理,忽视了执法的严肃性,出现行政不作为,客观上造成了管理松懈、执法不严等现象,有的甚至在税收管理中出现了漏洞。基层单位出现的这些问题,反映出部分税务干部对税收执法和纳税服务认识上的误区。

(三)职责与职权的缺位或越位。由于对执法与服务两种行为的含义理解不清,致使不能正确面对税务机关所具有的执法与服务的双重职能,也不能正确认识纳税人所具有的管理相对人与接受服务的双重身份。把本属于执法范畴的工作运用服务手段处理,或者把本属于服务范畴的事情采取法律手段来对待,造成职责与职权在履行过程中的缺位或越位。

三、如何正确处理严格执法与纳税服务的关系

在税收工作中,要坚持严格执法与纳税服务相辅相成,二者并重原则,并从下列几方面入手,一手抓税收执法,一手抓纳税服务,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

(一)切实转变观念,增强服务意识。要想增加税收收入,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首先必须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转变观念,与时俱进,牢固树立执法就是服务的思想,真正实现三个转变,即:由单纯执法者向执法服务者角色转变,由被动服务向主动服务转变,由形象性服务向实效性服务转变。将提供优质纳税服务作为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建立良性互动的税收征纳关系。

(二)树立法治观念,严格执行税法。牢固树立依法行政、依法治税的观念,严格执行税法,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避免执法的随意性,自觉维护税法的权威和尊严,杜绝执法中的不规范行为。依法治税不仅要“治外”,更重要的是“治内”,即要注重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自我约束、自我规范和自我完善。“治内”的重要内容是“治权”,即制约税收执法权,尽最大努力减少执法不规范、执法随意性大等问题的产生。要解决税收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必须切实转变观念,坚持内外并举,重在治内、以内促外的指导方针。严格税收执法,还必须正确认识依法治税与组织税收收入的关系。组织税收收入是税务机关的基本职能,但是组织收入必须符合依法治税的要求。依法行政是对税收执法的根本要求,组织收入、履行税务机关的基本职能是依法治税的必然结果。

(三)不断加强税收执法和纳税服务的实践探索。一要加强礼貌服务。这是一切税收服务的起点和基础,也是税务人员道德水准和个人修养的表现。二要严格执法,体现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对某一纳税人的特殊宽容,就是对其他纳税人利益的损害,也是对公平竞争环境的直接破坏。三要加强政策咨询服务。加强对纳税人的税法宣传、教育和培训,尤其把税收优惠政策及时告知纳税人。在普遍的基础上提供个性化服务,对重点企业可以开展有针对性的重点服务。四要提高征管工作效率。大力推行“一窗式,一条龙”办税,简化程序和手续,最大限度减少纳税人的效率损失,降低纳税成本。五要鼓励基层税务机关在纳税服务上大胆创新。纳税服务不能仅仅理解为推出几项便民措施,还必须从根本上简化办税办事程序,创新税收征管服务手段,优化税收征管制度,改革创新税收工作体制和工作模式。

(四)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税收工作中,执法与服务两大体系的有效运行及功能的发挥,有赖于二者监督制约机制的保障,必须建立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的内部、外部监督机制。一要公开办税制度。完善税收法律法规,公开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公开办税制度、管理流程和服务标准,接受广大纳税人和全社会的监督。二要健全岗责体系。按照定责定岗、职责明确的原则,将执法与服务的职责和要求嵌入税收工作的各个环节,充分发挥各岗位的整体合力。三要构建科学的考核机制。对执法和服务实行量化管理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税务人员的工作业绩挂钩。四要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税务人员在执法和服务中出现的问题特别是失职行为,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

务。

监狱执法工作严格执行篇四

收教中心:李刚

(八)和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在进一步完善刑事法律体系的同时,也对监狱刑罚执行工作带来了挑战,特别是在现有的改造模式下,监狱的刑罚执行、劳动改造和教育改造模式不断受到新的法治理念冲击,一些问题严重制约监狱健康发展,亟待我们探索研究,积极寻求有效对策。

关键词:刑罚执行

难点

对策

1.罪犯收押方面。主要表现为被动性的违规收监时有发生,收押中心在履行收押职责时,对患有严重疾病属保外就医的,由于各种原因不能依据《监狱法》规定暂不收监。导致一批病犯尤其是重病犯从看守所移交到监狱,增大了监狱刑罚执行的风险。

2.押犯人数将不断增加,关押场所紧张的情况将会加剧。主要原因一是刑八虽然减少了死刑罪名,但却增加了生刑的期限。原刑法中有期徒刑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最高为20年。修改后变为“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二是对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以及这两种刑罚的最少服刑年限作了调整限制。调整后,被判这两种刑罚罪犯的法定服刑期限均有增加。对于监狱来说,增加服刑人员的服刑时间,就等于是增加了单位时间内的押犯量,进而影响到警力、监狱设施及正常的监管改造秩序等诸多方面。

(八)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 1 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新增罪名无疑不增加了监狱的押犯人数及押犯构成复杂化。

4.重刑犯将长期缓慢累加,增加了监狱监管改造工作的难度。除了今后犯被取消的13项死刑罪名的犯人都将成为重刑犯外,部分犯罪的法定刑期提高到了10年以上。例如,敲诈勒索罪的法定最高刑期由10年有期徒刑提高到15年有期徒刑并增加罚金刑。又如,强迫职工劳动罪将法定最高刑由3年有期徒刑提高到10年等。这无疑将增加重刑犯的人数。此外,扩大了限制减刑、假释的范围,延长了部分重刑犯法定服刑期限,增加了对罪犯假释的审批条件。将原刑法中限制减刑的范围扩大到:“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依照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同时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将不得假释的罪名由5种增加到8种。同时规定“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进一步提高了假释的门槛。这些都将导致重刑犯人数的增加。众所周知,较一般轻刑犯而言,监管改造重刑犯具有更高的风险,更大的难度。而导致监管改造工作难度增加的因素不仅仅是重刑犯的不断累加,“不得假释”、“限制减刑”及相关法规在压缩限制了刑罚执行部门空间的同时,也使相当一部分重刑犯向前改造看不到希望,回头找不到“岸”。在此情况下,要让这样一些罪犯树立起改造信心,积极投身改造,脱胎换骨,重新做人由于缺少法律的激励因素就变得更加困难。

二、原因分析

1.监狱所执行的法律法规缺乏统一性和规范性。刑罚执行规章制度不规范,有时导致相同刑期的罪犯监狱改造,可能出现不同的执法效果,影响监狱执法公信力。2.《监狱法》的部分条款操作性不强、疏漏较多,且至今未出台实施细则,很多原则性的规定未明确执行程序,留下了随意执法的空间,难以避免不规范执法行为发生,给监狱执行刑罚带来很大难度。

3.关于刑罚执行部门与其他司法部门间相互衔接和配合的问题。监狱在对罪犯执行刑罚的规程中受各种因素影响,一旦得不到相关部门的有效配合,刑罚执行工作就无法形成有机、协调、完整的执法链条。一是上级文件和国家法律对重病罪犯收监执行的规定不一致,法院、看守所、监狱对此类罪犯的处理存在分歧;二是罪犯刑满释放后无人接受,特别是老病残和无家可归的刑释人员得不到有效接收安置的问题非常突出。

三、思考与对策

2 在新时期对监狱刑罚执行挑战是全方位、深层次的;即涉及到法治理念,又涉及到社会综合治理;既涉及到监狱具体执法管理模式,又涉及到权威的司法解释;既涉及到民警执法素质的提高,又涉及到罪犯服刑心态行为的变化。因此,在相应的对策措施方面,必须站在“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角度,研究相应对策。1.形成科学的刑罚执行工作的思想基础。在创新社会管理背景下,监狱工作必须始终坚持以改造人为宗旨,树立以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为首任,在依法刑罚执行过程中体现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行刑理念。科学的刑罚执行,必须以开放的姿态,加强刑罚执行工作宣传,主动面向社会、走进社会、融入社会,在满足社会“知情权”的同时,树立和强化监狱机关的执法公信力。

2.建立长期有效的刑罚执行制度。要做好绩效考核与假释、减刑、保外就医工作之间的联系,在日常考核的基础上,对假释等问题做好考核,消除绩效考核与多项实务难点问题之间的矛盾。将绩效考核与减刑、假释等罪犯的出狱改造情形进行联系,更好的完善监狱刑罚执行实务的工作机制。

3.刑罚执行工作规范化。狠抓刑罚执行工作规范化,进一步深化刑罚执行标准化管理,从执法最容易发生问题的环节入手,排查风险,严密执法程序,细化刑罚执行标准,以完善刑罚执行实施细则和考核指标为重点,构建全方位、多层次、操作性强的刑罚执行规范化管理体系。

监狱执法工作严格执行篇五

当前监狱工作面临重大的挑战:首先,从监狱外部环境上分析,我国社会正处于转型和发展的关键时期,人民内部矛盾凸现,刑事犯罪高发,藏独、疆独等分裂分子与国外反华势力相勾结,不断制造事端,进行渗透破坏,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和破坏国家安全,国际人权斗争日趋尖锐复杂,监狱工作一直被西方敌对势力列为对我国实施人权攻击的主要目标;其次,从监狱自身建设分析,当前监狱罪犯关押量居高不下,罪犯构成日趋复杂,而监狱的设施装备和警力配置严重不能满足需要,安全稳定的排查、防控、应急处置和领导责任制“四个”长效机制,人防、物防、技防“三道”防线和基层基础工作还不能适应监管改造罪犯的需要,监狱体制改革虽在全面、系统的展开,但在改革过程中,仍暴露出许多问题,亟待进一步完善;再次,党和国家对监狱工作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广大人民群众对监狱维护社会稳定,严格、公正、公平、文明执法寄予厚望。

面对这一系列的挑战,作为一名监狱人民警察,我们不但需要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明确和牢记监狱工作的重大责任,坚决贯彻执行党的监狱工作方针政策,继续深入推进监狱体制改革,更重要是,我们必须在日常的监管工作中切实做到严格执法与文明管理并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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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监区内一发生罪犯间伤害事故,一些民警第一个想到的是,能瞒则瞒,就是送去医院也要求罪犯辩称是自己摔的,更不用说主动向上汇报了。

2、对罪犯放任自由。一些民警对个别罪犯窜监、擅自零星流动及交易、使用违禁品等现象视若惘闻,甚至采取放纵的态度。

3、工作推诿扯皮、推卸责任。一些民警一上班就粘在办公室里,手机玩玩,聊天聊聊,对罪犯不管不顾,发生突发事件了,就推说自己今天不值班。

考虑罪犯真实的感受。

可想而知:如果我们只讲严格管理,不讲文明依法管理,那么打骂、体罚、虐待罪犯就应运而生;如果我们只讲严格管理,不讲文明依法管理,那么罪犯超时、超体力劳动就应运而生;如果我们只讲严格管理,不讲文明依法管理,民警和罪犯的合法权益就无法得到保障;如果我们只讲严格管理,不讲文明依法管理,权力势必代替法律,野蛮势必代替科学,人治势必代替法治,我们的执法工作势必陷入野蛮、专制的局面.例如,某一民警在监舍看到一罪犯在睡觉,就一上来给了罪犯两巴掌,并准备要对该罪犯进行扣分,后才知道该犯系病犯,其睡觉经其它民警同意;又例如,一些民警管教罪犯,喜欢“短平快”,想到要犯人干什么就得干什么,从不考虑罪犯的意愿,平常也不注意了解犯情,做事往往强压硬管;甚至一些民警随意把罪犯铐上手铐,用电警棍戳罪犯声称这是合法而有效的管教手段。

另外,从微观层面上看,错误的原因主要是:

(二)少数民警工作责任心和事业感不强,学习动力不足;

(三)在社会大背景下,个别民警受“人情网络”左右,且抵受不了监外的糖衣炮弹腐蚀。

可以说,这些错误的倾向已经严重影响了监狱职能的正常行使,给监狱改造工作带来了不少的隐患,为此我们必须尽快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并努力加以解决。

首先,我们必须深入开展严格执法与文明管理的辨证关系的探讨总结,努力转变民警中存在的错误倾向,充分认识严格执法与文明管理的重要性及监狱作为刑罚的执行机关,文明严格的执法理所应当地应贯穿于惩罚和改造的全过程。

法纪的良好氛围,极大地提高全体民警的业务素质和法律素养。

再次,要求监狱民警不断加强社会公德与职业道德修养,遵纪守法,明礼诚信,以崇尚职业的心态对待工作,以时代所需的职业高标准严于自律。监狱民警的职业道德是具体的、实在的,体现于对罪犯教育改造的全过程。是罪犯及犯属看得见,且有亲身感受的。因此说,监狱民警只有首先具备高尚的职业道德并用以指导自己的履职行动,才能保证监狱执法活动客观公正。

最后,坚持依法严格管理与依法文明管理相结合,“两手抓、两手硬”。一方面努力满足并改善在罪犯在衣、食、住、行、医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并切实提高罪犯的生活水平,丰富罪犯的文化娱乐生活。另一方面,强化依法严格管理,抓好罪犯改造的考核激励机制,树立和宣传典型人物、典型事例,充分调动和激励服刑人员的改造积极性,对服刑人员中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坚决予以惩戒和打击,体现监狱的专政职能。

总之,在监狱工作改革与发展的关键时期,我们更应该切实秉承“宽严相济”的行刑理念,始终坚持严格执法与文明管理并重,从而能比较全面、系统、辨证地分析各类矛盾的性质成因及外部因素的影响,在工作中正确处理管理教育改造罪犯,服务大局观念,监狱生产经济等各种重大关系,做到统筹兼顾,立争取得刑罚执行与经济发展最好的效果。

课题组负责人:沈尧章

成员:张永灿 叶茂

监狱执法工作严格执行篇六

摘 要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xxx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承担着惩罚犯罪、改造罪犯、确保稳定的主要任务。国家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势必对xxx工作提出新的要求,xxx治理也就当然地存在着如何适应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问题。惩罚犯罪、改造罪犯、确保稳定三者相辅相成、息息相关,笔者以xxx刑罚执行如何进一步做到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为切入点,就xxx工作如何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提出一些想法。要完善法律规范,真正实现有法可依;要转变执法理念,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要提高专业化程度,保证制度的正确执行;要强化执法监督,确保做到阳光执法。

关键词 国家治理现代化 依法治国 刑罚执行 公正执法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就是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xxx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承担着惩罚和改造罪犯的任务。同时,维持xxx的安全稳定又直接影响国家和社会的安全稳定大局。国家治理现代化势必对xxx工作提出新的要求,xxx治理也就当然地存在着如何适应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问题。作为一名在xxx工作十多年的人民警察,笔者仅通过此文,以刑罚执行工作如何进一步做到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为切入点,谈谈本人对xxx工作如何适应新形势的一些思考。

一、xxx刑罚执行的性质

《xxx法》第二条明确了xxx的性质,xxx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xxx内执行刑罚。

xxx的性质很明确,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那么刑罚执行的性质呢?对于xxx的刑罚执行权属于司法权还是行xxx,学术界有不同的观点。有的学者认为,刑罚执行是整个司法活动的最后一环,其属性是国家刑事司法活动的一部分。有的教授则认为,行刑是一种司法行政活动,因而行刑权属于行xxx的范畴。笔者认为两种观点的存在恰恰说明了,xxx刑罚执行兼具司法和行政的双重特点。xxx刑罚执行兼具司法和行政的双重特点就决定xxx在思考如何适应国家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的过程中必须要从刑事司法和依法行政两个方面出发,充分考虑如何做到严格执法、公正司法。

刑罚执行作为一个整体是刑事司法的最后一环,应当属于司法权的延伸。刑罚执行是刑事司法的重要组成部分,xxx通过限制罪犯人身自由执行刑罚,使得刑事判决得以执行,没有xxx的刑罚执行,刑事司法的侦查、起诉、审判都将落空。很显然,从这个角度上讲,刑罚执行属于司法权的范畴。同时,xxx的刑罚执行又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在整个刑罚执行过程中,xxx都在行使着管理罪犯的权力,这一权力具有行xxx的特征。例如,法定性、主动性、专属性、单方性等等。此外,xxx的组织管理架构也体现了xxx刑罚执行活动的行政性质。

二、xxx在国家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

(1)确保稳定。一方面,xxx的安全稳定是惩罚犯罪、改造罪犯的前提和基础,没有安全稳定,其他工作无从谈起;另一方面,xxx虽然是相对封闭的,但是xxx的安全稳定对国家和社会的稳定有着重要的影响,没有xxx的安全稳定,国家和社会的安全稳定也得不到保障。xxx发生脱逃、暴狱等事件会给社会稳定、和谐造成十分恶劣的影响;xxx内的每名罪犯又联系着社会上的一个家庭,他们的稳定会给社会带来什么样的影响也是可想而知的。因而,xxx在国家治理中还肩负着确保一方平安,服务于整个国家、社会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作用。

(2)惩罚犯罪。通过刑罚执行真正惩罚了犯罪,才能使正义得到伸张。司法公正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环,而xxx的刑罚执行工作又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最后一环。没有xxx的刑罚执行,社会公平正义就无法保证。完成好惩罚犯罪的任务不是简单执行法院的刑事判决,应当认识到采取刑罚手段是国家治理过程中,不能通过其他法律手段调整时所采取的必要手段。只有在必须使用刑罚时,xxx才能也必须要承担好这一职责。因而,xxx的任务还包括如何通过合理运用减刑、假释措施,使得真正认罪悔罪的罪犯能够早日回归社会,使得有限的行刑资源应用于更有需要被关押的罪犯,这也正是xxx公正司法的体现。

(3)改造罪犯。xxx通过管理、教育、劳动等多种手段对罪犯实施改造,使罪犯能够认识到自身犯罪的社会危害,体会到失去自由的痛苦,改变不良生活习惯,提高遵纪守法意识,提升文化水平,学习谋生技能,最终能够弃恶从善,成为守法公民。国家治理现代化需要全社会广大公民的参与,罪犯作为公民,当然也要参与,这个群体理应成为促进全民守法的重点关注对象。罪犯在服刑期间或许很难直接参与社会事务,但罪犯终将面临刑满释放、回归社会。改造好罪犯,让罪犯回归社会后能融入社会,是xxx在国家治理中的应有职责。

三、xxx工作适应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思考

(1)要完善法律规范,真正实现有法可依。依法治国首先要完善法律体系,有法可依不是有法律就可以了,法律要是良法,要可操作,可执行,试问一个不具操作性的法律,执行力如何保证。要实现xxx的严格执法、公正司法,首先必须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作为执法的依据。应当看到,目前xxx法律规范体系中还有许多需要继续完善的地方。一是法律制度缺乏可操作性。如罪犯的减刑、假释要求罪犯确有悔改表现,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到目前为止,关于认罪悔罪始终没有一个可以执行的操作标准,虽然xxx也一直积极搞认罪悔罪的评估,但是笔者认为由这方面的上位规定是有缺失的,xxx在认定罪犯认罪悔罪程度存在很大难度。二是法律制度于理相悖。一方面对比减刑、假释的法定条件,都要求罪犯确有悔改表现(少数罪犯因立功或重大立功表现获得减刑),但是对假释比减刑增加了“没有再犯罪危险”的法定条件;但是另一方面,法律对罪犯回归社会以后又规定假释对象纳入社区矫正,而减刑罪犯回归后却少有监管。据此逻辑,也就是“没有再犯罪危险”的罪犯,必须要接受监管,接受矫正,而没有作出“没有再犯罪危险”判断的罪犯不需要监管和矫正。再者,要求xxx或法院对罪犯做出没有再犯罪危险的判断,事实上也是勉为其难,对社会上的公民要作出没有犯罪危险的判断也有相当的难度,何况是对一名已经犯罪,正在服刑的罪犯。再者,罪犯释放后是否会重新犯罪,社会环境也是重要因素,要xxx或是法院做出这样的判断,未免有些不切实际。因而,从立法层面上,应当要修改不符合法律精神和实际要求的法律制度,细化完善不具操作性的法律规定。

(2)要转变执法理念,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转变执法理念,正是行刑文化走向现代化的一个过程。当前社会上,相信重刑主义、刑法万能在xxx和社会上仍有一定市场,很多人包括一些xxx民警,认为对待罪犯就要严格、甚至严苛,不能宽容。笔者认为这样的观念实际上与依法治国是不相符合的。在转变执法理念过程中,应当尽量让民警接受刑法谦抑的精神。具体说,就是刑罚应当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宽容的适用,即能不用就不用,能用轻刑就不用重刑。刑罚的执行要公正、人道、宽和。要避免片面突出惩罚、人为扩大“刑罚之恶”,要注重刑罚的教育功能,实现行刑人性化。“刑罚是一种必要的恶”,本身具有很多的局限性,之所以要用刑罚,主要目的是以“刑罚之小恶”防止“犯罪之大恶”。因此,当我们运用这一“小恶”时,应当采用审慎的态度,否则刑罚这一“小恶”有可能因为执行中的不当而转化为一种“大恶”(导致罪犯再犯罪的原因之一)。在刑罚执行过程中,仅仅遵守相关法律的规定是不够的,还需要刑罚执行人员以刑法谦抑为根据,以宽容的、令人信服的方式来教育和引导罪犯,以取得最好得刑罚效果;另一方面,当严则严。对于严重刑事犯罪,要坚决打击,毫不手软,要确保xxx的刑罚执行切实起到惩罚犯罪的威慑作用和改造罪犯的引导作用,实现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有机结合。对于职务犯罪等三类罪犯应当从严管理,从严控制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近年来,xxx执法还是存在许多执行刑罚中当严不严、失之过宽的问题的案件,比如社会影响相当恶劣的“张海案”。因而,当严则严还是有必要强调的。同时,刑罚执行还要公正严明,对所有罪犯一视同仁,没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任何罪犯,任何人犯罪都必须受到惩罚和改造,任何罪犯不符合法律条件,都不能获得减刑假释。

(3)要提高专业化程度,保证制度的正确执行。一是要提高民警的专业化、职业化、正规化程度。人民警察是xxx管理、刑罚执行、教育改造的组织实施者。严格执法、公正司法需要xxx有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的人民警察队伍。要强化民警的专业分工,看守型和矫治型的民警要有区分,开展专门的业务培训,提升xxx民警的专业素养,用职业化、专业化提高民警的执法水平;要坚持法治教育,强化法治意识,做到处处事事时时依法管理服刑人员,严格依法办事,真正做到公正司法、严格执法,才能适应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要求。二是要有执行制度的程序保障。xxx在将法律规定的内容落实到具体工作的过程中,需要有程序的保障。程序公正是实现实体公正的保障,法治的实现首先体现在规范、良好的程序上。执法工作需要有严密的工作流程规定,要明确、具体、便于操作,还要确保做到无缝衔接,环环相扣,程序和流程越细化、严密,就越能减少执法过程中的随意和不统一。最近司法部修订了减刑、假释的程序规定,实际上也是在这方面的努力,xxx在完善程序规定,强化制度执行上正是应当抓住减刑、假释提请等重点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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